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的思考
辩诉交易制度思考
辩诉交易制度的思考[内容提要] 辩诉交易最早产生于美国,是追求司法经济和司法效率的产物。
由于其自身对被害人权利的忽视以及重效率轻公正的弊端,导致司法界对其的争议一直持续不断。
当然在中国这种争议也存在,人们对能不能在中国移植辩诉交易有争议。
主要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
本文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可以移植,并阐述了其在中国的移植的可能性,根据中国的情况,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模式。
[关键词] 辩诉交易,公正与效率,法官自由裁量权,绝对公正,相对公正一、案情简介根据2002年4月19日《法制日报》的报道,面对证据收集困难或者办案成本高昂的刑事案件,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试用新的审理方式——辩诉交易审理终结一刑事案件。
2002年12月18日,两群人群殴。
被害人王玉杰被打成小腿骨折,脾脏破裂。
犯罪嫌疑人孟广虎承认,因车辆争道,孟自已和王玉杰等数人发生争吵,孟广虎觉得自己势单力薄,打电话叫来五六个人,双方发生互殴。
案发后15个月,公安机关没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人,公诉机关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欲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孟广虎。
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而公诉机关则认为,追逃其他犯罪嫌疑人需要大量的时间及人力物力,而且由于本案是多数人混战造成的结果,证据收集也将困难重重。
由于控辩双方意见严重分歧,为了解决问题,公诉方建议辩方同意采用案件管辖法院准备试用的辩诉交易方式审理本案。
辩护人征得孟广虎的同意,向公诉机关提出了辩诉交易的申请。
经双方协商,辩方同意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协议达成后,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辩诉交易申请,请求法院对双方达成的辩诉交易予以确认。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收到该申请,对辩诉交易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后,决定受理。
开庭前,合议庭组织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进行庭前调解,达成赔偿人民币4万元的协议。
2002年4月11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质疑
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质疑
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质疑
王晓杰;徐东良
【期刊名称】《经济与法》
【年(卷),期】2002(000)009
【摘要】最近,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盛行的辩诉交易制度引起了中国司法界的兴趣。
起因是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盂广虎故意伤害一案。
该案被媒体称为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
据4月19日《法制日报》报道:面对证据收集困难或办案成本高昂的刑事案件,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试用新审理方式——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审结。
该案基本案情为:被告人盂广虎因车辆争道与被害人王玉杰等人发生争执后撕打,致王玉杰重伤。
【总页数】3页(32-34)
【关键词】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过程;组织形式;受害人;法定权利
【作者】王晓杰;徐东良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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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法中的洗钱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简单评析中国洗钱第一案和澳门赌资。
辩诉交易制度的思考
辩诉交易制度的思考1. 引言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用于解决争议的制度,它通过辩论的方式,使双方达成共识并解决问题。
本文将对辩诉交易制度进行思考和分析,探讨其优势、限制以及可能的改进方向。
2. 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原则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和高效。
在辩诉交易中,双方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法官或仲裁人员要保持中立,以确保争议能够得到公正的解决。
此外,辩诉交易制度还注重效率,力求在合理的时间内解决争议。
3. 辩诉交易制度的优势3.1 公开透明辩诉交易制度的一个重要优势是其公开透明性。
辩论过程通常是公开的,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士都可以参与观察和了解争议的真实情况。
这种公开透明的特点有助于维护制度的公信力,增加争议解决的公正性。
3.2 双方参与辩诉交易制度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他们有机会在辩论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这种参与能帮助当事人理解对方的立场,增进双方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为争议解决寻找最佳解决方案。
3.3 解决效率高辩诉交易制度的另一个优势是其高效性。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程序,辩诉交易通常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解决争议。
这主要归功于辩论的特点,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的辩论来解决问题,而非通过冗长的法庭程序。
4. 辩诉交易制度的限制4.1 专业水平不均衡辩诉交易制度的一个限制是双方当事人的专业水平可能存在不均衡。
其中一方可能拥有更多的资源和专业知识,从而在辩论中处于优势地位。
这可能导致争议解决的结果不够公正,需要制度设计方面的改进,以确保双方参与者在争议解决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资源。
4.2 依赖当事人的能力辩诉交易制度依赖双方当事人的能力和意愿,他们需要能够有效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然而,并非所有人都具备辩论的技巧和能力,这可能导致一方在辩论中处于劣势地位。
因此,辩诉交易制度需要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培训,以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参与并表达自己的观点。
4.3 隐私问题辩诉交易制度可能涉及一些敏感的信息和隐私问题。
