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塞尔公约》,《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环境的国际公约
关于环境的国际公约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各国开始意识到单个国家的努力已经无法解决全球性的环境挑战。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球环境,国际社会相继达成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
这些公约旨在通过国际合作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确保人类和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几个重要的环境公约,并探讨它们的意义和影响。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环境公约之一。
该公约于1992年通过,并于1994年生效。
该公约的目标是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来遏制全球变暖。
公约的核心原则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承担不同的责任。
该公约还为各国提供了一种机制来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如制定国家行动计划、技术转移和资金支持等。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另一个重要的国际环境公约。
该公约于1992年通过,并于1993年生效。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是保护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确保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该公约要求各国采取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包括建立保护区、保护濒危物种和推动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等。
此外,公约还要求各国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合作和经验分享,以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巴黎协定》是一项历史性的国际气候变化协议,于2015年通过,并于2016年生效。
该协定的目标是通过全球减排措施,将全球变暖温度上升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努力将上升幅度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各国承诺制定国家减排目标,并定期报告减排进展。
该协定还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资金支持和技术转移,以帮助他们适应气候变化。
除了以上提到的公约,还有许多其他重要的环境公约。
例如,关于国际跨境污染的《巴塞尔公约》、《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保护臭氧层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和《维也纳公约》等。
这些公约在全球范围内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仅推动了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也为各国提供了合作的平台。
环境的国际公约在全球范围内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巴塞尔公约》与《巴马科公约》介评
1《巴塞尔公约》1. 1历史发展面对不断增长的风险和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威胁,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从20 世纪80 年代初开始关注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特别是危险废物的非法运输问题。
1981 年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建立了一个精通环境法的高级政府官员的特别小组。
专家的任务是提高环境法制定方面全球的和区域的合作,促进在特定领域的指导方针和原则的制定。
1987 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第十四次开罗会议批准了《危险废物无害环境管理的开罗指导方针和原则》。
法律和技术专家特别工作组于1987 年在匈牙利首都布达佩斯召开了组织会议,会议对环境规划署秘书处的第一个初稿进行了讨论。
该初稿主要是基于开罗准则,也考虑了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工作,即欧共体1984 年12月6日《关于危险废物跨境运输的指令》84/631/EEC及其修正案Dioctive85/469/EEC,Directive86/279/EEC,Di,Directive87/112/EEC;也参考了经合组织在危险废物管理领域的工作经验,即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经合组织协议草案。
从1988年2月到1989年3月法律和技术专家特别工作组召开了五次会议,公约的草案在每一次会议上都被反复进行讨论、修改。
1989年3月2 日,在法律和技术专家特别工作组经过短短18个月的谈判之后,在美丽的莱茵河畔的瑞士名城——巴塞尔举行了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国际公约全权代表大会,会议一致通过了《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105个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在会议的最终文本上签字,35个国家和欧共体在公约通过后立即签署了该公约。
现有163 个国家和欧盟批准了《巴塞尔公约》。
《巴塞尔公约》是目前唯一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全球性国际法律文件。
1. 2《巴塞尔公约》的关键性规定(1)公约的目标公约的潜在政策目标是: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和将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应当减少至与环境无害管理相符合的最低限度。
全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国际合作的分歧——以《斯德哥尔摩公约》等系列条约为中心
2018·04近几十年不断出现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事件,使人们认识到化学品的使用带来的生态威胁,控制化学品的风险,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环境问题之一。
一、国际社会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初步认识(一)20世纪60年代之前的蒙昧时期。
蒙昧时期主要是指二战后至20世纪60年代这一时期,有机化学品开始得到广泛应用,但人类社会并没有认识到大量使用危险化学品带来的严重危害。
