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钢铁公司总图、土地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20〕4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20〕4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2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通化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28日通化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33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吉发〔2018〕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市、区)政府对《通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由市政府组织考核部门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工业企业土地处置监管办法

工业企业土地处置监管办法

工业企业土地处置监管办法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市委、市政府“构筑商贸物流中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发展战略,支持鼓励城区工业企业退出城市规划区,迁入市工业园(以下简称“退城入园”),加速我市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市化进程,促进企业产业升级,优化城市功能,实现产业调整、城市发展、环境改善的目标,根据《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退城入园”企业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工业布局规划,按照“区域集中、产业集聚、集约开发”和“政府引导、企业自主”的原则迁入市工业园。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企业搬迁计划,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先落实“退城入园”企业开工建设必需的用地指标,并下达到市工业园,市工业园应当优先安排入园企业所需土地。

第五条“退城入园”企业腾出的土地和地面建筑物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购补偿。

收购补偿价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与“退城入园”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协议。

协议签订后,支付收购总价款的50%,作为企业入园的启动资金;收到第一笔土地出让金后,支付余下的50%。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市场需求情况,对符合城市规划、可进行经营性用途开发建设的收购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八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出让的全部收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市非税局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土地出让收入划缴国库。

改革改制部分试题(100道)

改革改制部分试题(100道)

一、吉林省国有企业改革总体思路是什么?实施国有企业改革攻坚,要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总体任务要求,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维护职工利益、有利于调动改革者积极性为原则,大力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所有制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革,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工作中要强化政府推动,统筹进行谋划,积极推进,稳步实施,有序进行,努力开创国有企业改革新局面,为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创造体制和机制优势。

二、吉林省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什么?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基本完成省及省以下816户国有工业企业的改制,解决好已改制企业存在的改制不规范和职工劳动关系未转换等遗留问题,实现整体改制到位、债权债务处理到位、职工劳动关系转换到位和国有资本退出到位,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国有企业改革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首先,要牢牢把握发展这个第一要务。

其次,要坚持整体推进,稳步实施。

第三,要把招商改制作为重点。

第四,要高度重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要加强政策支撑和保障。

四、当前全省国有企业改革的具体措施是什么?1、多种形式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2、突出抓好重点企业的改制重组。

3、建立国有企业改革政策支撑体系。

4、严格规范国有企业改革。

五、如何着力解决好制约国企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1、要千方百计筹措改革成本。

2、要大力开展招商改制。

3、要切实用好、用足、用活现有政策。

4、要在重点企业改革上实现突破。

六、国有企业改革应当如何筹措改革成本?一是多渠道筹措。

二是加大金融债务处置力度。

三是研究采取灵活的支付方式。

七、国企改革中可采取的支付方式有哪些?无论是对职工的债务,还是社保机构的债务,可以通过资产、股权、债权、有价证券、担保、托管、抵押以及承债等灵活方式支付,也可以把集中支付变成分年度的分散支付。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03•【字号】通市政办明电〔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市政办明电〔2017〕39号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通化市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3日通化市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市区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根据市政府2017年重点工作安排,对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进行收购储备。

为保证收购储备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收购储备实施范围2015年以来纳入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已完成土地、房屋等征收补偿,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等纠纷,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已拆除形成“净地”,暂时不安排新建项目或已安排新建项目后剩余土地,且可适宜利用的地块。

二、主要工作和责任分工(一)组织摸底调查。

对前期和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初步调查,摸清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现状,征地拆迁完成情况,地块内土地权属、四至范围、土地现状用途、查封、抵押等情况,初步确定可实施土地储备的地块。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城建局、东昌区政府、二道江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二)出具规划意见。

根据土地储备要求,及时出具各地块规划选址和规划条件通知书及附图。

在项目实施中如需进行规划微调的,及时提供更新后的资料。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城建局)(三)成本测算和资金准备。

铁路土地管理规章制度

铁路土地管理规章制度

铁路土地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土地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行为、保护铁路用地,维护国家铁路安全和正常运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铁路管理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合理、公正、文明”的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

