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员驾车追赶无牌摩托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该如何定性
汽车摩托车相撞责任追究制度
汽车摩托车相撞责任追究制度1. 引言嘿,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比较严肃但又常见的话题:汽车和摩托车相撞后的责任追究。
这事儿听起来挺复杂的,但其实说白了就是谁对谁错,咱们一起来捋一捋,确保大家都能明白,不至于碰上事儿的时候手忙脚乱。
2. 相撞的“缘分”2.1 撞上了,咋办?想象一下,你开着车,阳光明媚,心情美滋滋,结果突然从侧面冲出一个摩托车,仿佛是《速度与激情》里的场景。
这一撞,吓得你魂飞魄散!这时候,咱们首先得冷静下来,看看情况。
车子能不能动?有没有人受伤?如果有人受了伤,那就赶紧拨打急救电话。
记住,咱们可不能为了省事就不报案,那可是大问题。
2.2 收集证据然后,等到警察来了,咱们要尽量配合,还得收集证据。
比如说,拍照!无论是车损的照片,还是周围的路况,统统得记录下来。
万一有个“扭曲的事实”冒出来,咱们可是有凭有据的。
说到底,责任归属不仅仅是靠嘴说的,证据可是金贵的。
3. 责任的“天平”3.1 如何分责任?说到责任,简单来说就是看谁的过失大。
一般情况下,车子对摩托车的责任更大,因为车子体积大,碰撞力也大。
但是,摩托车司机如果闯红灯或者超速,那责任可就得分担。
这个时候,咱们就得请专业的交警来判断了,他们会根据现场的情况来定夺,像个公正的法官。
3.2 责任的后果那么,责任划分出来后会有什么后果呢?好家伙,这可不是小事儿!如果你是责任方,可能需要赔偿对方的医疗费用、车损,甚至还有精神损失费。
说到这里,有人可能会想,“哎,我的保险呢?”这就得看你的保险合同了,能不能cover这些费用。
别指望保险公司会为你遮风挡雨,还是得自己看仔细。
4. 一点小建议4.1 安全第一在这里,我得啰嗦一句,开车和骑摩托车的朋友们,安全第一啊!遵守交通规则,别让自己成为“马路杀手”。
别觉得事故离你远,这事儿谁都无法预测。
早上起床,喝杯咖啡,心情好的时候开车,脑子清晰,才能避免麻烦。
4.2 友好沟通另外,发生事故后,尽量保持冷静,友好沟通。
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指在摩托车出现交通事故时,根据各种因素对责任进行判定的一套规定。
这些标准可以帮助交通事故参与方确定责任,并为相关的法律程序提供依据。
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的存在对于公平、公正地解决交通事故纠纷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并解释其背后的原理和应用情况。
一般原则1. 驾驶员过失摩托车驾驶员在参与交通事故时,可能出现以下几种过失情况:•酒驾或毒驾:驾驶员在饮酒或服用毒品后驾驶摩托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闯红灯:驾驶员在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时仍然行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驾驶员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超速行驶:驾驶员驾驶摩托车超过规定的车速限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在以上情况中,如果经过调查和证据收集,确认了驾驶员存在过失行为,并且这些过失行为与发生的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那么驾驶员负有相应的事故责任。
2. 非驾驶员过失除了驾驶员的过失外,其他非驾驶员参与交通事故时,也可能存在以下过失情况:•行人违反交通规定:行人在非法地点或方式横穿道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车辆违反交通规定:其他车辆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定,如闯红灯、逆行等,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道路设施缺陷:道路上存在缺陷,如坑洼、破损等,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非驾驶员的过失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并且经过调查和证据收集进行确认,那么非驾驶员负有相应的事故责任。
责任比例的判定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往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划定责任的比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事故发生时可能存在的具体情况,判定责任比例的依据有以下几种:•事实推定:根据现场调查和证据收集的结果,可以推定出事故责任的相对比例。
例如,如果驾驶员酒驾或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那么一般情况下会将主要责任归咎于驾驶员。
•证据证明:如果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某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失行为,那么该方的责任比例会相应增加。
机动车与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
机动车与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机动车与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机动车与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机动车与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双⽅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过错的⽐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摩托车交通事故处理流程1、在道路上车⼦发⽣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应当⽴即停车,保护现场。
2、在道路上发⽣追尾事故,若未造成⼈⾝伤亡,当事⼈可⾃⾏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若造成⼈⾝伤亡的,车辆驾驶⼈应当⽴即抢救受伤⼈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车辆发⽣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击⼈员和其他知情⼈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4、发⽣事故后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5、事故当事⼈之间对事故事实⽆争议时,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当事⼈的姓名和联系⽅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法(⼀)全部责任和⽆责任⼀⽅当事⼈有下列情形之⼀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当事⼈⽆责任:1、⼀⽅当事⼈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责任。
电动自行车与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电动自行车与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于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至关重要。
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作为城市交通中常见的交通工具,常常涉及到交通事故的认定问题。
本文将针对电动自行车与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探讨,以期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和认定标准。
一、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因其便捷、经济的特点而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然而,电动自行车的快速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交通安全问题。
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对于电动自行车的责任认定主要以下几个方面:1. 交通违法行为:如果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如闯红灯、逆行、超速行驶等,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那么肇事驾驶员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需承担主要责任。
