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条例》今年9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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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救助政策解读与操作指南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救助政策解读与操作指南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救助政策解读与操作指南社会救助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权益而提供的一种临时救助制度。

作为民政部工作人员,深入了解社会救助政策及其操作指南,对我们更好地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政部社会救助政策进行解读,并提供实际操作指南,以期为广大工作人员提供有效的指引。

一、社会救助政策解读1. 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社会救助政策以基本人权和公平正义为基础,坚持兜底线、防止脱贫返贫原则,积极实施精准施策,旨在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和服务,帮助困难群众度过生活困境。

2. 适用对象的界定社会救助政策适用于经济困难、生活无着或在生活中遭受灾害等重大困难的公民。

其中,贫困家庭、农村留守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和环境灾害受害者等群体是社会救助的重点对象。

3. 救助内容及标准社会救助内容包括基本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多个方面。

对于基本生活保障,需确保救助对象的食品、居住、医疗、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医疗救助则应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救助金;临时救助则是在临时困境下提供必要的帮助。

4. 救助程序及申请流程救助程序包括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参与、先救助后核查、救助资金统筹分配等环节。

救助申请流程一般为提供身份证明、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员审核和审批等。

二、操作指南1. 正确认识救助对象的需求工作人员要真实客观地了解救助对象的需求,通过与其有效沟通,了解其实际困境,作为评估和提供救助的依据。

2. 注重精准识别和分类根据社会救助政策的要求,工作人员应对不同困难群体进行精准识别和分类。

在认定困难程度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3. 加强内部合作与协同民政部工作人员需要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协作,形成社会救助工作的合力。

如与扶贫部门合作,共同推动贫困人口的脱贫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工作的有效衔接。

4. 建立健全的救助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对救助对象的个人信息及救助记录进行妥善保存,建立便于查询和统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进行数据的备份。

中国社会救助制度概述

中国社会救助制度概述

中国社会救助制度概述中国的社会救助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政策。

社会救助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旨在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

中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包括社会救助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两个方面。

一、社会救助保障中国的社会救助保障包括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优抚和扶助等五大类别。

1.低保:低保制度是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基石,旨在保障最低生活水平。

根据国家规定,低保救助对象主要是家庭经济困难、无劳动能力或无劳动条件的居民。

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享受经济补助,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3.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是对突发性困难造成经济困难的人员提供的一种短期救助制度。

主要针对因灾难、疾病、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的短期经济困难情况。

4.优抚:为中国的军烈属(军人和烈属的配偶、子女等)提供的一种特殊保障措施。

主要包括退伍军人、烈士家属、抗战老兵、革命伤残军人等。

5.扶助:扶助是指对特别困难和需要帮助的群体提供的经济、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援助,如孤儿、残疾人、白血病患者、艾滋病人等。

二、社会救助体系社会救助体系是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保障机制,包括救助标准、救助渠道、监督管理等方面。

1.救助标准:救助标准是社会救助制度的核心,是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的基础。

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救助标准,确保救助对象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2.救助渠道:救助渠道是指救助对象获取救助的方式和途径。

现在,大多数救助渠道主要包括社会救助机构、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等。

3.监督管理:社会救助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确保救助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救助工作的公正公平。

政府需要加强对社会救助机构和救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确保救助资金的公开透明。

除了以上的社会救助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中国还实行了其他一系列的社会救助政策,如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20•【文号】民发[2014]135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卫生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2月21日以国务院649号令颁布,自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关系到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实现和执政根基的稳固,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办法》的颁布施行,从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救助的地位作用、基本原则、主体责任、制度安排、基本程序等,既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公民基本生存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政府各部门依法救助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规依据,明确了行为规范,是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新形势下社会救助事业迈上了法制化、体系化、规范化统筹发展的新阶段。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9月起施行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9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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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新知