1938年,瑞士化学家保罗·赫尔曼·缪勒发现了滴滴涕具有很好的杀虫效果,不仅使得粮食产量和劳动效率得到了提高,还在卫生领域中被用于防止恶性传染疾病。
二战后,出于战争和战后经济的繁荣的原因,各国开始合成各类化学品来替代匮乏的物质。
有十万多种化学品进入市场,据估计大约有75000种在销售和使用,如美国自60年代后合成的化学品产量就增加了一千倍。
(二)20世纪60年代~20世纪90年代的觉醒时期。
美国海洋生物学家蕾切尔·卡逊经过四年的调查研究之后,于1962年出版了《寂静的春天》一书,阐释了滴滴涕等有机氯农药大量使用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开启了国际社会对危险化学品科学认识的第一步。
《寂静的春天》促使美国于1970年成立了国家环境保护局并推动了国家对农药政策的转变。
随后,美国各州也相继通过立法来限制DDT等农药的使用。
70-80年代,很多国家开始禁止有机氯农药的生产和使用,但由于技术和资金的缺乏,一些国家仍然继续使用这些农药。
作为亚洲的农业大国,中国和印度直到1983年和1989年才禁止滴滴涕在农田中使用。
(三)20世纪90年代初~90年代中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概念的出现。
1995年5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通过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18/32号决议,强调了减少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必要性,并确定了首批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会议上提出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明确定义:一类具有毒性、难易降解、可产生生物蓄积以及往往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作跨越国际边界的迁移并沉积在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随后在那里的陆地生态系统和水域生态系统中蓄积起来的化学物质,它们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都可能造成严重危害。
危险化学品和废物公约
废物管理。巴塞尔公约(第4条)要求每一缔约方最大限度地减 少废物的产生,并尽可能确保在其领土范围内有处理设施。2002 年12月缔约方大会第六届会议根据和利用1999年通过的环境无害 化管理巴塞尔部长宣言,通过了至2010年的巴塞尔宣言实施战略 计划。斯德哥尔摩公约(第6条)责成各缔约方制定查明持久性 有机污染物的战略,并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对其进行管理。废物中 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成分一般被销毁或进行不可逆转的转化。作 为其工作计划的一部分,巴塞尔公约技术工作组制定了关于持久 性有机污染物废物的技术准则。
斯德哥尔摩公约 斯德哥尔摩公约秘书处: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House 11-13 Chemin des Anémones CH–1219 Châtelaine, Geneva SWITZERLAND 电话:(41 22) 917 8729 传真:(41 22) 917 8098 电子信箱:ssc@pops.int 网址:www.pops.int
联系方式
巴塞尔公约 巴塞尔公约秘书处: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House 15, Chemin des Anémones CH–1219 Châtelaine, Geneva SWITZERLAND 电话:(41 22) 917 8218 传真:(41 22) 797 3454 电子信箱:sbc@unep.ch 网址:www.basel.int
环境释放。斯德哥尔摩公约要求缔约方减少或消除源自有意生产 和使用 (第3条)、无意生产(第5条)以及储存和废物(第6条) 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缔约方大会已制定关于最佳可行技 术(BAT)和最佳环境规范(BEP)的准则。
斯德哥尔摩公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2004年6月25日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1年5月22日在斯德哥尔摩通过、同年5月23日中国政府签署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同时声明,根据《公约》第25条第4款的规定,对附件A、B或者C的任何修正案,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该修正案交存了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书之后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1年5月22-23日,斯德哥尔摩提交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秘书处的说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1条目标第2条定义第3条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源自有意生产和使用的排放第4条具体豁免登记薄第5条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源自非故意生产的排放第6条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源自库存和废物的排放第7条实施计划第8条把化学品列入附件A、附件B和附件C第9条信息交流第10条公众宣传、认识和教育第11条研究、开发和监测第12条技术援助第13条财政资源和财务机制第14条临时财务安排第15条汇报第16条成效评估第17条不遵守情事第18条争端的解决第19条缔约方大会第20条秘书处第21条公约的修正第22条附件的通过和修正第23条表决权第24条签署第25条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第26条生效第27条保留第28条退出第29条保存人第30条作准文本附件A:消除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多氯联苯附件B:限制第一部分第二部分 DDT附件C 非故意的生成第一部分:须依据第5条规定予以处理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第二部分:来源鉴别第三部分:来源类别第四部分:定义第五部分: 关于现有最佳工艺和最佳环境做法的一般性指导附件D:信息要求和甄选标准附件E:需在风险简介中提供的资料秘书处的说明1. 拟定一项对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国际行动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文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于2000年12月4日至9日在约翰内斯堡举行的第五届会议商定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草案的案文,载于该届会议报告UNEP/POPS/INC.5/7的附件一,等待全权代表会议通过。
有害物质HSF法律法规清单只是分享
