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考核)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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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专职辅导员年度考核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专职辅导员年度考核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专职辅导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科学化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浙江工商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学科性学院专职辅导员(不含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党委副书记)。

第三条辅导员考核坚持专业化发展导向,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工作量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工作表现与个人职业能力相结合、学生评价与同行评价相结合的考核原则。

第四条辅导员考核每年一次,考核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由学工部牵头,会同人事处、研工部、团委和各学院在每年年底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辅导员考核内容包括工作量、工作质量、带班成绩、工作创新、学术科研、职业能力、学生评价、学生辨识度等方面。

(一)工作量。

带班数量和学生人数、承担学院学生工作相关的专项工作情况(如党建工作、素质测评和评奖评优工作、学风建设、资助工作、文明寝室建设工作、共青团工作、心理辅导站工作、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工作等)。

(二)工作质量。

开展所带班级学生管理、教育、服务工作和学院专项工作的完成质量情况。

(三)带班成绩。

所带班级班集体建设、文明寝室建设、学习风气、学习成绩等情况,学生参加党团活动、学术科技活动、文体比赛、社会实践活动等获奖情况,学生获得校级、省级、国家级等荣誉情况。

(四)工作创新。

在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并取得成效的情况。

(五)学术科研和职业能力。

结合工作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情况,如承担课题研究、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科研成果获奖等;职业能力发展情况,如主持辅导员TREES工作室、参加辅导员素质能力比赛、主持辅导员精品项目、参加辅导员论坛等情况。

(六)学生评价。

所带班级学生对辅导员综合评价情况。

大学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

大学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

大学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一、导言大学教职工绩效考核是评价教师工作成绩和能力的一种方式,对提高教师教育质量和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能够鼓励教师持续改进,激励其积极投入到教学科研中。

二、考核指标制定教职工绩效考核指标应包括教学、科研、学术服务等方面的内容,综合评价教师的全面能力。

同时,考核指标制定需要考虑学科特点和学校目标,因材施教,确保公平公正。

三、教学成果评估教学成果评估是重要的绩效考核指标之一。

可以通过学生评价、同事评价、教育成果等方面进行评估,既要注重定性评价,也要注重定量评价。

四、科研水平评估科研水平评估是衡量教师绩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可以通过教师发表的论文数量、SCI收录情况、科研项目等进行评估,还可以考虑研究成果的实际应用情况。

五、学术服务贡献评估学术服务贡献评估体现教师对学校和学术界的贡献程度。

可以考虑教师担任学术组织职务、学术会议组织等方面,也可以考虑教师在学生实践、校友服务等方面的表现。

六、评估方式和比例绩效考核应采取多元化的评估方式,包括自评、同事评、学生评、上级评等,以实现全方位的评价。

评估方式的比例要合理分配,各项指标的权重要根据学校发展需求和教师个人特点灵活确定。

七、考核结果的公示与奖惩机制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并对优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绩效较差者进行约谈、培训等措施,以激励教师全力投入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八、考核过程中的权益保障大学教职工绩效考核过程中,应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评估过程中,教师应享有言论自由和隐私保密权。

九、考核与职称晋升的关系绩效考核结果应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但并不是唯一依据。

除了绩效考核,还应考虑教师的学历、学术成果等因素,综合评价教师的职业发展水平。

十、绩效考核的持续改进机制大学教职工绩效考核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学校应该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听取教师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工商大学专职辅导员年度考核办法

工商大学专职辅导员年度考核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专职辅导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科学化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浙江工商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学科性学院专职辅导员(不含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党委副书记)。

第三条辅导员考核坚持专业化发展导向,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工作量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工作表现与个人职业能力相结合、学生评价与同行评价相结合的考核原则。

第四条辅导员考核每年一次,考核期为月日至月日,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由学工部牵头,会同人事处、研工部、团委和各学院在每年年底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辅导员考核内容包括工作量、工作质量、带班成绩、工作创新、学术科研、职业能力、学生评价、学生辨识度等方面。