2. 安全设备使用不当: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并保持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如果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未佩戴头盔或者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或加剧事故后果,那么驾驶员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3. 其他相关因素: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还需要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如道路环境、天气条件等。
如果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恶劣的天气或道路条件下驾驶,并未做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那么在责任认定中也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二、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摩托车作为一种高速、机动性强的交通工具,具有较高的交通事故风险。
为了明确摩托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标准,以下几个因素需要纳入考虑:1. 交通违法行为:摩托车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如超速、闯红灯、逆向行驶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将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摩托车驾驶员需承担主要责任。
2. 驾驶技能和经验:对于摩托车驾驶员而言,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丰富的驾驶经验尤为重要。
如果事故发生时,摩托车驾驶员因为驾驶技术不到位或经验不足而导致事故,那么驾驶员的责任将相应增加。
3. 安全设备使用不当:摩托车驾驶员应佩戴合格的头盔,并依法使用其他安全设备,如防护服、护膝等。
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车被追尾仍需担责
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车被追尾仍需担责作者:来源:《汽车与安全》2016年第07期年过七旬的秦大爷最近遇上了个烦心事,心爱的电动三轮车被人追尾,却要赔偿对方损失。
近日,江苏江阴法院受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秦大爷骑着电动三轮车去买菜,张某骑着电动车与秦大爷同向行使,眼看上班快要迟到了,张某加快车速想从秦大爷的右方超车过去,秦大爷骑车靠右边走,路边余地比较小,张某超车时撞上了秦大爷的电动三轮车尾部。
事故发生后,张某脑震荡、鼻骨骨折住院治疗,一气之下,将秦大爷告上法庭。
秦大爷觉得不解,“明明是他撞的我,我还没让他赔偿,他倒要我赔偿!”原来,秦大爷的电动三轮车经交巡警查验,被视为机动车,属于机动车中轻便摩托车一类。
秦大爷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未取得行驶证,秦大爷也未取得相应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
被追尾的秦大爷因为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而应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
经法院审理,最后判令张某负主要责任,秦大爷负次要责任,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交警提醒:按照现行规定,车速在20公里/小时以上、50公里/小时以下,车重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都视为机动车。
即使是两轮自行车,只要车速及车重超过这个标准也视为机动车,所以,无牌无证的机动车不要上路。
老年人由于年龄大,反应能力差,最好不要选择电动三轮车作为出行工具,尽量坐公交车出行。
链接:眉山交警大队积极化解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赔付难题近年来,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治理电动自行车秩序时发现了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赔付难题,为了群众的根本利益,眉山交警主动作为,在眉山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协调联手眉山市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了《眉山市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方案》,该方案规定:A方案,一辆电动自行车一年缴纳第三者责任险90元,最高可获赔10万元;B方案,一年缴纳90元第三者责任险,最高可获赔10万元,缴纳50元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最高可获赔1.1万元;C方案,一次性缴纳两年第三者责任险180元,每次事故最高可获赔10万元,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只需缴纳40元,每次事故最高可获赔1.1万元;D方案,一次性缴纳三年第三责任险270元,每次事故最高可获赔10万元,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只需缴纳30元,每次事故最高可获赔1.1万元。
无牌摩托车致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无牌摩托车致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驾驶无牌摩托车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无牌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许多朋友感兴趣的话题,今天我通过问答方式为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些帮助。
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被告人黄某驾驶无牌摩托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先行,致使摩托车前部与时速为55km/h(该路段限速60km/h)的小型普通汽车相撞。
相撞后,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汽车往前行驶16米,将行走的二人撞倒停下,造成二人当场死亡、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离开了现场,张某拔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
事后经调查,黄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与张某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张某不服,申请复核。
经复核,撤销了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令重新认定。
后经重新认定,被告人黄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何某、陈某不负事故的责任。
问题一:黄某驾驶无牌摩托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先行而撞上行人导致其死亡。
那么张某的责任是如何认定的?法律解答:本案的案件事实可以简单概括为多车相撞致行人死亡,黄某的行为违法之处是很明显的,驾驶无牌车辆、违反避让规则、无证驾驶,其应承担事故责任。
而对于张某,一方面其55km/h 的车速虽然未超过路段限速,但从案件事实来看,毕竟是驶过路口,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减速鸣笛,没有做到这些也是造成其撞车后制动距离较长撞倒行人的原因,因此张某是存在过错的。
另一方面,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只要行人不存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机动车一方就要承担事故责任。
