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卫拉特法典》的生态保护法规及思想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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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族传统生态文化观及当代启示

蒙古族传统生态文化观及当代启示

蒙古族传统生态文化观及当代启示(包头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张春梅)[内容提要]:蒙古族生态文化观是其传统文化的基本内容和崇高精神境界,是蒙古族游牧文化的实质和核心。

在蒙古族传统天人观、宗教思想、生产生活方式、习俗以及古代法规当中蕴意着蒙古民族古老而丰富的生态观念。

在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的今天,蒙古族传统生态文化观对于我们今天的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构筑新的生态文明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和导向价值。

[关键词]:蒙古族生态文化启示生态文明民族文化是依靠民族群体一代代传承、保持和发展下来的,是民族存在的重要表现形式。

任何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都是在对生存于其中的自然生态环境的适应和改造过程中创造和形成的。

各民族由于生存空间的特点和生活方式不同,对其自然资源管理利用和文化传统也就具有各自特色传统。

蒙古族在封闭的内陆草原自然环境中长期从事牧业和狩猎业的生产生活实践活动中创造了蕴意着丰富的传统生态理念的经济文化类型—游牧文化。

蒙古族生态文化观体现了其传统文化的基本内容和崇高精神境界,是蒙古族游牧文化的实质和核心。

蒙古族千百年来沿袭和传承的生态文化传统,对该地区草原生态系统的保护发挥了不可取代的作用。

在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的今天,蒙古族传统生态文化观对于我们今天的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维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所谓生态文化,是人们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本质的反映,是人们根据生态系统的需要和可能,最优化地解决人与自然关系问题所反映出来的思想、观念和意识;生态文化还包括人类为解决所面临的种种生态问题、环境问题,为了更好地适应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与自然和谐相处,求得人类更好地生存与发展所采取的种种手段。

生态文化是由特定的民族或地区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文化因素构成的具有独立特征的结构和功能的文化体系;是代代沿袭、传承下来的针对生态资源进行合理摄取、利用和保护,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可持续发展的知识和经验等文化积淀。

清代卫拉特蒙古及其《蒙古-卫拉特法典》研究_历史学论文_

清代卫拉特蒙古及其《蒙古-卫拉特法典》研究_历史学论文_

清代卫拉特蒙古及其《蒙古-卫拉特法典》研究_历史学论文_清代卫拉特蒙古及其《蒙古-卫拉特法典》研究_历史学论文_蒙古民族有着悠久的法制传统,蒙古法在长期的历史交往中融汇、吸收其他民族优秀法制传统,从而形成了一个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她是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法律文明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历史上,蒙古族的政治、法律制度从产生到完备,从古老的习惯到蒙古民族第一部成文法成吉思汗《大扎撒》的颁布为止,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岁月。

一般来说,蒙古族古代法制史的发展大概经过了蒙古兴起前的习惯法时期、蒙古帝国—元朝时期、明代蒙古时期(北元时期)(注:1368年元朝统治集团退居漠北到清朝建立为止这段时期的有关蒙古的称呼,目前学术界意见分歧很大,尚未达成三、法典的抄本、译本以及研究状况蒙古民族的习惯法和成文法是研究蒙古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习俗的重要史料。

法典最初应是当时通行的回鹘式蒙文书写的。

(注:见戈利曼:《1640年蒙古卫拉特法典的俄文译文和抄本》,载《蒙古文集》,莫斯科1959年版。

李佩娟汉译文载《新疆大学学报》,1983年,第2期。

)1648年咱雅班第达创制托忒文后,才有了托忒文文本。

回鹘式蒙文原文早已失传。

法典的文本较多,差异也较大。

率先搜集整理和研究《蒙古-卫拉特法典》的是俄国学者。

土尔扈特部首领和鄂尔勒克参加1640年会议后,把法典带到伏尔加河下游,作为土尔扈特部众的法典。

因而引起许多俄国学者对他进行研究和探讨。

18世纪中期至19世纪前半期,可以说是俄国研究土尔扈特历史的开端。

当时一些学者或政府官吏到伏尔加河流域土尔扈特人地区进行实地考察,并据此写成一批著作,就土尔扈特游牧民族社会的历史、经济、社会制度、文化等方面都作了探讨和研究。

巴库宁、米勒、菲舍尔和帕拉斯等学者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我们现在能见到的文本主要有:帕拉斯(pter simon pallas)《蒙古民族历史资料集》(sammlungen historischer nachrichten uber die mongoliseoon volkerschften)一书德文版第一卷,第194-218页所载,1776年由德国约翰格奥尔格弗莱舍出版社出版。

从蒙古《卫拉特法典》到现行《民法》规定的研习-最新资料

从蒙古《卫拉特法典》到现行《民法》规定的研习-最新资料

从蒙古《卫拉特法典》到现行《民法》规定的研习人类习惯和风俗的总和叫做习俗,蒙古族各分支习俗的特点是多元和多样的,就如游牧民族和农耕民族的风俗习惯有加大的差别。

蒙古民族宰杀牲畜的习惯是掏心法,宰杀者先将牲畜仰天缚放,刀从其胸而破,然后用手摸到牲畜心脏的动脉,掐断后并捏紧断裂口,直到牲畜死掉为止,这样做的意图是让牲畜的血液留在其体内,这和蒙古游牧民族的生态环境有关。

