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 摘 要】 现存国家 赔偿法对于精神损 害规定的缺失是我们面临 急需 解决的问题, 针对赔 本文 偿范围, 赔偿请求权主 体及具体的赔偿方式和数额进
行梳 理 , 目的 在 于 更好 地 弥 补 现 存 的 漏 洞 。 ’
【 关键 词】 神损害; 精 国家赔偿
中 图分 类 号 :68 I 4 )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88 (00O ~ 20~ l 1 9— 232 1)l 03 O 0
的 。最主 要的理由是基于精 神损 害本身的特点 , 精神 活动 是自然人所 特 有的 , 法人并不可能向 自然人那样具 有思 维活动和 心理 状态 , 不可能 产 生精神痛 苦 , 遭受精神损害 。 第二 、 死者能 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学界的通说认 为死者不能 成为损害赔偿 的主体 。死者浸有 民事权 利能力 , 自然不能成 为民事法律 关 系的主体 , 当然 也就不能成 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法律 赋予公民 以 民事主体 的地位 , 其宗 旨和 目的是使 其能够 参加 民事法律 关 系, 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 维护 自己的 合法权益 。法律上 的民事 主体 是以公 民人格 权存在为 前提 的, 人格” “ 是一种受 法律保护 的利益 , 死者而言 无所谓 对 损害或不损害 。因此 , 死者不能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 2 3赔偿 方式与精神抚慰 金的计 算 . 国家侵权 精神损 害赔偿 的方式是 指国家赔 偿义 务机 关履行 赔偿责 任 的方法 , 我们认 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应 当确立“ 金钱赔偿为主 , 精 神 补救 为辅” 的原则 。支付赔 偿 金是 支付 特定 数 额货 币的 赔偿 责任 方 式, 这是世界各国均 已认可的精神损害赔偿方 式 , 我国将其称为 “ 精神抚 慰 金” 。精神补救包括恢 复名誉 、 消除影响 、 礼道歉 等方式。国家侵权 赔 精神损害 赔偿 的方式应 当区别 物质性 人格 权侵 害和精 神性人格 权侵 害 的不 同 , 种区别在实 务上 , 这 特别是 在确定 精神损 害抚 慰金时 有着很 强 的实用性 。在 精神损 害赔偿的方式 中 , 抚慰金的算定是长期 困扰 理论界 和实 务界的一大 难题。 各国在 具体算 定抚 慰金时所 使 用的方法 也不尽 相同 , 归纳起来主 要有以下几种方 法 : 一是酌定赔偿的方 法, 即法律不制 定统一的赔偿标准 , 而是由法官根据具体 案情 自由裁量 。二是 固定赔偿 方法 , 即制定 固定 的抚慰金赔偿 表 , 就不 同性 质的精 神损 害规定抚 慰金 的最 高赔偿限额和最低 赔偿 标准 。三是最高 限额 赔偿方法 , 即对 精神损 害 赔偿的数额限制最 高标准。四是医疗 费比例赔 偿方法 , 即精神 损害的 赔偿 金额根据受害人医 疗费的一 定比例 加 以确定 。五是 日标 准赔 偿方 法 , 确定每 目的赔偿标 准 , 即 总额按 日标准计 算。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以《侵权责任法》第22条为视角
神损 害 的性质 , 精神损 害混 同于财 产损 害 。 求受 将 要 害人 举证 证 明精神 损害 的存在 及其 严重程 度 。否则
一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下称 《 神损 害赔 偿 司法解 释 》 , ( 精 )
第 一 次 将 精神 损 害赔 偿 问 题 纳 入 了 法 律 调 整 的轨 道 。毋 庸 置疑 ,侵 权责 任 法》 布 之前 , 国精 神损 《 颁 我
害赔 偿 制 度是 以 《 民法 通 则 》 为基 础 , 产 品 质 量 以《 法》《 、 消费 者权 益 保 护法 》 法 律法 规 为 补 充 , 等 以最 高 人 民法 院有关 司法 解 释为 主体 而形 成 的多层 次 的
某些 财产权受 到不法侵 害 , 致使 其人 身利益 或者财 产 利 益受 到损 害并 遭受 精神 痛苦 时 , 害人本 人 、 人 受 本 死 亡后 其近 亲属 有权 要求 侵权 人 给予 损 害赔偿 的 民 事法律 制度 。一 般而言 , 精神损 害赔偿 必须 是人身 权 遭受非法 侵害才可 以要求赔 偿。财产权 遭受非法侵 害 也可 能导 致 受害人 精 神方 面 的痛苦 , 是 , 但 除非 法 律 有明确规定 , 这种痛苦不给予 精神损害赔偿 [ 。 对 1 精 神损 害赔 偿 制度在 我 国法 学理 论界 经历 了一个 由否
2 0年 7月 01
韶 关学 院学报 ・社会 科 学
J u a fS a g a iest ・S ca ce c o r l h o u n Unv ri n o y o ilS in e
J1 00 u. 1 2
V0 . No7 131 .