(一)工作量。

带班数量和学生人数、承担学院学生工作相关的专项工作情况(如党建工作、素质测评和评奖评优工作、学风建设、资助工作、文明寝室建设工作、共青团工作、心理辅导站工作、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工作等)。

(二)工作质量。

开展所带班级学生管理、教育、服务工作和学院专项工作的完成质量情况。

(三)带班成绩。

所带班级班集体建设、文明寝室建设、学习风气、学习成绩等情况,学生参加党团活动、学术科技活动、文体比赛、社会实践活动等获奖情况,学生获得校级、省级、国家级等荣誉情况。

(四)工作创新。

在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并取得成效的情况。

(五)学术科研和职业能力。

结合工作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情况,如承担课题研究、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科研成果获奖等;职业能力发展情况,如主持辅导员工作室、参加辅导员素质能力比赛、主持辅导员精品项目、参加辅导员论坛等情况。

(六)学生评价。

所带班级学生对辅导员综合评价情况。

(七)学生辨识度。

辅导员辨识所带班级学生情况。

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办法(2014年12月征求意见稿)为切实落实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突出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在教师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奖惩中的重要性,更好地开展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的考核工作,使我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高校自主开展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426 号)和《浙江工商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浙商大教〔2014〕226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主要指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指导学生科技、教学研究与改革等方面。

第二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的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分类考核的原则,坚持重在激励的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原则。

第三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学年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研究与改革三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个二级指标或主要观测点。

每一指标的评分采用5分制评价,并赋予相应权重。

各级评价指标构成、分值及相关指标评分标准参见附件1所示。

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的最终结果等级分为A/B/C/D/E,下文称为“等”;各指标的观测点采用五级评分法,对应等级为a/b/c/d/e,下文称为“级”。

第四条学年教学工作量一级指标计算:X=学年教学总工作量/Y。

Y值为不同类型教师对应的教学工作量标准。

学年工作量标准体现分层、分类考核的要求,其具体计算办法根据学院相关制度执行。

对聘为教师绩效岗位的,工作量标准按照不同岗级、不同类型的要求;对于管理岗位并具有教师职称系列的教师,工作量标准按照220课时计算。

教学工作量指标权重为0.3。

教师因公出国交流访问、大地计划挂职和因病一个学期不能上课的或超过6个月但跨两个学年的教师,相应学年教学工作量标准可以减半计算,也可以按全年标准计算。

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教师的教学工作,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大学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第三条考核的的目的是对大学教师进行全方位评估,评估内容囊括教学方案设计、教学实施、评估和反思以及教学成效等四个方面。

第四条建立健全大学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制度,通过沟通、交流、共享、合作等方式,鼓励教师发挥自己最佳水平,实现教学目标。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教学方案设计:涉及编写课程大纲,确定教学内容、教学活动、教学方法、教学目的、教材选择等方面的工作,并向传授该课程的教师提供教学方案。

第六条教学实施:指教师在授课环节中,运用所选择和制定的教学方案,展开授课活动,对学生进行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的过程。

第七条评估和反思:教师应对自己的教学行为进行评估,考虑如何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针对学生的反应进行反思和调整。

第八条教学成效:指教师通过教学实施活动,达到的教学目标和效果,包括学生知识掌握程度、能力提升情况、素质提高等方面。

第三章考核方法第九条评估方式包括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两种方式,由专家组织对大学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条定量评估:采取定量指标考核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认定标准包括教学活动的经验和资源、课堂教学的技能与能力、课程的反馈和学生成绩的综合衡量。

第十一条定性评估:凭借教师教学过程中的部分资料,如教学方案/教案,教学录像,教学笔记,课堂布置及证据采取非定量的方式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专家组织的数量应根据学校的规模和师资力量的数量等因素来决定。

第四章考核结果第十三条大学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结果应当按照评估成绩加权平均值排序,权重的分配应在下发考核通知前确定。

第十四条认证和评估的结果应及时公布并详细说明认证标准和认证的过程,以便于教师对照其教学工作的不足之处便于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和补充。