风俗的产生和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宗教等都有关,是文化的积淀,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和阶段时,部分习俗会演变成习俗制度、习惯法。

一、简介《卫拉特法典》?ァ段览?特法典》溯源于卫拉特、喀尔喀的法制传统和社会生活条件,换句话说它根植于卫拉特喀尔喀先祖的习俗禁忌和习惯法,然而卫拉特民族属于森林部落,其文化根基与游牧部落的文化有所不同,又在整体上保留了其历史背景,因而《卫拉特法典》与卫拉特先民的法制文化传统的源流关系更为直接,其内容与蒙古族其他法典有不同,其原生性更为贴近。

《卫拉特法典》是由两个大的封建汗权组织会盟制定的,本应称为《卫拉特、喀尔喀蒙古法典》,北蒙古、西蒙古及部分漠南蒙古游牧民都对其有约束力,它是有关“熟人”的法律,调整蒙古族人之间的法律规范,因而它具有纯粹的蒙古性。

二、《卫拉特法典》与《民法》关于迷畜的规定?ァ段览?特法典》中编有序言,根本法,刑法,行政法,军事法,私法和诉讼法等部分,规定与我国现行法有类似但很多地方不同。

下我将私法中关于逃逸(迷路)的牲畜之所有权等规定以浅显的阐述。

?ィㄒ唬? 逃逸的牲畜之所有权的回复?ァ段览?特法典》第119段:“逃逸(迷路)的牲畜的所有主在诚实的证人的场合中有取得牲畜头部(即优良部分)的权利,而购得此迷路牲畜的卖主有取得其臀部(即劣等部分)的权利。

”逃逸家畜的所有权人在有证据证明的场合,有要求退还的权利。

但如果发现家畜已经是第三者所有了,并且善意购买,则原有者有权利取得其头,买主有取得其臀部。

如逃逸的牲畜是无主财产,不是无主物,是暂时脱离了其畜主的无主财产,当被发现时,应归畜主所有,此为动产所有权的回复,这和罗马私法中的“发现己物,我即收回”的原则如出一辙。

草原法与生态保护研究

草原法与生态保护研究

草原法与生态保护研究中国草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天然草原之一,拥有丰富的生态资源和独特的生物多样性。

然而,长期以来,草原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和威胁。

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草原法规。

本文将探讨草原法与生态保护的研究。

首先,草原法是中国政府为保护草原生态环境而颁布的一项法律。

该法律明确了对草原的保护要求,包括限制放牧、划定保护区域、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等。

这些措施旨在减少过度放牧和非法开垦等人为活动对草原生态环境造成的伤害。

其次,草原法在实施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是资源管理的难题。

草原资源是众多牧民的生计来源,合理的资源管理需要考虑到这些牧民的利益。

然而,由于草原面积广阔、牧民分散,实施起来非常困难。

其次是经济利益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

一些开发项目可能为当地经济带来巨大的利益,但却会对草原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

如何在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寻求平衡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据统计,草原法的实施对草原生态环境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在保护区域内,草原面积增加,植物种类数量也有所上升。

同时,一些濒危物种的数量也有所恢复。

这些数据表明,草原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

然而,也有研究指出,草原法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对草原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一些非法活动仍然在草原地区存在。

同时,草原法在资源管理方面还有待完善,需要更好地平衡牧民和环境的利益。

为了更好地推进草原法与生态保护的研究,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探讨。

首先,可以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深入研究。

在制定草原法规时,应注重调研和倾听各方面的意见,确保法规能够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

其次,可以从科技创新的角度进行探索。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遥感技术和人工智能等,对草原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应对问题。

最后,加强社会参与,形成多元化的保护合力。

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不仅需要政府的管理力量,还需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共同努力。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一号)2011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201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2011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草原实行特殊保护,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草原,是指依法确定实行特殊保护的具有草原生态功能和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基本草原的规划、划定、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基本草原保护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重点建设、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草原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基本草原保护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草原的义务,有权参与保护基本草原的社会监督,并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基本草原的违法行为。

佛教对《蒙古-卫拉特法典》的影响

佛教对《蒙古-卫拉特法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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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元时期蒙古族生态保护立法初探

北元时期蒙古族生态保护立法初探

收稿日期6 修回日期6作者简介包斯琴(),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级诉讼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北元时期蒙古族生态保护立法初探包斯琴(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21) 摘 要:本文通过对北元时期蒙古族生态保护法律规定的阐述,展示了蒙古族关于生态保护方面较为丰富而成熟的法律文化。

这些法律规定主要表现在转场轮牧、禁止草原荒火、保护野生动物等方面。

对这些法律规定的论述以及其形成的机制进行初步的探讨,对当今生态保护立法具有借鉴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蒙古族;生态保护;法律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B1 北元时期关于生态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北元时期(1368~1634年)的蒙古社会经历了较大的变迁,其民族法制方面在继承发展大蒙古国、元朝时期的同时又接受了宋、辽、金朝典章的传播、吸收与涵化,有了质的飞跃。

