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制度的实践难题及完善对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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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论文选题指南(新)

法学专业论文选题指南(新)

法学专业论文选题指南一、选题说明选题范围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应符合专业范畴。

选题要有一定的难度和水平,要具有可行性,具有一定研究价值。

选题具体要求:1.毕业论文的选题要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鼓励学生结合学生的自己工作实际和生活实际进行选题。

2.毕业论文的选题的难度和强度要适合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相应的研究条件,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努力能够完成写作任务。

3. 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在本法学专业范围内。

二、选题清单(一)民商经济法类1.跨国网购中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机制研究2.我国产品安全法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研究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平台法律监管体系研究4.城市房屋拆迁中权益人法律保护策略分析5.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受人权益的法律保障研究6.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法律地位与保护研究7.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的司法实践与法律完善8.事实婚姻的法律认定与权益保护研究9.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法律完善探讨10.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法律制度建设思考11.夫妻债务法律界定及责任分配问题研究12.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平衡机制研究13.生育权的法律界定与保障研究14.离婚自由权的法律边界与限制探讨15.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标准与司法实践研究16.再婚家庭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1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相邻权关系研究18.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研究19.格式合同条款的法律规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20.我国除斥期间制度完善研究21.网络课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探索22.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订立中的适用研究23.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24.离婚后子女探视权保护的法律策略25.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法律适用与问题研究26.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法律规制研究27.《民法典》下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28.所有权行使限制的法律制度研究29.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30.快递丢失与毁损的赔偿责任及法律救济研究31.快递服务合同保价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32.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适用与保护33.“恶意差评”行为的法律定性及责任承担研究34.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35.《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中的法律问题与改进建议36.非法人组织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37.民事时效制度的完善与司法实践研究论情势变更原则38.论代理行为的效力39.大数据背景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40.浅议我国债权人代位制度及完善41.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42.论“恶意差评”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责任43.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44.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45.第三方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46.个人信息权保护路径探索-以《民法典》为视角47.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及其保护48.在线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49.论网络时代个人位置信息的法律保护50.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51.论小区业主共有权的法律保护52.微博名誉侵权之归责原则研究53.论劳动者单方解除权5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55.浅析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以XX地为例56.试论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违约金制度57.竞业限制若干问题研究58.论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59.劳务派遣若干问题探讨60.对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思考61.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保护62.劳动人事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63.试论劳动人事争议“一调一裁二审”机制的不足与完善64.论《劳动合同法》中的预告解除权65.浅析反就业歧视的立法完善66.劳动关系中“农民工”的主体特征与权益保护研究67.社会保险争议若干问题辨析—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为视角68.农民工工伤维权难的法律问题研究69.论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70.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71.我国《社会保险法》中的弱势群体保护问题探讨72.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思考73.我国劳务派遣工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研究74.社会保险争议解决途径研究75.老年化趋势下我国城镇老年人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研究76.社会保险代位追偿制度研究——以工伤保险制度为例77.代驾法律问题研究——以民法为中心78.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的作用及完善79.试论行政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解决中的作用80.浅析员工股权激励法律风险81.论“劳动关系”判定标准的反思与重构82.解聘公司高管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83.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制度研究84.人工智能时代劳动法的适用困境与出路85.《民法典》视域下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研究86.疫情防控下电子劳动合同的发展与法律应对87.电子劳动合同若干问题探讨88.论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89.论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之竞合90.民法典时代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规制91.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92.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制度研究93.粤港澳大湾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比较研究94.实习生劳动者身份研究95.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案外第三人权益救济96.论雇主责任对工伤保险的作用与影响97.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问题研究98.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确认问题研究99.简析因工外出情形的工伤认定问题100.中外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比较研究101.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研究102.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103.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规制104.网络购物中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105.电子商务虚假宣传法律规制研究106.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其法律规制107.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问题与对策研究108.我国老年人法律体系问题浅探109.终身学习立法问题研究——以老年教育为例110.老年人再就业法律问题研究111.老年人监护制度浅探112.论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的问题与完善113.养老法律问题研究(探讨居家养老、社会机构养老等方面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等,而非探讨养老保险制度)114.“以房养老”法律问题研究115.房屋抵押实务问题研究11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研究117.论房屋买卖合同的问题与对策118.试论商品房转让中的法律问题119.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问题与对策120.论城市房屋预售制度的法律问题121.论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法律问题122.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与对策123.小区“业主公约”法律问题探讨124.“房产税”相关法律问题研究125.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126.虚假房屋买卖合同问题研究127.无产权房屋买卖问题与对策128.论居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对策129.三胎政策下的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130.共享经济背景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131.论平台经济中的劳动关系认定132.“直播带货”法律问题浅探13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134.论新智能技术背景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如自动驾驶、无人驾驶)135.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研究(二)刑法类136. 1.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137.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138.论数罪并罚的根据:兼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139.醉酒人的刑事责任140.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141.试论刑法解释的限度142.试论偶然防卫143.“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144.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145.试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146.试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147.共同犯罪停止形态探析148.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149.试论间接正犯150.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151.试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152.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思考153.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154.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155.限制死刑的价值考量156.试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157.“扒窃”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析158.试论危险驾驶罪159.大数据技术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160.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及其保护161.试论转化型抢劫罪162.诉讼诈骗行为的性质辨析163.试论寻衅滋事罪164.恶意透支行为的司法认定165.试论受贿罪的主体166.考试作弊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167.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刑法保护168.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169.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170.刑法规制家庭暴力犯罪困局探析171.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研究172.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73.论无限防卫权174.高空抛物罪的法律适用研究175.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限制适用176.论非法经营罪的扩张适用及其解决路径177.刑法中的职业禁止研究178.试论我国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完善179.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研究180.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181.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认定及司法完善182.论网络空间中的侮辱罪183.论终身监禁制度适用的完善184.轻微暴力致死案件的刑法研究185.刑法中先行行为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186.窃取网游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认定187.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188.袭警罪的法律适用研究189.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190.刑事强制医疗的适用和反思191.论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犯罪性192.共犯脱离问题研究19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194.人工智能的犯罪主体及其刑法规制195.论“网络暴力”致人自杀死亡的刑事责任成立的正当性196.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边界探究197.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研究198.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以被害人参与为视角199.社会医疗保险诈骗行为的刑法规制200.老年人刑事司法保护机制研究201.挪用资金罪司法认定中若干问题研究202.正当防卫时间要件研究203.单位犯罪的刑事归责研究204.自媒体虚假信息的法律规制205.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问题研究206.网络著作权犯罪的刑法规制207.论药品犯罪的刑法规制208.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研究209.生物安全风险的刑法规制210.论法人信息的刑法保护211.货币数字化场景下洗钱犯罪形态和刑法重构212.安全生产的刑法保障——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规定的解读213.基因编辑之刑法规制及其限度21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客观要件的分析215.民间融资的刑事法律风险界限216.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实证研究217.一般累犯的司法疑难问题研究218.论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219.论逃税罪免责条款的完善220.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221.论刑法中的法令行为222.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过错量刑影响研究223.假想防卫的错误类型与罪过认定224.论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分225.网络洗钱犯罪的惩治研究226.虚假广告代言行为入刑问题研究227.反抗家庭暴力行为的刑法评价228.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229.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益侵害与量刑匹配性研究230.减刑制度研究231.拐卖儿童罪的司法适用研究232.故意犯罪中明知的证明困境与出路233.论牵连犯的处罚原则234.论胎儿权益的刑法保护235.论我国刑法中的特别没收制度236.论医疗事故罪中的“过失”237.论财产犯罪的事后处置赃物行为238.多次盗窃的司法认定239.冒名顶替罪的司法适用问题浅探240.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司法认定241.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242.共同犯罪的追诉时效探析243.高空抛物罪的立法评析与适用难题研究244.妨碍传染病防治罪的刑法适用研究245.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反思与完善246.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措施分析247.《刑法修正案(十一)》洗钱罪扩张适用的司法认定248.商业代孕犯罪化理论探究249.交通肇事逃逸的理解与适用250.商业贿赂中的单位行贿罪251.论警察防卫的刑法定性252.精神控制致人自杀死亡的刑事规制——以PUA“教唆自杀”为例253.人工智能技术的刑法规制254.防卫过当罪过判断的理念与方法255.再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调整问题——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背景256.洗钱罪适用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为背景257.从“反杀型”案件看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判断标准258.关于正当防卫的性质、条件和实践——解读《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259.自动驾驶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及其责任分配260.暴力伤医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26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司法疑难问题解析262.公序良俗原则在刑法出入罪中的作用分析263.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264.论我国网络犯罪有关立法的变迁265.我国缓刑犯社区矫正性质探讨266.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规则研究267.过失领域被害人风险同意的刑法意义268.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理解与适用269.《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猥亵儿童罪加重情节的理解与适用270.重婚的认定与处理(三)行政法类271.生态法治视野下的林业行政补偿272.试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273.可撤销行政行为与无效行政行为分析274.行政给付与行政救助的比较研究275.行政诉讼被告制度的反思与重构276.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分析277.行政补偿制度研究278.行政主体基本问题研究279.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研究280.行政法原则对诚信政府建设意义281.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分析282.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283.论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关系284.试论行政行为分类与意义285.论行政行为的效力286.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287.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288.论行政强制措施289.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290.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291.论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292.论行政复议范围的确定标准293.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294.论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的关系295.论行政诉讼的功能296.论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297.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98.论行政诉讼地域管辖299.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300.论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301.论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302.论行政诉讼证据的采信原则303.论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304.论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改变权305.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的应用意义306.公务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法律地位307.浅论越权无效原则308.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正义309.行政诉讼中的受案范围研究310.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研究311.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制度研究312.听证制度在我国发展的前景和瞻望313.行政立法权的分配及其存在的问题314.行政指导行为的司法救济315.论辅警的法律地位316.行政执法权利保障探析317.试论行政处罚制度的问题与对策318.论行政法治原则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319.行政合理性原则研究——以行政处罚为视角320.我国行政复议的现实问题与对策321.行政执法程序的困境与对策322.论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行政立法问题323.论行政调解的问题与对策324.论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问题与完善325.《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326.治安管理处罚中认错认罚制度的构建327.社区治理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328.论社区治理中的“公序良俗”原则329.社会治理中的法治困境与对策330.论社区治理中“德法共治”的实践路径331.论我国基层民主自治法律问题与对策332.社会治理与地方立法研究333.社区疫情防控中的法律问题探析334.社区(乡村)治理的法治化研究335.网络时代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336.论改善营商环境的法律策略与途径337.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问题与对策(四)诉讼法类338.关于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探讨339.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研究340.关于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思考341.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342.论我国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343.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探究344.论二审全面审理原则345.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346.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民事规制347.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348.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探究349.举证妨碍问题探讨350.民事诉讼自认制度探究351.论法官释明权352.既判力的作用及其正当化根据353.试论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倒置354.论当事人处分权的程序保障355.连带债务诉讼研究356.民事诉讼中预决事实研究357.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之探析358.论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359.审判中心视角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研究360.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361.浅析当前我国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与对策362.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363.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问题研究364.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有效辩护365.我国电子数据证据制度的若干反思366.刑事缺席审判与境外追逃措施的协调适用367.论刑事电子取证中的载体扣押368.追诉时效争议问题研究——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协调为视角369.刑事缺席审判被告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370.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37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从宽”的依据及其适用372.监察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以《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为视角373.论检察机关集中管辖制度374.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衔接及其完善375.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机制研究376.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377.论重罪检察中的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程序的完善378.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程序困境及优化路径379.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的异议权380.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分析381.非法证据排除的裁判方法382.交通肇事刑民责任竞合下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383.刑事速裁案件二审程序研究。

