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工商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
【工商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发布日期:2017-12-28 16:59 浏览次数:23次字体:[大中小](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10月1日起实施的13个法律法规
10月1日起实施的13个法律法规2014-10-03快律找法网法律咨询10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将正式实施,众领域均有涉及。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将免去年检,“自曝”经营情况,建立诚信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工商、医疗领域各出台五项新规定;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将逐步推进产业化,率先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海内外企业在上海自贸区申请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并大幅度降低行业准入门槛。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1日起正式实施10月1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正式实施。
《条例》的亮点在哪里?对我省市场和市场监管格局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企业需要注意些什么?又将得到怎样的实惠?9月24日,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万鹏龙对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2、中国工商领域5项新规出台将于10月1日实施中国国家工商总局8月27日晚间公布了五项新规,均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五项新规是:《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3、《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五部规章将于10月施行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消息,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为配合《条例》的实施,在深入调研、多次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修订了《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五部规章,并将于2014年10月1日施行。
这五部规章分别为《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于6月27日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30日分别以总局令4、5、6、7、8号公布。
4、新版《中越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将于10月1日启用9月26日,记者从广西公安边防总队获悉:10月1日起,我国中越边境地区出入境口岸将启用新版《中越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俗称《边民证》),现行版本边民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相关资料: 法律1篇行政法规6篇部门规章37篇司法解释1篇其他规范性文件4篇地方法规420篇相关论文12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8月7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页脚内容1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2篇)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页脚内容2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主要规定和变化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主要规定和变化相较于以往的企业年检、个体户验照等工作,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从方式、内容、时限、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着较大的调整与变化。
(一)在方式上,由“工商部门强制检查”变为“企业自主申报公示”。
年检、验照是工商部门强制监督检查的一种法定形式。
而年度报告制度更强调“自主公开”,由企业自行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填报资料向社会公示,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
(二)在内容上作出详细规定。
1.市场主体应公示内容(1)年度报告:企业通信联系信息;企业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情况信息;股权变更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信息;企业从业人数、生产经营情况等(此项可自主选择)。
(2)即时信息: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变化;股权变更;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信息等。
2.工商部门应公示内容(1)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注册登记、备案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2)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3.工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公示内容: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在时限上,年度报告公示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6月30日,即时信息公示时限为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四)在法律责任上,由“事前依法规范”变为“事后抽查监督”。
《条例》实施后,工商部门将采取“年度报告抽查”的管理方1式,对企业公示内容进行事后核查。
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年报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连续三年以上不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这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企业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银行信贷等方面被限制或禁入,体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原则。
2。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企业,发展规划正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法信”平台根据国务院2024年3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起实施
马夫指 出 ,与 经营异 常名 录 “ 谁登 记 、谁管 理 、
谁公 示 ”的原则不 同 ,只有 国家工商总局与省级工商 部 门才 有权 限将 企业放 人 “ 黑名 单 ”或 从 “ 黑名 单 ”
移出 。列入 “ 黑名单 ”的企业 ,有 关部 门将在政府采
决定书 、住所 ( 经营场所 ) 使用证 明等相关材料 ,据 此核查企业公示信息情 况的一种检查方法 。书面检查 要求企业提供 的既可 以是纸 质书面材料 ,也可 以是 电 子介质材料 ,或者两种 皆有 。
据 介绍 ,除企业主动报送外 ,工商管 理部门还将
发至各级检查部 门。检查部 门会根 据工作 实际 ,随机
指派 2名 以上的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 , 通过 网络核实 、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寄递信 函检查 、利 用其 他部 门 的结论或决定 、 委托第三方机构 等方式开展有关工作 。
另外 就是 寄递信 函检查 ,就是检查部 门通过 向企
业 邮寄专用信 函 ,以查证企 业有关信息的一种检查方
法 ,主要用 于核实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 法律文书送
达地 )能否取得联 系的情况 。
行为五 : 其他阻挠 、妨碍或 以各种借 口拖延 、规 避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马夫进一 步解释说 , 利用其他部 门的结论或决定 , 是 指检 查部门根据其他政府部 门的行政许可 、行政处 罚等既有决定 ,或函调 ( 外调 )取得其他部 门涉及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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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是实地检查 ,就是 检查人 员实地到企业检查
行为一 : 拒绝 、阻挠 、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 专业 机构进 入被检查场所 的。
行为二 : 拒绝 接受 和阻挠 、妨碍询 问调查 的。
核实企业公示信息 的检查方 法。实地检查 须 2名或 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秘密和隐私】第三条 •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
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 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 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 【信息更正】第十二条
•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 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 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
应当同时公示。
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 市场主体不断迸发新的活力。”
第十八条即有此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 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 【抽查检查】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 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 行检查。
• 【政府作用】第四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 【机构作用】第五条 •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 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 作。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具有什么意义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党的xx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
8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国家工商总局为贯彻落实《条例》,8月27日公布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五部规章,也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
《条例》的实施,对于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监管服务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完善社会治理结构、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共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制定《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条例》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对于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非常重要。
《条例》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制度,是进一步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对改革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靠信用手段来实现。