法政新知
救 互 救 : 析 评 估 灾情 趋 势和 灾 区 需 求 , 取 相 应 的 自然 灾 害 分 采
救 助 措 施 : 织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捐 赠 活 动 组
范 围 内从 事 支 付 业 务 的 .其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为 1亿 元 人 民 币: 在 省 、 拟 自治 区 、 直辖 市 范 围 内从 事 支付 业 务 的 , 注 册 资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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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养改善工作 管理 办法》
为促 进 营 养 改 善 工 作 。提 高 居 民 营养 质 量 与健 康 水 平 , 卫 生 部 出台 了《 养 改 善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 营 。根 据 管 理 办法 , 国将 我 建 立 营 养监 测 制 度 。 居 民膳 食 状 况 、 养 改 善 效 果 以 及 营 养 对 营
《 自然 灾 害 救 助 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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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法 细 化 了公 开 的 范 围和 内容 。将 涉及 学 校 基 本情 况 , 发 展 规 划 , 生招 生 考 试 、 位评 定 、 业 资 助 , 学 学 就 学科 专 业 与教 学 ,
《自然 灾 害 救 助 条 例 》 9月 1 日起 施 行 , 进 一 步 规 范 自然 将 灾害 救 助 工 作 . 障 受 灾人 员基 本 生 活 。 保 条例规 定. 自然 灾 害发 生 并 达 到 自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预 案 启
第 一 阶段 : 今 年 9月 1日起 , 面 实行 新 增 电 话 用 户 实 名 登 从 全
法 政 新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正式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正式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正式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正式文》分析与解读目录一、引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概述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的主要内容3.1 社会救助对象3.2 社会救助标准3.3 社会救助程序3.4 社会救助保障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的实施与影响五、个人观点与总结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于XXXX年正式通过,并在XXXX年XX月XX日正式施行。

该法律旨在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社会救助法的出台和实施对社会治理和民生改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的正式文本进行深入分析与解读,以便读者全面了解该法律的内容和意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是我国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立法,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力度,体现了国家的社会责任和民生关怀。

该法律共有XXX条,涉及社会救助对象、标准、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多个方面内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的主要内容3.1 社会救助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明确了社会救助的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失业人员等。

对于不同的救助对象,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救助标准和程序。

3.2 社会救助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各地应当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社会救助标准。

法律还规定了对于特殊困难群体的额外救助政策,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3.3 社会救助程序社会救助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认定和发放等环节,法律明确了各个环节的程序和要求。

法律还规定了对于虚假申请和骗取救助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4 社会救助保障为了保障社会救助的落实,法律规定了相关的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确保救助对象能够及时、足额地享受救助权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的实施与影响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积极落实了该法律的相关政策。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的亮点与焦点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的亮点与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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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支出结构 ,努力增加一 事一议 财政 奖补
俗话 说有备无 患。与 以往更强 调 灾后 救援 工作 的相关 条例 比较 , 该《 条例 》 显然对 前期 的救 助准备工 还 个人贷 款且 对应 的还款 合 约 尚未 终』 的银 行 I - 作给予 了高度的重视 。 账 户( 用卡 账户 除外 ) 信 。意 见要 求 商业 银行 国务院法制办 负责人将 《 条例》 同 一 账 户 不 得 同 时 收取 年 费 和 小额 账 户 管 理 中的救助 准备归纳 为 “ 县级 以上地 费 。此 外 业银 行 办 理 代 收 水 、 、 气 、 商 电 燃 电 方人 民政府 、有关 部 门应 当根据 自 话 、有线 电视 等费 用 以及代 付 工资 、社 会保险 然灾害风 险调聋 睛况 ,制定 自然灾 金 、 房公 积 金 等代 收代 付业 务 . 按 照 “ 委 害救助 应急预案 ;建 立健全 应急指 住 应 谁 挥技术 支撑系统 ,为 自然灾 害救助 托 、 付 费” 谁 的原 则 收取 手 续 费 , 得 向委 托 方 不 工作提 供交通 、 信等装 备 ; 通 统筹规 以外 的其 他 单位和 个人 收取 费用 。口 划设立 并公告 自 灾害的应 急避难 然 场所 、加 强 自然灾 害救助 队伍 建设 -= ! 和业务培训。” 而当灾 害降临 , 条例》 中应 急 届 喜 《 救 助措施 即开始启 动——县级 以上 l 人 民政府 或 自然灾 害救助应 急综 合 ¨”
电子银 行提 供的 境 内本行 查询 服 务 ; 通过 P S、 O A M、转账 等 电子 终端 提供 的境 内跨行 查询 服 T 务; 密码 重 置服 务相 关 费 用纳 入 账 户 、 密码 、 电 子证书 等挂 失费处 理 , 不得单 独 收费 。 自 20 0 9年我 区被 国家 列人 村 级公 益