第十五条教师应出具评估表的反馈,得出明确的反馈和建议,教师需认真重视并在下一学期策划课程时做好提高的方案制定。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院、教师、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升我校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和创新层次,努力建设具有“大商科”特色,国内同类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计分范围包括获奖成果,应用性研究成果,学术论文和著作,专利、标准等知识产权,专利转化,教学项目,科研项目等(见附件1);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由科研部、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计财处实施奖励。

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分值按多人合作完成成果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见附件2)。

第二章计分标准第三条获奖成果的计分范围主要为我校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成果。

如无特别规定,成果均应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四条应用性研究成果的计分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被省部及以上党委、政府正式应用采纳,或得到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刊发的成果,专利、标准、科技成果转化及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

—1 —第五条知识产权的计分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及以我校为第一起草单位正式发布的标准。

第六条专利转化的计分范围为在授权后一年内进行转让、实施许可的,以我校为专利权人的授权专利。

第七条学术论文和著作的计分范围为我校认定的学术论文、学术性专著及国家级普通高等教育精品、规划教材和浙江省重点教材。

学术论文和著作的第一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

若学术论文有通讯作者单位,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不一致时,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之一的,减半计分。

第八条教学项目的计分范围为教育部和教育厅实施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中主要由个人承担的项目,包括教改项目、精品开放课程等。

根据项目类型和建设情况,予以相应奖励。

如无特别规定,项目均应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

第九条科研项目的计分范围为省部级及以上纵向项目、单个项目经费达到规定额度的横向项目,及当年累计项目到款经费,根据项目类型、级别和到款经费,予以相应计分。

xx工商大学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共3页word资料

xx工商大学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共3页word资料

浙江工商大学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岗位绩效考核分为教学效果、服务成效、综合管理三部分,分别由学生,教科人员,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按考核标准打分,最后根据权重统计汇总,考核内容和指标如下表。

实验管理室人员的考核参照行政坐班人员考核办法。

考核在每年底由学院办公室组织实施。

一、教学效果
二、服务成效
三、综合管理
四、评分标准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要接受自己行动所带来的责任而非自己成就所带来的荣耀。

2、每个人都必须发展两种重要的能力适应改变与动荡的能力以及为长期目标延缓享乐的能力。

3、将一付好牌打好没有什么了不起能将一付坏牌打好的人才值得钦佩。

浙江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doc

浙江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doc

浙江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促进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强化竞争激励机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目的与原则1.考核的目的是全面、正确评价教职工在本年度内的德、能、勤、绩等各方面的表现,激发和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促进学校各项工作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2.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

3.考核应体现分类管理、按类考核的指导思想,突出体现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及社会服务工作等各方面的实绩。

二、考核对象、时间与内容1.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含事业性质人事代理、事业性质人才派遣人员)均需参加年度考核。

2.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工作考核:(1)因病假、养育假等原因,年度请假时间(不包括寒暑假)超过六个月及以上者;(2)校人才交流中心待聘人员;(3)到校工作不到半年的人员;(4)公派出国且在学校批准期内的人员视为考核合格。

3.教职工年度考核时间段为每年的1月至12月,考核工作于当年的12月份进行。

4.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能,主要考核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以及学术研究、教书育人、管理服务的创新;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根据人员分类具体按教学科研、党政管理、教学辅助、工勤等四类进行考核。

(1)教学科研类教学科研类人员的考核应包含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主要以高水平教学、高水平科研、标志性成果以及相关的重大社会服务工作为主要依据。

科研辅助人员的考核以其履行本岗位职责、完成工作计划的情况和工作效率、服务质量为主。

(2)党政管理类党政管理类人员的考核以其是否胜任现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主要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进行创新管理的情况。

浙江工商大学学院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学院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学院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办法浙商大教〔2014〕254号第一条为了突出本科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科学考核各学科性学院教学工作,根据《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指标体系》(浙教高教〔2012〕113号)及《浙江工商大学任期目标考核办法》(浙商大规划〔2014〕10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科性学院的本科教学考核工作,不适用于章乃器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体工部、杭州商学院等其他教学单位。

第三条学校对学院教学工作的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即对各学院的教学工作考核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每个考核点按百分制计算分值;(二)考核指标精简原则,即已列入任期目标考核的指标不再重复设置。