刑法执行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

刑法执行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

刑法执行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刑法是人们规范社会行为的法律,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制度之一。

而刑法的执行是保障刑法有效的必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关键途径。

然而,在刑法执行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刑法的效力,更是挑战了刑法制度和司法公信力,因此需要我们重视并采取对策。

一、执行困难是刑法执行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在刑法执行实践中,执行难是制约刑法实施的一个重要因素。

执行难包括法律适用难、证据难、被执行人或财产难以找到等情况。

这些情况的出现会使执行程序耗时耗力,也容易给被执行人和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针对执行难问题,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执行制度和规则。

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信息系统,便于快速查找和冻结。

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也应该增加债权人的权利,为其提供更多的保障,方便执行操作。

二、执行标准不一是刑法执行实践中的另一重要问题刑法执行实践中的另一个问题是执行标准不一。

执行标准不一,表现为执行的程序和标准在不同地区和法官间存在差异化,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同。

这一问题体现出刑法实施时的地方性和不可知性,不仅让个体产生了不公正感受,更严重的是,可能导致司法公信力的降低。

针对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需要建立统一的执行标准。

在执行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审判统一的原则,增进法律的透明度和可知性。

同时也需要健全相关的撤销和重新审理机制,处理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

三、严格意义上的刑罚执行是刑法执行实践中还存在的问题在刑法执行实践中,存在着严格意义上的刑罚执行问题。

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刑罚执行的矛盾性上,即有时刑罚执行过程中与刑罚目的之间存在矛盾,执行过程动辄侵犯被判刑人的人权,这使得刑罚执行在另外一种意义上产生了新的“不合理性”。

