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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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阶段的各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全面负责组织国家和省级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级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所在县(市、区)要成立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财政、农业、水利、林业、项目所在乡镇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是项目的法人单位,具体承担以下工作: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开发整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与项目下达单位签订任务书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第六条国家和省投资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其实施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合同签定的工程建设内容和标准,对工程是否合格进行检验。

第八条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立项与验收工作制度》等规定申报验收。

第九条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公示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十条项目投资计划与支出预算一经下达,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实行全成本核算办法,坚持“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严禁挤占、挪用、坐支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资金。

第十二条国家和省土地开发资金下达项目承担单位后,资金拨付单位应及时拨付资金,不得任意缓拨或停拨。

第十三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

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地类变更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工程完工后,要认真进行财务决算和审计。

财务决算和审计结果作为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要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质量。

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要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措施,新开发土地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

从项目申报到通过验收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内部监督、财务稽核。

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
确职责,合理分工,规范行为。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重要内容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处理,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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