有害物质控制有关法律法规清单国际公约:巴塞尔公约(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持久有机物污染控制)鹿特丹公约(危险化学品的事先通知)维也纳公约(关于ODS物质的控制)东京议定书(关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国际气候变化框架公约OSPAR协定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蒙特利尔议定书(管制破坏臭氧层的物质)气候变化纲要公约(FCCC)(管制温室效应的物质排放量)华盛顿公约(CITES)(保护稀有野生动植物防止其因国际贸易而遭滥捕)生物多样化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美国:美国环保署对铅及铅化物的要求(2001)美国ODS标签规定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16CFR1303/16CFR1500美国环境保护委员会(EPA)正在建立一项针对无铅产品的规定加州65法案加利福尼亚废弃电器产品回收利用法 (2003.9.22)美国加州有害物质应对计划要求汞的使用减半(2006)美国有汞使用的产品须事前报告,并在产品上贴上标签CONEG包装材料规范(RTM-008)欧盟:关于电子电器设备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环境物质指令(RoHS 2002/95/EEC)废弃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 2002/96/EEC)耗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EUP)报废汽车指令(ELV 2000/53/EC)镉指令(91/338/EEC)包装废物指令相关标准一览•EN 13427:2000---包装废物标准的使用•EN 13428:2000---材料缩减•EN 13429:2000---再使用包装•EN 13430:2000---材料的循环使用•EN 13431:2000---能源的恢复行使用•EN 13432:2000---堆制成肥和生物降解电池指令(98/101/EC、91/157/EEC、93/86/EEC)瑞典TCO指令IPP有关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限制销售和使用的指令(76/769/EEC)欧盟关于影响臭氧层物质法规(No 2037/2000)荷兰禁用一种名为FR-720的有害阻燃剂法例REACH指令Amendment on End-of-Life Vehicles(2002/525/EC)85/467/EEC(PCBs / PCTs)89/677/EEC(As / Pb)93/11/EEC(N-Nitrosamines)96/55/EC(Chlorinated solvents)1999/51/EC(Tin,PCP,Cadmium)83/478/EEC,91/659/EEC,85/610/EEC,1999/77/EEC(Asbestos)日本:环境基本法绿色采购法(2000.5)回收法令(2004.4)臭氧层保护法地球温室化对策推进法日本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2000.5.26)关于对化学物质的审查和制造等限制的法律(化审法)大气污染防止法(大防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安法)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1991.10)能源保护和促进回收法(1993)资源回收再生法(1994.4)产品包装分类回收法(1995.6)家电循环利用法(2001.4)中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SJ T 11364 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SJ T 11365 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SJ T 11363 2006) 废旧家电及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旧家电及电子电器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企业:。
《鹿特丹公约》
缔约方的利益包括: • 预警系统 通过一年两期的事先知情同意通函,缔约方了解其他缔约方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禁用或严格限 用情况,并了解因使用危险农药制剂而发生事故,造成人们中毒或环境破坏的情况。 • 作出知情决定 缔约方收到关于《公约》附件III所列每种化学品的一份决定指导文件。决定指导文件中所包含 的信息为就将来进口这些化学品作出知情决定提供依据。 • 分担责任 《公约》通过促进进口缔约方和出口缔约方之间分担责任,帮助缔约方更好地管理化学品,避免 进口某些不想要的化学品。进口缔约方有责任就将来进口及时作出知情决定,而出口缔约方则 有责任确保出口在不违反进口缔约方的进口决定的情况下进行。 • 出口通知 出口通知提醒进口缔约方将收到在出口缔约方禁用或严格限用的一种化学品。该进口缔约方可 趁此机会要求提供关于该化学品的进一步情况,考虑是否需要采取危险管理行动。 • 出口说明 要求出口某些危险化学品时附带的标签和安全数据表上所提供的资料,有助于进口缔约方尽量 减少对工人、其他人员和环境的危害。 • 指定的国家主管部门之间网络 缔约方根据《公约》指定的所有指定的国家主管部门联络详情名单可从《公约》网站获取,并 且每六个月与事先知情同意通函一起散发。该名单成为有具有实施《鹿特丹公约》方面知识和 经验的个人组成的一个网络。
《鹿特丹公约》
简况
UNEP
1
For further information please contact the Secretariat at one of the following addresses:
Rotterdam Convention Secretariat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FAO) Viale delle Terme di Caracalla 00153 Rome, Italy Tel: (+39 06) 5705 2188 Fax: (+39 06) 5705 6347 Email: pic@pic.int
HSF法律法规清单
有害物质控制有关法律法规清单国际公约:巴塞尔公约(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持久有机物污染控制)鹿特丹公约(危险化学品的事先通知)维也纳公约(关于ODS物质的控制)东京议定书(关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国际气候变化框架公约OSPAR协定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蒙特利尔议定书(管制破坏臭氧层的物质)气候变化纲要公约(FCCC)(管制温室效应的物质排放量)华盛顿公约(CITES)(保护稀有野生动植物防止其因国际贸易而遭滥捕)生物多样化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美国:美国环保署对铅及铅化物的要求(2001)美国ODS标签规定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16CFR1303/16CFR1500美国环境保护委员会(EPA)正在建立一项针对无铅产品的规定加州65法案加利福尼亚废弃电器产品回收利用法 (2003.9.22)美国加州有害物质应对计划要求汞的使用减半(2006)美国有汞使用的产品须事前报告,并在产品上贴上标签CONEG包装材料规范(RTM-008)欧盟:关于电子电器设备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环境物质指令(RoHS 2002/95/EEC)废弃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 