第 3 卷 1
第 7期
Hale Waihona Puke 论我 国精神 损害赔偿 制度 的不 足 与完善
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正当性
应 的法律制 度 时 , 不 能 不 将 法 人 这 部 分 恢 复 信 息 的成 本计算 在 内 , 因 此 赋 予 法 人 人 格 权 的 精 神 损 害赔 偿更 为符合 法律 经济 学原理 。
笔者一 直认 为 , 精 神 损 害赔 偿 是 对 人 格 权 侵 害最 为有效 的保 护 手段 和救 济 方 法 , 因 而坚 定 地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高 票通 过 的《 侵权 责任法》, 对 公 民民事权 益进 行 了全 方面 、 多层次 、 立
体化的保护 , 尤其是首次立法 明确公 民的精神损害赔偿 , 堪称保护公 民人身 、 财产权益的集大成者; 然 而, 就是 这样一部充满 了人文关怀的法律 , 却将 同样是 民事 主体 的法人人格精 神损害 的赔偿 问题遗 忘在 了“阴冷” 的
的观点 有待 商榷 。该类 观点 认为 , 所谓 尊严 、 荣誉 等, 都 是 以 自然 人 的 心 理 感 受 为 基 础 而 形 成 的 概 念 , 法 人无 法感觉 到 自己的名誉或 尊严 受到 侵犯 , 因此 不存 在精 神 损 害 。笔 者认 为 , 对 这 一 问 题 的 回答 , 取 决 于 对 法 人 本 质 的 理 解 。若 按 照 法 人 实 在说 的观 点 , 法 人 的 确 不 存 在 精 神 损 害 。 因 为 法 人 是 由无 数 个 体 组 成 的 用 以 实 现 特 定 目 的 的 组
角落。
害赔 偿 问题 , 长 期 以 来 成 为 民 法
学 界持续 讨3 - 2的 热 点 话 题 , 围 绕 这 一 问 题 存 在 较
求 权 的 观 点 为 主 流 。否 定 法 人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主 要 观点 有二 : 其一 , 法 人无 痛 苦 , 因 而 不 存 在 精 神 损害 ; 第二 , 法人 的 精 神痛 苦 无 法衡 量 , 因此 数 额
论精神损害赔偿
责令侵权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的法
律责任 , 同 时也 向社会表 明了一 种价值取
向, 告诉人们什么 行 为可 以做 、 什么行 为
⑦ 【德 】乌尔 里 希 - 贝 克. “ 9 1 1 ” 事件 后 的 全
球 风 险 社 会 【J 】. 王 武 龙 译 . 马 克 思 主 义 与 现
实,
2
004
,
(2
) ,
第
72
页.
④ [英】 安东尼 吉登 斯. 第三 条道路及 其批评
咖
.
北 京: 中共
中央党校
出版社,
2
0
02 ,
第
1
39
页.
不可 侵犯 的宪法 精神 ,也符合现 代侵权行
为 法 发 展 的趋 势 。 但 是 , 无 论 是 《民法 通
则》第 12 0 条 的规 定 或最 高 人 民法 院相 关
的司法解释 ,对精神损害赔偿都存有一 定
的限制 性 。 现 行法 律 只 规 定 了对 侵 害某 些
人格权 的受害人进行 金钱方面 的赔偿 ,而
神包括两 个层 次 , 一 是精神生产 , 二 是精
神活动 。 (2 ) 法 律上 使用精神这 一 概念 , 并
不 包 括哲 学上 精神概念 的全 部 内容 , 而 主
要是指精神活动 , 并且通常与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相 关联 , 法律上 的精神 活动
包括生理 上和心 理 上 的活动以及维护精
神利益 的活动 , 更多的是反映客观事物 的
论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性的适用与完善
{占 I 轧金 } I
己1年1月 下 口口 己 ( )
论 精 神损 弯贻 偿 法 定性 的 篷用 与 宪善
贾莉蔷
摘 要 我 国 虽没有 精神 损 害法 定性 的明 文规定 , 但精 神损 害 赔偿 的 法定性 始终 是贯 穿我 国精 神损 害赔 偿 制度 的主线 , 鉴
狭义 说两 种学 说 。 广义 说认 为 , 精神 损害 包括 精神 痛苦 和精 神利 原 状等 方式 的 民事 责任 部 无法 使 当事人 的精 神状 态 恢 复到未 受 益 的损 失 。 中 , 其 精神 痛苦 是指 自然 人因 人格 权 受到侵 害而 遭受 侵 害 前的状 态 , 时使 受害 人获 取 一定 的物质 利益 来抵 消 、 轻 此 减 的生理 , 心理 上 的痛苦 , 导致 自然人 的精 神活动 出现障 碍 , 使人 他 的精神 痛苦 则 成为 最佳 的选 择 。 么 , 谓的 精神 损害赔 偿就 或 那 所
的差异 。这 个 问题就 是精 神 损害 与非 财 产损 害之 间 的关 系 。对 结 为三 种模 式 :
此 笔者 认 为, 精神 损害 与非 财产损 害 不 能混为 一谈 , 两者 无 论是
在 概念 的宽泛 度 上 , 是在救 济方 式上 , 存在 一定 的差 异 。非 的具 体范 围 , 只做 出一 个概 括 , 象 的规定 。法 国法 【 采取 此 还 都 而 抽 I l j
财产 损 害的概 念要 明 显大 于精 神损害 的 概念 。 因此 , 义 说的观 种 模式 。 法国 民法 典》 l8 狭 《 第 3 2条规 定 :任 何 行 为使他人 受损 害 “ 点 更J 符 合精神 损害 赔偿 的制 度 设 汁,突 出了精 神损 害 的特殊 J u
