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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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办

法[试行]》的公告

【标 签】

【颁布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4-09-22

【实施时间】2014-09-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的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及其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各级国家家税务务机关及其征管的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 省、市级国税机关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四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级国税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国税机关应当对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省级国税机关公布全省国税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国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国税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400万元以上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

(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市级国税机关公布市、县级国税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国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国税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200万元以上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1500万元以上的;

(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各级国税机关查结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国税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

第八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公民身份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相关法律依据;

(五)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

(六)实施检查的单位。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国税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相关信息。

第九条 对按本实施办法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担保的,国税机关可以依据《》等有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国税机关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依据《》等有关规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国税机关可以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征信机构通报,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

(五)对国税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六)国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管理的措施。 第十条 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国税机关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十一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 第十二条 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的,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国税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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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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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的通知 【标 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税发﹝1994﹞13号 【发文日期】1994-01-01 【实施时间】199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省直各主管厅、局: 现将《湖南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湖南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明确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包括外籍人员)应税所得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群众组织、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一切有个人应税所得支伺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第三条 代扣代缴义务人应主动与税务机关联系办理报缴手续,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部门应向代扣代缴义务人颁发代扣代缴证书,督促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代扣代缴义务人享有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妨碍代扣代

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职责。 第四条 各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扣缴单位)时的主要负责人为代扣代缴义务法定责任人。各扣缴单位要确定本单位财会部门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职能部门,并指定具体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各扣缴单位支付下列个人所得,均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工、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即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即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四、稿酬所得。即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即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即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即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即个人转记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即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六条 单位支付个人所得按以下办法计算扣缴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当月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总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确定适用税率,按月计算扣缴;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支付,其应纳税额在上述减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还应扣除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后的余额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按月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确定适用税率,按年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单位对承包人采取分次支付承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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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湖南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税率和公式 湖南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湖南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税率和公式 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目前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自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什么是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新办企业当年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吗? 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但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问:如何计算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答: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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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9、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三、审批程序(一)申报1、申报资料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书面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减免税依据或理由、税款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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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工作,有利于整肃税收秩序,增强全社会纳税意识,建立诚信和谐的征纳关系;有利于公平税负,优化服务,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有利于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建立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工作机制,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财力保证。各级各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依法治税、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加强协调配合,落实齐抓共管措施,切实解决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全社会协税护税、综合治税的强大合力。 二、切实加强对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领导 (一)成立全市税收协控联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政务中心、市房管局、市城建投资公司、市交发投资公司、国网益阳供电公司、人民银行益阳市中心支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地税局办公,办公室履行对全市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奖惩等职能。 (二)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设。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政府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中心、市房管局、市城建投资公司、国网益阳供电公司、人民银行益阳市中心支行、市交警支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市保险协会相关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税收协控联管工作办法和措施,协调部门之间的协税护税工作,组织全市协税护税宣传、评比等活动,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和行政问责,落实市税收协控联管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各区县(市)、乡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统一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什么是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文件精神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措施。 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哪些省区?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在80%以上)、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 5.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以上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6.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优势产业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会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执行。 上述免税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有哪些?

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

附件 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所采取的税收管理、税收协助、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和税收服务等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税收保障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财税牵头、部门配合、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税收保障机制,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安排税收保障相关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开展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牵头负责税收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履行税收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对负有税收保障职责和义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保障工作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二章税收管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经济、产业结构,积极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收入,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税收完成情况、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以及年度收入预测,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在以往的考试中,涉及分数不多,2005年的分值仅为3分,而且以选择题、判断题为 主要题型,有时在简答题或综合题中会涉及一些关于征收管理及处罚的小考点。2007年教材体系变化后,本章地位提升,成为重点章节,2007年试题中分值高达21分,唯一的一道10分 综合题出自本章。 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节): § 1.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 2.税务管理 § 3.税款征收 § 4.税务检查 § 5.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2008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大纲(与2007年一致): (一)掌握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 (二)掌握税款征收方式、税款征收措施的有关规定 (三)熟悉税务检查的规定、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熟悉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五)了解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本章主要考点 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一、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注选择题)

()。 【例题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务机关职权的有 (2003 年)