针对刑罚执行问题,需要将刑罚执行与人权保障进行统一。

即在执行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应该着重保障被判刑人的权利和尊重罪犯的人格。

同时,刑罚也需要彻底体现出其维护社会正义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不足与完善-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不足与完善-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不足与完善-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超越行政执法范畴、涉嫌犯罪的案件从一般行政执法中分流出来,由司法机关予以刑事追究,在此过程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主体相互协作、配合及监督的工作制度,是中央为更好的落实依法治国而提出来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

一、两法衔接工作中的不足及原因分析(一)工作开展阻力较大,行政执法部门配合的积极性不高一是行政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

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但在监督与被监督这一对立统一的矛盾中,表面上看监督者处于优势地位、被监督者处于劣势地位,其实并非如此。

二是行政执法部门各扫门前雪的思想在作祟。

在我国现行条块分割的行政执法体制下,行政执法部门虽说是相互配合、相互协作,但实际上却是各自为政。

三是行政执法部门利益在作祟,造成了以罚代刑的盛行。

(二)财力、物力、人力的不足,影响了两法衔接工作的快速、有效地开展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就是想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消除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现象。

在实际中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尤其是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是一项耗费大量财力、物力、人力的系统建设。

一个先进的、成熟的信息平台,应当具有基础数据、案件办理、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流程跟踪、查询统计、法律法规查询、案件预警等功能,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也应该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那些虽未给予刑事处罚但需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同时对于处在侦查监督第一线的侦查监督部门来说,同样面临着案件多、人员少,无法抽调专人管理、运行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的困境,致使信息录入不及时、案件监督滞后等各种难题。

(三)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宽泛,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法律规定盲点较多制定的《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高检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虽然为两法衔接工作在法律上提供了依据。

行刑衔接存在的问题

行刑衔接存在的问题

行刑衔接存在的问题行刑是一种严厉的惩罚方式,但在执行过程中常常存在着衔接问题。

具体表现为:1. 信息传递不畅:在执行行刑之前,需要对被执行人进行身体检查、安全检查等程序。

然而,在不同部门之间信息传递不畅,可能导致重要信息遗漏或延误。

2. 执行人员配备不足:由于行刑需要保证安全和秩序,因此需要有足够的执行人员。

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执行人员配备不足的情况,导致无法有效地控制局面。

3. 执行流程缺失:在执行行刑的过程中,需要有明确的流程和标准操作规范。

但有时候可能会出现流程缺失的情况,导致执行人员无法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4. 设备缺陷或故障:在行刑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如手铐、电击器等也可能存在缺陷或故障。

这些问题可能会威胁到被执行人和执行人员的安全。

以上是行刑衔接存在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部门间协作与沟通:各部门之间应该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共享信息,确保执行行刑前的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2. 增加执行人员配备:行刑时应该有足够的执行人员,以确保安全和秩序。

因此,可以考虑增加执行人员的配备。

3. 确定明确的流程和标准操作规范:建立明确的流程和标准操作规范,对于保证行刑效率和安全至关重要。

因此,在执行行刑之前应该明确规定流程和标准操作规范。

4. 定期维护设备并进行检查:在使用设备之前应该定期进行维护,并对设备进行检查。

如果发现设备存在缺陷或故障,应该及时更换或修理。

总之,在行刑过程中要注意衔接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行刑效率和安全。

数罪并罚原则及其适用规则

数罪并罚原则及其适用规则

数罪并罚原则及其适⽤规则
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中⾮常重要的⼀项处罚制度,当犯罪嫌疑⼈实施同⼀个犯罪⾏为,犯罪⾏为构成不同罪名的,法院就可以进⾏数罪的并罚,那么数罪并罚的原则及其适⽤规则?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数罪并罚有什么原则及其适⽤规则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适⽤的规则是同⼀个犯罪⾏为触犯不同的犯罪罪名。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九条 【判决宣告前⼀⼈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的刑期,但是管制最⾼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不能超过⼀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五年的,最⾼不能超过⼆⼗年,总和刑期在三⼗五年以上的,最⾼不能超过⼆⼗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完毕后,管制仍须执⾏。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种类不同的,分别执⾏。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数罪并罚有什么原则及其适⽤规则”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适⽤的规则是同⼀个犯罪⾏为触犯不同的犯罪罪名。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数罪并罚制度是指在一个犯罪行为中,同时适用多种法律条款进行定罪处罚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通过综合考量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对犯罪行为进行全面定性,从而更准确地判断罪行及确定处罚。

然而,在我国法学专业领域,对于我国数罪并罚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为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本文将从法学专业的角度对其进行浅析。

一、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在我国的数罪并罚制度中,存在着以下几个不足之处:1. 法条模糊不明确: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数罪并罚的法条表述模糊,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和适用条件,导致各级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出现了执行的不统一性。

这种模糊的法律规定给司法实施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使得数罪并罚制度无法得到有效运用。

2. 定罪标准不明确:在现行的数罪并罚制度中,对于定罪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

尤其是在涉及数罪并罚的复杂犯罪案件中,没有给出明确的依据和判断标准,导致对同一种罪行的定性和定罪结果存在差异,容易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3. 惩罚力度不够均衡:我国数罪并罚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对于不同罪行之间的关系安排不够均衡。

在一些案件中,明显为主要罪行的犯罪行为附加了过多的附带罪行,使得罪行之间的关系变得模糊,导致了对犯罪情节的准确定性不足。

4. 罪名界定不明确:在涉及数罪并罚的案件中,对于犯罪行为的罪名界定存在问题。

由于数罪并罚的复杂性,经常出现对罪名的重复使用以及对罪名的模糊定性,容易导致对犯罪行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产生质疑。

以上是当前我国数罪并罚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为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有必要采取措施进行改革。

二、完善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途径为了解决我国数罪并罚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1. 明确法条表述:在法律层面上,需要对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相关法条进行明确的修改和补充,给出明确的界定和适用条件。

