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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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

基金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

(本办法经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规定,协会会员必须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分为入会费和年会费。具体缴纳办法如下:

第一条入会费。

凡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为普通会员和联席会员的单位,须在入会时一次性缴纳入会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等普通会员的入会费为每家10万元;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评价机构等联席会员的入会费为每家2万元。

第二条年会费。

普通会员和联席会员按以下规定每年缴纳年会费:

(一)基金管理公司年会费按其上年度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二缴纳。应缴会费不足2万元的,实际按2万元缴纳;超过60万元的,实际按60万元缴纳。

(二)基金托管机构年会费按其上年度基金托管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二缴纳。应缴会费不足2万元的,实际按2万元缴纳;超过60万元的,实际按60万元缴纳。

(三)基金销售机构年会费按其上年度基金销售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二缴纳。应缴会费不足2万元的,实际按2万元缴纳;超过10万元的,实际按10万元缴纳。

(四)同时具有基金托管资格和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按其基金托管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二和基金销售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二合并缴纳,其中基金销售业务部分不超过10万元。合计应缴会费不足2万元的,实际按2万元缴纳;合计应缴会费超过60万元的,实际按60万元缴纳。

(五)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年会费按每年2万元缴纳。

(六)会员入会当年可免交年会费。

第三条特别会员本着自愿原则缴纳会费。

第四条会费缴纳时间: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3.11.24

•【文号】中基协发〔2023〕23号

•【施行日期】2023.11.24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

中基协发〔2023〕23号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

公告

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2.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修订说明

3. 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

4. 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修订说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3年11月24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的会员类别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的会员类别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的会员类别

【原创版】

目录

1.介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

2.会员类别的划分

3.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4.会员资格的获得和终止

5.协会对会员的管理和监督

正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是我国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负责基金行业的规范、协调、服务和自律管理工作。该协会的会员分为三类:普通会员、联席会员和特别会员。

普通会员主要是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和基金销售机构等,它们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的主体会员,拥有参与协会决策、选举和被选举等权利。联席会员包括基金销售代理机构、基金评级机构等,它们在协会中的地位相对较低,但仍能享受一定的会员权益。特别会员则是指在基金行业有重要影响力的个人、企业和机构,他们不具备普通会员的权利,但可以参与协会的部分活动。

各类会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例如,普通会员需要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和行业规范,缴纳会费,参加协会的活动等。联席会员和特别会员则需要遵守协会的规定,支持协会的工作,维护基金行业的形象和利益。

会员资格的获得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审核通过后,签订会员协议并缴纳会费。会员资格的终止可以是自愿退会,也可以是协会根据会员违反规定、不履行义务等原因予以除名。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对会员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行业规范、自律公约的会员,协会有权采取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会员资格等措施。通过这些措施,协会旨在维护基金行业的秩序,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员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

观察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分为法定会员、普通会员、特别会员。

第五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法定会员。

第六条

依法从事证券市场相关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等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

第七条

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一)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融资融券转融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证券业自律组织;

(三)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四)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证券业自律组织申请加入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二)当地驻有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接受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拥护协会章程;

(五)愿意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协会的委托开展工作;

(六)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依法从事证券市场相关业务的信用增进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网下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类驻华代表处等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观察员。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联席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

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评价机构以及其他基金服务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联席会员。

第七条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公司、地方基金业协会及其他资产管理相关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第三章会籍管理

第八条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到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第九条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协会《章程》;

(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将上述入会申请文件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在收到完整准确的入会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其入会的决定。

协会同意申请机构入会的,向申请机构发送《入会通知》。申请机构在收到《入会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入会费付款凭证领取会员证。协会不同意申请机构入会的,应书面告知原因。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会员类别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会员类别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会员类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一个负责监管和推

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的机构。作为行业组织,协会的会员类

别根据不同类型的机构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基金管理公司会员

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业务的机构。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其具有相关的资质和经验,拥

有管理投资基金的能力和经验。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可以享受协会提供

的各类服务和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培训、信息沟通、法律咨询等。

二、证券公司会员

证券公司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提供证券交易、投资咨询、证券

承销等一揽子金融服务的机构。协会的证券公司会员是在证券公司业

务范围内开展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的会员。证券公司会员可以通过

加入协会获得更多的业务机会、资源和市场信息,同时也可以参与制

定相关行业规则和标准。

三、商业银行会员

商业银行是指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依法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

机构。作为商业银行会员,其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兼营证

券投资基金业务。商业银行会员对协会的加入不仅可以扩展业务领域,还可以利用协会的平台和资源,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四、保险公司会员

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依法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会员是在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内提供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服务的

