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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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首先,租赁可以定义为一方(出租方)将资产转租给另一方(承租方)使用,承租方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一种经济活动。

租赁活动在现代经济中起
到了重要的作用,可以提供资本和资源的灵活使用,满足企业的运营需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的规定,租赁活动可以分为两类:融资租
赁和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指租赁合同的基本性质是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
承租方,并且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有权以购买这些资产的公正价值的金额获
得该资产的所有权。

而经营租赁则是指租赁合同的基本性质不在将资产的
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

在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要求根据租赁合同的性质来
决定租赁资产的确认方法。

对于融资租赁,在租赁开始时应确认租赁资产
和租赁负债。

租赁资产应按照公允价值或成本中较低的金额计量,并按照
相应的折旧方法进行摊销。

租赁负债则应根据租赁期限和租赁利率的现值
计量。

随后,租赁负债应按照借款利息结算公式计算每个会计期间的利息
费用,并按照折旧方法计算租赁资产的折旧费用。

对于经营租赁,租赁期间应按照统一租赁期的总租金,并按照所确定
的时间进行平均分摊。

租赁费用在每个会计期间应以确认方式计入当期损益。

除此之外,企业在报告期末还应披露与租赁活动相关的信息,包括租
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和租赁资产的未付款金额等。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对于企业租赁活动的会计处理提供
了明确的规定。

通过正确理解和执行该准则,企业可以准确反映租赁活动
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指南》是我国会计规范领域的重要文件,对企业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定。

本文将对该指南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指南》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取代了原有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在国内会计准则的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本准则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企业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审计的可比性。

根据该指南,租赁业务被定义为租赁方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进行授权,并且租赁方有能力支配该资产。

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是租赁业务的主要特征。

该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租赁分类。

根据租赁合同的性质和租赁资产的类型,将租赁业务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合同转让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并且租赁期限较长;经营租赁是指租赁合同只授权了租赁方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并且租赁期限相对较短。

其次,租赁计量。

根据租赁分类的不同,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对于融资租赁,将租赁资产列为资产,并在负债方面计入与租赁合同相关的借款;对于经营租赁,按照合理的价值衡量方法确认租赁资产,并在租赁期间逐期以租赁费用的形式计入损益表。

第三,租后会计处理。

对于经营租赁,租赁费用的支付方式和租赁期限的安排可能会发生变化,对于这种变化,会计处理也需要相应调整。

在租后期间,根据租赁合同内容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以准确反映租赁业务的变化和实际情况。

最后,披露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对企业租赁业务的披露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企业披露有关租赁合同的信息,包括租赁合同的性质、租金的确定方式和计算方法等。

通过合理和准确的披露,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增强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指南对企业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审计的可比性。

2019最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2019最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一)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二)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不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第一节租赁的识别第四条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除非合同条款和条件发生变化,企业无需重新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第五条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第六条已识别资产通常由合同明确指定,也可以在资产可供客户使用时隐性指定。

但是,即使合同已对资产进行指定,如果资产的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则该资产不属于已识别资产。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表明供应方拥有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一)资产供应方拥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二)资产供应方通过行使替换资产的权利将获得经济利益。

企业难以确定供应方是否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的,应当视为供应方没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如果资产的某部分产能或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区分,则该部分不属于已识别资产,除非其实质上代表该资产的全部产能,从而使客户获得因使用该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以下简称“准则21号”)是指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准委”)制定的关于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规定。

准则21号主要对租赁合同的分类、会计确认与计量以及相关的披露事项进行了规范。

准则要求企业在面对租赁合同时,要从合同的经济实质出发,根据及影响租赁合同经济成果和现金流的各种因素合理判断租赁合同是否为经营租赁。

此外,企业还需要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与租赁合同相关的信息,以提供给用户一个全面准确的企业财务信息。

准则21号对租赁合同的分类与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租赁合同的分类方面,准则规定了金融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类型的租赁合同。

企业应根据租赁合同的风险和报酬情况以及租赁资产的性质,将租赁合同分类为金融租赁或经营租赁。

对于金融租赁合同,企业应该将租赁资产和相关负债计入资产负债表,并按照准则规定的规则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

对于经营租赁合同,企业应该根据租赁资产的性质,按照不同的方法会计处理。

准则21号要求企业在确认和计量租赁合同时,应该根据租赁合同的经济实质,判断租赁合同的会计性质。

对于金融租赁合同,企业应将租赁资产和相关负债计入资产负债表,并按照正常会计处理规则进行计量。

对于经营租赁合同,准则规定了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一种是按照现行会计处理政策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即按照资产所在地的法律规定计量资产;另一种是按照准则规定的方法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

