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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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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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

具有法律性、自主性、可为性、求利性的特征。

法律权利必须具备利益、权能和自由行为三大要素。

2.法律功能是指法律作为一个体系或部分,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运行)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并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从而体现其在社会中的实际特殊地位的关系。

体现红法律——社会关系;不同于法律目的;指向于法律价值;是基于法律结果属性而与社会发生关系的状态,表明了法律对社会的一种适应性。

3.法律价值是指在作为客体的法律与作为主体的人的关系中,法律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人对法律性状、属性和作用的评价。

一方面法律的属性和作用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另一方面法律价值是主体需求在法律中的一种表达,主体需求是以法律为落脚点的。

4.人权人权是指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个人或群体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包括自由权、政治权、社会权、发展权、和平权。

人权的主体包括人的个体和群体。

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平等是人权的形式要素;人权在本质上是超历史性和历史性、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5.法律解释是指特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文本的内容和意义的理解和说明。

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指贯穿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等法律运行的各个领域,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作为法律解释的主体,但其解释并不一定有法律效力。

狭义的法律解释即指法官在法律适用中针对具体案件对法律文本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6.法律推理是指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选择、分析法律规范,从而将确认的案件事实归属于相应的法律规范,并援引相关的法律条款,而导出判处结论的思维活动。

是一种论辩性推理;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一种实践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7.法律论证法律论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法理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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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名词解释:1国内法(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主体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参加并适用的法律法规的总称)2、公法(保护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法)与私法(保护个人利益)3、成文法(制定法,专制货架法定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问价的总称,如宪法、民法典、刑法典等)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习惯法、判例法)4、实体法(规定法律关系主题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规定诉讼程序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新的法律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新的法律就没有溯及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于其生效前的事件或者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原则(法的精神实质):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法律关系: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理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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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现象: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3、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

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5、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6、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运用一定的价值准则去评判、衡量各种社会现象并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的方法。

7、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方法。

8、法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9、制定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10、认可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11、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12、法的程序性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

13、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基本因素或元素。

14、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15、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

16、假定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

也有学者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

17、处理处理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体系,它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满足社会对规则治理的需要。

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是指具有不同来源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是指可以从体现为权威性的法律性文件的明确文本形式中得到的渊源。

非正式渊源:非正式渊源是指一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和值得在司法中加以考虑的资料或材料,但这些资料或材料尚未在正式的法律文本中得到权威或明文的规定。

宪法:宪法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经过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在我国法律渊源中居于核心地位。

法律:这里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问题的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法律。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法律制定、修改、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特定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修改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在我国法律渊源中居于基础地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权利机关所制定的特殊的地方性法律,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自治条例: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性法律文件。

单行条例:单行条例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分为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

部委规章:也称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章:政府规章是指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称地方政府规章或地方规章。

法理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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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名词解释1. 法律文化: 人类法律实践中创造的文化。

包括法律规范、原则、法律意识,法律组织和设施,法律运作的过程和方式,法律教学和法律研究。

2. 法律意识: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知识、观念、思想总称。

3. 法的作用:即法的效用。

法满足人的某种需求或对社会的影响。

4. 法的规范作用: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加以规范、指导、划一的作用,或因法律的规范性而具有的作用。

5. 法的社会作用:法律对于社会和人的行为的实际影响。

6. 法律要素:构成法律这种相对逻辑自主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并有着相互联系的各种因素。

7. 法律原则:能够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8. 法律规则:规定人们法律上的权利、权益、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赋予一定的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9. 法律概念:对于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他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0. 法律价值:法律为人所重视、珍视的形状、属性和作用。

11. 权力: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处理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能力12. 权利:为社会或法律所承认和支持的自主行为和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其目的是保障一定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

13. 义务: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而当事人相互约定的为配合权力的行使应当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的约束手段。

14. 法律责任: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契约义务或者不正当行使法定权利、权力,法律迫使行为人或其关系人所处的受制裁、强制和给他人以补救(赔偿、补偿)的必为状态。

15. 法律:根源于社会,由社会自发产生或立法者制定的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和法律原则,反映了社会整体和某个社会集团的理性和意志。

16. 法律解释:狭义:西方针对个案的解释,仅指与个案相关的对法律内容的说明与选择,确定使用规范的推理过程。

广义:中国式的法律解释。

指对法律内容的说明。

17. 法律程序:法律生命在时空中展开的过程,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法律决定时必须遵守或履行的步骤和手续。

法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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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习惯:人们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3、道德: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2)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6、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构成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

1)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7、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想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重要反映。