在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现实思考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曩圃圃隧鎏竺兰!型!!f叁叁I』圭塾垒在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现实思考林能晌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是以提高效率、节省诉讼资源为优点的一项司法制度。
本文通过对辨诉交易制度的简要介绍,对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可能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关于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辩诉交易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辩诉交易诉讼资源司法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52-02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犯罪数量呈现急剧上升的态势,犯罪率的不断攀升与诉讼资源有限及诉讼效率不高的矛盾日趋凸现。
司法资源相对有限是近期难以改变的事实,如何在不违背法律和保证司法公证的前题下,』Ju快案周转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已成为一个极为迫切的问题。
因此,在现有中国文化背景、司法现状、刑事政策与诉讼制度等条件下,能否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值得研究与探讨。
一、辩诉交易的概念及内容辫诉交易又称辩诉谈判或者辩诉协议,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在法院开庭审理前,自愿达成协议,并根据协议在经过审判认定有罪时本应判处的刑罚会被较轻的刑罚所代替。
从《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规定,辩诉交易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其一,交易的主体是检察官和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主要是通过其辩护律师进行交易)。
其二,交易的内容是围绕着交易协议进行。
就控方而言包括减轻指控罪、减少指控罪名以及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等,就辩方而言,主要是承认有罪。
其三,通过交易所获利益,控方通过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而免去普通审判过程中的证明责任,同时减少了败诉风险,辩方因认罪获得降低、减少犯罪指控或较轻处罚的实际利益。
其四,交易的时间无具体限制,通常发生于开庭前审判庭的走廊中,所以有人将辩诉交易称为“走廊交易”。
其五,交易的形式表现为控辩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辩诉交易的现实思考和分析
法 学 视 野4INTELLIGENCE························辩诉交易的现实思考和分析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舒 杰摘 要:首创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因其结案方式迅速而灵活,且能够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因而在美国联邦和各州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同时,更有向其他国家蔓延之势。
理论界不少人士主张移植该制度,以适应我国的现实需要。
笔者认为,任何一项司法制度之引进,均须有相关的制度和法律背景作支撑,且与现行的法律体系相协调,否则,不仅这一制度的应有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而且还会破坏现有体系的完整性。
辩诉交易制度当然也不例外。
本文将就辩诉交易制度置之于中国语境下,以中国特色的司法现实为观照,进行思考和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 辩诉交易一、辩诉交易概述辩诉交易,又称辩诉谈判或辩诉协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方作有罪答辩,提起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或者减少指控罪名,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
辩诉交易的前提是被告人做有罪答辩,且应在法庭开庭审判之前作出,而被告人所作的有罪答辩是建立在检察官三项有利于自己的允诺基础上的,该三项内容具体体现如下:第一,指控交易,是指检察官撤消非直接相关的指控,允诺提起比原指控罪名要轻的罪名来对被告人进行指控,以获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第二,罪数交易,是指在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中,检察官只对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进行指控,以获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第三,刑罚交易,是指检察官以同意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以达到对被告人降低处刑幅度为条件来取得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辩诉交易的法律价值和现实思考
论文摘要随着诉讼民主化、科学化世界性潮流的发展,探讨和分析辩诉交易制度,成为我国司法界研究的一个热点,对辩诉交易制度褒贬不一。
而辩诉交易从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在种种的批评、责难甚至谩骂中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且对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的确是一个发人深思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将着重阐述一些自己对辩诉交易的法律价值即辩诉交易与正义、辩诉交易与人权、辩诉交易与效益的理解及认识,并通过分析辩诉交易在我国司法适用中所面临的困难,以及辩诉交易的制度优势目前还不能在我国司法领域得到很好体现的原因引出自己的观点:辩诉交易在我国现阶段的命运只能是暂缓借鉴。
为了防止辩诉交易产生过多的负面影响,对于构建我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在制度设计和操作中应当慎之又慎。
在本文最后,笔者对辩诉交易在我国的前景进行了展望即辩诉交易在中国的前景将是作为正当程序模式的补充而确立。
关键词:辩诉交易、法律价值、司法适用随着诉讼民主化、科学化世界性潮流的发展,探讨和分析辩诉交易制度,成为我国司法界研究的一个热点,对辩诉交易制度褒贬不一。
而辩诉交易从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在种种的批评、责难甚至谩骂中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且对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的确是一个发人深思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将着重阐述一些自己对辩诉交易的法律价值,以及中国现阶段是否引入辩诉交易的理解及认识。
一、辩诉交易的产生和发展辩诉交易产生于19世纪美国,当时美国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发展,犯罪率出现了惊人的增长,刑事案件成几倍上升,许多案件被积压。
