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政府办公室 雅办发〔2011〕99号 关于印发雅安市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的通知(此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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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件为准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雅办发…2011‟99号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雅安市电力用户受电工程
市场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雅安市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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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雅安市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依法保护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供电营业规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用户受电工程,是指用户为满足用电需求而实施的接受与分配电能电气装置的新建或改(扩)建工程,是位于产权分界点用户侧电气设施建设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市、县(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受电工程市场监管主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对辖区内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实施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供电企业、电力用户、设计单位、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电力设备材料供应企业、监理单位等市场主体在雅安市域内从事与用户受电工程有关的活动。
第二章监管内容
第五条电力用户有用电需求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对不按规定申请,造成用电项目不能按期供电或因— 2 —
此而造成其他损失的,由电力用户自行负责。
供电企业在受理用户用电报装申请时,应向电力用户履行告知义务。用户应按告知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当用户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时,供电企业可不受理,但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缺件事项。
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户用电申请,对符合要求用户的用电申请,应当及时受理。因供电能力不足造成局部用户用电申请受到限制或不能受理时,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并按照属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市、县(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基本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的负荷发展需求,并定期公开供电电源的供电容量和专用间隔约束情况等供电能力信息。
第六条供电企业正式受理用户用电申请后,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电网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制定供电方案。若用户对供电方案有异议时,可自收到供电方案答复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请同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七条供电企业应按规定时限向用户答复供电方案。答复时限应满足《供电监管办法》的要求。供电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用户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向市、县(区)政府规划部门办理管线、管沟规划审批手续,如需要供电企业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在用户规划白图上划出线路走径并加盖公章时,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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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供电方案应书面明确用户用电等级、供电电压、接入系统电源点、供电容量、线路路径、继电保护方式、计量计费方式、调度通信方式、无功补偿、以及供电企业与用户的出资界面等必要信息。其中:
(一)用户供电电压等级按下表予以确定。
(二)供电电源点(或变电站)的选择。
供电电源依据用户分级、用电性质、用电容量、生产特性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一般根据城市地形、地貌和城市道路规划要求,就近选择电源点。路径应短捷顺直,减少与道路交叉,避免近电远供、迂回供电。
(三)供用电双方投资界面划分原则。
受电工程按照产权确定供用电双方工程建设投资界面。原则上本级电压的工程应由用电方投资建设,上一级电压的工程应由供电方投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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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压用户受电工程。
(1)用户专变供电的,用户承担自公共电网接入点,如上级公共变电站(配电室、开闭所)、现状公用线路、小区配电站、电缆分接箱等至受电点间供电线路及电力设施的建设费用,不承担现状公共电网扩建、改造的建设费用。
(2)用户专线供电的,由用户承担上一级公共变电站专线出线间隔及出线间隔配套的一、二次设备建设费用。对于上一级公共变电站专线出线间隔及出线间隔配套的一、二次设备已建成的,用户不再承担建设费用。
供电企业应对新建用户专用供电设施进行评估,避免用户专用供电设施可能产生涉及公用性质或占用公用线路规划走廊的情况发生。
2.低压用户受电工程。
低压用电公变用户,原则上以低压公用线路“T”接点为分界点,分界点之前的供电设施由供电企业承担;居民住宅小区的低压用户,低压受电设施由项目建管主体投资建设,其高压供电设施按上述高压用户受电工程处理。
第九条用户根据业已明确的供电方案和电力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用户受电工程设计。用户受电工程设计完成后需由供电企业组织审查,设计审查应报请同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条用户收到受电工程设计审查批复意见后,即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承装(修、试)企业(或施工单位)进行受电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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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之前应先将相应资质送供电企业预审。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定,不得委托无承装(修、试)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从事受电工程施工。
第十一条用户受电工程应按照安全可靠、技术适用、减少维护、节能环保的原则选择电气产品,优先使用国家和行业推荐的智能电网技术产品。高压电气产品应取得国家认定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和认证报告;低压电气产品应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电气产品。新建用户受电工程原则上不得使用旧设备。
第十二条受电工程由无相应设计资质单位设计或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受电工程由无相应资质单位安装试验的,受电工程使用的电气产品未取得国家有关机构认证或许可的,供电企业不予接入和送电。
第十三条用户受电工程隐蔽工程结束前,应向供电企业提出中间检查申请。
供电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执行国家、地方或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对验收不合格的,用户整改后,供电企业应予以再次验收。
用户对供电企业最终验收结论有异议时,可自收到验收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验申请。电力—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