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长能否成为渎职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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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校校长能否成为渎职罪的主体
最近社会上频发针对校园的恶性刑事案件,4月28日1 5时左右,一名男子持刀冲进广东省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砍伤18名学生和1名教师。4月29日上午9点,一名男子持刀冲入江苏泰兴市中心幼儿园砍杀保安、老师、幼儿31人。连续发生校园凶杀血案,学校作为一个特殊的场所,发生如此严重的刑事案件,学校的安全管理肯定存在漏洞,社会上对此反映强烈,家长对自己子女在校的安全也颇感担忧。面对这样的事件,作为学校的校长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学校校长能否成为渎职罪的主体,是我们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我国公办学校是政府财政全额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在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教育教学工作。随着国家对教育投入的逐年加大,校长可支配的资源越来越多,校长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能否依照刑法第九章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校长可以成为渎职罪的主体,能依渎职罪追究校长刑事责任。学校校长是政府任命的学校领导人,某些学校的校长还是由组织部门任命的带有一定行政级别
的领导。校长全面负责管理学校工作,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其在从事学校人事、财物管理等工作也属行使国家管理的职权行为,可以追究其渎职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校长不能成为渎职罪的主体,不能依渎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要求罪刑法定,渎职罪是特殊主体,不能因为要追究某些行为的刑事责任就任意扩大主体的范围。校长作为事业编制的人员,虽受政府任命管理学校的各种事务,但并不在刑法以及全国人大司法解释规定的渎职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内,不能构成渎职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明确界定渎职罪主体的范围首先要明确渎职罪主体的本质特征,渎职罪主体的界定必须以是否行使国家机关权力、从事国家机关公务为标准。渎职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责活动,渎职犯罪妨碍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完成,弱化国家管理职能,损害的是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这些危害行为都是由渎职罪主体在履行国家机关公务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造成的。故笔者认为渎职罪的主体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从事国家机关公务。
所谓‚公务‛,从词义上讲,是泛指一切公共事务,它既包括国家公务,也包括集体公务。国家公务是指国家在政
治、经济、军事、文教、卫生、体育、科技等各个领域中实施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活动;集体公务则是指集体单位、群众性组织中的公共事务,它不具有国家权力性。①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是国家公务,是代表国家进行的公务活动,不包括集体事务。
刑法规定,只有从事国家机关的公务,才能成为渎职罪的主体,不包括从事其他国家公务活动。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国家机关的职能是行使国家立法权、行政管理权、司法权和军事权。国家机关公务活动就是指在履行这些国家机关职能中行使
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能的活动。②国家机关公务应该从以下两方面来把握:一是国家机关代表性,即必须是代表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而不是代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履行职责,只要是代表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无论是在国家机关中工作还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工作都是从事国家机关公务;二是管理性,即必须是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如果只是代表国家机关,而不是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也不是从事公务。公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即使是对对刑法进行扩张解释,也不能将学校等单位归入国家机关,故被排除在国家机关之外。
第二,具有从事国家机关公务的资格。
要行使国家机关权力,必须具有从事国家机关公务的资格。‚从某种意义上说,‘资格身份’和‘从事国家机关公务’犹如一个硬币的两面,因为‘从事国家机关公务’必须以取得相应的资格身份为前提。‛③界定渎职罪主体本质特征时,强调从事国家机关公务的同时,决不能忽视其身份,即渎职罪主体需要通过合法的程序或手段获得从事国家机关公务的资格。我国渎职罪主体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取得从事国家机关公务的资格: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经合法授权,主要包括经过法律法规授权和经过国家机关授权而从事国家机关公务的人员;接受委托,主要是指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而从事国家机关公务的人员。‚委托‛是请他人代为办理一定范围内的事务,委托单位将一定的事务交给受托人处理,受托人的管理活动受委托权限的限制,管理活动的结果由委托人来承担。对于‚委派‛,我们通常的理解就是委任派遣的意思。是委派单位任命被委派人员到外单位从事一定的职务,被委派人员在所授职权范围内独立从事公务。能够成为渎职罪主体的人员是受国家机关委托或委派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学校校长的职权取得虽然存在委派或者委托的情况,但其职责是主管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规划、指导、管理学校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的建设;负责管理权限内
的组织、人事调配、培训和劳动工资工作,严格意义上说在这些工作中校长只是对学校范围内的各种活动进行行政管理,但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这些工作才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综上所述,公办学校的校长虽是受政府委托或委派,但不是按法律规定行使国家机关的公务,不在刑法以及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解释的四类人范围内,依法不能成为渎职罪的主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王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