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实践应用

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实践应用
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实践应用

浅析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实践应用

【摘要】期待可能性是规X责任论的产物。从期待可能性的历史发展看,欠缺期待可能性可以阻却责任;期待可能性减少也可以减免责任。结合我国的许霆案,期待可能性的谦和性和人文关怀对于化解此案的尴尬也很值得借鉴。引入期待可能性,无疑是对我们法治进程的一大促进。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许霆案一、期待可能性概述

所谓期待可能性,是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理论,是规X责任论的产物,其基本含义是指:在具体的行为条件和行为环境中,能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如果能,即具有期待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对其进行谴责;反之,则没有期待的可能性,也就阻却了行为人的责任,没有的谴责的可能性。在这种意义上,期待可能性和谴责可能性出于互为表里、成为一体的关系。[1]如果可以期待的程度越高,应受责罚性越高;反之,应受谴责性越低。期待可能性的表征只能是外部情形的异常性。期待可能性不是主观的事实性存在,而是规X责任的要素。[2]对期待可能性理解的一个很好的切入口是2007年备受关注的许霆案。许霆因银行atm机出现故障,连续操作171次,取走17.5万元。后携款潜逃并挥霍一空。后被人民法院前后两次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五年。如此巨大的差距,无疑是不合理的。笔者认为,许霆的行为,按照罪行法定要求,界定为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是无可厚非的,因此一审判决相当正确,反而二审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缺乏具体的法律根据。但从社会效果来

看,情况却恰恰相反,民众更加接受二审判决。此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严重失衡,对此,有人建议应当把“盗窃金融机构”解释为“以金融机构为盗窃目标”。因为金融机构这个封闭空间是设防严密的地方,以之为攻击目标,说明犯罪人恶性慎重、犯意坚决、手法高妙,所以才须科以重刑。[3]这也就是民众为什么愤怒的原因之一,即罪刑不均衡。此观点试图从罪刑均衡的角度化解本案的尴尬境地,但接触面未免有点过窄。虽然从司法实践看来,在对刑法分则中的各项犯罪定罪量刑的时候,几乎都有具体的确定刑罚轻重的条款规定,但如此零星,缺乏一个统一的法的标准,怎能确保最大可能的“公平”呢?因此笔者认为,解决此尴尬境地,德日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很值得借鉴。二、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溯源

现代意义上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源自于1897年德意志帝国法院做出的“癖马案”判决。被告多年来受雇驾驶四轮马车,其中一匹马素有以其尾缠绕缰绳并用力下压的不良癖性,被告多次要求雇主更换此马,雇主非但没有答应,还以解雇相威胁不许再提此事。被告无可奈何,不得不继续驾驭此马。某日当被告驾车上街之际,该马癖性发作,被告立马采取所有紧急避险措施,但皆无效,因该马惊慌乱跑,撞到某行人,使其骨折。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对被告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行为人无罪,检察官提起上诉。帝国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其理由是,很难期待被告违抗雇主的命令,不顾失去职业而拒绝驾驭此癖马。因此被告不承担过失伤害的责任。“癖马案”发生时,时值心理责任论大行其道之时。“XX是客观

的,责任是主观的。”这一法谚几乎是当时大陆法系的普遍真理。德国法律当属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的成立首先必须是符合刑罚法中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构成要件符合性;其次,该行为实质上侵害了受刑法保护的权益,即具有XX性;同时还必须能够对行为人进行谴责,即有责性。德国著名刑法学者罗克辛教授曾指出:不法和罪责之间的关系就像犯罪的外部方面和内部方面之间的关系一样。根据这个认识,所有犯罪行为客观方面的条件,都属于构成要件和XX性,而罪责是作为所有主观方面的犯罪因素的总和而适用的(所谓的心理性罪责概念)。[4]因此,在古典派的犯罪论体系中,责任是故意与过失的上位概念,被认为是一种主观心理。认为只要行为人具备了责任能力和故意、过失的主观心理,就具备了道义上的谴责,即要受到刑法责任上的谴责。但是,在古罗马时代,人们便已认识到“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更何况在“癖马案”发生的1897年,资本主义已经向垄断资本主义发展,资本至上已经成为了西方世界当仁不让的信仰。所以,一个小小的马车夫,怎敢冒着丢掉维持生计的工作的危险去违抗雇主的命令呢?所以法院并认为如判处马车夫承担过失责任,显然是强人所难,有失公平。判决一出,在学者的不断研究完善下,心理责任论逐渐向规X责任论嬗变。

首先做出反应的是德国学者迈耶。1901年,迈耶提出了“规X责任论”的概念,认为在归责的时候,除了考虑心理因素外,还必须考虑有没有对其进行非难的可能性,此处指的非难的可能性是指有

没有违反义务。由此所受的谴责并非仅仅来自故意、过失的心理因素。心理责任论首次受到了挑战。之后,弗兰克提出了“附随情状论”。认为在认定责任时,不能只考虑责任能力和主观心理因素,还必须考虑“附随情状之正常性”要素。附随情况正常与否,便能得出“谴责”与否。弗兰克指出了具有可谴责性的三个前提:(1)责任能力,亦称为归属能力。(2)心理联系,即故意与过失。(3)行为人在其中行动的各种状况具有通常的性质。[5]按照弗兰克的理论,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应该受到谴责,除了考虑故意和过失的主观心理因素外,还必须考虑行为时存在的客观情况,即能不能期待行为人选择合法行为,如果不能,行为人则不应受到谴责。但弗兰克关于责任的探讨,仍然没能走出心理责任论的X围。因此,至今都未能解决附随情况的客观性何以转化为主观要素的问题。由此,戈登?修米特明确指出弗兰克所谓的附随状况的正常性只不过是责任存在的表现形式,而不是责任的内在构成要素。[6]戈登?修米特赋有创造性地将责任构成要素由内而外地加以分析,得出附随状况不过是外在表现形式,其本质在于违反义务性。由此他提出了义务规X论,其核心要旨在于将义务规X与法律规X加以区分。认为法律规X是对人外部行为的规X,而义务规X是对人内心的规X。因此,违反法律规X,发生客观XX性;违反义务规X,导致主观责任非难。[7]根据此种区分,戈登?修米特进一步得出“责任阻却事由说”,即认为责任阻却事由应求之于“‘主观上,优越且正当之动机’之主观评价,即本对于人性弱点之考虑结果始发生责任阻却

事由。”[8]戈登?修米特对推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贡献无疑是巨大的。义务规X论的提出,为期待可能性独立存在于故意、过失之外,有望成为责任的共同要素扫清了障碍。

