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本案出售毒死的耕牛肉构成何罪
检例第14号:孙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检例第14号:孙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文章属性•【案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2.12.12裁判规则明知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正文检例第14号:孙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关键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共犯【基本案情】被告人孙某某,男,天津市人,1958年出生,农民。
被告人陈某某,男,天津市人,1964年出生,农民。
被告人郝某某,男,天津市人,1973年出生,农民。
被告人唐某1,男,天津市人,1946年出生,农民。
被告人唐某2,男,天津市人,1971年出生,农民。
2011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郝某某、唐某1、唐某2明知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属于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进行买卖,郝某某从唐某1、唐某2处购买三箱盐酸克伦特罗片(每箱100袋,每袋1000片),后陈某某从郝某某处为自己购买一箱该药品,同时帮助被告人孙某某购买一箱该药品。
孙某某在自己的养殖场内,使用陈某某从郝某某处购买的盐酸克伦特罗片喂养肉牛。
2011年12月3日,孙某某将喂养过盐酸克伦特罗片的9头肉牛出售,被天津市宝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查获。
经检测,其中4头肉牛尿液样品中所含盐酸克伦特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郝某某、唐某1、唐某2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诉讼过程】2011年12月14日,孙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10月25日被逮捕。
2011年12月21日,陈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10月25日被逮捕。
2011年12月20日,郝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取保候审,2012年10月25日被逮捕。
一起收购、加工、出售死因不明动物产品案的处理
时将 其 人 脏并 获 ,使 证 据更 加 确 凿 。
经 七 天 蹲 守 ,2 0 0 9年 6月 2 E 上 t 午 9时 .发 现 嫌 疑 人 正 在 家 中屠 宰 动
及 动 物 产 品 的 行 为 ,违 反 了 《 物 防 动 疫 法 》 第 二 十 五 条第 五 款 ,事 实清 楚 ,
的 监 督 手 段 ,病 害 动 物 尸 体 的处 理 缺 少 规 范 .每 年 都 产 生 数 量 可 观 的 动 物
正 做 到 按 规 定 进 行 生 物 学 安 全 处 理 或 深 埋 的 可 能 不 是 很 多 ,这 是 个 值 得 深
走 上健 康 可 持续 发 展 的 道路 。
死 尸 及 其 污 染 物 ,除 了 焚 烧 、 深 埋 , 有 的 随 意 丢 弃 。有 的 做 成 动 物 饲 料 ,
有 的 甚 至 上 了人 们 的 餐 桌 成 为 “ 味 美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思 和亟 待 解 决 的 问题 。
我 国 目前 动 物 疫 病 防 控 水 平 不 能
满足 快速 增 长 的养殖 业发 展 的需 要 , 猪 蓝 耳 病 的 发 生 与 流 行 对 动 物 疫 病 风
一
起收购 、加工 、 出售死 因不明动物产 品案的处理
边爱 永 韩 志强 ( 宁省 北票 市城 区动物 卫生监 督所 1 20 ) 辽 2 10
物 。 由 于距 离 较 远 ,不 能 确 定 是 何 种
动 物 ,但 蹲 守 人 员 经 过 其 家 门时 ,能 闻 到臭 味 ,初 步 判 断 可能 是 死 亡 动 物 。
立 即 将 嫌 疑 人 的情 况 通 知 在 路 口 蹲 守
的 另 一 组 人 员 ,立 即 跟 进 ,在 北 票 市 兰 旗 市 场 一 饺 子 馆 内将 嫌 疑 人 查 获 , 袋 内有 分 割 完 的猪 肉 一 袋 ,绞 好 的 馅 袋 ,共计 5 . 斤 , 肉品 放 血 不 良。 7 5公
关于牛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村位于我国某省,乙村位于甲村附近。
甲村村民王某与乙村村民李某系好友,两村相邻的草场由王某与李某共同承包。
2010年,王某因故将其承包的草场转包给丙村村民张某,张某承包期限为5年。
2012年,张某在草场上放养了100头牛。
2013年,张某饲养的牛在草场上吃掉了乙村村民李某种植的50亩玉米。
李某找到张某要求赔偿,但张某拒绝赔偿。
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张某饲养的牛吃掉李某的玉米,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张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法律分析(一)张某饲养的牛吃掉李某的玉米,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2.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1)违法行为:张某饲养的牛吃掉李某的玉米,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李某的玉米被张某饲养的牛吃掉,造成了李某的财产损失,损害事实存在。
(3)因果关系:张某饲养的牛吃掉李某的玉米,直接导致了李某的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4)过错:张某作为饲养人,有义务对饲养的动物进行管理,防止其侵害他人权益。
张某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张某饲养的牛吃掉李某的玉米,张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张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张某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1)停止侵害:张某应立即停止饲养的牛在李某的玉米地附近放养。
(2)排除妨碍:张某应采取措施,防止其饲养的牛再次吃掉李某的玉米。
麻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麻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文章属性•【案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原城北区、永新区法院并入)•【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行为人利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并予以销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利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过程中尚未加工完成即被公安机关查处的,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正文麻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基本案情2012年8月起,被告人麻某某从广西百色市、宾阳县收购废弃固体牛油,销售给重庆邦明食品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精炼提高售价,2013年3月某日,被告人麻某某委托广西莫老爷食品有限公司加工提炼牛油。