这样才能够避免在司法实施中出现执行不统一的情况,提高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新时期监狱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新时期监狱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研究思路及方法:
一、研究思路
论述监狱行政执法的内涵和意义,研究监狱行政执法建设的历程和现状,讨论未来监狱行政执法的发展趋势以及如何有效提升监狱行政执法能力。重点研究和分析了目前监狱行政执法在队伍建设、制度保障、机构职能等方面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并尝试提出相关的对策加以解决,使监狱行政执法提供更高效、更优质的服务,提升行政效率,对社会刑事事务更有效的管理。
二、研究突破
当前,监狱系统在加大管理力度,强化矫治功能,维护监管改造秩序,创建平安、文明、和谐监狱过程中,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监狱民警在对罪犯行政执法管理过程中,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宽严失当、管理弱化等问题,同时,由于对罪犯的惩戒性制度缺失,法律法规不健全,队伍建设存在问题等原因使得监狱民警在规范行政执法管理中程度和效能大打折扣,目前研究监狱行政执法的文章较少,本次研究是行政管理与司法机构行政执法结合的一次新的突破。
二、选题意义
(一)理论意义
监狱管理工作要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出成效、出质量,实现造就守法公民的目标,严格规范监狱民警的行政执法行为,落实对罪犯依法严格管理和科学文明是应当的、必要的;而通过健全法律法规,规范、约束、促使罪犯接受管理、认同管理和服从管理也是同等的重要。做为一名基层的监狱民警,在对罪犯行政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同样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与困惑,通过对当前监狱行政执法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剖析,从依法治监,推进监狱法制建议的角度,提出了广大民警共同面临的新问题并提出思路和建议,以引起大家共同关注和深思,进一步完善我国监狱行政执法相关理论。
4、王志亮在《我国监狱的行政管理》中提到当前我国正处于历史性的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涌现,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市场经济机制的日渐成熟与政治体制、政府职能定位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在这种特定的历史背景条件下,对整个社会的公信力提出了新的挑战。监狱机关是立案、侦查、起诉、判决和执行等整个司法流程的最后一个环节,各个环节相互影响,当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不公的情况都必然会导致监狱的行政执法公信力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当其他政法部门的公信力下降的时候,监狱机关的行政执法公信力必然受到牵连。以上两个方面即为监狱行政执法的公信力缺失的结构性原因,在这种情况下监狱很难做出实质性的改变。因此在这种特殊的环境下,监狱的行政执法工作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引起民众的不满。

案件查办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案件查办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案件查办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案件查办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问题,严重影响案件的进展和公正性。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改进案件查办的工作,有以下对策建议:1.证据收集不全面的问题:案件查办过程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证据往往无法被完全收集到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利用科技手段提高证据收集的效率,例如通过视频监控、电子勘验等技术手段,扩大证据的来源,提高证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证据的合法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如果证据存在问题或是非法的,将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性和法律效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确保证据的来源合法、获取方式合法,并通过法律手段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和处罚。

3.司法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案件查办过程中,司法程序的规范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很多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司法程序没有得到严格遵守,导致案件的误判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司法程序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4.嫌疑人权益保障不到位的问题:案件查办过程中,对嫌疑人的权益保障是一个重要问题。

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维护案件办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的需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建立健全嫌疑人权益保障的制度,加强对嫌疑人的法律援助,保障他们的辩护权和合法权益,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嫌疑人权益的重视。

5.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案件查办过程中,司法资源的分配不均往往会导致一些案件得不到有效查办,甚至滞后审理。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加强对司法资源的统筹和分配,优化资源配置,加大对一些复杂案件和疑难案件的支持,提高案件查办的效率和质量。

以上所提问题及对策建议只是部分案件查办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多方合作,不仅仅是司法部门的责任。

论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

论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

论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作者:刘爱花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摘要】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适用的基本制度之一,其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刑法第69条、70条和第71条中,对于一些不同的数罪并罚情形的出现,由于没有系统规定,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难度较大。

本文从数罪并罚制度主要特征及实施意义入手,简要分析了数罪并罚的原则,针对数罪并罚实践运作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刑法;数罪并罚制度;特征;意义;原则;对策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适用的基本制度之一,由于目前我国立法系统还不健全,相关法律条文尚不完善,现行刑法中有关数罪并罚制度的规定尚不详细和完善,从而使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无法可依、尺度不一等问题,影响了司法的严谨性和公平性。

因此,研究数罪并罚制度相关内容,针对数罪并罚实践运作中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数罪并罚制度主要特征及实施意义数罪并罚是指法院对犯罪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之后,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规定决定其应予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数罪并罚制度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事实特征,即数罪并罚制度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是一人犯有数罪。

(2)时限特征,即数罪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以内发生的。

(3)程序和操作特征,即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数罪并罚制度必须依照法定的原则和规则,严格按照相关操作执行。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司法机关正确解决数罪并罚问题的法律依据。

数罪并罚制度的实行符合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该制度的实施体现了有罪必罚、一罪一罚的刑法原则,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必然要求,体现可司法公正性,是健全和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制度。

二、数罪并罚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时所依据的规则,是数罪并罚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决定着数罪如何进行并罚。

数罪并罚原则主要有四种:(一)并科原则并科原则是基于“有罪必罚”和“一罪一罚”的刑法原则而对犯罪行为进行的惩罚,对所犯罪行为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合并执行。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刑事审判质效不断受到社会关注和批评。

虽然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在不断完善,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阻碍了刑事审判的公正、高效与公信力。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探讨。

二、问题一:审判程序不完善在刑事审判中,审判程序是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存在着审判程序不完善的现象,例如庭审不及时、不充分等问题。

这样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等待和成本,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问题二:证据收集不规范在刑事审判中,证据是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

有些案件中存在着证据的收集不规范的问题,导致了一些案件无法有效审理或者判决结果失去说服力。

证据的收集方式也影响到法官的判断,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四、问题三:法官素质不高法官是刑事审判中的主要执行者,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刑事审判的质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由于法官素质不高,审判过程中存在主观臆断、不理性等问题,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公正,也影响到了判决的效力和公信力。

五、问题四: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司法资源的配置不均衡也是刑事审判质效存在问题的一个方面。

在我国一些地方,由于司法资源过度集中,导致了一些地区的审判效率低下,案件审理时间过长。

而一些地方的司法资源又相对充裕,导致了审判速度过快,影响了案件审理的质量。

六、问题五:司法透明度不足在刑事审判中,司法透明度是保障刑事审判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司法透明度不够,审判过程缺乏公开、透明,导致了一些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信任度不高,也增加了司法公信力的问题。

七、问题六: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司法监督机制是刑事审判质效的一个重要保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一些地方的司法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审理案件时存在被干扰的情况,导致了司法裁判的不公正。

八、问题七:律师参与程度不够律师是司法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参与者,其参与度直接影响到刑事审判的公正与公信。

多头执法问题建议和化解经验做法

多头执法问题建议和化解经验做法

多头执法问题建议和化解经验做法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和科技的高速发展,各种新型犯罪和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对执法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由于部门之间的信息不畅、职责不清等问题,导致了多头执法问题的产生。

多头执法问题指的是在涉及多个执法部门的案件中,各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协作不畅等情况,导致办案效率低、工作效果差的现象。