在戈登义务违反论的基础上,德国学者弗洛登塔尔随后又发表《责任与非难》一文,从伦理的角度出发,把期待可能性看作是故意与过失共同的上位要素。他指出义务必须以行为人的能力为前提,行为人不可能做到的便不能强人所难,这在社会伦理层面上是理所应当的。因此,弗洛登塔尔又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发展向前推进了一步,认为非难的前提是行为人有选择合法性的可能,由此作为判断期待可能性的根据,并且作为故意和过失共通的责任要素,同时也是超法规的责任阻却要素,这也引来诸多抨击。随后,期待可能性的集大成者德国学者施密特提出责任是心理事实与规X评价的统一,其中评价规X也应从一般人的角度出发。施密特将期待可能性看作是罪责中的评价要素并非随附情状,从此奠定了期待可能性在规X责任论中的核心地位。上述期待可能性的发展,还都只是在罪责构成体系的X围中,动摇整个犯罪论体系的是威尔泽尔的目的行为论。目的行为论认为一个人的行为是基于一定的目的,目的便是预先的意识,所以主观要件被转移到犯罪构成要件中,与规X 评价要素分离。罪责要件只剩下可谴责的标准,包括责任能力、XX 性认识和期待可能性。从此期待可能性在大陆法系中作为责任要素得以确认。三、期待可能性的地位及对我国的应用探索

虽然期待可能性得到了普遍赞同,但其体系性地位问题还未达成

一致。关于这点,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第三责任要素说,即将期待可能性与故意、过失并列,作为责任的第三个要素;二是故意、过失要素说,即把期待可能性作为故意、过失本身的要素加以确立,在没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故意、过失不能成立;三是责任例外说,即把期待可能性视为消极的责任要素,是一种责任阻却事由。[9]责任要素说和责任阻却说更加受到学者的青睐。

现代的刑事罪责构造,仅有主观责任因素往往还不足以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还需注入规X评价要素,才能进行完整的归责,期待可能性便是这种归责要素之一。这就形成了主观责任要素和规X 评价责任要素两个层面,这两个层面相辅相成。至于责任要素说和责任阻却说,是从积极和消极两个相反的方向思考的。在期待可能性应用较普遍的德、日两国,对其体位性的态度也存在争议。德国更倾向将期待可能性边缘化,作为消极的责任要素,源于担心其会弱化刑事司法的稳定性和均衡性。而日本则较为主X期待可能性的理论,但在积极与消极方面也存在较大的争议。

以上对期待可能性的探讨都是立足于大陆法系基础之上,如因种种正当因素责任被阻却了,便罪行不成立。而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来自苏俄刑法学,犯罪是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构成的,并没有单独的责任论篇章。所以在引进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时候,将其放在何等地位必将成为新的争论焦点。如果按照大陆法系的理论,将其仅作为责任要素,无论积极要素或消极要素致使责任不成立,但也难逃罪名的成立。因此有学者主X应把

试述可能性和现实性的关系及其对人们实践活动的指导意义

试述可能性和现实性的关系及其对人们实践活动的指导意义 可能性意味着还未发生的一切事物的未来趋向性,对于人们来说可能意味着希望,而希望正是人类能够传承至今的最大依仗,可能性有两方面的结果而人们总愿意把坏的一方面放在第一位,为什么,只是因为现在的人们迷失在了安逸的生活里忘记了祖辈在与自然和恶劣生活条件相抗争时所面对的一切。在人们走投无路的时候往往会把可能看做是希望而不是一个可能失败的结果。 现实性是对现实生活的具象反应,是现实世界在精神世界的投影,是实践的具象反应,现实性要求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是理性的思维充分反映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现实具有的性质是稳定的,但却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现实性更加要求人的理性思维。 可能性和现实性,是感性和理性的区别,感性支撑着人类进步的飞跃,而理性支撑起人类稳定的发展,两者相辅相成却又缺一不可。可能意味着冒险,诱使人类不断尝试不断进步;现实意味着稳定,指导人类过更加稳健的生活。与我而言,感性先于理性,欧洲的发展历程恰恰可以佐证我这一观点,先有文艺复兴促使人类思想的解放后才有启蒙运动不致人们思想太过于狂热,以理性约束感性,这正是我的观点。 纯粹的感性往往会使人误入歧途。正如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策源地德国和日本,狂热的民族复仇情绪和法西斯的疯狂宣传使民众陷入法西斯的沼泽无法自拨,没有理性约束的感性是一种极端恐怖和疯狂的情绪,正如我开篇曾言可能性有两个方面,法西斯的宣传目的无疑是让人们在极端狂热的情绪下忘记坏的那种可能,然而事实上法西斯是注定消亡的,可见感性需要理性的支撑之后才能发挥其最大作用。 实践更加注重的是现实性思维,实践能够检验真理,辨识世界的变化,了解你我生活的状况,但可能性应该成为我们实践过程中的先决条件,先以可能性为我们所做的事定下基调,而后才以现实性思维指导实践活动的过程。这样我们的·处事才能符合感性的认知和理性的思辨,思而后动,三思方可后行,所以说哲学是人类行为处事的先导此言不假。而感性和理性,正是哲学两个很重要的方面,因此我们的生活需要科学的哲学的指导。 实践活动是立足于现实性的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实践出真知,真理是立足于实践的基础上的,理性的现实性无疑是真理的具象反应,而可能性立足于感性之上犹如一双翅膀带领人类飞翔,开拓这个世界。以可能性打开未来的窗户,为未来定下基调,辅之以现实性的踏实肯干,相辅相成才能开创美好的未来。以未来为基,以现实存在作为前进的道路,用可能性发现未来,用现实性开创未来。 世界很简单,很单纯,有志者事竟成。有想象力的才能突破现在的局限性,走到另外一片天空,世界很大心有多大世界就有多大,当然物质世界不能完全和精神世界相重合,毕竟两者的相差还是很大的,所以更加需要结合的分析的去看问题,两者缺一不可正如那双生的并蒂莲同生同长难分彼此,没有未来见不到明天的曙光,没有脚踏实地的奋斗得不到明天的荣耀,黎明在黑暗之后,在曾经看到明日的辉煌,今日才有信心坚持奋斗,才会不惧昨日的落魄,勇往直前,百折不挠,成为一名斗士越战越勇,越战越疯狂,战到最后见证昔日所见之辉煌,幕幕重现,人生不枉。 剑只有拿到手中才能成为攻击的利器,盾只有握在手中才能抵御进攻,一切的理论只有在实践的考验下才能成为手中的力量,成为人类开拓进取的精神武器,所以必须要在充分了解可能性与现实性的基础之上才能加以利用,剑与盾就立在地上只是苦于无人赏识,沉默于无声处,成为吃螃蟹的人,走一条无人探索的小径,风光旖旎的景色未必不能找寻,再多的可能性都需要现实的支撑,而现实的发展更加需要可能性作为前提,环环相扣,严谨的如同多米诺骨牌容不得半点马虎,哲学非是古板而是严谨较之数学可谓更高一筹。现实与未来构成了生活的今日,感性和理性成就了生活的五彩。

