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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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流浪未成年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流浪未成年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标[2008]174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9.16
【实施日期】2008.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
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17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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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6.07.24•【文号】民发[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年6月22日,实施日期:2014年8月1日)废止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民发[2006]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4号),为进一步规范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受助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推进救助管理工作专业化发展,民政部制定了《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1 总则1.1为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促进救助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的救助管理机构。

1.3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予以生活帮助和精神关怀,通过专业化的救助服务,帮助受助人员保持乐观向上的生活信念。

1.4本规范所列各项条款为最低要求。

2 术语2.1救助管理机构--指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分站、救助管理咨询站和救助服务点等。

2.2求助人员--指自愿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的人员。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一、前言为有效管理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提高社会福利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标准,以指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工作。

二、总则1. 标准名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和运营。

3. 目的:准确划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标准,确保其功能、服务、设施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要求。

三、基本原则1. 法律合规原则: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2. 人本关怀原则:注重提供全面、温暖、人性化的服务,尊重流浪乞讨人员的尊严和隐私。

3. 综合服务原则:提供全面、多元的帮助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食宿、医疗、就业、教育、心理辅导等方面。

4. 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公知、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各方关切。

四、基本要求1. 配套设施:救助管理站应具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宿舍、洗浴设施、医疗设施、饮食厨房、会议室、娱乐休闲场所等配套设施。

2. 安全防范措施:救助管理站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 人员配置:救助管理站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包括专业人员和社工人员,以提供全面的帮助和服务。

4. 服务内容:救助管理站应提供包括食宿、医疗、就业、教育、心理辅导等方面的服务,满足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和个人发展需求。

5. 全面记录:救助管理站应按照规定,对接收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全面的信息记录和登记,建立档案,便于后续管理和跟进服务。

6. 数据统计与报告:救助管理站应定期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编制相关报告,提供给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救助工作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五、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构:建议设立相关监督机构,对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督和评估。

2. 评估标准:建立科学、客观的评估指标,对救助管理站的服务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

3. 频次和形式:定期进行评估,如每年一次的综合评估,以及突发事件、投诉或举报的专项评估。

未成年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建议实施计划书

未成年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建议实施计划书

未成年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建议实施计划书第一章总论1.1项目概述1.1.1项目名称XXXXX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1.1.2项目建设性质新建1.1.3项目承担单位XXXXX民政局法定代表人:1.1.4建设单位XXXXX救助管理站法定代表人:1.1.5建设期限项目建设期9个月,从2010年9月至2011年5月完成。

1.1.6建设地点XXXXX天山路245号院1.1.7建设规模和容项目区规划用地面积8785.9m2(约合13亩),总建筑面积1100m2,地上3层,单侧走廊,砖混结构。

配套建设锅炉房50m2、供排水系统、采暖系统、供电系统等公共工程。

1.1.8项目总投资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31.5万元,占总投资的87.7%;其他费用10.9万元,占总投资的7.3%;预备费7.5万元,占总投资的5%;1.1.9资金来源(1)县级财政配套资金70万元,占总投资46.6%,(2)申请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资助80万元,占总投资53.3%1.2项目承担单位概况XXXXX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中心,位于XXXXX天山路西245号,于2005年6月挂牌并开始工作。

中心设于XXXXX救助管理站,中心与XXXXX救助管理站为一套人马,两块牌,救助管理站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编制15人,实有人员11人,来开展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XXXXX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成立6年来,克服了XXXXX未成年人外流地域广、人数多、接送路途远、经费紧,工作人员少等困难,XXXXX 救助管理站担负着XXXXX地区东四县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工作,每年救助各类人员达500人以上其中,救助流浪未成年人越占80%左右。

2005至2010年5月共救助未成年人1789人。

目前XXXXX救助管理站基础设施是1958年建站时修建的,基础设施差,功能不齐全,作用发挥不够与国家提出的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教育、心理辅导、就业培训五种功能于一体的要求相差甚远,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规模小、环境差、基础设施旧落后,服务功能单一,救助能力弱,与成年人混合救助,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的发展需要,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浪未成年人反复流浪的问题。