为了在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及时处理这些积案,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采用与被告人协商和交易的方式结案,例如以减少指控罪数或者向法官提出降低处刑幅度,促使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从而尽快结案。
由于此种方式方便、快捷,能够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资源,尽快扫清积案,因此,在美国绝大部分州被得以广泛采用。
并于1970年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可而获得了合法性。
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浅议思考
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浅议思考齐新海(新密市人民法院河南新密452370)摘 要:辩诉交易最早产生于美国,是追求司法经济和司法效率的产物。
由于其自身对被害人权利的忽视以及重效率轻公正的弊端,导致司法界对其的争议一直持续不断。
当然在中国这种争议也存在,人们对能不能在中国移植辩诉交易有争议。
本文对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原因和辩诉交易制度的利弊以及诉辩交易的价值进行评析。
本文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是没有生存环境的。
关键词:辩诉交易;原因;利弊;价值基础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9795(2010)04-0059-01一、案情简介根据2003年4月19日《法制日报》的报道,面对证据收集困难或者办案成本高昂的刑事案件,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试用新的审理方式——辩诉交易审理终结一刑事案件。
2002年12月18日,两群人群殴。
犯罪嫌疑人孟广虎被抓获案发后15个月,公安机关没能抓获其他同案犯,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欲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孟广虎。
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而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困难重重。
由于控辩双方意见严重分歧,为了解决问题,公诉方建议辩方同意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准备试用的辩诉交易方式审理本案。
辩护人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经双方协商,犯罪嫌疑人同意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2003年4月11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孟广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案是国内第一例试用辩诉交易方式审理的刑事案件开庭时间仅用了25分钟就结束了,然而这一司法实践却在全国掀起了一个高潮——使早已不是新鲜名词的辩诉交易在整个法学界乃至全国各界人士中引起了争议。
人们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此或大加赞赏,或是横加指责,使得本已持续三十年的争议继续地延续着。
二、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原因分析辩诉交易在美国的产生乃至迅猛发展,决不是偶然的现象。
它正是美国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司法实践的产物。
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一)
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一)【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是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
仅经历了短短半个世纪的时间,该项制度从产生、发展到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辩诉交易,然而我国的一些刑事法律制度及刑事政策无疑同样蕴含着辩诉交易的精髓。
司法改革客观要求加大辩诉交易的运用,在改革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同时,可以分步设立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
我国的辩诉交易应当规范化及制度化,同时鉴于特定的制度背景,应注意在立法上为其确立一定的限度,以促进辩诉交易良好动作,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与效益。
【关键词】辩诉交易产生可行性设立限度辩诉交易制度,是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
近年来,辩诉交易制度引起我国学术界的的关注,并开展了热烈的争鸣,出现了肯定说、否定说、缓行说三种观点。
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辩诉交易的实行,极大的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见,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同时也是解决我国司法界目前存在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问题的客观需要。
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目前在我国实行辩诉交易于法无据,且有悖于严肃执行,且我国现在不具备辩诉交易生存的环境,不符合我国的国情。
三是等等看,现在可以对辩诉交易进行研究、探讨、待时机成条件具备时去搞效果会更好。
①在刑事犯罪不断飙升,被喻为“诉讼浪潮将淹没法院”的现实背景下,诉讼效率成为理论和实践部门共同关注的一个焦点。
如何在不违背法律和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加快案件周转,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就成为一个极为迫切的问题。
辩诉交易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投入方面有着独特的内在价值。
将辩诉交易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诉讼之中,对于刑事司法资源相对缺乏的我国来说,具有很强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辩诉交易对于我国来说是个新生事物,需要在实践中探索经验,逐步推开。
确立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就要在借鉴的过程中作出严格的限制,完善其规范,最大限度地避免其负面影响,促进刑事诉讼多项价值目标间的协调实现。
关于“辩诉交易”的一点思考
在美 国, 法 官享有无 上权威 , 检察官 和律 师一样 只是 诉讼 双 方 当事人 的一方 , 在法律 上没有任何制约法官的权力 。 而在 我国, 维系公检法 三机关 的生命 线是行使 国家权力时利益的一致性。 三、 对我 国施行辩诉交易的设想 根据 以上分析, 结合 我国的实际情 况, 做以下设 想: ( 一) 辩 诉 交 易应 是 公 诉 人 、 被告人及 其辩护人 、 被 害 人 及 其 诉讼代理人 三方共 同参与并一致 同意 美 国辩诉 交易 由于是 检察官 与辩 方律师达 成的协议,往往 忽 视 被 害 人 的利 益 , 出发 点 主 要 是 让 被 告 人 承 认 罪行 , 并 许 诺 对
件