理论和实践的关系

教育理论和实践的关系 学号:112500283 姓名:王敏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的关系,是现在教育的主流问题,也是难以根治的问题。在我看来,这与我们本身的社会政治制度对教学目标的确定以及强调的教育理念和教学素养与实际生活相脱节有关系。教育本身的目的应该是提高人们的素质和技能,对国家的兴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是在实践的过程中,人们渐渐偏离这个轨道,而是一味的注重其分数和升学率。这本身就使理论和实践产生了脱节。脱机的根本目的是目标的异向。这很难立刻的解除,是需要时间的考证的。我很赞同教育文化一说,将教育与人的生活相紧密联系,将教育理解为不是一再的分数化,而是将其文化化。当教育水平成为国家文化素养的体现时,理论与实践就能在慢慢的摸索中达到共识。想必那一刻,我们的国家也即将强大! 本论文将先从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定义阐述,再来是两者的关系,接着是现在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存在的具体问题,最后就是自己对这些问题希望能处理的方法美好期望。 一:什么是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 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是教育研究中的一对重要范畴,但具体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是什么却难以明确作出定论的问题。不同的研究者从不同的思考角度得出的结论不同,如赫斯特从理论的实践性特点出发认为:教育理论是有关阐述和论证一系列教育实践活动的行为准则的理论。而奥康纳认为,尽管理论可用来表示“指导或控制各种行动的一组或一系列规则、或一整套的箴言”,但理论是“表示已被观察所证实的一个假设或一组在逻辑上相互联系的假设”的术语。而穆尔则试图将这两种视角结合起来,认为“理论是合理解释的工具”也是“指关于应该做什么的规定和建议。不过,赫斯特和奥康纳的观点被认为是关于教育理论的两种对立的基本观点,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二者的区别:一个强调从实践性来揭示教育理论,一个强调从逻辑性来认识教育理论;一个从功能性来定义教育理论,一个从结构性来解释教育理论。无论从什么角度来解释教育理论,总要符合理论本身的特性,即理论的概括性、理论的抽象、理论的结构性、理论的系统性,以及理论与实践的差异性,这些理论特性。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是以认识为基础的改造客观世界的有目的的活动。教育实践,是对人类所进行的教育活动的总称。它是人类社会活动不可或缺的组成,有独特的对象与领域。教育以有意识地影响人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的,这是其与别的社会活动领域的标志性区别。 二: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关系 但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角度进行理解:理论来源于实践,又对实践具有反作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这与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力量的坚信密切相关。从完美主义的理想出发,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同处于一种和谐化的状态。既保持各自的优势,又相互融合,但现实中二者又往往以一对矛盾的姿态出现。正确理解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关系意义重大。本论文分析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

论我国期待可能性反思与借鉴

论我国期待可能性反思与借鉴 [摘要]期待可能性发端于德国的“癖马案”而逐渐形成了备受大陆法系关注的理论。文章通过对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进而对期待可能性在中国刑法语境下的反思及其应当在我国的适用的空间的分析,表明应当谨慎地借鉴该理论,合理吸收其基本的核心精神。 [关键词]理论基础;反思;借鉴 一、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基础 所谓的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在理论上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因而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有的学者几乎把所有刑事责任减轻或免除事由,都纳入期待可能性中探讨,这种理解和做法实是对期待可能性本身的误解,因此有必要具体阐释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根基。 (一)哲学上的理论基础——相对的意志自由理论 相对意志论把侧重点放在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上,承认行为主体存在自主选择行为的可能性的同时又不可能绝对主宰自己的意志,承认人与环境处于一种互动状态,即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这表明主体具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同时又表明这种自主选择权又受限于客观环境。如果行为人行为时有选择的自由,而他却通过自己的意志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他的意志选择就成为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合理根据。所以,从相对的意志自由论自然地引导出期待可能性理论。 (二)刑法的人性关怀的基础价值 期待可能性理论体现了刑法的人道性。人道主义刑法观是指刑法的内容和实施都应与人的本性相符合,尽可能地宽容、轻缓和充满道义。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只有对行为人可能实施的行为才应该追究其责任,体现了对人性脆弱的尊重。刑法规范调整的对象最终是人,在实现处罚犯罪的同时,也要保障“以人为本”,把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人是社会的人,但更是作为自然存在的人,后者决定了人都有脆弱和自私的一面,法律不能盲目地希望或期待人们牺牲较大的价值来迎合较小的价值,法律理应对人性的脆弱表示相当的尊重,而不能强人所难。期待可能性理论看到了人性中的脆弱一面,在现实条件和当时的情况下,不能期待行为人能够作出法律所不禁止的行为。当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即使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要基于期待可能性而不给予处罚。

2017考研政治:可能性和现实性

2017考研政治:可能性和现实性 可能性和现实性是揭示事物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相互关系的范畴。可能性是指事物发展过程中潜在的东西,是包含在事物中并预示事物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现实性是指已经产生出来的有内在根据、合乎必然性的存在。现实性是已经实现了的可能性。现实这个范畴不是孤立地凝固地确认个别事实和现象的存在,而是对相互联系、变化发展着的客观事实、现象的综合。从纵向看,今天的现实是过去现实发展的结果,又是发展为未来现实的原因;从横向看,任何个别事物的现实存在都是同周围事物处于普遍联系之中的。现实性体现着事物联系和发展纵横两方面的整体性质。现实性不等于现存性。黑格尔认为,现实是由事物内部的必然性决定的。从本质上说,只有合乎规律、合乎必然性的东西,才是现实的,或者说,终将变为现实。相反,一个事物如果丧失了存在的必然性,那么即使它是现存的,它也会迟早变成不现实的。 可能性是相对于现实性而言的,是潜在的尚未实现的东西;当某种事物或现象还没有成为现实之前,只是一种可能性。把握可能性范畴,要注意区分可能性和不可能性、现实的可能性和抽象(非现实)的可能性、好的可能性和坏的可能性。现实性和可能性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没有现实就没有可能,反过来,没有可能就没有现实,它们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把握这一对范畴的方法论意义,要求人们立足现实,展望未来,注意分析事物发展的各种可能,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应对不利情况的准备,争取实现好的可能。 【知识点讲解】 1.基本概念或原理分析 (1)现实的可能性是指在现实中有较为充分根据,在现阶段可以实现的可能性。 (2)抽象的可能性又称“虚假的可能性”或“形式的可能性”。指在现实中缺乏充分根据、尚不具备必要的条件,因而在目前是无法实现的可能性。 (3)不可能性是在现实中全然找不到根据的东西。抽象的可能性却在现实中有某种根据,但这种根据尚未完全展开,或者缺乏一定的条件。 2.案例或记忆方法 对于此知识点,运用案例理解法来掌握。比如点石成金、海底捞月都是不可能;大海捞针就是可能性。 如何调节考研的心态 稳定的心态:在考研的复习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那就是自己总是看着别人的复习进度,这样往往自己的复习计划被打乱。看着别人复习的进度比自己快了,心里就会很焦急,进而产生烦躁的情绪。对于这种情况。凯程老师建议考生按照自己事先制定的计划来,按部就班的复习。对于别人的复习进度,可以参考和借鉴,但是千万不能照搬照抄,要有自己的原则。如果考生在复习中出现一段时间看不进去书的状态,拿起书来就感到非常烦躁。出现这样的情况,凯程老师建议考生在感到烦躁时,可以由这门课换为另一门。如果还是不管用,干脆,合起书本,找到要好的知心的朋友,一起到校园里走一走,聊一些大家都开心的事,看看校园中匆忙的身影,心情自然就会好起来。大概半个小时左右,就可以缓解这种状况。其实只要做到全力以赴,然后中间不徘徊、不彷徨,认定目标,心态基本上都是稳定的,成功的学生,除了刚开始纠结于考不考得上这个问题紧张心绪不稳定之外,后来都挺稳定的,至少从表面上看上去是这样的,或许内心深处还是不太稳定的,而且偶尔还是会出现抓狂的情况,不过很快就好了。只要坚持到考研的最后的一刻,坚信自己一定会成功,那么你就一定会成成功。