会员。加入协会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更多的合作机会和市场信息,帮

助其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服务质量。

五、期货公司会员

期货公司是指经中国期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事期货交易和相

关衍生品交易的金融机构。协会的期货公司会员是在期货公司业务范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谢谢观看
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主要宗旨是:提供行业服务,促进 行业交流和创新,提升行业执业素质,提高行业竞争力;发挥行业与政府间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促进公众对行业的理解,提升行业声誉;履行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会员合规经营,维持行业的正当经营秩序;促 进会员忠实履行受托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目录
01 第一章 总 则
03 第三章 会 员
02 第二章 职责范围
04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 责人产生、罢免
目录Hale Waihona Puke Baidu
05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07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 止后的财产处理
06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程序
08 第八章 附 则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于2014年2月18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14年6月27日经民政部核准生效, 适用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由单位会员构成。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分普通会员、联席会员、特别会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入本团体,成为普通会员。 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本团体,成为联席会员。 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公司、地方基金业协会及其他资产管理相关机构加入本团体,成为特 别会员。 本条所指的基金管理人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协会登记的非公开募集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基金相关业务; (三)本团体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登记注册程序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登记注册程序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登记注册程序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登记注册程序

为做好会员登记注册管理工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登记注册程序》,下面是具体内容,欢迎阅读!

各会员单位:

为做好会员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登记注册程序》,现予发布。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登记注册程序

第一条为规范会员登记注册工作,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登记注册包括:入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协会会员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会员登记注册事宜。

第三条符合《章程》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机构可申请加入协会。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向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式样见附件1),并承诺拥护协会《章程》;

(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格式文本见附件2);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协会会员管理部门收到入会申请材料后,对有关事项进行初核,初核符合入会条件的,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向其发送《关于领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证的通知》;初核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备的,通知申请机构补充材料;初核不符合入会条件的,向申请机构说明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五条申请机构收到《关于领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证

书的通知》,在20个工作日内缴纳入会费后可到协会领取会员证书。领取会员证书时,需携带《关于领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证书的通知》、单位介绍信、入会费付款凭证。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细则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细则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细则

作为会员及从业人员从事基金业务,应当具备从事基金业务的专业能力和资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投资人利益至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提供关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细则,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维护投资人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加强会员自律管理,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会员。基金服务机构等其他机构可以加入协会成为会员;按照规定在协会登记的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三条会员及从业人员从事基金业务,应当具备从事基金业务的专业能力和资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投资人利益至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协会按照《基金法》、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本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实施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实施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19年1月1

日实施

12月9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下称《会员管理办法》),整体来说,《会员管理办法》体现出

协会更加全面整顿的思路,新的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从内容上看,《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类型与权利、会员会籍申请条件、会员会籍管理、从业准则与执业规范等细则做出详细解释说明。

当前,基金行业发展表现出全新格局,参与主体也表现多元化发

展趋势,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日前公开表示,资产管理行业实现了跨越

式发展,当前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的资产规模突破50万亿元,与2012年底相比增长6倍。“新的会员管理办法的下发将进一步促动

基金行业规范化发展”市场分析人士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维护投资人及会员的合法

权益,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增强会员自律管理,促动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理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会员。基金服务机构等其他机

构能够加入协会成为会员;按照规定在协会登记的基金服务机构,理应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三条会员及从业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理应具备从事基金业务

的专业水平和资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正文:

----------------------------------------------------------------------------------------------------------------------------------------------------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00三年十月十六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证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会员单位诚信观念,倡导守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行业文化,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诚信信息管理,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快推进证券业诚信建设的决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收集、记录和使用会员单位的诚信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的守法、守信、自律情况记录和对判断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会员单位,包括以下从事证券业务并已加入协会的机构:

(一)证券公司;

(二)基金管理公司;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五)基金托管机构。

第五条协会建立会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对会员单位诚信信息进行日常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03.10.16

•【文号】

•【施行日期】2004.01.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00三年十月十六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证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会员单位诚信观念,倡导守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行业文化,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诚信信息管理,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快推进证券业诚信建设的决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收集、记录和使用会员单位的诚信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的守法、守信、自律情况记录和对判断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会员单位,包括以下从事证券业务并已加入协会的机构:

(一)证券公司;

(二)基金管理公司;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五)基金托管机构。

第五条协会建立会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对会员单位诚信信息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

第七条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诚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经营信息、奖惩信息和投诉信息。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4.03.13

•【文号】中基协发〔2024〕2号

•【施行日期】2024.03.1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

中基协发〔2024〕2号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

的公告

为指导基金管理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提升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行业发展情况,协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进行修订,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4年3月13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升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遵守《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本规范实施合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将合规管理落到实处,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公司应当设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和体系,配备相应的合规人员,结合本公司的业务规模、类型、内部机构设置等实际情况,做到合规管理的全面覆盖。

基金会会员管理制度

基金会会员管理制度

基金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基金会会员管理,加强基金会会员组织建设,维护基金会会员合法权益,提高基金会会员素质,根据《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基金会会员的管理工作,包括会员的申请与接纳、会员权益保障、会员义务及奖惩管理等。

第三条基金会会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履行会员义务,维护基金会会员的整体利益。

第四条基金会会员应当积极参与基金会的活动,并有权参与基金会的重大决策和事务。

第五条基金会会员应当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形象和名誉,不得损害基金会的利益。

第二章会员的申请与接纳

第六条申请成为基金会会员的个人或组织应当符合基金会会员的入会条件,应当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较好的专业素养。

第七条申请成为基金会会员的个人或组织应当填写《基金会会员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八条基金会对会员申请人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九条公示期结束后,基金会对通过公示的申请人进行终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正式成为基金会会员,并签订《基金会会员管理协议》。

第十条基金会会员的退出程序:会员有权自愿退出基金会会员,但必须提前向基金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基金会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三章会员权益保障

第十一条会员有权了解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运作机制,有权监督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会员有权向基金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批评,有权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基金会对会员的个人信息和资料应当进行保密管理,并严禁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四条基金会对会员的利益应当采取维护措施,不得损害会员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下面是店铺收集整理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具体内容,欢迎阅读!更多内容请关注店铺!