试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林“ 杀妻冤 案” 得 到 昭雪 。有人 按 照 《 , 国家赔 用 权等 人身权 利却 根本没 有涉 及 。因此 , 们 的财政 条件 , 我 国家 承担 精神损 害赔 偿 责任 不会
我国 国家赔偿 中 的精 神 损害赔偿 的 现状
” 公 国家 赔偿 中的精 神 损 害赔 偿 是 指 国家 机 方式与 民事 侵权 责 任 承 担方 式 也 应 在立 法 和 损 失 。 从本 质上 讲 , 民 的人格 尊严权 与公 民
还 肖像 权 、 权一 样 , 是属 于公 民权 财 都 关及其 工作人 员 违 法 执行 职 务 行 为侵 犯 相 对 实践上 实现 统一 。无论 是 民事 侵权 行 为 , 是 的姓 名权 、
析 引入 精 神 损 害 赔偿 的 必要 性 、 可行 性 的 基 础 上 , 完善 国家 赔偿 中的精 神 损 害救 济 制 度 构 想提 出 了 自 己的建 议 。 对
【 关键 词】 国 家赔偿
精 神 损 害 救 济 精 神 损 害赔 偿
利 义务 具有 一定 的对等 性 , 国家侵 权责 任 承担 复名 誉 、 消除影 响 、 礼道 歉 , 可 以要求 赔 偿 赔 并
仿佛是 没有精 神世 界 的 , 这必将 影 响国 家赔偿 适 当 的赔偿 金能 在 一 定 程度 上 减 轻 其 遭受 的 领域 的相 关法 律精神 进行 。 法 的进 一步贯 彻实施 。因此 , 国 国家赔 偿 中 痛 苦 , 化其 损 失 则更 有 利 于 赔偿 法 的实 现 。 我 物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金 钱 , 种物 质 赔 偿 的结 果 必 然 给侵 害 人 带 来 一 定 这 的经 济 损失 , 响 侵害 人 的 物质 利益 . 而 起 到 惩 罚 影 从
家 机关 和 国家 工 作人 员违 法 行 使 职 权 , 犯 公 民 、 侵 法 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损 害 的 , 害 人 有 依 受
我 国 《 法通 则 》 1 0条 规 定 : 公 民 的 姓 名 民 第 2 “
权 、 肖像 权 、 誉 权 、 誉 权 受 到 侵 害 的 , 权 要 求 停 名 荣 有 止 侵 害 . 复 名誉 , 除 影 响 , 礼 道 歉 , 可 以 要 求 恢 消 赔 井 赔偿 损 失 。 法 人 的 名 称 权 、 誉 权 、 誉 权 受 到 侵 ~ 名 荣 害 的适用 前款 规 定 。这 一 民事 立 法 , 确 立 我 国精 ” 为 神 损 害 赔 偿 镧 度 提 供 了 有 力 依 据 ,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具 意 义 。 但 由 于 该 镧 度 在 相 当一 段 时 问 内 缺 乏 配 套 的
1 74
维普资讯
论 我 国精神 损 害 赔偿 制 度
损 害 是 一 种 无 形 的 损 害 ,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是 一 种 物 但 质 性 赔 偿 , 要 求 侵 害 人 向 受 害 人 支 付 一 定 数 额 的 它
几 点 思 考 和建 议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目 的 和 作 用
从 < 法 通 则 ) 1 0条 的 规 定 和 《 释 》 8条 民 第 2 解 第 可 以看 出 , 于精 神损 害 纠 纷 , 要 是 在实 行 无 财 产 对 主 内 容 的 精 神 抚 慰 为 主 的 责 任 形 式 的 前 提 下 , 据 案 根 情需 要 侵 害人 赔 偿 的 . 裁 判 予 以 受 害 人 一 定 数 额 才
试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一
3 2 1自然人 ..
《 最高人 民法院 (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 若干 问题的解答 > 中指出 自 》 然人、 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 求赔偿 的 , 侵权人 应赔 偿侵权行为 所造 成 的经济损失 ; 自然人并提 出精 神损害赔 偿要求 的 , 法院 可根据侵 权人 的过错程度 、 侵权行为的具体情 节 , 给受 害人造 成精神 损害的 后果情况 酌定 。这便从 司法 的 高度 , 次直 接提 出了 精 神损 害赔 偿这 一 概念 。 首 ‘ 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贯彻执行 ( 法通则 ) 民 若干问题的意见 ) 第 10条 ) 5
意义 。
【 关键词 l 精神损害 : 精神损害赔偿 非财产损害 无形损害
中 图分 类 号 :952 o D 1. 5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o — 23 20 )7 02 0 l 9 88 (09 o — 20— 1 0
偿义务的人称为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主体。具缃鲫 如下 ;
3 12法 人 ..