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地结合

教育中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是教育研究中的一对重要范畴,很久 以来,这两个概念是相互排斥的、对立的。这促使我们在思 考,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到底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如何才 能促进二者的相互发展。 理论这个词来自希腊语,理论的本义就是观看或观赏。它 是实践的总结,又是实践的向导。实践被马克思定义为能动地 改造现实世界的一切的客观物质活动。而对什么是教育理论、 教育实践,不同的研究者从不同的思考角度得出了不同的结 论。我国有学者认为教育理论泛指人们有关教育的理论性认 识,是理性思考的产物,教育实践是对人类所进行的教育活动 的总称,它是人类活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教育理论来源于教育实践,教育实践依赖教育理论,教育 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是人类教育实践的需要;只有在 教育实践中,才有产生教育理论的可能,才能使教育理论得到 创新和丰富;教育理论的产生和发展的目的是为了指导教育实 践;教育理论的正确与否,教育实践是其唯一的检验标准。总 之教育理论来源于教育实践,教育实践依赖教育理论。 不同的理论与实践的相关度不一样,各种不同类型的教 育理论与教育实践间有不同的关系。如教育发展理论,它主要 研究宏观教育现象,研究教育的外部关系规律,理论越抽象, 越具有基础性,离实践的距离也就越远,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往往要经过多层环节,如转化为人们的思想、观念等,从而对 教育实践活动起作用,因而我们不能要求这种教育理论具有教 育实践的直接指导作用。 而对于教与学的理论,实践性是其中起主导作用的特性, 这类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有着较为密切和直接的关系,而且理论研究直接指向于具体的教育实践活动。目前的教育理论受到 教育实际工作者批评与指责最多的,便是这类应该与活生生的 教育实际紧密结合的理论。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脱离与结合 都具有某种合理性。

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理论及其与实践的辩证关系 关于理论,人们往往简单化地从“解释世界”的视域把它理解和表述为“各种知识体系”,而没有从“改变世界”的视域把它理解和表述为“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概念系统”。因此,推进实践发展和实现理论创新都迫切需要重新探讨理论及其与实践的辩证关系。 理论的三重内涵及其功能 任何一种真正的理论,都具有三重基本内涵:其一,它以概念的逻辑体系的形式为人们提供历史地发展着的世界图景,从而规范人们对世界的自我理解和相互理解;其二,它以思维逻辑和概念框架的形式为人们提供历史地发展着的思维方式,从而规范人们如何去把握、描述和解释世界;其三,它以理论所具有的普遍性、规律性和理想性为人们提供历史地发展着的价值观念,从而规范人们的思想与行为。理论的三重内涵表明:理论不仅是解释性的,而且是规范性的;理论不仅是实践性的,而且是超实践性的。 首先,理论为人们提供时代水平的世界图景,从而规范人们对世界的理解和对世界的改造。 现代科学和现代哲学告诉人们:“观察负载理论”,“观察渗透理论”,“没有中性的观察”。人们所“看”到的世界,是经过理论中介的世界,而不是以“白板”的头脑“反映”的世界;是镌刻着理论的历史性内容的世界,而不是与理论的历史发展无关的自在的世界。 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人是历史文化的存在,而不是非历史非文化的存在,人们作为现实的(而不是抽象的)存在,不仅具有生物学意义上的遗传性的获得,更具有社会学意义上的获得性的遗传,即个人被历史文化所占有,并从而成为历史性的文化存在。正是历史文化为我们提供变化着的、发展着的世界图景,正是历史文化规范着我们对世界的理解。我们经常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然而却常常从消极、被动、直观的反映论出发(这同样是“观察渗透理论”),把这些根本性要求简单化、庸俗化地归结为认真的“看”和仔细的“听”,而很少反思理论对观察的规范作用,甚至把理论与观察对立起来。理论与观察、理论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在关于理论的反思中占有突出的重要地位。 其次,理论为人们提供科学的思维方式,从而规范人们的思维逻辑和思维方法。

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一)

