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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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摘要】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人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与赔偿的一种民事制度,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从目前来看,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尚很不全面、不具体,保护范围显得过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更缺乏可操作性,这显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制要求。

对此,笔者谈一下自己的浅见。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即指何种侵权损害情形下予以精神赔偿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颁布的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此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从以上的规定不难看出,现行法律制度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过于狭小,它仅容纳了对大部分人身权的侵害,而把所有对财产权的侵害和对其他一些人身权的侵害排除在外。

笔者认为、侵犯财产权或其他人生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也应给予精神赔偿。

例如,张某长期在外打工,将其所积蓄30万元寄存在好友李某处,并托李某将其购房及结婚家俱,并告知女友刘某。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近年来,我国民众精神损害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如何公正、合理地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关切。

本文将就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行探讨,并结合最新的司法案例,提供几个具体的案例,以期对大家有所启示。

我国民法典第二部分第六章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如下:因非当事人故意侵犯人身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自由权、婚姻自主权、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严重损害被侵权人的精神健康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因设置欺诈陷阱、发布虚假信息、不当竞争等引起的知识产权、商标权等合法权益侵权,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赔偿损失,并可以适当增加精神损害赔偿金。

据此规定,凡是因他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而造成的精神伤害,均可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要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必须具备以下两大前提条件:第一,侵犯行为必须具有客观的侵权事实,即确有事实依据;第二,侵权行为应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行为应是导致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

以下是三个典型的案例,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案例一:张某的房子在装修时被邻居在隔离墙上钻孔施工,产生噪音严重影响了张的日常生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邻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张的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判决邻居要赔偿张2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这里,张某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在侵权事实准确的认定下,因邻居的不正当行为造成了对张某生活的严重影响。

案例二:李某曾在某家电网购平台上购买了一台电视,但平台方将其确认为一件小清新床上四件套,应用错误造成李某极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也因此导致其精神遭受了相应的打击。

最终,法院认定平台方应赔偿李某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因为平台方作为交易平台,其错误行为导致李某遭受了人身和财产损失,并且因此产生了心理上的打击。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也可以包括对经济利益的损害。

案例三:李某在医院做了一次手术后,结果术后的效果出现了大量的负面影响,包括严重的身体痛苦和高昂的医疗费用。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之赔偿标准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之赔偿标准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之赔偿标准赔偿标准是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对精神损害进行合理评估,并为受害人提供适当的赔偿。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因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本文将就不同国家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进行探讨。

以下是几个国家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简要介绍:一、中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精神痛苦抚慰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两个方面。

对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如隐私权、名誉权等,精神痛苦抚慰金通常在5000元至50000元之间;而对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如人身伤害、死亡等,精神损害赔偿金可以超过100000元。

此外,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受害人的实际情况,法院还可以增加相应的赔偿金额。

二、美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在美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因各州法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根据普遍适用的原则,精神损害赔偿通常包括治疗费用、药物费用、心理咨询费用、失去收入等多个方面。

对于严重的精神损害,如创伤后应激障碍等,赔偿金额可以非常高。

根据过去的判例,精神损害赔偿金可以超过数十万美元。

三、德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在德国,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进行评估,即精神痛苦金和泉州数字抚慰金。

精神痛苦金是根据受害人所经历的精神伤痛程度和对日常生活的影响程度来进行评估的。

泉州数字抚慰金的金额则是根据精神损害的程度和持续时间来决定的,通常在几千到几万欧元之间。

四、日本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在日本,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包括慰问金和医疗费用。

慰问金的金额通常由法院根据受害人的痛苦程度和侵权行为的严重性来决定,一般在几十万日元到几百万日元之间。

医疗费用则是根据受害人的治疗需要和费用来决定的,可以全额赔偿。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各有不同,但都以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损害程度为基础进行评估。

无论何种标准,精神损害赔偿都旨在为受害人提供合理的经济赔偿,以弥补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损害。

然而,为了确保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并加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细则的规定。

论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论文

论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论文

论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论文一、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及类型精神损害赔偿是对非物质或非财产侵权的一种赔偿制度,它是指公民因为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了不法侵害从而给自己的尊严、人格、精神等方面产生了一种无形的损害,然后要求侵害人给与一定的经济赔偿来抚慰受害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它是对他人的人格权,人身权进行侵权的一种行为。

