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杨某与三亚震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与三亚震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9【案件字号】(2020)琼02民终2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朝林艳嘉李祎【审理法官】梁朝林艳嘉李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某;三亚震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杨某三亚震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某【当事人-公司】三亚震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某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冼某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张某1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罗某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某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冼某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张某1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罗某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某冼某张某1罗某【代理律所】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三亚震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杨某与震旦公司签订的《意向书》为商品房预约合同,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杨某与震旦公司签订的《意向书》为商品房预约合同,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法院应否判决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是震旦公司对房屋未赠送面积的差价应否赔偿及应否返还面积差异款,三是震旦公司应否协助办理房产登记备案手续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一、关于法院应否判决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沈学军与宋少华、谭周全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学军与宋少华、谭周全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2【案件字号】(2021)琼97民终16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雷琼艳管娜王天琳【审理法官】雷琼艳管娜王天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学军;宋少华;谭周全【当事人】沈学军宋少华谭周全【当事人-个人】沈学军宋少华谭周全【代理律师/律所】吴菲海南南威律师事务所;吴葡秋海南南威律师事务所;马丽南海南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菲海南南威律师事务所吴葡秋海南南威律师事务所马丽南海南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菲吴葡秋马丽南【代理律所】海南南威律师事务所海南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沈学军【被告】宋少华;谭周全【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沈学军是否应与谭周全共同向宋少华支付劳务报酬及利息。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沈学军是否应与谭周全共同向宋少华支付劳务报酬及利息。
一审中,宋少华对谭周全举证的《单项工程施工班组承包合同》的合法有效性是认可的,二审中,沈学军亦称该合同上的签名是由其本人签署,故沈学军作为在该合同上签字确认的当事人,受该合同约束,则系谭周全、沈学军共同承接涉案工程,谭周全、沈学军成立合伙关系,应为其合伙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共同承担责任。
现宋少华与谭周全、沈学军之间形成劳务合同的法律关系,谭周全和沈学军尚拖欠宋少华的劳务款45876元,一审法院认定谭周全、沈学军向宋少华支付45876元,并酌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沈学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黄家伟、苏雪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家伟、苏雪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7【案件字号】(2021)粤19民终129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冠东王振陈锦波【审理法官】谢冠东王振陈锦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家伟;苏雪莉;黎海湖【当事人】黄家伟苏雪莉黎海湖【当事人-个人】黄家伟苏雪莉黎海湖【代理律师/律所】唐彬彬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谭初兰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何福坤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罗漩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彬彬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谭初兰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何福坤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罗漩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彬彬谭初兰何福坤罗漩【代理律所】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黄家伟;苏雪莉;黎海湖【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苏雪莉、黎海湖是否还需向黄家伟偿还案涉利息;二、本案的律师费问题。
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关于焦点一。
黎海湖、苏雪莉提交的苏雪莉与黄家伟2020年11月28日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能证明双方已经就以货抵债达成合意。
黎海湖、苏雪莉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苏雪莉未按照《还款计划书》的约定偿还款项,应向黄家伟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
故黎海湖、苏雪莉主张无需支付利息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朱文峰与姚孟辰、姚继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文峰与姚孟辰、姚继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琼02民终4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朝李祎林艳嘉【审理法官】梁朝李祎林艳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文峰;姚孟辰;姚继韵;海南鲸钻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朱文峰姚孟辰姚继韵海南鲸钻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朱文峰姚孟辰姚继韵【当事人-公司】海南鲸钻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姚卓尔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钱梁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陈正伟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姚卓尔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钱梁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陈正伟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姚卓尔钱梁陈正伟【代理律所】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朱文峰;海南鲸钻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姚孟辰;姚继韵【本院观点】案涉《土地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附条件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关联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朱文峰与姚继韵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因法律上履行不能,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解除,并判决朱文峰向姚继韵返还购房款247万元及支付利息。