2002/96/EEC)耗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EUP)报废汽车指令(ELV 2000/53/EC)镉指令(91/338/EEC)包装指令(94/62/EEC)包装废物指令相关标准一览•EN 13427:2000---包装废物标准的使用•EN 13428:2000---材料缩减•EN 13429:2000---再使用包装•EN 13430:2000---材料的循环使用•EN 13431:2000---能源的恢复行使用•EN 13432:2000---堆制成肥和生物降解电池指令(98/101/EC、91/157/EEC、93/86/EEC)瑞典TCO指令IPP有关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限制销售和使用的指令(76/769/EEC)欧盟关于影响臭氧层物质法规(No 2037/2000)荷兰禁用一种名为FR-720的有害阻燃剂法例REACH指令Amendment on End-of-Life Vehicles(2002/525/EC)85/467/EEC(PCBs / PCTs)89/677/EEC(As / Pb)93/11/EEC(N-Nitrosamines)96/55/EC(Chlorinated solvents)1999/51/EC(Tin,PCP,Cadmium)83/478/EEC,91/659/EEC,85/610/EEC,1999/77/EEC(Asbestos)日本:环境基本法绿色采购法(2000.5)回收法令(2004.4)臭氧层保护法地球温室化对策推进法日本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2000.5.26)关于对化学物质的审查和制造等限制的法律(化审法)大气污染防止法(大防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安法)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1991.10)能源保护和促进回收法(1993)资源回收再生法(1994.4)产品包装分类回收法(1995.6)家电循环利用法(2001.4)中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SJ T 11364 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SJ T 11365 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SJ T 11363 2006) 废旧家电及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旧家电及电子电器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企业:。
《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所通过的有关决定
《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所通过的有关决定第I/15号决定. 危险废物的非法贩运缔约方大会,对于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内危险废物的非法贩运问题感到忧虑,意识到非法贩运对人的健康和环境的影响,深信为了防止非法贩运,必须由国家之间在《巴塞尔公约》秘书处和所有感到关切组织的支助之下进行密切合作,1. 欢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署)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亚太经社会)正在执行的一项合办项目,即对亚太区域内有毒和危险产品和废物的非法贩运进行监测和评估;2. 请秘书处就环境署与亚太经社会此项合办的结果,向《巴塞尔公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提送一份分析报告;3. 并请秘书处与其他区域委员会合作,以期达成防止危险废物非法运输的目标;4. 促请《巴塞尔公约》缔约国制订法律将危险废物的视作犯罪行为;5. 促请凡有此能力的缔约国,同秘书处合作以便向其他缔约国提供帮助,按照《巴塞尔公约》第16款第1(i)款,辩明哪些是非贩运事例;6. 请不限成员名额的特设委员会研究各种方法和途径以增强对危险废物非法贩运的监测和防止,并将结果向缔约国第二次会议提出报告。
第II/4号决定. 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非法贩运缔约方大会,对于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及处于过渡阶段的国家非法贩运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问题感到关注,回顾缔约国会议第一次会议的第I/15号决定,审议了载于文件UNEP/CHW.2/8中的秘书处报告,进一步审议了载于委员会关于“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非法贩运”的第I/6号决定中的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委员会所提出的各项建议,1. 请各缔约国考虑到文件UNEP/CHW/C.1/1/7所载要点,颁布或制订有关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严格的国家立法;2. 并请各缔约国在其法律制度中规定对非法贩运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处以适当处罚和刑罚;3. 请各区域委员会及区域公约和议定书秘书处在监测和预防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非法贩运方面发挥有效作用,并使其在此方面的努力和活动与《巴塞尔公约》秘书处协调一致;4. 请所有国家政府促进其政府内部各部委之间的协调,以预防并惩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非法贩运;5. 请《巴塞尔公约》秘书处:(a) 协助各缔约国订立有关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非法贩运的国家立法;(b) 协助各缔约国进行能力建设,其中包括建立适当的基础设施,以期预防并惩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非法贩运,并确保国家当局及《巴塞尔公约》联络点参与预防并监测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非法贩运;(c) 与各区域委员会及区域公约和议定书秘书处联络,以期促进建立一致的区域机制和系统;(d) 促进实施《21世纪议程》第20章中有关危险废物贩运的适当部分,特别是其中D节。
化工安全与环保期末总结
化工安全概述化工生产的特点:1.物料的危险性2.生产工艺苛刻3.生产规模大型化4.生产方式的自动化第一部分环境与三废处理化工清洁生产: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末端治理:在生产过程的末端,针对产生的污染物开发并实施有效的治理技术。
一、工艺废水:(选择)1.1 工艺过程投加的水1.2 原料中带水1.3 化学反应生成水1.4 化学反应的不完全性而产生的废液1.5 副反应所产生的废液1.6 原料的预处理和产品的后处理过程必需用水1.7 设备清洗1.8 蒸汽喷射泵、水喷射泵、水环泵等,以水为介质与物料相接触1.9 采用湿法除尘、净化废气和废渣,所排放的废水非工艺废水:(选择)2.1 厂区生活污水2.2 间接冷却水2.3 地面冲洗水2.4 雨水二、化工废水污染的特点:有毒害性(重金属、农药、酸、碱、盐等)BOD和COD较高(有机物耗氧)pH超标营养化物质多(N、P)废水温度较高恢复比较困难三、化工废水处理应遵从的原则:基本原则:实行清洁生产;加强污染物的回收利用;对最终排放的废水进行处理。
一般原则:根据体积大小依次排放;按照不同的性质分类处理。