当然本案中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黄某的违法行为,与黄某应承担的责任相比,张某承担次要责任还是合理的。
问题二:黄某离开了现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法律解答: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看,客观上简单说肇事者要有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当然这种行为是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几种特定的情形基础之上,包括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无牌车辆等等情形,主观上要求肇事者至少明确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为了逃避救助义务或者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事故现场。
追缉超载车辆致使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行政违法
追缉超载车辆致使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行政违法追缉超载车辆致使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行政违法随着交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了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日常现象。
很多人平时受到交通事故的影响,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因为有些车辆超载,由此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因此,追缉超载车辆致使其发生交通事故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政府有责任加强管理,制定有关规定和法规,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首先,严格规范车辆超载规定是必须的。
车辆超载是指车辆时超过规定货物重量或乘客数量的行为,超载行为会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因此,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政府应该制定严格的规定,规范车辆超载的行为。
同时,加强对于车辆超载的执法力度,打击车辆超载及擅自改装等行为,以减少因车辆超载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发生。
其次,车辆超载应该依照法律予以惩罚。
对于车辆超载这一行为,应该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政府和交管部门应该加大力度,对于车辆超载这一行为进行查处和追责。
同时,政府还可以采取简便有效的措施,如发放罚单,吊销驾照等等,让超载的行为者感受到对其行为的侵权责任与制裁。
第三、超载车辆事故通常造成极大的人员财产损失,显然会让相关方承担大笔的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超载会对道路的安全和其他车辆以及行人的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并且导致设施的磨损,对道路设施造成威胁。
如果车辆超载致使发生交通事故,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经济赔偿。
如果企业不能承担住责任,那么企业领导等相关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让超载行为者意识到行为后果严重的同时,对于超载造成的后果强化相关赔偿,可以进一步防止车辆超载行为的发生。
总之,车辆超载致使其发生交通事故是一种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
政府和交警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和管理,规范车辆超载行为,并对车辆超载行为者依法予以严格的惩罚。
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后果的赔偿,让车辆超载行为者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的严重性,为交通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如何划分的
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如何划分的
1.完全责任:当事人完全违反交通法规,导致摩托车交通事故发生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
例如,在红灯处闯红灯、逆向行驶、酒驾、超速行
驶等违法行为。
2.主要责任:当事人虽未完全违反交通法规,但是存在一定过错,是
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主要责任根据造成事故的比例来划分责任。
例如,
摩托车驾驶员在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事故发生,认定其负主要责任。
3.同等责任:当事人各自存在过错,并造成交通事故发生时,责任划
分为同等责任。
例如,摩托车驾驶员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谨慎观察导致与
行人相撞,同时行人未按规定行走导致与摩托车相撞,这种情况下双方负
同等责任。
4.从业责任:摩托车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未尽到安全责任
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时,负有从业责任。
例如,快递员骑摩托车时未按规定
佩戴安全头盔,发生交通事故,其负从业责任。
5.无责任:当事人无法证明自己存在过错或者无法证明其过错与事故
发生有因果关系时,责任划定为无责任。
例如,摩托车驾驶员按规定行驶
时被其他车辆违法超车并造成事故,该驾驶员无责任。
责任认定是根据摩托车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的,需要依据目击证人的证言、交通监控录像、事故现场勘查报告等证据
来确定责任。
同时也需要考虑各方行为的合理性、过错的严重程度、交通
和道路环境等因素。
如果当事人对责任认定结果不满意,可申请交通事故
责任争议处理程序,交由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裁决。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的定量、定性的结论;所谓定性,是指当事人有无责任;所谓定量,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应承担哪一种责任。
一、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原因力的研究和运用,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力”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例如,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确定记分分值所依据的原则也是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在这方面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三、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交通事故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4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反映了当事人行为对在形成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交通管理机关将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据其责任情况给予违法处罚和肇事处罚;现行处罚方式包括: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拘留或罚款、吊扣和吊销驾驶执照处罚;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1、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造成事故损害后果与涉及违法的事故原因之间的直接关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如道路、气候等,不应作为加重或减轻当事人责任的原因;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独立、综合和参与因果关系3种形式;独立因果关系