在美 国,辩诉交 易是在证据 和事实都很 清楚的基础 上使用 的。但是 中国的情况 有别 于美 国, 虽然辩诉交易也体现 了公正和 效 率, 但是 不能否认 的是 , 公 正和效率 本身之 间就 存在着矛 盾, 我 们不能为了追求公正, 而无视效率 。 对于一些案件, 有可能事实清 楚, 但 是 由于某些原 因, 导致证据不很充分 , 在这种情况 下, 可 以使 用辩诉交 易。 所谓 的事实清楚, 是法 官主观上的一 种认 定, 现实情 况 如何 , 根本无从知道 。 我们不 能为了这种主观上的事实, 而不去 追究犯 罪责任。 ( 三) 辩诉 交易适 用的范围应遵循 罪刑 法定原 则
一
乎不受 限制的 自由裁量 权,而在我 国检察机关 的裁 量权是有 限 制 的, 仅限于对 那些“ 犯罪 事实情节轻微, 依 照刑法不需要判处 刑 罚” 等很少 的案件 可以裁定不起 诉, 而且 我 国检察机 关也一般 不 在起诉书 中明确具体 的量刑建议 。不提 m量刑建议也就无法 和 被告 的律师进行对 等的谈 判和交易。当然, 即便 是提 出了一些量 刑建议,对于法官 的审判来 说也不具有任何 实质性的约束力, 更 何况 实践 中的那些建议 又大多是 不明确 的, 作 为辩 诉交易 的另 方,被告人对 于这种不确定 的量刑建 议根本无 法进任何有价 值 的交易, 自然谈判 和达成协议 也就无从谈起。
辩诉交易制度的法理学思考
辩诉交易制度的法理学思考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交易的方式和形式不断地改变,商业领域中的纷争和争议也逐渐增多。
为解决这些争端,辩诉交易制度以其高效、低成本、实效的特点受到越来越多商业主体的欢迎和青睐。
然而,辩诉交易制度也存在一些法理上的争议和疑虑。
在这篇论文中,将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思考,探讨辩诉交易制度的优劣及其合规性。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特点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是在商业争议解决领域中的一种新型程序。
它是一种将诉讼和离婚方式相结合的特殊机制,旨在通过交易的方式解决商业纠纷。
辩诉交易制度最大的特点是其高效、低成本、实效的优势。
首先,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高效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相比传统诉讼程序,其周期更短且更具实效性。
在一般情况下,辩诉交易过程仅需要几个月的时间,而传统诉讼程序则需要数年的时间,甚至可能持续到案件得到终审判决。
对企业而言,时间就是金钱,短时间内得到的裁决结果可以更好地促进商业发展。
其次,辩诉交易制度能够降低胜诉成本和败诉成本。
在传统诉讼程序中,无论是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投入,还是在时间、精力、心理压力上的消耗,都是非常庞大的。
而在辩诉交易制度下,只要交易能够达成,企业就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获得一份清晰、明确的解决方案,从而降低了巨大的胜诉成本和败诉成本。
最后,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效性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传统诉讼程序虽然也可以得出判决结果,但是有时候判决结果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甚至有可能在解决胜败争议的同时造成双方的关系进一步恶化。
但是,在辩诉交易制度中,各方可以自主地达成协议,通过互惠互利的协商和洽谈,以最小代价解决商业纠纷,实现双赢。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合规性虽然辩诉交易制度有着诸多优势,但是也有一些人对其合规性提出了疑虑。
那么,辩诉交易制度是否存在法理上的问题呢?首先,辩诉交易制度本质上是依托于现有法律和法律程序的,它并不是一种逃避法律程序的方式。
其次,辩诉交易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同样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程序形式和程序要素都需要得到遵守。
诉辩交易:刑事诉讼中的民主体现
诉辩交易:刑事诉讼中的民主体现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起被司法界称为“中国诉辩交易第一案”的案件的审理,使诉辩交易再度成为我国诉讼法学界讨论的热门话题。
诉讼法学界基本上认为,作为英美法国家刑事诉讼基本操作模式的诉辩交易,其基本功能在于大大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笔者认为,除了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以外,诉辩交易更主要的功能在于将民主这一现代法治社会所追求的首要价值引入到刑事诉讼过程中。
因此,可以说,诉辩交易是民主在刑事诉讼,特别是在刑事审判中的重要体现。
民主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最基本的价值追求目标。
民主不是空洞的政治口号,而是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宏伟大厦。
刑事诉讼作为现代国家的基本诉讼形式之一,直接关系到人的自由和生命。
因此,刑事诉讼的质量,是判断一个国家的民主状况及其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
而判断刑事诉讼质量优劣的一个基本标准就是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被告人和被害人对刑事诉讼,特别是刑事审判的支配权和控制力。
在诉辩交易中,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和公诉机关及被害人之间根据各自的追求目标讨价还价,最终达成双方认可的“协议”。
在这一讨价还价的博弈过程中,控辩双方的不同的追求目标均得以凸显,控辩双方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和维护,控辩双方的人格受到了尊重,控辩双方的主观能动性得以发挥。
这一过程的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将强大的公诉机关和弱小的被告人放在了同一起跑线上,为双方提供了直接对话的平台。
在这一平台之上,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与意愿得到了尊重。
于是,人权得以维护,民主得以张扬。
我国是一个严重匮乏民主与法治精神的国家。
新中国的成立,使广大人民翻身做主,成了国家的主人。
然而,政治民主的到来和政治地位的提升,并不能直接给它的公民带来他们所切实需要的生活中的民主。
从某种意义上说,民主就是受尊重。
然而,由于我国缺乏民主与法治传统,作为现代民主和法治重要支撑的各种制度还未真正建立起来。
浅论辩诉交易(一)
浅论辩诉交易(一)目录摘要正文一、辩诉交易的概念及沿革1二、辩诉交易的主体 (2)三、辩诉交易的利弊 (4)四、辩诉交易与我国刑诉改革 (5)摘要: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它是美国特定的司法制度和社会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是20世纪以来率先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现已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它具有结案快、效率高、有利于解决案件严重积压问题、减轻刑事司法系统的压力、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等优点。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虽然确定此项制度,但在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率的背景下,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获得了巨大成功,初步显示了该制度的优越性和可行性。