先大块垃圾→漂浮物→悬浮物→胶体物和溶解物。
含病原体的废水须经消毒合格后方可排放。
重污染和轻污染分开处理,避免冲击深处理设备。
[胶体可加絮凝剂。
酸碱中和。
]四、水污染指标:①生化需氧量BOD,BOD5【概念】在有氧条件下,水中微生物降解有机物时所消耗的溶解氧量,单位mg/L。
【意义】能准确反应水体受到有机物污染的程度,水中有机物越多,生化需氧量越高。
有机物耗氧过程影响因素:温度、时间目前,国内外普遍采用:在20℃条件下培养5天生物化学需氧量为指标,称5日生化需氧量,BOD520(BOD5)。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¾危险废物概念与基本管理理念¾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¾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责任和义务¾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¾危险废物典型违法案例法律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列家危险废物录或者根据家定危险废物的概念及其基本管理理念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八十八条第四款)体废物。
(第十条第四款)一般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对人类、动植物和环境的现在和将来会构成境在来一定危害的,没有特殊的预防措施不能进行处理或处置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的特征危险废物的特征是指它所表现出来的对人、动植物可能造成致病性或致命性的,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性质。
通常表现为: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害性、传染性、生物毒性、生物蓄积性、三致性等等危险废物的概念及其基本管理理念□危险废物管理是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的手段解决危险废物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危险废物管理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对危险废物问题制定的法规、政策以及实施这些法规的政策。
□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是指对危险废物的避免和减量,产生后的收集、运输、贮存、循环、利用、无害处理产生后的收集运输贮存循利用无害处以及最终无害化处置的管理,其优先序列为最小量化、废物回收利用、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置。
废物回收利用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置。
通过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行政代执行等制度,切实做到对危险废物营许可行政代执行等制度,切实到对危险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环境监管。
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危废系国家危险废物标准体系危险废物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危废理政规系国际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2年5月5日生效)□关于就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国际行动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多氯联苯、滴滴涕、多氯二苯-P-二噁英)□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化学品的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中华共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营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法》危险废物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废理政规系``《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经济政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危废理政规系`国家目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国家规划`《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地方法规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部门规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地方规划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¾政府规范性文件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以《固废法》为本,以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标准为基础与之相衔接操作性强的地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管理配套的法规、标准为基础、与之相衔接操作性强的地方法规、规章为补充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体系的框架体系。
《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 年)
《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本名录中,《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简称《水俣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
序号化学品名称CAS号海关商品编号管控类别允许用途1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全氟辛基磺酸1763-23-12904310000《斯德哥尔摩公约》《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用于生产灭火泡沫药剂(2023年12月31日前)全氟辛基磺酸铵29081-56-92904320000全氟辛基磺酰氟307-35-72904360000全氟辛基磺酸钾2795-39-32904340000全氟辛基磺酸锂29457-72-52904330000全氟辛基磺酸二乙醇铵70225-14-82922160000全氟辛基磺酸二癸二甲基铵251099-16-82923400000全氟辛基磺酸四乙基铵56773-42-32923300000N-乙基全氟辛基磺酰胺4151-50-22935200000—4—序号化学品名称CAS号海关商品编号管控类别允许用途1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N-甲基全氟辛基磺酰胺31506-32-82935100000《斯德哥尔摩公约》《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