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纺织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口商品的检验第三章出口商品的检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附件部分的更改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附件部分的更改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3.02.15•【文号】[1993]外经贸管发第74号•【施行日期】1993.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附件部分的更改通知(〔1993〕外经贸管发第74号1993年2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我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令一九九二年第5号下发。
根据中国与欧共体新的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规定,我对欧共体出口纺织品受配额限制的部分类别有新的变化,现将变化后的欧共体配额与非配额类别表印发你们(见附件一)。
另外,该办法附件中关于我与芬兰、挪威、奥地利三国的双边协议内容亦有变化与补充,在此一并更正(见附件二),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附件一配额类别表国别类别品名欧共体1棉纱、线欧共体2梭织棉布欧共体2A棉花色布欧共体2B棉坯布欧共体2C棉漂白布欧共体2N窄幅梭织棉布欧共体2G医用纱布欧共体3化纤梭织布欧共体3A化纤梭织花色布欧共体3B化纤梭织坯布欧共体3C化纤梭织漂白布欧共体4针织T恤衫、文化衫欧共体5羊毛衫欧共体5A羊绒衫欧共体6梭织裤子欧共体6S梭织短裤欧共体7梭织、针织女衬衫欧共体8梭织男衬衫欧共体9毛巾欧共体10针织手套欧共体12袜子欧共体13针织内裤欧共体15梭织女上衣、大衣、风衣欧共体16男梭织套装欧共体18梭织睡衣欧共体19梭织手帕欧共体20/39梭织床单、台布欧共体21羽绒服、夹克衫欧共体22化纤纱欧共体23化纤布欧共体24针织睡衣欧共体26女连衫裙欧共体31胸罩欧共体32梭织起绒布欧共体33塑料编织袋欧共体37梭织人造棉布欧共体37A花色人棉布欧共体73针织运动套欧共体76梭织工作服欧共体78其它梭织服装欧共体83其它针织外衣对欧共体非配额纺织品类别表国别类别品名欧共体14男梭织大衣欧共体17男梭织上衣欧共体27女裙欧共体28针织裤子欧共体29梭织女套装欧共体34塑料合成织物欧共体35合成纤维长丝梭织物欧共体36人造丝布欧共体40室内装饰品欧共体41合成纤维长丝欧共体42人造纤维纱欧共体43人造细丝纱欧共体46羊毛欧共体47粗羊毛纱欧共体48精纺羊毛纱欧共体49零售羊毛纱欧共体50羊毛梭织布欧共体51粗梳或精梳棉欧共体38A针织帘幕、帷幔欧共体38B梭织帘幕、帷幔欧共体53棉质罗纱欧共体54短棉、废棉欧共体55短棉、废棉欧共体56合成纤维纱欧共体58打结地毯欧共体59梭织地毯欧共体60手工挂毯欧共体61胶合梭织布欧共体62软花线、薄纱欧共体63针织弹性化纤布欧共体65针织布欧共体66毛毯欧共体67针织服装配件欧共体68婴儿装欧共体69针织衬裙欧共体70化纤裤袜、长袜欧共体72游泳装欧共体74针织女套装欧共体75针织男套装欧共体77梭织滑雪套装欧共体84梭织服装配件欧共体85梭织领带、领饰欧共体86胸衣带、吊袜带欧共体87非针织手套欧共体88非针织袜欧共体90化纤绳、索、缆欧共体91帐蓬欧共体93梭织包装带欧共体94填料及其制品欧共体95毡、毡制品欧共体96无纺布欧共体97渔网欧共体98其它网状物欧共体99树胶硬挺布欧共体100涂层布欧共体101非化纤绳、索、缆欧共体109帆布欧共体110充气垫欧共体111梭织野营用品欧共体112其它梭织制品欧共体113墩布、抹布欧共体114机器用梭织布配额品类表国别类别品名芬兰1针织袜芬兰2针织内衣芬兰3针织衫芬兰5裤子芬兰6女衬衫芬兰7男衬衫芬兰8夹克衫、防寒服挪威1夹克衫、防寒服挪威2裤子挪威7床单挪威70渔网奥地利1男衬衫奥地利2A针织内衣奥地利2B文化衫、T恤衫奥地利3夹克衫附件二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所需证书种类(一)对欧洲共同体出口:1、配额类别须申请出口许可证。
我国推出进出口纺织品安全项目检验规范及检验监管新要求
一
借鉴我 国1 年来进出口纺织品安全项 目检验工作的经验 , 0
制定 一部 检验 检疫 系统 规范 统 一 、便捷 可操作 性 强的
、
我国制定进 出 口纺织 品安 全项 目检验规
项 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将国外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标准
6 纺织导报 C i et ed r 20 o5 h a xlLae .06N . nT i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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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国现行标准进行对比引用. 特别是针对国外对我国纺
织 品安全 指 标 的不 同 限量 要 求 以及我 国 法律 法 规 的要 求 .