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责任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个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是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综合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事故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又分为重复综合和相互综合两种;如果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单独地造成该起事故,则称为重复的综合关系;如果其中某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单独存在时,事故不一定发生,而在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下才能发生事故,则为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一般负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都属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其他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与其它因素发生关系后才起作用,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为参与因果关系;在责任认定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基本上也属于参与因果关系;2、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1)路权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的一定空间范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包括通行权与先行权,“路权”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交通法规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在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须根据不同的道路条件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路权;通行权的确定:通行权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交通参与者在自己通行的区域内享有通行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行权者的权利;先行权的确定: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先行权建立在通行权的基础之上;有通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实现自己的通行权利时可能会遇到时间顺序方面的障碍,这就涉及到谁有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有先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规定范围内允许优先通行,而其他交通参与者,应保证有先行权者的权利得到实现;(2)根据路权认定责任大小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①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违反通行权的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不是违反通行权的行为,则由违反通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②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行权时,则由违反先行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③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通行权与先行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存在,则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④双方都没有违反路权规定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行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3)根据安全因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体现了交通活动要确保安全的原则;特别是根据因果关系和路权规定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则应根据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区分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因此,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时,一方当事人违反确保安全规定,另一方未违反,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是次要原因;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和确保安全的规定时,一方违法情节严重,另一方情节相对较轻,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则是次要原因;在无法区分情节轻重时,则说明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等效原因;(4)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是在特别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事故逃逸是一种恶劣的行为,须严格予以禁止和惩治;刑法和《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但是,《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场合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问题并未涉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补充;《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一款的规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情况下,事故责任认定确立的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①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场合,无论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过错如何,均推定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②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而对于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③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者驾驶错误,他方没有过错,由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④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均有过错,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勘察、检验的结果是逃逸方对于事故的形成没有过错,但是因担心责任而逃逸,而其他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却没有逃逸,这种情况是否仍然要逃逸方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只要逃逸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害的扩大没有因果关系,而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也没有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就不应当让逃逸方承担事故责任;至于因逃逸