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一) 一、西方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说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20世纪初由倡导规范责任论的学者提出的研究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责性)的理论。该理论在德、日等国刑法犯罪论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不特为学界所研究,且为司法实践所渐渐采用,其影响日见广泛。然而该理论在我国研究尚未深入。 行为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无可奈何被迫实施了违法行为,其刑事责任如何,这就是期待可能性问题。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此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期待可能性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霍布斯(thomashobbes)那儿。霍布斯认为,如果一个人是由于眼前丧生的恐惧而被迫做出违法的事情;或者如果一个人缺乏食物或者其他生活必需品,除非犯法没有任何其他办法保全自己,就象在大饥荒中无法用钱购买或者施舍得到食物时行劫或者偷窃一样,那么,该人可以完全获得恕宥,因为任何法律都不能约束一个人放弃自我保全。(注: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34—235页。)尽管霍布斯不是从阻却责任的角度论述行为人可以获得恕宥的原因,但是应当认为霍布斯的思想中已经包含了期待可能性思想的萌芽。 1897年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所作的癖马案判决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产生提供了契机。该案案情如下:被告受雇于马车店以驭马为生。因马有以尾绕缰的恶癖,极其危险。被告要求雇主换掉该马,雇主不允,反以解雇相威胁。一日,被告在街头营业,马之恶癖发作,被告无法控制,致马狂奔,将一路人撞伤。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提起公诉,但原审法院宣告被告无罪,德意志帝国法院也维持原判,驳回抗诉。其理由是:违反义务的过失责任,不仅在于被告是否认识到危险的存在,而且在于能否期待被告排除这种危险。被告因生计所逼,很难期待其放弃职业拒绝驾驭该马,故被告不负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癖马案判决意味着行为人在无条件选择合法行为时,即使实施了违法行为,而且存在过失,也不负刑事责任。该判决引起了德国刑法学者的极大兴趣。1901年,梅耶(m.e.mayer)发表《有责行为与其种类》一文,认为故意与过失作为有责行为,都是违反义务的意思活动,至于认识违法性与否问题,只是区分责任种类的标准而已,主张责任除心理的要素外,尚须有非难可能性的存在。梅耶揭开了研究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序幕。1907年弗兰克(frank)在《论责任概念的构成》一文中,反对将心理的要素作为责任的本质,认为责任的本质是非难可能性,这种非难可能性不象过去那样仅依据行为人的心理内容(故意、过失)来认定,同时还应依据责任能力及附随情状的正常性来认定。弗氏所言的附随情状的正常性,实际上就是期待行为人施行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弗兰克迈出了研究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重要一步。格尔德施米特(jamesgoldschmidt)认为,责任除责任能力及违法性认识外,另有第三要素(规范要素),即义务违反性。弗洛登塔尔(freudenthal)扩大了期待可能性的适用范围,认为常人处于行为人之相同境遇,尤不免违法,则不应归责行为人,因为责任的本质是:行为人应当而且能够采取其他态度时,竟违反此期待而敢于为违法行为,易言之,责任的本质必须求诸合法行为的可能性。休米特(eberhardschmidt)大体完成了期待可能性理论。休氏认为,法规范具有两种作用:1.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规范作用,此为客观的价值判断;2.命令行为人必须决定采取合法态度不得采取违法态度的命令规范作用,此为责任判断规范,故仅能依据其命令而为意思决定之人,如果违反期待而决意实施违法行为时,才发生责任问题。期待可能性是责任的规范要素。(注:以上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产生和发展适当地参考了高仰止先生所著《刑法总则的理论与适用》一书中“期待可能性理论之发展”部分(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282—287页),在此表示感谢。)弗尔琴(foltin)对期待可能性与责

浅析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

113 教学改革与实践 第1期 总第167期 浅析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 冯 印 沈明浩 (长春科技学院,吉林 长春 130600) 摘 要:实践教学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如何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提升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水平,是高等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问题。研究从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问题出发,充分揭示了实践教学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寻其推进的基本方式,以求找到整体提升教学水平的最优途径,实现实践教学的技巧化、模式化、功能化。关 键 词: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关系研究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657(2017)01-0113-03 收稿日期:2016-11-25 作者简介:冯 印(1986- ),女,吉林省长春市人,长春科技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食品微生物与功能性食品。 一、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辩证关系从《教育大辞典》可知实践教学被称为相对于理论教学的各种教学活动的总称,主要培养学生实践活动的能力,包含实验以及实践活动在内的、各种软件和构造构思、工程测绘以及社会调研等。其目标是让学生获得感性知识以及相关技术,养成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和独立工作的能力。 理论教学及实践教学虽然在特点及用处上存在极大的不同,但是并非是两种对立的教学体系。第一,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都是教育系统的重要因素,任何一方的缺席与不完善都会直接影响高校教育体系的品质,给教育品质带来负面的影响。第二,它们二者之间联系密切、互相影响、相辅相成,理论知识是实践教学的指南针,指引着实践教学正确的方向,同时为实践活动中产生的现象带来正确合理的理论及依据;反过来,实践教学对理论教学带来的积极影响也是十分重要的,它能够使学生在学习理论的过程中更加深刻地理解理论依据,同时使其在理论创新活动中拥有经验素材。在现代教学中,对学生的理论教学基本 要求中就包括了实践能力。 现在多数学生的理论知识不扎实、动手能力差,且相对缺乏创新思维;如今的实践教学内容十分匮乏,大大阻碍了教学质量的发展和进步。跟进时代的步伐完善人才培养方法,让学校培养出的人才满足社会的需求,解决教学中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从而提高教学质量和竞争力,已成为各大学所关注的重要课题。 二、开展实践教学的主要推进方式(一)传承实践知识 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一直以来都是相辅相成的。理论知识为实践知识提供一定的指引与依据,实践知识能增强对理论知识的消化吸收。由于受传统教学“捡理论、扔实践”思想认识的影响,高校实践教学体系普遍都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要加强实践教学,就必须不断更新知识的概念,充分理解实践知识的功能和特点。过去的教育过度重视理论知识教学而忽略了同样重要的实践教学,片面强调理论知识的重要性,造成学生“高 分低能”的现象,动手能力薄弱。所以要努力增

实践与理论的关系

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理论是指人们对自然、社会现象,按照已知的知识或者认知,经由一般化与演绎推理等方法,进行合乎逻辑的推论性总结。它具有三重基本内涵:其一,它以概念的逻辑体系的形式为人们提供历史地发展着的世界图景,从而规范人们对世界的自我理解和相互理解;其二,它以思维逻辑和概念框架的形式为人们提供历史地发展着的思维方式,从而规范人们如何去把握、描述和解释世界;其三,它以理论所具有的普遍性、规律性和理想性为人们提供历史地发展着的价值观念,从而规范人们的思想与行为。实践是人类自觉自我的一切行为。内在意识本体与生命本体的矛盾是推动人类自我解放的根本矛盾,其外在化为人类个体及组织、阶级通过生产关系联系的整体对于自然及个体间或者集体关系、阶级关系形成的解放活动。实践只有在自觉的意识下才是人性的、人格的。 关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我们经常强调的是用实践去检验理论,却往往忽视理论对实践的“超越”,并因而在强化实践意识的同时却弱化了理论意识。我们不能否认实践对理论的检验作用,但源于实践的理论,并不仅仅是对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更重要的是对实践活动、实践经验和实践成果的批判性反思、规范性矫正和理想性引导。这就是理论对实践的超越。伽达默尔说:“一切实践的最终含义就是超越实践本身”。这个论断是意味深长的,值得深思的。实践活动作为追求自己的目的的人类历史过程,人类的历史发展过程也就是实践活动的自我超越,即历史地否定已有的实践方式、实践经验和实践成果,又历史地创造新的实践方式、实践经验和实践成果。在实践自我超越的历史过程中,理论首先是作为实践活动中的新的世界图景、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目的性要求而构成实践活动的内在否定性。这种内在否定性就是理论对实践的理想性引导。 理论对现实的超越,还在于它能够批判性地反思实践活动和规范性地矫正实践活动。人类的任何一种实践活动都具有“二律背反”的性质,并因而表现出正、负“双重效应”。无论是当代人类所面对的“全球问题”,还是市场经济所形成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都表现出了实践活动的二重性。因此,实践需要理论的