这一时期,蒙古族制定了草原特色的《阿勒坦汗法典》《喀尔喀七旗法典》(俗称《白桦法典》)《卫拉特法典》等成文法典。

这些法典已经有意识地扩大了生态保护的内容、范围和措施。

主要涉及到转场轮牧、禁止草原荒火、保护野生动物等。

1.1 转场轮牧蒙古族从事的游牧业,在中国史书上被描绘成“逐水草而迁徙”,在农耕人看来是无规律的游荡生活。

其实是最大限度地利用牧草资源又不使其退化和破坏,而进行的在一定范围内沿着一定路线,周期性的循环放牧的生产过程。

逐水草而迁徙对牧人们来说,是适应并利用草原生态环境的生产方式,也是基本的生活方式,而对环境的适应和利用又与资源的特殊性有着直接的关联。

草原虽然属于再生资源,但任何一个牧场都经不起长期放牧,因为牲畜对水草的食用是掠夺性的,一到牧场先吃好的,好的没有了再吃次的,次的没有了,满足不了牲畜的需求,不得已要转移牧场。

若要对被牲畜啃食过的牧草能够及时恢复,保证牲畜能够不断繁衍,必须适时转移牧场到水草丰盛的牧场。

因此,在这一意义上讲,逐水草而迁徙的游牧不仅包含着游牧民对牧场因时因地而游动的选择,也包含了在不同的环境下对各类草场的需求性和利用性特征的恢复。

草原资源保护与法律规范

草原资源保护与法律规范

草原资源保护与法律规范草原作为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发挥着重要的生态、农牧业和旅游等功能。

然而,长期以来草原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导致了资源恶化、环境退化等问题。

为了实现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和促进草原资源的合理管理。

本文将重点探讨草原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及其实践应用。

一、草原资源保护法律框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是我国草原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草原资源的保护原则、责任主体、草原土地的合理利用、草原生态修复等内容。

草原法的出台与实施有力地保护并促进了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我国还有一系列与草原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草原资源的利用,保护了草原生态环境的健康稳定。

二、法律规范的实践应用1. 建立草原资源保护管理体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建立了草原资源保护管理体系,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加强对草原资源的监督、调控和保护。

此举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过度开发对草原生态的破坏,保持了草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2. 制定草原生态补偿政策为鼓励农牧民积极参与草原资源保护,政府制定了草原生态补偿政策。

该政策通过经济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方式,激励农牧民积极参与维护草原生态环境。

这不仅提高了人们对草原资源的保护意识,也改变了过去对草原的过度开发态度。

3. 草原执法力度加大为了加强对草原资源的保护,政府加大了执法力度。

通过加大执法力度,打击非法开垦、非法放牧等行为,整治了一批违法违规的草原开发行为。

这有效地减少了草原资源的浪费和破坏,保护了草原生态环境。

4. 推动科技创新与绿色发展在草原资源保护中,科技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推动科技创新,开展草原生态修复、草地植被建设等技术研究和应用,改善了草原生态环境质量,提高了草原资源的利用效益。

元明时期漠南蒙古族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元明时期漠南蒙古族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元明时期漠南蒙古族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一、漠南蒙古族的生计方式与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漠南即戈壁沙漠之南,称为内蒙古,海拔千米以上的高原约占一半,地貌类型有高原、山地、丘陵、平原、盆地、沙漠等。

除可耕地外,漠南的草场多为草原生态类型,所以在个特殊的地理与生态环境中,产生了与之相适应的游牧的生计方式,蒙古游牧民族对草原生态的脆弱性有切实的体会,所以他们在生活不断探寻生态环境保护之道,在长期的生活和探索中形成了一系列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并体现在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1、漠南蒙古地区的地理环境漠南蒙古地区的地理范围大致相当于今天的内蒙古自治区和东北三省的部分地区,平均海拔大约在1100米左右大,总面积118.3平方公里,其中高平原约占全区总面积的53.4%大致范围东起于今天的吉林省、西达贺兰山、南抵长城、北临瀚海,阴山横亘于中部,北部是大片的戈壁和茫茫的草原,黄河从其南部流过。

西部则分布着腾格里沙漠、毛乌素沙漠、巴丹吉林沙漠、库尔奇沙漠、乌兰布和沙漠,沙漠面积占总面积的10%左右。

兴安岭纵贯东北、西面还分布着美丽富饶的呼伦贝尔草原,这里是适宜羊、牛、马、驼等各类牲畜生长繁殖的优良牧场。

如此丰富多样的草原生态环境,使草原畜牧业一直是世代生息于其地的蒙古族最基本的经济行为和生计选择。

漠南蒙古族地区属于高原大陆性气候,处于较高的纬度,地域范围及其广泛,和海洋相隔甚远的同时又存在大面积的高原,致使水汽不能很好的输送,降水量少而且分布不均,又加上大量的蒸发,使大多数地区处于干旱或半干旱状态。

整个区域内气温相差较大,东部1月气温12℃-27℃,气候干燥,降水量少。

所以整个区域内生态环境极为脆弱,而且生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则很难在一段时间内得到恢复。

2、元明时期漠南蒙古族的生计方式元代建立之初,漠南蒙古地区以往的逐水草游牧的生产方式已经转变成了成熟的倒场轮牧的方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下,每个牧户都有自己的夏营盘和冬营盘,一般在五月份左右迁往夏营盘,十一月份左右再迁回冬营盘。

