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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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

基金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本办法经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规定,协会会员必须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费分为入会费和年会费。

具体缴纳办法如下:第一条入会费。

凡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为普通会员和联席会员的单位,须在入会时一次性缴纳入会费。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等普通会员的入会费为每家10万元;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评价机构等联席会员的入会费为每家2万元。

第二条年会费。

普通会员和联席会员按以下规定每年缴纳年会费:(一)基金管理公司年会费按其上年度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二缴纳。

应缴会费不足2万元的,实际按2万元缴纳;超过60万元的,实际按60万元缴纳。

(二)基金托管机构年会费按其上年度基金托管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二缴纳。

应缴会费不足2万元的,实际按2万元缴纳;超过60万元的,实际按60万元缴纳。

(三)基金销售机构年会费按其上年度基金销售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二缴纳。

应缴会费不足2万元的,实际按2万元缴纳;超过10万元的,实际按10万元缴纳。

(四)同时具有基金托管资格和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按其基金托管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二和基金销售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二合并缴纳,其中基金销售业务部分不超过10万元。

合计应缴会费不足2万元的,实际按2万元缴纳;合计应缴会费超过60万元的,实际按60万元缴纳。

(五)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年会费按每年2万元缴纳。

(六)会员入会当年可免交年会费。

第三条特别会员本着自愿原则缴纳会费。

第四条会费缴纳时间:(一)会员入会费在接到领取《入会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缴纳。

(二)会员年会费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

第五条本办法经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会员类别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会员类别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会员类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一个负责监管和推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的机构。

作为行业组织,协会的会员类别根据不同类型的机构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

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其具有相关的资质和经验,拥有管理投资基金的能力和经验。

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可以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类服务和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培训、信息沟通、法律咨询等。

二、证券公司会员证券公司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提供证券交易、投资咨询、证券承销等一揽子金融服务的机构。

协会的证券公司会员是在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内开展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的会员。

证券公司会员可以通过加入协会获得更多的业务机会、资源和市场信息,同时也可以参与制定相关行业规则和标准。

三、商业银行会员商业银行是指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依法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

作为商业银行会员,其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兼营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商业银行会员对协会的加入不仅可以扩展业务领域,还可以利用协会的平台和资源,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四、保险公司会员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依法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会员是在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内提供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服务的会员。

加入协会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更多的合作机会和市场信息,帮助其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服务质量。

五、期货公司会员期货公司是指经中国期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事期货交易和相关衍生品交易的金融机构。

协会的期货公司会员是在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内提供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服务的会员。

期货公司会员的加入可以为其拓展业务领域,提供更多的市场机会和流动性。

六、其他机构会员除上述几类会员外,协会还设立了其他机构会员,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顾问机构等。

这些机构通过加入协会,可以通过协会的平台和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自身业务的发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中基协发〔2022〕8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中基协发〔2022〕8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正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中基协发〔2022〕8号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2.《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起草说明3. 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2年5月10日附件1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本规则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

第三条机构承担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明确行为规范,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后续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向协会报送信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12•【文号】证监机构字[2005]14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5]143号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化、规范化、个性化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部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尝试以会员制方式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但也出现了一些损害行业信誉和投资者利益的现象。

为规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以下简称“会员制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已开展会员制业务的机构应严格遵守《规定》,并达到以下要求:(一)未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应在《规定》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递交申请,按规定程序取得会员资格。

(二)在《规定》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按照《规定》第五条要求提交报备材料,履行报备程序。

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暂不受理拟新开展会员制业务的机构的报备。

(三)实收资本低于500万元的机构,须在2006年3月31日前提出切实可行的增资方案,在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增资,否则应停止会员制业务。

(四)对现存的不符合《规定》第六条要求的异地会员,必须继续做好后续服务和投诉处理,但不得新签订续招合同。

(五)《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要求的人员,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通过考试并完成备案。

(六)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存放于其他账户的咨询服务收入全部存入已报备的收费专用银行账户,并按2005年度咨询服务总收入的5%提取风险准备金,存入已报备的风险准备金专用银行账户。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已经20年4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年6月9日正式颁布,将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WTT提供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欢迎浏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基金业协会会员分类