第四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合理规划、科学利用、有效保护铁路用地。

第五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保护水平。

第七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土地管理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形成科学、合理、规范的土地管理风气。

第八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坚持法律法规依据,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违法土地使用行为,维护铁路土地管理秩序。

第二章土地管理基本原则第九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管理。

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依法行使管理职能,确保土地使用行为合法、规范。

(二)合理利用。

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铁路建设运营需要,合理规划土地使用,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效益。

(三)公正公开。

依法公开招拍挂土地使用权,确保土地使用权有序出让,保障各类主体的平等参与权。

(四)保护环境。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五)节约用地。

积极推行集约化利用土地,加大土地资源节约力度,促进铁路用地高效利用。

第十条铁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具体措施和管理办法,应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确保土地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土地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第十一条各级铁路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土地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土地管理制度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二)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组织调查、监测、评估土地资源状况,制定利用规划;(四)组织招拍挂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流转;(五)指导和监督土地管理工作,加强巡查检查;(六)处理土地管理工作中的争议和纠纷;(七)开展土地资源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26•【字号】通市政明电【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通市政明电【20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通化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通化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26日通化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为规范有序开展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明电〔201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的要求,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在已有划定基本农田基础上,按照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最大限度地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和粮食安全。

二、划定依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乡)总体规划,充分运用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整治规划、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在已有划定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执行国家及省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要求及技术标准,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土地管理法》。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钢铁厂管理制度

钢铁厂管理制度

钢铁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钢铁厂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职工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钢铁厂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完善企业管理机制。

第三条钢铁厂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生产、质量、安全、环保、节能、消防等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生产安全和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钢铁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提高管理水平,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钢铁厂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形成规范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钢铁厂应当设立生产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安全环保部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和权利,实行科学管理。

第七条钢铁厂应当设立监察委员会,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八条钢铁厂应当设立经营管理委员会,协调企业各项经营活动,指导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九条钢铁厂应当设立劳动保护委员会,负责职工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确保职工权益。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十条钢铁厂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生产具备安全保障和环保要求的产品。

第十一条钢铁厂应当建立完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第十二条钢铁厂应当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节能和环保工作,减少资源浪费,保护环境。

第十三条钢铁厂应当注重职工的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加强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钢铁厂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规范财务活动。

第十五条钢铁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和规定,及时完善纳税申报和缴纳。

第十六条钢铁厂应当规范企业经济活动,确保财务真实、合法和受控。

第五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七条钢铁厂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职工素质和工作效能。

第十八条钢铁厂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和选拔,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激发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集团一级土地管理及基础设施开发管理制度

集团一级土地管理及基础设施开发管理制度

中新集团一级土地管理及基础设施开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配合集团规模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使集团的业务得以迅速发展,能进一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在房地产开发市场具有更加强大的竞争力,使配套工作在项目运作中的管理更具有系统性,增强执行力度,提高工作效率,特成立土地一级开发部。

二、部门管理对象●集团土地一级开发实体●集团下属各城际公司市政配套业务三、中心原则:●一级开发:对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投资管理、经营策划及整体运作方案的计划、进度、成本进行宏观监控和督导落实。

●市政配套:对城际公司市政配套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及监控执行过程。

四、管理范围及管理职责:土地一级开发部作为对集团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及城际公司的市政配套业务的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为对集团所有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实施和城际公司市政配套业务的实施实行控制性管理。

在管理过程中本着“计划先行”的统一原则,突出过程监控和节点的把握。

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集团总体开发计划指标,负责审核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及城际公司市政配套业务的整体运作实施方案,报集团董事局批准,下达城际公司执行。

负责审核实施计划和投资成本测算,确定执行计划,并定期跟踪计划执行情况,对计划执行过程进行动态调控。

(二)根据集团开发经营总体计划指标,在土地一级开发管理过程中,负责对投资规模、项目控规指标、市政综合方案、征地拆迁及各项工作进程和投资进程的控制,做出经营分析报告并将重大节点事项报集团董事局审批。