同年4月中旬,麻某某雇车将150吨的牛油运至广西莫老爷食品有限公司的工厂进行加工。
2013年5月24日,办案民警从麻某某租用的仓库缴获牛油57.9吨,从广西莫老爷食品有限公司的工厂缴获牛油约126吨。
经检验,查获的牛油不符合《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
(二)裁判结果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麻某某利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但麻某某在利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过程中尚未加工完成即被公安机关查处,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麻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评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犯罪行为作出了严厉的规定,且在“史上最严厉食品安全法”出台实施的大背景下,犯罪行为依然屡禁不止。
除了有犯罪分子牟取暴利、投机取巧的心理,更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处罚力度较轻等有关。
本案对被告人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处罚,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遏制一切形式危害人们舌尖上的安全的决心。
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偷卖死因不明牛肉病牛肉流向餐桌,五被告人获刑
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偷卖死因不明牛肉病牛肉流向餐桌,五被告人获刑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偷卖死因不明牛肉病牛肉流向餐桌,五被告人获刑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谭某、黄某奎、黄某林各自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胡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依法追缴五名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100元,上缴国库。
禁止五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2021年3月25日,利川市谋道镇某村村民谭某向中国人民财保公司恩施州分公司投保繁育牛肉养殖保险的一头能繁母牛在放羊地死亡。
3月27日上午,保险公司到现场查看理赔,并监督谭某将死牛就地深埋。
3月28日下午,黄某得知埋有死牛后,邀约谭某、黄某林、黄某奎一起将死牛挖出卖钱,并电话联系了买主胡某。
当晚,黄某、谭某、黄某林、黄某奎将死牛内脏掏出后,租车于3月29日凌晨1时许运至胡某的屠宰场。
在黄某与胡某就死牛讨价还价时,在屠宰场二楼房间睡觉的肖某听见,就用2100元(其中100元车费)买来食用。
黄某将所得人民币分给谭某、黄某奎各自500元,黄某林600元(含100元车费)。
3月29日上午,肖某将牛肉剔出后带回家存放于冰柜内,除已食用10余斤牛肉外,公安机关于2021年4月日扣押牛肉104.06斤和牛皮一张。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谭某、黄某奎、黄某林违法食品安全法规,明知是死因不明的牛而进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用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被告人胡某明知销售的是死因不明的牛而提供经验场所,并将肖某购买死牛的钱交给被告人黄某,让四被告人的销售行为得以完成,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某、黄某奎、黄某林、胡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尸体构成何罪
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尸体构成何罪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珍稀野生动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但是,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尸体却成为了一些人眼中的“财富”。
这种行为不仅践踏了野生动物的权益,还有可能对人类和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
因此,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尸体是禁止的,违法者将面临何罪,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禁止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这就明确规定了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是被禁止的。
同时,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处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罪,内外贸易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持有市值达到十万元以上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均构成犯罪。
二、何谓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尸体,就是指没有经过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收购、运输、出售、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非法猎杀野生动物一些人为了获取野生动物的尸体或者部分,会采用非法猎杀的方式,例如动用枪支、毒药、陷阱等手段。
这类型行为属于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尸体中的重要一环。
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购买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通常是商贩为了获得暴利,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不合法获取这些物品。