基金业协会会员分类

基金业协会会员分类基金业协会会员分类基金业协会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自律组织,旨在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会员分为以下几类:一、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基金管理公司会员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的、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

这类会员是基金业协会的核心会员,也是基金行业的主要参与者。

基金管理公司会员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基金资产,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

二、基金销售机构会员基金销售机构会员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的、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销售机构。

这类会员是基金销售的主要渠道,负责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并提供投资咨询和服务。

基金销售机构会员的主要职责是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基金产品信息和专业的投资建议。

三、基金托管人会员基金托管人会员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的、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托管人。

这类会员是基金资产的保管人,负责基金资产的安全保管和监督。

基金托管人会员的主要职责是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资产保管服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合规运作。

四、基金评级机构会员基金评级机构会员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的、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评级机构。

这类会员是基金产品评级的专业机构,负责对基金产品进行评级和评估。

基金评级机构会员的主要职责是为投资者提供基金产品的评级和评估服务,帮助投资者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五、基金服务机构会员基金服务机构会员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的、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服务机构。

这类会员是基金行业的配套服务机构,包括基金会计师事务所、基金律师事务所、基金会计师事务所等。

基金服务机构会员的主要职责是为基金行业提供专业的服务和支持,促进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以上是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分类和职责,每个会员类别都有其独特的职责和作用,共同构成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生态系统。

基金业协会将继续加强自律监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透明、便捷的投资环境。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了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 3 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

第二章会员第四条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五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一)公募基金管理人,包括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二)基金托管人,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等;(三)已在协会登记、运营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在协会备案基金产品管理规模在 20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备案基金产品管理规模在 10 亿元人民币以上),包括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其它资产管理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第六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联席会员: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中国证监会、协会备案的从事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法律、会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支付结算机构、媒体、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专业机构等。

第七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观察会员:已在协会登记但不符合普通会员条件的其它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其它资产管理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要求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要求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
制度要求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China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Association,以下简称“协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组织和治理结构:基金管理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团队,明确各人员的职责和权责关系。

2.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信息披露、内部审计等方面的规定,并进行有效的执行和监督。

3. 投资管理和运作规范:建立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投资管理和运作规范,包括投资决策、风险控制、交易执行、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4. 信息披露和合规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和协会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公司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5. 业务运营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基金销售、客户关系管理、基金运营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业务的安全和有效开展。

6. 合规和自律要求: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
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的规定,维护基金行业的良好秩序和声誉。

这些是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监管下需要遵守的主要制度要求,旨在推动基金行业的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具体的要求可能会根据监管政策和行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如需了解更详细的要求,请参阅协会发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指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实施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实施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实施12月9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下称《会员管理办法》),整体来说,《会员管理办法》体现出协会更加全面整顿的思路,新的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从内容上看,《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类型与权利、会员会籍申请条件、会员会籍管理、从业准则与执业规范等细则做出详细解释说明。

当前,基金行业发展表现出全新格局,参与主体也表现多元化发展趋势,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日前公开表示,资产管理行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当前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的资产规模突破50万亿元,与2012年底相比增长6倍。

“新的会员管理办法的下发将进一步促动基金行业规范化发展”市场分析人士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维护投资人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增强会员自律管理,促动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理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会员。

基金服务机构等其他机构能够加入协会成为会员;按照规定在协会登记的基金服务机构,理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三条会员及从业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理应具备从事基金业务的专业水平和资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投资人利益至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协会按照《基金法》、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本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证监会令第9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解读

(证监会令第9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解读

(证监会令第9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4-2)日期:2013-08-14(证监会令第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托管机构第八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07.05.23•【文号】中证协发[2007]58号•【施行日期】2007.05.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07]58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各会员单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投资者教育工作,是指协会各类会员单位针对投资于证券市场的社会公众开展的普及证券知识、宣传政策法规、揭示市场风险、引导依法维权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协会的会员。

各会员单位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原则和内容第四条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是让投资者了解证券市场和各类证券投资品种的特点和风险,熟悉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帮助社会公众了解证券行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