具体到我国,实行辩诉交易还将有利于培养尊重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概念,有利于真正贯彻执行“坦白从宽”的刑事政审,促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有助于外逃贪官犯罪案件的查处和外移资产的追缴,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严重问题的减少和根治,应当借鉴,对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相应修改,使之更加完善。
其不足之处主要是有可能掩盖真相、使重罪被告人逃避重罚,而使无辜者蒙冤、损害被害人利益等,须加注意。
关键词:辩诉交易诉讼模式司法改革孟广武故意伤害案的顺利审结和巨贪余振东成功缉拿归案,引发了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的探讨和争论,也使普通民众听到了一个陌生的法律术语----辩诉交易。
本文对辩诉交易的产生及利弊等进行简单的论述。
一、辩诉交易的概念及沿革辩诉交易又称变诉交易、辩诉协商、辩诉谈判,是指在检察官签署“控诉书”之前,由处于控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方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消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减轻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的一项司法制度。
根据美国较为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实用文档】交易辨诉解析
交易辨诉解析一、引论据20XX年4月19日《法制日报》报道: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在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结。
该案的基本案情为:被害人王玉杰与被告人孟广虎因争车道而发生争吵,被告人孟广虎及同伙将被害人王玉杰打成重伤。
案发后15个月内,因公安机关未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故无法判断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
为尽快了结此案,经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协商:只要被告人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交易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广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这一案件的审理在我国刑事司法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一般认为,公共权力领域不适用市场交易规则。
否则,官员就可将手中的公共权力作为牟取私利的手段,腐败就会而产生。
因此,在公共权力领域应当构筑防御工事,禁止市场交易规则的侵人,从而保证公共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和纯洁性。
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代表公民运用公共权力追诉犯罪的司法活动,辨诉交易的存在与运用对公共权力领域的非交易性原则提出了严重挑战: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辨诉交易与国家就其罪刑讨价还价。
如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司法公正原则岂不会被动摇?辨诉交易的广泛存在和运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辨诉交易产生地美国,近90%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辨诉交易的方式处理的。
“存在即合理”,辨诉交易的存在有其合理性或者价值。
毫无疑问,公正是司法追求的终极目标,但是公正的实现是以司法资源的付出作为代价的,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
而且,人的能力总是有限的,我们不能确保所有的案件都能得到侦破、所有的罪犯都能被绳之以法。
因此,司法的绝对公正是不可能实现的。
我们只能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司法的相对公正。
这正是辨诉交易的基本价值所在。
二、辨诉交易的起源和基本内涵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起源于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的康涅狄格州的一些刑事案件中就开始使用了。
起初的辩诉交易虽然广泛的使用,但基本是偷偷地进行,辨诉交易没有被记录在法院的文件中,没有得到上诉决定或刑事法院法定诉讼条约的认可。
理性看待辩诉交易
记者:“”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绝大多数中国人还不大理解,您能否对它产生的背景做一番讲解呢?宋英辉:辩诉交易在美国有一个发展过程。
二战后,美国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日趋增多的案件,一些地区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节省资源且快速、灵活,故此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
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承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
目前,在美国司法实践中,90%以上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
以纽约市1990年的刑事案件为例,在118000人次的重罪案件中,只有4000人是按正式程序开庭审判的,仅占全部案件的7.41%,其它案件都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
记者:辩诉交易在美国得以产生及迅速发展,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既有诉讼理念的背景,也有制度本身的原因:既是社会心理因素起作用的结果,也是司法实践中迫不得已的选择。
宋英辉:是这样。
首先,美国奉行当事人主义和正当程序的理念,在观念上,认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并无实质区别,因而实行当事人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诉讼中的请求或标的物。
美国刑事诉讼中实行“”罪状认否程序“”(arraignmant),只要被告人在该程序认罪,即不再就事实进行证据调查,而进入量刑程序,就是当事人处分原则的体现。
辩诉交易的盛行在很大程度上与这一程序的存在有密切的关系。
被告人一旦自愿作出有罪答辩,便意味着他放弃了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继而也放弃了获得无罪宣告的权利。
在美国人的观念中,公民与政府在人格上是平等的。
检察官尽管作为政府或社会公众的代表追诉犯罪,但在诉讼中的地位只属于控诉一方的当事人,它所作的撤销起诉、不起诉决定,同样是当事人的处分。
就美国的法官而言,其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角色,与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中积极查明真相的法官不同,在其看来,当事人双方都没有争议的事项,只要不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法院只需予以认定。
