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法律责任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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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学习整理-距离问题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学习整理-距离问题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四条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第十七条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国务院解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解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解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解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一、《条例》实施以来的成效(一)加强了公路设施的全面保护《条例》在明确公路保护对象时,既明确了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公路附属设施等公路主体线路的保护,又加强了对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集镇规划控制区、桥梁采砂区、隧道爆破区等立体空间的管理在设立义务主体职责时,赋予了公路管理机构相应的路政执法(突出超限治理)、养护管理、路网运行监测、公路损毁抢修等法定职责,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在资金保障、应急处置、治超源头管理等多方面开展公路保护相关工作。

这一系列制度的设定,有利于公路的全面保护。

(二)健全完善了公路超限治理长效机制《条例》颁布实施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治超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治超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艰苦工作,要全面巩固治理成果,并从根本上防止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的发生,还需要有系统的法律法规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来加以保障。

《条例》在管理手段上进一步强化超限治理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在管理环节和管理力量上突出源头管理、综合治理,从车辆的生产、改装、注册登记、货运装载、站点检测、责任追究等环节,逐一作出规定,力求环环相扣。

这些制度设计,有力地推动治超长效机制的健全完善,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工作成果。

江苏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在大力宣传超限运输危害性的基础上,积极发挥各超限检测站点对超限运输车辆的堵截作用,通过定期组织全省范围内的集中治超活动,不断强化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

与此同时,厅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主动作为,积极向省厅汇报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并主动与运管部门沟通协调,超限运输车辆驾驶员、货运企业信息的共享机制正在逐步建立,为联动处罚奠定了基础。

(三)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能力全面提高(四)公共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做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条件。

2023修正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1]

2023修正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公路交通的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责任公路交通安全是全体公民、单位和政府的共同责任。

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维护公路交通安全;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机制;政府应当加强公路交通安全监管和宣传教育,提供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

第二章道路建设和维护第四条道路建设道路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科学设计,符合交通安全规范,并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建设的监督,确保道路的安全性。

第五条道路维护道路维护应当及时进行,包括对路面、标志、标线、照明等设施的修缮和更换。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维护方案,并加强对维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道路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六条道路驾驶设施道路驾驶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交通安全规范,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防护设施等,提高驾驶员的警觉性和对道路情况的认知能力。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七条车辆安全检验车辆的安全检验是确保车辆在道路上运行安全的重要环节。

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安全检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第八条车辆安全设备车辆应当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设备,包括安全带、安全气囊、防抱死刹车系统等。

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安全设备的检查和监督,保证车辆安全设备的完好。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是机动车驾驶人上路行驶的合法凭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随身携带,驾驶时出示给交警等相关部门。

第四章交通管理第十条交通标志、标线和指示灯交通标志、标线和指示灯是交通管理的重要手段,用于引导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标志、标线和指示灯的设置、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清晰明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学习体会分享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学习体会分享

第二部分 公路线路
一、路产(一)登记(二)线路交叉(三)完善行政许可(四)明确违法行为(五)武装力量参与
第二部分 公路线路
二、建筑控制区(一)划定主体(二)划定原则(三)划定时间(四)划定效力(五)建筑控制区外的管理事项
第二部分 公路线路
三、公路规划控制区(一)《公路法》规定 执行中的问题(二)《条例》的补充和细化
第二部分 公路线路
四、公路安全保护区 (一)《公路法》规定 执行中的问题(二)《条例》的补充和细化
第二部分 公路线路
五、新增加的几个区域(一)危险源安全距离区(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控制区(三)禁止采砂区(四)疏浚作业控制区(五)桥区
第三部分 公路通行
共14条,主要规定车辆动态使用公路的三大问题:超限、运输危险物品、超载遗撒。
三、行政执法主体和执行主体
三、关于授权与委托委托(一)现状(二)交通运输部的态度
四、基本原则
一、逐步满足需要二、落实责任主体三、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四、公众参与
五、废止与生效
一、生效二、废止
第二部分 公路线路
共20条,主要是从静态角度规定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公路法基础上明确六个保护区域以及保护方法;二是在六个区域基础上新增加了几个区域。 公路法规定的六个区域是:路产三个(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建筑控制区、公路规划控制区、公路安全保护区。
二、养护资质(一)主要理论职能界定改革和稳定的关系(二)国务院要求(三)主要制度以及适用范围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
第四部分 公路养护
三、养护具体职责(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二)公路管理机构、经营企业(三)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四)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五)武警交通部队(六)公众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主要规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主要规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主要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而公路的安全与健康管理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我国制定的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为保障公路安全提出了许多规定。

本文将从条例的背景、内容及意义等方面,详细阐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主要规定。

一、条例背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指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为主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保护公路安全,防止公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一项规定。