孤儿救助政策与法规介绍

孤儿救助政策与法规介绍

孤儿救助政策与法规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孤儿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障孤儿的生存、发展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救助政策与法规。

本文将对孤儿救助政策与法规进行介绍,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些政策与法规,从而保障孤儿的权益。

一、国际孤儿救助政策与法规1.《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国际上最具权威性、最全面的儿童权利保障文件,也对孤儿的权益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各国应为孤儿提供基本的福利和援助,确保他们享有与其他儿童相同的待遇。

2.《国际儿童劳工最低年龄公约》孤儿救助政策与法规也涉及到儿童劳工问题。

《国际儿童劳工最低年龄公约》规定禁止使用未满15周岁的儿童从事有害劳动。

这一公约保障了孤儿不被迫从事过重劳动,确保他们的健康与发展。

二、中国孤儿救助政策与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法》为孤儿的救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该法明确规定了收养关系的建立和终止程序,保护了孤儿的权益,为他们提供了安定的家庭环境。

2.孤儿保障制度中国政府通过建立完善的孤儿保障制度,为孤儿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

具体措施包括为孤儿提供生活费、教育费用、医疗保障等,并建立了孤儿救助机构,提供保育、教育等服务。

三、孤儿救助政策与法规的意义1.保护孤儿的合法权益孤儿救助政策与法规的重要意义在于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

这包括了对孤儿财产的保护、基本生活权益的保障以及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支持,确保孤儿能够享有与其他儿童相同的待遇。

2.帮助孤儿获取良好的成长环境孤儿救助政策与法规能够协助孤儿融入社会,获取良好的成长环境。

这些政策和法规不仅提供了经济援助,还为孤儿提供了教育、培训等发展机会,促使他们获得良好的教育和人生发展。

3.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孤儿救助政策与法规的实施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通过为孤儿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保障,减轻了贫困家庭的负担,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避免了因孤儿问题引起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社会救助工作中的政策解读与应用

社会救助工作中的政策解读与应用

社会救助工作中的政策解读与应用社会救助是政府为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生活困难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旨在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政策解读与应用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它们为实施救助工作提供了指导和保障。

本文将对社会救助工作中的政策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应用方式。

一、政策解读1.1 社会救助的概念与目标社会救助是指国家为保障社会上因生老病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劳动获得生活保障的人群提供经济和社会援助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目标是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

1.2 社会救助政策的分类与范围社会救助政策可分为低保、医疗救助、救灾救助、残疾人救助、养老救助等多个领域。

这些政策的范围涵盖了各个弱势群体的实际需求,旨在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救助保障。

1.3 社会救助政策的申请与审核流程社会救助政策的申请与审核流程通常包括申请材料准备、申请提交、资格审核和救助发放等环节。

具体流程根据不同的政策有所差异,但都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过审核后才能获得相应的救助资金或服务。

二、政策应用2.1 社会救助手续的规范执行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政策的应用需要保证手续的规范执行。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与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专业素养,确保政策的执行符合规定,并且对于申请人的个人信息要进行保密处理,保护其隐私权。

2.2 救助对象的准确识别与分类为了确保救助资源的合理分配,对于救助对象的准确识别与分类是至关重要的。

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对救助对象进行全面了解,确保救助资金和服务优先满足最需要的人群。

同时,灵活运用社会调查、家访等方式,充分了解救助对象的真实情况,确保救助政策的精准度。

2.3 救助工作的监督与评估救助工作的监督与评估是政策应用的重要环节。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定期监督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落实整改措施。

同时,要加强对救助效果的评估,以便及时调整政策和措施,提高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

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

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一条为有效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甘肃省户籍或长期居住在该省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三条甘肃省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甘肃省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和尊重受助对象的基本权益,强化社会责任和自助能力并重,坚持依法行政、分类施策,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法治保障的社会救助体系。

第五条甘肃省社会救助的对象包括:(一)因缺乏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残疾人;(二)因疾病、灾害、意外事故、残疾人家庭困难、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致使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三)失去劳动能力且无法完全自理并丧失养老保险待遇或尚未达到领取条件的困境中老年人;(四)儿童、妇女和其他受到侵害的特困群体。