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8、法治: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9、法理讨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作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10、法的效力: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法理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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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是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法学的职能是指由法学的性质决定的其本身发挥作用的能力(意识形态,认识论,应用)法学体系是对法学的研究范围进行划分而由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法学的系统整体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律推理是逻辑思维活动及其规律在法律领域尤其是适用法律的过程中的运用社会调整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为了建立、保护和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对集体的或个人的社会行为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引导、管理、监督和制约的活动原始习惯是原始人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世代相传,而最终形成了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权威而有效的社会规范法的起源是社会内部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变革,进而引起整个上层建筑,包括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的变革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即人们利用自然力、生产工具、交通工具等时所应遵循的技术规则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它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团规章、习俗礼仪等法是以立法形式规定的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和为国家政权所认可的风俗习惯和公共生活规则的总和,国家为了保护、巩固和发展对于统治阶级有利的和惬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以强制力保证它的施行(苏联极“左”思想下的)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我国目前的看法)法的功能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本身所固有的性能或公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实效法的阶级性是指法体现哪个阶级的意志,保护哪个阶级的利益,为哪个阶级的历史使命服务的本质属性法的社会性是指法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执行一定的社会公共职能,其实施对社会全体成员都有利(在此时法的阶级性仍然存在但不明显)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人类历史上出现过的以及现实中存在着的法所做的分类法系是指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和外部特征而进行的一种分类,通常把形式上具有相同特点、属于同一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划分为一个类别,它是一种超越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是指承接罗马法传统,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中国和日本属于大陆法系,台湾和美国属于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法系,指以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尤其是以英国的判例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法的继承是指在法的发展过程中,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新法在形式、内容、法的技术、法的思想等方面对旧法的承接和吸收(纵向的)法的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有选择地取舍同时代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弥补其法律缺陷的现象(横向的)全盘移植指一国法律制度的建设总体上以别国的法律制度为蓝本,模仿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或直接引入别国的法律制度(如日本引进德国的制度)部分移植指一国在进行法律制度建设中,将别国的某个具体法律制度或某些法律制度作为本国相应法律制度的蓝本进行模仿或引进法的要素是法的基本组成成分或因素(单质性、多样性和差别性、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法律概念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以及人们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表达,认识,改进)法律原则是由法律规定的体现法律要求的用以指导处理法律事务的基本准则法律规范又称法律规则,是指通过一定法的渊源表达的,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适用条件,是适用该法律规范的特定情况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规则(可以,应当,禁止)法律后果,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肯定性,否定性)法的体系也称法体系、法律体系,通常是指在一定时期一个国家全部现行的法律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制体系是指法律的制度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的法制运作的全系统和每个节点,既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又包括动态的法制运转机制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的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宪法,民商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军事法,社会法,经济法,自然资源和环境法(社会法:主要是解决经济规划、环境保护、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性的问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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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1. 主观权利(Subjective rights):指个体在法律上享有的保护个人利益的权利。

主观权利是法律规则赋予个体的,具有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可以通过追究权利主体违反权利客体而采取法律保护措施。

2. 客观权利(Objective rights):指个体从整体上享受的权益,独立于具体个体的主观行为。

客观权利是一种普遍的法律制度,对整个社会成员都有规范和约束力。

3. 法益(Legal interest):指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或集体的合法的利益。

法益是法律关系的客观基础,是法律主体享有主观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4. 法律关系(Legal relationship):指以法律规则为基础,在法律范围内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客体和对象、内容、权利义务等要素。

5. 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指对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者予以责备和追究的制度,是为了维护法益,促使人们遵守法律规范而设立的。

6. 受害人(Victim):指在犯罪、侵权等行为中直接受到损害的人。

受害人具有权利获得对施害人的救济和赔偿,以及参与犯罪、侵权案件的诉讼权。

7. 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指法律对自然人和法人授予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地位。

拥有法律人格的个体或组织具有享受和承担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资格。

8. 法人(Legal person):指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组织机构或非个体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9. 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指规范行政机关组织、职权、作用以及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等方面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10. 民事法(Civil law):指调整个人或民事主体之间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民事法规范了个人和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侵权责任关系等。

11. 刑法(Criminal law):指规范国家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法理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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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2、法的渊源: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即法律规范的创作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3、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4、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5、立法:也称“法的制定”。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即法的立、改、废活动。

6、立法解释:指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7、法律解释:是对特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和内容的说明。

8、系统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条文与其它法条联系起来,或与其所属的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联系,系统地理解和说明法律规定地内容和含义。

9、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11、学理解释:指较权威的法学著作或法学家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的解释。