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是另外一回事,这不涉及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对上述承担责任的原则的理解,也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②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场合,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均分责任;如果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图谋骗取保险等,则还须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责任;对于一方当事人虽然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但并没有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在这种场合,应当如何认定责任的问题,对此《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属于有恶意的故意行为,即使对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也应当让该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应当加重该方当事人责任的比例,而不应当让该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5)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根据以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法,可以归纳成以下几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当事人有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行为或者虽有过错行为,但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无牌无照摩托车处置方案
无牌无照摩托车处置方案无牌无照摩托车是指没有行驶证、号牌和驾驶证的摩托车。
这类车辆在城市交通管理中属于违法行驶的车辆,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因此,应采取一些措施来处置这类车辆。
下面将提出一种针对无牌无照摩托车的处置方案。
首先,应加强对无牌无照摩托车的管理和监控。
可以通过增设监控设备,提高监控网络的覆盖范围,加大巡逻力度等手段,提高对无牌无照摩托车的侦查力度。
同时,建立一个信息库,及时记录并梳理无牌无照摩托车的数量、车型、颜色等信息,便于后期的管理和处置。
其次,应加大对无牌无照摩托车的打击力度。
当发现无牌无照摩托车出现时,可以采取警告、拖车、暂扣等措施,对其进行处罚和追缴车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故意逃避处罚的行为,可以考虑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加大处罚的力度,形成对违法行为的社会制约。
另外,对于被追缴的无牌无照摩托车,应建立一个统一的处置机制。
可以将这类摩托车委托给汽车拆解企业进行拆解和回收利用,以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将拆解和回收利用的过程纳入监控和管理范畴,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此外,还可以通过加大对摩托车正规销售渠道的监管力度,提高车辆销售的合规性和可追溯性。
可以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加大对销售商的审查力度,确保销售商所售摩托车的合法性。
对销售商发现售出无牌无照摩托车的行为,应立即进行严厉的处罚,并暂停或撤销其销售资格。
最后,还应加大对无牌无照摩托车违法行为的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违法行为的警觉性和法制观念。
可以通过宣传片、广告等形式,向公众普及摩托车交通法规和相关政策,引导公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总之,无牌无照摩托车的处置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通过加强管理和监控、加大打击力度、建立统一的处置机制、加强销售渠道的监管和加大法律宣传力度等手段,可以逐步改善这类车辆存在的问题,减少对交通秩序和安全的影响。
这些措施的实施需要政府、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机构、销售商以及公众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处置无牌无照摩托车问题。
无证无牌正常行驶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否担责
无证无牌正常行驶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否担责曾广荣【案情】 2009年5月22日,被告X某驾驶后载一米多宽铁笼(用于贩运猪崽)的二轮摩托车,在超越同方向正常行驶的由原告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铁笼与原告摩托车相挂,造成原告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X某负主要责任,原告由于无证驾驶无牌的摩托车上路,负次要责任。
后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对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处理存在两种根本对立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采纳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原告李某应承当次要责任。
理由:原告李某具有##行为,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而驾驶摩托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的摩托车无牌号,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原告李某具有主观过错,其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知道无证无牌的摩托车不准上路行驶;原告李某的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虽属间接原因,但也是认定交通事故的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李某虽然驾驶无证无牌的摩托车上路,但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民事上的因果关系,故其对本次交通事故不应承当民事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1、原告李某驾驶无证无牌的摩托车上路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民事上的因果关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本质上属民事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属一般侵权行为。
我们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分析:①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②行为人的行为##;③行为造成损害后果;④##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从案情中我们可以看出,原告李某的行为符合前三个构成要件,关键是看是否符合第四个构成要件,如符合那么原告李某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如不符合,那么对本起交通事故不应承当民事责任。
我国法学界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现趋向于相当因果关系说。
此说不要求##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要该行为对损害后果存在某种适当性条件,就认为构成了相当因果关系。
轿车撞摩托车理赔标准
轿车撞摩托车理赔标准在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轿车与摩托车之间的碰撞。