2精 神 损害 赔偿 的适 用范 围
2. 1我 国《民法通则> 1 0条确 定的范 围 第 2 我国《 民法通则》 1 O 规定 : 公 民的姓 名权 、 第 2条 “ 肖像权 、 名誉权 、 荣誉权受到侵 害 的, 有权 要求 停 止侵 害、诙复 名誉 、 消除 影响 、 赔礼 道
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格权受到 侵害是否 可以主张 精神损 害赔偿 , 术 学 界大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精神损害只能限定在 自然人的范围 。另 种观点凡是法律上的人 , 不论自然人 还是法人均存在精神利 益 , 都可能 成为精神损害的受害者。 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人格权 也是一种财 产权 , 与物 质利 益关系十 分密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窄, 不利于平等、 全面地保护公民 、 的人格权。 法人
借鉴世 界各 国的 立 法 与实 践 , 合 我 国实 际 及 未 结 来 民法 发展 的要 求 , 神损 害赔 偿 的 范 围有 必要 精
予以扩大 。凡 是侵 害公 民的人 身权 、 人格 权 、 身份
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问题的解释》 将生命权 、 , 健 康权 、 格权 、 人 身份权 和 隐私权 纳人精 神损 害赔 偿
问接 受 害 人 和 法人
权益 的名誉 ( 或者 商誉 和 信誉 ) 社 会刑 法 人 活 是
动 的总体 评价 。法 人 的名誉虽 本身是 一 种无直 接 经济 内容 的人 身 权 利 , 往 往对 法 人 的社 会 效 益 但 和经 济效 益产 生重 大影 响 。机 关法人 的名誉受 到 损 害 , 社会威 信 就会 降低 , 失人 们对其 依赖 和 其 丧
最高 人 民法 院下发 的《 于 确定 民事 侵权 精 关
《 民法通 则 》 公 民 的 姓 名权 、 把 肖像 权 、 誉 名 权 、 誉 权及 法 人 的名 称权 、 荣 名誉 权 、 荣誉 权 被 侵 害作 为精 神损 害 的赔 偿 范 围 。笔 者 认 为 , 民法 《 通则》 精神 损 害赔偿 的适用 范 围的界 定 过 于狭 对
的几个 同题作一 探讨 。
一
以减少类 似 侵权行 为 的发 生 。 日本 民法典第 七百
一
十条规定 , 问侵 害他 人身体 、 不 自由或名誉情
形, 只要 是故 意或 过 失 侵 害他 人 权利 者 均 应进 行 损害赔偿 。而我 国 目前 的法律 规定 不能充分保 护 受 害人 的合 法权益 。对侵 害人 格权 和身份权 造成
中 国社 会科 学 院 法学 研 究所 《 学 研 究 》 法 杂 志社社 长 张新宝 博 士 认 为 , 民法 不 规 定对 其 他 方 面的人身 权受到侵 害 的受 害人 的精 神损 害进 行赔 偿, 既不 符合世 界 民法法律 的发 展潮 流 , 不利于 更 对 公 民人 格权 的保 护 , 不 利 于 教化 侵 权 行 为人 也 对 自己的行为 更 为谨 慎 , 改 变 的行 为方 式 并 自己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若干问题
( 以下 简称 《 释》等法 规与 司法解 释 , 得我 国的精神损 害赔偿 精 神损 害赔偿 的请求 最常 出现在 民事侵权诉 讼 中是毋庸 置疑的 。 解 ) 使
制度 逐步 地发展 和完 善起 来 , 但这 一制 度 的适用 范 围、 偿金 的 问题 是, 赔 在刑 事附带 民事诉 讼和 国家赔偿诉 讼 中是否也可适 用精 计算 原 则等 问题 , 是一个 课题 。 仍
L0lct A d o o a S so n 嘶 m s
2 9 ( ) 009. 下
{占 I 缸金 ; I
试论精神 损害赔偿制 度 中的若 干问题
赵 炳 淑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 ,人们越来越注重对 自身精神权利的保护。本文首先对精神损害这一核心概念的定义进行 了分 析, 并在此基础上, 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和赔偿额的计算原则入手, 来探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
一
神损 害赔 偿制 度 。
首先 , 在刑 事 附带 民事 诉讼 方面 , 国在 相关 司法解释 中明 我
、
精神损 害概 念分 析
精神 损害作 为精神 损害赔偿 制度 中的核 心概念 , 是指 因行 为 确规 定 , 某种造 成精 神损 害 的不法侵 害行 为构成 犯罪 时 , 害 当 受 人 的不法侵 害行为 致使 自然人精神 痛苦 或致 自然人 、 人及其 他 人提予受 理; 法 人 其次在 组织 的 精神利 益减 损或丧 失 。 首先 , 为受 到精神 损 害的主体 囊 认 国家赔偿 诉讼 方面 , 国《 我 国家 赔偿法 》 定 , 规 赔偿 义务机 关造 成
论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摘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引起了不少的实践和理论问题。
学界也一度引起热议。
尽管现有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了一个成熟的立法模式,但也暴露了一些缺陷,本文试图通过这些来引起对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另一种方式的思考。
[关键词] 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再思考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法律的一种制度,无论是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上都予以广泛关注,并一度引起热议。
我国目前并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做一个清晰的法律定义,尚还处于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模糊期。
但随着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推行,以及2009年12月26日,获得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的颁布。
在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上我们跨出了令世人瞩目的一幕。
即便如此,在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设上也难免存在纰漏也认识局限。
一、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1.“精神损害”的法律定义“精神损害”一词在现有的民法典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给出一个法律的权威的定义。
而普遍意义上的“精神损害”一词也并不为法律所独有,在生理学、心理学和医学上都有关于精神损害的专业划分。
缘于此,我们必须严格区分普遍意义上的“精神损害”与法律意义上的“精神损害”。
相比较而言,后者更需要给予一个规范化、具体化、程序化的划分。
可以探寻的精神损害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种:(1)精神损害的非财产性。
现在国际通用的关于民法上损害的划分为两种:①财产性损害;②非财产性损害。
“前者指的是所有金钱与物质上的损害,例如商业利益的丧失或医疗费用的支出,后者包含了所有不是发生在个人的金钱或物质财产上的损失,例如肉体上的痛苦或感情上的伤害。
作为金钱上的损失,前者能够用金钱加以计算,尽管有时在难以证明的情况下这种计算必定是粗略的。
然而,后者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
金钱不是作为其他金钱的替换品,而是对其他比金钱更重要的东西的替代:这是法院所能采用的最好办法。
论精神损害赔偿——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2条
苦, 也显失公平 正义。《 侵权责 任法》 解决 了刑事 附带 民事诉 神损 害原则上不能请求 精神损 害赔偿 , 只有侵 害人身 权益 造
称权 、 名誉权 、 荣誉权受 到侵 害的 , 适用 前款规 定。 该规定 为 的形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 的规 范依据 。 ” 三 、 侵权责任法》 《 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贡献 我 国确立精神损 害赔偿制度提供 了法律依据 。然而 ,民法通 《 ( 首次以独立 条款形 式确 立 了精神损 害赔偿 的规 范 一) 则》 的这个规定过于简单 、 笼统 ;
近年来 , 精神 损害赔偿 一直 是法学 理论界 和司法 实务 中 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 第一百三十九 条、 一百 四十条将侵 犯 第 研究 和探讨 的一个热 点 、 点问题 。随着全社 会人权 意识 的 他人“ 难 肖像权” 隐私 ” “ 纳入精神损 害赔偿 的范畴 ; 3 国务 院于 19 年发 布的《 . 91 道路交通事 故处理 办法》 第 日益增强 , 精神损 害赔偿屡 屡成 为诉 讼请求 而见 于法庭 。虽 死 , 然《 侵权 责任 法/ 2条也 已经 吸纳 了精神 损害赔偿制 , 《 2 但 侵 三十六条 在损 害赔偿项 目中规定 的“ 亡补偿 费” 实际 上就 权责任法》 2 第 2条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存 在不足之处。笔 是精 神损 害赔偿 ;