列举了有机锡化合物 、 含溴或含氯阻燃整理剂、聚氯乙烯 和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 杀虫剂、 色牢度及检针等 1 项 3
部 分 国家或 地 区 ( 织 ) 关安全 项 目的 技术 法规和 标准 组 有
卫生和反欺诈等项 目的检测方法;二是已颁布实施的涉及 纺织品安全、卫生和反欺诈等项 目检测的国际标准或国外 先进标准 三是有关进出口合 同或协议 中规定的检测方法。
氮染料 , 含氯苯酚 、 重金属镍等安全项 目均列入某些 国家
或地区 ( 组织)的法律法规 成为其制约和限制他国纺织 品进入本国市场的强制手段。
另外. 由于 目前我国许多进 口纺织品未有列入 出入
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 即
作 者简 介 :靳 颖 ,士 ,15 年 生 ,高工 , 长春 ,106 95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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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年 , 内 消 者 纺 品 装 安 性 要 越 越 . 嘲 加大 对 来闺 外 费 对 织 服 的 全 的 求 表 高我 也 了进
纺织工程纺织品质量检验标准规程
纺织工程纺织品质量检验标准规程一、前言纺织行业是我国的传统产业,也是重要的出口产业。
纺织品质量检验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纺织品质量检验的标准规程进行详细的介绍。
二、检验标准的分类纺织品质量检验标准主要有国家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并实施的标准,具有强制性;企业标准是指由企业依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自行制定并实施的标准,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行业标准是指由行业协会或行业组织制定并实施的标准,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约束力;地方标准是指由地方政府制定并实施的标准,具有地方性的特点。
三、检验标准的内容纺织品质量检验标准主要包括纱线、织物、服装、家居纺织品等多个方面。
其中,纱线检验标准主要包括纱细度、强力、断裂伸长率、卷曲、色差等指标;织物检验标准主要包括密度、纱织结构、成分、缩水率、色牢度等指标;服装检验标准主要包括尺寸、配件、缝制、手感、外观、洗涤、色牢度等指标;家居纺织品检验标准主要包括尺寸、配件、缝制、手感、外观、洗涤、色牢度等指标。
四、检验方法纺织品质量检验方法主要包括外观检验、尺寸检验、重量检验、成分检验、色牢度检验、洗涤试验、卷曲试验、强力试验等多种方法。
其中,外观检验是检验纺织品美观度的重要方法,包括颜色、花型、印花、绣花等方面;尺寸检验是检验纺织品尺寸精度的重要方法,包括长、宽、高等方面;重量检验是检验纺织品重量的重要方法,包括克重、重量差异等方面;成分检验是检验纺织品成分的重要方法,包括纤维成分、化学成分等方面;色牢度检验是检验纺织品色牢度的重要方法,包括耐水洗、耐摩擦、耐汗渍、耐光照等方面;洗涤试验是检验纺织品耐洗涤性能的重要方法,包括耐水洗、耐干洗、耐漂白等方面;卷曲试验是检验纺织品卷曲性的重要方法,包括强制卷曲、自然卷曲等方面;强力试验是检验纺织品强度的重要方法,包括断裂强力、断裂伸长率等方面。
纺织行业纺织品出口质量标准
纺织行业纺织品出口质量标准纺织行业是我国的重要产业之一,纺织品的出口也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证纺织品的质量和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纺织品出口质量标准。
本文将对纺织行业纺织品出口质量标准进行分析和论述。
一、纺织品出口质量标准的背景和意义纺织品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也是我国出口的重要产品。
纺织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内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国家形象。
制定纺织品出口质量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纺织品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我国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二、纺织品出口质量标准的基本原则(1)安全性原则:纺织品在使用过程中不应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包括纺织品的化学成分、色牢度、防火性等方面。
(2)质量合格原则:纺织品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要求,确保其质量达到预期的效果。
(3)可追溯性原则:对于纺织品的生产加工过程要求做到一步一控,确保纺织品的质量可追溯,以便在出现质量问题时进行追责和问题解决。
三、纺织品出口质量标准的具体内容(1)纺织品的基本要求:包括纺织品的成分、纱线密度、织物结构、成品尺寸等基本技术指标。
(2)纺织品的外观质量:包括纺织品的色差、缝纫质量、表面不平整度等方面。
(3)纺织品的化学安全性:包括纺织品对人体的刺激性、致敏性等方面的要求。
(4)纺织品的物理性能:包括纺织品的强力、引伸率、抗皱性能等方面的要求。
(5)纺织品的功能性要求:包括纺织品的防水性能、透气性能、保温性能等方面的要求。
(6)纺织品的环保要求:包括纺织品的可降解性、可回收性等方面的要求。
四、纺织品出口质量标准的执行和监督(1)制定机构:纺织品出口质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并由相关行业协会、委员会等组织进行制定和修订。