12、行政解释: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和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13、逻辑解释:即遵守思维的基本规律,按照形式逻辑的方法并揭示法律规定的含义。

14、扩充解释:是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广于其字面意义的解释。

15、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

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16、形式推理: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法决定案件。

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式的正确。

17、辩证推理:是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的综合平衡和选择。

法官要从法律的价值、目的和作用,法律的基本原理,国家和执政党的政策,社会公德考虑出发,选择或创立一个适当的规范,填补法的空白。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的概念: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通过实践趋向正义的行为规范体系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法律由那些基本因素或元素构成。

内容:法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三个要素构成。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事件与行为)(权利与义务、责任)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假定条件: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改规则的条件的规定。

行为模式: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给予肯定或否定的规定法的作用:指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法的渊源: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法律类别。

法的效力: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和法的效力范围权利:法律所允许或保障的能够做出一定行为的尺度,是权利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地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义务:义务是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某些行为的一种约束,它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必须抑制一定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特定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以权力、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点: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合法性),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立法: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和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执法:国家行政机关、授权行使公权力的主体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理名词解释

法理名词解释

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3.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4.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5.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

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

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

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

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6.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

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

这一过程需要法律人有较强的事实探知能力。

7.。

专业资料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专业资料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的有利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立法: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制定修改和废除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立法权:国家指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利。

4、司法权:对具体争讼的个案通过审理和适用法律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司法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责任。

)5、行政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国内行政、外交等各方面行政事务的权力。

6、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7、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涉人涉事涉物)、法律规则(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法律原则8、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9、法律规则:指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10、法律原则: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11、法产生的标志:国家的产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区分。

12、奴隶制法本质:是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意志的表现,是奴隶主阶级对广大奴隶劳动者实行统治的工具。

13、封建制法:以生产关系为基础所建立的国家是地主阶级的专政形式,作为国家意志表现的封建制是地主阶级对广大农民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以维护地主阶级的共同利益为根本使命。

14、资本主义法:以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为依归的法律制度,仍然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15、社会主义法:以公有制为基础,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的法律制度。

16、法系: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将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化为同一类别。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法的效力范围:亦称法的生效范围,专指法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对什么人有效,即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和法对人的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限以及对其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空间范围或者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法的对人效力:亦称法的对象效力,意指法适用于哪些人或法适用主体的范围。

法的效力等级:亦称法的效力位阶,是指在一国法的体系中不同法律规范因制定或认可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或其他原因而形成的在约束力大小或强弱方面的等级差别。

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权利:法律权利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

法律义务:法律义务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法律行为: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会引起肯定性法律后果的行为。

违法行为:违反法律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会引起否定性法律后果的行为。

有效行为:按法律规定能产生行为者意志所追求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无效行为:按法律规定不能产生行为者意志所追求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表意行为:作出意思表示,法律后果依意思表示而产生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的内容是由意思的内容决定的。

事实行为:法律后果的产生不是因为意思表示,而是行为自身作为一种事实引起法律规定的后果,法律后果的内容不由意思设立而直接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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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它是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
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指对已经制定、
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
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

4、法律清理──法律清理亦称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
的或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法律清理不是立法活动,但却是由国家机关才能进行的专有活动。

5、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部现行法律规
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
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
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
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
缺少的最基本权利,如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基本的社会保障等,就其根本性质而言,就是“属人的或关于人的权利,即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不可非法无理剥夺或转让的权利。

10、法律规范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
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一般将它概括为指引、预测、评价、保护、强制和教育六个方面。

11、法律社会作用──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
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一般认为,法律的社会作用包括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两方面。

12、法律指引作用──法律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
和模式,引导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应该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3、法律预测作用──法律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
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14、法律解释──法律解释通常是指司法者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对法律规定所
进行的旨在使法律文本与案件事实产生明确指向和关联的司法活动的过程,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一系列原则、规则、技术和方法。

15、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
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理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16、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具体规定人们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
行为准则,是法的要素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

17、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
念。

法律概念本身不是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而是表述规则和原则的内容的工具。

18、法律实施——法律实施,亦称法的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
地贯彻施行。

19、执法──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20、司法──司法,亦称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
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它是在法的实现过程中体现国家司法权的活动。

21、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
系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2、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
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23、法系──法系是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
体系的总称。

24、判例法——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或者说一个判决中所含有的
法律原则或规则,对其他法院(甚至对本院)以后的审判来说,具有作为一种先例的约束力或说服力。

25、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于实施了违法、违约行为或出现了某些法律事
实而使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26、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应负的法律
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27、违法——违法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
定义务或滥用权利,给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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