规定 》 第一条第二 款规 定 : 对于被 害人 因为犯罪 行为遭 受的 下主张的立法机制不相 吻合 , “ 而且 通过承 认责 任竞合 使该 问 精 神损 害而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 的 , 民法 院不予受 理。 可见 , 题得到解决亦难 以实现 。 人 ” ( “ 重精神损 害” 四) 严 规定欠妥 我 国现行立法与 司法解释 都将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排斥 在刑事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
在 保存 某 种 珍 贵 的精 神 财 富 , 这 些 物 品 玷 污 毁 损 实 际 上 是 破 坏 了物 对
主保存的特定 的精神 氛围 , 物主造成 丁精 神上的损害 . 给 因此物主有 ( )精神损害赔偿 的适用范 围首先涵盖 人身权 的全部 内容 精 权 请 求 并 获得 精 神损 害 赔 偿 。 一
未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造 成 司法 实 践 中对 该 问 题 的 处 理 I出 现 较 火 差 异 。 如祖传 家室 、 结婚 纪念物 、 手工作品等。这 些物 品具有两大特点 : 一是 对 此 。 笔 者拟 就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的 进 一步 完 善 提 j -自己 的 一 点 浅 不易恢 复原状 , 二是抽象价值难 以估量。物主保存这些物品实际上是 见. 以供 探 讨 。
、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适 用范 围
神损害赔偿是法律基 于对 自然人 、 法人 的人身权受到侵 害而采取的一 种法律救 济手段 , 依照我 国《 民法通则》 10条规定 , 第 2 精神 损害赔偿
二 、 求 精神 损 害 赔 偿 的 主 体 请
我们这里 讲的主体 , 是指 权利主体 , 即可以请求精 神损害赔偿 的
所谓精神损害 , 就是 指 民事 主体 精 神 活 动 的损 害 。 精 神 是 与 物 质 否 成 为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主 体 是 与 死 者 的人 身权 该 不 该 到 保 护 联 系 在 一 相 对 应 的 。 意 识相 一 致 的 哲 学 范 畴 , 由社 会 存 在 决 定 的人 的 意 识 起 的。 民死亡, 与 是 公 其作 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就消失 . 也就不再享有民事权
动以及 自然人 、 法人 维护其精神利 益的精神活 动。 导致受害 人精神痛 的 诸 如此类的行径不仅仅违背 了社会善 良风俗 , 造成极坏的社会影
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b e i Un i v e r s i t y o f P o l i c e
Fe b. 2 01 3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 2期 总 第 1 3 7期
No . 2 S e r . No . 1 3 7
民事 主体的发 展历经 了从伦理 人格到技 术人格 的演 变 。 自然人的主体意识源远 流长 , 可追溯至古希腊 哲学。 柏拉 图认为人之为人是因具备求知 、 求善的品性。在柏 拉 图的思想基础上, 苏格拉底 将人 的本质 归结为 “ 理性” 。在
1 4到 l 8世 纪 , 文 艺 复 兴 以人 文 主义 为指 导 思想 , 倡导 “ 人
论法 人精神 损害赔偿 的正 当性
黄 欢
( 西南政法 大学 民商法学 院, 重庆 4 0 1 1 2 0 )
【 摘
要】 法人 精 神损 害赔偿 之 正 当性 取 决 于民 法原 则、 目的和 司 法问题 之 解 决 , 而不仅 仅 由单纯 的一般 概 念和
法学概念推导决定。 在 民法理论上, 民事主体拟制属性和 民法公平原则、 目的均支持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 ; 在 司法实践
共 同参 与 民事 关 系 形 成 的权 利 、 义务 、 责任的相互作用, 以
及团体人格的利益传递 功能方面进行解析 。 本文意在 围绕
此三点 , 论证法人精神损害赔偿 的正当性 。
一
、
民事 主体 的拟制属性是法人精神损害赔偿 的前提
基 础
事主体地位 , 无疑更符合大众需要和时代观 念。为达到理
性整齐 , 民法使用 了经验与思维的区分方法 , 以人 的本质 和共性为基础 , 将人加以想象 、 抽象 , 得到统一理性标准的 “ 人” 经 过上述三步剔 除具体人个性特征的改造而形成的 民事主体 ,已不再是真实意义上的人 ,而是技术拟制 的产 物, 是适合芸芸众生的统一面 具。这也 印证 了“ 人格” 一词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论文导读:目前,法学界、法律界对于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达成基本共识,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也初步的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精神损害赔偿是由于精神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加害人的一种民事制裁措施。
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是适用经济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者具有抚慰、补偿作用,对侵害者具有惩罚教育作用。
当公民或法人的精神权益受到侵害造成精神上的损失,对实施侵害行为的行为人给予财产上的裁判,可达到用其他法律手段不能达到的目的,特别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精神损害赔偿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法学界、法律界对于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达成基本共识,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也初步的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但对于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请求主体以及赔偿标准等问题上还存在较大争议,造成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出现较大差异,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一和均衡。
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很不完善,无论是立法规范还是司法实践都存在不少问题,因此,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明确的法律定位,合理构筑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创建相对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体系,很有必要。
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现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和具体规定,总结了该制度存在的缺陷:一是主体权利上的限制;二是适用财产责任方式上的限制;三是适用范围只是涵盖了人身权利的部分权利,并非全部;四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个别因素仍欠妥当,而且有些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幅度;五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程序上的限制。
然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改善构想: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予以扩大、义务主体应予以扩大、适用范围应予以拓宽、应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精神损害赔偿应规定具体的赔偿幅度、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应予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应予以确定。
近年来,当事人请求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但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长期理解不一致,适用法律不统一,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一和均衡。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略论