(2)执行机构: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纺织品出口质量标准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测。
(3)监督措施:国家质检总局将对纺织品出口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样检测,确保纺织品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五、纺织品出口质量标准在国际市场中的影响纺织品出口质量标准的实施和执行,有助于提升我国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解读
小型组件
明确指出:对直接接触皮肤和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中重
备注中说明 量不超过整件制品 1%的小型 组件不考核
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表2 新老标准的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对照
项目
GB 18401-2010
A类
B类
C类
GB 18401-2003
A类
B类
C类
甲醛含量/(mg/kg)
≤
20
pH 值
3~4 4 4
75 4.0~7.5
3
3
3 3 — 无 禁用
300 4.0~9.0
3 3
3 3 —
由表2可知,新老标准的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差异主要是新标准中 B 类产品的 pH 值范围。据资料显示,近几年来,全国各地依据国家标准 GB18401-2003对国内生产和销售 的纺织产品进行了监督检查,检验结果表明纺织产品 pH 值不合格率偏高,尤其是中低档产 品不合格率竟达40%以上。而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我国出口纺织产品质量检 验情况来看,pH 值也是造成产品不合格主要检验项目之一,严重影响了我国纺织产品的出 口信誉。所以,在结合我国纺织业目前实际的技术水平、国际的纺织品进出口贸易现状,按 照标准制定与技术发展同步的要求,在不影响使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将 B 类产品的 pH 值由4.0~7.5调整为4.0~8.5。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解读
GB 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老标准)的实施为我国纺 织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对于有效保护我国纺织消费者的 健康,规范市场以及提高我国纺织行业的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将于2011 年8月1日实施的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标准)相 比于老标准,无论是指标要求还是测试方法,都有一些新的变化。条款规定更清楚,可操作 性更强,对纺织品企业在生产和销售等环节都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新标准 将更有效的保护我国消费者健康,引导纺织品生产销售企业注重产品质量,有助于提升我国 企业市场竞争力和积极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新的标准,本文将新 老标准作对比,详细介绍新增的考核内容和要求,并对重要考核指标进行解读。
服装行业纺织品管理条例
服装行业纺织品管理条例引言:服装行业纺织品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服装行业中的纺织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个环节,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围绕纺织品的质量标准、环保要求、生产流程管理、销售合规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为服装行业的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纺织品质量标准为了保证纺织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制订严格的质量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各类纺织品应按照相关国家、地区或行业的标准进行检测,并符合以下要求:1. 纤维成分:纺织品的成分应符合标准规定,不得添加任何有害物质,如禁用染料、草酸等。
2. 尺寸标准:纺织品的尺寸应符合国家或地区的标准要求,确保消费者购买到合适的尺寸。
3. 色牢度:纺织品的色牢度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在正常使用和洗涤过程中,色彩不脱落或渗透。
4. 强度和耐久性:纺织品的强度和耐久性应符合标准要求,保证产品的使用寿命。
5. 针脚和缝合:纺织品的针脚和缝合应牢固,符合相关标准,避免线头开裂和缝纫线脱落。
二、环保要求环保是当前社会的重要议题,纺织品行业也需要重视环保要求,保护环境、减少污染。
以下是纺织品行业应遵守的环保要求:1. 原材料选择:选择绿色、环保的原材料进行生产,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2. 生产工艺:采用节能、低碳、环保的生产工艺,减少废弃物和污染物的产生。
3. 水、气的排放:合理处理废水,保证排放达到国家或地区的环保标准;控制有害气体的排放,减少对大气的污染。
4. 废物处理: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5. 环保认证:纺织品生产企业应积极申请和取得符合环境要求的认证,提高企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三、生产流程管理良好的生产流程管理是确保服装行业纺织品质量和效率的关键。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管理措施:1. 原材料采购: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数量采购原材料,确保供应的稳定性和质量。