准则21号还对与租赁合同相关的披露事项进行了规定。

企业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租金支付情况、租赁资产的成本及使用年限等信息。

此外,企业还应披露租赁风险和租赁合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总的来说,准则21号的制定对于规范企业在面对租赁合同时的会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也有助于提高用户对企业财务信息的理解和信任度。

同时,准则21号的执行还对于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准则21号主要针对企业在租赁活动中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以确保租赁活动能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租赁活动包括以租赁者身份租入资产和以出租者身份租出资产两种情况。

根据准则21号的规定,租赁活动应当根据租入方(租赁者)和租出方(出租者)之间的权责发生制来分类和确认。

租入方实际支配租赁资产并从中取得经济利益的,应当将租赁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并按照租入方的会计政策进行计量。

租出方根据租入方发生的租赁活动确认收入,并根据其权利与义务向租入方提供有关租赁活动的信息。

企业在租赁活动中应当根据准则21号的规定,将租赁合同分类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租入方在租赁期间拥有资产的全部或主要经济利益,并计划在租赁期满后收回租赁资产的一种租赁形式。

经营租赁是指租入方在租赁期间没有资产的全部或主要经济利益,并计划在租赁期满后将租赁资产归还给租出方的一种租赁形式。

对于融资租赁,租入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租赁资产计入固定资产,并按照租入方的会计政策进行计量。

租入方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使用寿命计算折旧或摊销,并按照租入方的会计政策与其他固定资产一起进行报告。

同时,租入方还应当将租赁负债计入负债负债表,并按照租入方的会计政策进行计量。

对于经营租赁,租入方应当按照租入方的会计政策,在租赁期间将租赁支付计入当期损益,并提前支付的租金应当在当期确认为预付租金。

租入方应当将租赁负债计入负债负债表,并按照租入方的会计政策进行计量。

准则21号还规定了租入方和租出方在租赁活动中的会计确认和披露要求。

租入方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租赁活动的性质、租赁的期限、租赁支付的金额、租赁负债的变动情况等信息。

租出方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租赁活动的性质、租赁的期限、租金收入的金额、租赁收入的变动情况等信息。

总之,准则21号的发布和实施为企业租赁活动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有助于规范租赁活动的会计处理,提升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为各界用户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从而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21 - Leases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总则Article 1 With a view to regulating the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 of leases, as well as the presentation of relevant information, the present Standards are formulated according to the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Enterprises – Basic Standard.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Article 2 The term "lease" refers to an agreement under which the lessor conveys to the lessee in return for rent the right to use an asset for an agreed period of time.第二条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Article 3 The following items shall be subject to other accounting standard:(1) The land use right and buildings rented out by a lessor by way of operating lease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Enterprises No. 3 -Investment Real Estates;(2) The licensing agreements for the use of items such as films, video recordings, plays, manuscripts, patents and copyrights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Enterprises No. 6 - Intangible Assets; and(3) The impairment of long-term credits formed by the financing leases of a lessor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Enterprises No. 22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出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1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

21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

关于未确认融资费用。《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 (三)项规定要求将会计上确认的长期应付款全额 (不扣减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并 在其使用期间内计提折旧的方式实现税前扣除的。 所以,对于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税法上不再 允许税前扣除。 关于折旧。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 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 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 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会计与税法计提 折旧都是以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为基础,由于其初 始成本确认的不同从而决定了其每期折旧额的财税 差异。
示例
第二步,计算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确定租赁资产入账价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行使优惠购买选择 权支付的金额=150 000×6+100=900 100(元) 计算现值的过程如下:每期租金150 000元的年金现 值=150 000×(P/A,7%,6) 优惠购买选择权行使价100元的复利现值=100×(P /F,7%,6) 查表得知:(P/A,7%,6)=4.767;(P/F,7%, 6)=0.666 现值合计=150 000×4.767+100×0.666=715 116.6(元)﹥700 000(元) 根据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原则,租 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为其公允价值700 000元。
四、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和未实现融资收 益的分配均应采用实际利率法
(一)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1、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初始确认和计量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 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 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的账务处理 融资租赁下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初始直接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2019最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2019最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一)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二)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不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第一节租赁的识别第四条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除非合同条款和条件发生变化,企业无需重新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第五条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第六条已识别资产通常由合同明确指定,也可以在资产可供客户使用时隐性指定。

但是,即使合同已对资产进行指定,如果资产的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则该资产不属于已识别资产。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表明供应方拥有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一)资产供应方拥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二)资产供应方通过行使替换资产的权利将获得经济利益。

