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行政审批科工作计划与民政局行政调解工作方案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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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行政审批科工作计划与民政局行政调解工作方
案汇编
民政局行政审批科工作计划
民政局行政审批科工作内容是全县民政事务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涉及15项内容的审批工作。其中婚姻登记项目是即时办理,其他的都是承诺办理。今年,我科将紧紧围绕“公开、高效、便民、廉洁”工作要求,齐心协力,努力将我科打造成组织信任、领导放心、群众满意的窗口,为促进我县的经济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优质的服务。
一、加强学习,提高行政审批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我科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项目多、程序繁杂,由于大多数都是去年调进的新同志,因此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得还不够全面,业务还不够熟悉精通,今年将继续组织全科人员系统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婚姻法》、《收养法》以及国务院、民政部及省市制定下发的有关婚姻登记、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收养登记等管理条例及政策法规,熟悉工作程序,改进审批方法,尽快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水平,让群众满意,让组织放心。
二、依法行政,着力规范提升行政服务质量。
我科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把民政事务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5项的审批工作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的目录等编成办事指南予以分发,并为前来办事的群众逐项予以解释。同时建立健全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
制、限时办结制等工作制度,严格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对群众申请的各项民政事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及时依法做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探索建立民政事务行政审批管理和监督机制,设立了专门的投诉电话、意见箱等。严格遵守行政审批工作纪律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省“四大禁令”和市“六条禁令”,使民政窗口真正成为能办事、快办事、办成事的优质服务窗口。
(一)加强民间组织登记工作。
认真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范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确保民间组织登记合格率100%。探索开展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切实解决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不规范、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加强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和执法监察工作,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抽查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加强婚姻登记工作。
提升办证效率,优化服务环境。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完善婚姻登记网络系统,优化服务环境,每天早晚两次对办公场所进行清理打扫,始终保持整洁的办公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公开办事流程,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实施“一窗式”服务、“一站式”办结,做到随到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都该耐心解释,并为办证提供正确的政策指导,努力做到“三个一”:即一张笑脸、一声问候、一个答复,力争实现一流服务、一流效率、一流形象,确保20**年婚姻登记合格率100%。
(三)加强收养登记工作。
开展《收养法》和《收养登记办法》宣传,根据《收养法》及五部委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到各县市考察、调研,依法做好收养登记工作,努力解决我县的事实收养难题,切实保障孤儿、弃婴(儿童)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享受到正常孩子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作风建设,牢固树立为民服务解困理念。
在行政审批工作中,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宗旨,努力转变工作作风,端正对人民群众的态度,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我科人员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坚持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热情接待服务对象,对前来办事的群众做到有问必答,耐心解释,不厌其烦;对前来窗口办事比较偏远的群众,宁可晚几分钟吃饭,晚一刻钟下班,本着办事提速,特事特办的原则,在不违背《行政许可法》的前提下,迅速予以办理,让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归。组织全科人员深入乡镇(街道)及群众中间调查研究,了解听取群众对民政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宣传民政审批工作的政策法规、程序方法、条件要求等。结合审批窗口实际,探索建立健全了学习、考评、奖惩、监督等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促进各项行政审批工作落实和质量提升。
四、强化廉洁意识,树好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我科人员将始终按照科学发展观和“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要求,不断加强党性锻炼和修养。经常学习上级党委、纪委一系列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洁从政各项制度规定和行为规范。在平时的工作中,坚持用党员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听指挥、守规矩。对办事对象符合条件的,收件后在期限内提前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讲明原因,一律予以退
回。在民政事务审批上做到不越权、不违规,不该办的事不办,保持正直无私的坦荡胸怀,保持廉洁为民的良好形象。
民政局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范围
行政调解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由行政机关主持,对涉及民政工作的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通过说服劝导,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包括:
(一)民政部门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民政部门调解的民事纠纷。
三、工作原则
(一)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四)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措施和办法,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五)注重效果原则。行政调解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调解程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六)“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本局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纠纷负责调解。
(七)行政调解优先原则。在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案件过程中,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调解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行政调解优先原则解决争议。
四、工作任务
(一)组建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
县民政局成立由任组长,各股室、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调解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工作人员,行政调解室设局信访接待室。
(二)强化行政调解宣传,营造有利于行政调解的氛围。
充分利用会议、法制讲座等形式,积极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行政调解相关知识和技能。积极向社会宣传行政调解知识,展示行政调解成果,培养公众参与意识,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营造全社会共同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培训专(兼)职调解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