第四条学院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指标体系、权重和计分办法,详见附录。

第五条学院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总分在70分(马克思主义学院另行确定)及以上为合格。

如果三年任期目标考核中,有一年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不合格,则学院任期目标总体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第六条学院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每年一次,考核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由教务处于每年年初牵头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校将对各学院量化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各学院如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1周内向教务处提出复核要求,教务处应在1周内组织复查,并及时公布复查结果。

第八条学校将根据学院当年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结果(占60%)及任期目标考核中教学相关目标的当年完成情况(占40%)给出学院年度教学业绩排名。

教学业绩排名将作为评选“学院年度综合奖”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弄虚作假、故意填报虚假数据的学院,当年度教学业绩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本办法暂未明确的其他教学工作是否列入考核及如何考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工商大学学院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办法》(浙商大教〔2013〕49号)同时废止。

浙江工商大学学院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学院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学院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办法浙商大教〔2014〕254号第一条为了突出本科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科学考核各学科性学院教学工作,根据《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指标体系》(浙教高教〔2012〕113号)及《浙江工商大学任期目标考核办法》(浙商大规划〔2014〕10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科性学院的本科教学考核工作,不适用于章乃器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体工部、杭州商学院等其他教学单位。

第三条学校对学院教学工作的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即对各学院的教学工作考核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每个考核点按百分制计算分值;(二)考核指标精简原则,即已列入任期目标考核的指标不再重复设置。

第四条学院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指标体系、权重和计分办法,详见附录。

第五条学院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总分在70分(马克思主义学院另行确定)及以上为合格。

如果三年任期目标考核中,有一年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不合格,则学院任期目标总体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第六条学院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每年一次,考核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由教务处于每年年初牵头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校将对各学院量化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各学院如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1周内向教务处提出复核要求,教务处应在1周内组织复查,并及时公布复查结果。

第八条学校将根据学院当年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结果(占60%)及任期目标考核中教学相关目标的当年完成情况(占40%)给出学院年度教学业绩排名。

教学业绩排名将作为评选“学院年度综合奖”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弄虚作假、故意填报虚假数据的学院,当年度教学业绩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本办法暂未明确的其他教学工作是否列入考核及如何考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工商大学学院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办法》(浙商大教〔2013〕49号)同时废止。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实验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实验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实验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为加强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实验室投资效益,建立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评估考核,实现建管并重的长效机制,结合学校实际,现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考核范围:全校所有校级教学实验室或实验教学中心。

第二条考核的原则、组织及程序:(一)实验室绩效考核实行校、院两级考核制度,按照《浙江工商大学教学实验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试行)》所列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考核,采取学院考核和学校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年底考核一次。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牵头组织学校教学实验室绩效考核工作,学院负责组织本院实验室(实验教学中心)绩效考核工作,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对下属各分中心的考核。

(三)各实验室(实验教学中心或分中心)认真对照考核指标进行自查与评估,在做好年度小结(主要是数据统计)的基础上填报考核表。

(四)各学院对本院实验室进行绩效考核。

(五)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复查及审核考评,对考评有关数据资料进行公示。

(六)学校召开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进行考核评比。

第三条考核结果的适用:(一)实验室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学院年度实验室工作综合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二)实验室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今后实验室立项建设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实验室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实验室和优秀实验室工作者的重要依据。

(四)对使用绩效低下、管理水平差的实验室减少或暂止投入,并限期整改。

第四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浙江工商大学教学实验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试行)附件浙江工商大学教学实验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试行)教学实验室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实验室综合效能和实验室综合管理两大部分。

考核采用记分制,满分为100分;无大型仪器设备的实验室满分为95分(最后除以0.95换算成100分)。

一、实验室综合效能(满分为50分)(一)实验室利用率(满分为15分)%100实验室额定课时数实验室容量实验总人时数年实验室利用率=⨯⨯度 每年实验总人时数为培养方案内各门实验课教学人时数及其它各类课外开放人时数之和;基础、专业实验室的额定课时数为30周/年×5天/周×4课时/天=600课时/年,实验室工作时数每天按6课时计算,考虑到一次实验结束后,实验室需更换与补充试剂和材料、调试设备、实验预做等清理准备工作,完成这些准备工作约需2课时(不包括在溶液室、仪器室的实验准备时间),因此,额定实验室每天学生实验课时数为6-2=4课时/天。