具 有一些有关人身、 地点、 等方 时问 面的加重情节, 也可以 是简单
的。 侵辱也区分为直接的, 即直接对特定人造成的;间接的,即对 同特定人有密切联系的人造成 ” 。罗马法的这些规定为大陆法系 国家所继承和发扬光大。
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 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
利益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者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这种权利主体既 包括 自然人, 也包括法人, 这种损害既包括精神痛苦, 也包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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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 第 1
J u n l f n nUn v r i f ce c n n i e r g o r a o Hu a i e st o in e a d E g n e i y S n
V012 .7 No.2 1
De .0 6 c2 o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略论
谷 利 民
( 南科技学院 湖 美术系, 湖南 永州 45 0 ) 2 10
摘 要 :精神损害赔偿 制度 的确立,从世界 范围来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而在我 国也 大致经历了空白阶段、确立阶 段 、发展 阶段与成熟阶段 ,逐 步趋向于完善。 关键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 害赔偿制度
表现为语言 (e l vr s b )或行为 ) ;它可以是凶残的 (rc), aoe 即 l
以及对该法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带来的不利影响 。 J
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识比较全面地概括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 权利主体和范围, 既肯定了侵犯公民人 格权造成非财产损害可以获 得物质赔偿; 又肯定了法人存在精神损害的事实。 精神损害赔偿是
权、 姓名权及通讯秘密权等几个权利。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 人权运
( 精神损害是指自 2 ) 然人的 人身 权利受到不法侵犯而导致精神上
论精神损害赔偿
( 南政 法大 学 法学 院 , 重庆 西
摘 要 : 年来 , 神 损 害赔 偿 成 为法 学 界 和 司 法 实 务 界 关 注 的 热 点 和 难 点 。确 立 并 完 善 精 神 损 害 制 度 近 精 是 出 自维 护权 利 的需 要 , 是 权 利 人 维 护 自身 精 神 利 益 的必 然 前 提 。 也
严重 侵 害的监 护人 。( ) 3 因指 向死 者 的特 定 侵 权 行
为 的死者 近亲 属 。包 括死 者 的配偶 、 父母 、 女和 与 子 死 者有事 实上 的抚 养 关 系 的其 他 亲 属 、 国 、 国的法 律 和判例 学说所 体 现 的 英 美 “ 胎儿 的侵 害 , 是 胎 儿 所 受之 损 害之 赔 偿 , 是 对 不 而
关 键 词 : 神损 害 ; 偿 范 围 ; 利 主 体 ; 务 主体 精 赔 权 义 中 图分 类 号 : 2 D9 3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1 1 8 ( 0 9 1 —0 3 - 0 1 7 — 7 5 2 0 )1 0 1 3
,
.
法律 上精神 的概 念仅 包含 其哲 学上 概念 的部分 内容 , 主要 是指 精 神 活 动 。精 神 活动 是 与 法 律 上 的 财产 流转 活动相 对应 之 活 动 , 括 生 理 上 或 心理 上 包 的活 动和维 护精 神利 益 的活动 。 故 精 神损害 赔偿 又称 非 财 产 损 害 , 指 由 于加 是 害人 因其侵 权行 为侵 害 了他 人 的精 神 利 益 , 成 精 造 神痛苦 和精 神利 益 的丧 失或 减损 而应 承担 的赔偿 责
一
个 健康 受 到损 害 的 已 出生 者所 受 损 害 之赔 偿 ” 的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塑』鱼垒垒竺!堡!里型..盈国圜霞啊论圉寮赔偿巾的精神损喜赔偿荆废丁恒越摘要新的《国家赔偿法*已出台,对于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新的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样立法,既是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也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既有利于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国家赔偿法修改和法律实施效果的最大化。
但是,如何在国家赔偿中真正去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真正形成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以及如何确立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等,都是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成为了当务之急。
关键词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赔偿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55.02一、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点(一)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关于国家侵权精神损害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精神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是指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致使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而产生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
2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国家侵权行为而给主体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等损害。
这种损害既可以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主体的财产权而产生,也可以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主体的人身权而产生。
侵害主体财产权利而产生的精神损害,是一种伴随性的精神损害,而不是直接性的损害:侵害主体人身权利而产生的精神损害,才是一种直接的精神损害。
笔者同意最后的一种观点。
论建立我国法人精神利益损害赔偿制度
释也未对“ 精神 ” 一词做 出法律 上的定 义与解释 。当然 , 已有一些法学界人士 试 图对 “ 神 ” 精 一词 作 出法 学上 的
解释 。有学者把法学 或法 律 上的 “ 神” 精 概念 与哲学 上 的“ 精神 ” 概念相 区别 , 们或 者认 为“ 他 法律意义动 , 且 并
(一 )精神
20 0 1年 2月 2 6日, 最高 人民法 院发布 了《 高人 最
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 侵权 精神 损 害赔偿 责 任若 干问题
的解释》 以下简称“ 神损害赔 偿 司法解释 ” , 中第 ( 精 )其 五条明确规定 : 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以人格 权遭 受侵害为
这一概念是 本文 的核心 与 基本 概念 之 一。应 该 承 认 , 在不 同的学科 领域 , 精神 ” “ 一词有着不同的涵义。 从哲学上看 。 精 神是与物 质相对应 , “ 与意识相一 致 的哲学范畴 , 由社 会存 在 决定 的人 的意识 活动及 是 其 内容与成果的总称 。 -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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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 )也具有精神 以及精 神 活动 。有 的 学者 认为精 神是
自然人 才具有的能 力 , 为只 有 自然 人才 具有 生命 , 因 才 具有思维与意识 能 力 , 才具 有 心理 感受 能 力 , 而法人 作