朱文峰与姚继韵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
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琼02民终382号判决,该判决认为《二手房买卖合同》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情形,该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甄玉奇、武秀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甄玉奇、武秀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0【案件字号】(2021)琼02民终2693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甄玉奇;武秀琦;何婉莹;甄毅【当事人】甄玉奇武秀琦何婉莹甄毅【当事人-个人】甄玉奇武秀琦何婉莹甄毅【代理律师/律所】陈毓柏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李洪超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孙定华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毓柏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李洪超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孙定华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毓柏李洪超孙定华【代理律所】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甄玉奇;武秀琦【被告】何婉莹;甄毅【本院观点】该份证据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规定,因本案相关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审理。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甄玉奇、武秀琦向何婉莹转账600,000元的性质;2.涉案款项600,000元应否偿还及计息。
2017年度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
2017年度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排名不分先后) 1李玉麟广东一麟律师事务所2王亚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3李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4张勇北京北元律师事务所5孙仁荣上海市孙仁荣律师事务所6金占良北京市冠平律师事务所7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8王雪华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9童平宇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10王维嘉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11宋建中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12王凡江苏同仁律师事务所13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14王天举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15薛云华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16陈友兵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17周雷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18陈卓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19刘信平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20陈少先北京市恒烁律师事务所律师21苏义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22张显峰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22魏东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23周正江苏诺金律师事务所24蒋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25何悦天津何悦律师事务所26郑筱荷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27张培义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28吴革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29何延法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30杨建伟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31李家有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32唐有良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33颜湘蓉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34窦万民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35张栋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36林影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37陈海航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38刘彦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39王向兵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40苏跃龙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41陈志华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42刘宏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43俞卫锋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44王祖国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45侯建文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46孔建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47辛尚毅宁夏金天平律师事务所48刘彦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49央金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50孙忠仁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51李君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52孙长江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53宋振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54王广仁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55杜丽娟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56李文革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57胡云飞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58吴国章福建扬民律师事务所59邓云林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60岳涛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61梁小军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62刘斌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63刘晓原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64周迎慧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65杨健北京市丰禾律师事务所66肖太福北京泰福律师事务所67马国华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68颜长由广西桂星律师事务所69高军上海市志源律师事务所70刘继业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71杨春林