用于生产灭火泡沫药剂(2023年12月31日前)N-乙基-N-(2-羟乙基)全氟辛基磺酰胺1691-99-22935300000N-(2-羟乙基)-N-甲基全氟辛基磺酰胺24448-09-72935400000其他全氟辛基磺酸盐-29043500002汞(包括汞含量按重量计至少占95%的汞与其他物质的混合物,其中包括汞的合金)7439-97-6汞2805400000贵金属汞齐2843900091铅汞齐2853909023其他汞齐2853909024其他按具体产品的成分用途归类《水俣公约》管控的化学品《<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38号)限定时间内的允许用途3四甲基铅75-74-12931100000《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工业用途(仅限于航空汽油等车用汽油之外的防爆剂用途)—5—序号化学品名称CAS号海关商品编号管控类别允许用途4四乙基铅78-00-22931100000《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工业用途(仅限于航空汽油等车用汽油之外的防爆剂用途)5多氯三联苯(PCT)61788-33-82903999030《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工业用途6三丁基锡化合物三丁基锡氧化物56-35-92931200000《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工业用途(涂料用途除外)三丁基锡氟化物1983-10-4三丁基锡甲基丙烯酸2155-70-6三丁基锡苯甲酸4342-36-3三丁基锡氯化物1461-22-9三丁基锡亚油酸24124-25-2三丁基锡环烷酸85409-17-2—6—序号化学品名称CAS号海关商品编号管控类别允许用途7短链氯化石蜡185535-84-868920-70-771011-12-685536-22-785681-73-8108171-26-2不具有人造蜡特性38249999913824890001具有人造蜡特性3404900010《斯德哥尔摩公约》《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在特定豁免有效期内(2023年12月31日前)仅限于以下用途:(1)在天然及合成橡胶工业中生产传送带时使用的添加剂;(2)采矿业和林业使用的橡胶输送带的备件;(3)皮革业,尤其是为皮革加脂;(4)润滑油添加剂,尤其用于汽车、发电机和风能设施的发动机以及油气勘探钻井和生产柴油的炼油厂;(5)户外装饰灯管;(6)防水和阻燃油漆;(7)粘合剂;(8)金属加工;(9)柔性聚氯乙烯的第二增塑剂(但不得用于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加工使用)。
《巴塞尔公约》的有关条款及《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的相关决定第4条
《巴塞尔公约》的有关条款及《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的相关决定第4条一般义务1. (a) 各缔约国行使其权利禁止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进口处置时,应按照第13条的规定将其决定通知其他缔约国;(b) 各缔约国在接获按照以上(a)项发出的通知后,应禁止或不准许向禁止这类废物进口的缔约国出口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c) 对于尚未禁止进口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进口国,在该进口国未以书面同意某一进口时,各缔约国应禁止或不准许此类废物的出口;2. 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的措施:[…………………](d) 保证在符合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环境无害和有效管理下,把此类废物越境转移减至最低限度,进行此类转移时,应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免受此类转移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e) 禁止向属于一经济和(或)政治一体化组织、且在法律上完全禁止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进口的某一缔约国或一组缔约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出口此类废物,或者,如果有理由相信此类废物不会按照缔约国第一次会议决定的标准以环境无害方式加以管理时,也禁止向上述国家进行此种出口;(f) 规定向有关国家提供附件五—A所要求的关于拟议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的资料,详细说明拟议的转移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g) 如果有理由相信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将不会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加以管理时,防止此类废物的进口;(h) 直接地并通过秘书处同其他缔约国和其他有关组织合作从事各项活动,包括传播关于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的资料,以期改善对这类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并防止非法运输。
3. 各缔约国认为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非法运输为犯罪行为。
4. 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的法律、行政和其他措施,以期实施和强制执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包括采取措施以防止和惩办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5. 缔约国应不许可将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从其领土出口到非缔约国,亦不许可从一非缔约国进口到其领土。
6. 各缔约国协议不许可将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出口到南纬60º以南的区域处置,不论此类废物是否涉及越境转移。
斯德哥尔摩公约2023 pdf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称《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于2001年5月在瑞典斯德哥尔摩通过,并于2004年11月1日正式开始生效。
该公约的目标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
2023年5月11日至5月12日,《巴塞尔公约》、《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在瑞士日内瓦举行。
会议期间,各国代表就多项重要议题进行了讨论和决策,其中包括将三种新化学品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的消除清单,将另一种农药纳入《鹿特丹公约》规定的进出口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并通过《巴塞尔公约》规定的塑料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和电子废物无害环境管理技术准则。