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职工工资分配办法【模板】

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职工工资分配办法【模板】

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职工工资分配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工资收入管理制度,根据《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工资分配办法》(浙商大人〔2017〕31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事业编制在册在岗人员与非事业编制合同制在岗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工资是指学校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教职工的应发劳动报酬。

第四条教职工工资收入由以下四部分构成:1. 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2. 基础性绩效工资:包括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3. 绩效奖励;4. 年度绩效考核奖。

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和绩效奖励统称绩效工资。

第五条学校执行国家制定的基本工资标准(见附表1、附表2),由人事处直接向教职工发放。

教职工基本工资的调整,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六条学校执行上级制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见附表3),由人事处直接向教职工发放。

其中,岗位津贴根据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发放。

因教职工个人— 1 —原因未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所在部门应报告人事处,酌情扣发岗位津贴;但国家规定的带薪假期、学校公派访学等除外。

第七条绩效奖励按部门和下属单位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根据《浙江工商大学学院绩效工资经费核拨办法》(浙商大人〔2017〕93号),向学院核拨绩效奖励工资经费。

学院制定绩效奖励分配办法,实行自主分配。

学院自主理财其他收入部分(含留学生、专业学位、继教自考、培训等)纳入绩效奖励一起分配。

第八条学院自行确定绩效奖励标准和考核要求,由学院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及以上,同时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

第九条学院绩效奖励主要包括:1.等级绩效奖励:学院行政人员参照浙商大人〔2017〕31号)文件中“职能部门管理人员业绩津贴标准表”,设置同水平等级绩效奖励,并适当提高低等级绩效奖励标准,具体发放标准由学院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确定;学院专任教师以新的工资体系中教师与同级别行政人员工资的比例为基础,同时考虑前两轮绩效岗位等级差距和业绩津贴的实际情况,大体参照职能部门管理人员业绩津贴标准的相应比例确定,并适当提高低等级绩效奖励标准。

(绩效考核)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绩效考核)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贯彻实施学校“加速发展、创新强校”的发展战略,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工作实绩和德才表现,激励其积极性,且为其聘任、晋升、奖惩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结合我校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年度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原则。

学校对教职工的考核实行分类考核和归且考核。

第三条学校按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俩种类别分类考核。

教师考核分为“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和“教学为主型”三类,由教师自主选择其中壹类参加考核。

第二章考核对象第四条凡我校于编于岗的教职工、人事代理人员,均按本办法进行年度考核。

学校领导、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的党政正副职负责人、科级实职人员的年度考核适用其他规定。

派遣到杭州商学院工作的教职工,按杭州商学院的考核办法考核。

浙江工商大学承认杭州商学院的考核结果。

体育工作部教师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下列人员免于考核,无特殊情况,视为考核合格:(壹)内退、退养人员;(二)其他按学校规定免考核人员。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予年度考核,当年不计工龄:(壹)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于缓刑期内的人员;(二)累计事假超过3个月、病假超过6个月的人员(产假、哺乳假除外);(三)出国(境)进修、出国(境)探亲等逾期未归人员。

第三章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七条学校各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教职工和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工作,校人事处负责对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八条学校各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

业务部门的考核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和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院长任组长;管理部门的考核领导小组由本部门的处级实职领导、总支委员和分工会委员组成,部门第壹负责人任组长。

学校各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的考核领导小组名单由各部门提出,校人事处负责审定。

第四章考核等级、内容及标准第一节考核等级和内容第九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教职员工年度绩效考核办法通知

教职员工年度绩效考核办法通知

教职员工年度绩效考核办法通知关键信息项:1、考核目的2、考核对象3、考核内容4、考核标准5、考核时间6、考核结果的运用7、考核流程8、申诉机制11 考核目的为了加强对教职员工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激励教职员工积极进取,特制定本教职员工年度绩效考核办法。