在传统的理论中认为它是一种精神上的痛苦从而导致了肉体上的痛苦,在本质上是不可计量的。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有三种基本功能分别是补偿受害人、安慰受害人、处罚加害人,赔偿制度责任的客体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受的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在内的一般人格利益,它在人出生时就取得,死亡时也随之消灭。

它是基于人的生存而存在的一种权利。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今,中国加强了各类法律法规建设,公民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受到越来越多的保护。

在我国的宪法中就有这样的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不法侵犯受害人有权对其提出赔偿,所以侵害人格权的意义在于侵害人只要严重侵害了自然人尊严、平等、自由等,受害人就可以申请让侵害人停止侵害行为并且承担相应精神损害上的经济赔偿[1]。

(二)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身份权是指权利人基于某种相对特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民事权利,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

并且它也是一种专属权利,它不能转让抛弃,也不能由他人继承。

它是以人格的独立为基础与人身密不可分。

亲权是一种父亲母亲对自己的子女出于保护的目的而在人身财产方面的一种权力和义务。

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它必须存在于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是作为对方配偶而存在的一种权利。

亲属权是三代以内血亲之间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身份权。

当此种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对其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向法院提出请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民身份权利的保护采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当中第二条就被监护人因非法侵害行为脱离监护致使亲属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做出保护监护人受损害精神利益的规定[2]。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时,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在各国法律中都有所体现,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其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失。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精神损害;(2)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3)一方当事人因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精神损害。

在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当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时,才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2)损害事实原则,即受害方必须证明其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遭受了实际的精神损害;(3)因果关系原则,即受害方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必须与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适用还需要考虑一些因素,如受害方的过错程度、损害程度、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等。

此外,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还需要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受害方的年龄、职业、社会地位等,以确保赔偿数额的公平合理。

试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试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度 的不 断 完 善 。 保 护 公 民合 法权 益 起到 了重 要 作用 。 对


我 国精神 损 害 赔偿 制 度立 法概 况
把新 中国 人身 的司 法 保护 提 高 到一 个 前 所 未有 的高 度 。进 一
步 明确 了可 以提 起精 神损 害赔 偿 的权 利 范 围 。是 目前 我 国精
偿。” 这是 我 国 法律 中第 一 次 明确 精 神损 害赔 偿 。 ( ) - 经济 法 中关 于精 神 损 害赔 偿 的 立 法规 定
10条为基 础,婚姻法》 < 2 < 、 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 侵权责任 和《
我 国的精 神 损 害赔 偿经 历 了一 个从 无 到有 .从 范 围狭 小 到 范围 逐 渐扩 大 的过 程 , 目前 , 国还 没有 针对 精 神 损害 赔 偿 我 制定 统 一 的法 律 ,有关 精 神 损 害赔 偿 的规定 基 本 上是 散 见 于 我 国的各 种 法 律 、 法规 及 司法 解 释 中。 ( ) 法 中关 于精 神 损 害赔 偿 的立 法规 定 一 宪
21 0 0年 1 0月
湖北 经 济学 院学 报 ( 人文 社 会科 学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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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卷 第 1 0期
了较 为全 面的规 定 , 还 存在 一 定不 足 , 没有 跟 上社 会 的发 展 和人 们 的 现 实 需要 。完善我 国精神 损 害赔偿 制 度 , 但 远 对
有 效 防止 扣制 裁侵 权行 为 , 大 限度地 维护 当事人 合 法权 益 , 有 重要 意 义 。 更 具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

L e 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堡垒!查塾垒型!!:!兰型!!盈圈盟匿固曩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雷姣姣王陈平摘要《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刚刚施行,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民事侵权专f]法的诞生。

其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尤为引人注目。

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贯彻执行仍存在一定的困难。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良好实施仍有待于相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精神损害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55-012009年12月26日,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锓而易见,该法条的规定过于单薄。

一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仅仅“严重”二字就可以加以概括吗?二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否包括法人,根据规定仍无法做出判断。

对于上述的问题,我们从上述法条几乎看不到蛛丝马迹。

尽管《侵权责任法》已经实施,但是这些问题仍然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究竟是什么?《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二字来予以说明。