3、非法持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持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是指在没有相关部门的授权下,持有市值达到十万元以上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
三、何罪面临1、行政处罚对于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尸体的行为者,相关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通常包括罚款、扣押、没收等。
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警告或者罚款;对于较为严重的行为,可以采取扣押或者没收野生动物尸体及制品的行政处罚措施。
2、刑事处罚根据《刑法》规定,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农药毒死牲畜 为何诸多说法
342016・8法律讲堂乡村生活,往往是动物扎堆儿人忙碌,容易生事。
最近我从热线了解到一位农民的问题正是因农忙,所饲养的牲畜引发的纠纷,正好借着这个案例为大家解读一下,以免遇到类似的情况不知何解。
【案例重现】某村的王大哥来电,说家里出了点闹心的事。
由于村里的牲畜大都散放,时常有邻居的牛会光顾他家地里。
这事虽说稀松平常,不过也让他不胜其扰,于是他便多次与邻居商量,希望邻居能看管好自己家的牛,不过邻居大哥当时也是没怎么当回事。
到了玉米打药的时候,问题来了。
虽然王大哥告诫了邻居自己近期要打药,请邻居这几天管好自家的牛,不过还是有几头牛溜达到了他的地里吃了农药中毒死亡了。
牛在农村算是金贵的,牛死了,邻居大哥可不干了,非要王大哥赔钱。
听说要赔钱王大哥更来气了,电话里也挺激动“我已经告诉他了这几天要打药,他没管好自己的牛,我还得赔钱,这是什么道理?”这钱到底是赔还是不赔呢?【律师解读】其实,上述案例在农村很常见,也十分容易发生纠纷。
然而,处理这类案例还是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下面再给大家介绍两个例子,对比一下,更加一目了然。
案例1:一位老农因为邻居家的牛经常到自己承包的草地啃草而怀恨在心,他在未告知任何人的情况下,将带有毒性的除草剂喷在草地上。
该农户认为他在自家地上用药,牛如果中毒是牛主人看关不严,他并没有责任。
然而,牛中毒死亡后,他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案例2:一位农户为了防止牛在耕地里吃秧苗,在自己家地头放置了盛装尿素等农资水溶液的水桶并告知全村村民自己家地头“有药”,务必看好自己家的牛。
不过还是有一头牛疏于管教“中了招”——喝了地头水桶里的水死亡了。
法院判决双方都存在过失,但“放药”的农户负主要责任,需要赔偿原告牛主人部分损失。
同样都是牛中毒死亡的案例,为何判决大不同呢?这主要看行为人最终造成的受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意识。
牲畜因过失方受害死亡的情况大多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较为严重的则可能触犯刑法。
倒卖毒死的牛是什么罪
倒卖毒死的牛是什么罪在实践中一些禽畜有可能出现病死和毒死的情况,而这些病死、毒死的禽畜是不能食用的,应该进行掩埋,以防出现不良的后果,但有些不法分子会对这类禽畜进行倒卖,那么倒卖毒死的牛是什么罪?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倒卖毒死的牛构成什么罪依据刑法的规定,倒卖毒死牛的,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如何认定(一)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对象也属于伪劣产品的概念范围之内,所以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一些相似之处。
但本罪由于其客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而独立出来,并与之相排斥,故而在犯罪对象、犯罪客体及认定犯罪的标准上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如果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既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违法销售金额又在5万元以上的,应依刑法第l49条第2款的规定,以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处罚。
(二)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在于:一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生产、销售的是有毒、有害的食品,即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的犯罪对象只是未达到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该食品中未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二是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须具有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而生产、销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尽管也掺入有毒、有害物质从而造成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但加入的物质仍然是食品原料,只不过是变质、腐败或被污染了。
张某1、张某2、农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张某1、张某2、农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文章属性•【案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4.01.09裁判规则行为人使用对人体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浸泡加工食物,并销售到超市、餐馆、摊位等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正文张某1、张某2、农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基本案情2012年11月以来,被告人张某1、张某2、农某某三人在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景华路东145号左侧自建房内使用过氧化氢(俗称“双氧水”)加工牛百叶、牛肚等食品,加工好后由被告人张某1销售至广西柳州、贺州等地及贵州省。
2013年5月15日公安人员从张某1的加工点内查获到白色成品牛黄喉1074.4公斤、白色半成品牛黄喉334公斤、白色半成品牛百叶243.1公斤、白色成品牛百叶215.1公斤、白色成品牛肚583公斤、白色半成品牛肚321公斤、黑色成品牛百叶218.7公斤、黑色半成品牛百叶206.4公斤、原料牛百叶150公斤、工业烧碱20斤及记账本(两本)等物品。
经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从被告人张某1加工点提取的食品及加工用原料进行过氧化氢含量分析,其中编号G13-002652的牛百叶浸泡水、编号G13-002654的牛黄喉浸泡水不符合GB2760-2011要求,从编号G13-002744不明液体中检出过氧化氢。