流浪乞讨救助站建设标准

流浪乞讨救助站建设标准
室内外活动场地
诊疗室
财务室
门卫室
安保警务室
处置室
档案室
库房
设备用房
8.窗地不低于1:7,可在紧急状况下从外部开启防护栏
9.室内圆角方柱,插头插座有保护措施
10.内饰环保、温馨、实用、易清洁。建筑外观色调明快、简洁大记、标识清晰
接待大厅
男受助人员宿舍(含卫生间)
心理辅导室
观察室
办公室
洗衣房
消毒室
女受助人员宿舍(含卫生间)
多功能室
隔离室
会议室
厨房
观察室
特殊受助人员宿舍(含卫生间)
流备注
四类
接待用房
78.6M2
生活用房
26.84M2
活动用房
(不单设)
医务用房
(不单设)
管理用房
(不单设)
附属用房
(不单设)
1.配金属探测器
2.有呼叫系统
3.周边设监控
4.防护可变风向吸顶电扇或分体空调
5.消防等级不低于2级
6.房间防滑,有特殊人群防护装置
7.床位采用单层床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报批稿-2015-05-10-修改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报批稿-2015-05-10-修改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报批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编制组二零一五年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3)第三章建设面积及相关指标 (4)第四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5)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备 (6)第六章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8)附录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各类用房详表 (9)本建设标准用语及用词说明 (11)附件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提高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项目投资决策和控制建设水平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基准。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应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从满足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基本需求出发,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以所在地的社会经济现状为基础,兼顾一定的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建设水平,做到适用、经济、安全。

第五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应纳入所在地城乡规划。

房屋建筑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节约用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六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兼顾管理需要,做到功能完善、配置合理、条件适宜,满足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益的要求。

第七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做到统一规划布局,一次或分期实施。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宜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统筹建设,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标准应按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11—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量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11—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量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制度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制度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制度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制度1. 引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是为了保护、救助和关爱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而设立的机构。

为了保证中心的工作得以正常有序进行,制定本工作制度。

2. 中心宗旨中心的宗旨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为他们提供心理、教育、医疗、康复等全方位的帮助和支持。

3. 未成年人接收与入住3.1 家庭背景调查对于需要接收的未成年人,必须进行家庭背景调查,了解其家庭情况、教育状况、社会环境等,并编制详细的报告。

3.2 入住条件未成年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入住中心:年龄在18岁及以下;处于需要救助保护的困境中,包括但不限于家庭问题、受虐待、走失或无法找到监护人等;经过入住审核并获得相关批准。

4. 中心职责与权利4.1 保护权益中心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人身安全、教育权利、医疗保健等。

4.2 心理辅导与教育中心将提供心理辅导和教育培训,帮助未成年人恢复自信、塑造正确的价值观,并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鼓励他们继续学习。

4.3 医疗保健中心将为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

4.4 托管和监控中心将对入住的未成年人进行托管,并安排专人进行监控和照顾,确保他们的安全和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

5. 工作制度5.1 工作时间中心将根据需要制定合理的工作时间,以确保中心工作的连续性和高效性。

5.2 岗位职责中心将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确保各岗位人员的工作有序进行。

5.3 工作流程中心设立完善的工作流程,明确各项工作的操作要求,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5.4 考勤管理中心将建立考勤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出勤和请假流程,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5.5 培训与评估中心将定期进行相关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进行绩效评估,以确保中心的工作质量。

6. 纪律与奖惩6.1 纪律要求中心将明确纪律要求,包括工作纪律、服装要求、言行规范等,以确保工作秩序和职业道德。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管理守则.doc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管理守则.doc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管理制度1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管理制度为促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1、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制。

对于来站求助的未成年人,仔细查看其身体状况,为其建立《未成年人基本情况档案》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2、对于直接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先办理入站手续,后查明情况,补充填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3、对于能够说明家庭情况的流浪未成年人,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责任人接回,对于不满6周岁且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报请市民政局送儿童福利院安置。

4、对于单位、个人护送前来求助的流浪未成年人,接待人员应采集、核对护送人信息,检查未成年人身体状况并详细记录,填写完成《受助未成年人交接表》,经护送人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护送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若系痴、呆、傻未成年人,护送人员应提供相关的《情况说明》。

5、对于跨省接送入站的未成年人,核对受助未成年人员信息后,办理交接手续,补充填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6、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未成年危急重症病人、精神病人,开具介绍信直接送定点医院治疗。