2. 生产计划: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确保生产过程的高效、有序进行,减少生产延误和浪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商品检验
附件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总则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进出口商品检验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其职务聘任与工资待遇由各单位根据国家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四、适用范围(一)进出口商品检验专业1. 农食产品检验分专业:从事农林产品、食品、土特产品检验及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
2. 化矿金属材料检验分专业:从事化工及化工原料、矿产、金属及金属材料检验及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纺织服装检验分专业:从事纺织材料、纺织品、服装检验及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
4. 机电轻工检验分专业:从事电子及家电产品、机械设备、轻工产品检验及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进出口商品鉴定专业1. 包装检验鉴定分专业:从事包装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包装材料检验及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
2. 财产鉴定分专业:从事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及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其他鉴定业务分专业:从事数(重)量、残损、装运技术条件鉴定及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申报条件(一)凡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学历、资历的一般要求1. 申报工程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2.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出口美国纺织服装法规
出口美国纺织服装法规1. 简介美国是全球最大的纺织服装市场之一,也是全球各国纺织服装出口的重要目的地。
然而,出口纺织服装到美国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美国对纺织服装的进口有一系列的法规和标准。
本文将介绍出口美国纺织服装所需遵守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以帮助出口商顺利进入美国市场。
2. 纺织品品质与安全标准在出口纺织品到美国之前,首先要确保产品符合美国纺织品品质与安全标准。
美国对纺织品的品质和安全有严格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纤维含量标签根据美国的纺织品标签法(Textile Fiber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所有在美国销售的纺织品都必须附有纤维含量标签。
标签上必须清楚地标明纺织品中每种纤维的含量,例如棉、涤纶、尼龙等。
这样消费者可以清楚地了解产品的材料成分。
2.2. 着火安全标准美国对纺织品的着火安全有严格的要求。
根据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制定的标准,纺织品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测试,例如燃烧性测试和可燃组分分析等,以确保其在遭到火灾时不会引发过大的安全风险。
2.3. 颜料和染料标准美国对纺织品中使用的颜料和染料也有相关的标准。
一些致敏性物质和有害物质在纺织品的使用中是禁止的,例如某些亚硝胺染料和铅等。
出口商需要确保纺织品中使用的颜料和染料符合美国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3. 标志和标签要求除了纺织品的品质和安全要求之外,出口到美国的纺织服装还需要满足特定的标志和标签要求。
这些标志和标签用于提供给消费者关于产品的信息和警示,以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权益。
3.1. Country of Origin(产地)标签根据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的规定,所有进口到美国的纺织品都需要附有产地标签。
该标签需要清楚地标明产品的制造国家或地区。
这样消费者可以清楚地了解产品的制造背景。
3.2. Care(洗涤)标签纺织服装的洗涤和护理要求对消费者来说非常重要。
出口到美国的纺织服装需要附有洗涤和护理说明的标签,清楚地告知消费者如何正确地清洗和保养该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商检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商检机构的职责是: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商检局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