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72刘梅芳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73王小耘上海小耘律师事务所74王义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75陈如浪上海浦东律师事务所76宋泉黑龙江清泉律师事务所77程东伟北京汉威律师所78郭霁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79张工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80陈广上海严诞生律师事务所81皮剑龙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82王步林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83王耀庭北京逢时律师事务所84宋世俊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85何坚方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86林顺生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87关勇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88刘正东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89刘卫东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90马福祥青海省同一律师事务所91罗云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92张凯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93杨伟程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94卢慧斌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95罗和新福建厦门秋生律师事务所96范焱华黑龙江华鉴律师事务所97鲍金桥上海承义律师事务所98柯汉英湖北可达律师事务所99张云燕上海承义律师事务所100佟丽华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
最新-律师事务所建设中的几个问题 精品
律师事务所建设中的几个问题1文章标题:律师事务所建设中的几个问题毛主席特别提倡调查研究,并说在调查研究中要善于“解剖麻雀”。
我们所成立3年多来,我算是解剖了一回“麻雀”。
所谓“解剖麻雀”,就是要从特殊性中发现普遍性。
既然是解剖,那就要观察、发现和思考。
我下面要说的,就是我在解剖法瀚律师所这只“麻雀”中的一些简单的发现,一些粗浅的思考。
第一个发现无规矩不成方圆,必须把制度建设当作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工作来抓三年前我们所刚成立的时候,除《合伙人协议》和《章程》外,其他的规章制度都还没有建立起来。
结果发生了不少问题。
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收案、收费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
这些问题的发生,暴露出的首先是所内制度建设的缺陷。
规章制度建设的不足,成为我们发展的隐患。
于是,我们着力加强各项规章制度建设,使各个方面的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把制度的要求渗透到、覆盖到全所事务管理的各个方面。
什么叫“规范化”第一,要有规范,第二,养成遵守规范的习惯,就实现了规范化。
制度的制定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制度的遵守。
制度遵守的最高境界应当是自觉。
在制度面前有没有一种自觉性,反映出一个人思想品质和思想境界的高下;一个组织、一个团体,乃至一个国家,它的法律制度的维护和实施,是靠自觉还是强制,反映出这个组织、团体和这个国家的成员的素质。
制度面前的自觉性,是一个国家、一个团体、一个组织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
毛主席说过这样一段话:“锦州那个地方出苹果。
辽西战役的时候,正是秋天。
老百姓家里很多苹果,我们战士一个都不去拿。
我看了那个消息很感动。
在这个问题上,战士们自觉地认为:不吃是很高尚的,而吃了是很卑鄙的,因为这是人民的苹果。
我们的纪律就是建筑在这个自觉性上边的。
”毛主席这段话深刻地揭示了制度建设、纪律建设的本质而目前在我们社会的生活中,很多人所缺乏的就是这种自觉性。
我们的法律、制度,时常被违反、被践踏、被破坏。
这种现象,在律师事务所中同样存在着。
因此,制度建设不仅指制度的制定,更重要的是对制度的尊重和维护。
三亚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求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三亚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求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琼02民终19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宝鹏陈太洪郭冬燕【审理法官】李宝鹏陈太洪郭冬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三亚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求雅【当事人】三亚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求雅【当事人-个人】陈求雅【当事人-公司】三亚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蔡乃卫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潘语眉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王小菲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蔡乃卫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潘语眉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王小菲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蔡乃卫潘语眉王小菲【代理律所】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三亚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陈求雅【本院观点】根据录音及视频的谈话内容,东大公司人员于2019年7月31日已通知陈求雅解除劳动合同事宜,陈求雅等13人于2019年8月1日询问邢孔霞解除劳动合同东大公司是否支付补偿,邢孔霞明确告知没有补偿。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东大公司是否应向被上诉人陈求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50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东大公司是否应向被上诉人陈求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500元。
本案中,东大公司上诉主张该公司与陈求雅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陈求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私自旷工离岗,东大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经查,东大公司与恒森公司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陈求雅虽与恒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在合同签订后进入东大公司工作,接受东大公司的工作安排,并在东大公司打卡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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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1与谈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0【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46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易【审理法官】周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某1;谈某1【当事人】袁某1谈某1【当事人-个人】袁某1谈某1【代理律师/律所】纪宝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何巧丽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林岩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纪宝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何巧丽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林岩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纪宝义何巧丽林岩【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谈某1是否应就其损失承担部分责任;二是谈某1的损失范围如何认定。