发现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或送定点医院治疗,带病情稳定后再进站接受有关救助。

对于医疗机构先予收治的流浪未成年人经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供救助保护服务,建立《未成年人基本情况档案》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7、对于未成年吸毒及违法犯罪人员,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8、对于求助的境外未成年人,首先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置。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制度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制度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制度一.总则1.为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2.依法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帮助和精神关怀,帮助受助未成年人重返家庭、融入社会,促进受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3.应当帮助受助未成年人树立健康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受助未成年人爱祖国、爱社会、爱人民的道德情操。

4.教育、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应当适应其身心特点,以和蔼、文明的方式开展工作,充分尊重和理解受助未成年人的合理愿望和正当要求,严禁殴打、辱骂、恫吓、体罚受助未成年人。

二.接待1. 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制。

2.对于来求助的未成年人,应当仔细查看其身体状况,为其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3.对于能够说明家庭情况的未成年人,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责任人,安排返家事宜;对于不满6周岁且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未成年人,报请有关部门送社会福利机构安置。

4.对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直接送定点医院。

5.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

6.对于吸毒人员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7.对于求助的境外未成年人,应当首先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置。

8.对于护送前来求助的未成年人,采集核对护送人信息,检查未成年人身体状况并详细记录,经护送人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护送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9. 对于跨省接送入站的未成年人,核对受助未成年人及护送人员信息后,办理交接手续。

补充填写受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10.对于医疗机构收治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儿童福利院是为了保障无家可归、孤儿、流浪儿童的基本权利和生活需求而设立的机构。

建设儿童福利院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以确保儿童能够得到良好的照顾和教育。

以下是关于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的一些要点。

首先,儿童福利院的场地和建筑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和卫生标准。

场地应当选在环境优美、空气清新的地方,远离污染源和危险区域。

建筑物应当经过严格的结构设计和建设,确保抗震、防火和防盗的能力。

其次,儿童福利院的设施和设备应当齐全。

包括但不限于宿舍、餐厅、教室、医务室、活动室等。

这些设施应当能够满足儿童的基本生活和学习需求,保证他们的日常生活质量。

另外,儿童福利院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他们应当具有儿童保护、心理辅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为儿童提供全方位的关爱和支持。

此外,儿童福利院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

包括但不限于入住管理、健康管理、心理辅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制度和流程。

这些制度和流程应当能够保障儿童的权益和利益,确保他们得到公平和合理的对待。

最后,儿童福利院应当积极开展社会支持和公益活动。

通过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和支持,为儿童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机会,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和成长。

总之,建设儿童福利院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以确保儿童能够得到良好的照顾和教育。

只有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儿童福利院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社会培养更多的健康、快乐的下一代。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 —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量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原则,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实行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
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城管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部门应当直接护送其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2.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
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 (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

3.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
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 (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
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

4.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
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某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设计

