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迅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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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迅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1 总则

1.1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集团在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所有在册员工都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1.3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控股企业所有员工。

2 劳动合同订立、签订主体和主要内容

2.1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2 订立劳动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3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一方为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及各控股企业,另一方为录用员工。

2.4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2.4.1 公司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4.2 员工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

2.4.3 劳动合同期限;

2.4.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2.4.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2.4.6 劳动报酬;

2.4.7 社会保险;

2.4.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2.4.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5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必要的岗位需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和《竞业限制协议》,作为劳动

合同的附件。

3 劳动合同期限约定

3.1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

同。

3.2 经办理录用审批手续的新进员工一般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并设定6个月试用期。

3.3试用期限包含在劳动合同里面,试用期中严加考察评定,评定结果进入员工个人档案,转正期限视员

工表现而定;

3.4 员工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条件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

3.5 退休返聘一律以顾问形式聘用,聘用协议期限为1年。

4 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

4.1 劳动合同期满前60天,人事部门发放续签申请表给员工,员工在规定时间内上交至人事部门。由人

事部门把员工的续签申请意见反馈给用人部门。

4.1.1 根据员工的续签申请,由用人部门和人事部门对于提出续签申请的员工,进行劳动合同到期考核评

价,考察其品行、技能和工作业绩后,最终提出是否续签意见。

4.1.2 对于提出终止申请的员工,按终止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4.2 员工因故拖延,逾期未上交续签申请表的,视为员工自动要求终止劳动合同。

4.3 劳动合同变更

4.3.1 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4.3.2 出现以下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合同变更

4.3.2.1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3.2.2 企业转产或调整生产经营任务,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3.2.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变更,致使原劳动合同相关内容需要修改的;

4.3.2.4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拒、不可预见的情况,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3.2.5 根据集团《培训管理制度》规定需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

4.3.2.6 双方由于其它原因协商一致的。

4.3.3 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或者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不影响

劳动合同的履行;

5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5.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5.1.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

5.1.2 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5.1.3 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1.4 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5.1.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的。

5.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不得终止及解除,如遇合同期满,应予顺延,但符合5.5情况除外。

5.2.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

间(此类人员在离职前需要进行体检);

5.2.2 员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

5.2.3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5.2.4 在集团或控股企业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5.2.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5.3 所有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均应办理正常的退休手续。

5.3.1 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个人意愿可对以下退休人员按顾问方式留用:

5.3.1.1 管理类、工程技术类和市场营销类岗位聘用人员年龄可延至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

5.3.1.2 核心技术人员或腾迅奖的获得者,聘用人员年龄可延至男性70周岁、女性65周岁;

5.4 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5.5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5.5.1 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5.5.1.1 员工提供的各项材料(教育学历、个人简历、薪酬状况、体检证明等),与事实不符或有虚假;

5.5.1.2 员工未能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指定工作内容、工作指标以及工作任务,或未通过相关工作考核;

5.5.1.3 员工进司后十天内,如无特殊原因,未能向公司提供办理录用手续必需的有效材料,如解除劳动

合同证明等。

5.5.2 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5.5.3 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5.4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5.5.5 员工严重失职,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5.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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