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高校法律诊所式教育的国外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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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国外文献综述
为实现法学教育和社会公正的目标,诊所式法律教育起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历经三大阶段发展至如今成熟的模式。Frank S. Bloch(2011)在A Global Perspective on Clinical Education一文中提到,大部分诊所律师将法律诊所教育定义为是为律师提供公共责任
和职业责任指导的实际性职业技术训练。1目前,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律院校均开设了此类课程。追根溯源,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模
式是借鉴了医学院的诊所教育模式。正如英国加的夫大学的Richard Lewis教授所说,“诊所一词来源于实习医生在其诊所内诊断真实
的病人”。2医学院的医科学生除学习理论知识之外,还要在医院的诊所内实习,为不同的病人诊断和治疗,以此接受成为一名职业医
生的全部训练。鉴于此,美国法律界、法学教育界将医学院的实习
方法移植到法学教育中,建立了法律界的诊所教育模式,以解决
“学校没能提供他们在毕业后所需要的实践经验”的问题(Alex J. Hurder)。3
若从1893年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的学生们成立“法律诊疗室”开始计算,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发展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美国各大高校法律诊所教育发展至今,逐渐接受福特基金会、开放
社会基金等国际基金和国际组织的支持。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法律援
助制度有密切关系,案源主要是法律援助的案件,且诊所学员总是以法律援助律师(或原告代理人)的身份出现(陈忠泽,2002)。4陈忠
1Frank S. Bloch, A Global Perspective on Clinical Education, Education and Law Review, 2011
2Richard Lewis, Professor of Law, Cardiff University, Wales, United Kingdom,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Revisited
3Alex J. Hurder, CLINICAL ANTHOLOGY: READINGS FOR LIVE- CLIENT CLINICS,Anderson Publishing Co., 2nd Edition
4陈忠泽,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与借鉴,交通高教研究,2002年
泽(2002)认为5,诊所学生不再局限于像传统教育的高校学生一样
站在法官的角度或者只是做“案例分析题”,而是可以站在律师的
角度,以维护当事人的角度来分析问题。
法律诊所的学生每周都花一定的时间为当地的贫民和有需要援助的
市民服务。
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向世界推广,中国于2000年开始引入该制度并在部分高校进行实践。目前,中国部分高
校纷纷建立高校法律援助中心,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复旦
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等,其
中中国政法大学对其法律诊所做出了详细分类,包括行政法律诊所、环境法律诊所等。针对法律诊所式教育的发展和推广,中国现在也
有专门的组织,即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Committee of Chinese Clinical Legal Educators, CCCLE),该委员会由福特基金会(Ford Foundation)赞助,成立于2000年。高校法律援助可借鉴和借助高
校法律诊所教育更好地实现,国内高校的法律诊所以及法律援助实
践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也可以通过借鉴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得
以解决。
首先,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是参与高校法援建设中学生的能力问题。高校法援的参与人员中,大部分是自发参与的高校学生,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自然有限。尤其是在公益诉讼这类针对大多数群体的诉讼中,学生解决案件问题的能力亟待提高。在美国,从其诊所式法律教育建立以来,都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和监督下代理当事人并处理案件。
5陈忠泽,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与借鉴,交通高教研究,2002年
此外,参看美国部分高校官方网站对该校法律诊所的具体建设规划,在美国绝大多数高校都设有法律诊所的现况下,各高校对其法律诊所中的部门均进行细化,针对性地提高学生办案能力和水准。例如,在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中,学院为学生们提供优秀律师进行指导监督,帮助学生在询问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建议、代理案件、撰写文书、进行法律检索等方面进行提高。美国法律诊所的指导老师不仅具备教学经验,也必须具备实践经验,相对于国内高校教室来说,他们不需要面临科研压力。因此若逐渐让我国高校也具备以上条件,学生处理案件的能力问题也可得以逐步解决。再者,在美国的弗罗里达海岸法学院,学生可以得到弗罗里达律协成员的指导和监督。该学院提供相应法律诊所课程,也为学生提供场所研究案例、法律检索以及会见当事人等。该学院分设了6类法律诊所,包括家庭法法律诊所、移民和人权法律诊所、刑事辩护法律诊所、残疾人和公共利益法律诊所、商业和企业法法律诊所、加勒比法法律诊所等。
其次,解决高校学生在代理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资格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益诉讼制度规定诉讼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并未对诉讼主体做出特别的限制。
在美国,每个州都有其“学生执业规则”,允许学生在诊所老师的监督下从事法律实务。法律诊所学生若出庭需得到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和指导律师的书面同意,指导律师对案件也要承担所有责任。另外,在解决诊所学生出庭辩护的资格问题方面,美国有一种“无执照特许出庭者”制度,由法院制定相关的法庭规则,确立一定的标准和要求来限制学生的出庭资格。例如,在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规则第9.42条对“经授权法学学生”进行代理活动做了具体规定,规定
有资格获得授权参与诉讼的学生必须在美国律协或加州律协承认的法学院学习满一年(最少270小时),经接受且登记为二年级以上学生或者为毕业生,满足州律协理事会规则所规定的时间周期限制,并且,已修完或正在学习证据学和民事诉讼法学等等(California Rules of Court, Rule 9.42)。6再如,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学生执业守则3:03规定,代理民事案件,法学院二、三年级的学生均可,且必须以修满证据与审判实务课程为前提;代理刑事案件,只有三年级以上的学生才可以,同样必须以修满证据学与审判实务课程为前提(Massachusetts Rules and Orders of the Supreme Judicial Court,3:03)。7
最后,在高校法援进行公益诉讼过程中的资金问题的解决。高校法
援中心在公益诉讼中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这一问题的解决也是我
国各大高校在法律援助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难题。美国各大高校法律
诊所教育发展至今,逐渐受到福特基金会、开放社会基金等国际基
金和国际组织的支持,各州政府法律援助基金和各大高校对该项目
也支持有加。例如,在布鲁克林法学院的法律诊所中,学生可参与
到联邦和州法院审理的案子中,代理审判和上诉过程以及行政法庭
中的一些工作。该学院与政府机构、非盈利组织以及法律公司等合
作以扩大诊所工作所涉及的范围。因此,国内高校法援中心在公益
诉讼中,也可积极求助于学校支持、政府支持,与当地律所进行合作、吸引社会支持等。
如上所述,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向世
界推广,除中国外,很多其他国家也在不断建设和发展法律诊所教
6California Rules of Court, Rule 9.42, Certified law students
7Massachusetts Rules and Orders of the Supreme Judicial Court,3:03, Legal Assistance to the Commonwealth and to Indigent Criminal Defendants, and to Indigent Parties in Civil Proceedin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