明代草原法的文化解读——以《蒙古-卫拉特法典》为主要法据

明代草原法的文化解读——以《蒙古-卫拉特法典》为主要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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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1月
西北 师大学报 ( 会科学 版)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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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L ( P 4 5 ”¨ P . — )这种 理念 无 疑 大大 丰富 了 中华
时 期从 1 6 3 8年 至察 哈 尔林 丹 汗败 亡 的 1 3 6 5年 ,历 时 2 7年之 久 。北元 时 期 ,蒙 古汗 权 的辖地 延及 中 6 原 地 区的 半 壁 江 山 。这 期 间 ,蒙 古 汗 权 自成 体 系 , 割 据蒙 古 高原 、陕 甘 、辽东 、云南 等地 区 ,并 与 明 朝 相 对峙 。 “ 3 8年 昭 宗卒 , ( ) 子 脱 古 思 帖木 17 其 儿 嗣 位” 2 ( 1 ) L P 8 。洪 武 十 四 年 ( 3 1年 ) 18 ,明 朝 征 战 云南 ,兵 败北 元 梁王 匝拉 瓦 尔密 。洪 武二 十 年 ( 3 7年)正 月 ,明将冯 胜 带 兵 出 征辽 东 ,北 元 强 18
独 特 的人 文 地理 因素 决定 了中华 民族 呈统 一 的 多 民族 的格 局 。毋 庸 置疑 ,中华法 系 及其 法 律文 化 的多样性 是 民族 区域 生态 、经 济 、政 治结构 的复杂 性使 然 。明代 中华法 系整 合 的法律 文 化类 型不 仅仅 有汉 族 的典 章制度 ,它还 应涵 括西 北 少数 民族 的草 原 法 ,且无 主流 、非 主流 之分 。学 术 界都 赞 同这样 的整体 观 :法律 人类 学 的视野 除 了要 聚焦 明 代农 耕 民族 的多线 法制 发展 史 以外 ,还 应关 注 同时 代游 牧 民族 的法律 文化 和其 对 中华法 系 的特 殊 贡献 。西 北 史 同样 不可 或缺 西北 少数 民族 法 制史 。古 代 北亚 游

论蒙古族民间法中的生态价值观

论蒙古族民间法中的生态价值观

论蒙古族民间法中的生态价值观作者:梁琳来源:《今日财富》2017年第04期少数民族民间法是民族地区文化留下来的宝贵的文化传统,在民族意识中烙下了浓厚的习惯习俗,是具有强大的惯性力量的。

在民族地区立法时考虑民间法规范,是尊重少数民族习惯的做法。

蒙古族在长期的游牧生活中产生了丰富的法文化传统,特别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习俗,习惯法等,本文对从蒙古族的生态民间法的视角开始,探讨蒙古族生态环境方面的民间法精神延续的意义和价值。

蒙古族在长期生活在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的蒙古高原上,游牧生活要依赖良好的自然环境,在与自然环境的适应过程中产生了丰富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风俗,禁忌,习惯,惯例,“约孙”,祖训,图腾、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古代法律等等,长期的经验积累,让蒙古族共同遵守的这些规范,这些行为规范在民族内部产生强烈的约束力,人们矢志遵从,世代口口相传,形成共同的环境保护方面民族心理意识。

“不同的社会组织,每个人类共同体都有一定的社会规范和规章制度(或为风俗、习惯、惯例、祖训族规)来调整成员间的相互关系,维护着一定的社会秩序。

在各民族中,即使是最原始的、人员不多的少数民族也有其特定的规范维护着本民族的共同利益,确定本民族成员间的权利义务以及本民族与外族的关系。

这种特定规范(或风俗、习惯、惯例、祖训族规)就是民族习惯。

蒙古族民间法是生产生活中自然形成的,源于蒙古族生存发展的内在需要,没有国家制定法的形式,但却又制定法的约束力。

因为蒙古族生产方式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及其紧密,人畜草的平衡关系决定这民族生死存亡的关键,所以在蒙古族民间法中有着丰富的生态环境法律观念。

一、蒙古族生态民间法是草原人们的生存智慧蒙古族在生产实践所创造的草原游牧文化是适应草原生态环境的经验总结,是草原牧民对草原生态的深入探索,掌握自然规律的生存智慧的集中体现。

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

(一)蒙古族草原保护民间法体现了“人畜草”天人合一的生态价值观蒙古族牧民的衣食之源是草原,在蒙古族的民间谚语中“草原是牧民的母亲”认为“没有草埸就没有畜牧,没有畜牧就没有吃喝”,草原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是在牧民心目中非常重要的。

草原法第十六条的相关案例

草原法第十六条的相关案例

草原法第十六条的相关案例草原法第十六条是指禁止在草原上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建筑工程和固体废物的填埋等活动。

下面列举了十个相关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草原法第十六条的具体应用。

1. 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对一家企业进行了处罚,因其在草原上进行煤矿开采活动,违反了草原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该企业被罚款并责令停产整治。

2. 在青海省某草原地区,一家企业在没有获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在草原上修建了一座大型工厂。

当地政府依据草原法第十六条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要求其拆除违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3. 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在某县实施了禁止填埋固体废物的政策。

该政策基于草原法第十六条,旨在减少固体废物对草原环境的污染。

4. 在新疆某地,一家企业为了方便处理废弃物,将大量固体废物直接填埋在草原上。

当地政府依据草原法第十六条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要求其清理草原并修复生态环境。