浅谈对期待可能性问题的认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8789802.html, 浅谈对期待可能性问题的认识 作者:张振宇王华 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1年第12期 【摘要】本文分析了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渊源、必要性、以及国内外执法实践;探讨了我国法律可以借鉴期待可能性,从而逐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法学理论;期待可能性;必要性 期待可能性是德日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律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其实,在我国古代法律中早有“亲亲相隐”的原则,尤以《唐律疏议》最为典型,它在较大范围内承认人情的合理性,除谋反等重大犯罪外,亲属和同居者可以相隐不告。这在一定程度内符合了我国传统文化理念当中的家庭伦理道德要求。这种理念不仅在东方,甚至在西方国家也有与其类似的规定。在现代法治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虽然与古代朴素的亲亲相隐制度有所不同,但是其核心都是关注人性的弱点并给予其深切的同情与有效的保护。本文将从理论渊源,期待可能性的必要性,我国法律的借鉴几个方面浅谈一下对期待可能性问题的认识。 一、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渊源 期待可能性理论源于19世纪德意志帝国第四刑事部对于“癖马案”一案的判决。此案简要情况如下: 被告人为一马车夫,多年受雇于马车店驾驭双匹马车,其中一匹马有用尾部绕缰绳并用力压低的恶癖。马车夫多次向雇主反映此马的恶癖,但雇主却继续强令马车夫使用该马并以解雇相威胁。1896年7月19日,马车夫又被迫使用该马,结果在路途中该马怪癖发作,失去控制。狂奔的马撞到了在路边的行人,致其骨折。检察官根据上述事实,以过失伤害罪对马车夫提起公诉,但是原审法院却宣告被告无罪。检察官以原审判决不当为由,向德意志法院提起上诉。德意志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理由是:本案马车夫虽然已经意识到自己驾驭的马有恶癖并可能会造成他人的伤害。但是在其向雇主提出更换马匹的时候,雇主非但没有同意,而且还以解雇相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期待马车夫会违反雇主的命令并冒着失业的危险不使用该马,因此,马车夫是无罪的。 此案的判决结果标志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产生,这种理论意味着当行为人在做出了犯罪行为时,如果此时他的行为是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产生,那么其行为就是不具有可责难性的。正因为期待可能性理论更好的依据了行为人在做出行为时的客观情况,因此在德国起源之后又在日本被采用,进而被更多的国家所接受。

期待可能性法律研究

期待可能性的基本问题 【摘要】期待可能性是大陆法系重要的刑法理论之一,发源于1897年德国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对所谓“癖马案”的判决。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因而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期待可能性对人性弱点的关注,使其在大陆法系国家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但自其诞生之日起,也并不乏质疑与争议。本文现就期待可能性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探讨。【关键词】期待可能性体系地位判断标准认识错误一、期待可能性的地位期待可能性的问题被认为属于责任论的领域,刑法界对此已达成共识。但期待可能性在责任论中处于什么地位,在学说上存在不同观点。(一)故意、过失的构成要素说该说认为,故意、过失是责任形式,故意责任、过失责任共同包含非难可能性的要素,欠缺期待可能性时,阻却故意责任、过失责任。学者freudenthal、e.schmidt、小野清一郎、泷川幸辰、团藤重光、板仓宏等赞成此说。如板仓宏认为:“期待可能性不仅是责任的有无,也是确定程度的要素。在考虑期待可能性是否存在,它存在的程度如何的同时,必须考虑作为积极的责任要素。从而期待可能性应当认为是故意责任、过失责任的积极的要素。毕竟没有期待可能性时,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故意、过失虽然存在,但能阻却故意责任、过失责任。”泷川幸辰也在著述中指出:“附带情况的正常性是责任要素,不过这个第三责任要素,在理论上是不独立存在着,而是与第二责任要素(认识或认识可能性)相结合构成故意或过失,之所以把附带情况称为第三要素,简而言之,是为了说明的方便。”该说受到学界批判。主要反对意见认为,期待可能性是一种客观的责任要素,有无期待可能性,只能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与行为人的主观内容没有直接关系。而责任故意与责任过失是一种主观的责任要素,二者应当加以区分。(二)与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并列的第三责任要素说该说认为作为客观的责任要素的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与作为主观的责任要素的故意、过失区别开来,是与从来的责任要素并列的积极的要素。学者frank、goldschmidt、福田平、大塚仁等持此说。如大塚仁在著述中指出:“关于责任论中赋予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以怎样的体系地位,学说并不一致,当初的立场是认为,与责任能力及故意?过失并列,期待可能性是第三个责任要素,其后更一般的见解是认为,在理论上可以把期待可能性包括在故意?过失的概念中。前说是想把故意?过失的内容仅仅理解为心理性东西的心理责任论的见解进行修正,使重新作为规范性责任要素来认识的期待可能性与从来的责任要素并列;后说则把故意?过失都理解为责任的种类?形式,认为它们是对行为人进行非难的类型,所以,认为规范的要素也当然应该被包含其中。后说虽然企图使理论更为彻底,但是,可以说前说使理解更为容易。而且,作为客观的责任要素的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这种观念,与属于主观的责任要素的责任故意?责任过失相区别,对其本身进行独立的处理也符合逻辑。”但该说同样遭受质疑,即如果认为期待可能性是第三个责任要素,则公诉机关对每一个案件都必须积极证明存在期待可能性,这是不合理的,而且事实上也并非如此。(三)阻却责任事由说该说认为期待可能性的不存在是阻却责任事由,是例外妨碍犯罪成立的情况。日本学者佐伯千仞、平野龙一、中山研一等持此说。佐伯千仞认为:“责任能力和故意、过失这种过去被认为是责任要素的东西,与期待可能性的要素在逻辑上绝不是单纯并列于同一平面上的,两者毋宁是处在前提和从前提引出的结论的关系上。法律允许进行‘相应的推定’,即行为人既然是责任能力者,具有故意或者过失,那么就可以说能够期待他,实施合法行为(即他是有责的)。也就是说,责任能力和故意或过失合在一起构成一个责任的原则型,这个原则型的充足就相应地推定期待可能性的存在。然而,这到底只是相应的推定,如果存在例外的特殊情况,就自然可以打破这种推定。”大塚仁对该说提出两点质疑:“把期待不可能性视为消极的责任要素,这在思考经济上是应予注目的,但是,把责任故意?责任过失理解为责

