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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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项下委托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

浅析《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项下委托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

浅析《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项下委托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商业银行与委托人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保护委托人的权益,促进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

在这项法规的指导下,委托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本文将就《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项下委托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进行浅析。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委托贷款的定义。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将自有资金或者委托贷款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并向特定借款人贷款的一种金融业务。

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委托人是指将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商业银行是指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机构。

根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并明确委托贷款的用途、金额、期限、费用等相关事项。

通过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人与商业银行之间建立了信托法律关系。

在《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指导下,委托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信托法律关系具有委托性质。

委托贷款业务实质上是一种信托业务,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要求商业银行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贷款发放和管理,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行使资金管理和使用权利。

信托法律关系具有受托管理性质。

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委托贷款资金,保证资金安全,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信托法律关系具有风险性质。

委托贷款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审慎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合理控制风险,确保委托贷款的安全和稳健。

根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在履行委托贷款合同中的义务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依法行使管理权利、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等基本原则,履行下列主要责任:勤勉尽责、保护委托人利益、审慎把握风险、维护贷款合同、提供贷后服务等。

浅析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业务的异同

浅析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业务的异同

浅析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业务的异同作者:乞立卓来源:《商情》2011年第27期摘要:银行委托贷款和信托公司信托贷款,业务性质类似,而经营状况悬殊迥异。

本文从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在法律概念上的异同入手,分析了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模式的区别,以供委托人和借款人选择。

关键词:委托贷款信托贷款一、信托与委托的异同1.信托的定义。

《信托法》第2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从上述定义,可得出信托是一种委托活动。

2.委托的定义。

《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从上述定义,可得出委托指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行为。

《辞海》中将委托定义为:委托,是指将自己的事务嘱托他人代为处理。

3.信托与委托的相同之处。

信托和委托都基于信任而产生,都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而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行为,信托是一种特殊的委托。

4.信托与委托的不同之处。

信托的内涵与外延更窄小,委托则更为宽广,具体为:(1)信托是一种财产权委托,只处理财产管理事务;委托所涉及的事务没有特别限定,除了财产委托事务之外,还可以委托代理其他事务。

(2)办理受托事务的名义不同。

信托事务是以受托人名义办理的,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可是委托事务既可以以受托人的名义办理,又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受托事务。

(3)法律赋予信托以独特的制度优势,信托具备了财产独立化、受托机构组织化、信托受益权的证券化等法律特色。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得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在有限风险内享受信托财产利益,并且免于受益人之债权人的追索,建立了有效的破产隔离机制,这是信托的优势。

而委托的范围由于过于宽泛,处处皆可应用,反而失去了特色。

二、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在法律概念上的异同1.信托贷款的定义。

中国影子银行的典例

中国影子银行的典例

中国影子银行的典例影子银行是指在中国以银行为核心的金融体系之外,以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为依托,在借贷、证券化、担保和支付等领域进行的金融活动。

以下是中国影子银行的几个典例:1.银行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产品是中国影子银行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

它通常是由商业银行发行,以吸收存款和提供融资服务为主的金融产品。

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广泛,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等。

理财产品的收益通常高于存款利率,但风险也相对较低。

2.信托贷款信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进行投资和管理的行为。

在信托贷款中,委托人通常是企业和个人,而受托人则是信托公司。

信托贷款的利率通常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风险也相对较高。

3.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银行,由银行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进行投资和管理的行为。

在委托贷款中,委托人通常是企业和个人,而受托人则是银行。

委托贷款的利率通常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风险也相对较低。

4.典当融资典当融资是指借款人将其财产作为抵押品,向典当行缴纳一定的费用后获得短期融资的行为。

典当融资通常用于短期融资需求,如紧急支出、购买大件商品等。

典当融资的利率通常较高,但融资速度较快。

5.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是为借款人或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它们通常为借款人或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履约担保等服务。

担保公司的担保服务可以增加借款人的信用等级,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

6.互联网金融平台互联网金融平台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活动的平台。

它们通常提供在线借贷、在线支付、在线保险等服务。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优点是便利、快捷、高效和门槛低,可以满足个人和企业不同的金融需求。

7.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转化为证券的过程。

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将资产的风险和收益转化为证券的风险和收益,从而更好地分散风险和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8.债券回购债券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卖出债券后,在一定期限内以约定的价格买回同一债券的行为。