某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设计

140 |R E A L E S T A T E G U I D E某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设计邱 乐 史振宇 (华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辽宁 沈阳 110000)[摘 要] 通过对目前我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现状进行研究,从建筑设计的角度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适宜性设计策略,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设计与管理提供思路㊂[关键词]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中图分类号]T U 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563(2023)07-140-0320世纪末,流浪未成年人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世界性问题㊂我国一直在努力解决这一问题㊂目前,全国已经建立了100多家流浪儿童保护中心㊂笔者尝试对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现状进行调查与研究,并从建筑设计的角度提出一些解决思路与发展建议,希望能为今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设计提供帮助㊂1 流浪未成年人的现状及救助措施近几年来,中国城市流浪未成年人日益增多㊂据民政部门统计,目前全国约有15万人次的流浪未成年人,加上随父母外出打工的街童,实际人数可能远远超过30万人㊂他们绝大部分是文盲或只有小学文化程度㊂年龄多在10岁至15岁,大多数来自经济落后的地区,尤其是农村㊂这些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儿童,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流落社会㊂他们中的大多数生活没有保障,更无法享受义务教育和计划免疫㊂疾病㊁饥饿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和生存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孩子还走上了犯罪的道路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代表伍德琛博士说,从世界范围来看,导致儿童流浪街头的突出原因是贫穷㊁家庭的解体和暴力㊂在中国,近年来经济的迅速发展推动了社会不断进步,但迅速转型的社会给家庭和个体也带来巨大的压力,比如不断拉大的贫富差距㊁持续攀升的离婚率,这些都不断把孩子由家庭推向街头㊂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家庭㊁教育㊁社会等是导致儿童出外流浪的主要原因㊂家庭因素排第一位,其中包括家庭解体和家庭教育失当或虐待儿童等㊂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社会工作与管理系教师薛在兴认为,短视行为导致父母不想让孩子读书㊂尽管教育部三令五申,可各地还有不同程度的对外来儿童加收借读费等违规行为,这也是把随父母外出务工的儿童变成流浪儿童的重要因素㊂对于如何解决流浪儿童的救助问题,最近几年我国在流浪儿童救助方面也探索出了一系列新的途径和方法㊂专家建议,要从生活救助㊁心理矫治㊁针对性进行文化与技能教育以及改变现行救助制度4方面着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浪儿童救助问题㊂目前,我国的救助机构主要是从生活生存保障方面做工作㊂此种救助的局限性已被注意到,近几年儿童救助机构探索出的类家庭 ㊁大房子 ,即把流浪儿童集于一处,安排专职父母 照顾等救助办法,注重从生活到行为习惯到心理上各方面着手使流浪儿童回归主流社会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救助保护流浪儿童提供了新的理念㊂这一办法改变了以往的收容遣送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救助㊂在实践过程中各地也探索了一些新的方法,并收到了积极效果㊂但是,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也表明,必须从法律制度建设的高度去认识和面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问题,以使救助保护工作有章可循,更好地达到救助㊁保护㊁教育的目的㊂2 