论辩诉交易在中国的构建--以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为背景
129Nov.2013No.11CHINESETIMES论辩诉交易在中国的构建——以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为背景葛仕晟【摘要】在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制定过程中,正义和效率,永远是人们所追求的两大价值,而他们之间,总是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和冲突,协调这两项价值之间的关系,永远是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所面对的一大难题。
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司法建设中,司法资源的严重不足而刑事案件数量日益增长,在加快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队伍能力素质的同时,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根据我国社会司法环境的特点,吸收其合理的法律内核,建立适应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的辩诉交易制度。
【关键词】辩诉交易;正义;效率;可行性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11-129-02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1年的一个判决中指出:“如果每一个刑事案件,每一项刑事指控都要经过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以及联邦政府所需要配备的法官的数量、法院的设施、司法资源都要增加不知道多少倍”因此,为了确保刑事审判制度的正常运行,应付堆积如山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正式的审判程序之外,运用一种高效地处理案件的方式。
1970年,美国联邦高等法院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通过辩诉交易,大量的刑事案件没有经过完整正式的审判程序,而经过迅速的处理,不仅有效地解决了案件积压以及司法拖延的问题,成了了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正常高效运转的基本保障,离开辩诉交易,“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将会有土崩瓦解的危险。
”一、辩诉交易的内容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对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具备法律效力,法官一般不得干涉。
交易的后果是该案件不进入正式的审判程序而是直接进入量刑程序。
二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2000年12月18日晚,孟广虎在黑龙江省绥芬河火车站北场内,因车辆争道与吊车司机王玉杰发生争执。
确立中国式辩诉交易程序之研讨(一)
确立中国式辩诉交易程序之研讨(一)辩诉交易程序是世界不少国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简易程序,但是,不同于辩诉交易程序,而且程度并不很简易,故目前司法实践中较少使用,未能使其真正发挥应有作用,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探讨和研究确立中国式的辩诉交易,亦即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本文以下均称为“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
欲探讨确立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应当首先研究国外的辩诉交易程序。
然后在此基础上,经过比较、分析和鉴别,借鉴其合理内容,结合我国国情,论证我们应当确立这一程序。
一一、辩诉交易程序辩诉交易程序产生于19世纪美国。
当时美国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发展,犯罪率出现了惊人的增长,刑事案件成几倍上升,案件积压严重。
为了在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及时处理这些积案,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采用与被告人协商和交易的方式结案,例如,以减少指控罪数或者向法官提出降低处刑幅度,与被告人进行交易,促使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从而尽快结案。
由于此种方式方便、快捷,能够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资源,尽快扫清积案,因此,在美国绝大部分州被广泛采用。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0年在Brady.V.U.S(BradyUnitedStates,379,U.S.742,752-53(1970)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1〕(P.22)在第二年对SantobellVNewYork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再一次强调了它的合法性:“如果每一项刑事指控均要经受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需要将其法官的数量和法庭设施增加许多倍。
”还指出:“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如果运用得当,它应当受到鼓励。
”(注:SantobelloV.NewYork,404.U.S.25,260(1971)。
)美国于1974年修定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章“传讯和准备审判”第11条对“答辩”已作规定。
综观该条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检察官与辩护律师之间,或者与被告人之间(当被告人自行辩护时)可以进行讨论以达成协议,即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或者轻一点的犯罪或其他相关犯罪作承认有罪的答辩或者不愿辩护也不承认有罪的答辩。
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的思考[技巧]
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的思考由“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杂谈辩诉交易据4月19日《法制日报》报道: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于在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结。
该案的基本案情为:被害人王玉杰与被告人孟广虎因车辆争道而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孟广虎及同伙将被害人王玉杰打成重伤。
案发后15个月内,因公安机关未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故无法判断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
为尽快了结本案,经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协商:只要被告人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交易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广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辩诉交易这一美国土生土长的刑事诉讼制度,即使是在中国法学界也不是甚麽新鲜词,这一所谓的辩诉交易中国第一案却是首次旗帜鲜明的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提出辩诉交易的概念。