此外,会议还决定停止使用三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即农药甲氧滴滴涕和工业化学品得克隆和UV-328,将这些化学品列入《公约》附件A。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斯德哥尔摩公约》官网以获取更多关于该公约的信息。
什么是POPs和POPs公约
什么是POPs和POPs公约?POPs是英文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 的缩写,中文名称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它是一类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长距离迁移能力和高生物毒性的特殊污染物。
POPs公约是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主持下,为了推动POPs的淘汰和削减,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POPs的危害,国际社会于2001年5月23日在瑞典首都共同缔结的专门环境公约,其全称是《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此公约的成功签署,被认为是继《巴塞尔公约》、《鹿特丹公约》之后,国际社会在有毒化学品管理控制方面迈出的极为重要的一大步。
首批列入公约控制的POPs共有12种(类),它们被合称为“肮脏的一打(Dirty dozen)”。
其中不仅有环保经典名著-《寂静的春天》所针对的导致“万鸟齐喑”景象的滴滴涕等有机氯农药(具体包括: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滴滴涕、六氯苯、氯丹、灭蚁灵、毒杀芬);有20世纪60~70年代在日本和中国台湾省两度造成重大环境公害-“日本米糠油事件”和“台湾油症事件”的元凶多氯联苯;还有在1999年曾在欧洲引起鸡肉污染事件轩然大波、直接导致比利时内阁集体下台的二恶英类。
目前,POPs的巨大危害和淘汰、削减的必要性已成为国际社会共识。
截止2006年6月底,已有151个国家或区域组织签署了POPs公约,公约已于2004年5月17日正式在全球生效。
中国是POPs公约的正式缔约方,是2001年5月23日首批签署公约的国家之一。
2004年11月11日,公约已正式对中国生效。
中国政府已建立了以国家环保总局牵头、11个相关部委参与的国家POPs履约协调机制,并已在机构建设、能力加强、技术示范、公众意识加强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履约工作。
国家环保总局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办公室为该协调机制的日常办事机构。
摘引自:《中国环境报》200 复合材料按其结构特点可分为那些?答:①纤维增强复合材料。
全球环境治理中化学品和废物协同增效进程分析
进化学品和废物健全管理并防止污染的科学政策委员会的决议,该委员会将成为一个独立的政府间机构,旨在填补化学品和废物管理、污染领域中科学与政策之间的空白,并逐步加强和IPCC、IPBES之间的相互联系,补充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科学政策衔接方面的现有努力。
关于进一步促进化学品和废物健全管理并防止污染的科学政策委员会的决议是该会议最重要的决议之一,决定将委员会建设成为一个独立的政府间机构,为化学品和废物健全管理并防止污染的相关工作提供与政策有关的科学证据。
该委员会将进行常规性的官方研究,定期公开研究成果和数据信息,为国际化学品和废物治理提供坚实可靠的数据来源。
尽管该委员会的治理、范围和任务细节必须在不会议决议名决议要点UNEA-1《化学品和废物》(UNEP/EA.1/Res.5)·继续强化对化学品和废物的长期健全管理工作·对化学品和废物健全管理工作综合供资方法、公约协同增效、国际化学品管理战略方针、铅和镉、废物管理等问题给出一系列具体指示UNEA-2《化学品和废物健全管理》(UNEP/EA.2/Res.7)·进一步支持信息和技术共享,在2017年年底之前发表一份介绍酌情采纳的政策和行动的决策者概览·对《全球废物管理展望》和《全球化学品展望》的编纂工作做出阐释,并支持铅酸电池、未来规划等议题的开展UNEA-3《消除接触含铅涂料和促进废铅酸电池无害环境管理》(UNEP/EA.3/Res.9)·对前面几次决议中关注的含铅涂料和非铅酸电池问题做出进一步阐释UNEA-4《废物的无害环境管理》(UNEP/EA.4/Res.7)《化学品和废物健全管理》(UNEP/EA.4/Res.8)·关注监管框架、促进创新、塑料管控等一系列问题·与国际伙伴合作,促进信息和技术共享、发展现有平台等·向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特别是冲突中国家)提供资金援助、能力建设支持和技术转让·分析可持续化学的最佳做法,形成绿色化学和可持续化学手册·呼吁在全球更好地了解可持续化学发展机遇的价值UNEA-5.1《2022-2025年UNEP的中期战略》(UNEP/EA.5/3/Rev.1)·将气候行动、自然行动和化学品与污染行动列为三个主要行动领域,并将通过关于三个专题次级方案来应对地球面临的三个危机UNEA-5.2《化学品和废物的健全管理》·邀请所有相关方建立一个雄心勃勃的、经过改进的扶持性框架,以应对2020年后化学品和废物的健全管理,并在国际化学品管理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讨论执行手段·邀请《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进一步审议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非法越境转移增加的问题·就综合筹资办法等相关话题给出了一系列讨论框架表1 联合国环境大会中化学品和废物协同治理的进程37封面故事COVER STORY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OEWG)的谈判中解决,但与会者表示国际社会在支持2020年以后健全化学品和废物管理的雄心框架,称赞该决议是一项里程碑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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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巴塞尔公约》、《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之间合作及协调的补充报告引言1. 本报告是回应《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二次会议SC-2/25号决定而编写的。
该决定要求就巴塞尔、鹿特丹、斯德哥尔摩三公约的协调与合作事项提出补充报告。
报告意在帮助由三项公约各自缔约方组成的特设联合工作组进行信息讨论。
2. 本报告内容所根据的概念在1990年代晚期以来已广为流传。
之前,在1970-1992年,各国政府将国际环境良好管理视为主要支柱。
从1992年以来,它们开始改善和完善这些概念。
1992-2002年,特别是筹备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期间,各方开始详细讨论并大力推动此事。
1从2002年迄今,这项推动通过国家和区域对话、学术渠道并在联合国包括环境署主持下以及大会工作的支助下,得到持久不懈的坚持。
23. 透过有效协调的联合国行动逐步走向改进环境的总目标,是服务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和废物少数秘书处取得协调活动成效的一步。
这三项公约最近的经验和它们进一步合作的潜力,指出有些公约争取其他环境目标,具有类似的机会。
1可参看UNEP/GM/1/2(2001年4月4日)。