A. 税务检查 B. 税务代理 C. 税务处罚 D. 税款征收 【答案】 ACD 【解析】税务机关的职权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处罚。 【例题 2】在税款征收过程中,纳税人依法享有一定权利。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人权利 的有( )。( 2004 年) A. 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情况保密 B. 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C. 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D. 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 ABCD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概述: 1.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 2. 两个时间:(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 1 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 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 2)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 l5 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并登报声明 作废。 (二)税务登记内容: 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 复业登记等。 1. 开业登记: (1) 时间:是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 (2) 办理时应出示的证件和资料: ① 工商营业执照; ②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 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2. 变更登记:自工商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提 示】变更登记是先工商变更,再税务变更。 3. 注销登记 【提示】注销登记是先税务变更,再工商变更。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证设置: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度或者财 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提示】注意区分不同时间长短、起点(如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 起)。 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 30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0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5 日内,按照 15 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

2016年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面试分析及指导

2016年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面试分析及指导根据国家公务员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2016年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考450名公务员,主要招录财务、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法律、中文、管理、英语、统计、数学等专业的本科生、硕士以及博士生,部分艰苦边远地区职位还放宽到了大专学历。 部门介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于1994年国、地税机构分设成立,是中央在湘实行垂直管理的正厅级行政单位,主管湖南省国家税务工作。全省国税系统现有在职干部职工19381人,下辖14个市州国税局和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138个县市区国税局、225个税务分局,管理和服务各类纳税人近80万户,是全省唯一一家连续12年保持湖南省“文明行业”荣誉称号的单位。近年来,湖南省国税系统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湖南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不断加强组织收入和依法行政,切实优化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深入推进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2014年,全省国税系统共计组织入库各项税收收入1636.56亿元,同比增收129.51亿元,增长8.59%;已建成全国文明单位和文明创建先进单位33个,省级以上文明标兵单位、文明单位、文明创建先进单位114个,省局机关先后获得全国文明单位、湖南省文明标兵单位等荣誉称号。 考情分析: 2015年计划招录人数为10011人,合格人数为491404人,竞争比例为49:1

2014年计划招录人数为9265人,合格人数为535971人,竞争比例为59.8:1 2013年计划招录人数为8069人,合格人数为418737人,竞争比例为51.9:1 2012年计划招录人数为6193人,合格人数为438721人,竞争比例为70.8:1 由上可见,国家税务局招录竞争比例呈下降趋势。16年考生竞争比将稍微缓和。 以下是湖南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准备的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备考资料,希望能帮助大家,祝大家考试成功! 2016国家公务员面试必备演讲题材许多考生在为公务员面试中的演讲题犯愁。这类题目对考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知识储备要求比较高,很多考生在答题时除了要快速把握演讲主题,还要搜肠刮肚地举例子,还要靠讲道理来充实自己的答题内容,在时间短、压力大的面试过程中可谓难上加难。其实我们完全可以针对历年常考的演讲主题提前准备,这样才能够做到在考场上有的放矢,远胜其他对手。中公教育专家在此总结一下历年主题及经典范文。 常见主题:信念、信仰、生命的价值、机遇、和谐、友谊、挫折与失败、理想、诚信、奉献、珍惜美好时光、理性对待自己与他人、乐观与悲观等。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

【2018-2019】湖南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国税地税关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的实施意见 (500字)-范文word版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湖南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国税地税关于二手车流通 管理办的实施意见 (500字) 湖南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贯彻《二手车 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201X-01-10 15:59 文章来源:湖南省商务厅 文章类型:转载内容分类:政策 为认真贯彻执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省二手车流通管理, 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 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提高监管能力二手车是我国现代汽车流通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汽车流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手车流通 市场在我国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培育和发展好二手车交易,既可推动消费, 又能增加税源,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 各级商务、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等职能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重要性,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要 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颁布的重大意义。组织相关人 员认真学习《汽车贸易政策》、《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全面、准确地掌握各项规定的基本要求,不断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政 策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 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工商、税务、城 建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当 地汽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规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竞争,促进 发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地商业网点专业市场规划。二手 车交易市场的营业面积、设施、服务功能要与社会需求相适应,能满足二手车 交易的相关要求。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记忆口诀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收法律关系 1.税务机关的权利 (1)法规起草拟订权 (2)税务管理权(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3)税款征收权(包括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 (4)税务检查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 (5)行政处罚权 (6)其他权利(对纳税人的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依法予以审批的权力、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力、委托代征权、估税权、代位权与撤销权、定期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的权力、上诉权等) 2.纳税人的权利 (1)知情权 (2)要求保密权 (3)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权 (4)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请求权 (5)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6)陈述权、申辩权 (7)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口诀:税务机关:先起草再管理,征收检查加处罚,保证权利的行使。 纳税人:关键维护自身利。 二、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证件 (1)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账户; ②领购发票。 (3)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包括: 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④办理停业、歇业。 口诀:开户领票是提供,减免退延是出示,外出停歇也出示。