(三)负责监控执行过程,包括计划执行情况及有无明显异常,配合合同执行主体,进行合同审核确定。

(四)负责督导和监控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投资管理行为和经营过程行为。

参与各重要阶段的论证、谈判和协调、策划及推进工作。

(五)负责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及城际公司市政配套业务实施细则、规范配套业务的管理。

(六)负责所有前期资料的搜集及整理工作,完成集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部门岗位基础配置:(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定编)总计:16人六、岗位职责:●总经理:1、根据董事局或集团公司提出的战略目标,制定本部门业务规划、指标、管理方针,经集团董事局批准后组织全面工作。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兴钢产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兴钢产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兴钢产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通市政办函〔2022〕27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兴钢产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通市政办函〔202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通化市兴钢产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4日通化市兴钢产业工作方案我市是东北地区重要的“钢铁城”,为奋力实现通化“十四五”时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大做强兴钢产业,全力构建钢铁延伸及配套产业集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全方位对接东北振兴战略,紧扣省委、省政府“两确保一率先”目标,以全市“一个中心、四个跨入、五个突破”总体发展思路为统领,聚力实施“十大行动、百项工程”,持续强化“333”工业产业体系建设,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大力推进冶金产业调整改造、转型升级,延伸上下游产业链,加快实现兴钢产业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全力支持钢铁企业调结构、促发展,加快建设兴钢产业园,延伸钢铁产业链条,努力形成钢产品上下游有效衔接、关联产业集群集聚的兴钢产业新格局。

力争到2025年,兴钢产业工业总产值达到300亿元,年均增长8.3%。

三、工作任务(一)聚力创新变革,实现钢铁企业转型升级。

1.持续优化产线结构,促进质量效益全面提升。

推动通钢、辉轧、浦项钢铁等钢铁企业加大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发力度,提升优质钢材结构,重点推进通钢百万吨优特钢项目建设,加快形成建筑用钢、机械用钢、石油石化用钢、汽车用钢等系列产品,并建立完善与之配套的技术创新体系、质量保障体系和用户市场服务体系,全面增强钢铁企业综合竞争实力。

企业日常房屋土地管理制度

企业日常房屋土地管理制度

企业日常房屋土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日常房屋土地管理的规范和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房屋土地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日常房屋土地管理应遵循政府规定并始终以合法合规为基础。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部门分工、协同作业的原则,积极推动房屋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改进管理的具体措施,确保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是负责日常房屋土地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七条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司房屋土地情况确定具体管理责任人,并按照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监督房屋土地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岗位的责任人员,明确房屋土地管理工作内容以及完成任务的具体要求。

第九条负责房屋土地管理的全体员工应当加强意识形态建设,提高政治意识,加强企业房屋土地管理的服务意识。

第三章房屋土地管理流程第十条公司应当定期对房屋土地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公司房屋土地的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程序进行房屋土地的使用申请和审批流程,确保房屋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二条对于闲置或者空置的房屋土地,应当及时报告,采取必要的措施,合理利用资源,提高房屋土地的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加强对房屋土地的日常管理,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房屋土地设施功能齐全,外观整洁。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房屋土地的安全管理,确保员工、客户和资产的安全。

第四章管理规范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房屋土地管理规范,确保房屋土地的合法使用。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落实严格监督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房屋土地使用情况的监控。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房屋土地的所有资料进行归档管理,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根据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合理规划和利用房屋土地的资源,优化房屋土地的布局和结构。

钢铁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钢铁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钢铁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2008-05-27 | 来源:国土资源部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施行日期:1993 年1 月1 日关于批准发布《钢铁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1992 ) 762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厅)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标〔1988 〕281 号文的安排,由冶金工业部负责编制的《钢铁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1993 年 1 月1 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冶金工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日编制说明本建设用地指标系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由冶金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钢铁工业建设用地的经验,分析论证了国内外大量资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多次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伺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五章。

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厂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分区(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有关规定等。