“严重”到底是一个什么程度呢?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很难找到相关规定。

实践中,则往往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综合判断。

因此,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以良好贯彻实施的前提和基础。

我认为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被侵权人遭受精神损害的客观严重程度,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第二,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过失还是故意。

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日益受到关注的法律议题。

当人们的精神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否获得相应的赔偿以及如何确定赔偿的数额,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公正和权益保障,也反映了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和社会的文明进步。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简单来说,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

这种损害不像身体上的伤害那样直观可见,但却同样给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困扰。

例如,因他人的诽谤而名誉受损,因亲人的意外离世而遭受精神打击,或者因长期的工作压力导致心理疾病等。

那么,为什么要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呢?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一方面,它是对受害人的一种抚慰和补偿。

当一个人的精神受到创伤时,金钱虽然不能完全消除痛苦,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其缓解压力、改善生活状况,从而有助于恢复身心健康。

另一方面,精神损害赔偿也是对侵权行为人的一种惩戒和约束。

通过让侵权人承担经济上的责任,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减少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好秩序。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往往会面临诸多考量因素。

首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

比如,故意的侵权行为通常比过失行为应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越严重,赔偿数额也应当相应提高。

其次,受害人所受精神损害的程度也是关键因素。

这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心理状态、精神痛苦的持续时间、对其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等。

此外,侵权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社会的一般观念等也会对赔偿数额产生影响。

然而,在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如何量化精神损害。

由于精神损害具有主观性和无形性,很难用一个精确的标准来衡量。

不同的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能会因为个人的理解和判断差异而给出不同的赔偿数额,导致司法裁判的不统一性。

另外,对于一些轻微的精神损害是否应当给予赔偿,以及如何界定“轻微”的程度,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 于 国 家 侵 权 是 否 适 用 精 神 赔 偿 问 题 。 国 一 关
金 钱 , 种物 质 赔 偿 的结 果 必 然 给侵 害 人 带 来 一 定 这 的经 济 损失 , 响 侵害 人 的 物质 利益 . 而 起 到 惩 罚 影 从
家 机关 和 国家 工 作人 员违 法 行 使 职 权 , 犯 公 民 、 侵 法 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损 害 的 , 害 人 有 依 受
我 国 《 法通 则 》 1 0条 规 定 : 公 民 的 姓 名 民 第 2 “
权 、 肖像 权 、 誉 权 、 誉 权 受 到 侵 害 的 , 权 要 求 停 名 荣 有 止 侵 害 . 复 名誉 , 除 影 响 , 礼 道 歉 , 可 以 要 求 恢 消 赔 井 赔偿 损 失 。 法 人 的 名 称 权 、 誉 权 、 誉 权 受 到 侵 ~ 名 荣 害 的适用 前款 规 定 。这 一 民事 立 法 , 确 立 我 国精 ” 为 神 损 害 赔 偿 镧 度 提 供 了 有 力 依 据 ,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具 意 义 。 但 由 于 该 镧 度 在 相 当一 段 时 问 内 缺 乏 配 套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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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精神 损 害 赔偿 制 度
损 害 是 一 种 无 形 的 损 害 ,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是 一 种 物 但 质 性 赔 偿 , 要 求 侵 害 人 向 受 害 人 支 付 一 定 数 额 的 它
几 点 思 考 和建 议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目 的 和 作 用
从 < 法 通 则 ) 1 0条 的 规 定 和 《 释 》 8条 民 第 2 解 第 可 以看 出 , 于精 神损 害 纠 纷 , 要 是 在实 行 无 财 产 对 主 内 容 的 精 神 抚 慰 为 主 的 责 任 形 式 的 前 提 下 , 据 案 根 情需 要 侵 害人 赔 偿 的 . 裁 判 予 以 受 害 人 一 定 数 额 才

试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试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况下 , 照民法责任的原 则, 依 加害人 自 应承 担其加害行为 的相 关民事责任 , 成为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主体 。此赔偿义务主体具体种类有 :