委托贷款业务流程

委托贷款业务流程

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委托贷款是指贷款人将自己的贷款资金委托给其他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由其代为发放贷款、管理贷款和收回贷款本息的一种信贷业务。

委托贷款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委托贷款申请、审核审批、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收回等环节。

下面将对委托贷款业务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委托贷款申请。

贷款人向贷款机构提交委托贷款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的贷款资料,包括贷款用途、还款来源、担保措施等。

贷款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和贷款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查,初步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水平。

其次,审核审批。

贷款机构对委托贷款申请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和审查,包括对贷款人的还款能力、担保措施的可行性等进行全面评估。

在审核过程中,贷款机构可能会要求贷款人提供更多的资料或进行现场调查。

经过综合评估后,贷款机构将作出是否批准贷款申请的决定。

接下来是签订合同。

一旦贷款申请获得批准,贷款机构和贷款人将签订正式的委托贷款合同,约定贷款的具体金额、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措施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委托贷款正式生效。

然后是发放贷款。

根据合同约定,贷款机构将委托贷款资金发放给贷款人,并记录贷款的发放情况。

贷款人在收到贷款资金后,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时间进行资金运用。

贷后管理是委托贷款业务流程中的重要环节。

贷款机构将对贷款人的还款情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同时,贷款机构还会对贷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进行跟踪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风险。

最后是贷款收回。

贷款期满或贷款人提前还款时,贷款机构将根据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在收回贷款的过程中,贷款机构将对贷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确保贷款本息能够按时足额收回。

综上所述,委托贷款业务流程涵盖了贷款申请、审核审批、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收回等多个环节。

贷款机构在进行委托贷款业务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操作,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和合规性。

同时,贷款人在参与委托贷款业务时,也需要充分了解和配合贷款机构的要求,确保贷款业务顺利进行。

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定义信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信托存款等自有资金,对自行审定的单位和项目发放的贷款。

信托贷款分类信托贷款按委托人是否提出特定要求为标准,可划分为两大类:甲类信托贷款和乙类信托贷款;以贷款的用途分,可划分为固定资产信托贷款、流动资金信托贷款和临时周转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根据项目选定主体的不同以及委托人的不同标准和要求,将贷款分为甲类信托贷款和乙类信托贷款。

所谓甲类信托贷款,就是由委托人指定贷款项目,项目风险由委托人负责;乙类贷款则是由受托人选定项目,风险相应由受托人承担。

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的区别委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委托人指定,而信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信托机构自行选定;国家对委托贷款的管理较松,而对信托贷款的管理则与银行贷款一样偏严。

和银行贷款相比,信托贷款的利率有一定的浮动幅度,因此,信托机构可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对一些企业特殊而合理的资金需要给予支持。

信托贷款的主要业务信托贷款业务主要有联营投资信托贷款、技术改造信托贷款、补偿贸易信托贷款、住房信托贷款等。

信托贷款的基本特点1.信托贷款属于直接融资信托贷款属于直接金融产品。

信托贷款受到信托目的特定化的约束,资金从委托人到受托人到融资人手中,处于环行封闭运行状态,风险传递是线性,不同信托项目之间风险互不交叉利益互不渗透。

如果一个信托贷款项目发生风险,其他信托计划不受影响,甚至只有在信托公司具有过错时,才能影响其固有资产。

风险的结构是局部化,而不是系统传染,扩散化。

与之不同,银行贷款属于间接金融产品。

资金从资金盈余方到资金短缺方经过银行中介,金融风险集中于银行。

间接金融的风险具有传染效应、羊群效应,如果一家银行发生风险,可能迅速传递给其他银行,存款人在恐慌心理的驱动下,群体挤提容易造成系统性风险。

金融产品的法律结构影响人们对风险的预期和风险处理方式:银行对存款人存款自愿取款自由,这是银行的信用,所以银行要承担流动性风险;信托则受到信托财产的约束,除非信托文件约定流动性,例如受益权赎回,受托人并不提供流动性的义务,因此,也不承担流动性风险。

银行的类信贷业务_银行信贷业务的分类

银行的类信贷业务_银行信贷业务的分类

银行的类信贷业务_银行信贷业务的分类在当今的金融领域,银行信贷业务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也满足了个人的消费和投资需求。