国内公路交通事故每年都有很多,因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出台对全社会都具有积极意义。

二、条例内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共分成八章,共六十三条。

其中包括管理、监测、监督、安全等全方位的内容。

以下是部分主要规定:1、公路使用者的安全义务民用公路的使用者应当遵守公路交通规则和管理规定,做到不妨碍公共交通秩序,不占用公路附属设施,不影响公路安全,不污染公路及环境,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同时,还应遵守车辆限载、限速、限高规定,保证车辆稳定并且安全载运。

2、公路施工及管理单位的责任公路施工及管理单位应当落实安全施工、管理、运营和维护措施,建立和健全安全责任制,按照规定进行承包、施工、管理和维护。

同时,应加强职工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公路运营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3、公路安全设施的要求公路安全设施包括路网、交通标志/标线、护栏、卫星设备、监控设备等等。

公路交通主管部门要落实安全执法,规范道路标志履行,对于不合格的安全设施要及时更换修复。

对于交通事故易发区域,交通主管部门要落实交通警示设施,防止危险的事故发生。

4、公路的安全保护公路交通途中若发生事故或意外,必须及时进行救援处理,保障被损害人员及其财产受到必要的保护。

同时,对于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应及时立案调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条例的意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出台对保障公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公路法》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个人梳理

《公路法》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个人梳理

《公路法》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梳理一、占用、挖掘公路: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1第五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集中进行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区域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书面通报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疏导预案,确定分流路线。

第五十一条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按照县交通局的决策部署,我单位对条例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并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对条例进行深刻的学习了解,全面贯彻落实了条例的各项规定,现就我单位的学习情况做个总结,心得如下:公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同时也承担着促进国家综合运输体系发展的重要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路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截至20xx年底,全国公路网总里程达到398.4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达到7.4万公里,农村公路总里程达345万公里,“五纵七横”12条国道主干线全部建成,西部开发8条省际通道基本贯通,极大促进和保障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与此同时,依法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更加充分和有效地发挥公路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服务作用,也成为交通运输行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总的来说,条例在五个方面建立了公路安全保护法律制度:一是进一步加大了对公路线路本身的保护力度。

针对公路线路及周边一定范围内容易损坏路基、威胁公路安全的情况作了相对完善的规定。

一方面,对公路周边区域作出了保护性规定。

在《公路法》的基础上,对建筑控制区等保障公路安全的区域范围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对相关区域的保护义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维护公路交通秩序和保障驾驶人员、乘客以及行人的生命安全。

在当前交通压力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更显得意义重大。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首部主要规定了本条例的名称、宗旨、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其中,宣示了政府保障公路运输的安全和畅通的决心,明确了此条例适用于除农村公路和殡葬用公路以外的所有公路。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基本原则和管理机构。

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则是安全第一。

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和公路管理机构必须把公路安全置于优先位置,不断完善公路安全保护措施,确保公路运输的安全和畅通。

【第二章驾驶人员】第二章主要规定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的交通安全规定。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酒后驾驶的限制。

条例规定,驾驶人员不得饮酒后驾车;对于酒驾、毒驾等严重违反公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还对驾驶证的颁发和使用、机动车安全检测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三章机动车辆】第三章主要规定了机动车辆必须具备的安全要求和管理措施。

条例规定了机动车必须通过安全检测,不得超载、超速、超载,必须遵守交通信号灯和交通规则等。

同时,对于使用假牌、套牌等行为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四章道路设施】第四章规定了公路道路设施必须具备的标志、标线、隔离设施以及道路通行的安全标准。

条例规定,公路必须设立交通信号灯、路标、标志等交通管理设施,并设置适当的隔离设施,以保证行车安全。

【第五章安全救援】第五章规定了公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救援部门的职责和作用。

条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公路管理机构和救援部门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措施,尽力保护事故现场的安全,并尽快清理现场,恢复道路通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章规定了公路交通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对于违反公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读

余 当然 条例数量 的增 加不仅体 现在对公路保护的精细程度之上 .对
公 路 的 发 展 方 向也 有 了 明确 的指 示 。
非 常热 点 O H t S o o p t
为 完 善 的 制 度 具 有较 强 的 可 操 作 性 不
仅 有力推 动 了公路 应急 处置 的科学 化和 制