铁路土地管理制度

铁路土地管理制度

铁路土地管理制度一、铁路土地管理制度的背景铁路土地管理制度的形成源于对铁路行业发展的需求和土地资源管理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铁路运输业的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铁路土地管理存在着土地使用不合理、规划不科学、资源浪费等问题,影响了铁路运输的效率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加大了对铁路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力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以规范铁路土地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铁路运输的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铁路土地管理制度的内容铁路土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对铁路土地的征收、使用、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1. 征收:铁路土地的征收是指铁路公司依法对需要建设或使用的土地进行勘测、划界和补偿的程序。

征收土地应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公平、合理和合法。

2. 使用:铁路公司应按照土地规划、利用规定,对征收的土地进行合理利用。

在保障铁路运输业需求的前提下,应尽量保留土地的自然生态环境,并且按照土地规划要求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3. 管理:铁路土地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土地档案管理制度,制定土地使用规范和监督措施,加强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4. 保护:铁路土地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和维护土地资源的生态功能,防止土地资源的滥用和浪费,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铁路土地管理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的铁路土地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存在土地管理法规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执法不严格等问题,导致铁路土地管理不规范,存在乱占乱用现象。

其次,地方政府和铁路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也影响了土地管理的顺利开展。

再次,铁路土地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有待提高,部分地区存在管理滞后、效率低下的情况。

四、铁路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为了解决铁路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规:建立健全相关法规,明确铁路土地管理的原则、职责、程序和要求,规范铁路土地征收、使用和保护的行为,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和监督。

通化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通化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通化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发文字号】通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发布部门】通化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05【实施日期】2017.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通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通化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已经通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11月2日通过,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2日5日通化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规划建设,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及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中划定。

城市水源、生态保护区、湿地、风景区、国家森林公园、机场净空控制区、古遗址、城市出入口公路沿线两侧等纳入规划区。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通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市辖区、各类开发区(园区)设立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权限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城乡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二)审议专项规划和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三)审议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四)审议重要城镇规划;(五)履行市、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钢铁企业三级管理制度

钢铁企业三级管理制度

钢铁企业三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钢铁企业的管理行为,提高企业运营效率,保障员工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钢铁企业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

第三条钢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三级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层级管理、部门管理和岗位管理。

第四条钢铁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适合的管理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五条钢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绩效。

第六条钢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奖惩措施。

第七条钢铁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技能水平,促进企业发展。

第八条钢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钢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保护企业机密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条钢铁企业应当鼓励员工提出建议和意见,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第二章企业层级管理第十一条钢铁企业应当建立以董事长为首的企业层级管理机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十二条董事长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企业各项工作,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和计划。

第十三条钢铁企业应当设立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推动企业整体发展。

第十四条钢铁企业应当设立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生产部、销售部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钢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对企业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钢铁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领导层的管理,确保领导层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正确的决策。

第三章部门管理第十七条钢铁企业应当根据业务需求,设立各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钢铁企业应当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促进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第十九条钢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和奖惩。

第二十条钢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钢铁企业应当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规划、实施和监督。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通化市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补充意见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通化市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补充意见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通化市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补充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通市政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通化市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补充意见(通市政发[200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要求,保证工业项目及时落实到位,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对《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通市政发〔2007〕8号)进行补充,补充意见如下:一、我市工业用地继续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二、我市东昌区、二道江区、通化经济开发区土地等别为九等,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204元/平方米;梅河口市土地等别为十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168元/平方米;集安市土地等别为十一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144元/平方米;辉南县、柳河县、通化县土地等别为十二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120元/平方米。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标准的30%执行。

短流程钢铁项目总图运输设计与节约用地

短流程钢铁项目总图运输设计与节约用地

短流程钢铁项目总图运输设计与节约用地发布时间:2022-11-15T10:36:02.638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第13期作者:徐春萍[导读] 短流程钢铁项目相对于长流程钢铁项目徐春萍四川省冶金设计研究院摘要:短流程钢铁项目相对于长流程钢铁项目,不仅有利于节约土地、降低投资、减少钢铁企业的能量消耗、降低碳排放量,同时还能大量消耗废钢资源,促进资源的良性循环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废钢冶炼总图布置节约用地0引言钢铁行业主要有两种工艺流程,一是长流程,是指以铁矿石、焦炭为主要原材料,利用高炉冶炼(高炉容积较大)得到液态铁水,铁水经过氧气转炉吹炼配以精炼炉得到合格钢水,熔炼后产品加工通常采用连铸、连扎成型工艺;二是短流程,是指以废钢和合金为主要原材料,废钢经破碎、分选后装入电炉来熔炼废钢,并配以精炼炉完成脱气、调成份、调温度、去夹杂等功能,得到合格钢水,经连铸成钢坯后再轧制成材。