3 2 1自然人 ..
《 最高人 民法院 (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 若干 问题的解答 > 中指出 自 》 然人、 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 求赔偿 的 , 侵权人 应赔 偿侵权行为 所造 成 的经济损失 ; 自然人并提 出精 神损害赔 偿要求 的 , 法院 可根据侵 权人 的过错程度 、 侵权行为的具体情 节 , 给受 害人造 成精神 损害的 后果情况 酌定 。这便从 司法 的 高度 , 次直 接提 出了 精 神损 害赔 偿这 一 概念 。 首 ‘ 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贯彻执行 ( 法通则 ) 民 若干问题的意见 ) 第 10条 ) 5
意义 。
【 关键词 l 精神损害 : 精神损害赔偿 非财产损害 无形损害
中 图分 类 号 :952 o D 1. 5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o — 23 20 )7 02 0 l 9 88 (09 o — 20— 1 0
偿义务的人称为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主体。具缃鲫 如下 ;
3 12法 人 ..
2精 神 损害 赔偿 的适 用范 围
2. 1我 国《民法通则> 1 0条确 定的范 围 第 2 我国《 民法通则》 1 O 规定 : 公 民的姓 名权 、 第 2条 “ 肖像权 、 名誉权 、 荣誉权受到侵 害 的, 有权 要求 停 止侵 害、诙复 名誉 、 消除 影响 、 赔礼 道
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格权受到 侵害是否 可以主张 精神损 害赔偿 , 术 学 界大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精神损害只能限定在 自然人的范围 。另 种观点凡是法律上的人 , 不论自然人 还是法人均存在精神利 益 , 都可能 成为精神损害的受害者。 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人格权 也是一种财 产权 , 与物 质利 益关系十 分密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若干问题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若干问题
失 , 确地 概括 了精 神损 害的本 质 , 准 又避 免 了列举 式 的范 围过 窄 责任 形式 , 因此受 害人 亦无 法请求 国家进 行精 神损 害赔偿 。 的弊病 。 这种 最广 义 的精神损 害 的定义 , 利于全 面 而充分地 保 有 护 民事 主体 的精神 利益 。 二、 精神 损 害赔偿 制度 的适用 范 围
( 以下 简称 《 释》等法 规与 司法解 释 , 得我 国的精神损 害赔偿 精 神损 害赔偿 的请求 最常 出现在 民事侵权诉 讼 中是毋庸 置疑的 。 解 ) 使
制度 逐步 地发展 和完 善起 来 , 但这 一制 度 的适用 范 围、 偿金 的 问题 是, 赔 在刑 事附带 民事诉 讼和 国家赔偿诉 讼 中是否也可适 用精 计算 原 则等 问题 , 是一个 课题 。 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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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精神 损害赔偿制 度 中的若 干问题
赵 炳 淑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 ,人们越来越注重对 自身精神权利的保护。本文首先对精神损害这一核心概念的定义进行 了分 析, 并在此基础上, 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和赔偿额的计算原则入手, 来探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

神损 害赔 偿制 度 。
首先 , 在刑 事 附带 民事 诉讼 方面 , 国在 相关 司法解释 中明 我

精神损 害概 念分 析
精神 损害作 为精神 损害赔偿 制度 中的核 心概念 , 是指 因行 为 确规 定 , 某种造 成精 神损 害 的不法侵 害行 为构成 犯罪 时 , 害 当 受 人 的不法侵 害行为 致使 自然人精神 痛苦 或致 自然人 、 人及其 他 人提予受 理; 法 人 其次在 组织 的 精神利 益减 损或丧 失 。 首先 , 为受 到精神 损 害的主体 囊 认 国家赔偿 诉讼 方面 , 国《 我 国家 赔偿法 》 定 , 规 赔偿 义务机 关造 成

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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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建议【摘要】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不到30年的发展历程,从无到有、不断成熟;在实践中亦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依然存在很多争议和不足。

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入手,就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及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立法历程1.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

精神损害是指已构成妨碍正常生活的巨大痛苦、压力、自卑感、恐惧等心理上的不适。

它是一种非财产上的损害,但是侵权人侵害受害人时却导致了其心理上的损害,无法用金钱计算。

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人侵害受害人引起受害人精神方面的损害而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我国最高法院称之为“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而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来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2.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立法历程。

(1)《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2)1988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第4条第三款规定,安抚费是指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

(4)2001年颁布实施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论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摘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引起了不少的实践和理论问题。

学界也一度引起热议。

尽管现有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了一个成熟的立法模式,但也暴露了一些缺陷,本文试图通过这些来引起对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另一种方式的思考。