【权责关键词】过错正当防卫鉴定意见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谈某1是否应就其损失承担部分责任;二是谈某1的损失范围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
袁某1上诉认为谈某1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其自身应承担责任,谈某1对此不予认可。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袁某1及其家人因袁某3与谈某1一家发生纠纷而引发了本案,虽然袁某1称起因是因为谈某1一家殴打、侮辱谩骂其姐袁某3,袁某1才与其父母陪同袁某3前往事发地点,但是这并不会必然导致谈某1受伤的后果,而在已生效刑事判决书已认定袁某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谈某1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
故,袁某1要求法院认定谈某1就其因本次事件所受损失自行承担30%的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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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伊特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三亚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2【案件字号】(2020)琼行终1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晓欣审判员王山元孔琼【审理法官】郭晓欣审判员王山元孔琼【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海南海伊特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三亚市人民政府;三亚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海南金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当事人】海南海伊特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三亚市人民政府三亚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海南金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海南海伊特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三亚市人民政府三亚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海南金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程晓东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芦水水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陈耀权北京市天同(深圳)律师事务所;彭宁北京市天同(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晓东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芦水水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陈耀权北京市天同(深圳)律师事务所彭宁北京市天同(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晓东芦水水陈耀权彭宁【代理律所】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同(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同(重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海南海伊特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三亚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海南金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三亚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海南金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中,海伊特公司诉请撤销三亚市政府收储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其相应的地上建筑物、基础设施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三亚市政府作出的151号批复),2014年10月22日,海口中院作出的468-1号执行裁定中,事实查明部分载明“经查,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其对应的地上建筑、基础设施(即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其对应的地上建筑、基础设施)现己被三亚市政府收回储备。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明责任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朱某等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等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43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卫东【审理法官】李卫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岩;朱子薇;赵志峰【当事人】张岩朱子薇赵志峰【当事人-个人】张岩朱子薇赵志峰【代理律师/律所】霍晓娟北京熙明律师事务所;张莉北京丰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霍晓娟北京熙明律师事务所张莉北京丰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霍晓娟张莉【代理律所】北京熙明律师事务所北京丰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岩;朱子薇【被告】赵志峰【本院观点】张岩与赵志峰之间存在银行资金往来,赵志峰也出具借据承认是向张岩借款,因此应认定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
【权责关键词】胁迫追认撤销实际履行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岩与赵志峰之间存在银行资金往来,赵志峰也出具借据承认是向张岩借款,因此应认定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
考虑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需支付利息,也未明确还款期限,结合张岩之妻与朱子薇之间存在亲戚关系,应确定赵志峰所还款项为本金性质。
一审法院认定赵志峰所还款项332.19万元为偿还本金,判令赵志峰向张岩偿还剩余本金89.2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张岩上诉主张赵志峰已还款项中包含利息,并非全部属于本金,应按照借据所写130万元金额确定未还本金数额,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按照已偿还款项优先抵充已到期在先借款的原则,认定剩余89.2万元未还借款均系发生在赵志峰与朱子薇复婚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根据张岩提供的出警记录、涉案视频及当事人的陈述,确定朱子薇在赵志峰出具涉案借条时即在现场,对赵志峰借款事实清楚,同时依据朱子薇在张岩向其和赵志峰追讨借款时多次作出与赵志峰一并还款的意思表示,确定朱子薇对共同债务已经自认,属于共同债务人。
民事案件庭审笔录
民事案件庭审笔录开庭时间: 2005年6月18日开庭地点: 尤溪县人民法院法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付永康、审判员余晓月、黄祥飞, 书记员谢周培书记员: 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 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 核对证件。
书记员: 请肃静,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 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 原告肖亮、原告代理人李仁尚、被告肖鹏、肖哲、被告代理人周铭熠、姜能果已到庭。
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肖梁、赵林在庭外候传。
庭前准备工作就绪, 请开庭。
<开庭审理>审判长: 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 原告姓名等项?原告: 肖亮,男,1967年出生, 汉族, 农民, 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3号。
是被继承人肖立的次子。
审: 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 李仁尚, 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 被告一姓名等项被告一: 肖鹏, 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 汉族, 农民, 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3号, 是被继承人肖立的孙子。