(二)裁判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1、张某2、农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判处被告人张某1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2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农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4年1月9日,该院对本案当庭作出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院评论双氧水学名过氧化氢,是一种化学药品,也是被禁食品添加剂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先将牲畜毒死又低价收购出售牟利的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先将牲畜毒死又低价收购出售牟利的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先将牲畜毒死又低价收购出售牟利的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1995年9月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5]107号“关于采取先投毒将生猪、耕牛毒死,后低价收购出售牟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对行为人先投毒毒死生猪或者耕牛,然后低价收购其肉并出售牟利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者破坏集体生产罪,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采取先投毒将生猪,耕牛毒死,后低价收购出售牟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的请示(1995年6月12日川高法[1995]107号)最高人民法院:我省不断发生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在农户的生猪、耕牛喂食槽内投放毒物将生猪、耕牛毒死,然后低价收购出售牟利的案件,有的连续作案,在几年内毒死的生猪、耕牛达数十头,给农户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严重影响农业生产。
对此,应如何定罪,认识分歧较大。
一、对毒杀生猪的定罪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农户的生猪,数量大,后果严重,应定投毒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明知是中毒而死的猪仍予收购并销售牟利,应定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结果犯,从发生的案件看,没有出现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况且有的病症还有一定的潜伏期才能反映出来,证据也难收集。
秘密毒杀耕牛后低价收购构成何罪?
秘密毒杀耕牛后低价收购构成何罪?【案件】黄某见市场牛肉价钱看好,欲做牛肉生意。
正是春耕时节,黄某趁夜深人静窜到熊某牛栏内,将预先准备好的拌有农药的饲料灌进牛嘴里,致牛死亡。
次曰,黄某以买主的身份以低廉的价格如愿收购了这头被自己毒杀的耕牛。
当黄某第二次以同样的方法毒杀匡某的耕牛时,被公安民警生擒。
【分歧】黄某毒杀他人耕牛的行为是构成毁坏公私物罪,还是破坏生产经营罪?第一种意见认为,耕牛是熊某的私有财产,被毒杀后,虽然黄某进行了收购,但是价格远远低于正常宰杀的牛的价格,造成了熊某财产上的损失。
特别是黄某故意以投毒的方式杀死熊某的耕牛,犯罪情节严重。
黄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基本特征。
对黄某应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耕牛是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特别正值春耕农忙时节,对农业生产发挥着重要作用。
黄某为一己之利,毒杀熊某的耕牛,不仅是对熊某财产的毁坏,更重要的是破坏了正常的农业生产。
所以,对黄某的行为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认处。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将财物毁坏。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罪与其它侵犯财产罪最大的不同就是在于犯罪的目的不是为了非法获取财产,而是将财产毁坏。
就本来看,黄某虽然故意毒杀了熊某的耕牛,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熊某私有财产的毁坏,但是黄某又具有非法获取财产的目的。
所以黄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全部特征,对黄某不应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认处。
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一切生产、流通、交换、分配等环节中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在客现上表现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生产经营的行为。
破坏的对象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和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密切关系的生产资料。
一起经营有毒牛肉的案例分析
肉事件 已查清 .留在卢 氏县 的 1 斤牛 肉已经 扣押 在卢 0余 氏县 畜牧 局 , 向栾JI 3 4斤牛 肉连 同 内脏 、 头 一起 流 i的 9 骨
被 栾 川 县 公 安 部 门 查 扣 1 9 日 晚 , 氏 县 公 安 、 牧 、 月 卢 畜
程 中如果 能够 建立 和完 善有 关协 作办 案机制 . 尤其 能与 公 安局 部 门密切配 合 . 会较 好地 解决 动物 卫生 监督 部 门多 将
局 10接 警 中心 马 上 将 这 一 情 况 向 卢 氏 县 食 品 安 全 委 1
员 会 通 报 情 况 . 氏 县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立 即 启 动 应 急 预 卢 案 . 县 政 府 领 导 召 开 各 成 员 单 位 会 议 进 行 部 署 。会 后 . 由 卢 氏 县 畜 牧 局 立 即 由 主 管 领 导 带 领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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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起 经 营 有 毒 牛 肉 的 案 例 分 析
郭伟 东 ( 氏县 畜牧 局 , 卢 河南 卢 氏 4 20 ) 7 20
中 图 分 类 号 :8 1 ¥ 5
1 案 件 经 过
告 ; 没 收 4 斤牛 肉 。同时 , 照 有关 规定 . 当事人 对 ② 4 0 依 由
4 4斤 牛 肉 进 行 深 埋 销 毁 处 理 0 1 . 结案 5 经 领导 同意 , 案 以 对 当事 人 警 告 , 收 、 该 没 销 毁 有 毒 牛 肉 的 最 终 结 果 而 结 案 2 案 例 启 示 2I 领 导 的 高 度 重 视 是 确 保 该 案 顺 利 进 展 的 保 障 该 案 .
