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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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2009年
法学第二学位项目培养工作实施办法
一、培养目标
通过对清华大学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按照法学专业的要求进行系统而严格的培养,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学专业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成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需要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根据学校设立第二学位的有关规定,法学院自2007年秋季学期起开设法学第二学位项目。
法学第二学位项目由法学院主办,教务及日常管理工作由法学院教学办负责。
二、招生对象与条件
具有清华大学学籍的一年级和二年级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已修课程中没有不及格课程,没有选修其他辅修或者第二学位,有学习余力者,可申请攻读法学第二学士学位。
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可在征得主修专业所在院系审查同意后,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法学院提出攻读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申请。
经法学院考核、批准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后,申请者即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攻读资格。
法学院每学年接受50名攻读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
三、学制与学位授予
法学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二年,学生应在其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完成法学第二学位的学习。
学习结束后,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授予法学第二学士学位:(一)符合本第二学位学分要求;(二)符合学生所属院系第一学士学位要求。
如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时不再继续第二学士学位的学习,但第二学士学位已修学分达到25学分者,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申请退出第二学位的学生可以在选修期间的每学期初提出。
四、学分要求与课程结构
法学第二学位学习采用学分制,共要求54学分,其中必修课24学分,选修课20学分,综合论文训练10学分。
除夏季学期单独安排部分课程外,其他课程不单独开课。
法学第二学位课程安排
五、课程认定与选课
1. 课程认定
第二学位实行学分制管理,凡取得修读资格的同学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四周按选课学分数交费(100元/学分,通过银行系统代扣,与目前学费交纳方式相同),同时确认选课有效。
否则,已选修课程不计入第二学位专业学分。
2. 选课
法学第二学位课程的选课模式同其他课程。
取得法学第二学位修读资格的同学在以后各学期选课时,可根据第二学位培养方案及课程开设具体情况,选择下学期要修读的课程。
在取得法学第二学位修读资格之前选修通过的第二学位课程,可在取得第二学位修读资格后,通过补办有关手续(包括交纳课程修读费)确认该课程选修有效。
六、报名
法学第二学位修读手续每年办理一次。
准备修读法学第二学位的同学须填写《清华大学本科生修读第二学位申请表》(网上下载),并按规定时间办理申请及审批手续。
办理手续时间及流程如下表所示:
七、其他
有关法学第二学位的学籍管理按照《清华大学本科生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学籍管理办法》和《清华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学籍管理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