审: 被告一代理人姓名等项?被一代: 周铭熠, 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 被告二姓名等项?被告二: 肖哲,男,1984年月日出生, 汉族, 农民, 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4号, 是被继承人肖立的二哥的儿子。
被二代: 姜能果, 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告: 无异议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告一: 没有异议。
被告二: 没有异议。
审判长: 经审查, 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 可以参与本案庭审判长活动。
审: 尤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肖亮与被告肖鹏等继承纠纷一案, 现在宣布开庭。
工伤案例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案例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典型案例:王某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上班时间为8∶30-17∶30。
工作楼层在3楼。
前天上午10点,在5楼的分管经理急需一份该部门的材料,部门经理接到通知后,临时安排小王送上楼。
为不耽误本职工作,小王把材料送到后,没有等电梯,而是从楼梯下楼。
下至4楼转弯处时,脚下突然踩空,从楼梯上滚落,当场昏迷。
后经医院诊断为轻微脑震荡。
专家点评:虽然王某是在下楼时由于自己的不慎摔倒,而并不是企业不安全因素造成,但前因是为了公事上楼送材料。
因此,也应按照工伤办理。
但如果王某不是因为工作原因上下楼,即使在工作时间内,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2.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典型案例:张先生是一家单位的人事干部,不久前,有老员工到单位讨要有关待遇问题,后因双方未能谈得来,来访者出手打了张先生,而张先生并未还手。
专家点评:处理老职工的人事问题,待遇问题,均是人事部门的工作,而张某因为是该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义务履行有关职责,接待来访的职工。
被打伤是属意外伤害,而张先生又并无责任,应按工伤办理。
但如果在该事件中,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判定为互殴行为,则张先生已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因此不能作为工伤处理,只能通过法律渠道,按照民事案件处理。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典型案例:业务员吴某因公被派到外地出差,但途中遇到了车祸,且受伤较重。
专家点评:正常情况下,吴某受伤是因公派遣,即使未达到目的地,也可按工伤处理。
但如果吴某在途中顺便回家探亲,且在探亲途中受伤,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4.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典型案例:从周先生家中到工作单位,正常情况下需要20分钟时间,但他每天需在上下班途中顺带骑摩托车到幼儿园接送孩子。
一天在途中他被一辆汽车撞伤。
专家点评:周先生虽然顺带接送小孩,但根据规定仍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范畴,因此,一旦遭受到机动车伤害,且交管部门已下达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则可做为工伤认定。
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东方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东方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琼97行终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文娟郝良存许杏花【审理法官】周文娟郝良存许杏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当事人】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当事人-公司】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吴云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陈宇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符运杰海南鳞洲律师事务所;覃坤妹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刘悦笛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云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陈宇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符运杰海南鳞洲律师事务所覃坤妹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刘悦笛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云陈宇符运杰覃坤妹刘悦笛【代理律所】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海南鳞洲律师事务所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东方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东方资规局是否应当受理上诉人提出的更正登记申请。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查封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受理行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东方资规局是否应当受理上诉人提出的更正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西安有名的律师事务所
西安有名的律师事务所西安市是陕西省的省会城市,拥有悠久的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基础。
在这样一个大城市中,律师事务所是非常重要的机构之一,能够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几家西安有名的律师事务所。
一、陕西华富律师事务所陕西华富律师事务所是西安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其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金高达5000万元人民币。
华富律师事务所在民事诉讼、刑事辩护、知识产权、投资融资、企业管理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华富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专业素质高、知识面广、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曾多次获得重大案件辩护成功和维护客户利益的光荣战绩。
二、西安华纳律师事务所西安华纳律师事务所是西部地区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其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
华纳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经验丰富、技能全面、素质过硬的律师团队,涉及多个领域,如公司法、知识产权、环境与能源、房地产与建筑、民间借贷等。
华纳律师事务所已成功地代表了大量的国内外客户解决了各种法律问题。
三、陕西长城律师事务所陕西长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7年,是陕西省内较早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
长城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素质高、业务水平先进的律师团队。
其业务领域涵盖了涉外法、房地产与资本运营、金融、民商事、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
由于专业精湛,陕西长城律师事务所已经成为南北方律师集群合作的桥梁,拥有了广泛的客户群体。
四、陕西环宇律师事务所陕西环宇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其业务领域涵盖了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民商事等多个方面。
环宇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批高素质、富有经验、能力过硬的律师和专业服务团队,不断追求卓越的服务品质和客户满意度,赢得广泛市场和客户的信赖和支持。
五、陕西方圆律师事务所陕西方圆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是西北地区规模较大的民营律师事务所之一。
方圆律师事务所业务涉及民商事诉讼、仲裁、知识产权、不动产规划与运作、刑事辩护、环境保护等方面,建立了一支素质高、执业能力强、擅长处理复杂案件的律师队伍。
中原地产认可律师楼名单
沙田分行
地址: 新界沙田大圍積運街 2-8 號海福花園商場地下 、13 18 及 19 號舖
Shops 13, 18 & 19, Ground Floor, Holfold Gardens, Nos. 2-8 Chik Wan Street, Shatin, N.T.