(2012年6月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2015年6月2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临时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12月3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17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履行自律和服务职责,规范协会会费收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国家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根据法律法规、《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会费收缴工作,会费依法用于履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章程规定的职责,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会费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协会会员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是行使会员权利的前提。

第四条会费分为入会费和年会费。入会费在申请成为协会会员时缴纳。成为协会会员后每年缴纳年会费,缴纳入会费的当年不用缴纳年会费。

第五条会费收支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预算和决算由会长办公会编制,由理事会批准,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会费标准

第六条普通会员、联席会员和特别会员入会费为2万元,观察会员入会费为1万元。

第七条普通会员年会费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60万元,按下列缴纳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缴纳:

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协会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注销或更名由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围绕协会“自律、服务、传导”职能,汇集行业智慧与资源,建设交流、议事和办事的平台,提升行业形象,提高市场效率,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增强行业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协会设立会员服务部门,负责专业委员会的联络、协调等日常事务。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发生的经费由协会承担。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协商、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的职责与构成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草拟自律规则、专业标准,评估实施效果,并提出修改建议;

(二)调查、收集、整理并反映行业动态、意见和建议;

(三)对行业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四)设计执业检查方案、工作底稿,对执业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五)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

(六)协助组织行业培训,设计培训课程,提供师资;

(七)总结、宣传行业实践;

(八)证监会或协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构成应当符合专业性、积极性、代表性和均衡性要求。

第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40人;确需超过40人的,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少于3名。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聘任主任委员所在单位的一名工作人员担任秘书长,协会会员服务部门应当委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秘书,协会其他职能部门可以委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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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2年6月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2015年6月2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临时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12月3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17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维护投资人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加强会员自律管理,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会员。基金服务机构等其他机构可以加入协会成为会员;按照规定在协会登记的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三条会员及从业人员从事基金业务,应当具备从事基金业务的专业能力和资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投资人利益至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协会按照《基金法》、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本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协会的会员管理活动按照《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协会和会员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会员管理活动中坚持党的领导,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充分保障,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章会员类型与权利

第七条协会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八条普通会员包括下列机构:

(一)从事公开募集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管理人),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及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其他机构;

(二)基金托管人,包括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

(四)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

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在协会备案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在二十亿元以上的。

第九条联席会员包括经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协会规定注册、备案或登记的从事基金销售、份额登记、估值、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以及为基金业务提供法律和会计等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加入协会,应当先申请成为观察会员。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一)自成为观察会员之日起满一年;

(二)最近一年在协会备案的基金规模在二十亿元以上,或者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规模在三亿元以上;

(三)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财产主要投资股权,且与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存在合法合规的附属关系的,可以由居于控制地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附属机构加入协会成为会员。代表附属机构成为会员的管理人应当书面承诺其附属机构遵守协会的自律管理,对附属机构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特别会员包括下列机构:

(一)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全国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等为基金行业提供重要基础设施的服务机构,与基金行业相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二)对基金行业有重要影响的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地方性交易场所以及地方性社会团体;

(三)对基金行业有重要影响的境外机构;

(四)基金行业的重要机构投资者;

(五)其他对基金行业具有重要影响的机构。

第十四条同一机构从事多种与基金相关业务的,应当以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特别会员为次序,依次选择对应会员类别申请入会。

第十五条各类会员按照《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与协会治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开展相应的基金业务:(一)普通会员和联席会员按照《章程》的规定,享有理事和监事的被选举权,观察会员、特别会员不享有理事和监事的被选举权;

(二)普通会员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和基金托管业务,以及普通会员和联席会员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的,协会予以积极支持;

(三)普通会员、联席会员和观察会员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其他业务或申请加入相关自律组织的,协会可以根据其经营情况为其出具推荐材料;

(四)特别会员中的自律组织可以与协会建立自律合作机制。

第三章会员会籍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成为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协会,拥护《章程》及协会自律规则;

(二)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

(三)具备法律法规和协会要求的资本金、基金从业人员、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记录;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会员设会员代表人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仅从事基金业务的,会员代表人应当为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履行类似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会员除基金业务之外还从事其他业务的,会员代表人应当为基金业务的主要负责人;

同一会员机构同时从事多种基金业务的,可以为每种业务指定一名负责人,参加协会活动,履行有关职责。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诺遵守《章程》及协会自律规则;

(二)近三年内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规则的情形以及其他不良诚信记录;

(三)普通会员、观察会员和联席会员的会员代表人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第十九条申请加入协会,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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