企业难以确定供应方是否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的,应当视为供应方没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如果资产的某部分产能或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区分,则该部分不属于已识别资产,除非其实质上代表该资产的全部产能,从而使客户获得因使用该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租赁的相关会计处理
2、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租赁资产开始日公允价值 较 低 者 租赁资产 入账价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
差 额
未确认 融资费用
长期应付款
最低租赁付款额
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三、租赁的相关会计处理
三、租赁的相关会计处理
(4)履约成本的会计 处理
履约成本在实际发生时, 通常计入当期损益。 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 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 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 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 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 ,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 金费用及相应的负债。 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 些费用的,承租人应将 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 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 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 进行分摊。
【例3】:A租赁公司将一台大型设备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B企业。双方签订合 同,该设备租赁期4年,租赁期届满B企业归还给A公司设备。每6个月月末支付租 金525万元,B企业担保的资产余值为300万元,B企业的母公司担保的资产余值 为450万元,另外担保公司担保金额为450万元,未担保余值为150万元。 解析:最低租赁收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无关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525×8+300+450)+450=5 400(万元)
(2)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的确定具体分为下列几种情况:
将最低租 赁付款额 折为现值 来作为租 赁资产入 账价值
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 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 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
将相应
的折现
率作为 未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是我国颁布的规范企业租赁业务会计
处理的准则。

租赁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通过租赁合同,一方(承租人)以一定的租金从另一方(出租人)获得使用权。

租赁准则的制定旨在明确
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为用户提供
有价值的信息。

租赁准则规定了租赁定义、租赁分类、租赁会计处理方法、披露要求
等方面内容。

首先,租赁准则对租赁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并提出了判断租
赁的关键要素。

根据该准则,可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类,
区分了各类租赁的主要差异,并提出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接下来,租赁准则明确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对于
融资租赁,承租人应将租赁财产计入资产负债表,同时将租赁财产及其租
金分期摊销至损益表。

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应将租赁费用按照合同约定
摊销至损益表。

准则还规定了相关的折旧、计息、减值以及分期租金摊销
等细节处理方法,确保了相应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此外,租赁准则还要求对租赁业务的重要信息进行必要的披露。

准则
规定了对租赁合同的披露,包括租赁财产的类型、租赁期限、租赁费用、
可能的租赁收入等内容。

这些披露要求有助于用户全面了解租赁业务的经
营情况,为决策提供有效的信息。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了企业租赁业务的会计
处理方法,确保了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租赁准则的实施不仅有助
于企业规范经营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还为用户提供了可靠的决策依据。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解读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解读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是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发布的新版会计准则,用于规范企业在租赁活动中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本文旨在对该准则进行解读,深入探讨其主要内容和影响。

该准则有着较大的变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定义和分类:新准则对租赁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将租赁定义为一方(称为承租人)通过合约将资产所有权的使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称为出租人),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

此外,新准则将租赁分为金融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类。

金融租赁是指承租人能够获取资产的所有权,并在租赁期结束时将资产回收;经营租赁则不具备这种权利。

2.承租人会计处理:根据新准则,承租人要将租赁权益资产和租赁负债同时计入财务报表。

租赁权益资产是指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

租赁负债是指承租人为获取租赁权益资产所支付的未来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承租人根据租赁期限及租赁费用的变动将租赁负债分为分期偿还的借款的偿还额和承租人在租赁期内的利息支出。

3.出租人会计处理:出租人需要对金融租赁和经营租赁作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对于金融租赁,出租人要将租赁资产在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并按回租合约规定的利率计量回租债权。

对于经营租赁,出租人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租金收入,将其分摊到租赁期间的各个会计期间。

新准则的发布带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1.财务报表更加准确和透明:新准则要求承租人将租赁权益资产和租赁负债同时计入财务报表,使企业财务信息更加准确和透明,减少了虚增业务规模的现象,提高了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2.影响企业的财务指标:由于租赁负债的计入财务报表,会导致企业的负债水平增加,从而对财务指标产生影响。

例如,负债率和杠杆比率可能会上升,对企业信用评级和贷款利率产生影响。

3.影响租赁市场:新准则的发布可能会对租赁市场产生影响。

由于承租人需要将租赁负债纳入财务报表,企业可能更加倾向于选择经营租赁而非金融租赁,以减少财务报表中的负债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解读一、引言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ASC 842)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中关于租赁会计的规范,旨在提供一种标准化和一致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

该准则自XXXX年X月X日起生效,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和公共利益实体自该日起必须执行。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进行深入解读,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准则。

二、ASC 842的主要变化与之前的租赁会计准则相比,ASC 842在租赁会计处理方面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租赁定义和识别ASC 842对租赁的定义进行了重新阐述,并引入了租赁的识别标准。