電話: 2601 6883 傳真: 2601 4354
Unit 922-923, 9/F., Nan Fung Center, 264-298 Castle Peak Road, Tsuen Wan, N.T.
電話: 2405 1668 傳真: 2405 2638
(9.) 鄒偉雄律師行 Edmund W. H. Chow & Co., SOLICITORS
電話: 2476 8134 / 2478 7903 傳真: 2474 8324
(5.) 譚日明律師行 TAM & PARTNERS, SOLICITORS
九龍總行
地址: 九龍旺角通菜街 1A-1L 威達商業大廈 1612 室
(Room 12, 16/F,Witty Commercial Building, 1A-1L Tung Choi Street, Mongkok, Kln)
香港分行
地址: 香港中環德輔道中 173 號南豐大廈(先施百貨樓上)5 樓 506 室
Unit 506, 5/F., Nan Fung Tower, 173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
電話: 3113 1688 傳真: 3118 6628
(4.) 黃許律師行 WONG, HUI & CO., SOLICITORS
旺角總行
地址: 九龍彌敦道 664 號惠豐中心 5 樓
方圆律师事务所 建议我市对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制定长效机制
建议我市对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制定长效机制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将原来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如公公法律服务、养老服务等),通过直接拨款或公开招标的方式,交给有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来完成。
此种做法有助于提高公共财政使用效率,增强公共服务供给,也是政府转变职能、培育社会“第三部门”的必经之路,符合国际趋势。
我们将结合我所开展业务的实践,提出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建议。
“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不是政府聘请律师作法律顾问为本部门提供法律服务,而是政府少量出资,为公众购买优质的公共法律服务,让群众到享受实实在在的法律服务。
对此有个不太恰当的比喻:这就像现在政府购买设臵“wifi”,很多人都能在有“wifi”的地方手机上网。
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既能使政府所辖区域的企事业单位、社区获得法律服务,又能促进律师行业发展。
一、原因:在政府支持下,律师事务所才能更好地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才能更好的发展当前,政府由于缺少公共法律消费预算,在需要律师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时,基本上属于摊派任务,导致律师劳动长期得不到回报。
从社区法律服务角度看,我市每年都要组织几次律师进社区活动和大型法律咨询活动,但难以形成律师事务所经常积极开展的局面。
从律师接访的实践看,2012年,我市律师在市信访局接访数月,我所执行了15天的接访任务,每天派两名律师到信访值班,政府没有给任何补助,完成任务后长舒一口气。
究其原因,律师事务所是自收自支的单位,偶而提供几次公益性服务没问题,要让其长期、大量、无偿为社会作贡献,往往难以为继。
很多政府部门并无公共法律消费预算,甚至很多律师担任其法律顾问都是无偿的。
从律师事务所发展角度看,“酒好也怕巷子深”,律所发展需要宣传,律所主动进社区或到公共场所进行宣传、提供法律服务就是一种很好的宣传方法,但是现在律所宣传难度很大,一是公共场所或或社区非常谨慎,一般把律师宣传和其他商家宣传产品混同,不允许律师进入,有的甚至张口要场地费。
王亚萍、郑钟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亚萍、郑钟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0【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62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琛陈凯赵明升【审理法官】彭琛陈凯赵明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亚萍;郑钟彬【当事人】王亚萍郑钟彬【当事人-个人】王亚萍郑钟彬【代理律师/律所】李耀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陆茵妮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刘荣宗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何麒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耀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陆茵妮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刘荣宗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何麒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耀陆茵妮刘荣宗何麒【代理律所】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亚萍;郑钟彬【本院观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2550万元无息借款,其中1050万元作为被上诉人受让上海方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21%股权的对价,余下1500万元作为上诉人的借款,该约定内容表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达成借款合意,被上诉人于《合作协议》签订的次日向上诉人转账2550万元,借款已实际交付,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已依法成立。
【权责关键词】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2550万元无息借款,其中1050万元作为被上诉人受让上海方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21%股权的对价,余下1500万元作为上诉人的借款,该约定内容表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达成借款合意,被上诉人于《合作协议》签订的次日向上诉人转账2550万元,借款已实际交付,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已依法成立。
因案涉借款并未约定借还款期限,故被上诉人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要求上诉人还款,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偿还借款1500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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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二OO六年七月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建平律师、习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新大洲股权分置改革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就其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进行了核查:1、新大洲及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东主体的合法性;2、新大洲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合法性;3、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有关的法律文件的合法性;4、新大洲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内容与实施程序的合法性;5、其他有关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宜的合法性。