[关键词] 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再思考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法律的一种制度,无论是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上都予以广泛关注,并一度引起热议。

我国目前并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做一个清晰的法律定义,尚还处于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模糊期。

但随着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推行,以及2009年12月26日,获得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的颁布。

在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上我们跨出了令世人瞩目的一幕。

即便如此,在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设上也难免存在纰漏也认识局限。

一、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1.“精神损害”的法律定义“精神损害”一词在现有的民法典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给出一个法律的权威的定义。

而普遍意义上的“精神损害”一词也并不为法律所独有,在生理学、心理学和医学上都有关于精神损害的专业划分。

缘于此,我们必须严格区分普遍意义上的“精神损害”与法律意义上的“精神损害”。

相比较而言,后者更需要给予一个规范化、具体化、程序化的划分。

可以探寻的精神损害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种:(1)精神损害的非财产性。

现在国际通用的关于民法上损害的划分为两种:①财产性损害;②非财产性损害。

“前者指的是所有金钱与物质上的损害,例如商业利益的丧失或医疗费用的支出,后者包含了所有不是发生在个人的金钱或物质财产上的损失,例如肉体上的痛苦或感情上的伤害。

作为金钱上的损失,前者能够用金钱加以计算,尽管有时在难以证明的情况下这种计算必定是粗略的。

然而,后者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

金钱不是作为其他金钱的替换品,而是对其他比金钱更重要的东西的替代:这是法院所能采用的最好办法。

论精神损害赔偿——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2条

论精神损害赔偿——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2条

苦, 也显失公平 正义。《 侵权责 任法》 解决 了刑事 附带 民事诉 神损 害原则上不能请求 精神损 害赔偿 , 只有侵 害人身 权益 造
称权 、 名誉权 、 荣誉权受 到侵 害的 , 适用 前款规 定。 该规定 为 的形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 的规 范依据 。 ” 三 、 侵权责任法》 《 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贡献 我 国确立精神损 害赔偿制度提供 了法律依据 。然而 ,民法通 《 ( 首次以独立 条款形 式确 立 了精神损 害赔偿 的规 范 一) 则》 的这个规定过于简单 、 笼统 ;
近年来 , 精神 损害赔偿 一直 是法学 理论界 和司法 实务 中 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 第一百三十九 条、 一百 四十条将侵 犯 第 研究 和探讨 的一个热 点 、 点问题 。随着全社 会人权 意识 的 他人“ 难 肖像权” 隐私 ” “ 纳入精神损 害赔偿 的范畴 ; 3 国务 院于 19 年发 布的《 . 91 道路交通事 故处理 办法》 第 日益增强 , 精神损 害赔偿屡 屡成 为诉 讼请求 而见 于法庭 。虽 死 , 然《 侵权 责任 法/ 2条也 已经 吸纳 了精神 损害赔偿制 , 《 2 但 侵 三十六条 在损 害赔偿项 目中规定 的“ 亡补偿 费” 实际 上就 权责任法》 2 第 2条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存 在不足之处。笔 是精 神损 害赔偿 ;
规定 》 第一条第二 款规 定 : 对于被 害人 因为犯罪 行为遭 受的 下主张的立法机制不相 吻合 , “ 而且 通过承 认责 任竞合 使该 问 精 神损 害而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 的 , 民法 院不予受 理。 可见 , 题得到解决亦难 以实现 。 人 ” ( “ 重精神损 害” 四) 严 规定欠妥 我 国现行立法与 司法解释 都将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排斥 在刑事

试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开题报告

试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开题报告

试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诉讼中,由对方对离婚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补偿的制度。

在离婚中,由于伴随着孩子抚养、财产分配、感情疲惫等因素的交织,往往会对当事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然而目前,现行的婚姻法未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建立是亟待搞定的。

二、研究目的通过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目的在于探究该制度的法律意义与社会价值,研究其发展历程、现状及趋势,分析存在的问题与争议,以及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与方法,为该制度的现实推进提供一定的基础。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个案研究法、实证研究法以及比较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进行探究。

1、文献资料法:搜集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案例、论文等,以加深对相关制度的理解和研究。