111 促进教职员工的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效率。

112 为教职员工的薪酬调整、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奖励表彰等提供依据。

12 考核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包括教学人员、行政人员、后勤人员等。

121 教学人员包括各学科任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等。

122 行政人员包括学校领导、中层干部、教务人员、德育人员等。

123 后勤人员包括食堂工作人员、宿舍管理人员、保洁人员、保安人员等。

13 考核内容131 职业道德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严谨笃学,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

132 工作态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主动完成工作任务,服从工作安排,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133 教育教学工作1331 教学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根据课程标准和学生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1332 教学方法与手段的运用采用灵活多样、适合学生特点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

1333 教学质量学生的学业成绩、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得到提高,教学效果显著。

1334 作业批改与辅导认真批改学生作业,及时进行辅导,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问题。

134 教研科研工作积极参加教研活动,承担教研课题,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和教学反思,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135 学生管理工作1351 班级管理建立良好的班级秩序,培养良好的班风和学风,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1352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1353 家校合作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136 行政工作1361 工作效率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质量高,无差错和失误。

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学校“加速发展、创新强校”的发展战略,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工作实绩和德才表现,激励其积极性,并为其聘任、晋升、奖惩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结合我校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年度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原则。

学校对教职工的考核实行分类考核和归并考核。

第三条学校按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两种类别分类考核。

教师考核分为“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和“教学为主型”三类,由教师自主选择其中一类参加考核。

第二章考核对象第四条凡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人事代理人员,均按本办法进行年度考核。

学校领导、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的党政正副职负责人、科级实职人员的年度考核适用其他规定。

派遣到杭州商学院工作的教职工,按杭州商学院的考核办法考核。

浙江工商大学承认杭州商学院的考核结果。

体育工作部教师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下列人员免于考核,无特殊情况,视为考核合格:(一)内退、退养人员;(二)其他按学校规定免考核人员。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予年度考核,当年不计工龄:(一)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期内的人员;(二)累计事假超过3个月、病假超过6个月的人员(产假、哺乳假除外);(三)出国(境)进修、出国(境)探亲等逾期未归人员。

第三章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七条学校各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教职工和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工作,校人事处负责对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八条学校各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

业务部门的考核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和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院长任组长;管理部门的考核领导小组由本部门的处级实职领导、总支委员和分工会委员组成,部门第一负责人任组长。

学校各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的考核领导小组名单由各部门提出,校人事处负责审定。

第四章考核等级、内容及标准第一节考核等级和内容第九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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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贯彻实施学校“加速发展、创新强校”的发展战略,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工作实绩和德才表现,激励其积极性,且为其聘任、晋升、奖惩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结合我校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年度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原则。

学校对教职工的考核实行分类考核和归且考核。

第三条学校按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俩种类别分类考核。

教师考核分为“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和“教学为主型”三类,由教师自主选择其中壹类参加考核。

第二章考核对象第四条凡我校于编于岗的教职工、人事代理人员,均按本办法进行年度考核。

学校领导、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的党政正副职负责人、科级实职人员的年度考核适用其他规定。

派遣到杭州商学院工作的教职工,按杭州商学院的考核办法考核。

浙江工商大学承认杭州商学院的考核结果。

体育工作部教师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下列人员免于考核,无特殊情况,视为考核合格:(壹)内退、退养人员;(二)其他按学校规定免考核人员。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予年度考核,当年不计工龄:(壹)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于缓刑期内的人员;(二)累计事假超过3个月、病假超过6个月的人员(产假、哺乳假除外);(三)出国(境)进修、出国(境)探亲等逾期未归人员。

第三章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七条学校各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教职工和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工作,校人事处负责对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八条学校各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

业务部门的考核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和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院长任组长;管理部门的考核领导小组由本部门的处级实职领导、总支委员和分工会委员组成,部门第壹负责人任组长。

学校各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的考核领导小组名单由各部门提出,校人事处负责审定。

第四章考核等级、内容及标准第一节考核等级和内容第九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条教师评定优秀的比例不超过本学院参加考核教师数的30%,其他工作人员评定优秀的比例不超过各部门参加考核人数的25%。

