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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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

法》的公告

【标 签】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发文日期】2011-11-26

【实施时间】2011-11-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耕地占用税

现将《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执行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结合湖南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除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为便利纳税人,也可在申请用地的同时提出减免申报。 申报契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减免手续。由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由基层地方税务机关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其他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由批准占用耕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级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计税金额在2500万元以下的减免,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

在2500万元(含25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州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第五条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指定专人管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第七条 申请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

(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三)项目建设规划图;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申请契税减免申报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

(二)购买房屋或承受土地的立项批文、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购买存量房或承受转让土地需提供原产权证、契税完税证及价格评估报告复印件;

(四)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五)城镇职工首次购买公有住房需提供政府房改部门批准的证明资料;

(六)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的证明;

(七)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改制重组申请契税减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

(二)企业改组改制的方案或相关文件;

(三)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改组改制方案的文件;

(四)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土地、房屋部分);

(五)原企业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原企业土地若属划拨用地,需提供政府出让其用地补缴契税的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新设公司的公司章程和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八)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受理人一般应在当日内将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第十条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审核人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减免手续。

对显然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设区的市州级地方税务机关、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的减免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设区的市州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的减免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的备案办法由设区的市州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减免,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用地批准文件和减免申报表;设区的市州级地方税务机关、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耕地占用税备案统计表》(附表1)。

契税减免,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减免申报表;设区的市州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向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契税备案统计表》(附表2)。

第十三条 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将根据备案情况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四条 办理减免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办理情况,定期逐级通报基层地方税务机关。 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逐级上报至办理减免的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按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十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将减免资料装订成册,按有关规定实行规范化、档案化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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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湘地税函[2008]135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08]135号发文日期:2008-12-04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结合各地贯彻执行情况,现将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暂不征收外,其他各类商品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房由1%调整为0.5%,非普通标准住房由2%调整为1%,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仍为3%.为了简化征收手续,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按其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和预收账款计征。 二、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凡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其按收入的核定征收率,长沙市城区由3.75%调整为2%,其他市州城区由3%调整为1.5%,县市由2.5%调整为1%. 三、适当调整二手房交易中的税收负担。对个人将购买的套内面积在144平方米内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不征收营业税的购房时间规定,由5年缩短为2年(含2年);对个人将购买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其购房时间规定,由5年缩短为2年(含2年)。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出售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现行标准统一下调50%. 四、住房租赁税收按综合税率简易征收。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均按综合税率征收,设区的城市为6.6725%,县城、镇为6.6425%,其他地区为6.5825%(其中:营业税1.5%,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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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标 签】印花税征管工作意见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发﹝1998﹞29号 【发文日期】1998-04-30 【实施时间】1998-04-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机构分设以来,我省印花税的征管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收入大幅度增长。1996年印花税入库13296万元,比1994年增长了78.52%。但是,1997年印花税收入滑坡严重,较1996年减少了1947万元,仅完成年度计划的85.8%。究其原因:主要是个别地税部门对印花税的征管工作重视不够,征管制度不健全,征收力度不大;有的征收人员对印花税的政策不够熟悉,纳税人“三自纳税”意识淡薄等。为改变这一状况,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征管工作的领导搞好印花税征管不仅是增加地方财政的需要,也是严格税收政策,实行依法治税的需要。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对此要有高度的认识,把印花税征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税法宣传和政策业务辅导;不断完善征管办法,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检查,确保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突出征管重点,健全征管制度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印花税征管的特点,加强对重点税目、重点税源的管理,特别要对建交行业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金融保险的借款合同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财产保险合同;企事业单位的购销合同,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等设备(设施)购销合同;交易市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方面的印花税征管要有所突破。 同时要建立健全如下征管制度: (一)建立健全应税合同、凭证集中汇总缴纳制度。鉴于企事业单位所签订的各类应税合同分存于各个部门,不便于自行计算和缴纳印花税的实际情况,各基层地税机关要采取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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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2.17 【实施日期】2014.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5号) 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17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税务稽查执法服务,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效能,规范税务稽查部门对税收自查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自查是指税务稽查局根据检查计划,在进户检查前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自行查找以前纳税年度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其他涉税事项等方面可能存在的违法问题,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的特定活动。 第三条组织税收自查应从对象确定、组织实施、评审约谈、审理执行等程序依次展开。 第四条组织税收自查应遵循自主自愿、有序指导、宽严相济、科学简化、注重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对象确定 第五条经稽查局选案部门(以下简称选案部门)选定,报上级批准后纳入稽查局年度税收检查计划的纳税人,均可由稽查局检查部门(以下简称检查部门)组织实施税收自查,自查对象具体包括: (一)各级地税局部署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检查确定的纳税户; (二)各级地税局部署的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确定的纳税户; (三)各级地税局下达的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的纳税户。 第六条下列案件,原则上不开展税收自查工作: (一)举报案件; (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三)各级稽查局认为不宜组织自查的案件。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检查部门接到选案部门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08]11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9.24 【实施日期】2008.09.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8〕116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省局对现行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确认《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鹏公司以物抵贷及工商银行处置建材城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湘地税函〔2003〕111号)等86件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附件1)。

二、重新公布《关于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湘地税函[1994]035号)等69件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附件2)。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从原发文之日起开始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做好各项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附件: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ΟΟ八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1: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规范发票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规范发票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09]3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4.29 【实施日期】2009.04.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规范发票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9〕3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加强发票管理,提高发票印刷质量,确保发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省局研究,决定将原32家定点印刷企业减少为22家,批准湖南人民印务有限公司等印刷企业为发票定点印刷厂,核发全国统一式样《发票准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准印证》是取得发票印制资格的唯一合法证明。印刷企业必须凭《发票准

印证》方可承印发票,未取得发票准印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印制发票。以前制发的《发票准印证》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作废。 二、各定点印刷厂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发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发票印刷质量,强化发票安全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印制发票,不得擅自超范围印制发票;并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及时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三、本次批准的定点印刷企业,未经省局同意不得变更。对不服从管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各地应及时报告省局取消其承印资格,情节严重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私印发票的; (二)倒卖发票、发票防伪纸、防伪油墨、监制章及其它防伪品的; (三)丢失发票、发票防伪纸、防伪油墨、监制章及其它防伪品的; (四)泄露发票印制技术等秘密的; (五)发票印制质量不符合要求又不按地税机关要求改进的; (六)印刷设备、技术力量达不到省局规定标准的; (七)发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八)存在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问题的。 四、省局将每年对发票定点印刷厂进行一次复审。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发票定点印刷厂的日常管理,每半年将当地发票定点印刷厂情况向省局作一次书面专题汇报。 附件:全省地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刷厂名单及承印范围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全省地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刷厂名单及承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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