第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会弱势群体,有权向甘肃省社会救助机构申请救助。

受助对象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和家庭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七条政府应当根据受助对象的实际情况,采取暂时救助、临时救助、定期救助、长期救助等方式进行救助,实行应助尽救的原则。

第八条暂时救助主要面向因突发事件致使生活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应当及时提供救助,并及时撤销。

第九条临时救助主要面向因突发疾病、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重大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应当提供救助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定期救助主要面向因患有重大疾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特殊生活困难导致长期需要帮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应当提供救助期限不低于三年。

第十一条长期救助主要面向持续患有重大疾病、长期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特殊生活困难,长期无法获得常规救助措施帮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应当提供救助期限不低于五年。

第十二条甘肃省社会救助应当坚持分类施策,根据受助对象的情况,采取一次性救助、生活物品救助、资金救助、医疗救助、康复救助、就业救助等形式进行救助。

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与法规解读

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与法规解读

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与法规解读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于特定困难群体提供帮助和支持的一种社会公共服务。

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救助在保障社会公平和增进民生福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了解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与法规,本文将对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解读和分析。

一、社会救助政策在国家层面,社会救助政策由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

根据《社会救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社会救助包括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低保、救助供养、优抚安置等多个方面。

下面将对其中几个重要的社会救助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1. 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是指对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所造成临时困难的个人和家庭提供的一次性、临时性救助。

主要包括生活救助和就业救助两个方面。

生活救助是指通过发放救助金、物资等方式,帮助临时困难群体度过困难时期,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就业救助则是通过提供培训、岗位安排等方式,帮助临时困难人员重新就业,实现自我持续发展。

2. 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是指对生活无着、无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较低的特困人员提供定期或长期供养的救助措施。

特困人员供养主要包括救助供养和关爱供养两种形式。

救助供养是对生活无着、无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生活和医疗救助,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关爱供养则是针对特殊群体,如孤儿、残疾人等,提供康复、教育等方面的关爱和支持。

3. 低保低保是指对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提供的一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低保的核心目标是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水平,确保他们能够基本温饱。

低保标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基本生活补助和特殊补助两个方面。

基本生活补助主要用于满足家庭基本生活需求,特殊补助则用于满足特殊困难家庭的特殊需求,如重大疾病治疗费用、丧葬费用等。

二、社会救助法规解读社会救助的实施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确保救助的公平、公正和规范性。

下面将对几个与社会救助相关的法规进行解读。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0.07.08•【文号】国务院令第577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已经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七月八日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0.08.27•【文号】民发[2010]121号•【施行日期】2010.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的通知(民发〔201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7月8日以国务院577号令公布,将于2010年9月1日施行。

《条例》的颁布,为切实维护受灾群众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灾害救助工作迈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新台阶。

为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条例》的出台,从法律上肯定了灾害救助工作多年来形成的工作原则、制度、方法,确立了灾害救助工作在国家应急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使灾害救助工作进入依法行政的历史发展新阶段。

《条例》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的立法宗旨贯穿于救助准备、应急救助、过渡性安置、灾后救助的全过程,集中体现和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要求,必将有力促进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要求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条例》明确了灾害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明确了民政部门负责灾害救助工作,明确了民政部门在灾害救助准备措施、预警响应、应急响应机制和受灾人员灾后生活救助、救助款物的监管工作职责,将有力促进民政部门更好地履行灾害救助职能,发挥更好更大的作用。

各地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与紧迫感。

要组织好《条例》的培训和学习活动,全面理解和深刻领会《条例》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做到各级领导干部熟悉《条例》、救灾工作人员精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作者:暂无来源:《新疆农垦科技》 2014年第6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令)《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于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49号令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都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0101130--陈吉学副厅长在全省冬春救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01130--陈吉学副厅长在全省冬春救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陈吉学副厅长在全省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安排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0年12月9日同志们:在全省上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之际,省厅召开这次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国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安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对冬令期间灾区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确保灾区困难群众能够安全过冬。

