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学院2011级民法总论期末考试成绩汇总与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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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

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答案】BC2、被告人甲(聋哑人)与被告人乙长期通奸被甲的丈夫发现,两人合谋杀死了其丈夫。

案发后,审判该案的司法人员都不懂哑语,但乙会哑语,在没有找到翻译人员的情况下,审判人员让乙为甲进行翻译。

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A.正确,因为翻译人员不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之列B.正确,虽然翻译人员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范围,但在一时找不到其他翻译人员的情况下,可以让乙暂时担任翻译工作C.错误,因为翻译人员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之列,乙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D.错误,翻译人员虽然不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范围,但在本案中,乙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所以也应当回避正确答案:C解题思路: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以及鉴定人等3、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

”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

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4、被告人甲(聋哑人)与被告人乙长期通奸被甲的丈夫发现,两人合谋杀死了其丈夫。

案发后,审判该案的司法人员都不懂哑语,但乙会哑语,在没有找到翻译人员的情况下,审判人员让乙为甲进行翻译。

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A.正确,因为翻译人员不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之列B.正确,虽然翻译人员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范围,但在一时找不到其他翻译人员的情况下,可以让乙暂时担任翻译工作C.错误,因为翻译人员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之列,乙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D.错误,翻译人员虽然不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范围,但在本案中,乙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所以也应当回避正确答案:C解题思路: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以及鉴定人等5、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民法总论-东北师范大学考试及答案

民法总论-东北师范大学考试及答案

民法总论一、简答题1.法人应具备哪些条件?答: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

法人只能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成立法人,必须有与法人的宗旨、性质、活动范围相适应的,并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最低限制的由法人独立支配的财产。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应符合法律关于法人名称的规定,法人的组织机构须能保证形成法人的团体意志,法人的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空间。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要能以自己的名义,能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不能成为法人。

2.简述监护人的职责。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2)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 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5)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6)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7)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简述民事权利的分类。

答:(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4.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哪些?答: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5.简述自助行为的成立条件。

答: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

2011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真题

2011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真题

2011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真题考试科目:801 法学综合二【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含民诉、刑诉)各占50分】三、简答题(共6小题,每题4分,共24分)1.抵押和动产质押有何区别?2.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规则。

3.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

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素。

5.简述案外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关系。

6.简述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

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

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

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四、分析题(共4小题,1-2题各12分,3-4题各6分,共36分)1、法大三年级学生小李每天都要在老李的报刊亭买一份单价1元的北京日报。

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立场下,回答下列问题:(1)一天,小李把一张5元纸币放在柜台,老李收下后,放回4枚1元硬币和一份北京日报,小李收起钱和报纸离去。

小李和老李事实了哪几项法律行为?(2)另一天,小李把一枚1元硬币放在柜台,老李收下后,误将售价三元的南方周末当成北京日报交给小李。

小李收起报纸离去。

事后,老李发现报纸给错了。

老李如何主张救济?(3)又一天,由于法大学生争相学生政府工作报告,小李到报刊亭购买北京日报。

老李告知,当日的北京日报已经售罄。

但当天的北京晚报也登载了政府工作报告的摘要,小李遂买下北京晚报。

小李回到教室打开报纸,发现该报只是刊登了政府工作报告的摘要,而不是如北京日报那样登载全文。

2011法硕联考成绩

2011法硕联考成绩

166 12 10 48 114 6 40 147 123 124 85 151 90 103 116 72 138 76 1 56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1年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后总成绩一览表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1年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后总成绩一览表 2011
考生编号
100011011291789 100011011291565 100011011290722 100011011291843 100011011291433 100011011291990 100011011292123 100011011291960 100011011292133 100011011292247 100011011290742 100011011290745 100011011291810 100011011292230 100011011290748 100011011290747 100011011290750 100011011291664 100011011291889 100011011291790
姓名
初试总分
复试总分
外语听力
总成绩
总成绩名次
王月蝉 王振霞 魏亭玮 魏轩宇 吴海军 吴家军 吴欣 谢梦然 谢文森 邢宛生 徐浩 徐琦 徐文菁 徐振松 许莉莉 许天洲 薛晴 鄢祖锋 闫柯 闫琳
382 409 390 379 382 398 382 382 374 372 383 366 405 366 371 370 368 372 407 376
姓名
初试总分
复试总分
外语听力
总成绩
总成绩名次
李昌锋 李方雷 李京静 李玲一 李思阳 李艳玫 李燕子 李友庆 李卓恒 李卓贤 梁爽 梁颖异 林德森 林枫 林洁 凌晨 刘恩彤 刘华升 刘娟 刘清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民法分论期中考试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民法分论期中考试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民法分论期中考试2010级法硕2班龚朝桢学号:1001212241案例分析:问题:1、本案应如何处理?理由如何?(1)本案诉争房屋为甲乙婚姻存续期间购得房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1的规定,在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形下,该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该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该房产仅登记在甲名下,不影响其所有权为共同共有的性质。