如何有效地解决多头执法问题,提高执法部门的协同作战能力,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在面对多头执法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下面我将就此展开深入探讨。

一、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信息共享是解决多头执法问题的关键。

各执法部门之间应建立起信息共享的机制,通过共享案件信息、嫌疑人信息、违法行为信息等,实现对案件的全面、及时、准确的掌控。

在这一过程中,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建立统一的信息评台,实现数据互通、共享查询,提高信息共享的效率和准确性。

加强协同作战,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工作合作机制,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协作畅通,形成合力,提高办案效率。

二、规范执法程序和加强执法培训多头执法问题的产生部分原因是各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程序不统一、执法标准不一。

我们需要加强对执法程序的规范化管理,明确各部门的执法职责和权限,建立统一的执法标准。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能力,使其能够熟练掌握执法程序和技巧,提高办案效率和准确性。

三、加强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在解决多头执法问题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忽视社会的监督和参与。

社会各界应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和揭露。

通过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交流,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参与到执法工作中来,形成执法部门、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合力,共同解决多头执法问题。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解决多头执法问题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

作为普通公民,我们也要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存在问题及对策

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存在问题及对策

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存在问题及对策在2016 年4 月开始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开展的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中,笔者在核查摸底与清理纠正阶段发现判处实刑罪犯的交付执行阶段存在的一些问题,现就本辖区内的集中清理活动中发现判处实刑交付执行过程中仍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应对措施。

一、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的基本情况及特点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集中清理活动中,针对罪犯基数大、罪名种类多、未交付执行原因复杂、个别案件时间较久远等情况,通过案件管理中心导出数据,在档案室进行多次查阅案卷,通过监管系统进行筛查,与法院、公安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等方法,从千余条数据中进行逐个排查,对本辖区内所有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交付执行刑罚的案件进行彻底清查,清查结果显示,本辖区范围内仍有判处实刑罪犯尚未执行刑罚,包括看守所拒绝收押、罪犯逃匿躲避刑罚、法院交付前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未收监执行等情况。

一)从罪名来看,主要集中在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交通肇事罪等罪名在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清理名单中,涉及多种罪名,其中危险驾驶罪罪犯数量最多,占总人数的比例近80%,其他罪名,如寻衅滋事罪、交通肇事罪、容留卖淫罪、故意伤害罪等罪犯数量较少,占总人数的比例为20%。

(二)从刑罚种类上来看,主要集中在拘役在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清理名单中,涉及拘役的罪犯数量最多,占总人数的比例接近80%,且均为危险驾驶罪,其余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数量占总人数10%,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数量占总人数的10%。

(三)从未交付执行原因来看,主要集中在罪犯逃匿、看守所拒收等情况在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清理名单中,罪犯逃匿的数量占总人数的75%,且主要集中在危险驾驶罪中,看守所拒收的数量占总人数的25%,拒收的主要原因为罪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四)从未交付执行具体情况来看,主要集中在罪犯逃匿、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

我国刑法数罪并罚制度的讨论

我国刑法数罪并罚制度的讨论

我国刑法数罪并罚制度的讨论【摘要】数罪并罚制度是刑罚在具体适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对数罪并罚制度的涵义和特点,形成此种制度的原因和根据,以及在刑罚中的适用进行了思考和讨论,并且指出了现今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给出了几点建议,表明我国应当以刑罚的目的为基础,适度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完善数罪并罚机制,才能形成更完善的数罪并罚制度。

【关键词】数罪并罚制度;数罪并罚原则;适用;完善一、数罪并罚制度的涵义及其特点数罪并罚是指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1]。

数罪并罚是对一人所犯数罪准确评价的结果,是与罪责刑原则相适应的、使刑法能够有效发挥的科学法律制度。

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是数罪特点,即同一人犯有数个罪名,这个特点是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前提;第二个是时间特点,即同一个犯人所犯的罪都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发生;第三个是原则特点,即对犯人实施数罪并罚时,按照法定的制度,对各罪分别进行定罪量刑,综合评估后再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我国数罪并罚制度形成的原因和根据刑罚的目的是以报应和功利作为出发点的,而我国数罪并罚制度就是将报应与功利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我国数罪并罚制度追求的是“刑当其罪与刑足制罪相结合”的刑罚目的。

在对犯罪人所犯数罪的量刑时,会出现情节的重复评价现象以及刑罚的过剩现象,这样就违背了刑罚的正义性和功利性的目的。

数罪并罚制度的出现是因为考虑到了这个缺陷,规定以一定方法决定最后执行的刑罚,将去除情节的重复评价部分,让刑罚更具有公正性。

“主客观相统一”的理论是我国犯罪构成的理论,这个理论的内容是,在对犯罪人进行量刑时,既要评价犯罪人的外在行为,也要考虑犯罪人具有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倾向,即反社会性,必须在对着两个因素的综合评价后,才能决定其刑事责任[2]。

当一人犯数罪时,数罪并罚制度的形成便是为了实现“主客观相统一”这一理论。

数罪并罚制度就是在对犯罪人量刑时,把其所犯数罪看作同一个犯罪人格的体现,对犯罪人主观上的恶性进行综合评价。

数罪并罚制度缺陷以及优化

数罪并罚制度缺陷以及优化

数罪并罚制度缺陷以及优化数罪并罚制度作为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对犯罪分子所犯的多个罪行进行综合评价和合理量刑,以实现刑罚的公正与恰当。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制度并非完美无缺,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并加以优化。

一、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1、量刑幅度的不确定性数罪并罚制度中,对于不同罪行的量刑幅度如何合并计算,缺乏明确而统一的标准。

这导致法官在量刑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例如,对于两个罪行,一个量刑为 3 年至 5 年,另一个量刑为 5 年至 7 年,在具体合并量刑时,法官可能会得出差异较大的结果,缺乏明确的计算方法使得量刑的准确性和一致性难以保证。

2、对犯罪行为的评价不够全面数罪并罚往往侧重于对各个罪行的单独量刑后进行简单相加或限制加重,而可能忽视了犯罪行为的整体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

比如,一个人先后犯了盗窃罪和抢劫罪,仅将两个罪行的量刑相加,可能无法充分反映其犯罪行为的连续性和恶劣程度,以及对社会秩序造成的严重破坏。

3、刑罚执行方式的衔接问题在数罪并罚后,不同刑罚的执行方式可能会产生冲突和衔接不畅的情况。

例如,同时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时,如何执行存在争议。

此外,对于缓刑、假释等刑罚执行方式在数罪并罚中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操作也不够清晰,容易导致执行上的混乱。