一旦发生这样的意外,就需要了解相关的理赔标准,以便及时处理事故赔偿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规,轿车撞摩托车的理赔标准如下:首先,对于轿车司机的责任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的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是轿车司机的过错导致了与摩托车的碰撞,那么轿车司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摩托车驾驶员和乘客的伤情处理。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和乘客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轿车司机需要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给予必要的急救。
同时,轿车司机需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伤情鉴定和处理,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再者,对于车辆损坏的赔偿处理。
在轿车与摩托车的碰撞中,往往会导致车辆的损坏。
根据相关规定,轿车司机需要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申请,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和车辆损坏照片等证据材料,以便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处理。
同时,轿车司机也需要配合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车辆维修和赔偿事宜。
最后,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规,对于轿车撞摩托车的交通事故,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受害人的伤情程度、车辆损坏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轿车司机需要与保险公司和受害人协商确定赔偿金额,确保受害人得到合理的赔偿,同时也需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轿车撞摩托车的理赔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严谨的过程,需要轿车司机在事故发生后保持冷静,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和赔偿事宜。
希望广大驾驶员在日常行车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交通安全,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小车追尾醉驾摩托无牌照怎么处理
In the end, what you believe can become what you believ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小车追尾醉驾摩托无牌照怎么处理交通法规规定:追尾事故责任由后车全负。
至于摩托车醉驾无牌照,也需要根据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追尾事件,小轿车要负全责。
现在我国公民的生活条件越来越好,公路上各种各样的车流量是非常多的。
在驾车的过程当中,如果稍有司机不遵守法规的话,就会造成交通事故。
不管是追尾或者撞车等,这对于大家来说都是比较危险的。
不过发生了交通事故,肯定是要将责任进行划分的。
下面要为大家介绍的是小车追尾醉驾摩托无牌照怎么处理?一、小车追尾醉驾摩托无牌照怎么处理?追尾轿车负全责,摩托车酒驾无牌那是另一回事。
二、醉酒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怎么处理?1、醉酒驾驶和饮酒驾驶不同的,醉驾将直接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追究刑事责任,且5年内不得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处20到200元以下的罚款。
4、根据刑法,危险驾驶罪,驾驶人的行为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重大交通事故量刑标准
重大交通事故量刑标准
重大交通事故是指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
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
重大交通事故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于责任人的量刑标准也是非常严格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因交通肇事造成重大伤亡的犯罪行为,应当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根据其具体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量刑标准一般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对于交通肇事致人重伤的犯罪行为,其量刑标准也是根据具体情节和后果来确定的,一般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刑事责任外,交通肇事者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
的规定,交通肇事者应当对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重大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额,一般需要根据造成的具体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交通事故的量刑标准也是根据具体情节和后果来确定的。
法官会综合考虑交通肇事者的过错程度、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是否有悔罪表现等因素,来确定最终的判决结果。
同时,对于交通肇事者的社会危险性也会进行评估,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总的来说,对于重大交通事故的量刑标准是非常严格的。
交通肇事者不仅要承
担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希望广大驾驶人员都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交通安全,避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汽车撞到摩托车的责任划分方法
汽车撞到摩托车的责任划分方法一、汽车撞摩托车责任划分责任划分都要根据现场的情况、交通法则、路面情况等综合起来才能划分谁的责任大谁的责任小。
如果是有一方在没有遵守交通规则的情况下被撞车。
那么他肯定是主要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方法(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
当事人双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同等责任: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2、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3、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无牌车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_1
无牌车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无牌驾驶出行本身就是一个交通违章的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由无牌驾驶车辆承担全部的交通事故责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无牌车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无牌车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有三种情况:1、当无号牌车发生事故时,如果无号牌车辆车主只有车辆无号牌这一违章行为时且对方车辆有违章行为且造成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对方车辆因负主要责任。
2、当无号牌车发生事故时,如果另一车辆无发生违章行为,那主要责任为无牌车辆车主负责。
3、当无号牌车发生事故时,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1、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对违法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构成犯罪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违法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构成犯罪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案:错