5.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了对草原上矿产资源开采的专项整治行动。

在此次行动中,多家违法开采矿企被依法关停,并处以巨额的罚款。

6. 某草原地区的一家企业违反草原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草原上进行建筑工程活动。

当地政府依法对该企业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恢复草原的原貌。

7.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加大了对草原上非法填埋固体废物行为的打击力度。

依据草原法第十六条,多家违规填埋固体废物的企业被关停,并面临高额罚款。

8.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青海省政府修订了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在草原上进行矿产资源开采。

该举措有效遏制了非法开采行为,保护了草原生态环境。

9.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开展了大规模的草原整治工作,其中包括禁止在草原上填埋固体废物。

此举有效改善了草原生态环境,促进了草原的可持续发展。

10. 某地区政府加强了对草原资源的保护,严禁在草原上进行建筑工程活动。

依据草原法第十六条,对违规建设的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拆除违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草原法第十六条的相关案例表明,各级政府在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过程中,积极采取措施禁止在草原上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建筑工程和固体废物的填埋等活动。

《2024年蒙古族传统狩猎观及其生态价值研究》范文

《2024年蒙古族传统狩猎观及其生态价值研究》范文

《蒙古族传统狩猎观及其生态价值研究》篇一一、引言蒙古族,作为中国重要的少数民族之一,其独特的文化传统和生态观念对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蒙古族传统狩猎观作为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体现了其独特的生态智慧,也反映了其与自然环境的紧密联系。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蒙古族传统狩猎观及其生态价值,以期为现代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二、蒙古族传统狩猎观蒙古族传统狩猎观是一种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为核心理念的生态观念。

在蒙古族传统文化中,狩猎并非单纯为了生存或娱乐,而是一种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活方式。

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蒙古族人在狩猎过程中遵循一系列的规则和禁忌,以维护生态平衡。

1. 尊重生命:蒙古族人认为,所有的生命都是神圣的,包括人类、动物和植物。

在狩猎过程中,他们尊重每一条生命,不随意捕杀,而是遵循自然的规律和节奏。

2. 顺应自然:蒙古族人尊重自然的力量,认为人与自然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

因此,他们在狩猎时遵循自然的节奏,不违背自然的规律。

3. 适度捕猎:蒙古族人认为,捕猎应该是适度的,不能过度捕杀动物。

他们遵循“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的原则,以保证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蒙古族传统狩猎观的生态价值蒙古族传统狩猎观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生态平衡:蒙古族人在狩猎过程中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禁忌,保证了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

他们通过适度捕猎,控制了野生动物的数量,避免了过度捕杀对生态系统造成的破坏。

2. 促进生物多样性:蒙古族传统狩猎观尊重生命,保护了生物的多样性。

他们在狩猎过程中不随意捕杀动物,为各种生物提供了生存和繁衍的空间,从而促进了生物多样性的形成和保护。

3. 传承文化智慧:蒙古族传统狩猎观是蒙古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传承的宝贵财富。

通过研究蒙古族传统狩猎观,可以深入了解其文化内涵和生态智慧,为现代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浅谈《蒙古一卫拉特法典》立法伦理思想初探

浅谈《蒙古一卫拉特法典》立法伦理思想初探

浅谈《蒙古一卫拉特法典》立法伦理思想初探一、《法典》的诞生及其实施情况北元以来,蒙古社会纷争不断,战乱频仍,到16世纪末17世纪初,随着沙俄东进和满清兼并的加剧,蒙古社会危在旦夕。

为调整社会秩序,巩固封建统治,摆脱民族危机,1640年9月喀尔喀、卫拉特蒙古各部首领在塔尔巴哈台(新疆塔城)会盟,组成了广泛的同盟,并制定了新“察津·必扯克”(蒙古语“法典”或“法规”之意),即《蒙古一卫拉特法典》。

《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巩固了封建统治,稳定了社会秩序,近半个世纪蒙古社会未发生大的冲突,尤其是对准噶尔汗国的迅速崛起起到了法律保障作用。

但随着1666年,准噶尔和喀尔喀因争夺吉尔吉斯牧区的克什提姆和实物税发生战争,以及1687年秋,土谢图汗察挥多尔济领兵进人札萨克图汗部,并进犯卫拉特部,进而进发噶尔丹东征,至此,((法典》的军事法、部族联盟等政治军事法基本失效。

1688年喀尔喀附清河18世纪中期清朝统一准噶尔,蒙古法被纳人清朝的国家法律体系,但《法典》的部分习惯法和立法精神仍发挥着作用。

清政府颁布的《蒙古律例》和《理藩院则例》均大量继承了以《法典》为代表的蒙古民族的习惯法与法律思想[2],甚至到20世纪20年代末,新疆的南路土尔息特的司法还受《法典》影响,1929-1930年在新疆考察的丹麦探险家亨宁·哈士纶在其《蒙古的人和神》一书中有如下记述:土尔息特司法部门的法庭是基于古代的传统,其主要方面是和他们祖先的正义观念一致的,其法律条文在1640年编纂成典。

二、《法典》立法伦理思想的体现美国著名法学家朗·富勒曾指出,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完善的法是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的统一,是程序自然法和实体自然法的统一。