由于长流程消耗的碳非常大,而短流程因其去掉了“还原”这一能耗最大的环节,碳排放量也随之大减,同时随着城市建设和我国汽车保有量的日益增多,报废汽车也越来越多,会形成大量废钢蓄积。

故在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鼓励适度稳步提高钢铁先进电炉短流程发展;到2025年,短流程炼钢占比达15%以上;到2030年,短流程炼钢占比达20%以上。

废钢被誉为城市矿产,是节能、低碳环保、可循环使用的再生资源,是唯一可以大量替代铁矿的产品。

使用废钢生产1吨钢平均可减少1.6吨碳排放、减少350公斤煤炭消耗、降低固体废弃物排放4.3吨,同时减少废水、废气的排放。

同时短流程炼钢工艺因减少烧结、焦化、球团、高炉炼铁等前端工序,致使厂区占地指标大量降低,更适合我国目前人多地少的现状,达到节约用地的目的。

1项目选址由于短流程炼钢项目不需要烧结、焦化、球团、高炉炼铁等前端工序,故短流程炼钢项目的选址应有别于长流程炼钢项目,因此在进行厂址选择时除满足常规的厂址选择要求外,还需注意以下几点:(1)厂址应位于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铁路用地的管理,保证铁路用地的有效利用和保护,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铁路用地管理。

1.3 定义- 铁路用地:指铁路运输所需的土地、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等统称。

-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负责对铁路用地进行管理的单位。

- 铁路用地管理责任人:指铁路用地管理单位委派的负责铁路用地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铁路用地保护2.1 铁路用地保护原则铁路用地保护以确保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为原则。

2.2 铁路用地保护措施- 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铁路用地的安全运营。

- 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 制定环境保护措施,保护铁路用地周边的生态环境。

三、铁路用地利用3.1 铁路用地利用管理-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划和政策,合理利用铁路用地资源。

-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应按照现有土地管理制度,进行土地使用申请和审批。

3.2 铁路用地利用程序-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土地用途调整,优化铁路用地资源的配置。

- 铁路用地管理责任人应及时报批铁路用地利用方案,确保合规性和可行性。

四、铁路用地保护与利用经济效益的协调4.1 经济效益考量-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应合理利用铁路用地,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应通过科学规划,推动铁路用地资源的最佳配置。

4.2 铁路用地经济效益评估- 铁路用地管理责任人应对铁路用地的利用效益进行定期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五、法律责任和违法处罚5.1 违规行为认定-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未履行相关法定职责的,应予以追责。

5.2 违法处罚- 对于铁路用地管理单位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2024年度市本级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2024年度市本级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2024年度市本级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5•【字号】通市政函〔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2024年度市本级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通市政函〔2024〕4号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通化市2024年度市本级土地储备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5日通化市2024年度市本级土地储备计划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切实保障2024年市本级项目用地需求,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2024—2026年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我市2023年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计划。

一、编制原则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二、主要指标(一)储备规模。

2024年度市本级计划收储土地32宗,总面积170.53公顷(详见附件)。

(二)空间分布。

东昌区拟收储土地10宗,面积70.15公顷,占收储总面积41.14%;二道江区拟收储土地5宗,面积25.57公顷,占收储总面积14.99%;通化医药高新区拟收储土地13宗,面积33.41公顷,占收储总面积19.59%;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拟收储土地4宗,面积41.4公顷,占收储总面积24.28%。