我是怎么考上国税局的

我是怎么考上国税局的 我从07年开始就准备考公务员了,我身边好多同学都在备考,就像他们一样: 首先,到书店买了几本书(政通教育秒杀技巧,书很好,发行的少你一定要买这本书),天天在家做习题。刚开始觉的公务员考试真题也不难,特别是行测用心去做还行,都能做对,这时信心倍增。也就不去看书了,同时认为申论就是写作文而已!! 就这样开始了自己的第一国家公务员考试,什么书也没有买,在考试中我由于时间分配不好,特别是个人题上分的时间太多,直接导制最后有5道没有做完,最后分数是48分,而申论考了54分,最后虽然入围了,但是最后一名。面试时由于太紧张了,头脑一片空白,最后总分相加也是倒数第一!!就也样我的第一次国家公务员考试失败了。。。。。 第二次是考的湖南省的国税局公务员(本人是江西人,在湖南大学读书)相对来说好一点但由于报考的职位是1008:1,竞争太过激烈了,所以也没有抓住这次机会,失利了。。。 我的第三次公务员考试是回江西南昌上班(一家民营企业打工)后,我同事一起去听了一场叫中国政通教育“公务员考试技巧和备考方案”. 说实话,我本人以前从来不参加公务员培训,同时也认为,只要自己好好备考,多上bbs上看一些别人的经验应该可以考上的。但是听了那个政通教育魏老师的讲座后感觉还是很有收获的。我的信心又有了,所以第三我就又报考了,但这次我是报的江西省的公务员。最后总算上考上笔试考了126分,面试考了89.5分,最后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考到现在的单位(南昌市经贸委)。回顾这三次公考,觉的第三次有很多地方是可以总结的,现分析如下: 一、行测的技巧(掌握好时间,分配好时间,先易后难,抓住70%,注意20%,放下10%) 第一次和第二次的时候我就下载了大量的国家的真题,也做了大量的题,但由于考试的时侯时间分配不好,在前面的图形推理、演绎推理、数字推理及数学运算浪费了太多的时间。导致后面的图表资料和法律常识都没有时间做了,第三次我只做部分的真题,同时,关注题型,考试的时候,先做自己的最拿手的题目和题型,心态很稳,前面的80多道竟然在规定时间里全做完了。(江西省是135道题目)然后我直接跳过了数字关数和推理这两部分的题(这是我的弱项),直接做后面的。在这两项当中有些题在标准时间内是可以做出来的,但是有10%是做不出来的,(指标准时间)我这样安排就能确保一个基本的分数,绝不花50秒以上的时间去思考任何一道题。 二、关于申论的方法(角色定位法:要以官员、专家、政府的思路去答,多看新闻和领导讲话和报告,方法和对策要讲“三合”合情、合法、合理,字体要美观大方) 比如江西省这几年的题型基本上是紧跟中央国家大方向的,科技自主创新、问题水土污染及用水安全等方面引发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职务犯罪问题等等

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 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 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 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 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 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 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 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 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 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2017上

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2017)— —上 原创:西政资本第一部分:北上广深篇(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 第二部分:华南地区篇(广东省、广西省、福建省、海南省)第三部分:华东地区篇(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第四部分:华中地区篇(湖南省、湖北省、江西省、河南省)第五部分:西南地区篇(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 第六部分:西北地区篇(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陕西省、甘肃省) 第七部分:华北地区篇(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 第八部分:东北地区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第一部分北上广深篇一、北京市(市级、海淀区、朝阳区)(一)适用条件: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二)优惠政策:1.合伙制股权基金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2.合伙制股权基金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代扣代缴。3.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

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4.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5.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二)股权转让。6.高管奖励:给予股权基金有关人员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1.《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自2009年1月19日起实施)。2.《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京金融[2009]9号,自2009年4月15日起实施)。 北京—海淀 1.适用条件:股权投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①仅限于投资未上市企业,且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股权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②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 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③资信良好并由具备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主要发起人;④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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