4、忽视犯罪人的改造可能性数罪并罚制度主要关注犯罪行为的惩罚,而对犯罪人的改造和回归社会的可能性考虑不足。

这可能导致一些犯罪人在服刑期间难以得到有效的改造,出狱后重新犯罪的风险增加。

例如,对于一些初犯但因数罪并罚被判处较长刑期的犯罪人,如果在量刑时不充分考虑其改造的可能性和潜力,可能会使其失去改造的信心和机会。

二、数罪并罚制度的优化建议1、明确量刑计算标准制定更为详细和具体的量刑计算规则,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可以通过建立数学模型或量刑指南,对不同罪行的量刑幅度进行科学合理的合并计算,确保量刑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当前贪污贿赂等窝案、串案查处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当前贪污贿赂等窝案、串案查处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当前贪污贿赂等窝案、串案查处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随着各项管理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受利益驱动及影响,在单独侵吞国家集体利益风险较大的情况下,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逐渐增加,成为窝案串案频发的新特点,给职务犯罪查处工作带来了新问题和新挑战。

标签:窝串案件;查办困境;应对策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贪污贿赂等犯罪形式和作案手段的多样化、隐蔽化、职能化,导致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窝案、串案频发。

2008年以来,笔者所在的县共立案窝案8件30人,占立案总人数的62.5%,涉案人数最多的一件7人,涉案金额最大的一件5人涉嫌挪用公款360万元;串案3件3人,占立案总人数的6.25%。

所办案件中涉农案件所占比例大、单件涉案人数多、单笔涉案金额高。

对此,笔者就所在基层院2008年以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窝案、串案查处中的情况、面临的困难及应对对策等方面作以简要分析。

一、当前窝案、串案侦查工作面临的困境1、窝案、串案突出,犯罪呈集团化趋势贪污贿赂犯罪具有牵连性和多发性的特点。

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和国家逐渐加强了对权力的分解、监督,犯罪分子要实现和掩盖自己的罪行,必须上下疏通,打通各个环节,从而形成“利益共享”的默契关系。

随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水平的提高,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而且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能力增强,犯罪表现形式也更加隐蔽,难以发现和认定。

以贿赂犯罪为例,犯罪嫌疑人把收受贿赂与谋取利益的间隔时间拉长,收钱后不马上办事,或者办事后不马上收钱,甚至是在职时办事,离职后再收钱,故意制造二者之间没有关系的假象。

还有的犯罪嫌疑人收了钱不办事,或者办事都不直接收取好处费,或者不违反程序和规定办事,使得查证困难,有时甚至难以认定。

2、查处案件中干扰多、阻力大、取证难的现象依然存在。

从目前司法体制上,检察机关现行的管理体制使其难以抗拒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难以落到实处。

实践中认罪认罚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认罪认罚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认罪认罚存在的问题一、认罪认罚制度的概述二、实践中认罪认罚制度的问题1. 诉讼权利受损2. 法律适用不统一3. 羁押期间限制人身自由4. 对于无辜被告的不公正待遇5. 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6. 认罪认罚制度滥用问题三、解决实践中认罪认罚制度的问题的建议1. 加强对于案件的审查和监督机制2. 完善法律适用规定和程序标准化操作流程3. 加强对于羁押期间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管力度4. 设立专门机构对于无辜被告进行维权保障5. 加强被告人权利保障6. 严格限制和打击滥用认罪认罚制度行为四、结论一、认罪认罚制度的概述“认罪认罚从宽”政策是指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种政策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首,主动认罪,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侦查和审判工作,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

二、实践中认罪认罚制度的问题1. 诉讼权利受损在实践中,由于对于认罪认罚制度的滥用和误解,很多被告人在面临刑事诉讼时选择了主动认罪。

但是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告人放弃了一些重要的诉讼权利。

例如,被告人可能放弃了辩护权、听证权、申诉权等等。

这些都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2. 法律适用不统一在实践中,由于各个地区法官对于“认罪认罚从宽”政策理解的不同以及对于具体案件情况的评估标准存在差异,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这种现象会导致同样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在不同地区受到不同程度的惩处。

3. 羁押期间限制人身自由在实践中,由于认罪认罚制度的存在,很多被告人在被逮捕后会选择主动认罪。

但是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受到更长时间的限制人身自由。

这是因为在认罪之前,被告人需要接受一系列的审讯和调查,这些过程可能会导致羁押期间变得更加漫长。

4. 对于无辜被告的不公正待遇在实践中,由于对于“认罪认罚从宽”政策的滥用和误解,很多无辜被告人因为害怕受到更严厉的惩处而选择了主动认罪。

这种行为会导致无辜被告人受到不公正待遇,并且可能会使真正的犯罪嫌疑人逃脱惩处。

论中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缺陷与纠正

论中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缺陷与纠正
关键词 :数罪并罚;限制加重;立法完善;附加刑;漏罪
引言
通俗来说数罪并罚即对行为人犯下多个罪刑进行合并处罚。本文根据目前有关资料的了解,数罪并罚这一制度在我国《刑法》中的规定仅在第69、70、71条之中提及,仅仅用这三条来阐述数罪并罚这一制度。虽然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对关于数罪并罚制度的完善,但是数罪并罚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之中,仍然存在许多漏洞及不足之处。
世界各国在运用数罪并罚这一制度时所适用的原则,无外乎包括以下四种,也即吸收、并科、限制加重以及折中原则。然而由于各国不同的国情、风俗习惯、历史差异等,其对于数罪并罚制度所适用原则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例如:德国刑法典第53条第1款表示:“因犯数罪同时受审判,因而被判处数个有期自由刑或罚金刑的,应宣告总和刑。”是适用了并科原则;法国目前所适用的新刑法典中第132-5条表示:“自由刑是同一性质,且任何自由刑均与无期刑相混同。”则是适用了吸收原则;瑞士联邦的刑法典中第68条第1款也有注明:“因一行为或数行为可能被判处数个自由刑的,法官可就其最严重的行为判处自由刑。”也是适用了吸收原则。[2]参照我国《刑法》第69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拟行的刑期。”可以看出我国适用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基本原则。
(二)完善异种自由刑并罚制度 8
(三)完善附加刑并罚制度 9
(四)对同种漏罪做一罪重罪处罚 9
结论 10
参考文献 11
英文摘要 13
致谢 14
论中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缺陷与纠正
摘 要:数罪并罚这一刑罚制度在中国刑法中占据一席之地,其主要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下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后刑罚没有执行完毕又犯下新罪的并罚以及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犯下新罪且又发现漏罪的并罚这四种情形之中。然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不当、异种自由刑并罚混乱、附加刑的并罚缺乏操作性以及同种漏罪并罚有失公平等诸多问题。因此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从改善其适用原则、完善异种自由刑以及附加刑的并罚、对同种漏罪做一罪从重处罚等方面对其进行纠正,以期优化我国数罪并罚制度。