中 的重 点 ,也 一 直是 公 路 保 护 的 难 点 之
特 别 是 随 着 当 地 经 济 的 飞 速 发 展 , 伴
升 公 路 路 网 的 公 共 服 务 能 力 .最 大 限 度 地 发 挥 公 路 在 经 济 社 会 中 的 基
础性作 用。
随 着 马 路 经 济 的 发 展 与 公 路 共 同 发
中不 难 看 出 ,时值 十 二 五 “ 开 局 之 年 .新 < 例 ) 的颁 布 施 行 .不 仅 条 标 志 着 我 国公 路 保 护 工作 在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法 制 化 方 面 迈 上 了一 个 新 台 阶 ,也 处 处 反 映 出 了近 几 十 年 我 国公 路 发 展 的轨 迹 变化 及 方 向 。
好 安 全 和 畅 通 。
一 新《 条例 》实施
在 新 《 例 》 第 一 章 总 则 的 第 一 条 中 ,增 加 了保 障 公 路 完 好 ,安 条
保 护 公 路 从 土 地 开 始
新 《条例 》 的第 二 章 为公 路 线 路 的
相 关 条 例 。 在 老 《 例 》 中 第 二 章 为 公 条
国公路 网总里程达到3 8 9 万公里 ,随之而来 的养护将成 为工作 的中心
所 以 ,保 障 公 路 完 好 安 全 和 畅 通 的 增 加也 让 养 护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不 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1. 引言2. 条例目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目的在于规范公路交通行为,加强公路交通管理,提升公路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安全。

3. 条例内容1. 行驶规范要求所有车辆驾驶人应该遵守交通法规,礼让行人,遵守交通信号,保持车辆安全距离等。

禁止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2. 公路设施管理公路管理部门应该保持公路设施的正常运行状态,定期检查公路桥梁、隧道、路灯等设施的安全状况,并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

3. 安全设施设置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等应该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护栏等安全设施,确保驾驶人能够清晰了解道路行驶规则,提高道路行车安全性。

4. 交通事故处理对于发生的交通事故,相关部门应该及时赶到现场处置,并保护现场,做好事故记录,对于责任方给予相应惩罚,给予被害人应有的赔偿和救助。

5. 公路通行费用公路管理部门可以对使用公路的车辆收取适度的通行费用,用于公路维护和安全设施的建设,保障公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6. 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公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条例实施为了有效的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必须加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

政府应当加大对公路安全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素质。

5. 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出台,为维护公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通过规范行车和管理制度,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进行行政处罚和法律追责,可以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公路交通安全水平。

实施该条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每个公民都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公路安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法律责任对照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法律责任对照表
第25条 3万元
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60条
公路机构
9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
第26条 没收违法所得,采伐林木价值3-5倍罚款
责令补种
第61条
公路机构
10 ①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③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④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吊销资质证书 责令改正 第70条 公路机构
26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 第71条第1款 扣留车辆
扣留工具 第72条 公路机构 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扣留车辆
第67条
公路机构
23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第41条第3款 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68条 运管机构
24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 第43条第2款 5000元以下
罚款 责令改正 第69条 公路机构
25 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第45条 1-5万元罚款
18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38条第3款 3万元
以下罚款 没收通行证 第65条 公路机构
19 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 第33条第1款 吊销车辆营运证 第66条 运管机构
20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 第33条第1款 停止经营性运输 第66条 运管机构
⑤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第27条第1-5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解释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解释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提要】一部法律,就其内容结构而言,一般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组成部分。

总则,通常是对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对其他章节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的作用。

全面、正确地理解、领会总则的精神,是学习这部法律的重要基础,对正确理解、把握并执行好分则中的具体条款是至关重要的。

本章共十条,分为本条例立法目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公路保护职责、公路管理体制、公路保护经费来源、公路“建、管、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社会公众保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等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也就是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即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以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

在立法目的“三要素”中,完好是基础,安全是保障,畅通是目的。

第二部分,即实施公路保护的主体,包括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

一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公路保护职责。

公路是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益性公共产品,总的来讲,在公路保护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公路保护的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管理事权建立层次清晰的公路保护经费保障机制、创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并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行公路保护职责、加强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治理、负责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并公告等。

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保护职责。

三是规定了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公路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第三部分,也就是第五条,明确了公路保护经费的来源,即公路保护经费由财政供给,按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部分,即第六条,确立了公路“建、管、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

公路建设是公路保护的基础,管理和养护是加强公路保护的手段。

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是社会上层建筑的基础,当然也是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基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以保障公路交通安全,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公路安全设施建设与维护第二条公路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公路安全设施建设与维护的详细计划,并确保其执行。

第三条公路安全设施包括路面标线、交通标志、护栏、隔离带、照明设施等。

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与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四条公路管理部门应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安全隐患等情况,及时调整公路安全设施的设置与布局,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第三章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第五条公路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制度,依法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条公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特定车辆(如危化品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车辆等)的监管与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第七条养成公民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加强对驾驶员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第四章事故处理与救援第八条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人员应立即报警,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尽快组织救援。

第九条公路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交通事故统计与报告制度,及时了解交通事故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条公路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交通事故赔偿机制,及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公路管理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公路管理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执法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确保执法公正。

附件:1、公路安全设施建设与维护计划表2、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流程图3、交通事故处置与救援流程图附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用于规范道路交通行为,保障交通安全。