(三)用途分布。

工矿仓储用地8宗,面积46.6公顷,占收储总面积27.33%;商服用地5宗,面积27.87公顷,占收储总面积16.34%;住宅用地7宗,面积31.21公顷,占收储总面积18.3%;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8宗,面积35.57公顷,占收储总面积20.86%;交通运输用地2宗,面积2.87公顷,占收储总面积1.68%;住宅、商服用地2宗,面积26.41公顷,占收储总面积15.49%。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精心打造Q/TGGF 通钢集团股份公司企业标准Q/TGGF.GL-L3-17-2015/A 通化钢铁公司总图、土地管理办法2015-11-11发布2015-11-11实施目次前言 (XI)通化钢铁公司总图、土地管理办法 (1)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总图管理办法 (1)4 总图规划的编制 (1)4.1 通钢股份公司运营发展部是辖区内总图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总图规划的制定参与总图图纸的审查。

(1)4.2 在辖区内承担总图设计的部门,必须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1)4.3 编制总图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辖区远景发展的需要,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布局,必须符合总体规划,应使总图布置科学合理。

坚持少占地、少拆迁,尽量利用原有设施的原则。

(1)4.4 总图设计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放火、防爆、防洪、满足交通管理的需要,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先进美观的要求。

(1)4.5 辖区内工业及民用设施的设计要同时完成美化、绿化设计,确保美化、绿化与工程施工同步完成。

(1)4.6 新区开发和老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长远发展的需要。

(1)4.7 总图设计图纸必须给全建筑物的转角、所有管线的拐点、变坡点、变径点、分叉点、管井等特征点的坐标和标高。

设计变更通知单,与总图位置有关的,设计院要给出变更后的坐标和标高。

(1)4.8 编制总图规划所依据的测量及其他基础资料必须准确,设计者要经现场踏勘核对后再使用。

(1)4.9 总图规划的管理及实施 (1)4.10 在辖区内从事总图规划管理,实施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和审查批准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造物及管线的位置,确因设计不合理或地下有障碍物影响,需要改移设计位置的,应由建设单位通知原设计单位修改。

对于工期紧张,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影响施工的,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通知运营发展部到现场共同确定改移位置,由施工单位按要求实测竣工图。

(2)4.11 对于有设计的建设项目,设计图纸经审查批准后,施工单位必须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按坐标定位,经复测批准后方可申请正式开工,对于没有复测报告的项目,监理单位不得批准开工。

(2)4.12 对于没有设计的建设项目(含埋地管线),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到运营发展部填报审批表,经审查同意,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核发临时建设或永久建设规划许可证,然后办理土地管理等其它手续后方可实施。

原则上永久建筑建设单位需委托设计院进行设计,临街建筑物要有立体效果图。

(2)4.13 在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要按监理批准的位置和大小搭设施工暂设,并应在工程竣工一个月内自行拆除。

(2)4.14 辖区内各单位自己设计的美化、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到运营发展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含有构筑物和管线的项目要按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2)4.15 辖区内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施工单位应提前4小时通知运营发展部参加验收,对无故不通知总图管理人员参加验收而自行隐蔽的,总图管理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挖开重验,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4.16 在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测量控制点,确属工程占位,施工单位要提出书面申请到运营发展部办理占位手续。

(2)4.17 上级规划管理部门征询意见的建设项目,由运营发展部提出规划意见,经主管副总经理同意后签署办理。

(2)4.18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接受总图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无故不配合检查的单位总图管理人员有权停止其施工。

对检查不合格的,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

(2)4.19 严禁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临时建设工程和临时用地的期限,要严格按审批期限执行,一般不超过两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期限使用的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公司需要时,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用地无条件收回,公司不予以安置和补偿。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性质、位置、面积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扩建、改建。

(2)4.20 各单位应设兼职人员,负责贯彻执行本办法,监察违法、违章行为,协助规划管理科工作,保护所管辖区域(或施工区域)内的测量控制点。

(3)4.21 罚则 (3)4.22 在辖区内未取得规划管理科批准手续而进行建设的,根据情况责令停止建设,影响规划的限期拆除并对建设单位通报批评,罚款五千至一万元。