参加考核人数为1人的部门,3年可评优壹次;参加考核人数为2人的部门,2年可评优壹次。

第十壹条对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方面和业务方面的考核内容。

只有俩个方面的考核同时合格者才能被定为年度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教职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积极认真,服从工作安排,工作量饱满,胜任所聘岗位,没有出现严重工作失误,工作方面的考核可定为合格。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事件者,属于工作方面的考核不合格:(壹)不能胜任所聘岗位;(二)出现严重工作失误,使学校利益或声誉受到严重影响;(三)受到学校警告及之上处分;(四)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参加学校、学院、所于部门规定的活动5次之上;(五)不服从工作分配又不听从劝告;(六)年度累计事假2至3个月;(七)年度累计旷工5天;(八)其他由学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各学院有权于本文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教师业务能力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本学院教师业务能力的考核标准。

学院制定的业务能力考核合格标准应高于学校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减免科研业绩考核的规定如下:(壹)离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教学为主型教师,可免科研业绩考核;(二)到浙江工商大学工作不足壹年的教师,可免科研业绩考核。

(三)外语类、艺术类中级及以下教师,可减免科研业绩考核,减免办法由关联学院制定。

第十六条减免教学工作量考核的规定如下:(壹)经学校批准出国工作或出国进修人员,批准限期内科研业绩按教学科研型标准考核,可免教学工作量考核;(二)于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可减免1年的教学工作量。

减免办法由所于学院制定;(三)对于新建不足三年的学院,学校可适当降低对所于学院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考核要求。

工作量考核要求需经人事处审核,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四)到浙江工商大学工作不足壹年的新教师,可减免教学工作量考核。

减免办法由所于学院制定。

第二节教学科研型教师业务能力基本要求第十七条教学科研型正高级教师的业务能力基本要求如下:(壹)本年度完成科研工作量8分之上,或俩年完成科研工作量16分之上;(二)三年内科研业绩不低于:获准主持省部级之上教学研究、科学研究项目1项;或以第壹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之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或以第壹作者于壹级学术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或主持的课题到款经费年均5万元(人文社科类)、15万元(理工科类);(三)本年度至少主讲壹门本科课程,年教学工作量不低于每周平均6课时。

第十八条教学科研型副高级教师的业务能力基本要求如下:(壹)本年度完成科研工作量4分之上,或俩年完成科研工作量8分之上;(二)三年内科研业绩不低于:获准主持厅级之上教学研究、科学研究项目1项;或以第壹完成人获得厅级三等奖之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或于二级学术期刊上发表3篇论文;或主持的课题到款经费年均2.5万元(人文社科类)、8万元(理工科类);(三)本年度至少主讲壹门本科课程,年教学工作量不低于每周平均7课时。

第十九条教学科研型中级教师的业务能力基本要求如下:(壹)本年度完成科研工作量2分之上,或俩年完成科研工作量4分之上;(二)三年内科研业绩不低于:参加省部级之上教学研究、科学研究项目(排名前3位)1项,或参加厅级科研项目(排名前2位)1项,或以第壹作者于二级学术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三)本年度至少主讲壹门本科课程,年教学工作量不低于每周平均8课时。

第二十条教学科研型初级教师的业务能力基本要求如下:(壹)本年度完成科研工作量1分之上,或俩年完成科研工作量2分之上;(二)三年内科研业绩不低于:参加省部级之上教学研究、科学研究项目(排名前5位)1项,或参加厅级科研项目(排名前3位)1项,或以第壹作者于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论文;(三)本年度至少主讲壹门本科课程,年教学工作量不低于每周平均8课时。

第三节科研为主型教师业务能力基本要求第二十壹条科研为主型正高级教师的业务能力基本要求如下:(壹)本年度完成科研工作量30分之上,或俩年完成科研工作量60分之上;(二)三年内科研业绩不低于:获准主持国家级教学研究、科学研究项目1项;或以第壹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之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或以第壹作者于壹级学术期刊上发表5篇论文,或主持的课题到款经费年均10万元(人文社科类)、30万元(理工科类);(三)本年度至少和其他教师合作主讲1门本科课程。