第五条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一)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二)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三)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四)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五)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六)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六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药品的卫生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纺织品公司检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纺织品的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客户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纺织品的生产、检验、销售及售后服务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严格把关、持续改进”的原则,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与提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质量检验部,负责纺织品质量检验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质量检验部职责:1. 制定、修订和实施纺织品质量检验标准及检验方法;2. 负责检验设备的配置、维护和管理;3. 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4. 对不合格品进行追溯、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5. 组织开展内部质量审核,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6. 向相关部门提供质量检验报告,协助处理质量投诉;7. 负责检验记录的整理、归档和统计分析。
第三章检验流程第六条原材料检验:1. 检验员对进厂的原材料进行外观、规格、数量等方面的检验;2. 检验合格的原材料方可入库,不合格原材料退回供应商或报废。
第七条半成品检验:1. 检验员对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工艺要求;2. 检验合格半成品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不合格半成品退回生产车间。
第八条成品检验:1. 检验员对成品进行外观、尺寸、质量等方面的检验;2. 检验合格的成品方可入库、销售,不合格成品退回生产车间或报废。
第四章不合格品处理第九条对不合格品,检验员应立即报告质量检验部,并采取以下措施:1. 对不合格品进行隔离,防止流入下一道工序或销售;2. 分析不合格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3. 对不合格品进行返工、返修或报废处理;4. 跟踪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五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1. 质量方针和目标;2. 组织机构与职责;3. 质量检验标准及检验方法;4. 不合格品处理程序;5. 内部质量审核;6. 质量改进措施。
出口服装报检管理规定和要求
出口服装报检管理规定和要求出口服装是我国的特色商品之一,出口量也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为了保证出口服装的品质和符合国际市场的要求,我国也制定了相应的报检管理规定和要求。
下面就具体介绍一下出口服装报检管理规定和要求。
报检前准备工作在进行出口服装报检前,厂家需要进行一些准备工作,以确保出口产品的符合性和质量。
1. 产品检测要对出口产品进行必要的质量检测,检测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色牢度、尺寸标准、纱线密度、洗涤后收缩率等。
该检测可以委托国家权威机构或者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厂家自行检测。
不论是由哪方进行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际标准,以确保出口产品质量。
2. 产品包装出口产品的包装一般需要采用符合国际要求的包装材料和方式,以保护产品不受损坏。
标准的出口产品包装应当具备防潮、防震、防腐、防漏的功能。
此外包装材料不得使用特定的危险材料,如五氯酚等。
3. 产品标签出口产品标签必须标注清楚产品名称、材料成分、尺寸、保养说明、产地、生产日期等信息。
此外,在进行国际市场时,需要以目标市场的语言来标注产品信息,以方便外国顾客使用。
报检要求出口服装报检是通过海关监管机构对出口产品进行检测和鉴定,以保证产品的符合性和质量。
在进行出口报检时,需要注意以下要求:1. 依法报检出口服装必须依法进行报检。
根据海关规定,出口的服装、鞋帽、箱包、毛皮等产品均需要办理报关手续、缴付税金和办理出口许可证等出口手续。
缺乏必要的报关手续和出口许可证等出口手续的商品,禁止出口。
2. 提供报检资料在进行出口报检时,需要向海关监管机构提供相应的报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海关备案料、出口商品清单、贸易合同、商检防伪标识等。
海关监管机构将根据报检资料和实际抽样检测情况,对出口产品进行质量鉴定。
3. 严格遵守出口质量要求出口服装需要严格遵守质量检测的要求,在符合国际标准的情况下进行出口,以保证产品质量。
此外,出口服装不得存在任何色差、异味、加工痕迹等不良现象。
出口纺织品检验监管体系浅议
1 检验监管 的概 念和 方式
1 1 检验 监 管 的概 念 .
