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摊群点经营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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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摊群点卫生管理协议

管理方(甲方):

经营方(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临时摊群点规范管理,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开区临时摊群点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临时摊群点场地从事经营的卫生管理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经营场地

1.地理位置:

2.场地编号:

3.场地面积:

4.经营类型:

5.经营时间: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3、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5、应对经营场地进行商业管理,维护并改善经营场地的整体形象,包括:对经营场地的规划和控制、功能区域的划分、商品经营的管理及经营卫生环境管理;

6、对经营场所进行卫生环境管理,对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用水、电、气安全和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倾倒、回收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7、每周对临时摊群点经营场地和乙方开展一次临时摊群点检查考核。甲方在检查过程中对存在的问题给予口头警告、限期整改或现场开出经济处罚单,进行经济处罚,如乙方方未现金缴纳处罚金或拒交处罚金的,甲方有权从乙方所缴纳的本协议经营押金中直接扣除。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从事饮食类型的经营方,必须提供有效的健康证,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或《临时摊位证》亮证照经营;

3、严格按照经开区“八个统一”和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临时摊群点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监督考核;

4、按期足额支付管理费和协议押金;

5、爱护并合理使用临时摊群点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6、应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7、将场地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经营户交换场地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经甲方同意的,不得出租、转让、私换经营场地;

8、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效的本人身份证、健康证等复印件资料;

9、在经营过程中,因乙方私拉乱拉电线发生漏电、使用液化气发生漏气爆炸、加工食品的发生食物中毒等安全事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己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

10.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卫生清运费用

1.卫生清运费标准。每月为:大写(¥)费用实行(季度)以现金的方式进行支付;第一次租金的支付时间为年月日,第二次租金的支付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日之前。

2.临时摊群点经营押金为:元,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缴清;协议终止后,如乙方未被甲方经济处罚过或不欠甲方水、电、卫生清运费、处罚金的情况下,甲方在本协议终止结束后一个月内无利息全额退还给乙方,退还押金时乙方凭押金收据退还,如乙方提供不出甲方所开出的押金收据,甲方可以无凭证的理由拒绝退还乙方押金。

第五条协议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经济补偿金,已缴卫生清运费的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具体情形如下:

1、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如健康证、临时摊位证)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

2、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或自觉遵守《临时摊群点管理制度》的,经甲方1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3、利用场地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4、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5、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经营户交换场地的;

6、逾期7日未支付卫生清运费的;

7、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8、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本协议手续。

第六条其他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保洁、卫生清运的,使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

2、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卫生请运费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租金0.3%的违约金。

第七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甲方退出本经营场地卫生清运管理、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需要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取缔的,本合同自动解除,甲方按本协议规定退还保证金,同时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八条续签本协议

本协议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场地的优先使用权,卫生清运费用标准另行协商;如乙方无意续租的,应在协议期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有违约行为的,是否续租由甲方决定。

第九条场地的交还

协议期满未能续约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协议期满或终止后3日内将经营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双方对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协议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单方制订的相关规章制度也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协议约定相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但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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