被告人郑某某、罗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被告人郑某某、罗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文章属性
•【案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审理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规则
行为人为获取非法利润,在食品中添加甲醛等非食品原料,且明知其行为可能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等危害结果仍放任该结果发生,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
正文
被告人郑某某、罗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在牛血旺中添加甲醛保鲜获刑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2010年9月,被告人郑某某未经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租赁民房,开始加工生产食品牛血旺,并雇用被告人罗某某共同生产。
在牛血旺的加工过程中,二被告人明知甲醛对人体有害仍然添加用于保鲜。
至2011年3月17日案发,郑某某、罗某某累计加工生产含有甲醛的牛血旺50万余斤,并销往当地各农贸市场,销售金额12.5万元。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罗某某在生产、销售的牛
血旺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本判决已于2011年6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
一起收购、加工、处置病死牛案件查处后的思考
1 案由
2 0 1 4 年7 月2 3 日上 午 ,邻边 某县 重大 动物 疫病 防治 指 挥部 通报 南 涧 县指 挥部 ,南 涧 一名 陈姓 男子 于2 0 1 4 年7 月1 9 日,从 该县 贩运 1 头病 死 牛 ( 已确 诊 为人畜 共 患的 某二 类传 染病 ) 到南 涧 。南 涧县 重 大动 物 疫病 防控指 挥 部批 示 由县 动 物 卫生 监督 所 依 法依 规 查办 此案 ,协 调相 关部 门配合 。
2 立案
初 步 案 情 调 查 如 下 :当 事 人 陈 某 ,系 南 涧 县 拥 翠 乡某 村 村 民 ,现 居住 在南涧 县 城 ,是从 事猪 肉经营 的屠 商 。 经 分 析 :因此 事 件 涉及 动 物疫 病 和 食品 安 全 问题 ,县畜 牧局 领 导请 示 了分 管 政府 领 导 ,指 挥部 协 调 县食 品药 品安 全 、公 安部 门配合 协 同办案 。 7 月2 3 日1 3 时2 2 分 ,在 动 监所 办公 室 ,办案 人员 对 当事人 陈某 某 进行 了询 问调 查 。陈 某 对 收购 病 死牛 的 事实 供认 不 讳 ,承 认 : 该 死牛 是 2 0 1 4 年7 月1 9 日从 某 县某 村 李某 家 以 3 0 0 元价 格 购得 ,准 备 以 高价 销售 给南 涧屠 户 左某 ,左某 不 满 意牛 肉质量 而 未达 成 交 易 。陈某 于 是 在县 城某 河 某 桥上 ,拉运 死 牛 车辆 后货 厢 中 私 自解 剖 死 牛 ,发 现 牛 肉变质 后 丢 弃在 某 桥下 河 水 中 ,牛 肉被 洪水 冲走 的情 况 。执 法 人员 制 作 了调 查询 问 笔 录 ,陈 某某 确认 后 签 字按 了 手 印。后 经 动 监所 研究 决 定 进行 立 案查 处 ,制作 了 《 行 政 处罚 立 案 审批 表 》。 5 案情分析 8 月1 日南 涧 县 动物 卫生 监 督所 举 行 重大 案件 集 体 讨论 会 ,对 3 调查经过 根 据 陈 某 某 的 供 述 ,7 月2 3日办 案人 员 由陈 某 某 带 至某 桥 处 整个 案件 进行 了认 真 分析 ,统 一意 见 ,做 出案情 认定 结论 。 去查 找 所丢 弃 的死 牛 ,经查 找 ,无 果 。陈某 某指 认 了 丢弃 死 牛现 ( 1 )当事人 陈 某 ,非法 购买 病死 黄牛 ,牟利 目的 明确 ,该 死 场 ,办案 人员 进行 了拍 照 取证 。 