要深入理解银行信贷业务,首先得对其进行清晰的分类。

银行信贷业务大致可以分为传统信贷业务和类信贷业务两大类。

传统信贷业务,大家都比较熟悉,像企业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等。

而类信贷业务,则是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不断涌现出的新业务模式。

先来说说传统信贷业务。

企业贷款是为了满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比如用于扩大生产规模、购买设备、进行技术研发等。

银行会对企业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严格审查,以评估贷款风险和确定贷款额度、利率及还款方式。

个人住房贷款则是帮助个人购买住房,通常具有较长的贷款期限和相对较低的利率。

接下来重点讲讲类信贷业务。

类信贷业务形式多样,常见的有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受托人(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

在这个过程中,银行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这种业务模式为那些有闲置资金的企业或个人提供了一种资金增值的途径,同时也满足了部分企业或项目的融资需求。

信托贷款是信托公司通过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以贷款的形式发放给融资方。

银行在其中可能扮演资金托管、资金监管等角色。

与委托贷款不同的是,信托贷款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信托公司通常会对融资方进行一定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企业以其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会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可回收性等进行审查,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贷款额度。

这种业务有助于企业将应收账款转化为现金,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类信贷业务的出现,一方面丰富了金融市场的融资渠道,为企业和项目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也对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与传统信贷业务相比,类信贷业务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浅析《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项下委托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

浅析《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项下委托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

浅析《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项下委托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一、委托贷款的基本概念委托贷款指的是委托人将一定金额的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要求,按约定利率、期限和方式进行贷款的一种金融服务。

在这一过程中,商业银行承担了信托法律关系的义务,需要履行特定的法律责任。

二、信托法律关系的构成1. 委托责任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需要履行特定的委托责任。

商业银行需要保证委托人所委托的资金不受任何损害,并且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贷款操作。

商业银行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贷款管理,保证委托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商业银行还需要向委托人提供相关的贷款管理信息和报告,确保委托人对资金的使用情况有充分的了解。

2. 委托代表在委托贷款的过程中,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代表,需要代表委托人进行贷款的操作。

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贷款管理,不能擅自挪用资金或改变贷款用途,否则将构成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委托保密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代表,还需要对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和贷款情况保密。

商业银行有义务对委托人的隐私信息进行保护,不能将其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下,商业银行的委托责任是有一定的限制的。

商业银行在履行委托责任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不可抗力或者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委托人的资金受到损失,商业银行可以对自己的责任进行限制,但是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将无法免责。

在委托贷款管理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信托法律关系的纠纷,委托人和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解决问题:1. 协商解决委托人和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信托法律关系的纠纷。

他们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寻求共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2. 诉讼解决3. 仲裁解决1. 合同约定委托人和商业银行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委托贷款的用途、期限和利率等具体事项,避免产生纠纷,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

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

《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不同的贷款行为区分。

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中,明确将委托贷款定义为:委托贷款是指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用委托人资金以信托机构名义发放的贷款;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期限、利率等均由委托人指定,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委托资金必须先存后贷,若资金到期后不能收回,委托人不得要求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

对委托贷款的形式要件,中国人民银行还专门作出规定:委托存贷业务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并有三方协议。

协议可采取两种形式:一种为三方直接签订协议,另一种为受托人与委托人、借款人分别签订协议,但此种形式的两份协议的委托内容必须一致。

在这些规定中,委托贷款的形式要件、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均得到了明确。

信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与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签订贷款协议,但委托人只提出一般投资要求,不指定具体对象,由金融信托机构自选确定所存入信托存款的放贷对象。

显然,委托和信托两种贷款方式虽然有相似之处,但区别也是很明显的,即(1)性质不同。

委托贷款业务中,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具有财产管理性质,它主要是根据委托人的指示转移信托财产。

而在信托贷款业务中,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则更多地具有类似银行业务的性质,为委托人从事投资。

(2)形式不同。

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由委托人(出借人)、受托人(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和借款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或者由受托人分别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委托内容相一致的两份协议。

而信托贷款业务只有委托人和受托人两方签订协议。

也就是说,委托贷款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而信托贷款合同的当事人仅为委托人和受托人两方。

(3)确定借款人的方式不同。

委托贷款中借款人由委托人指定,而信托贷款中的借款人则由受托人指定。

(4)借款人在两类合同中法律关系不同。

委托贷款中借款人负有直接向委托人还款的义务,受托人不负风险责任。

信托贷款则系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双方合意,借款人没有受合同约束直接向委托人还款的义务。