《 商检法》 第六条“ 商品检验” 是指确定列入 目录的 进出 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 格评 定 活动 。合 格 评 定 程 序 包 括 : 抽样 、 验 和 检 查 ; 检 评估 、 验证和合格保证 ; 注册 、 可和批准 以及各项 的 认 组合 。监管是指政府部 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行政 相 对 进行 的政府 规 制 。 12 纺 织 品检 验监 管 方式 回顾 . 出 口纺织 品检验 经 历 了批 批检 验 、 程 监 督检 验 、 过 周期检验 、 快速核放 、 绿色通道 以及 电子监管的发展过
监 管 体 系, 出 了质 量控 制 、 给 面料 核 销 、 管 员 管 理 、 态认 证 方 面 的 建 议 。 监 生
关键 词 : 口纺织品 ; 验监管 ; 系构建 出 检 体 中图分 类号 : 1 1 9 TS 0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3 3 62 1 )4 0 3 3 1 7 一O 5 (O O O —0 1 一O
收稿 日期 :0 0 —0 修 回日期 :0  ̄0 —1 2 1 ̄53 ; 2 1 62 作者简介 : 戴颖恰 ( 9 4) 女 , 1 8 一, 广东 东莞人 , 验师 , 检 主要从 事纺织 品项 目 检测 和新项 目开发工作 。
实施按 比例抽批检验监督管理 。 () 7 电子 监 管 、 口产 品 电子 监 管是 中 国 电子检 验 出 检 疫“ 大通关 ” 设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建 是 在新 形 势下 更好 地 履 行 把 关 服 务 职 责 , 彻 实 施 国家 贯 扩大出口战略 , 实现“ 提速、 减负、 增效、 严密监管” 目标 的重要手段。电子监管将检验检疫工作前推到出 口产 品 的生产 环 节 , 用信 息 化手 段 对 企 业产 品从 原 料 、 利 生 产工艺 、 半成 品、 成品 、 包装 、 仓储 、 运输等全过程 的质 量检验把关 和监督管理 , 实时地获取企业 出 口产品质
纺织品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纺织品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纺织品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随着纺织品的广泛应用,纺织品的质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纺织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高产品质量、促进行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探讨纺织品常见质量标准和常用的检验方法。
纺织品的质量标准是依据国家或行业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而制定的一些具体指标,以确保产品的安全、健康和可靠性。
常见的纺织品质量标准有以下几种:1. 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对纺织品的质量、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规定,是纺织品质量监督的基础。
2. 行业标准:由纺织行业协会制定,对纺织品在特定行业中的质量要求进行规定,如纺织服装行业标准、家纺行业标准等。
3. 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制定,是纺织品出口国家的质量标准,如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
纺织品的检验方法是通过对纺织品进行各种试验和检验,以判断纺织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纺织品的检验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外观检验:通过对纺织品外观的检查,判断纺织品的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包括对纺织品的色泽、缝纫、印花、图案等进行检查。
2. 物理性能检验:主要检测纺织品的耐磨性、抗拉强度、抗撕裂强度、弹性和规格等物理性能指标。
常用的检验方法有抗拉强度试验、耐磨性试验、抗撕裂强度试验等。
3. 化学性能检验:主要检测纺织品中的有害物质和化学成分,确保纺织品的安全和环保性。
常用的检验方法有PH值检测、重金属检测、甲醛含量检测等。
4. 尺寸稳定性检验:检测纺织品在清洗和使用过程中的尺寸稳定性,以判断纺织品是否会产生收缩和变形等问题。
常用的检验方法有水洗收缩率试验、热稳定性试验等。
5. 防水性能检验:主要用于防水纺织品的检验,通过对纺织品的防水性能进行检测,以判断纺织品是否能够有效防水。
常用的检验方法有防水性能试验、透湿性试验等。
综上所述,纺织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对于确保纺织品的质量、安全性和环保性至关重要。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2018修改)正文:----------------------------------------------------------------------------------------------------------------------------------------------------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2002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3号发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鼓励优质商品进出口,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商品除外),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核批准,可以免予检验(以下简称免验)。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负责对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考核、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内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初审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进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免验申请第五条申请进出口商品免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应当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无属于生产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海关检验合格率连续3年达到百分之百;(二) 申请人申请免验的商品应当有自己的品牌,在相关国家或者地区同行业中,产品档次、产品质量处于领先地位;(三) 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其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或者与申请免验商品特点相应的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并获得权威认证机构认证;(四) 为满足工作需要和保证产品质量,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一定的检测能力;(五) 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的要求。
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规章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规章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规章制度是指国家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