牛 如果 流 向 市场 ,必将 产 生危 及 众 多消 费 者 的后果 ,甚 至引 起人 办案 人 员 分为 三组 ,一 组 到县 城某 停 车 场查 看 、勘 验 、拉运 畜 共患 病 ,乃 至造 成人 员死 亡 的 恶果 。虽然 陈 某所 收 购 的病 死 黄 和 简易 开 剥过 病 死 牛 的汽 车 ;一 组到 陈 某某 现 居住 地 检查 冷 藏设 牛 尚未造 成 后果 ,但他 明知 是病 死 牛 ,却仍 以低 价收 购 ,准 备 拉 备 ;一 组 到 同村 徐某 家 ,了解 徐某 协 助 联 系陈某 去 购 买病 死 牛 的 情况 。三组 检查结 束后 ,未发 现储 藏有病 死 牛有 关产 品和有 价值线 索 。1 6  ̄1 5 分 ,在 动监所 办公 室对陈 某进 行 了第 二次 询问调 查 ,陈 某再次确认了第一次供述的情况。此案查办顿时陷入了僵局中。 当 日晚 2 1 时3 O 分 ,经公 安 部 门通 过 调取 监 控 ,发 现 当事 人 陈 某 的拉运 车辆 在7 月1 9 日下 午 1 5 时至1 6 时 ,有在 1 2 分 钟 内往返 环城 路 的事 实 。在 证 据 面前 ,陈某 如 实交 代 了死 牛 流 向南 涧某 村 左 某 加 工窝点 的 事实 。案 情有 了新 的 突破 。 回本 地高 价 出售 赚 取不 义 之 财 ,动 机不 良 ,在 办 案过 程 中 ,拒 不 配 合调 查 ,心存 侥 幸 ,隐瞒 事实 ,有 主观 故意 的违 法 事实 。 ( 2 )货主左某 ,职业屠户 ,曾多次被人举报 ,有前科记录, 属多次违法情节 ,理应从重处理 。但左某对加工 、丢弃病死牛肉 的违法行为认识较好 ,态度诚恳 ,有改正其违法行为的积极要求 和愿望 ,可适 当减 轻处 罚 。
销售病牛死牛辩护意见
销售病牛死牛辩护意见
贩卖病死牛的,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刑法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没收病牛,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视情节处以行政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处罚。
五号病指牛口蹄疫:
春季是牛口蹄疫的高发季节,所以目前抓好牛口蹄疫的防治工作尤为必要。
该病具有流行快、传播广、发病急、危害大等流行病学特点,犊牛死亡率较高,其他则较低。
病畜和潜伏期动物是最危险的传染源。
病畜的水疱液、乳汁、尿液、口涎、泪液和粪便中均含有病毒。
该病人侵途径主要是消化道,也可经呼吸道传染。
本病传播无明显的季节性,风和鸟类也是远距离传播的因素之一。
第2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区 别
过失爆炸罪
过 失
引起严重后果
已满16周岁 已满16周岁 16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界限
爆 炸 袭 警 案
讨论案例:2000年 讨论案例:2000年6月,行走在吉林省吉林市黄松甸子镇一乡间公路上 的村民丁某突然听到一声巨响,当他顺着声音来到山脚时, 的村民丁某突然听到一声巨响,当他顺着声音来到山脚时,发现了躺在地 上的本镇派出所民警许斌和治安员刘洪斌,两人被严重炸伤, 上的本镇派出所民警许斌和治安员刘洪斌,两人被严重炸伤,许斌的神志 还清醒,对丁某说: 丁大哥快去报警,到医院找人给我们治伤。 那么, 还清醒,对丁某说:“丁大哥快去报警,到医院找人给我们治伤。”那么, 爆炸是如何发生的呢?原来,正在镇派出所值班的许斌和刘洪斌接到电话, 爆炸是如何发生的呢?原来,正在镇派出所值班的许斌和刘洪斌接到电话, 一个自称陈文利的人说在南顶子四社的一个小卖部, 一个自称陈文利的人说在南顶子四社的一个小卖部,被两个买货不给钱的 人韟了, 不在所枠, 人韟了, 民警出现 。接到电话 , 警 不在所枠,许斌 刘洪 南顶子村出警。 斌 一柍 , 南顶子村出警。爆炸案发生的公路是枻接镇派出 路。 所 南顶子村的 路。到了南顶子村 , 发现 何 , 案, 的路上, 响了……吉林市公安 枱 人报了 案, 在两人 的路上,炸 响了 吉林市公安 发现了6 警枵 现 :在爆炸现 一 发现了6个炸 , , 枈 在 “ ”炸 还发现了 , 着 ,找到了 爆 的地 , 枠 到黄松甸子来的 , 到南顶子 来的 , 爆 和 的 , 爆的时间和地 。在 现 ,还找到了 爆 的一 和两 自 的 枈炸 。 , 案 如何 ?