2在联合国一级,这些工作包括:环境署理事会SS.VII/1号决定;卡塔赫纳过程;2005年世界高峰会议成果文件(第61/1号决议)第169段;2006年联合国环境活动体制框架非正式协商程序;以及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在发展、人道主义援助和环境等领域全系统大会高级别小组。
与合作及协调相关的特定领域4. 为了加强及协调巴塞尔、鹿特丹、斯德哥尔摩三公约,已经印发了若干文件。
3这些文件提醒我们,协调是这些条约本身的要求。
它们还提醒我们,已经开展下列协调活动:a. 联合印制文件,特别是技术指南和标准;b. 联合培训和能力建设活动;c. 偶而分享某些区域办事处;d. 分享总部一级的设施和若干服务;e. 共同参加联合国协调组;f. 参加实地一级的联合项目活动。
5. 三项公约也受益于从联合国驻内罗毕办事处和联合国驻日内瓦办事处采购事务共同安排:g. 某些财政管理和审计职责;h. 某些法律事务;i. 提供会议服务。
6. 较早的文件对于若干行政行动作出深刻理解,这些行动目前尚未接受充分协作,但是已经认定它们在不久的将来,可能进行更密切的合作:j. 行政服务,诸多文件复制、国家报告进程和联合国《每日生活津贴DSA》行政事务;k. 信息技术支助――购置、安装、维持、使用者支助和培训、数据库的成立和管理、互联网网页以及国家接触细节;3例如:UNEP/IGM/4/INF/1;UNEP/POPS/COP.2/INF/12;UNEP/POPS/COP.2/INF/18;UNEP/POPS/COP.2/INF/19;UNEP/CHW/OEWG/5/2/Add.8;UNEP/CHW/OEWG/5/INF/17;UNEP/SBC/BUREAU/7/2/10。
更深入的分析载于UNEP/IGM/1/2号和UNEP/DED/040506号两文件。
m. 正式监督;n. 连接会议;o. 定期的秘书处协调会议;p. 成立[交叉的]秘书处内部专题工作队。
7. 展望长远,先前的分析也表示,宜于鼓励进一步职责及方案协调,例如:q. 联合调动资源;r. 支持各国协调中心协调其工作;s. 加大协调使用区域办事处的力度;t. 加大实地方案协调的力度。
u. 拟定共同模式法律,供各国使用;v. 改进科学评估小组之间的信息分享;w. 分享资源,以便遵约、负责和补救;x. 汇集关于保健和环境影响的信息;y. 加强联合推广活动和公众认识运动。
考虑、优点和缺点8. 早期的研究强调了在通过密切协作以加强效率之际构想强化目前的合作及规划未来行动以期需要顾及的重要考虑。
这些考虑之中最重要的是,需要清楚查明和尊重各项公约本身的健全和各缔约方大会[的主权]。
9. 较早的文件4列出了与(a)-(y)分段所载提议的其他考虑、优点和缺点有关的额外考虑。
值得特别强调一次执行秘书处与环境署各化学品机构首长为从事协调和决定会议所举行协同方案事务具有潜在价值。
这类会议能够针对背景文件指出4特别参考:UNEP/POPS/COP.2/INF/12, UNEP/POPS/COP.2/INF/18和UNEP/POPS/COP.2/ INF/19。
的优缺点,进行评估和作出基准决定,进行可能有关的任何考虑,并向缔约方大会和环境署理事会提出报告。
三项公约秘书处都设在日内瓦,使这种潜力发挥到最大限度。
决策和监督10. 缔约方大会迄今的经验表明,它们不太适合通过形成秘书处协同作用的详细决定。
首先,为了作出确实协调的决策,缔约方大会的决定必须在年度和两年期会议这种配置适当的周期内取得连续性。
职此之故,最后决定可能旷时弥久。
此外,有些决定需要有详细的内容,不适用于缔约方大会的普遍监督职责。
缔约方大会项目和预算讨论使得详细的系列项目停滞不前,以致于采取财政决定的价值为通过该决定所需费用抵消。
这方面的轶闻趣事沸沸腾腾,可为明证。
经验还告诉我们,当缔约方大会讨论秘书处职责的非常详细的准则时,会冒着这样的风险,即获得授权代表缔约方作出决定的执行部门工作人员,代替了缔约方大会对他们中心义务和职责的指导。
11. 经验建议,缔约方大会应当专注于发布合作及协调的大政方针,把实现这些目标和进步情况的任务留给行政管理部门,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这方面的安排有助于联合国全系统的改革,应当成为征聘行政人员的相关因素。
12. 监督本文件主题三公约以外的合作活动是否相宜,仍然是个问题。
由于三项公约各自的缔约方和雇用人员对他们各自的缔约方大会负有首要的忠诚义务,让个别的条约利益方承认和提供共同福祉确属不易。
各缔约方最低限度似可按照(a)-(y)的方向,推荐、巩固和赞同合作及协调活动,包括各秘书处定期会议,推动商定目标这种备选方式。
但是,他们或许愿意走得更远一点,考虑是否宜于采取更多的、一定的普遍监督以实现适当的利益均衡。
有人在其他场合主张,监督职能也可能给条约增添政治份量、权威和可见度,从而提升环境署与全球环货的相互作用。
普通监督职能可能促进改善的利益均衡,这方面的例子有:可持续融资、区域一级的活动、科学评估小组的连结以及遵约的工作。
513. 额外的监督确有意义,能够通过另外机构诸如环境署理事会的参与、设立新的监督者职位或者采取三个公约的秘书处共同首长等方法实现这种监督。
与设立新职位活动或任命共同首长有关的很多考虑,已载入UNEP/POPS/COP.2/INF/18和UNEP/POPS/COP.2/INF/12号文件。
在这些考虑之中,缔约方需要权衡自主问题与效率及协调一致的领导因素的优劣,并且需要避免利益冲突。
如果有理由进行监督作用显然就得审议任何所涉的经费问题。
结论14. 涉及三公约的联合合作及协调的许多活动,显然已经开始。
对于未来的协同工作,查明了和预见了若干额外的行政职责。
针对长期行动认明的预见性潜力,理所当然地需要进一步反思和规划。
5较长期可持续融资仍然是一项挑战。
虽然这三项化学品及废物公约本身已经建立自主融资安排,但《巴塞尔公约》秘书处指出资源调动方面的协作行动是一个选项。
这就部分地反映出三项公约经有全球环贷取得资金的不均衡情况。
它还具有这种可能性:斯德哥尔摩及巴塞尔两公约与《蒙特利尔议定书》――包括在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被定义为废物后设立的“多边基金”这类资金来源――之间数量更多的交流。
因此,界定、促进和实现更稳定的、可持续的资金平台,最好由其责任包括、而且超过监督所有这三项公约的立场来经管。
为执行和推广活动使用区域办事处,也受益于监督职能的确立。
创建14个《巴塞尔公约》区域中心一事激励了《巴塞尔公约》秘书处促成为其他公约目的使用这些中心。
然而,《巴塞尔公约》缔约方正在思量建立它们自己的系统。
还有,工发组织更清洁的生产中心、训研所开展的能力建设推广活动、设于国家一级属于《蒙特利尔议定书》141个臭氧办公室以及开发署区域资源等备选办法,引进对区域资源协调工作的监督者,这会避免架床垒屋,并且提供够大的授权,使得另外的系统获得审议。
类似的考虑适用于多边环境协定各科学小组之间的连接。
在化学品范畴,相关的机构包括:《鹿特丹公约》化学品审查委员会、《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最佳现有技术和最佳环境做法专家组、该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蒙特利尔议定书》技术评价及评估小组及其各种工作队,以及《联合国气候变化问题框架公约》关于科技意见的附属机构。
15. 过去经验还告诉我们,缔约方大会可能不是将其公约合作实践,在公约所需的详细层面将其传播的最好渠道。
反之,缔约方大会最好集中于界定合作的大目标,以备在高层次战略指导予以发布。
16. 自从1990年代晚期以来,已经妥当记录巩固及深化合作及协调所必须的广义的被界定的目标。
这些目标的大纲载于上述(a)-(y)分段。
为了推动加强进步和创建执行的动力,各缔约方现在需要认可它们或者任何其他目标,并且要求执行秘书处争取实现它们,并就进步情况予以向大会提出报告。
17. 最后,关于加强与其他相关国际机构的合作,或许经由普通监督职责或机构是否促进公约(不一定限于这三项化学品和废物公约),显然值得进一步探讨。
若干并非专属于化学品及废物公约范围的问题,显然宜于采取这样的解决办法。
对于这些问题能够提出建议以获得最大程度的机会,目的在于斯德哥尔摩、鹿特丹、巴塞尔三公约的缔约方得到更多的利益。
《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国会议主席Nik Kiddle200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