第五条投资者教育工作要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原则,要把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客户服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的各个环节,坚持常规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投资者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普及证券基础知识。

(二)宣传金融证券方面的政策法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下面是店铺收集整理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具体内容,欢迎阅读!更多内容请关注店铺!(2012年6月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2015年6月2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临时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12月3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17年1月1日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履行自律和服务职责,规范协会会费收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国家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根据法律法规、《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会费收缴工作,会费依法用于履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章程规定的职责,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会费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协会会员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是行使会员权利的前提。

第四条会费分为入会费和年会费。

入会费在申请成为协会会员时缴纳。

成为协会会员后每年缴纳年会费,缴纳入会费的当年不用缴纳年会费。

第五条会费收支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预算和决算由会长办公会编制,由理事会批准,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会费标准第六条普通会员、联席会员和特别会员入会费为2万元,观察会员入会费为1万元。

第七条普通会员年会费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60万元,按下列缴纳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缴纳:(一)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按照上年度营业收入的`2‰缴纳;(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担任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或者经核准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按照上年度基金管理业务收入的2‰缴纳;(三)基金托管人按照上年度基金托管业务收入的2‰缴纳;(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财产主要投资为买卖股票、债券、期货和期权的,按照上年度基金管理业务收入的2‰缴纳;(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财产主要投资为股权等低流动性资产的,按照上年度备案的实缴基金规模缴纳:3亿元(含)至20亿元的,年会费为2万元;20亿元(含)至100亿元的,年会费为10万元;100亿元(含)至300亿元的,年会费为30万元;300亿元(含)以上的,年会费为60万元;。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证协发〔2021〕91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91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协会对委员会的管理,促进委员会更好发挥证券行业“交流、议事和办事”平台作用,协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已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联系电话:************中国证券业协会2021年4月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称专业委员会或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注销或更名由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应当围绕协会“自律、服务、传导”职能,汇集行业智慧与资源,建设交流、议事和办事的平台,提升行业形象,提高市场效率,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增强行业核心竞争力,助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第四条协会设立会员服务部门,服务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发生的经费由协会承担。

第六条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协商、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的职责与构成第七条专业委员会根据目标定位,履行以下全部或部分职责:(一)草拟自律规则、业务规范,评估实施效果,并提出修改建议;(二)调查、收集、整理并反映行业动态、意见和建议;(三)对行业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研究;(四)引导行业创新发展,协助开展业务和产品创新评估工作;(五)促进行业交流合作;(六)协助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活动;(七)协助组织行业培训,设计培训课程,提供师资;(八)协助设计执业检查方案、工作底稿,对执业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供专业意见;(九)总结推广典型案例、示范实践;(十)协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职责。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3.13•【文号】中基协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中基协发〔2024〕2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为指导基金管理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提升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行业发展情况,协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进行修订,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4年3月13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升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遵守《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本规范实施合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将合规管理落到实处,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健全性原则。

公司应当设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和体系,配备相应的合规人员,结合本公司的业务规模、类型、内部机构设置等实际情况,做到合规管理的全面覆盖。

(二)有效性原则。

公司应当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流程,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运作,提高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三)权责匹配原则。

合规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应当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责任。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

第二章会员第四条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五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一)公募基金管理人,包括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二)基金托管人,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等;(三)已在协会登记、运营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在协会备案基金产品管理规模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备案基金产品管理规模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括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其它资产管理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第六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联席会员: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中国证监会、协会备案的从事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法律、会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支付结算机构、媒体、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专业机构等。

第七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观察会员:已在协会登记但不符合普通会员条件的其它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其它资产管理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会员类别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会员类别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会员类别
(实用版)
目录
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会员类别
二、会员类别的定义和职责
三、协会的积极响应和举措
四、会员类别在基金业发展中的作用
正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我国基金行业的自律组织,负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协会的会员类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是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和监督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权益。

三、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是负责基金产品的宣传、推广和销售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产品的信息和服务,帮助投资者理解和购买基金产品。

四、基金服务业务机构:基金服务业务机构是提供基金相关服务的机构,包括基金评级机构、基金估值机构、基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