呵法典》作为蒙古封建领主阶级的统治工具,在服务阶级统治的同时,做到了将法律与伦理相结合,这正是其生命力的源泉。

《法典》内容广泛,涉及政治、经济、风俗习惯等范畴,蕴含着丰富的伦理思想,笔者主要就比较有进步性、代表性的三方面伦理思想进行分析,以期为今后《法典》立法伦理思想全面、深人之研究抛砖引玉。

蒙古族古代生态保护观及对现代环境保护的启示

蒙古族古代生态保护观及对现代环境保护的启示

蒙古族古代生态保护观及对现代环境保护的启示摘要蒙古族是一个非常注重环境保护,具有生态意识的民族。

古代蒙古族生态环境保护主要以立法、习俗、道德、宗教等形式,融于蒙古族的日常生产与生活之中。

它保障了蒙古族游牧文明的世代繁衍与传承。

蒙古族游牧文明在我国文明发展史上占有重要位置,特别是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坚持敬畏生命,尊重自然,与自然和谐共存的道路,为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做出了重要贡献,也为我们建设生态文明提供了珍贵的启迪作用。

然而,当代社会经济发展面对的一个日益严酷的现实危机就是环境恶化,如何在不破坏环境的前提下发展经济?我们该抱以何种态度对待环境,又该如何制定治理措施?蒙古族古代草原生态观给了我们许多启示。

本文以我的家乡包头为例,探析现代环保观念以及蒙古族生态环境观的影响。

、一、蒙古族古代生态环境保护观(一)敬畏生命,尊重自然,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生态伦理观草原传统游牧业是充分利用草场资源和水资源的一种生产方式。

草场资源和水资源是游牧文明产生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有了丰美的水草,才能养育出肥壮的牲畜,才能保证游牧民族和游牧文明的生存和发展。

所以,草场资源和水资源对游牧民族来说是其生死悠关的重要的两种资源。

古代蒙古族在长期的游牧生产、生活当中形成了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发展观,即敬畏生命,尊重自然,与自然和谐共存。

古代蒙古族信仰萨满教,敬畏生命、尊重自然。

这一宗教认为,大自然的一切都有生命,都有神灵,人们都应当顶礼膜拜。

如果随意破坏,将是对神灵的不敬。

萨满教的教义里面蕴涵着丰富的生态伦理思想。

蒙古人的意识形态中,天堂为父亲,大地为母亲,他们祭天、祭火、祭山、祭敖包。

敖包山、罕山都是圣山,是禁地。

祭敖包的习俗来说,蒙古族在山岗、山顶、路旁等地用石块、沙土堆成圆形的土堆,称它为“敖包”(圣地),尊为神灵居住的地方,定时祭祀,祈求保佑牧业生产,禁止任何人在它附近放牧、动土、狩猎、河里倒赃物等,可以说,这是古代蒙古族的自然保护区。

蒙古族民间文学保护、传承与研究的几点思考——以卫拉特史诗《江格尔》为例

蒙古族民间文学保护、传承与研究的几点思考——以卫拉特史诗《江格尔》为例

蒙古族民间文学保护、传承与研究的几点思考——以卫拉特史诗《江格尔》为例齐艳艳;哈斯巴特尔【摘要】我国各族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学艺术。

人民群众用灵活多样的口头创造能力创造出无数经典作品,并滋润着民众的精神生活。

以卫拉特蒙古人的《江格尔》为例,其活态传承、表演逐渐已趋于衰微。

史诗《江格尔》的传承、保护和研究任务迫切,更重要的是这一民间文学经典如何在现代化社会中继续延续它的生命,继续发挥它的文化价值和作用,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

笔者从史诗的文本、语境、表演等方面浅谈个人观点和思考,供大家讨论。

【期刊名称】《语文学刊》【年(卷),期】2018(038)001【总页数】5页(P80-84)【关键词】史诗; 文本; 语境; 表演; 保护与传承【作者】齐艳艳;哈斯巴特尔【作者单位】[1]内蒙古艺术学院图书馆,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10;[2]中央音乐学院音乐学研究所,北京10003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I206.2史诗体裁大抵是产生于史前文化阶段,它经过了悠久的民间口头流传过程。

在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内,史诗随着各民族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不断地得到丰富、发展和演变。

[1]381史诗作为人类古代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代表着特定时代的文学艺术成就,而且为研究古代社会的各个方面提供了文字资料中难以找到的信息。

就从这一点来看,史诗所包含的历史文化信息所具有的价值就有它的珍贵之处。

一、文本与语境的整体研究蒙古族民间文学研究中,文本与语境是两个重要的话题。

其中,文本就是一种交流方式和交流行为。

文本有两种类型,第一种为现场表演过程中生成的声音文本,与表演是同步的。

第二种为声音文本转换而形成的书写文本,也称文字文本。

卫拉特蒙古人的史诗《江格尔》是兼具两种文本的文化符号。

创作《江格尔》的蒙古族卫拉特民间艺人们,有悠久的文学艺术传统和英雄史诗创作实践。

同时,他们经历了长期复杂的社会斗争和战争生活,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保护自然环境的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保护自然环境的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保护自然环境的合作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蒙古•【条约领域】环境资源能源•【公布日期】1990.05.06•【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保护自然环境的合作协定(签订日期1990年5月6日生效日期1990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六0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的精神,为促进一九八八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的实施,为发展两国在自然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自然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缔约双方就以下方面进行合作:研究和实施防治流沙和土壤风化、侵蚀的技术与方法;研究和实施在戈壁地区栽培乔木、灌木和其他植物以及消灭虫害的技术与方法;共同研究戈壁和草原牧场,制定其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措施;制定和实施关于保护、研究、繁殖以及合理利用接壤地区黄羊与其他野生动植物的措施;研究、监测、预防、减轻和消除自然环境污染,特别是接壤地区的大气、水和土壤污染。