当前刑事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刑事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刑事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的基本要求,就是对法律负责,不折不扣地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将对法律负责作为目标和任务始终贯穿于公安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

由于受主客观方面的各种因素的影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在执法各个环节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也正是由于这些执法环节上存在的问题,影响了公安机关及其广大民警的良好形象。

一、刑事执法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一)立案不规范不论是办理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都应当先立案,然后才能开展调查或侦查。

但从平时的执法情况来看,在立案执法中,还有不少的违法情况存在,有的先调查、侦查,后立案,或案件办结时补立案,有时未立案便报批行政处罚或劳动教养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的立为治安案件,但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的立为刑事案件,但未按规定经分管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

有些案件到了提请逮捕或移送起诉时还没有刑事立案表。

(二)侦查不规范1、单独讯问、取证。

《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都规定,办案中应有两名民警,不能单独一人进行讯(询)问、调查,协警、协管员不能参与调查取证,而事实上在办案中大量存在单独讯问、询问、制作笔录的情形,以及存在名为民警,实为协警取证问题。

2、该出示证件不出示。

在执法中,无论是检查、调查,还是现场盘问、检查,都应该首先出示证件,亮明身份。

而实际上很多情况下我们的民警只是口头表明自己是警察或公安工作人员而没有出示证件。

3、取证地点不合法。

对于证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只能在证人的单位、住处或者公安机关内,不能在其他地方取证。

但往往在法定地方以外的场合进行取证。

(三)措施滥用1、乱用口头传唤措施。

按照有关规定,口头传唤只能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使用,不是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人员,以及刑事违法即犯罪嫌疑人员不能使用口头传唤。

执法实践中大量使用口头传唤,甚至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进行口头传唤,对不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员采用集体传唤。

2、刑拘等强制措施,在使用时往往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为了争取时间,延长至30天。

检察院经济犯罪工作总结存在问题及整改

检察院经济犯罪工作总结存在问题及整改

检察院经济犯罪工作总结存在问题及整改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案件的数量也不断增加,使得检察院经济犯罪工作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此次针对检察院经济犯罪工作进行总结,发现了以下问题:一、侦查力度不足侦查力度不足是造成经济犯罪案件侦办不力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证据往往难以获取、涉案金额巨大,需要搜集大量的线索和证据。

但有些地方检察院仍停留在传统的侦查模式,缺乏现代侦查技术的运用,使侦查工作无法有效开展。

二、执法标准不统一在经济犯罪案件中,执法标准的不统一也是导致侦办不力的一个问题。

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检察院之间对于同一案件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导致案件的侦办结果出现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很难达到公正、公平、公开的标准。

三、地方保护现象严重在一些地方,由于各种利益关系,保护经济犯罪嫌疑人等不正之风十分突出。

这种地方保护现象给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和挑战,容易导致调查取证不到位,证据不足,从而使经济犯罪得以逃脱惩处。

四、专业素质待提高在经济犯罪工作中,要求检察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同时还需要理解和掌握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法律法规和实践操作等。

但由于一些检察官缺乏相应的实践经验和政策理解,使得侦查工作受到了不小的影响。

以上问题的存在,导致了我国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不尽如人意,使得许多经济犯罪案件无法得到有效的打击和惩处,进一步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针对这些问题的存在,我们检察院应该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现代化思维,注重团队合作以及全面实施科技化手段,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积极采取有效举措,才能够更好地履行我们的职责,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矿产资源执法行刑衔接困难及建议

矿产资源执法行刑衔接困难及建议

矿产资源执法行刑衔接困难及建议一、引言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矿产资源的执法和行刑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这给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本文将就矿产资源执法行刑中的困难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困难及问题1. 执法行刑机构分散矿产资源执法行刑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如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各部门之间的执法力量分散,缺乏协调一致,容易出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问题。

2. 法律法规不完善矿产资源执法行刑涉及的法律法规体系相对复杂,存在一些空白和不完善的地方。

例如,在矿山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规相对薄弱,导致执法行刑难以依法进行。

3. 执法难度大矿产资源执法行刑往往面临的是复杂多变的情况,如矿产资源的非法开采、非法运输、环境破坏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处理需要执法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但很多地方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有限,难以胜任执法任务。

4. 执法行刑成本高矿产资源执法行刑涉及到大规模的调查取证、执法行动和司法程序,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

这不仅增加了执法行刑的成本,也加大了执法机关的负担。

5. 惩罚力度不够对于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相对较轻,很多违法行为只能受到行政处罚,无法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这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对于违法行为持续进行,执法行刑效果不佳。

6. 执法行刑信息共享不畅由于各个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限制,导致矿产资源执法行刑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

执法人员难以及时获取到相关的执法信息,影响了执法行刑的效率和效果。

7. 执法行刑监督不足矿产资源执法行刑的监督机制相对薄弱,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一些执法人员存在违法乱纪行为。

这不仅损害了执法行刑的公信力,也减弱了执法行刑的威慑力。

8. 执法行刑手段不足矿产资源执法行刑中,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执法人员往往难以及时获取到相关证据,无法形成有力的执法证据链。

这给执法行刑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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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制度的实践难题及完善对策(一)——来自浙江省金华地区的情况报告为了准确适用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数罪并罚制度,更好地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数罪并罚制度的完善,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特组织课题组先后在金华地区的九个县(市、区)检察院召开了十八个座谈会,分别与公、检、法的办案一线干警就数罪并罚制度实践运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当前数罪并罚制度的在实践运作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五大方面:即法院判决处理数罪时不并罚、少并罚的现象相当普遍;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同种数罪的是否实行并罚,存在分歧;普通犯罪与同类别特殊犯罪并存时,数罪并罚难以切实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数罪并罚情形下对于犯罪人能否适用缓刑,看法不一;数罪并罚案件中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评价做法不一,参差不齐。

现就调研情况进行整理述说,并在行文过程中尝试性给出一些建议性解决对策,以期为数罪并罚制度的实践发展和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一、数罪并罚制度概述(一)何谓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适用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法律制度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其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后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

数罪并罚(Combinedpunishmentforseveraloffenses)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审判机关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对一人所犯的数罪进行合并处罚。

数罪并罚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一人犯有数罪。

这是数罪并罚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就谈不上对数罪进行合并处罚。

关于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中外刑法理论中主要有行为标准说、危害结果标准说、法益标准说、犯罪构成标准说等观点,目前犯罪构成标准说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①]即应以犯罪构成的个数来确定罪数的单复,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但同时也要注意不能违背“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第二,一人所犯的数罪,必须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未经处理的漏罪,或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只有这三种情况下的数罪,才能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数罪并罚不是对犯罪分子数个犯罪简单相加处罚,而是先对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处罚,然后再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该犯罪分子应执行的刑罚。