第二十二条科研为主型副高级教师的业务能力基本要求如下:(壹)本年度完成科研工作量15分之上,或俩年完成科研工作量30分;(二)三年内科研业绩不低于:三年内获准主持省部级之上教学研究、科学研究项目1项;或以第壹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之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或以第壹作者于壹级学术期刊上发表3篇论文;或主持的课题到款经费年均5万元(人文社科类)、15万元(理工科类);(三)本年度至少和其他教师合作主讲1门本科课程。

第二十三条学校不设中级、初级教师的科研为主型业务能力基本要求。

第四节教学为主型教师业务考核基本要求第二十四条教学为主型考核标准适用范围如下:(壹)外语类和数学类公共基础课教师;(二)任正高级技术职务满八年的正高级教师;(三)任副高级技术职务满八年的副高级教师。

第二十五条外语类公共基础课教师的业务能力基本要求如下:(壹)本年度至少主讲壹门本科课程,年教学工作量不低于每周平均12课时;(二)本年度教学业绩考核为A、B或C等;(三)正高级教师本年度完成科研工作量2分之上,副高级教师本年度完成科研工作量1分之上,中级及以下教师的科研工作量由所于学院制定关联规定。

第二十六条教学为主型正高级教师的业务能力基本要求如下:(壹)本年度完成科研工作量4分之上,或者俩年完成科研工作量8分;(二)三年内科研业绩不低于:获准主持厅级之上教学研究、科学研究项目1项;或以第壹完成人获得厅级之上教学、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之上1项;或于二级学术期刊上发表3篇论文,或主持的课题到款经费年均1.5万元(人文社科类)、3万元(理工科类);(三)本年度至少主讲二门本科课程,年教学工作量不低于每周平均12课时;(四)本年度教学业绩考核为A等或B等。

第二十七条教学为主型副高级教师的业务能力基本要求如下:(壹)本年度完成科研工作量2分之上,或者俩年完成科研工作量4分之上;(二)三年内科研业绩不低于:获准主持厅级之上教学研究、科学研究项目1项;或以第壹完成人获得厅级之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或以第壹作者于二级期刊上发表2篇之上论文;或主持的课题到款经费年均1万元(人文社科类)、2万元(理工科类);(三)本年度至少主讲壹门本科课程,年教学工作量不低于每周平均12课时;(四)本年度教学业绩考核为A等或B等。

第五节其他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的考核标准第二十八条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业务能力考核合格的标准为:(壹)政治素质较高,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二)业务水平较高,管理能力较强,能胜任所聘岗位;(三)工作认真积极,勤奋敬业,遵守劳动纪律;(四)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章考核时间、方法和程序第二十九条对教职工考核每年进行壹次,考核时间为次年年初。

第三十条教师的考核程序如下:(壹)填表:被考核人按规定时间填写“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年度考核表”,且交给业务部门;(二)公示:业务部门将考核表于本部门公示5天;(三)内容审核:系主任、业务部门办公室主任对被考核人填写的考核表中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且于考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四)提出考核意见:业务部门召开部门考核领导小组会议,提出被考核人的年度考核等级,且由业务部门负责人于考核表上对被考核人签署考核等级意见;(五)人事处审核:业务部门将“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年度考核表”和本部门的“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年度考核统计表”(含电子表)报人事处,人事处负责审核考核结果;(六)考核结果确认:学校对被考核人的考核结果进行确认后,由业务部门向被考核人通报。

第三十壹条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程序如下:(壹)填表:被考核人按规定时间填写“浙江工商大学职工年度考核表”,总结壹年来的思想、工作等主要成绩和不足,且进行自我评分;(二)召开考核会议: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全体职工听取被考核人的工作情况汇报,且组织本部门教职工和部门领导对被考核人进行打分。

去掉10%最高分和10%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得分,即为考核分;(三)等级依据:考核分于90分之上的职工有资格评定为优秀,实际考核优秀人数不超过规定比例;职工当年出现不合格情况者,应评定为不合格;考核分于60分以下的人员应评定为不合格;未评定为优秀和不合格的其他职工,可评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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