2、个案研究法:对相关案例进行具体分析,探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为制度实际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3、实证研究法:对采取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实证研究,以了解该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

4、比较研究法:对国内外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进一步探讨该制度的合理性和完善空间。

四、研究内容本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和社会价值。

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争议。

5、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

五、研究意义本研究对于完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促进婚姻家庭稳定,维护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希望本研究结果可对相关政策制定、司法实践和社会公众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试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确立.doc

试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确立.doc

试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确立-第三,因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受教育权也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我国现行的法律中除宪法外尚无明确的对受教育权予以保护的具体规定,《国家赔偿法》也没有将受教育权纳入其保护范围,这对于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是非常不利的。

如某高中毕业生在暑假期间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拘留,后经查明,该学生没有犯罪。

在被拘留期间,该学生被某高校录取,但因为被拘留而不能到学校报到,学校在了解到情况后撤销了录取通知书。

在这起案件中,该学生受到精神损害的主要原因是其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该学生对于因丧失升学机会而造成的精神损害,得不到任何形式的赔偿,这无疑是极不公平的。

改变这种状况的有效途径就是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将因受教育权受损而引起的精神损害纳入赔偿的范围。

(三)确定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虽然离不开法官的自由裁量,但其裁量应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受到一定限制。

确定赔偿数额的参照标准,可以适当参照民法中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评定的有关规定。

[15]由于公法中的精神损害与私法中的精神损害有一定的差异,因此,确立两者的赔偿数额的标准也有一定的差异。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以下几个因素确定:1、致害人认定标准。

即从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角度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

所要考虑的是致害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持续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致害人的获利情况,致害人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

(2)受害人认定标准。

即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所要考虑的是受害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

(3)客观认定标准。

即从社会的角度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所要考虑的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探讨.doc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探讨.doc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探讨-生命、健康和自由等人身权于每个人都是最神圣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丧失所造成的精神痛苦是无法弥补的。

现代法律理念最重要的发展趋势就是对人的尊严、人的权利的关注和保护。

我国是个有重义轻利传统的国家,历来将精神与金钱分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规定以经济惩罚来补偿或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已成必然。

然而,我国的现行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存在着较多缺陷。

本文,笔者拟就此等问题略陈管见,就教于理论和实务界专家。

……一、精神损害的概念有的教科书〈如全国法院业大的民法教程〉所下的定义是,根据民法通则精神,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不法侵害,致使受害人的人格受到非法的侵害,给受害人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不法侵害人对这种损害所造成的后果,要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公民的“四种人格权”,没有包括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

笔者认为,精神损害是侵权行为法所认可的,与财产损失、死亡、伤害和社会评价降低等相并列的,侵权行为作用于受害人的自然人的人身权所导致的精神方面的不利的反常状况。

下此定义的理由有如下几点:1、精神损害是民事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之一种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的范畴。

民事主体享有财产权和人身权,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主要是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利益,而对人身权的保护,主要是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非物质利益,通常情况下,对财产权的侵害导致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法律通过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方面予以救济。

而对人身权的侵害,产生的后果要复杂得多,常见的有:死亡、伤害(包括残疾、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精损害等。

死亡可能使死者的近亲属产生精神损害;社会评价的降低也可能使受害人产生精神损害。

2、精神损害:受害人的自身感觉和外在表现精神损害常常表现为受害人反常的精神状况,如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

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就是为了以金钱的形式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弥补的一种方式,通过这种方式让侵权人受到一定惩罚,那么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是什么?我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

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是指侵害人进行侵权时的心理状态。

一般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在故意的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对于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一般要比过失情况下大得多。

同时考虑到侵权人的主观恶性,一般故意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要比过失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要重。

行为人在故意侵害他人权利的时候一般会想方设法、绞尽脑汁、不择手段,其主观的恶性较大,因此承担的责任要重一些。

2、侵害人的获利情况。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以及精神损失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只有这样才可以能够达法的预防犯罪的目的。

试想如果一个人以杜撰名人的隐私出版而赚钱,那么必然会侵害受害人的名誉和隐私,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如果仅仅是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而没有针对其所获得的巨大收入一情节判处巨额的赔偿,那么赔偿就失去了惩罚的意义,侵权方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必然会有更多的人从事这样的事情以取得暴利。