下面,围绕本次会议的主题,我讲四点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当前救灾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今年以来,全省先后遭受了多种自然灾害,尤其是7月份暴雨过程频繁、降雨强度大,持续时间长、覆盖范围广,加上外洪内涝、长江汉江两江大洪水同步夹击,造成大部地区遭受了严重的洪涝灾害,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面对严重灾情,各级民政部门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五保一夺”的目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落实“未灾先动、闻灾快动”的工作要求,迅速反应,迎难而上,冲锋在前,通力协作,有效保障了应急期间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圆满完成了因灾倒房恢复重建任务,为夺取全省抗灾救灾重大胜利作出了突出贡献,用实际行动向人民交出了一份优秀的答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专门作出批示对民政救灾工作给予肯定和表扬。

上述成绩的取得是全省民政系统尤其是救灾系统干部职工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厅党组向辛勤工作在民政救灾战线上的全体同志表示由衷的问候和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今年异常严重的灾害损失给灾区群众造成了极大困难,今冬明春灾区群众的生活安置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一是今年的灾情明显重于常年。

根据统计数据,与近10年均值相比,今年的因灾死亡失踪人数增加43%,紧急转移安置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增加近1倍,其中紧急安置人数位居近10年之首,直接经济损失仅次于2008年。

就单次灾害过程而言,7月份我省遭受的自2000年以来最严重的暴雨洪涝灾害,在某些方面的严重程度超过2008年初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综合判断,今年我省是一个重灾年份。

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

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

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是指救助管理机构为规范救助工作流程,保障救助对象的权益,提高救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一、救助对象的划分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失业人员、残疾人、低保户、孤儿、流浪乞讨人员、受灾群众、社会救助对象以及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员。

二、救助标准的确定救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经济条件、救助对象的生活需求等方面进行考虑,并在具体执行中进行动态调整。

三、救助方式和途径1. 定期发放补贴:主要针对低保户、失业人员等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的发放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2. 物资救助:对于受灾群众、孤儿等特殊救助对象,可以采取赠送物品、提供生活必需品等方式进行救助。

3. 帮扶措施:针对具备一定劳动能力但暂时无法就业的人员,可采取发放劳务津贴、提供职业培训等帮扶措施。

四、救助工作流程1. 申请:救助对象应在指定的地点或网站上进行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

2. 审核:审核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核,确保救助对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 备案: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应进行备案,确保救助工作的实施。

4. 发放:按照救助标准和规定的时间进行救助款项或者物资的发放。

五、责任和群众监督1. 救助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确保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社会公众应积极参与救助工作,加强对救助机构的监督和反馈意见。

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是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重要保障措施,必须严格遵守,确保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也需要积极吸纳群众意见,不断补充和完善规程,以最大程度地满足救助对象的生活需要。

救助站-救助管理条例

救助站-救助管理条例

概念救助管理站(简称救助站)原名为收容遣送站。

对流浪者实施救助管理的法律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内容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

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与法规解读

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与法规解读

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与法规解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社会救助成为了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重要手段。

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政策与法规,以解决群众日益多样化的需求。

本文将解读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与法规,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使用这一制度。

一、社会救助政策的分类与目标在对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进行解读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其分类与目标。

根据受助对象的不同,社会救助政策可以分为五类:低保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优抚救助和灾害救助。

这些救助政策的目标在于保障贫困人口、特殊困难人群和灾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二、低保救助政策的解读低保救助是民政部门最重要的社会救助政策之一。

其主要目标是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认定办法》,低保救助的对象包括城市居民中的家庭经济困难人员以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低保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进行调整,以确保受助者能够获得基本生活的保障。

同时,低保救助也应该与就业、扶贫等政策相结合,形成全面的保障体系,帮助受助者尽早脱困。

三、临时救助政策的解读临时救助是针对突发灾害或意外事件所采取的一种救助形式。

根据《城市临时救助办法》和《农村临时救助办法》,临时救助涵盖了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救灾救助等方面。

临时救助的核心是提供紧急救助,满足突发困难时的基本需求。

这就要求民政部门在灾害发生后能够迅速响应、组织有效的应急救助工作。

同时,临时救助还应该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形成合力,提供全方位的帮助。

四、特困人员救助政策的解读特困人员救助是对特殊困难人群所采取的一种保障措施。

特困人员包括孤寡老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他们常常由于身体或精神状况无法独立生活,需要社会帮助。

根据《城市特困人员救助办法》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办法》,特困人员救助包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居家养老服务、免费医疗救助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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