可能性和现实性的实践指导意义

10.试述可能性和现实性的关系及其对人们实践活动的指导意义 可能性和现实性是揭示事物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相互关系的范畴。现实的可能性是指具备了充分的根据和必要的条件,目前就可以实现的可能性。抽象的可能性是指虽有一定根据,但根据还不充分,尚不具备必要条件,当前无法实现的可能性。抽象的可能性虽然当前无法实现,但随着现实的发展,条件的成熟,它可以转化为现实的可能性。 首先要对可能性有全买呢的认识。具体如下:第一,要分清可能性和不可能性。可能性是指在现实事物中有内在的根据、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变成现实的趋势。不可能性是指在现实事物中没有任何根据,在任何条件下都不会变成现实的事情。 第二,要分清现实的可能性和抽象的可能性。现实的可能性是指具备了充分的根据和必要的条件,目前就可以实现的可能性。抽象的可能性是指虽有一定根据,但根据还不充分,尚不具备必要条件,当前无法实现的可能性。抽象的可能性虽然当前无法实现,但随着现实的发展,条件的成熟,它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可能性。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做那些具有现实可能性的事情,而不是去做只具有抽象可能性的事情。 第三,要分清两种相反的现实可能性——好的可能性和坏的可能性。在事物发展的具体过程中,由于必然性和偶然性都会起作用,存在多种现实的可能性。这些可能性从对人有利还是不利的角度看,基本上可分为两种:好莱的可能性和坏的可能性。 第四,要分清可能性的大小。或然率(也叫“概率”、“几率”)是对可能性大小的一种科学说明和测定。或然率是所要测定的偶然事件的数目与全部可能发生的偶然事件总数之间的比率。把握可能性的大小,可以正确地规定自己行动的目的和任务,并创造条件使有利可能性的或然率增长,使不利可能性的或然率减小。 可能性与现实性的关系也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第一,可能性与现实性是两个内容不同的范畴,具有明显的区别,我们不能把可能性与现实性混为一谈。 第二,可能性与现实性又紧密相连。可能性包含在现实之中,是没有展开的、没有实现的现实;现实性则是已经展开、已经实现的可能,同时又孕育着新的可能。所以,没有现实性也就没有可能性,反过来,没有可能也就没有现实。 第三,可能性与现实性又是相互转化的。现实的发展是不断产生可能、可能又不断变为现实的过程。可能与现实的相互转化是一个川流不息、永无止境的发展过程。 人类实践活动是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上,对未来加以展望,也就是实现目标的可能性。事物的发展都是由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实现的,可能性向现实性不断转化过程就是事物无限发展的过程。今天的现实性是由昨天的可能性发展而来,而今天的现实性又称为明天现实的可能性,如此循环往复,事物便不断的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现实性给予实践活动可以实施的范围,可能性指导实践活动朝着一定的方向运动,两者相互促进,共同结合。现实的东西不可能在可能性之外出现,没有可能性的东西永远不会变成现实,也不能从现实之外寻找可能性,可能性是包含在现实性自身之中。 发展是可能性和现实性的矛盾的对立统一。能性向现实性的转化,根源在于事物内部的固有的矛盾性。事物发展过程中,它包含有保存其存在的肯定方面和代表新事物萌芽的否定方面,它含有事物发展的根据,必然性。有了根据,事物

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关系(DOC)

浅谈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关系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关于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关系问题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越来越多元化。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关系主要有如下一些认识:一是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是本然脱离的;二是教育理论指导教育实践,教育实践依赖教育理论;三是教育实践独立于教育理论之外,本身具有自主性。除此之外,学者们对此各抒己见:有学者认为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是本然统一的,有学者认为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是相互滋养的关系,有认为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是紧张性关系,也有将二者的关系等同于自然科学领域中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等等。本文分析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内涵,历史发展,逻辑基础,阐述了关于二者关系的一些观点,提出当今主要问题并找出改进策略。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关系是一个宏大问题,其中关涉了教育领域许多方面的问题,因此,需要人们对此进行孜孜不倦的探寻。 关键词:教育理论,教育实践,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关系 一、概念分析 (一)教育理论内涵 1.定义 教育作为一种人与人之间互相影响的活动,从对象上来说,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理论之学”并不相同,因为人事是处于变化之中的,而“理论之学”是以永恒为对象的;与亚里士多德的“制作之学”及近代的自然科学理论也不相同,人事不存在“制作之学”及自然科学理论那种客观的对象。因此,教育理论应该是属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实践之学”。 对于教育理论,与一些其它教育学的相关名词一样,并没有一个所谓的定论。我国教育学者叶澜在《思维在断裂中前行——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关系的在寻找》一文中指出:教育理论,作为一个名词,它泛指人们有关教育的理论性认识。所谓理论性认识是指一种认识的结果,它是理性思考的产物,以概括、抽象判断(程度可以不一)为其共同特征,而概括、抽象的层次与类型的差异则构成其内部的层级与类型。英国教育哲学家赫斯特(P.H.Hirst)从理论的实践性特点出发认为:教育理论是有关阐述和论证一系列教育实践活动的行为准则的理论。 教育理论,我认为一定是一种有体系的认识,甚至是可操作的认识。教育理论是教育思想的系统表述,教育理论是教育思想的高级形态。中国古代许多教育家的成果最终只能成为“思想”而不是“理论”,主要是因为“思想”没有成为体系,没有分条逐析。而一些西方教育家则使自己的成果形成体系,甚至可以作为方法直接应用于

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实践应用

浅析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实践应用 【摘要】期待可能性是规X责任论的产物。从期待可能性的历史发展看,欠缺期待可能性可以阻却责任;期待可能性减少也可以减免责任。结合我国的许霆案,期待可能性的谦和性和人文关怀对于化解此案的尴尬也很值得借鉴。引入期待可能性,无疑是对我们法治进程的一大促进。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许霆案一、期待可能性概述 所谓期待可能性,是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理论,是规X责任论的产物,其基本含义是指:在具体的行为条件和行为环境中,能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如果能,即具有期待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对其进行谴责;反之,则没有期待的可能性,也就阻却了行为人的责任,没有的谴责的可能性。在这种意义上,期待可能性和谴责可能性出于互为表里、成为一体的关系。[1]如果可以期待的程度越高,应受责罚性越高;反之,应受谴责性越低。期待可能性的表征只能是外部情形的异常性。期待可能性不是主观的事实性存在,而是规X责任的要素。[2]对期待可能性理解的一个很好的切入口是2007年备受关注的许霆案。许霆因银行atm机出现故障,连续操作171次,取走17.5万元。后携款潜逃并挥霍一空。后被人民法院前后两次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五年。如此巨大的差距,无疑是不合理的。笔者认为,许霆的行为,按照罪行法定要求,界定为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是无可厚非的,因此一审判决相当正确,反而二审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缺乏具体的法律根据。但从社会效果来