第 二 节
吴关云等三人毒杀他人耕牛并销售有毒牛肉案
吴关云等三人毒杀他人耕牛并销售有毒牛肉案「案情」被告人:吴关云,男,23岁,江西省万年县人,农民,住万年县裴梅乡彭家村委会吴家村。
1995年1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国亮,男,43岁,江西省万年县人,农民,住万年县裴梅乡彭家村委会吴家村。
1995年1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年保,男,24岁,江西省万年县人,农民,住万年县裴梅乡彭家村委会吴家村。
1995年1月27日被逮捕。
1992年2月至1993年上半年,被告人吴关云、徐国亮经过共谋,先后在本县裴梅乡、东源乡、苏桥乡、马家乡等地,趁夜深人静耕牛无人看守之机,采用将杀鼠药(含氟乙酰胺)灌进耕牛嘴里的方法,毒死他人的耕牛,然后以低价向耕牛的主人收购,再到菜市场出售有毒牛肉,从中牟利。
1993年上半年,吴关云又将毒杀耕牛的方法传授给姜长辉(在逃)和被告人吴年保,并与他们一起共同作案。
截至1994年9月,被告人吴关云、徐国亮、吴年保合伙或单独作案共57次,毒死耕牛57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35000余元。
由于三被告人作案次数多,毒死耕牛数量大,致使有的村庄因耕牛全部被毒死而无法种田,严重破坏了农业集体生产。
被告人吴关云作案52次,毒死耕牛52头,其中单独作案6次,合伙作案42次,指使姜长辉毒死耕牛后由其收购死牛4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3万余元,从中牟利2500余元;被告人徐国亮作案35次,毒死耕牛35头,其中单独作案3次,合伙作案32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25000余元,从中牟利近20XX 元;被告人吴年保参与作案14次,毒死耕牛14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8000元,从中牟利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年保认罪态度较好,能坦白交代罪行,已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1060元。
「审判」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关云、徐国亮、吴年保犯破坏集体生产罪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万年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关云、徐国亮、吴年保以营利为目的,采用灌毒的方法,毒死他人大批耕牛,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
一起购销病死猪牛肉产品案件的查处
张某 家 进 行 秘 密 监 控 , 同 时 , 与 执 法 人 员 共 同分 析 案 情 ,认 为 该 案 案 情 较 复
杂 ,在嫌疑人不配合 的情况下 ,单靠畜牧部门办 案有 一 定 困难 ,决 定在 国庆前 夕 ,利 用食 品 卫生
安全 综合 大 检查 的机 遇 ,通 过 与相 关 部 门联合 执 法 ,一举 铲 除这 个 收购 、加 工 、贮 藏病 死 猪 牛 肉 产品 的窝点 。
可证 照 。 《 例 》第 六 十条 第 ( )项 、第 条 一 ( ) 、第 ( ) 二 项 三 项又分别对未取得生鲜乳 收
购许 可 证收 购 生鲜乳 ,生鲜 乳 收购 站取得 生 鲜乳 收 购许 可证 后不 再符 合 许可 条件 继续 从事 生 鲜乳
笔者认为 ,畜牧兽 医主管部 门在执行 《 条 例》 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 1 . 奶畜养 殖法律规 范适用。 《 畜牧法 》有规
六 、关 于 法律适 用问题
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 可证照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畜牧兽 医主管部门
没 收其 违法 所 得 和违法 生产 的乳 品 ,以及相 关 的
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 1 倍 5
以上 3 倍 以下 ( 者 l 倍 以上 2 万元 以下 )罚 款 ,由发证 机关 吊销许 0
20年第2期 08 3
中圆被
工 、贮藏 、销售病死猪牛肉尸体 及产品存在 肉食品安全隐患的有 关情况 ,引起 了与会领导高度重 视 ,会 议 决定 ,把 该 案件 作 为此 次执法大检查 的重点工作 。当天 下午 ,执法大检查工作组到张某 家 检查 ,发 现 张 某 正在 加 工 1 头 病死 猪 ,并 在 其冻 库 中查 获冻 猪 肉65 g 2 ,经检验 ,该批冻猪 k 肉无 动 物 产 品 检疫 合 格 证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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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出售毒死的耕牛肉构成何罪
案情:
犯罪嫌疑人田某、向某系牛肉商贩,为了收购廉价的死牛并出售牛肉以获取非法利益,2001年11月至2003年3月间,田、向二人多次白天到附近喂有耕牛的农户家踩点,晚上潜入农户牛圈,先后27次将剧毒鼠药“毒鼠强”投入本乡和邻近乡镇的27户村民的牛草食里或直接喂入牛嘴里,共毒死27头耕牛,经鉴定,27头被毒死的耕牛价值人民币45000余元。