(2)根据《物权法》第97条2、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2项3的规定,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可见,处分夫妻共有房产应得夫妻双方同意。

甲未经乙同意,擅自出卖诉争房屋,构成无权处分。

(3)根据《物权法》第106条4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买受人丙如在购买该房屋时出于善意,基于对不动产权利登记簿的信任,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办理了过户登1《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总论期末总结

民法总论期末总结

民法总论一、名词解释1、物权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凡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须进行公示。

公示的目的在于使人“知”。

(2)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或占有作为其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即使其表征与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无任何影响,称为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其目的在于使人“信”。

2、物权变动:就物权本身而言,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物权变动意味着物权的取得、设定、内容的变更与丧失,究其实质,它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支配和归属关系的法律关系的变更。

3、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虽无代理权,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4、时效:指在一定期间内继续占有或不行使权利,而发生取得权利,或请求权减损效力或归于消灭的制度。

简而言之,指一定事实状态继续达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5、除斥期间:指为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也称预定期间。

系因法律行为有瑕疵或其他不正常情形,以致于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当事人得为撤销或为其他补救行为的期间。

该期间自始固定不变,期间一过,权利即行消灭,以求法律关系早日确定。

(陈的观点:只适用于形成权,对形成权的行使进行时间限制的一种期间。

)二、简答1、土地空间权(1)土地空间权的意义土地空间权,指在土地的空中或地中横切一立体空间(断层)而以之为标的设定的权利。

土地空间权属于财产权的一种。

对于此土地空间权的定义,须说明下面四点:①空间权是指土地的空间权。

其标的内容为离开地表的空中或地中的特定立体空间(断层)。

②土地,在物理范围上包括地表、空中与地中三个部分。

③现代意义上的土地空间权观念与制度,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成熟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促进这一权利得以产生的直接推动力是社会必要性。

2011民法最后100题及解析

2011民法最后100题及解析

《民法》模拟试题‘最后100题’1、李明的身份证上记载其出生于1982年1月10日,医院的接生登记簿上记载的是1月11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1月12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则是1月13日。

依照有关法律,李明的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 )A、1月10日B、1月11日C、1月12日D、1月13日2、赵某的原户籍所在地在赵村。

2005年,赵某从赵村开出迁住证,迁往李村。

但在李村登记前,赵某得重病,在县城中心住院1年3个月,病愈后赵某前往某市打工,并在该市城南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6个月。

现住在城南区某街道某号。

问:赵某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 )A、赵村B、李村C、县中心医院D、某市城南区某街道某号3、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撤销权是形成权B、抵销权是形成权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4、潘美、李帅二人离婚后,不久潘美死亡,死前留下一亲笔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她与李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潘的妹妹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其生父李帅为其监护人。

李帅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为其监护人。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接受李的请求B、驳回李的请求,指定潘的妹妹为监护人C、驳回李的请求,指定女孩的外祖父母或祖父为其监护人D、确定李某与潘的妹妹同为监护人5、刘某从2000年1月15日离开住所后一直没有音讯,2004年1月16日,刘的合伙人张某、债权人关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死亡,刘的妻子坚决反对,而申请宣告失踪。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接受张、关的申请,宣告刘某死亡B、驳回张、关的申请,不作死亡宣告C、发出公告,一年后宣告刘某死亡D、进行调解,待张、关与刘某的妻子达成一致协议后再决定是否宣告甲死亡6、张三为精神病人,有30万元财产。