根据该准则,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承租人应将租赁资产的使用权作为资产确认,而出租人应将租赁资产作为一项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

此外,该准则还规定了一些排除标准,即如果合同不符合租赁定义或租赁条款非常有限,则不应被归类为租赁。

2.租赁期和续租期ASC 842对租赁期的确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租赁期是指从租赁开始日至租赁结束日的时间段,包括续租期和终止条款。

该准则要求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租金。

此外,对于续租期,该准则也明确了其应被视为新的租赁合同,并按照相同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3.折旧和利息ASC 842要求承租人对租赁资产采用适当的折旧方法进行折旧,并考虑其残值。

同时,该准则还要求承租人将租金作为费用确认,并将利息确认为一项单独的费用。

折旧和利息的计算方法应与承租人对其自有资产的处理方法保持一致。

4.租赁类型根据ASC 842,租赁被分为两种类型: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经营租赁是指不符合融资租赁定义的租赁,而融资租赁是指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的租赁。

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应将其作为一项使用权资产和租金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对于融资租赁,承租人应将其作为一项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出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三)出租人因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债权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租赁的分类第四条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第五条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第六条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第七条租赁期,是指租赁合同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

租赁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可撤销,但下列情况除外:(一)经出租人同意。

(二)承租人与原出租人就同一资产或同类资产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支付一笔足够大的额外款项。

(四)发生某些很少会出现的或有事项。

承租人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并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也包括在租赁期之内。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4月5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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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一)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二)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不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第一节租赁的识别第四条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除非合同条款和条件发生变化,企业无需重新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第五条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第六条已识别资产通常由合同明确指定,也可以在资产可供客户使用时隐性指定。

但是,即使合同已对资产进行指定,如果资产的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则该资产不属于已识别资产。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表明供应方拥有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一)资产供应方拥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二)资产供应方通过行使替换资产的权利将获得经济利益。

企业难以确定供应方是否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的,应当视为供应方没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如果资产的某部分产能或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区分,则该部分不属于已识别资产,除非其实质上代表该资产的全部产能,从而使客户获得因使用该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2018年金融会计十件大事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2018年12月14S,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

为了规范租赁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了修订,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资管新规”及配套细则落地2018年4月27B,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9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12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

上述规范文件的发布,对于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打破刚性兑付,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实施2017年3月31H,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2018年1月1日,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开始实施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2019年第3期•总第304期■冃刊[B个人所得税改革2018年8月3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获得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一)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二)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不适用本准则。

- 1 -第二章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第一节租赁的识别第四条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除非合同条款和条件发生变化,企业无需重新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第五条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第六条已识别资产通常由合同明确指定,也可以在资产可供客户使用时隐性指定。

但是,即使合同已对资产进行指定,如果资产的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则该资产不属于已识别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表明供应方拥有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一)资产供应方拥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 2 -力;(二)资产供应方通过行使替换资产的权利将获得经济利益.企业难以确定供应方是否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的,应当视为供应方没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如果资产的某部分产能或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区分,则该部分不属于已识别资产,除非其实质上代表该资产的全部产能,从而使客户获得因使用该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以下简称"准则21号")是中国财政部出台的一项准则。

该准则规定了企业在租赁活动中的会计处理和报告要求,旨在提高租赁交易的透明度和可比性,确保企业准确、全面地反映租赁活动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的影响。

根据准则21号的规定,对于融资租赁,租赁物应被列为资产,并计入企业的财务报表。

同时,企业在租赁物的使用权益期间应按照准则规定的方法计提利息费用,并将租赁负债在负债方向上进行披露。

对于经营租赁,租赁费用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期间进行确认。

此外,准则21号还规定了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根据租赁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确定租赁活动的类型和会计处理方法。

对于包含多个合同的租赁交易,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其经济实质和交易效果,来确定是否进行单独计算和披露。

准则21号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与租赁活动相关的信息,以增加报告的透明度。

具体要求包括披露租赁财产的性质和规模、租金支出的金额、期限和条件、租赁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租赁物的安全性和维护责任等。

准则21号对于租赁交易的会计处理和报告要求提出了明确的规定,旨在确保企业能够准确、全面地反映租赁活动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的影响。

企业应根据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和报告,以确保其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此外,企业还应不断关注准则的更新和修订,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以满足监管要求和市场需求。

cas21-2018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cas21-2018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一)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二)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不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第一节租赁的识别第四条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除非合同条款和条件发生变化,企业无需重新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第五条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第六条已识别资产通常由合同明确指定,也可以在资产可供客户使用时隐性指定。