和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
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质
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
1.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基础:包括国际贸易相关法律、国内
法律、行政法规等。
2.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有效、科学、规范等。
3.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主体和职责:包括国家质检机构、商检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的职责和权限。
4.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程序和方法:包括申报、取样、实验室检测、监督抽查、验收等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5.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标准和要求:包括技术标准、安全标准、
环境标准、包装标准等。
6.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证明和认定:包括检验报告、证书、公告、认证等。
7.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和管理:包括监督抽查、监督检查、
处罚、投诉处理等。
8.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信息化建设:包括电子申报、信息共享、
业务系统建设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同
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
进出口企业需要严格遵守这些规章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企业还需要关注规
章制度的变化和更新,及时调整和改进自身管理措施,满足国家对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要求。
纺织工业部关于加强纺织机械产品出口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纺织工业部关于加强纺织机械产品出口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纺织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10.20•【文号】[89]纺技字第068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纺织工业部关于加强纺织机械产品出口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1989年10月20日[89]纺技字第068号)纺织机械是国家重点出口机电产品。
近年来,组织成套纺织机械和单机。
器材出口已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并积累了经验。
目前,各地纺织机械器材企业正积极采取措施,发展品种,提高质量,外贸企业也积极开拓市场,扩大纺织机械产品出口。
前一时期,由于体制改革后的一些关系没有理顺,宏观管理失控,具体的管理措施没有跟上,致使纺织机械出口出现了些问题。
一些未经鉴定和生产考验的产品急于出口;一些产品质量低劣,未经检验合格发货外运;还有多头对外,削价竟销,肥水外流等。
这些问题,国外客商有强烈的反映,我驻外商务机构已多次提出意见。
为了加强纺织机械出口的管理工作,做到既能多出口,卖好价。
钱,多创汇;又能把住质量关,维护我国出口纺织机械的声誉,不丢失已占领的国外市场,特作如下规定:一、加强纺织机械产品的计划性。
成套纺织机械产品的出口,不仅是一个创汇问题,还涉及进口国与我国争夺纺织品市场的问题。
而且,成套纺织机械和关键单机、器材国内外市场的供求也需要统筹安排,不能顾此失彼。
为此,成套纺织机械的对外谈判和出口。
要纳入我部年度计划,有计划地对外销售。
二、严格质量标准,坚持质量第一。
今后,未经国内生产鉴定和不具备批量投产条件的产品不准出口;未经质量监督部门检测,或检查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口;测绘仿制和涉及国外专利的不准出口,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今后,出口的纺织机械、器材在出厂前都必须经我部指定的北京、上海、天津和无锡四个国家级的纺织机械和器材检测中心组织检查,认证合格后才准出口。
纺织品质量监控与改进措施
纺织品质量监控与改进措施1.纺织品作为我国的传统产业,其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和国家的声誉。
在当前全球化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纺织品质量监控和改进显得尤为重要。
本篇文章将从专业角度分析纺织品质量监控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2. 纺织品质量监控的重要性2.1 满足消费者需求随着消费者对生活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对纺织品质量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高质量的纺织品可以满足消费者在舒适度、耐用性和美观性等方面的需求,从而提高消费者的购买满意度。
2.2 提升企业竞争力在市场竞争中,纺织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销售业绩和品牌形象。
优质的产品可以为企业赢得良好的口碑,提高市场占有率,进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2.3 符合国家法规要求我国政府对纺织品质量有着严格的标准和规定,企业只有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才能顺利上市销售,避免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法律风险。
2.4 促进产业升级纺织品质量的提升有助于推动我国纺织产业的转型升级,使产业由传统的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创新型转变,提高产业链的价值。
3. 纺织品质量监控现状当前,我国纺织品质量监控主要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相关部门进行。
在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环节,都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措施。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检验标准不统一、监管力度不足等。
4. 纺织品质量改进措施4.1 加强源头把控企业应从原材料采购环节开始,严格筛选供应商,确保原材料质量。
同时,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遵守生产工艺标准,降低质量隐患。
4.2 提高检测技术水平企业应加大检测设备的投入,提高检测技术水平,确保产品质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外,定期对检测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
4.3 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质量职责,加强内部监管。
通过实施ISO9001等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4.4 加大研发投入企业应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品创新,提高产品附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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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纺织品质量监督管