难怪,一时间从中国法学界到司法界直至大众媒体都对辩诉交易或进行赞扬或进行批评,更多的是对在现今的司法状况下引进这一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不同的论证,其架势丝毫不输于去年对沉默权的讨论,中国法学界风云再起。
辩诉交易就是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在开庭审判之前达成控方减轻指控或撤销非直接有关的指控或向法官建议减轻刑罚,而被告作出有罪答辩的协议。
辩诉交易的实践最早产生于美国20世纪30年代,但一开始,辩诉交易一直处于“地下交易”。
直至1970年在“Brady 诉U. S.”一案中方被联邦最高法院认可。
1974年4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以及公布、接受、驳回等一系列程序作了明确而又详尽的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辩诉交易这一司法制度的法律地位。
在美国州与联邦两级,全部刑事案件的90%以上均以此方式结案。
辩诉交易是美国司法为了提高诉讼效益所作出的一种无奈选择,它的发展也伴随着激烈的争议。
其拥护者认为:辩诉交易可以使被告承受的刑罚比可能遭受的根据最高条件所作的定罪量刑要轻得多;不进行审理常会降低案件的公开性,由于个人利益或纯粹的社会压力,被告可能希望避免正式审理的漫漫无期及其公开性;对国家而言,对嫌疑犯的定罪就可以稳操胜券,检察官可以避免败诉的风险,同时节省国家的司法资源。
交易辨诉解析
交易辨诉解析一、引论据202X年4月19日《法制日报》报道: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在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结。
该案的基本案情为:被害人王玉杰与被告人孟广虎因争车道而发生争吵,被告人孟广虎及同伙将被害人王玉杰打成重伤。
案发后15个月内,因公安机关未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故无法判断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
为尽快了结此案,经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协商:只要被告人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交易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广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这一案件的审理在我国刑事司法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一般认为,公共权力领域不适用市场交易规则。
否则,官员就可将手中的公共权力作为牟取私利的手段,腐败就会而产生。
因此,在公共权力领域应当构筑防御工事,禁止市场交易规则的侵人,从而保证公共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和纯洁性。
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代表公民运用公共权力追诉犯罪的司法活动,辨诉交易的存在与运用对公共权力领域的非交易性原则提出了严重挑战: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辨诉交易与国家就其罪刑讨价还价。
如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司法公正原则岂不会被动摇?辨诉交易的广泛存在和运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辨诉交易产生地美国,近90%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辨诉交易的方式处理的。
“存在即合理”,辨诉交易的存在有其合理性或者价值。
毫无疑问,公正是司法追求的终极目标,但是公正的实现是以司法资源的付出作为代价的,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
而且,人的能力总是有限的,我们不能确保所有的案件都能得到侦破、所有的罪犯都能被绳之以法。
因此,司法的绝对公正是不可能实现的。
我们只能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司法的相对公正。
这正是辨诉交易的基本价值所在。
二、辨诉交易的起源和基本内涵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起源于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的康涅狄格州的一些刑事案件中就开始使用了。
起初的辩诉交易虽然广泛的使用,但基本是偷偷地进行,辨诉交易没有被记录在法院的文件中,没有得到上诉决定或刑事法院法定诉讼条约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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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的思考
由“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杂谈辩诉交易
据4月19日《法制日报》报道: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于在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结。
该案的基本案情为:被害人王玉杰与被告人孟广虎因车辆争道而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孟广虎及同伙将被害人王玉杰打成重伤。
案发后15个月内,因公安机关未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故无法判断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
为尽快了结本案,经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协商:只要被告人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交易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广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辩诉交易这一美国土生土长的刑事诉讼制度,即使是在中国法学界也不是甚麽新鲜词,这一所谓的辩诉交易中国第一案却是首次旗帜鲜明的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提出辩诉交易的概念。
难怪,一时间从中国法学界到司法界直至大众媒体都对辩诉交易或进行赞扬或进行批评,更多的是对在现今的司法状况下引进这一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不同的论证,其架势丝毫不输于去年对沉默权的讨论,中国法学界风云再起。
辩诉交易就是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在开庭审判之前达成控方减轻指控或撤销非直接有关的指控或向法官建议减轻刑罚,而被告作出有罪答辩的协议。
辩诉交易的实践最早产生于美国20世纪30年代,但一开始,辩诉交易一直处于“地下交易”。
直至1970年在“Brady诉U.S.”一案中方被联邦最高法院认可。
1974年4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以及公布、接受、驳回等一系列程序作了明确而又详尽的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辩诉交易这一司法制度的法律地位。