本所已得到新大洲及提出本次股改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的保证,即公司及其相关非流通股股东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对保荐意见书等文件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大洲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使用。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新大洲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披露或备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释义在本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新大洲、公司 指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东 指 本方案实施前,持有本公司尚未在交易所公开交易的股份之股东上海盟督 指 上海盟督贸易有限公司洋浦金瑞 指 洋浦金瑞实业有限公司洋浦丰裕 指 洋浦丰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洋浦功成 指 洋浦功成实业有限公司洋浦金拓 指 洋浦金拓发展有限公司济南金骑 指 济南金骑成功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金沪 指 上海金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股改 指 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股改方案/本方案/方案指 本公司此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流通股股东 指 持有本公司可在交易所公开交易股份之股东相关股东会议 指 为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而召开的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对价安排 指 为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由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通过协商形成的利益平衡安排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保荐机构 指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本所 指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国有股权管理通知》 指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金融类国有股审批程序》 《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操作指引》 指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正 文)一、 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根据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60000100216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中文名称: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日期:1992年12月30日法定代表人:赵序宏注册资本:人民币73606.4万元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开发区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714-715室经营范围:摩托车工业村开发;旅游业综合开发及经营;农业综合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摩托车及发动机配件的生产经营;室内外装修工程施工;高科技开发;物业管理;酒店;普通机械配件、电子产品、五金工具、交电商业、日用百货、文体用品、纺织品、橡胶制品、建材、矿产品、医疗器械、化工原料及产品(专营除外)、饮料、农副土特产品、饮食业的经营;进出口业务(按1996 琼贸进字35 号文经营);公路运输业务;自行车及其配件生产经营;农用机械及其配件、内燃机及其配件生产经营。
(一)公司股本形成及股本结构1.公司设立以来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1992年,经海南省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琼股办字[1992]22号”文件批准,公司改组设立为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募股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为:股份类别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一、法人股 80,000,000 80.00二、内部职工股 20,000,000 20.00三、股份总数 100,000,000 100.001993年,经海南省证券委员会“琼证复[1993]7号”文件批复,公司在原总股本10,000万股基础上按1:0.6同比例缩减为6,000万股。
调整的4,000万股计4,000万元转为资本公积金。
公司股本结构为:股份类别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一、法人股 48,000,000 80.00二、内部职工股 12,000,000 20.00三、股份总数 60,000,000 100.001994年,经海南省证券委审核批准(琼证「1993」55号),并获证监会复审同意(证监发审字「1993」99号),公司公开发行A股2000万股。
发行后公司股本结构为:股份类别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一、尚未流通股份 60,000,000 75.00法人股 48,000,000 60.00内部职工股 12,000,000 15.00二、流通股份 20,000,000 25.00三、股份总数 80,000,000 100.001994年,公司按1993年末总股本为基数,按10股送4股派0.36元(含税)进行了1993年度分配。
送股后公司股本结构为:股份类别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一、尚未流通股份 67,200,000 60.00法人股 67,200,000 60.00二、流通股份 44,800,000 40.00社会公众股 44,728,600 39.94高管持股 71,400 0.06三、股份总数 112,000,000 100.001995年,公司按1994年末总股本为基数,按10股送3股派0.24元(含税)进行了1994年度分配。
送股后公司股本结构为:股份类别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一、尚未流通股份 87,360,000 60.00法人股 87,360,000 60.00二、流通股份 58,240,000 40.00社会公众股 58,168,600 39.95高管持股 71,400 0.05三、股份总数 145,600,000 100.001995年度实施配股,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配售2.142股,共计配售2,400万股。
实施后公司股本结构为:股份类别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一、尚未流通股份 101,760,000 60.00法人股 101,760,000 60.00二、流通股份 67,840,000 40.00社会公众股 67,768,600 39.96高管持股 71,400 0.04三、股份总数 169,600,000 100.001996年,公司按1995年末总股本为基数,按10股转4派3元(含税)进行了1995年度分配。
送股后公司股本结构为:股份类别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一、尚未流通股份 142,464,000 60.00法人股 142,464,000 60.00二、流通股份 94,976,000 40.00社会公众股 94,903,760 39.97高管持股 72,240 0.03三、股份总数 237,440,000 100.001997年,公司按1996年末总股本为基数,按10股送6.5股转3.5股进行了1996年度分配。
送股后公司股本结构为:股份类别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一、尚未流通股份 284,928,000 60.00法人股 284,928,000 60.00二、流通股份 189,952,000 40.00社会公众股 189,807,520 39.97高管持股 144,480 0.03三、股份总数 474,880,000 100.001997年7月,新大洲向全体股东每10股配售1.071股,共配5088万股。
其中法人股东部分按每10股转配1.607股向流通股股东转让。
配股后公司股本结构为:股份类别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一、尚未流通股份 315,456,000 60.00法人股 284,928,000 54.19转配股 30,528,000 5.81二、流通股份 210,304,000 40.00三、股份总数 525,760,000 100.001998年,公司按1998年中期总股本为基数,按10股送2股转增2股进行了1998年度中期利润分配。
送股后公司股本结构为:股份类别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一、尚未流通股份 441,638,400 60.00发起法人股 267,500,800 36.34法人股 131,398,400 17.85转配股 42,739,200 5.81二、流通股份 294,425,600 40.00三、股份总数 736,064,000 100.002000年,公司转配股上市流通。
公司股本结构为:股份类别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一、尚未流通股份 398,899,200 54.19国家股 24,587,200 3.34发起法人股 238,649,600 32.42法人股 135,662,400 18.43二、流通股份 337,164,800 45.81三、股份总数 736,064,000 100.00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股本结构股份类别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一、尚未流通股份 398,899,200 54.19国家股 24,587,200 3.34发起法人股 238,649,600 32.42法人股 135,662,400 18.43二、流通股份 337,164,800 45.81三、股份总数 736,064,000 100.00(二)公司依法有效存续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已通过了2005年度企业法人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