不影响规划的,对建设单位通报批评、罚款三千至五千元,并向财务部门交纳工程造价2%的测图费,罚款由考核部门在单位奖金中扣出。

(3)4.23 对于有设计的建设项目,对未提交测量成果或经审核、验线、复测不合格而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三千至五千元。

工程竣工总图资料不合格的按规定扣留竣工资料保证金。

工程竣工三个月后施工单位仍提不出合格总图资料的,保证金扣留,作为委托测量费用。

(3)4.24 辖区内没有设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经审查批准后,要向财务部门缴纳工程造价2%的竣工图保证金。

工程竣工一个月内,施工单位要向规划管理科提交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测的竣工图,返还竣工图保证金,逾期不交运营发展部将使用竣工图保证金外委测量队实测竣工图。

(3)5 土地管理办法 (3)5.1 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经营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3)5.2 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界桩,是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土地范围的重要标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覆盖或移动,各单位及职工有保护的义务,如发现有私自移动和破坏者,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土地管理部门报告。

(3)5.3 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总体规划方案要与土地利用规划方案相协调。

(4)5.4 在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将建设项目计划文件、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报工程处规划管理科。

由土地科负责整理上报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准许开工。

(4)5.5 临时用地 (4)5.6 在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范围内,需临时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必须在使用土地前向运营发展部提出用地申请,土地科同其他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用地。

(4)5.7 临时用地地上设施出卖、转让时,必须到运营发展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4)5.8 临时用地期限已满的,如继续使用该土地,必须到运营发展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4)5.9 临时用地从事经营活动,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交纳土地租金、土地税金,拒不交纳的注销临时用地手续,停止用地。

(4)5.10 临时用地,要严格按审批用途使用土地,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占用土地时,必须无偿、无条件拆除其所有设施。

(4)5.11 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因堆放原料、燃料;设置渣场、垃圾场;库房、工程暂设;架设管路及输电线路、埋设地下管路等,需要临时占用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土地,必须经运营发展部请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与被占用地单位协商,签订用地协议后方可用地。

(4)5.12 土地征用 (4)5.13 运营发展部按照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展规划的用地需要,根据下达的工程项目计划,负责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4)5.14 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需使用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范围外的土地。

原属集体土地的,由有关单位出据用地资料,由运营发展部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征地手续;原属国有地的,应办理出让或以其它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政府批准不得先行用地。

(4)5.15 监督检查 (5)5.16 运营发展部有权对在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5.17 土地管理的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办法,熟悉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边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5)5.18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勘测,检查,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做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5)5.19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就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5)5.20 违法违章用地的处理 (5)5.21 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各单位,在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未经申请审批或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筑或其它用地的,运营发展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建或其它用地,并恢复原貌。

对其单位进行工程造价3%的罚款处理,并追究其责任者及领导责任。

(5)5.22 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各单位未经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运营发展部批准或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占用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土地,擅自与外单位处理用地事宜,均属违法或越权行为,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5)6 附则 (5)6.1 本办法由公司运营发展部负责解释。

(5)本标准名称为“通化钢铁公司总图、土地管理办法”;本标准由通钢集团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通钢集团公司运营发展部归口;本标准由通钢集团公司运营发展部起草;本标准起草人:侯宪斌马亮本标准评审人:宋慧刚周晓彬本标准批准人:曹向葵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原《通化钢铁公司总图、土地管理办法》(Q/TGGF.GL-L3-02-2012/B)同时作废。

通化钢铁公司总图、土地管理办法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通化钢铁公司总图、土地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总图管理办法4 总图规划的编制4.1 通钢股份公司运营发展部是辖区内总图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总图规划的制定参与总图图纸的审查。

4.2 在辖区内承担总图设计的部门,必须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4.3 编制总图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辖区远景发展的需要,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布局,必须符合总体规划,应使总图布置科学合理。

坚持少占地、少拆迁,尽量利用原有设施的原则。

4.4 总图设计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放火、防爆、防洪、满足交通管理的需要,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先进美观的要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