在美国州与联邦两级,全部刑事案件的90%以上均以此方式结案。
辩诉交易是美国司法为了提高诉讼效益所作出的一种无奈选择,它的发展也伴随着激烈的争议。
其拥护者认为:辩诉交易可以使被告承受的刑罚比可能遭受的根据最高条件所作的定罪量刑要轻得多;不进行审理常会降低案件的公开性,由于个人利益或纯粹的社会压力,被告可能希望避免正式审理的漫漫无期及其公开性;对国家而言,对嫌疑犯的定罪就可以稳操胜券,检察官可以避免败诉的风险,同时节省国家的司法资源。
一些犯罪教育学家认为,改造罪犯的第一步即是罪犯认罪并认识到自己的问题,这是罪犯回归社会的第一步[1]。
反对者则认为:在辩诉交易中被告的量刑可能不是建立在犯罪的基础上;若辩护交易成为司法制度的惯例,甚至无罪之人也可能受到进行认罪与辩诉交易
的不当压力;可能导致“过分指控”滥用权力,即检察官对被告提起比证据所支持的更为严重的指控,希望在此后与辩护律师的协商中能够增加自己的讨价还价的资本;具有非常低的透明度,这实际上是灵活性的反面,检察官与辩护律师间的辩诉交易并不是在由一名公正法官的主持并受众人注目之下进行的,对它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不能作出判定。
尽管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褒贬不一,但它的普遍适用并没有导致其反对者所说的司法状况的恶化,这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对辩诉交易的宪法和法律限制。
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意味着辩诉
交易必须是自愿的,而且当事人对之应有了解,即法院应当警告被告其认罪的后果,被指控者必须精神正常,切被告应当明显的没有受到任何恐惧因素或劝说或被赦免的妄想影响而促使他认罪。
对于检察官减轻指控或撤销非直接有关的指控的辩诉交易,联邦法院受到更为严格的标准的制约,法官不可实际参与辩诉交易过程,而州法官则可以。
同时联邦检察官与被告达成一项辩诉交易,政府就不能违约,否则,联邦地区法官必须撤消被告的认罪。
联邦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要求:除非认罪有事实依据,否则法院就不应根据被告的认罪而作出判决,即接受某些认罪前,检察官必须提出义一份有关被告的证据摘要,切法官必须认定存在证明被告犯罪的强有力的证据。
[2]此外,辩诉交易在美国得以产生及迅速发展,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和诉讼理念的背景,辩诉交易还必须有一系列的制度与之配套,例如辩护制度的完善、律师帮助制度、证据开示制度等等。
所以,必须看到辩诉交易制度背后所隐藏的东西,否则单纯的谈论制度本身是没有意义的。
黑龙江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对辩护交易的采用可以说是对我国先行法律制度的公然违反。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补充的起诉原则,检察机关没有美国检察官那样大的裁量权。
我国传统诉讼理论也不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于案件事实真相是检察机关办理案件遵循的原则,依法应当起诉的即应起诉;依法应当以某罪名起诉的即应以该种罪名起诉。
是检察机关作为当事人的处分权),强调追求客观真实,强调维护社会利益及被害人的利益。
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于案件事实真相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依法应当起诉的即应起诉,依法应当以某罪名起诉的即应以该种罪名起诉,这其中容不得控辩双方的协商,当然没有辩诉交易容身之地。
在近日北京召开的全国刑事检察工作会上,最高检一位权威
人士在谈到检察改革时明确指出,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必须依据法律的明确授权,“辩诉交易”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因此,目前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不能适用“辩诉交易”。
这位权威人士同时指出,对于辩诉交易目前可以探索、研究、论证,在时机成熟时也可以考虑提出立法建议;另外,对于暂缓起诉、社会服务令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做法,目前也不能用于办案[3],这无疑是官方对这一改革尝试的最终注解。
从最初法学界对这一制度的起源、发展与操作的介绍,到有学者主张借鉴“辩诉交易”确立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再到重庆綦江虹桥案期间有学者进而提出“污点证人作证的交易豁免”,再到最近正受法学界追捧的“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或曰“被告人认罪的量刑折扣”,无一不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者的改革勇气和智慧。
然而,相比起来说,立法者的脚步更为谨慎一些。
“辩诉交易”及其“变种”现在仍然难以提上修法日程,在此种局面下,竟然让一个基层法院在中国的司法改革史上扮演了一次激进者的角色,不免让人感到几分滑稽。
同时也不得不对此表示怀疑,现在法学界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大讨论都是围绕着它在中国的可行性展开,而很少有人对讨论这一问题的意义进行思考,大多数的学者对辩诉交易的讨论一般都是基于诉讼效益的考虑。
正义与效益同为刑事审判程序的两项独立的价值标准,两者互不依附,各有自己的作用范围。
兼顾原则要求我们在确保刑事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符合正义要求的同时,还应当使审判活动的经济效益性得到适当的提高,即尽可能以较少的司法资源审判较多的刑事案件。
但是二者之间并不总是协调的,在对正义和效益价值进行选择时,应将正义作为优先选择和实现的价值,只有在正义得到实现的前提之下,才能谈得上提高经济效益。
同时,对程序经济性价值的追求,也不能妨碍正义目标的实现,否则就是本末倒置。
因此,应当确立一个最低限度的正义标准,遵守这一标准的要求具有绝对优先性。
[4]辩诉交易的前提之一是被告人自愿选择、明智选择的法律后果且明智
地作出选择,这就需要许多相应的制度支撑,譬如,发达的律师辩护制度能为被告人提供有效辩护,审前程序充分的司法保障,完善的证据展示制度等等。
如果没有这些制度背景,那麽辩诉交易制度难免会成为控方压迫被告人认罪的工具,造成控诉双方的不平等,诉讼程序丧失基本的正当性。
而现阶段我国的法律制度构架不健全,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关键性制度缺失,在此前提下引进辩护交易制
度不知道还有甚麽制度可言。
有些学者对此的主张是对现行的制度进行改革,以便引进辩诉交易制度。
但笔者认为,对现行制度的改革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即使在制度完善后也并不是说就完全具备了引进辩诉交易的条件,这其中还有文化的因素。
因而,与其追求这种前途难测,虚无飘渺的制度,不如对我国现行的一些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更为实际。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出现的背景是刑事诉讼制度对正当程序的追求,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使诉讼程序过长,与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相比,我国的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并不繁琐复杂,它在实际的运转中也没有带来太大的司法拖延问题,但是严重的办案经费不足和办案人员工作量过大造成了诉讼效益的低下[5]。
因此,要切实地提高我国刑事诉讼效益必须对现行的制度弊端进行改革,完善简易程序。
对辩诉交易制度的讨论,应当着眼于中国现实的司法状况,不能为了理论而理论,采取更为现实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