张三长期下落不明,由其妻提出申请,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发生下列哪些效果?( )A、其妻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B、其妻与张三的婚姻关系自动消失C、其妻为张三财产的代管人D、张三失踪前打伤李四所欠医疗费2万元,由其妻从张三的财产中支付孙某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XXX民法学原理民法总论期末试卷A卷及参考答案

XXX民法学原理民法总论期末试卷A卷及参考答案

XXX民法学原理民法总论期末试卷A卷及参考答案中国政法大学信息资料复资料之期末试卷系列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民法学原理》(一)期末试题(A卷)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共15题,每题1分,共15分)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

A.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B.由民法专家编写的著作C.最高司法机关关于民法的解释性文件D.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百科2.复代理人应以()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A.被代理人或者自己B.被代理人C.自己D.被代理人和自己3.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A.形成权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行使B.形成权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C.受胁迫行为人的撤销权是形成权D.构成权本质上是一种请求权4.以下判断正确的是:()A.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B.合伙人共同出资是指供给资金,实物,而不克不及供给技术C.法人资不抵债时,其创立者应承担责任D.《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不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与中断的规定5.以下判断精确的是:()A.我国民法中的监护制度仅适用于未成年人B.甲乙两人合伙开餐馆欠300元,甲偿还了全部债权后,有权向乙追索应由乙承担的份额C.诉讼时效的中断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D.某甲为神童,十二岁即为大学本科毕业,因此可将其视为完全行为本领人6.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精确?()A.仅对其正当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B.仅对其符正当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C.仅对与法人有关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D.仅对其符正当人注销经营规模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7.以下属于法律行为的是:()A.XXX7岁赋诗《咏鹅》B.大学生小王从淘宝网上购买了一台XXXC.法官甲据说大学教授XXX在课堂上公然批评自己的判决书,气愤之下,把乙揍了一顿D.甲一直爱慕公司同事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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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院2011级民法总论期末考试成绩汇总与评析(后附原题)——葛云松【总体说明】修读本课程并取得成绩的同学,共有201位。

其中,总分85分以上的同学有65位,占32.3%,60分以下的同学有15位,占7.5%。

总的来说,大多数同学的表现不错,体现了对有关基本概念的比较扎实的掌握,以及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具体案例的能力。

对于同学们在学习中的表现、作业以及期末考试的情况,我总体上感到满意,也非常骄傲。

从学习效果来看,这一届同学的总体表现是非常突出的。

这主要归功于同学们的努力。

同学们的学习负担,也是我讲过的课程中最重的一次。

当然,问题也不少。

请大家对照参考答案和试卷评析,看看自己的状况如何。

课程的课时量少,民法内容艰深,练习量不够,授课方法仍然不够成熟,等等,都是原因。

很遗憾,也有多达15位的同学不及格。

我在给出不及格的成绩的时候,是非常慎重的。

当然,如果这些同学对于成绩有疑问,可以按照学院规定的程序查分。

显然,这些同学会感到不快,甚至可能会影响部分同学给我做教学评估时的“打分”。

但是,教学不能以讨好学生为目的。

考得好就是好,不好就是不好。

否则,对于其他同学是一种不公平。

从老师的角度,学术研究要有诚实的态度,教学和评分也要有诚实的态度。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部分同学的学习效果和成绩不理想,我感到十分抱歉。

大学老师不可能像中学老师那样管得紧,也不可能在平时就注意到每位同学学习中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只能由每位同学平时自己发现问题,并且,如果需要,主动找老师来解决。

很遗憾,这些不及格的同学中,可能大多数没有在office hour的时候来找过我。

希望这些同学以妥当的态度对待不理想的成绩。

以下评析,是在茅少伟、殷秋实、严学安三位助教的协助下完成的。

【第一题评析】本题主要有关对于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以及法律行为成立生效问题的辨析,涉及民法最核心的内容。

整体而言,大部分同学们答题效果较为理想,尤其是对于法律行为的特征和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分等,都有较为妥当的理解。