最佳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其他分析: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是一定会追究你的刑事责任的。
2.只要是构成犯罪的,一定会追究刑事责任的。
3.违法驾驶造成重大事故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与摩托车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机动车与摩托车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交通工具是离不开车的,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这方面知识。
这是为了我们自身安全负责任,
对于摩托车没有特别的标准,摩托车也是机动车的一种,因此发生事故后,都是按照道路交通法来划分责任的。
和其他的汽车没有区别。
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要立即报警,交警勘查现场后,还要看双方在事故中有哪些违法行为,例如占道、逆行、超速、无证驾驶、车辆没有年审、等等所有违法情况和现场情况综合起来做出事故责任划分。
只要有违法行为的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里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
该规则要求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的规定也是采用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
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除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则就认为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或相关事件及行为的责任人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些就是我们为大家提供的一小部分,要想了解更详细的我们可以关注?在上面还有很多通事故处理小知识和摩托车交通事故与处理方法。
无牌无照摩托车处置方案
无牌无照摩托车处置方案1. 背景介绍无牌无照摩托车是指未经机动车注册和驾照考试程序检测的摩托车。
这种摩托车在我国的道路交通中极其危险,不仅容易导致车祸,还可能威胁到市民的生命安全。
因此,如何有效地处置无牌无照摩托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2. 处置原则2.1. 执法保障无牌无照摩托车涉嫌或者违法行为应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执法。
在处置过程中,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2. 惩罚与教育并重对于在交通中发现的无牌无照摩托车,应当采取以罚促改的手段,同时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对于严重违法的摩托车,必须严厉处罚,通过公正、严格的执法手段,对无牌无照摩托车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2.3. 统一管理无牌无照摩托车问题属于城市管理问题,因此需要加强城市管理,统一规划,对违规摩托车进行统一管理。
3. 处置措施3.1. 组织专项清查行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摩托车管理,对无牌无照摩托车进行专项清查。
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对辖区内无牌无照摩托车进行摸排、清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3.2. 暴力拆解对于发现的无牌无照摩托车,一般采取暴力拆解的措施,通过取缔或拆除无牌无照摩托车,严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长期维持治理效果。
3.3. 启动惩戒机制对严重违规的无牌无照摩托车,应该启动惩戒机制,采用收缴车辆、罚款等手段进行惩罚,增强违规车辆的惧怕感和责任感。
4. 效果评估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及时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对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无牌无照摩托车的管控达到预期效果。
5. 总结无牌无照摩托车是城市交通管理中的重要问题,需要加强治理力度,综合运用法律、社会、经济和技术手段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通过持续不断的保障和管理,将无牌无照摩托车和城市交通有机结合,实现城市交通的安全和文明。
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是如何赔偿
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是如何赔偿一、主要责任:1.疏忽驾驶:指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或者未采取必要的注意和谨慎,导致事故发生,属于主要责任。
2.超速行驶:指驶车速度超过规定限速,且超过具体情况所要求的速度,且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
3.酒驾醉驾:指驾驶员在饮酒或吸毒后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法律规定的醉驾标准,导致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4.逆行:指驾驶员不按照道路交通规则规定的方向行驶,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
5.违反信号灯规定:指驾驶员在交通信号灯规定的情况下,不按信号灯指示行驶或驾驶人违反交通信号规定,导致事故发生。
二、次要责任:1.部分过失:指事故中,交通事故责任人在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为一方负有事故全部或者一部分主要责任的责任人,根据具体事实判断确定。
2.等同责任:指交通事故中,各方均应承担相同的责任。
即各方在交通事故中均有一定的过错,但各方过错程度上,无法明确界定主要责任。
三、无责任:1.正当防卫:指在受到威胁、侵害时进行防卫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免除。
2.外力原因:指交通事故的发生与驾驶员的过错无直接因果关系,如突发性的自然灾害、动物突然冲出等。
根据确定的责任,摩托车交通事故的赔偿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财产损失:二、人身损害:1.医疗费用:事故受伤者的医疗费用由事故主要责任方承担,包括因事故导致的住院费、药费、治疗费等。
2.误工费:事故受伤者因康复需要而无法工作时,应由主要责任方支付受伤者的误工费。
3.残疾赔偿金:事故造成的永久残疾,要根据受伤者的伤情、伤残程度等情况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并由主要责任方承担。
4.死亡赔偿金:如果事故导致受伤者死亡,由主要责任方支付死亡赔偿金。
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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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员驾车追赶无牌摩托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该如何定性
作者:黄洪波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8期
摘要本文从治安员邝某、刘某驾车追赶无牌摩托车造成他人死亡一案为切入点,列举对本案定性的两种不同意见,并阐释了邝某、刘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理论依据和法律规定,并就渎职犯罪主体构成要素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关键词治安员渎职罪交通事故
作者简介:黄洪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74-02
一、案情简介:
嫌疑人:邝某,男,27岁,系广州市花都区某派出所治安员。
嫌疑人:刘某,男,22岁,系广州市花都区某派出所治安员。