其中有13头被毒死的耕牛被二犯罪嫌疑人以低价收购后在市场上出售,所售牛肉卖出后未发现食物中毒事故。
田、向二人共非法获取暴利9000余元,被二人共同分赃。
分歧意见:对本案田某、向某二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有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田某、向某二人毒死27头耕牛的行为和出售被毒死耕牛牛肉的行为是牵连行为。
田某、向某毒死27头耕牛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出售被毒死牛肉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未造成严重危害的,只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破坏生产经营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照处理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本案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刑。
第二种意见也认为田某、向某二人是牵连犯,但认为田某、向某毒死27头耕牛的行为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出售被毒死耕牛牛肉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本案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田某、向某二人毒死27头耕牛的行为和出售被毒死耕牛牛肉的行为是二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不具有牵连关系,田某、向某二人不属于牵连犯,应分别定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刑。
本案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数罪并罚。
第四种意见也认为田某、向某二人不构成牵连犯,但应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本案中田某、向某主要实施了三个行为,即毒死27头耕牛的行为、收买13头被毒死耕牛的行为和出售13头被毒死耕牛牛肉的行为。
对收买被毒死耕牛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和出售被毒死耕牛牛肉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均无异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个:一是田某、向某二人毒死27头耕牛的行为和出售被毒死耕牛牛肉的行为是否属于牵连行为,也即是田某、向某二人是否构成牵连犯,处断为一罪或数罪的问题;二是毒死27头耕牛的行为是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还是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定性问题。
笔者试作如下分析:
1.本案田某、向某二人毒死27头耕牛的行为和出售被毒死耕牛牛肉的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属于刑法上的牵连行为,田某、向某二人构成牵连犯。
因为毒死耕牛并不是田某、向某追求的目的,二人主观上只有收购廉价的死牛并出售牛肉获取暴利一个犯罪目的,毒死27头耕牛的行为和收购廉价的死牛后出售牛肉获利的行为之间相互依存,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内在联系。
对牵连犯,刑法总则中没有规定处断原则,笔者认为,除刑法分则条文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对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2.田某、向某二人毒死27头耕牛的行为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性。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安全。
田某、向某二人毒死了27头耕牛,虽然数量较多,但都是白天踩好点后,晚上潜入农户家牛圈毒死的,其毒杀的是特定的农家耕牛,耕
牛对象都是特定的,并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不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特征。
田某、向某二人出于收购廉价的死牛后出售牛肉获利的不法个人目的,毒杀价值人民币45000余元的27头耕牛,给当地农业生产带来严重影响,属于破坏生产经营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和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未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按处理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本案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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