研究和制定防止地面水资源枯竭的技术与方法;双方在接壤地区合作建立自然保护区和禁猎区,并互相协调、组织在这些地区进行调查研究和试验工作;在专门人才培训和人员进修方面进行合作;拟定执行计划与实施方案、共同进行自然环境状况评价和自然保护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在联合国及其专门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范围内就自然环境保护问题协调行动,进行合作;支持边界接壤地区自然环境保护机构之间建立合作关系。

第三条缔约双方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合作:视需要和可能,考虑建立联合研究试验中心、实验室和专家组的问题;互相交换有关自然环境保护和监测方面的出版书刊、技术文献、图纸和信息;举办有关自然环境保护和监测方面的学术会议;互相交换学者与专家,考察自然环境保护和监测问题的规划与活动,并进行专题科技协作。

保护草原的建议书

保护草原的建议书

保护草原的建议书保护草原的建议书保护草原的行动任重而道远,但我们不会因此而退缩和放弃。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保护草原的建议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保护草原的建议书(一)草原(草地)是生态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蒙古草原作为华北的生态屏障,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

“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现牛羊……”水草丰美的大草原孕育了曾经辉煌灿烂的马背文化。

但是由于自然和人为的原因,这片草原的生态状况正在急剧恶化,绿色植被覆盖面积不断减少,生物多样性面临严重危机。

随之而来的沙尘暴屡屡袭击包括京津在内的广大华北地区。

专家认为,如果内蒙古大草原被彻底破坏,那么华北、华中将毫无阻拦的暴露于风沙威胁之下,损失不可计量!保护好这一重要的生态屏障,已经刻不容缓了!虽然政府已经三令五申,出台了《草原法》、《全国生态保护纲要》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生态,国家对草原建设和恢复的投资力度也年年增强,但与此同时某些地方不顾国家法律法规,为了局部和眼前的经济利益,将工矿业开发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盲目吸引投资发展工矿业,监管失控,无序的工矿业开发更加剧了对北方地区草原的破坏。

部分企业在经营中违规**作,无照经营、非法占用牧民承包的草场、随意堆放矿渣、任意排放工业污水,废水污染草场和地下水资源并使牲畜致死等现象屡屡发生,草原遭到惨不忍睹的人为破坏。

东乌旗草原是国内仅存的相对保存完好的草原。

但令人心痛的是,这个美丽的草原正在遭受着这样人为浩劫。

草原是我们家园的生态屏障,是我们全人类共同的财富。

我们怎能无动于衷地看着个别地方和企业为了微小的眼前利益而牺牲草原的巨大的生态效益,我们怎能眼睁睁地任凭美丽的草原被漫漫的黄沙所吞噬?我们怎能让我们的后代仅从电视和诗歌中去追忆草原昔日的风光?我们已经有大量由于盲目开发建设而造成草原退化的前车之鉴,我们不能重蹈覆辙而因此留下永远的遗憾!对此,绿色北京携同参加工业发展与东乌旗天然草原保护研讨会的全体与会人员发出如下倡议:1、认真总结因人为破坏而导致草原退化的经验和教训,不走“先破坏再治理”的.老路,制止任何对目前保存相对完好的天然草原的破坏行为,正确处理工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走草原可持续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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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 法 第一 百一 十 二 条规 定 : “ 海番 鸭 、 将
1 9
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学 院学报
20 0 9年第 3期
自然是蒙 古族生 态保护 法规 的一项重要 内容 。
群落 的结构也 不稳定 , 以说 , 所 草原 的生 物链极 其
脆弱 , 易于被 破坏 。
《 古一卫 拉特法 典 》 蒙 中关 于保护 草原 的 内容
共三条 , 可分 为三部分 :
( 严 禁草原 荒火 一) 《 典 》 五十七 条规定 :在牧 民迁 出的游 牧 法 第 “
族 三 大法 律 文 献之 一 。 本文 就《 法典 》 中有 关 保 护 草原 、 畜及 野 生 动 物 , 节和 维护 草 原 生 态 系统 平 衡 的 法 牲 调 规进 行 了梳 理 和 阐释 . 而探 讨 了十 七世 纪 蒙 古族 的 生 态 法 规 和 生 态 思 想 , 进 以期 对 当 下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具 有 借
规定 。
像农 耕 民族 保 护 土 地 一样 保 护 其 赖 以 生 存 的 草
原, 甚至要 视为 其 生命 的一部 分 , 蒙古 谚语 称 “ 草
原 是牧 民心 中的母 亲 ” 。绝对 禁止 破 坏草 场 的 行 为, 例如 , 蒙古 历史 上 , 吉思 汗七 世 祖 篾 年 土 在 成 敦 之妻莫那 伦合 屯, 就因 札刺亦 儿 人挖 食 她 牧 场 的“ 敦” 速 草根 , 破坏 了她 的驯 马场 , 双方 发生 了 纠 纷 , 果莫那 伦和她的八个儿 子被杀 。 在 法 律制 结 度方 面 , 蒙古 族从远 古“ 约孙 ” 习惯 法 ) 蒙古 汗 ( 到 国以后 的成文 法 , 对草 原生 态的 保护 都有 了不 同
草 地及其 植被是 畜 牧业生 产 的基 础 , 是游 牧
经济赖 以存在 和稳 定发 展 的前 提 , 这正 是蒙 古 族 “ 草原 中心主义 ” 观念形成 了客观现 实 。草 原多 处
在干旱 、 干旱 地 区 , 态体 系很 脆 弱 , 半 生 一旦 遭 受
破坏 , 复起来 非 常困难 。所 以 , 恢 要生 存 , 必 须 就
特殊 的感情 , 懂得如何 与 自然相处 , 如何维 护生态 平衡 , 逐渐形 成 了蒙古 族 尊重 自然 , 畏 生命 , 敬 和
谐 共存 的生 态伦理思想 。这 种“ 天人 和谐” 的生态
原和牲 畜两个 方面 内容 。下 面就这两 方面法 条进
行梳理 和 阐释 。