但是,即使合同已对资产进行指定,如果资产的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则该资产不属于已识别资产。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表明供应方拥有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一)资产供应方拥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二)资产供应方通过行使替换资产的权利将获得经济利益。

企业难以确定供应方是否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的,应当视为供应方没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如果资产的某部分产能或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区分,则该部分不属于已识别资产,除非其实质上代表该资产的全部产能,从而使客户获得因使用该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是指一个协议,由物业出租者(租赁人)将其资产的某一部分授权租赁接受者(租赁者)使用并向其付费,并要求租赁者在租赁期满后归还其资产。

因此,租赁是涉及到两个当事人之间关于转移某种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即产权所有者将某种产权出租,租赁者可以使用其资产,但在租赁期满后,产权仍归于出租者。

二、租赁的分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租赁可以分为四大类,分别是经营性租赁、金融性租赁、资本性租赁和混合性租赁。

1、经营性租赁经营性租赁是指租赁人将其物业提供给租赁者,租赁者使用其物业来获取经济收益,以报酬租金。

这种租赁形式一般用作商业营利性活动,如商业场所、房屋、汽车、机器、设备等的租赁。

2、金融性租赁金融性租赁是指租赁方在租赁期内将租赁物提供给租赁方,由租赁方支付一定的租金,而租赁方不仅收取租金,还收回资产本金。

这种租赁形式一般用于专业的投资行为,如金融机构为大型企业提供飞机、汽车等经济型资产的租赁服务。

3、资本性租赁资本性租赁是指租赁人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受到投资者投资金额,租赁人将其投资作为租赁费用,以便购买租赁物。

租赁接受者应在租赁期满时归还所租赁物,同时还有权收回投资金额。

4、混合性租赁混合性租赁是指既包含经营性租赁元素,也包含金融性或资本性的租赁元素,这种租赁关系可以在经营和投资之间自由转换。

三、租赁的会计处理1、租赁人会计处理租赁人将租赁物记入账面价值,以确定其相应的会计费用,并将相应的租赁费用记入到租赁收入。

2、租赁接受者会计处理租赁接受者将租赁的交易收入记入短期借款或租赁支出,以确定其在租赁期内的利润,同时将相应的租赁费用记入短期借款或租赁支出的费用。

四、租赁的税务处理1、租赁人的税务处理租赁人应根据租赁业务类型区分计算相应的税费,如果是经营性租赁,则应缴纳增值税;如果是金融性租赁,则应缴纳利息所得税;如果是资本性租赁,则应缴纳资本性收益税。

2、租赁接受者的税务处理租赁接受者应按照租赁性质进行税收计算,如果是经营性租赁,则应征收租赁支出所得税;如果是金融性租赁,则应缴纳利息所得税;如果是资本性租赁,则应缴纳资本性收益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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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出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

(三)出租人因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债权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租赁的分类第四条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第五条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第六条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第七条租赁期,是指租赁合同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

租赁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可撤销,但下列情况除外:(一)经出租人同意。

(二)承租人与原出租人就同一资产或同类资产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支付一笔足够大的额外款项。

(四)发生某些很少会出现的或有事项。

承租人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并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也包括在租赁期之内。

第八条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应当计入最低租赁付款额。

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量、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

履约成本,是指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费用,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第九条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第十条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第三章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第十一条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开始日。

第十二条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

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第十三条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第十四条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第十五条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第十六条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十七条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第十八条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第十九条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第二十条出租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

未担保余值增加的,不作调整。

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计入当期损益;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租赁投资净额是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第二十一条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第二十二条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第二十五条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

第二十六条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八条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第二十九条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章售后租回交易第三十条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根据本准则第二章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第三十一条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

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章列报第三十三条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与融资租赁相关的长期应付款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差额,分别长期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列示。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一)各类租入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三)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以及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

第三十五条出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作为长期债权列示。

第三十六条出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总额。

(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以及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

第三十七条承租人对于重大的经营租赁,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二)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第三十八条出租人对经营租赁,应当披露各类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九条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披露各售后租回交易以及售后租回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一、租赁开始日与租赁期开始日本准则第四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了租赁开始日和租赁期开始日。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日期,表明租赁行为的开始。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入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初始确认;出租人应当对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初始确认。

二、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一)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本准则第六条(一)规定,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此种情况通常是指在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或者在租赁开始日根据相关条件作出合理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能够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本准则第六条(三)规定,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其中"大部分",通常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

本准则第六条(四)规定,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其中"几乎相当于",通常掌握在90%以上(含90%)。

(二)经营租赁的认定标准根据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经营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有退租或续租的选择权,而不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

三、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初始确认根据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上述规定转出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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