目前我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存在的问题我国现有的流浪儿童救助与保护机构数量尚未能达到要求㊁建设也不完全符合标准㊂目前,我国大多流浪儿童救助中心都是由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改建而成,在环境㊁设施㊁功能等方面都不能完全满足流浪儿童救助㊁教育和保护的需要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㊂根据‘标准“,供流浪未成年人使用的功能用房主要包括教育㊁文体㊁医疗等用房㊂且直接用于教育㊁文体活动的各类功能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70%㊂为了帮助长期滞留的接近16周岁的青少年掌握一技之长,还专门设立了技能培训室㊂为给受助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与疏导,减轻他们的心理负担,也设置了心理咨询室[1][2]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多采取封闭式管理㊂因此,在空间环境设计上尤其要做到虚实结合,比如利用栏杆等可以做到通透的院墙㊂在院子里要多增加一些绿色风景,建筑要尽量避免单调重复,还可以点缀一些鲜艳的颜色来增加快乐感和趣味性[3][4]㊂3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筑设计此次笔者有幸参与到我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设计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筑设计中,那么如何帮助到这些流离失所的少年儿童,不仅仅是让这些孩子们在生活与学习方面的需求得到满足,还要弥补其心理与精神方面的创伤㊂因此,我们此次设计的目标就是要为流浪未成年人设计一个集功能与精神于一体的治愈性建筑空间,创R E A L E S T A T E G U I D E |141造一个 心灵疗愈 场,这将会是一个体现社会人文关怀的建筑,也是十分积极的建筑设计探索㊂本案流浪未成年救助保护中心用地面积约290亩,南北长约236米,东西宽约86米,基地南面为城市次干道,东北临城市支路,西面与北面临为住宅区㊂作为中规模工程项目,本案建筑面积约7000m 2左右,可为150名流浪儿童提供帮助,建筑层数三层,涉及多种功能,主要为对外接待㊁医疗救助㊁临时宿舍㊁图书阅览㊁多功能活动㊁教育培训㊁心理辅导㊁活动中心㊁食堂后勤和行政办公等㊂人员流线也较为复杂,涉及外来人员㊁男女流浪未成年人㊁流浪未成年人家属㊁内部接待人员㊁后勤服务人员和行政办公人员等㊂总体规划分为3大功能区,由南至北依次为儿童活动区㊁接待救助区和行政后勤区(图1)㊂其中儿童活动区是本项目的核心,该区域结合场地南向主入口,面向城市次干道,设置在基地的最前面部分㊂接待救助区设置在基地的中间部分,结合场地次入口,面向城市支路㊂行政后勤区以及生活运动场布置在基地的最后面部分㊂在各自区域组织不同的人员流线,其中行政后勤区交通流线最为复杂,物资㊁车辆进进出出㊂就餐时不同的人员聚集在此区域,为避免流线交叉造成的相互干扰,是通过人行道和风景优美的小径,与车行道路完全分开㊂并且利用沿着场地方向的建筑轴线与沿着城市次干道法线方向的景观轴线布局,形成了多个大小不同㊁形状各异的庭院空间,并通过建筑轴线与景观轴线将彼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增强了各个庭院空间景观的渗透㊂图1 总平面示意图建筑主入口的设计灵感来自少年儿童耳熟能详的卡通动漫‘哆啦A 梦“的秘密道具 变大变小隧道 (图2),我们将这充满童趣的设计作为建筑体验的第一个步骤,同时也是建筑与城市的过渡空间㊂基地的最南面布置的是少年儿童活动区,它是整个项目的核心㊂我们将之作为 心灵方舟 ,让孩子们通过建筑入口处的 浮桥 进入其中,开始旅程㊂该设计灵感来自西方神话故事‘创世纪“中的诺亚方舟,此船建造的目的是让人与世界上的各种陆上生物能够躲避一场洪灾,方舟就作为了藏身的 箱子 ㊂所以,我们的少年儿童活动区的外部造型采用了 方箱 造型,在入口处设置坡道,整个建筑浮于草坪之上,好比漂浮在水面上的方舟,而入口坡道好比是登船的阶梯㊂(图3)采用这样的寓意设计,我们希望孩子们的内心暂时可以从外界剥离,找回这个年纪该有的玩心㊂图2 场地主入口空间示意图图3 儿童活动中心入口空间示意图在儿童活动区的内部(图4),我们设计了很多游戏空间与不同的光影造型空间,希望孩子们在沉浸式游玩与体验中获取些许精神的慰藉㊂这样的设计作为建筑体验的第二个步骤,以此引导少年儿童逐渐打开自己,放下戒备心㊂图4 儿童活动中心室内活动空间示意图接下来,我们来到场地中部的接待救助区域,主要包括接待㊁医疗㊁心理教育㊁救助宿舍及活动等功能用房㊂在入口处理上,我们选用了极具亲和力的拱形造型(图5),这不仅是一种较为熟悉的建筑形象,而且更重要的是它还以环抱的姿态迎向来访者,给人一种回家的感觉,希望可以促使未成年流浪儿童能更好地接受救助㊂因为基地面宽很窄,所以我们将救助区设置为两部分长条形状排布住宿用房,分别给男女未成年被救助人员使用㊂将医疗㊁心理和教育等功能用房结合庭院,设置在建筑底层,尤其以每个咨询引导室周围皆被绿植环绕,四季常绿,夏日能凉爽,冬季还能起到防风保暖的作用,室内利用可触碰的材料㊁柔和的灯光,为来访者提供一个142 |R E A L E S T A T E G U I D E释放内心情绪以及放松身心的场地㊂这样的设计是建筑体验的第三个步骤,利用自然的力量,提供可触碰的自然㊁社交㊁安静沉思的空间体验㊂通过功能设计㊁环境营造等手段对心理问题的预防和治疗进行积极引导,形成一个积极向阳的意识氛围,使孩子们能够勇敢地面对内心㊂二层三层作为被救助人员的宿舍活动用房,便于集中统一管理㊂在每栋建筑单体里均设计有无障碍坡道㊁残疾人卫生间和无障碍楼梯,体现对特殊人群的关爱㊂行政后勤区是整个内部区域的管理和生活中心,后勤部分的一楼主要为食堂㊁厨房㊁洗衣房㊂因为食堂是人员每天都要集中的场所,考虑到人员的复杂性,将食堂分为流浪未成年人食堂和行政办公人员食堂2个部分,分别靠近各自的区域并将出入口分设,以免人员流线过长和交叉㊂行政办公区设置了接待用房,主要是供被救助人员的家属临时使用,体现社会的人文关怀㊂图5 接待救助中心入口空间示意图在基地的最北侧,还设计了两个有趣味的空间,一个是运动活动广场,满足少年儿童活泼好动的天性,一个是穿过两道门的巷道空间,两个不同形态的空间曲折弯转一气呵成,让人豁然开朗㊂在转折处,栽种了一棵的苹果树,因为在人类发展的漫长历史中,苹果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㊂最经典的故事发生在1665年秋天的英国㊂牛顿 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被矮苹果树上落下的果实轻轻砸中头部㊂万有引力定律问世㊂所以我们希望让这棵可以象征智慧的苹果树成为建筑体验的最后一个步骤[5],作为一个精神冥想的栖息地,一个交流思想和汲取智慧的地方㊂让孩子们在这里有获得智慧㊁勇气与力量,从而扭转自己的命运㊂因为人生没有弯路,既然是必经之路,那就去挖掘每一次弯路藏匿着的礼物㊂室外场地㊁庭院的灰空间和室内空间的穿插㊁交融,这些灵活的空间,朝向室外的凉棚和花园开放,可以容纳各种活动㊂成为给流浪未成年人以及前来帮助他们的志愿者们提供了丰富的交流和活动场所,使他们感受到更多的童趣和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憧憬㊂在建筑形式上的设计理念是 纯粹㊁简单㊁活泼㊁包容 ㊂建筑形式的组合在统一中求变,在变化中求统一,主次分明㊂同时,要注意对比㊁协调手法的运用,注意建筑轮廓线的层次性和变化节奏㊂在建筑设计风格上,采用现代建筑形式,充分吸收中国传统园林山的特色㊂墙面主要采用纯白外墙涂料,局部采用灰色砖石装饰㊂由于采用了现代的平屋顶,古典园林建筑的黛瓦被简化为黑边线条㊂黑白的对比给人一种纯净㊁简单的视觉感受,使人从喧嚣的都市回归到亲切宜人的现代园林,接受心灵的洗涤与净化[6]㊂结语在纷繁复杂的城市中为流浪未成年人创造一处心灵的 归属 ,为其提供一种能承载心理辅导和感化功能的建筑空间,从勇敢的承认不公困难,到欣赏和感谢自己,再到宽恕,最后收获,让孩子们可以在此得到一次 心灵奇旅 (图6),走出人生的一次困境,收获非常不一样的精彩人生㊂最后衷心希望,未来这栋楼能与附近居民建立起密切的关系,成为社区的 家 ,得到社会的关爱[7]㊂图6 心灵之旅参考文献[1] 谢静.流浪未成年人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D ].中国矿业大学,2016.[2] 刘瑶,王晓冬.浅谈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现状与建筑设计思考[J ].中华民居,2011(12):35-36.[3] 邹思雨.社会工作视野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问题研究[D ].贵州大学,2017.[4] 刘瑶.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设计研究[D ].河北工程大学,2012.[5] 门建林.营建流浪孩子的 心灵家园 [J ].社会福利,2013(04):9-11.[6] 正念冥想p l u s:疗愈自己的内在小孩,疗愈童年创伤的4个步骤,h t t ps ://z h u a n l a n .z h i h u .c o m /p/505889830[7] 邓翔,庄程宇,刘伟.狭处逢生 荆州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设计[J ].建筑学报,2010(10):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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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11—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量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规模分类及床位数划分应符合表1规定。

