公文写作中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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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中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今天主要想和大家从公文的文面结构、容易用错和写错的字、标题写作中一些常见问题的处理、公文结构层次序数的规范、数字运用的规范、字体和字数的规范、标点符号的运用、公文用印、主题词的提炼、版记标识等十个方面就公文写作中的常见问题和解决办法进行学习和探讨,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我们公文写作和处理的能力,促进公文写作和处理的进一步规范。
一、公文的文面结构主要有哪些要素?
公文的文面结构即公文格式问题,是公文规范性的重要体现。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规定,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引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共18种要素组成。
主要的要素有八个方面:即版头、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落款)、成文日期。
(一)版头
(1)“红头文件”。文件的首页上端,印有“×××文件”字样的红色大字。政府公文版头下面有一道红线,党的公文在红线中间另加一红五星。
(2)“白头文件”。即不用版头的文件,一般用于印发领导人的讲话等文字材料。
(二)发文字号
由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
机关代字是发文机关的简化代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年份用公元纪年标记,使用阿拉伯数字,并用六角方括号括住。位置居中略下(纵向)或左下。顺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如“58号”。写作“第58号”或“058号”均不规范。
(三)标题
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机关名称+(关于)事由+(的)文种
如:中共政协西安市委员会党组关于召开政协西安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有关问题的请示
政协西安市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报送《关于我市
节能减排工作情况调查报告》的函
(四)主送机关
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如:政协西安市委员会或西安市政协或市政协
中国国民党西安市委员会或民革西安市委员会
或市民革
顶格,后加冒号。少数直接面向社会或全体的文件可省略主送机关。
该要素要注意主送机关之间的排列顺序和标点符号的使用。从系统的角度说,应按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四大班子排序应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从级别的角度说,应按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列。不同系统、不同级别的主送机关之间用逗号隔开;同一系统、同一级别的主送机关之间用顿号隔开。如:以市委或市委办向下行文,主送机关为“各区县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委(党组)。各主送机关间用逗号而不是用顿号隔开,是因为它们虽处于同一级别但分属于不同系统。
当公文的主送机关为平级机关时,可按公文的内容与主
送机关关系的密切程度安排先后顺序。
(五)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排印正文时,标点符号应尾随文后,即点号不能打头,标号不要拆开。数字、年份也不能拆开回行。
(六)附件、附件说明和附注
附件即公文正文的说、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说明即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附注即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写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格式为:
附件:序号+标题+件数(新规定没有件数)如:1、市政协调研组人员名单1件
2、调查表(表一、表二、表三)3件
附件的标题不加书名号,标题与件数空一字距,其末尾不加标点符号。如果写作“附件如文”、“附件×份”是错误的。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附件不是“副件”,有的对正件起说明、解释和证实作用,有的则用于向上级机关报送或向下级机关批转的附件,此类附件实际是主件。
(七)发文机关(落款)
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党的文件一般写落款,并必须写全称;政府机关仅以版头和印章为标志,不写落款。
(八)成文日期
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等以会议通过日期为准。领导签发的,以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的领导签发日期为准。法规性文件以批准日期为准,或者在正文最后专门规定具体生效和开始执行的日期。特殊情况署印发日期,如电报。
发文日期必须写明年、月、日。政府公文用汉字,党的公文用阿拉伯数字。
二、容易用错写错的字词如何区辨?
(一)“二”与“两”
使用“二”的地方:1、自然数。2、序数、小数、分数。
使用“两”的地方:1、一位数的基数。如“两台机器”。
2、概数。如“三两天”。
(二)“倍”的运用
“倍”虽是一个比较简单的词,但在公文写作中误用的情况却是多见的。一是与“增加了”合用时的误用。“增加了”是在原数基础上,向上增加若干个原数。二是与“增加到”合用时的误用。“增加到”是包括底数,指增加后的总数。三是把“倍”用在降低、减少上。如有的公文中出现“降低×倍”或“减少×倍”的提法,这是不妥的。因为“倍”只能用于增加,不能用于降低或减少。如果用于减少,就应该加“负”字。
(三)“以上”与“以下”的运用
“以上”、“以下”等词与前面的数字连用,这种表达方法的数目概念,习惯上应包括前面的本数在内,百人以上即含百人、千人以下即含千人,不应把本数排除在外。但是,为了使界限的划分清晰准确,应注明本数是否包含在内。如:“十四岁、十四岁以上儿童不得入内。”或“十四岁以下(包括十四岁在内)儿童不得入内。”
(四)“制定”与“制订”的运用
“制定”即制作、定出。公文中习惯用在较大场合,以制定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法令等,如:“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