笔者 认为 , 无论 怎样 界 定 “ 神损 害” 精 的概念 , 重要 的是我们 应 当明确 : 在法 人 的精 神 权 益 遭 受不 法侵 害 时、 法人 的精 神利益 丧失 或 减损 时 , 人应 否得 到损 害 法 赔偿 ( 即财产赔 偿 ) ?既 然官 方 已对精 神损 害的涵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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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6卷 第1 期
湖北师范学 院学报 ( 哲学社 会科学 版)
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摘要:法人,作为市场经济运行中一种不可或缺的民事主体形式,其在市民社会乃至民事立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已得到了普遍的认同。
然而,在法人已被学术界充分人格化的同时,其在精神利益的保护方面仍然无法得到与自然人一视同仁的对待。
法人的精神利益应该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法人有权利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关键词:法人;精神损害;法人实体说;请求权法人的定义,从法律层面上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从实质内容上是指一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财产;而从构词上看,法人即是指法律拟制的“人”,法律将本不具备生命表征的组织体人格化。
法人的产生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产生的机关;二是依法得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三是依照一定的规范性文件成立的学术团体、经济性组织。
无论从法人的内涵还是外延去看,我们都不难发现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存在的异同。
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以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为其活动的主要内容;不同之处在于,首先,如前所述,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因此,它与实实在在的生命个体是存在差异的,它不可能如自然人一般经历死亡、伤痛,也不具备自然人的一系列生理特征;其次,法人强调的是一种组织性,其形式多为数个自然人聚合的团体,且法人的这种组织形式以具备一定的财产为依托,因而具有独立的财产也成为法人成立的一个必要条件和显著特征。
然而,正是法人不具备生理特征及它的财产性这两个特点,成为认为法人不具有精神损害赔偿权利者的重要论据。
究竟法人有没有精神利益?其权益应该得到怎样的保护?笔者将就以上问题一一展开论述。
对于法人的本质,主要存在“法人否定说”、“法人拟制说”、“法人实体说”几种观点。
其中,“法人实体说”已成为学界多数学者的观点。
该学说对于维护法人的社会功能、维护成员利益是大为有益的,同时也为法人具有人格权奠定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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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摘要:法人,作为市场经济运行中一种不可或缺的民事主体形式,其在市民社会乃至民事立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已得到了普遍的认同。
然而,在法人已被学术界充分人格化的同时,其在精神利益的保护方面仍然无法得到与自然人一视同仁的对待。
法人的精神利益应该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法人有权利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关键词:法人;精神损害;法人实体说;请求权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8-0124-02法人的定义,从法律层面上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从实质内容上是指一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财产;而从构词上看,法人即是指法律拟制的“人”,法律将本不具备生命表征的组织体人格化。
法人的产生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产生的机关;二是依法得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三是依照一定的规范性文件成立的学术团体、经济性组织。
无论从法人的内涵还是外延去看,我们都不难发现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存在的异同。
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以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为其活动的主要内容;不同之处在于,首先,如前所述,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因此,它与实实在在的生命个体是存在差异的,它不可能如自然人一般经历死亡、伤痛,也不具备自然人的一系列生理特征;其次,法人强调的是一种组织性,其形式多为数个自然人聚合的团体,且法人的这种组织形式以具备一定的财产为依托,因而具有独立的财产也成为法人成立的一个必要条件和显著特征。
然而,正是法人不具备生理特征及它的财产性这两个特点,成为认为法人不具有精神损害赔偿权利者的重要论据。
究竟法人有没有精神利益?其权益应该得到怎样的保护?笔者将就以上问题一一展开论述。
对于法人的本质,主要存在“法人否定说”、“法人拟制说”、“法人实体说”几种观点。
其中,“法人实体说”已成为学界多数学者的观点。
该学说对于维护法人的社会功能、维护成员利益是大为有益的,同时也为法人具有人格权奠定了理论基础。
法人是否具有人格权?或者更进一步说,法人是否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这一问题在学术界存在两大对立观点,一种是否定说,其主要论调如上所述,主要集中在认为法人不具备伦理性特征,因而不会有精神痛苦,也就无必要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另外法人重“利”,其财产性特征决定了法人只有财产损害而无精神损害。
另一种是肯定说,又主要包含了“有机体说”和“组织体说”两种观点。
两者皆认为侵权行为会给法人造成精神利益的损害,且这种损害的后果会给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组织成员造成精神上的痛苦。
因此,否定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将不利于保护法人合法的人格利益。
另一个方面,就司法实务和各国的立法来看,对于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首先看我国的立法态度,198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而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则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在最初民法通则中所指的“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2001年的司法解释则对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采取了断然否定的态度。
反观其他国家的立法,日本关于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于《日本民法典》第710条和第723条中。
不过,它并没有被单独地加以设立,而是与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一起被加以规定。
第710条规定,不问是侵害他人身体、自由或名誉情形,还是侵害他人财产权情形,依前条规定应负赔偿责任者,对财产以外的损害,亦应赔偿。
该条的含义是,因侵权行为直接受到损害的本人,无论精神损害、财产损害,当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受害者是法人的亦同;匈牙利1978年修改后的民法典否定了1959年旧民法典不重视保护人格权和对人格侵害不能请求金钱赔偿的观点,并且明确规定,法人人格权同自然人一样要切实给予保护,法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该法第86条规定,如果损害已撤销的法人的声誉的行为,同时也损害社会利益,则检察长也有权提起诉讼……就这一目前还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对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持肯定和保护的态度。
下面,将从“精神损害”和法人本身的功能、特性这两个方面展开分析。
首先来看精神损害,法律上的精神损害是指由于实施了侵害他人人格利益的行为,导致他人遭受身体上的伤害、名誉上的诋毁,继而在心理上产生焦虑、恐慌等痛苦,或是产生精神利益的减损。
对于精神损害的具体内涵,学界主要存在狭义说和广义说之分。