理规定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
出口纺织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出口质量,增强我国出口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多创外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86)纺生字第45号关于发布《出口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生产出口的企业(注一),经考核合格取得“出口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质量许可证)后,方准生产出口,工业部门方可安排生产,外贸经营部门方可收购产品,并向国外申请认证标志。
第三条对申请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和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机构)会同归口部门,外贸经营部门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由商检机构颁发质量许可证。
第四条考核小组由商检机构会同归口部门、外贸经营部门分别选派技术精,懂业务,公正,有威信,并能坚持原则,有组织能力的同志组成,由商检机构任组长。
第二章获得质量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整的生产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对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制度。
有一支能进行正常生产的熟练技术工人队伍和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
(二)有从厂长到车间技术人员的各级技术责任制度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人员队伍。
(三)已经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有一支能严格按照合同、标准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的检验人员队伍。
(四)建立了文明生产的管理与考核制度。
(五)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确认样、标准及国家商检局的有关规定。
(六)列入“种类表”内的商品半年内累计批次合格率在百分之八十以上,考核期内国外无重大质量索赔。
(七)非“种类表”内商品正式抽验五批,商检合格率在百分之八十以上。
第六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出口企业,按《出口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见附件一),考评达四百分者,可获得质量许可证。
第三章质量许可证的申请、考核和颁发
第七条自查符合申请质量许可证条件的企业,可向当地商检机构登记,领取并填写《出口质量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由当地归口部门,外贸经营部门同意后报当地商检机构。
第八条商检机构接到质量许可证申请书和自查报告后,应首先审核申请单位的“必备条件”是否具备,检验其产品是否合格,然后经考核小组按《考核办法》考核合格后,由商检机构按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审核发证并向国家商检局备案。
经考核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顿改进,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复查。
第九条已取得质量许可证的企业,产品类别(注二)有变动时,应及时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变换产品,经检验和考核合格后方可生产该产品。
第四章出口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对已取得质量许可证的企业,产品出口前,商检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质量情况进行分类检验和监督管理,并根据质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其类别。
(一)对列入实施法定检验的的生产企业,分三类实行检验和管理。
一类企业:产品质量稳定,国外反映较好,商检机构在一年内或连续检验一百批产品,批次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商检机构采取不定期抽验办法,每月抽验批数不少于百分之十(量小的不少于两批),其余可凭商检机构认可的工厂检验员手签合格证和原始检验记录单审核换证放行,发现有问题时,及时进行复查(以下同)。
二类企业:产品质量一般稳定,国外无不良反映,商检机构在一年内或连续检验一百批产品,批次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商检机构采取抽验办法,抽验批数不少于百分之三十,其余可凭商检机构认可的工厂检验员手签合格证和原始检验记录单审核换证放行。
三类企业:产品质量不够稳定,国外有反映,质量问题较多,商检机构在一年内或连续抽验一百批产品,批次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下,商检机构抽验批数不少于百分之五十,必要时实施批批检验。
(二)对未列入实施法定检验的生产企业,商检机构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类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商检机构对已经取得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实行认可检验员制度,认可人员考核条件,职责及义务,按国家商检局制定的《出口商品生产、供货单位检验员考核认可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领证企业必须定期向当地商检机构和归口部门报告出口产品质量情况、产品技术条件的重要变更情况、国外索赔、退货情况以及重大质量事故与处理情况。
接受当地商检机构对生产出口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外贸经营部门在向商检机构办理出口报验手续时,必须附工厂认可检验员手签的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原始检验记录单等。
第十四条外贸经营部门应向生产部门和商检机构提供国外对出口质量的反映、索赔情况、市场情况及年、季度出口计划等。
第五章质量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五条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当地商检机构除正常的监督检查外,必要时进行全面复查。
第十六条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当地商检机构检查确属生产企业责任者,吊销质量许可证:
(一)国外客户一年内两次确因生产企业原因发生质量索赔和退货。
(二)一年内商检检验批次合格率低于百分之八十。
(三)商检机构对领证企业复查时,发现不符合发证条件,在限期内仍不改进者。
质量许可证被吊销半年后,方可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七条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半年内,获证单位可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办理下一有效期的接转手续,逾期不办者,证件自然失效。
商检机构在收到接转申请后,应按第八条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全面或重点复查,合格后予以办理接转手续。
第十八条质量许可证不准伪造、涂改、转让、冒用,违者吊销质量许可证,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检验和考核工作中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的补充、修改及解释权归国家商检局,未尽事宜由各地生产、外贸、商检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