辖区流动人口数量超过 220 万的城市,可适当增加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床位数量,并参照一类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三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包括未成年人入站登记、生活、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生活用房及附属用房。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

第十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得建筑设备包括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消防、网络等设备。

第十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服晾晒等场地。

第十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基本装备包括电教、办公设备、医务器具等。

流动救助车应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第三章建筑面积及有关指标第十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第十八条不同规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为:一类不高于30平方米/床、二类不高于33平方米/床、三类不高于平方米/床,其中直接用于未成年人的各类功能用房(未成年人的入站登记、生活、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用房)建筑面积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第十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参照表2确定。

注:1、各类用房使用系数平均按0.65计算。

2、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可在本表基础上分别增加4%和6%。

第二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

一、二、三类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分别按不低于4.00平方米/床、4.50平方米/床和5.50平方米/床核定。

第四章选址及规划布局第二十一条新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选址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并满足下列要求: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二、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工程等市政条件较好的城区或近郊区;三、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卫生、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二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按照功能要求、服务流程以及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做到线路通畅,服务方便,并有紧急疏散出口。

第二十三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单独设置未成年人生活区,实行相对封闭式管理。

未成年人生活区内应配套设置未成年人居住、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等设施和部分工作人员用房。

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第二十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有利于流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以及救助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未成年人生活区周界宜设置实体围墙或采用建筑围合方式封闭,围墙高度宜为3.00m。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人用房不宜超过4层。

第二十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功能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未成年人居室应具备良好的朝向,各功能用房的窗地比不应低于1∶6。

第二十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明快、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未成年人居室应根据受助者的特点及需要,按照分类救助、分类管理、分类处置的要求进行设置,并宜设置单层床。

第三十条未成年人用房的内装修应符合温馨、实用、环保、易清洁的要求,方柱和内墙的阳角宜做成圆角,墙面和墙裙的色调应适合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

行政办公等用房的装修应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未成年人生活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及盥洗室,其数量应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未成年人用房的走廊外侧窗和居室的采光窗应设置紧急状况下能够开启的安全护栏,杆件净距不应大于110mm;楼梯的踏步、楼梯井和室内外楼梯栏板或栏杆的设置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中4.5.5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未成年人餐厅与工作人员餐厅应分开设置,并具有提供穆斯林饮食的设施;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洗衣、消毒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采暖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宜采用热水采暖系统;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地区,应安装有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和预留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

第三十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供电应满足照明和设备需要,未成年人用房的电器装置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防火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按智能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第三十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标准及环保要求。

附录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详表√附录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主要功能用房名词解释1.服务厅:接待流浪未成年人及其他人员的处所。

2.登记室:采集、查询受助未成年人个人基本信息的用房。

3.检查室:受助未成年人进入中心时,对其进行健康和安全检查的用房。

4.物品保管室:用以暂时存放受助未成年人随身物品的用房。

5.临时处置室:为短时间停留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简单救助服务的用房。

6.入站观察室:受助未成年人进入中心后,对其进行短期观察的用房。

7.警务室:公安机关常驻、配合工作的用房。

8.未成年人居室:受助未成年人休息的起居用房。

9.普通教室: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法制和文化知识等教育的用房。

10.计算机教室:教授受助未成年人电脑操作基本知识、进行计算机培训的用房。

11.技能培训室: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劳动技能培训的用房。

12.图书室:受助未成年人阅览图书的用房。

13.心理辅导室: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和矫治的用房。

14.宣泄室:供受助未成年人进行自我发泄、减轻心理负担的用房。

15.社会工作室:供社会工作者工作和开展活动的用房。

16.文体活动是:供受助未成年人进行音乐、美术、体育等活动的用房。

17.多功能厅: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中心进行集体教育、开展文体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的场所。

18.诊疗室:未受助未成年人进行身体检查和诊治的用房。

19.康复室:对残障受助未成年人开展必要的康复训练的用房。

20.观察隔离室:为疑似患有传染病和应其他原因需要观察隔离的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的用房。

21.工作人员宿舍:供管理、教育、保安等工作人员常住和值勤休息的用房。

22.外来人员临时宿舍:外来人员住宿的用房。

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方面,也是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人口流动日益频繁,贫富差距、家庭解体、教育不当等社会问题日益严重,流浪未成年人数量增加迅速。

流浪未成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生存状况恶劣,基本权利难以保障,也易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

建立和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为和必要措施,得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并要求“加强对流浪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的关心教育”;2006年民政部、国家发展为等19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具体部署和落实这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制度”,并将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纳入了“十一五”期间国家公共服务的重点建设工程。

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一项抽样调查推算,我国流浪未成年人大致有100万至150 万。

然而现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大多是在2003年救助管理体制改革后,依托原有收容遣送机构简单改造而成,规模小,设施简陋,功能不全。

据调查,目前我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床位仅有5000余张,只能为11.4 万人次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不超过16天的简单吃住服务,救助能力远远滞后于实际需求,服务内容也远远不能满足民政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

为了合理确定新建和改建、扩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规模和水平,完善配套设施,规范建筑布局和设计,制定相关建设标准显得尤为紧迫。

通过本建设标准的编制和实施,可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流浪未成年人服务。

第二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为,加强科学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确保编制质量:同时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群数量等方面的差异,以切合实际、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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