3、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和心理上补偿也是对于侵权人的教育和惩罚,为了实现这样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找到二者的平衡点掌握一个度,才可以实现。

对于处于社会弱势的群体在发生这种行为是应该以较弱的处罚就可以达到目的,而对于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则应该处以较重的处罚。

原因很简单,只有对于强势群体处以较重的处罚才可以真正达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

4、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后果。

侵权行为对于受害人造成的后果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当然这样的后果并不是一定要造成受害人精神受损或者自杀才算,只要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就可以了。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的大小,同样的侵权行为对于不同的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失大小是不一样的。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塑』鱼垒垒竺!堡!里型..盈国圜霞啊论圉寮赔偿巾的精神损喜赔偿荆废丁恒越摘要新的《国家赔偿法*已出台,对于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新的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样立法,既是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也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既有利于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国家赔偿法修改和法律实施效果的最大化。

但是,如何在国家赔偿中真正去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真正形成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以及如何确立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等,都是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成为了当务之急。

关键词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赔偿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55.02一、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点(一)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关于国家侵权精神损害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精神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是指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致使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而产生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

2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国家侵权行为而给主体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等损害。

这种损害既可以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主体的财产权而产生,也可以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主体的人身权而产生。

侵害主体财产权利而产生的精神损害,是一种伴随性的精神损害,而不是直接性的损害:侵害主体人身权利而产生的精神损害,才是一种直接的精神损害。

笔者同意最后的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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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作者:高秀玉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0期
摘要: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具有特别含义的物受到难以恢复的损毁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这项制度是是人格独立、人格完整在法律意义上的开拓性发展,也是现代民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始于《民法通则》,随后在《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范中对其定义又有了明确的内涵和外延。

虽然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已有多年的发展,但与其他现今国家相比,我国的精神损害责任赔偿制度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缺陷;完善
一、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概述
精神损害是区别于直接财产损失的概念,即受害人遭受的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或者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损害,如肉体痛苦、精神痛苦、丧失生理或心理感受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是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基于该种精神损害而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法律性质是通过物质赔偿给予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的安抚和补偿,同时对侵权人也给予一定的惩戒。

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最早可追溯至清末,即清朝末期变律为法时起草的《大清民律草案》,但这部法律并未得以实际的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包括《中华民国民法典》在内的国民党《六法全书》,直至《民法通则》颁布前,我国并没有有效的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规范。

当时法学理论界通说认为精神损失不能通过财产进行补偿,这对我国精神损失相关法学理论的发展造成了一定阻碍。

随着《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已逐步建立,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三、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缺陷
总体而言,我国近几年已初步建立并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法律体系,但是对于其中的一些瑕疵也不能视而不见,需要我等法律人继续努力的研究和完善。

(一)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专门法
现行精神损害责任制度散见于民事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司法解释等各类法律渊源,但在没有统一法规前提下,极容易出现法规相互冲突、司法难以适用的尴尬局面。

从《立法法》的规定来看,创设一部专门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势在必行。

主要在司法解释层面上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的效力层次不高。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仍没有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通过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7号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院的上述两个规定一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阶段不能主张,另一方面也不能额外提出单独的民事诉讼,彻底将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陷入无法保障的局面。

相对于民事侵权而言,刑事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可能性和严重性更为严重,但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这种受到较重侵害反而无法助长赔偿,这与大众的常识和基本法律原则是明显不符的,对被害人及其家庭也是非常不公平的。

(三)未建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制度同样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近年来特大冤案不断爆发,冤屈者有被非法刑讯造成身体残疾的、有入狱多年丧失劳动能力的甚至有因此被执行死刑的。

这些冤屈
者及其亲属相比普通民事侵权案件的受害人收到的伤害更为严重,但仍然无法获得应由的精神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一项明显缺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错误的、非法的执行公务对民众造成的社会危害是非常恶劣和影响深远的,对于冤屈者进行合理的精神赔偿也是当然之理,否则极有可能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四、结语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国家赔偿在精神赔偿领域内的责任缺失,以现有法学理论和立法技术是完全可以解决的。

所以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缺陷的完善并不是立法技术的问题,更多的是立法机关社会责任感是否到位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
[4]梁书文,回泸明,杨振山:《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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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佟柔:《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
[7]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8]博登海默[美]:《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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