协会在会员类别的定义和职责方面,积极响应和举措,为会员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培训,帮助会员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同时,协会还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保护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背景下,协会积极响应中国证监会的号召,开展全面注册制改革向未来”投教产品展播,帮助投资者及时、准确理解制度机制要点,客观了解全面注册制下的投资机会和投资风险,进一步树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

会员类别在基金业发展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它们为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12.30•【文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加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强化标准引领作用,完善多层次标准化建设工作,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1年12月30日附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协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协会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供会员单位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持一致。

优先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

鼓励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组织管理第一节组织机构第五条协会成立“标准化工作办公室(简称标准办公室),作为日常管理机构,承担组织团体标准的研究、制定、技术审查等专业工作或组织实施、联络沟通等日常管理职能。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管理行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基金财产管理权,以最大限度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取得基金管理人登记才能从事基金管理业务。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资金使用、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基金信息,并定期公告基金的运作状况。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七条基金托管人是基金财产的保管人,应当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并与基金管理人建立档案管理、信息传递等相互配合的制度。

第八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估值核算、风险监测、资金清算等方面。

第九条基金托管人应当主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状况的了解。

第四章基金销售机构第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业务规则要求,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基金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类型、投资策略、费用等方面。

第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全面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提供专业的投资咨询服务,并做好风险揭示工作。

第十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管理和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等相关主体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确保业务风险的有效管理。

第十四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基金市场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的会员类别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的会员类别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的会员类别摘要:一、前言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简介三、会员类别及申请条件1.普通会员2.联席会员3.观察会员4.特别会员四、各类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五、申请入会的程序六、协会对会员的管理与服务七、结论正文:一、前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基金行业在中国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以下简称基金协会)作为基金行业的自律组织,负责对基金市场的规范与发展进行指导。

本文将重点介绍基金协会的会员类别及申请条件。

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简介基金协会成立于2012 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基金协会的宗旨是: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三、会员类别及申请条件基金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和特别会员四类。

各类会员的申请条件如下:1.普通会员: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评级机构等。

普通会员应具备良好的信誉、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

2.联席会员:依法设立的基金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联席会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信誉。

3.观察会员:尚未满足普通会员或联席会员条件的其他机构。

观察会员有权参加基金协会组织的活动,但无表决权。

4.特别会员:与基金市场发展相关的其他组织。

特别会员的申请条件由基金协会理事会另行规定。

四、各类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各类会员在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还需履行相应的义务。

例如,普通会员和联席会员需积极参与基金协会组织的活动,遵守协会章程及各项规定,维护行业声誉等。

五、申请入会的程序有意加入基金协会的机构需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基金协会将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入会手续。

六、协会对会员的管理与服务基金协会对会员进行动态管理,为会员提供培训、研究、交流等服务,促进会员间的合作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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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12年6月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2015年6月2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临时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12月3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17年1月1日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维护投资人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加强会员自律管理,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会员。

基金服务机构等其他机构可以加入协会成为会员;按照规定在协会登记的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三条会员及从业人员从事基金业务,应当具备从事基金业务的专业能力和资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投资人利益至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协会按照《基金法》、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本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协会的会员管理活动按照《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协会和会员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会员管理活动中坚持党的领导,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充分保障,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章会员类型与权利第七条协会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八条普通会员包括下列机构:(一)从事公开募集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管理人),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及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其他机构;(二)基金托管人,包括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四)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在协会备案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在二十亿元以上的。

第九条联席会员包括经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协会规定注册、备案或登记的从事基金销售、份额登记、估值、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以及为基金业务提供法律和会计等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加入协会,应当先申请成为观察会员。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成为普通会员:(一)自成为观察会员之日起满一年;(二)最近一年在协会备案的基金规模在二十亿元以上,或者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规模在三亿元以上;(三)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财产主要投资股权,且与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存在合法合规的附属关系的,可以由居于控制地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附属机构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代表附属机构成为会员的管理人应当书面承诺其附属机构遵守协会的自律管理,对附属机构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特别会员包括下列机构:(一)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全国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等为基金行业提供重要基础设施的服务机构,与基金行业相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二)对基金行业有重要影响的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地方性交易场所以及地方性社会团体;(三)对基金行业有重要影响的境外机构;(四)基金行业的重要机构投资者;(五)其他对基金行业具有重要影响的机构。