回答这样的题目有三点需要注意:第一,要细致。

案情是用生活语言描述的,如何从中观察到并准确描述相关的法律行为及其性质,是一件考验眼光同时考验细心的事情。

一个要点就是抓住当事人和行为时间,按部就班,步步推进,一点一点分析。

例如在本题中,甲在2月15日找到乙后有一系列行为,声称、夺玉、扔钱、短信等,这些行为是什么性质,都要细致分析。

第二,要紧扣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分,根据两者的核心特征,考察法律行为。

因此,特别是有些行为,从生活事实看是一个整体,从法律角度看却包含丰富的内容。

例如本题中,乙给甲发短信提出一些要求,甲同意,这里面有订立解约协议的内容,但也有物权行为的内容(针对前面的11万元和玉器所有权),大部分同学都没有很清晰地指出这一点。

第三,对于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尤其是效力状况,也要作比较细致地分析,特别是对于可撤销法律行为和效力未定法律行为,要注意考察其原因。

从阅卷情况来看,有以下几个典型问题需要大家注意:1.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履行。

成立生效与履行是两个不同的阶段。

例如,一个合同,只有先成立、生效了,依据合同享有债权的当事人才能要求对方履行,债务人也才有义务履行。

在答题中,有些同学认为合同成立是指合同“签订成功”,生效是指“履行成功”,显然是不正确的。

2.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基本概念。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是对法律行为中的财产行为的基本划分,也是最具思路启发性的划分。

处分行为核心特征在于直接产生权利变动,负担行为核心特征在于仅产生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

物权行为是处分行为最重要之一种。

有些同学对此认识还是不太清楚。

此外,无论是处分行为还是负担行为,都是法律行为,因此其核心仍然是意思表示,涉及多个当事人的,一般还要求意思合致。

有些同学对此也理解不深。

如本题中甲找到乙后,扔下11万元钱,很多同学认为是处分行为。

但是,我们可以考虑一下,第一,既然是法律行为,甲的意思是什么,是抛弃么?显然不是,而是想将其所有权转移给乙。

那么,以转让给所有权为内容的处分行为,是一个单方行为还是双方行为(物权合同)?是后者。

因此,还需要乙的意思表示一致,这个法律行为才能够成立。

那乙表示同意了么?没有。

因此,这个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并未成立。

3.欺诈问题。

无论是欺诈还是胁迫,作为法律行为相关的制度,其针对的都是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

准确地说,并不存在“欺诈”制度或者“胁迫”制度,而是受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问题,以及受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问题。

在本题中,甲找到乙,说要照相留念,然后把玉器抢走了。

这当然是生活中的欺骗,乙受了骗。

但是,乙受骗的结果是把玉器拿出来。

乙并没有因为受骗而做出任何意思表示(乙并没有因为受欺骗而同意转让玉器所有权)。

所以,这里并不发生欺诈问题。

4. 胁迫。

胁迫也是有关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的制度。

我们学习胁迫制度时,讲了手段不法、目的不法或手段与目的牵连不法的,简而言之,要求胁迫具有不法性。

在本题中,乙后来发短信给甲说,如果不接受其条件,就去打官司。

很多同学认为,这是胁迫。

但是,这真的是胁迫么?有些同学分析得就很好,他们认为乙的目的(和解)没有不法,手段(打官司)也无不法,开出的条件也很合理;同时,非常重要的是,他们分析说,甲答应条件并非由于是害怕乙去起诉,而是认为这样仍然有利可图。

换言之,乙的行为并没有给甲造成压迫性的结果,使其产生恐惧因而为意思表示。

在谈判中威胁提起诉讼,是极为常见的现象。

协商不成可能起诉,即便在谈判时没有明说,显然也是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那些认为此情节使得威胁行为构成不法的同学,显然欠缺对生活的领悟。

如果这也构成胁迫,日常的谈判还怎么进行呢?5. 可撤销与效力未定。

很多同学混淆了可撤销法律行为与效力未定法律行为。

上课的时候我说过:法律行为的效力状况有四种: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

后两者最终要成为有效或者无效。

不少同学在分析构成欺诈或者胁迫后,都认为这种行为是效力未定。

从概念上来说,这是不扎实的。

纯粹从文字含义来说,这种理解似有其合理的一面,即可撤销法律行为可能由于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丧失效力,从这个角度讲,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效力确实也不那么笃定。

但是,这是一个生活语言化的理解。

在民法里,可撤销法律行为和效力未定法律行为都有特别的含义。

可撤销法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是确定生效的,只是由于欺诈、胁迫等因素而具有瑕疵,可能在一定期间内被撤销;效力未定法律行为则是欠缺生效要件,主要是当事人没有相应的权利能力或欠缺代理权,因此,在被追认之前,该法律行为并未生效。