2009年6月9日晚约21:40时,犯罪嫌疑人邝某、刘某身着治安制服驾驶一辆警用摩托车正常治安巡逻,发现三名男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在前方同向行驶,三名男子见到邝某、刘某的警用摩托车后,加速朝前行驶,邝某、刘某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打开车载警灯并鸣警笛位于无牌摩托车左侧追赶,两辆车速达每小时70至80公里,两车横向距离约1米。
追赶途中,乘坐在警用摩托车后坐的邝某两次用警棍打无牌摩托车上的人员,因对方避闪未击中。
追赶约2公里时,无牌摩托车因车速太快右转时失控撞到了路边安全岛反光柱发生交通事故。
邝某、刘某因害怕没有采取措施抢救伤员,也没有报警,反而关掉警灯警笛逃离现场。
这起交通事故中,无牌摩托车上的三名子中杨某当场死亡,另两人受伤。
二、分歧意见
对邝某、刘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1.邝某、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理由之一: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之一,1979年刑法将渎职罪主体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当时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十分宽泛,可以包括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997年修订的刑法,则把渎职犯罪的主体限定在“国家工作人员”(除刑法第398条第2款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显
然,新刑法强调了打击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立法本意。
本案中邝某、刘某只是街道办聘请的治安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同,不具备渎职犯罪主体资格。
理由之二:邝某、刘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杨某等人造成危险,却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
邝某、刘某在未确定杨某等人犯罪事实时即在追赶过程中以警棍欧打杨某等人,虽没有直接造成杨某等人的身体伤害,但犯罪故意明显,且杨某等人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邝某、刘某追赶行为所致,因此,对邝某、刘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2.邝某、刘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
理由是:邝某、刘某为街道办聘请的治安员,由派出所安排担任治安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及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条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邝某、刘某虽未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因此邝某、刘某的行为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邝某、刘某的行为应定为滥用职权罪。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犯罪主体资格问题,既然是渎职犯罪,就应当存在一个大前提即有职可渎,而判断行为人是否享有一定的职务或履行一定的职责,应当看其本质,即考量行为人是否实际上行使着职权。
若要对渎职罪主体从实质意义上进行认定,将“行使国家职权”作为渎职罪主体的本质特征应当是恰当的。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增加了渎职犯罪三大类主体人员。
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渎职犯罪的一些特殊情况作出了一系列批复。
上述立法解释以及司法批复有出台,扩充了渎职犯罪的主体范围,有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外的其他行为主体的渎职犯罪问题。
根据《解释》,本案中邝某、刘某为街道办聘请的治安员,由派出所安排担任治安员工作,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具备渎职主体的资格特征。
根据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十一条第3款“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有得驾驶机动车追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五十八号令第二十九条“公路巡逻民警驾车巡逻时,摩托车巡逻时速一般在30公里左右,沿公路右侧行驶”、根据《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及其成员,不能行使公安机关职权,但可协助公安人员执行公务”、《广州市治安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不准越权对各种场所(住所)进行搜查及自行上路检查证件、检查车辆、扣押证件、没收财物、罚款等”规定。
邝某、刘某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执行治安巡逻公务中,超越职权,自行上路检查车辆,在未确定无牌摩托车上人员犯罪事实时即驾车沿公路左侧追赶,时速达70至80公里,并用警棍欧打车上乘员,导致被追摩托车失控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施救和报警,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滥用职权犯罪构成特征。
综上所述,对邝某、刘某的行为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体问题思考
立法存在主体条件限制过紧,造成行为人的罪与非罪认定的差距。
刑法规定渎职犯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主体条件与客观行为的实施人身份不符时,导致定罪标准难以统一,有的主体可以定罪处罚,有的主体不能定罪处罚,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样的行为,由于机关性质的不同,有的只能适用别的条款定罪,造成适用法律的不一致、不平等。
实然与应然的差距对渎职罪主体的规定与立法解释、司法批复的规定是存在矛盾的。
当前,有关渎职罪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学界在致形成了以下四种观点:(1)身份说,又称血统说。
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是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2)财产性质说,该说认为在渎职犯罪的认定中,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渎职犯罪还是普通的刑事犯罪,主要看行为人侵犯的财产是国有财产还是非国有财产,如果是国有财产则构成渎职类犯罪;(3)公务说,也称职能说,该说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以是否从事公务来衡量;(4)折中说,即身份与公务兼具说,从事公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而从事公务活动又需要一定的资格身份,这种资格身份不能片面地强调具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还包括其他依法取得从事公务的资格。
本人认为,公务说抓住了问题的本质,具有合理性。
犯罪的本质在于法益侵害,刑法的目的是为了切实保护法益,当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存在一定程度的分离时,如何进行调适值得研究。
因此,界定渎职罪的主体范围时,应当从本质上行使职权的角度考虑其内涵及外延。
渎职犯罪主体应该具备以下三个要素:一是公务要素,即必须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权源要素,即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三是职权要素,即行使公权力。
公务要素是渎职犯罪主体的前提条件。
实际上,渎职犯罪是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秩序的背离,而管理秩序主要通过国家机关的公务行为形成,缺少公务的行为载体将使渎职犯罪主体成为“无本之源”。
权源要素是对公务行为权力来源的限定,职权要素既是从事公务行为的资格,公务要素权、源要素、职权要素是渎职犯罪主体这一犯罪构成要件内在的逻辑构成要素,它们紧密联系,以公务要素前提,以权源要素为中介,以职权要素为核心。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只要完全具备上述三项要素,渎职犯罪的主体即可以准确界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