(二)为什么要数罪并罚?一人犯数罪,自古以来即已有之。

对于数罪如何处罚,历代法律也多有规定。

我国古代刑法对一人犯有数罪,同时或先后被告发的,也实行合并处理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立法对数罪并罚也多有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15条规定:“凡犯多种罪者,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者外,应在总和刑以下,多种刑中的最高刑以上酌情定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因贪污而兼犯他种罪者,合并处刑。

”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适用的是综合数罪、酌情定刑的办法。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以后,对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数罪并罚的具体方法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从而为司法机关正确解决数罪的并罚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1、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

量刑的依据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一人犯一罪与一人犯数罪相比,无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上,还是在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无疑都大得多。

因而犯数罪的人理所当然应受到更为严厉的社会谴责和否定评价。

对犯数罪的人实行并罚体现了从重的精神,即使在数罪中最高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时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分别定罪量刑也表明了社会对犯数罪谴责的严厉程度远大于犯一罪的。

2、是有罪必罚、一罪一罚原则的内在要求。

马克思曾经指出:“惩罚在罪犯看来应该是他的行为的必然结果。

”犯了罪而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或犯了数罪与犯了一罪在惩罚上没有差别,就不可能遏制犯罪现象的发生,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建立也就只能是海市蜃楼。

正因为此,有罪必罚、一罪一罚作为一项刑事法领域的基本原则才被广为承认。

建立数罪并罚制度正是因应这一原则的体现。

3、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必然要求。

犯罪是对社会正常秩序的违背和否定,刑罚则是对犯罪的否定之否定,通过这种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从而表达社会正义理念,达到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的目的。

倘若对犯一罪的人与对犯数罪的人在处罚上不作区别,就既不能实现遏制犯罪的目的,导致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与犯罪人所受的惩罚明显失衡,也不能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②](三)如何进行数罪并罚?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时所依据的规则,其功能在于确定对于数罪如何进行并罚。

数罪并罚原则是数罪并罚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决定着数罪如何进行并罚。

它一方面体现着一国刑法所奉行的刑事政策的性质和特征,另一方面又从根本上制约着该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具体内容及适用效果。

综观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例,各国所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有四种: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折中原则。

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辅的折衷原则。

其特点是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其中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居于辅助地位,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性,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

具体规定数罪并罚制度的条文集中体现在我国刑法第69条、70条和71条当中。

具体可阐释如下: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所犯各罪分别量刑,然后按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此为数罪并罚的“先并后减”方法。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此为数罪并罚的“先减后并”方法。

二、数罪并罚实践运作中的问题及对策(一)法院判决处理数罪时不并罚、少并罚的现象相当突出1、问题调研中发现,目前在我市的司法实践当中,数罪处罚之后感觉没有并罚、少并罚的现象比较突出,大量的法院判决最终决定执行的主刑刑期仅略高于甚至等于数刑中的最高刑期,给人一种“数罪不并罚”的感觉,显得不尽严肃。

以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为例,该院在2005、2006和2007三年中的数罪并罚案件共计53件,多数案件在处理上都还可以接受,但也有少部分案件疑似存在问题——尤其是并罚后的结果与数刑中的最高刑相比显得没有并罚,给人以司法不严肃的感觉。

如在张某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中,法院判决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最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又如楼某受贿、贪污一案,法院判决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其他地区类似的案件同样也较多,如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保险诈骗、诈骗案,李某因犯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③]2、对策应当说,法院判决的结果是符合我国刑法的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包含本数)、总和刑期以下(最高不超过20年)这个规定的。

问题在于,这样处理尽管“于法有据”,但似乎没能很好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给人的感觉就是犯罪人尽管犯了数罪,但最终被处罚仅仅是被罚了一个罪,没有做到罚当其罪。

再退一步讲,犯罪人犯数罪表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一般为大,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对其进行并罚已经是“便宜”处理,现在并罚时又不能体现并罚或者少罚,就更难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法治原则了。

另一方面,诸如强奸、猥亵等犯罪均系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的罪名,危害甚大;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一直以来都是国家严厉打击的罪种。

毋庸讳言,这种判决处理也给司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调研中得知,实际上,法院在判决并罚时对于并的刑期幅度一般并无具体比例,各地只是内部掌握,但对于未成年人犯数罪并掉的刑期一般则可达2/3的刑罚幅度。

一如前述,法院的判决也是在法定的范围下作出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样,就给我们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带来了难题:由于其“于法有据”,故即便检察机关认为其没有做到罚当其罪从而提起抗诉,一般来说抗诉成功的可能性也并不大。

为此,我们建议在合适的时候可以对此作出修改,规定数罪并罚时要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不包含本数)、总和刑期以下(不包含本数)量刑。

还是以前述楼某受贿、贪污一案为例,修改后法院判决就应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不含两年)量刑。

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真正做到罚当其罪、不枉不纵。

此外,就法院而言,也宜在审理数罪并罚案件时切实查清犯罪事实,恰当判断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各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准确运用刑罚制度对犯罪人进行评价,判决以符合实际的刑期。

(二)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同种数罪的是否实行并罚,存在分歧1、问题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不同种数罪的应实行并罚,没有任何疑义,这也正是数罪并罚制度能够发挥效能的基础。

但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是以一罪论处还是以数罪进行并罚,调研过程中争议较大,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一罚说”主张对同种数罪一律不并罚,而应作为一罪的从重情节或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处罚即可;“并罚说”认为对同种数罪应一概实行并罚;“折衷说”则主张以一罚作为基本的处罚方法,以并罚作为补充,即当所犯的罪行具有两个以上法定刑幅度时不实行并罚,在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时则实行并罚。

④]2、对策对此,我们认为原则上对同种数罪应以一罪论处,但在以一罪论处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或前后犯罪相隔时间较长,不宜作为一罪的从重情节或法定刑升格情节处理时,应实行并罚。

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刑法将诸多同种数罪规定为一罪的从重、加重情节或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如刑法第236条将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第292条将多次聚众斗殴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对于同种数罪原则上不并罚,而只需根据刑法规范条文进行处理即可。

第二,“我国刑法分则的大多数条文针对同种性质犯罪中各具体犯罪的数额、情节、后果和次数等规定了相应的轻重有别的法定刑幅度。

这样,在遇有同种数罪的情况时就可以针对该同种数罪的具体情况,确定与其相应的法定刑幅度,以决定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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