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酒类食品安全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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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酒类食品安全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市场监管局认真履职,加强了酒类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酒类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为群众酒类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近期就酒类食品安全相关情况进行了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生产环节

目前辖区共有白酒生产获证企业60家,获证单元均为白酒;截止2019年8月白酒生产小作坊已备案102家。

酒类生产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均正常生产,2017年,辖区白酒年产值达152539.1余万元,白酒生产行业从业人数达6000余人,存在上市公司规模较大,产品面向全国销售,各白酒小作坊生产的白酒多在当地就近销售。

(二)经营环节

辖区散装酒类销售单位共有567家,其中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263家,办理《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304家。其中:外地生产的白酒大约占35%,本地生产的白酒大约占65%。

辖区提供酒类产品的餐饮单位共计1256家,其中:销售散装白酒的189家、销售配制酒的56家、销售自制配制酒的45家。

(三)抽检情况

2019年,辖区酒类产品共计抽检345批次,合格率85%,不合格项目主要为超范围使用甜蜜素、糖精钠等物质。2019年共监督抽检酒类产品56批次,其中不合格5批次。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结合辖区酒类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监督抽检以及全国各地出现的酒类生产经营违法情况,发现辖区酒类生产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非法生产

白酒生产分为固态法白酒生产、液态法白酒生产、固液混合法白酒生产,固态法白酒指采用传统纯粮酿造生产白酒,液态法白酒主要指使用食用酒精、食用香精勾兑生产白酒,固液混合法指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方法生产白酒。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白酒应当使用纯粮固态法酿造,禁止使用食用酒精加工生产酒类,禁止生产预包装酒类。

目前白酒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容易出现的问题包括:

(1)使用工业酒精勾兑白酒,极易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使用食用酒精勾兑白酒,冒充纯粮酿造;

(3)使用串蒸法生产白酒,即将纯粮酿酒产生的余糟与食用酒精混合蒸馏,冒充纯粮酿造白酒;

(4)直接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液态法白酒,冒充纯粮白酒销售。

2、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固态法白酒生产过程严禁添加酒用香精、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酒用香精主要包括乙酸乙酯、己酸乙酯、乳酸乙酯、丁酸乙酯等,主要用于液态法白酒生产,如发现小作坊添加酒用香精即可怀疑其存在违法使用酒精勾兑白酒的行为。甜味剂主要包括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糖精钠、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阿斯巴甜等甜味物质,用于除去白酒生产中产生的苦味,白酒除苦剂中多数含有上述几类物质,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甜味剂除可用于配制酒生产外,严禁用于固态法白酒生产,近年来白酒监督抽检不合格项目主要即为违法使用甜味剂。

3、标签标识不规范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营散装酒类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在固定的经营场所销售。禁止流动销售散装白酒。散装白酒应当使用具备密闭性的盛装容器,并在盛装容器上标注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的执行标准及生产者、生产日期等。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自制的泡酒,应当在盛装容器上标注酒类生产者和泡制材料的名称、数量、泡制日期。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口酒类还应有中文标签,标签应载明产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目前辖区仍有部分白酒生产经营单位都未按照《条例》要求标注相关信息,同时容易出现将液态法白酒虚假标注为固态法白酒的违法行为。另外,辖区部分音乐会所的进口红酒和洋酒也没有中文标签标识。

4、渠道来源不明

目前酒类行业进销货渠道较为混乱,主要有厂家直销、经销商或代理商经销、分销商或零售店分销以及网络销售等方式。假冒名牌酒、非法勾兑酒、低端劣质酒和进口酒类的渠道来源则相对更为复杂隐蔽,其生产经营者往往通过地下非法渠道进行销售,以躲避执法者的检查;同时通过提供进场费、给予回扣或提成等方式暗中形成利益链条,给监管造成困难。一些白酒小作坊无固定购进原料渠道,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建立进货台账记录,同时,部分烧烤店和酒吧经营者为追求利润往往也购进假冒劣质酒类和无中文标签标识的假冒进口红酒和洋酒,使得酒类食品未能真正形成有效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5、商标侵权

目前酒类行业商标侵权行为较严重,如辖区在国内白酒行业中知名度较高的品牌,多次受到商标侵权情况。

(三)主要原因分析

从上述问题来看,辖区酒类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一是酒类生产主体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从业人员文化素质普遍偏低,食品安全意识低、卫生条件差,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对生产工艺和流程缺乏科学系统的学习;二是部分经营者主体责任缺失,酒类经营单位除城区和中心场镇外,多分布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他们面向的消费者多为购买能力较低的农村居民,通过购买无检验合格资质的原料和白酒,来降低成本和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三是酒类行业市场缺乏正规有效的竞争机

制,辖区市面上经营的酒类品种繁杂,本地酒类想要短时间内取得显著的效益,就滋生出虚假标注、虚假宣传等现象,扰乱了正常的市场运行;等等。

三、工作措施建议

为有效防控酒类食品安全风险,净化酒类生产经营市场,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现提出以下五个方面的监管工作措施建议:

1、强化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对酒类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大对执法人员的监管业务培训和考核力度,积极宣传贯彻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酒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升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压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执法人员的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者自觉按照国家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杜绝违法行为。

2、加强部门协作执法。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及监管系统内部的跨部门、跨区域沟通协作,共享执法信息线索,加强对酒用香精、甜味剂等酒类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调查摸排食品添加剂销售流向,从上游添加剂经营单位入手发现违法生产单位信息;加强对原料采购、侵犯商标专用权、非法添加以及虚假夸大宣传产品功效成分的生产经营者的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形成高压态势和有力震慑。

3、落实专项整治开展。一方面加强执法检查,对执法人员开展酒类生产经营监管知识专项培训,提升执法能力,增加专项检查频次,严格追踪进货渠道,做到对生产经营场所的检查全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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