第十四条同一机构从事多种与基金相关业务的,应当以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特别会员为次序,依次选择对应会员类别申请入会。

第十五条各类会员按照《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与协会治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开展相应的基金业务:(一)普通会员和联席会员按照《章程》的规定,享有理事和监事的被选举权,观察会员、特别会员不享有理事和监事的被选举权;(二)普通会员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和基金托管业务,以及普通会员和联席会员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的,协会予以积极支持;(三)普通会员、联席会员和观察会员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其他业务或申请加入相关自律组织的,协会可以根据其经营情况为其出具推荐材料;(四)特别会员中的自律组织可以与协会建立自律合作机制。

第三章会员会籍申请第十六条申请成为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愿加入协会,拥护《章程》及协会自律规则;(二)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三)具备法律法规和协会要求的资本金、基金从业人员、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记录;(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会员设会员代表人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仅从事基金业务的,会员代表人应当为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履行类似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会员除基金业务之外还从事其他业务的,会员代表人应当为基金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同一会员机构同时从事多种基金业务的,可以为每种业务指定一名负责人,参加协会活动,履行有关职责。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诺遵守《章程》及协会自律规则;(二)近三年内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规则的情形以及其他不良诚信记录;(三)普通会员、观察会员和联席会员的会员代表人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第十九条申请加入协会,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二)根据拟申请会员分类填写的《会员登记表》;(三)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复印件;(四)持续经营和合规经营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未来一年的持续经营计划、历史经营情况说明、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制度、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证明和诚信记录、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资本金验资文件以及财务报表等;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成为普通会员的,应当提交未来三年的持续经营计划;(五)申请人拟指定的会员代表人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员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个人履历等;(六)申请人拟指定的会员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七)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协会提交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入会,一年以内不得再次提出入会申请。

已经成为会员的,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暂停会员资格或者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申请入会机构应当在提交入会申请时,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的规定缴纳入会费。

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在协会办理登记的基金服务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交入会申请材料,缴纳入会费。

入会费用于入会申请审核和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条协会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入会申请材料及缴纳的入会费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审核:(一)书面审核申请资料;(二)与申请人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面谈;(三)到申请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人进行核查;(四)要求申请人就申请材料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者审计报告;(五)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入会申请材料及缴纳的入会费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启动入会申请的初步审核。

协会认为申请材料需要说明、补充或者修改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

协会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可以书面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入会申请通过初步审核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审核。

第二十五条入会结果由会长办公会决定,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协会在官方网站公示全体会员名单并向普通会员颁发会员证书。

对于未批准入会的,协会公示结果和原因。

第二十六条未批准入会的申请人可以在六个月后再次提交入会申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会申请手续,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提交入会申请,或者不同申请人之间或申请人与会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可以向协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申请简化入会申请程序。

第四章会员会籍管理第二十八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的,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

会员资格变更后,应当按照新入会会员条件办理注册手续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已经成为普通会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两年以上不能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备案管理规模要求的,应当变更为观察会员。

第三十条会员更换会员代表人应当书面报告协会,提出变更申请和继任人选。

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履行在协会的相关职责。

第三十一条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十二条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协会报告:(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会员代表人;(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五)所从事基金相关业务发生重大变更,或是存在对投资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六)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一)申请退会的,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除外;(二)不再符合《章程》或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三)主体资格发生终止情形的;(四)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五)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六)应当终止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会员根据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申请退会的,应当向协会提交申请书、有关批准文件或者决定书、会员证书以及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会员资格的终止,由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理事会批准。

会员资格终止后,协会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会员应当按照协会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向协会报送有关信息,接受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组织的检查、考评。

对于不能按时报送信息,提交虚假信息或者出现其他异常经营情形的会员,协会可以将其列入异常会员名录,暂停会员资格并对其进行公示。

连续两年列入异常名录的,协会可以将其加入黑名单并取消会员资格。

第五章从业准则与执业规范第三十五条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和实施投资基金行业自律规则和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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