从这个角度看,两者的区分还是比较清晰的。

6. 有关案情本身的一个问题。

本案中,甲抢夺已经属于乙的玉器,可能构成犯罪行为。

这一情节可能影响甲、丙之间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效力。

大部分同学忽略了这一点——从考题设置来说,这是一种合理的忽略,因为这确实不是本题考查的重点。

也有少数同学注意到了这一点,认为甲丙之间合同无效,因此影响了最后的结论。

两种结果我们都予以认可,不影响分数。

【第二题评析】本题是整份试卷中相对最简单、也是同学们得分最高的一题,考查的理论主要是显失公平和诉讼时效。

就显失公平而言,主要结合《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的相关规定,从其构成要件入手进行判定;就诉讼时效而言,主要是抓住诉讼时效期间(注意有没有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的情形)的确定以及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同时也要注意“期间”的计算)。

1.就第一问来看,大部分同学都能结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对案情做出正确的分析。

本题中,最重要的是要搞清题目中出现的三个价位(100RMB、2000RMB、1500RMB)的关系。

部分同学从此手机价值仅为100元出发,最后以1500元卖出,认为两相对比足以构成“双方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因而做出了“显失公平”的结论。

我在第二次计分作业中,分析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13条时提及,合同标的违法,是指“约定”的给付,而非实际发生的给付。

“也就是说,假如合同债务人完全适当地履行了其债务,该行为构成违法,这才是第52条第5项意义上的违法。

约定的债务违法、而后实际发生的给付不违法,合同仍然是无效的。

比如甲、乙订立合同买卖手枪,可是甲实际交付的却是木制的玩具枪。

此合同仍然因为违反刑法而无效。

同样,约定的债务合法、而后实际发生的给付违法,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例如,甲、乙订立合同买卖木制的玩具枪,而后甲实际交付的却是真的手枪。

这个合同仍然有效,甲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已。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合同所约定的双方的债务显失平衡。

因此,需要探究甲的债务是什么、甲的这个债务的价值(对乙的价值)是多少。

按照约定,甲的债务是给一部新手机,甲的债务的价值是2000元。

乙的债务的价值是1500元。

所以,这个合同并没有给乙带来不公平。

当然,甲的行为构成欺诈。

大部分同学都注意到了“欺诈”的问题,并指出乙可以以“欺诈”为由而撤销合同,这是正确的。

但在“欺诈”问题上,也有不少同学陷入了一个误区,其代表性观点为“乙因受欺诈而使得合同显示公平,故可撤销合同”。

此种观点将“欺诈”视为“显失公平”的“因”,甚至当成了其构成要件。

从法律条文以及讲义可以看出,欺诈和显失公平是两种并列的法律行为可撤销事由。

这种理解,一方面是概念不扎实。

因为欺诈的构成要件中并不考虑公平与否。

另一方面是思维混乱。

我说过,每种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事由,都是一种“病”。

这些同学的逻辑就如同:医学上,癌症和肺炎都能致人死亡。

一个因病死亡的人,他的症状符合肺炎的特征,因此他是患癌症去世的。

你听说过这样讲话的吗?2.关于第二问,重点是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和起算,同时要留意细节问题。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上,大部分同学都判定此案由于是物品交易情形,故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二款的特殊诉讼时效规定;也有同学对该款规定中的“质量不合格”进行解释,认为本案中的“旧手机”不属于“质量不合格”的范畴,因而排除此款的适用。

由于立法不甚明了,也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故在判卷的过程中,我们对适用两年普通诉讼时效和一年特殊诉讼时效这两种结论都予以认可。

但在解释上,考虑到诉讼时效期间太短,故应作限缩解释,限定为商品经营者出售商品的行为,故本案不适用136条第二款之特殊规定。

关于起算点,依据“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不难确定为2011年6月1日。

细心的同学注意到,在期间的具体计算上,“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故实际起算时间为2011年6月2日(在表述上,可以是2011年6月2日0时)。

由于系两年诉讼时效,故应当到2013年6月1日24点(即2013年6月2日0点)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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