制定《条例》,通过行政法规构建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明确企业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能够有效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全文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全文解读2016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全文解读国务院23日公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专家认为,这是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重大举措,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将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
通过信用信息实现市场资源配置和政府有效调控双赢此前实行的年度检验制度,企业需每年准备一大堆纸质材料,工商部门只要发现企业违反了哪项工商登记的法律法规,就将要求企业改正。
拒不改正则不予通过年检,可能导致企业无法办理海关、银行贷款、招投标等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指出,这些制度规定使得年检在很多时候与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和经营资格挂钩,政府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直接干预过多、过强。
更有甚者,在一些地方年检甚至被搭载超出其功能的乱摊派、乱收费等不法行政行为。
专家认为,此次公布的条例明确了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政府部门只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的公示和监管责任;同时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应当进行核查,予以处理。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改变了原来政府对企业管理的大包大揽。
“这一制度把行政执法对企业自主经营过强干预的‘手’收了回来,转而用于凸显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社会监督,通过信用信息的杠杆,实现了市场资源配置和政府有效调控的双赢。
”叶林说。
公示企业信息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内在要求专家表示,除企业自身报送的信息外,工商和其他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大量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对于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评价企业信用,扩大社会监督等有重要意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指出,条例明确规定了工商和其他政府部门承担的信息公示义务。
也就是说,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府部门不但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还要将其掌握的企业信息公示出来。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保障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和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准确。
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不予公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推动本行政区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统一建设运行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统一企业信息数据标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企业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和互联共享,记于企业名下,形成企业信用档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七条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一)登记注册信息;(二)行政许可、备案、资质资格认证信息;(三)财产权利抵押、质押登记信息;(四)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五)各类失信名单的列入、移出信息;(六)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七)司法协助执行信息;(八)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二)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三)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五)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全文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全文)2014年08月23日 10:44:31 来源:中国政府网分享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试题(30题)
(共30 题)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2022 年7 月23 日国务院第57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 年( 10)月(1 )日起施行。
2、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3、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 1 )日至( 6 )月(30 )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 (下一年) 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自产生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 )、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 监管 )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8、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 3 )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9、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 日内履行公示义务。
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分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企业信息公示应当(C)。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具有什么意义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党的xx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
8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国家工商总局为贯彻落实《条例》,8月27日公布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五部规章,也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
《条例》的实施,对于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监管服务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完善社会治理结构、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共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制定《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条例》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对于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非常重要。
《条例》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制度,是进一步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对改革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靠信用手段来实现。
制定《条例》,通过行政法规构建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明确企业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能够有效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培训材料解读1.doc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培训材料解读1(ppt)条例总共25条。
《条例》的核心内容就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通过立法形式正式建立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及信用约束机制。
意义(先ppt后解读):1.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这需要国家立法予以落实,《条例》的制定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制度,是进一步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
2.总体上看,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任然存在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信用体系不完善、市场主体竞争不充分、不公平问题,制定《条例》,构建企业信息公示体系,把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信用监管手段转变,建立信用约束机制,营造诚信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条例》的制定,为全社会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积极作用。
3.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过去政府过多干预市场既扰乱了市场秩序又出现监管不到位现象,通过改革,政府转变职能,把资源配置交给市场,完善市场体系,《条例》就是这样的制度体现。
4.《条例》的出台带动了一系列的新制度实施,这是对工商履职能力的重大考验,当然也是我们的机遇。
企业信息公示公开,这对工商部门依法行政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逼着我们转变监管理念,构建新型监管机制,要我们更加审慎地行使行政处罚权力,统一执法标准,加强执法监督,确保公示信息准确。
第三条(先ppt后解读)这条要注意,工商部门在公示企业有关信息时要把好关,不要涉密。
第四条(ppt)第五条(先ppt后解读)(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信息公示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其登记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先ppt后解读)实施意见中:除第一项信息外,《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其他企业信息不纳入公示范围。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处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处罚
一、企业需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定期报送年度报告。
法律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二、如企业未按规定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则相关部门有权对该企业进行相应处罚。
法律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4年8月19日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第五条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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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企业计划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4.08.07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4号)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8月7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