关于保 护草原 的法规及思想
昌吉学 院学报
20 0 9年第 3 期
《 蒙古一 卫拉 特 法典》 生态保 护 法规及 思想 述论 的
陈 志 强
( 新疆 大学

新 疆 乌鲁木 齐
804 ) 3 0 6
要 : 蒙古一 卫 拉 特 法 典 》 以 下均 简 称《 典 >是 十七 世 纪 蒙 古 族 的 一 部 重 要 法 律 典 籍 . 古 代 蒙 古 《 ( 法 ) 是
收 稿 日期 :09 0 一O 20 - 3 6 基 金项 目 : 疆 大学世 川 良一基 金 项 目 ( U—S L F 8 1 ) 新 Xl Y L OO 6 作 者 简 介 : 志 强(9 O 。 蒙 古 族 . 陈 1 8 一) 男, 内蒙 古 开鲁 人 。 疆 大 学历 史 系研 究 生 。 究方 向 : 新 研 卫拉 特 蒙 古 史 。
观体现在蒙 古人 生活 习俗 、 伦理道德 、 典章制 度等 各个 方面 。然 而 , 护 生态 仅靠 风 俗 习惯 等道 德 保
约束 是不够 的 , 随着 经济社会 的发展 , 蒙古人 逐渐 把保 护生态上 升 到法 律制 度层 面 , 通过 立 法 的形 式具 体规定对草原 、 牲畜等 自然资源 的保护 , 以此
1 世 纪末 l 6 7世 纪初 , 着 满 清西 进 和 沙 俄 随
东侵 , 蒙古族 的 发展 空 间 受 到 了极 大 的 限制 , 此
时, 蒙古社 会 内讧不 断 , 尤其是东 西蒙古之 间 。为
摆脱 内忧外 患 的局 面 , 6 0年 九 月 , 14 在喀 尔 喀 和
程度 的体现 。因此 , 防止火灾 , 护草原生 态平 衡 维
卫 拉特蒙 古各部 的丘尔 干 ( 蒙语 “ 会盟 ” 会 议” “ 之 意) 上制定 了新“ 津 ・ 察 必扯克” 蒙古语“ ( 法典 ” 或 “ 规” 意 ) 即《 古一 卫拉 特 法典 》 法 之 , 蒙 。尽 管《 法 典》 主要 内容 是政治军 事方面的 , 其 中不 乏关 于 但 生态 保 护 的法 规 ( 要 集 中在 第 2 、 5 5 、 8 主 4 2 、7 5 、
有效 地规范 和制 约人们 行 为 , 障社会 生 产生 活 保
正 常进行 。就法 律制 度层 面 而 言 , 古族 从 习惯 蒙
法 时代就确立 了生 态保 护 的法 律制 度 , 成文 法 到 时期 的《 大札撤 》 《 、 阿勒 坦汗 法 典 》《 尔 喀七 旗 、喀 法典 》 《 、喀尔喀法典 》 等均有关 于生态保 护的相关
鉴 意 义。
关 键 词 : 蒙古一 卫 拉 特 法 典 》 蒙古 族 ; 态法 规 ; 态 思 想 《 ; 生 生 中图 分类 号 : 0 . K26 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 编 号 :6 1 66 (0 9O — 0 1 一O 17 - 4 9 20 )3 0 9 4
蒙古 高原 独特 的 自然地理 环 境 , 决定 了生 活 于此 的人们游牧 的生 产生活方 式 。游牧 调和 了资 源有 限性 、 草原 生态脆 弱 性 与人 类 生产 生 活资 料
7 、O 8 、 1 、 2 8 、 2 1 2 儿6条 中 ) 概括 起 来 主要 包括 草 ,
需求之 间的矛 盾 , 因此 , 毫无 疑义 , 牧 经济 是 自 游
然经济 时代 的 生态经 济 1蒙古 人 在世 代 的 游牧 [ 实践 中 , 对本 民族赖 以生存的草原 、 牲畜 等产生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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