看,情况却恰恰相反,民众更加接受二审判决。此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严重失衡,对此,有人建议应当把“盗窃金融机构”解释为“以金融机构为盗窃目标”。因为金融机构这个封闭空间是设防严密的地方,以之为攻击目标,说明犯罪人恶性慎重、犯意坚决、手法高妙,所以才须科以重刑。[3]这也就是民众为什么愤怒的原因之一,即罪刑不均衡。此观点试图从罪刑均衡的角度化解本案的尴尬境地,但接触面未免有点过窄。虽然从司法实践看来,在对刑法分则中的各项犯罪定罪量刑的时候,几乎都有具体的确定刑罚轻重的条款规定,但如此零星,缺乏一个统一的法的标准,怎能确保最大可能的“公平”呢?因此笔者认为,解决此尴尬境地,德日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很值得借鉴。二、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溯源 现代意义上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源自于1897年德意志帝国法院做出的“癖马案”判决。被告多年来受雇驾驶四轮马车,其中一匹马素有以其尾缠绕缰绳并用力下压的不良癖性,被告多次要求雇主更换此马,雇主非但没有答应,还以解雇相威胁不许再提此事。被告无可奈何,不得不继续驾驭此马。某日当被告驾车上街之际,该马癖性发作,被告立马采取所有紧急避险措施,但皆无效,因该马惊慌乱跑,撞到某行人,使其骨折。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对被告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行为人无罪,检察官提起上诉。帝国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其理由是,很难期待被告违抗雇主的命令,不顾失去职业而拒绝驾驭此癖马。因此被告不承担过失伤害的责任。“癖马案”发生时,时值心理责任论大行其道之时。“XX是客观

论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地位

论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地位 黄罗平3一 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期待可能性,作为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的简称,在刑法理论上有广狭二义,广义上的期待可能性是指依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内部和外部的一切情形,可以期待该行为者不为犯罪行为,而为其他的适法行为;狭义上的期待可能性是指除了上述内部的事情外,自行为时之四周的外部事情观察,同样的可以期待其不为犯罪行为,而为其他的适法行为。在刑法学上,期待可能性通常是采用狭义的概念。期待可能性,在德国学者如耶赛克、李斯特等又称为期待不可能性,认为“虽然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的事实上的和法律上的重要性,或者虽然他应当并且能够认识到此等重要性,但仍不能期望行为人为合法行为的”,①这种情况下不存在罪责非难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理论,通常认为源于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1897年3月27日对“癖马案”的判例。②受判决提示,M.E .迈耶在1901年写出论文《有责行为与其种类》,认为包含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的有责行为,须含有违法义务的意思活动,而行为人是否认识违法,仅仅是责任分类的标准。其后,在Frank 、Goldsch m idt 、Freudenthal 以及Sch m idt 等学者的努力下,期待可能性理论得以确立。1928年,木村龟二教授发表了《关于刑事责任的规范主义的批判》为题的论文,把期待可能性理论介绍到日本。此后,佐伯千仞教授、小野清一郎教授等都尝试着介绍和完善期待可能性理论。二战后,期待可能性理论成为了日本刑法学中的通说,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应用。笔者认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提出,就在于协调刑法与社会现实的矛盾,尊重人性的弱点,使法与理达到更好的平衡。从刑法的人道主义原则来看,“法者缘人情而3①②黄罗平,中山大学法学院2005级硕士研究生(510275)。 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13。案情是:被告人是一位驾驶马车的人,使用一匹常用尾巴绕缰绳妨害驾驭的烈马驾驶马车。一次驾驶时该马癖性发作,将尾绕缰用力下压,经极力制御无效,马惊驰,致使一行人受伤。被告人知道此马的恶癖,害怕发生事故,事前曾向雇主提出换马,雇主不许,仍让其使用该马,他担心如不服从会被解雇,只好服从继续使用该马,以致发生伤人事故。该案检察官以被告驾车之马惊驰、撞人致伤构成过失伤害罪提起公诉,原审法院判决无罪,检察官复以原判不当为由抗诉于帝国法院,帝国法院审理驳回抗诉。其驳回的理由谓:“肯定基于违反义务之过失责任(即不注意之责任),如仅凭被告曾认识驾驭有恶癖之马或将伤及行人一点者,则不能谓为得当;更应以被告当时是否得以基于其认识,而向雇主提出拒绝驾驭此有恶癖之马一点为必要条件。然而,吾人果能期待被告不顾自己职位之得失,而违反雇主之命令拒绝驾驭该有恶癖之马乎?此种期待恐事实上不可能也。因此,本案被告不应负过失之责任。”

浅析期待可能性讲解

本科毕业论文 浅论期待可能性 李宏灿 201030840314 指导教师刘美彤讲师 学院名称人文与法学学院专业名称法学 论文提交日期2014年04月论文答辩日期2014年05月

摘要 期待可能性理论自上个世纪初为德国规范责任论学者弗兰克首次提出后,迄今为止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界已得到了相当程度的确立与认可;该理论体现着对“弱者的同情和怜悯”,其核心是“法不强人所难”,虽然我国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期待可能性的法条,但是期待可能性理论对我国的立法中有所表现。它的适用空间在我国司法实践工作中也得到了充分地证明。但是我国刑法学界的相关研究起步比较晚,因此本文试图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有关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本文第一部份介绍了期待可能性的基本概述,起源及其历史发展;第二部分探讨了期待可能性相关问题,讨论期待可能性的移植问题,在我国古代有着“亲亲相隐”等蕴含着期待可能性的思想,使得在思想基础上是容易接受的;还有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问题先介绍了确定期待可能性的认定标准的行为人标准说、平均人标准说、国家标准说、种类人标准说,对每种学说进行描述和分析,总结出最可行的标准;最后介绍了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上的地位问题,对不同学者和学说的优劣作浅拙评价。最后笔者希望此制度可以早点引进我们国家,完善我国刑法的理论体系,使得刑法更加的严谨和贴合实际。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起源与发展期待可能性标准

A Brief Analysis ofAnticipated Possibility Li Hongcan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South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Guangzhou 510642,China) Abstract the theory of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since the beginning of the last century as the responsibility of Germany on scholar Frank first proposed, so far in the civil law of Germany, Japan and Taiwan of China criminal law has beenestablished and recognized considerably; the theory embodies "thecompassion", its core "law is not force", although China's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practice does not have clear regulation to the possibility of the law, but the theory of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to reflect our legislation. Application of space it injudicial practice in China has proved. But the research on it in the academic circle of criminal law is relatively late, therefore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make some preliminary discussion on issues related to the theory of anticipated possibility.The first part of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basic overview of 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the origin and historical development; the second part discusses issues related to 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discuss the transplantation of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have "in Chinese ancient concealment" contains the idea of 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the thought foundation is acceptable; the criteria for judging and look forward to the possibility of first introduces the standard of behavior cognizance standard of 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says the average man standard, national standard, types of human standard, this thesis describes and analyzes the each theory, summarizes the most feasible standard; finally introduced the status of 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in the theory of criminal law,different scholars and theory quality and simple evaluation. Finally, I hope thissystem can go into our country, perfecting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Chinese criminal law, the criminal law is more rigorous and practical. The conclusion part is written on 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in our country as soon as possible for the good wishes. Kewords: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s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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