狭义说认为,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心理上的痛苦,即精神损害仅指精神痛苦;广义说则认为,精神损害应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两个方面。
显而易见,对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持肯定态度者,在精神损害的定义上采广义说。
在笔者看来,广义说更具有合理性。
将精神损害仅仅局限于精神痛苦,等于以生物学上的观点来解释法律学意义上的概念。
法人的人格化,本身就是对伦理性的突破,再以伦理性来限制法人的权益,显然自相矛盾。
另外,我们要明确,法律的精神活动,是与财产流转活动相对应的,包含了生理或心理上的活动以及维护精神利益的活动。
因此,当侵权行为发生时,极可能对这两项内容产生消极影响。
自然人和法人都如是。
再来具体分析一下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先说精神利益的损失,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法人的商誉、商号等遭到侵害,无疑会使其市场竞争力受到直接影响,并给其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是对法人维护自身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一种侵害,既然侵害了法人特定的精神利益,按照侵权行为法的精神理应进行赔偿;再说精神痛苦,法人不具备精神痛苦是许多持否定说观点的学者所津津乐道的。
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
当法人的人格权利受到侵害时,法人收入的下降、利润的减少,会使法人内部的法定代表人及组织成员产生额外的焦虑、痛苦,这种精神上的痛苦与一般自然人的精神损害是等量齐观的。
从精神损害的实质内容分析,法人具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与精神损害的内涵契合的。
再衍生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身,这一制度设计是为了使民法上的精神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实现对精神痛苦的抚慰及对精神利益减损的填补,使法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将有助于其权益得到全面的维护,能从事正常的社会活动和商品经济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接下来从法人自身的属性来进行分析。
第一,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理应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在一些侵权行为中,尤其是共同侵权行为中,法人有可能成为侵权行为的主体,向他方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按照民事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法人不应仅仅只承担责任而不享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这显然是与民法所倡导的精神相悖的。
第二,当今社会的发展速度加快,侵权的手段和后果都呈现出多元化、严重化的态势,法人作为市场运行中的重要血液,在其人格权益遭受侵害后,侵权方仅仅是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非财产责任方式来填补法人的精神利益减损已远不能达到惩戒侵权行为人、填补损害的目的。
为了更好地发挥侵权行为法的功效、促进法人的良性发展,理应建立起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最后,从目前学术界乃至司法实务界的主流观点来看,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限制被逐步打破。
法人的权利能力已经由过于的种种禁锢走向了扩大化的发展趋势。
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从最初的财产性权利到后来的人格与身份权利,再到后来的知识产权都证明了这一现象。
赋予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也符合法人权利能力范围扩大的题中应有之意。
以上从两个层面分析了建立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学理上及实务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那么,究竟应当如何建立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呢?笔者认为,应从下列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点,完善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立法。
如上所述,我国民法通则对于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界定模糊,对该问题的理解和适用造成了困扰,而司法解释又明确否认了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法人因精神损害提起诉讼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这种立法的方式显然缺乏前瞻性,有失偏颇。
要使法人的人格权益等精神性权利得到充分保护,最关键和最根本的,就是从立法上完善相关的立法设计。
要实现这一点,首要的就是应在民事立法中对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予以明确的承认和肯定。
可考虑重新做出独立的司法解释,对法人的人格权保护采取特别的规定。
第二点,应明确法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要使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就必须对法人享有权利的范围做出清晰地界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对于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这几项人格权利受到侵害时,侵权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人人格权的内容也有了新的发展。
为符合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应考虑将法人的信用权、商业秘密权和经营自由权等也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
第三点,建立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对法人内部成员的精神痛苦予以抚慰,对法人所遭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失予以填补。
而这些目的要通过精神损害的赔偿才能实现。
因而在对法人人格权做出特别规定时,明确赔偿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由于精神损害的无形性和难以计算,使其赔偿数额往往有较大的差异和浮动。
对于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仍应坚持抚慰为主、补偿为辅的大方向,适当采取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原则。
在具体实务中,法官还应结合侵权人侵权的实际情况、被侵权法人的受损程度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几个方面的情况综合予以考量。
最后,从诉讼程序上予以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法人的人格权益被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但司法解释剥夺了法人的这一诉讼权利,存在很大偏颇。
许多实务中的做法是将精神损失一并归入经济赔偿。
在实体法承认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后,程序法也应进行相应的完善。
首要就是明确提起诉讼的权利人,参照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请求权人可以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不行使自身权利的情况下,法人内部的其他自然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和法人的利益,也可提起诉讼。
参考文献:[1]韩雷.试论精神损害赔偿[j].法制与社会,2008,(1):下.[2]肖淑玲.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刍议[j].文史博览,2008,(4).[3]王莹,陈海燕.试论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j].法学研究,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