2、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用于规范公路建设与管理。

全文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保护工作及与公路保护有关的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路保护范围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及影响公路通行能力和安全的建筑限界、地质条件环境。

第四条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第五条公路保护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管理、依法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保护工作,具体工作由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修建铁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与公路管理机构协商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禁止在桥梁、隧道、涵洞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桥梁(含道路、铁路两用桥,下同)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及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之前应当征求有关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一)桥长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桥长1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公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桥长100米以下的公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有关部门依法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划定的禁采区大于前款规定的禁采范围的,依照其划定的禁采范围执行。

第十九条公路经营单位或者养护单位应采取先进技术对大型、重要的公路桥梁下通航、挖砂,公路隧道通行等状况的监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析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析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析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析作者:不详《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于今年3月7日公布,7月1日起正式实施。

5月下旬,省公路局组织召开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研究会议,并邀请到着名的公路法专家张柱庭教授对该条例进行了讲解。

结合张教授的讲解和工作实际,笔者将选择一些条文,对其内涵以及对公路管理、养护、执法等“公路保护”工作的影响进行粗浅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立法目的和依据。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

《公路法》和条例的关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关系,法律是上位法,而行政法规的制定原因之一就是为了执行法律的规定。

因此条例不能违反《公路法》,只能对《公路法》的规定进行充实和细化。

还有一个问题: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的关系如何《广东省公路条例》是由省人大制定的,属于地方法性法规,地方法法规不能违反行政法规。

因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省公路条例》的上位法,两者有不同规定的情况下,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准。

第四条扩大了公路保护工作的责任部门范围。

以往的观念是公路就是公路部门或交通部门的事,现在明确规定多个部门负有相关责任。

防止了公路部门孤军奋战甚至四处求人的窘境。

第五条明确公路管理、养护和公路管理机构的行政经费应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划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制定公路突发变乱应急预案。

同时也将该种预案界定为专项预案,区别于部门预案。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专项预案是需经本级政府批准,涉及到要动用其他政府部门或下级政府的力量。

而部门预案意味着动用本部门的力量就能管理。

从近几年公路突发变乱来看,如08年的冰灾,多部门联合更能抢险应急,更能保证公路的安全通顺。

第九条规定公路保护责任是一种公共责任。

理由是公路是一种公共产品。

第二章公路线路。

主要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各类保护区以及除超限超载之外的公路管理、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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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第1款
3万元
以下罚款
由责令改正
第64条
公路机构
可行政许可
15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第38条第2款
责令改正
扣留车辆
第65条
公路机构
公安交警
16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38条第2款
扣留车辆
责令提供
第65条
公路机构
17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38条第3款
第19条
依法处理
第57条
水行政部门
流域机构
经水行政部门、流域机构等会同公路机构批准可进行。
5
通过公路桥梁的船舶不符合公路桥梁通航净空要求,未严格遵守航行规则,在公路桥梁下停泊或者系缆。
第23条
依法处理
第57条
海事机构
6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①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②大型公路桥梁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1000-5000元罚款
没收通行证
第65条
公路机构
18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38条第3款
3万元
以下罚款
没收通行证
第65条
公路机构
19
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
第33条第1款
吊销车辆营运证
第66条
运管机构
20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
第33条第1款
停止经营性运输
第66条
第67条
公路机构
23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第41条第3款
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68条
运管机构
24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
第43条第2款
5000元以下
罚款
责令改正
第69条
公路机构
25
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第45条
1-5万元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
责令改正
第70条
公路机构
26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
第71条第1款
扣留车辆
扣留工具
第72条
公路机构
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9条
第25条
3万元
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60条
公路机构
9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
第26条
没收违法所得,采伐林木价值3-5倍罚款
责令补种
第61条
公路机构
10
①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③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④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运管机构
21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
第33条第1款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停业整顿
第66条
运管机构
22
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第40条第2款
3万元以下
罚款
强制拖离
扣留车辆
第13条第2款
5万元
以下罚款
限期拆除
强制拆除
第56条
公路机构
3
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①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②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③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18条
依法处理
第57条
安监部门
4
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法律责任对照表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罚则
其他措施
依据
执行单位
备注
1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第13条第1款、第27条第7项
5万元
以下罚款
限期拆除
强制拆除
第56条
公路机构
2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第20条
3万元
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58条
水行政部门
流域机构
7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22条
2-10万元
罚款
责令改正
第59条
公路机构
8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第30条
第63条
质量监督
工商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13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
第32条
4-20万元
罚款
责令改正
吊销资质证书
第63条
原发证机关
14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
⑤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第27条第1-5项
3万元
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62条
公路机构
可行政许可
11
⑥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27条第6项
5万元
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62条
公路机构
可行政许可
12
非法生产、销售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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