委托贷款内容简介

委托贷款内容简介

委托贷款内容简介一、委托贷款概念委托贷款是指金融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存入的委托存款额度内,按其按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信托业务。

委托贷款业务也称特定资金信托。

委托贷款业务的委托人,可以是中央各部委、企业主管部门、各大公司、各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险机构、科研机构等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但其资金来源必须正当仍自主支配使用,用途合理。

委托贷款可以按不同角度进行分类:(1)按委托贷款的性质划分,可以分为固定资产委托贷款和流动资金委托贷款;(2)按委托贷款的用途划分,可以分为工业委托贷款、商业委托贷款,农业委托贷款和科技委托贷款等;(3)按委托人划分,可以分为中央各个部委的委托贷款、企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贷款、财政部门的委托贷款、企业的委托贷款以及科研单位的委托款等。

二、委托贷款业务办理的一般原则(1)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应向金融信托机构提出申请,并必须明确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有关要求事项。

(2)委托人指定的委托贷款对象及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计划管理的规定;项目本身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委托人指定金融信托机构发放的委托贷款利率,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各类贷款利率政策办理,并只应允许在规定的范围内浮动。

不能违反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和超过允许浮动的幅度。

(4)对于委托人指定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委托贷款,其贷款项目必须已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有权单位批准的,纳入国家或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文件。

而且,企业不得以流动资金办理委托贷款。

(5)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时,必须事先由其自主支配的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金融信托机构,作为委托存款;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存款总额;委托贷款未到期或未收回,委托人不能提取相应的委托存款。

(6)委托贷款合同签订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委托人同金融信托机构,借款单位两家同时签订;一种是委托人同金融信托机构签订协议,金融信托机构再同借款单位签订合同。

试论商业银行用委托贷款业务工具进行信托混业经营的尝试

试论商业银行用委托贷款业务工具进行信托混业经营的尝试
在在 是一 种 信 托 行 为 。
业 务工 具 , 行信 托 业 务 尝 试 。 进

. ,

信 托贷 款与 委 托 贷 款 在 法律 概 念 上 的 异 同
( ) 托 贷 款 的 定 义 。信 托 贷款 是 指 委 托 人 出 于对 受 托 一 信 人 ( 托 公 司 ) 信 任 , 其 合 法 拥 有 的 资 金委 托 给受 托 人 , 信 的 将 由受 托 人 按 委托 人 的意 愿 以 自 己的 名 义 , 受 益人 的利 益 或 为
的运 作 手 法 , 力 发展 委 托 贷 款 业 务 。 本 文从 信 托 贷 款 与 委 托 贷 款在 法律 概 念 上 的 异 同入 手 , 析 了信托 贷 款 和 委 大 分 托 贷款 业务 经 营模 式 的 不 同 , 出 了商 业银 行 可 以运 用 委托 贷款 的业 务 手 段 进 行 信托 混业 经 营的 尝 试 。 提 【 键 词 ]商 业银 行 ; 托 贷 款 ; 托 ; 业经 营 关 委 信 混
益或者特定的 目的 ,将委托 资金放贷给约定的借款人 ,并按 照贷款合 同约定 收取本金 和利息 的行 为。委托 贷款的定义 中, 受托人专指商业银行 , 所委托的财产专指 资金 , 委托财产
管 理 的 方 式 专 指贷 款 。
二 、 托 贷 款 和 委 托贷 款 经 营 模 式 的 不 同 信
者特定的 目的 ,将委托 资金放贷给约定的借款人 ,并按照贷 款合同约定 收取本金和利息的行 为。信托贷款的定义中 , 受 托人专指信托公 司,所委托的财产专指资金 ,委托财产管理
的 方式 专指 贷 款 。 ( ) 托 贷 款 的 定 义 。委 托 贷 款 是指 委托 人 出于 对 受 托 二 委 人 ( 商业 银 行 )的信 任 , 其 合 法 拥 有 的 资 金 委托 给受 托 人 , 将 由受 托 人 按 委 托 人 的 意愿 以商 业 银 行 的 名 义 , 受 益 人 的 利 为

浅析《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项下委托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

浅析《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项下委托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

浅析《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项下委托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主体、流程和相关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委托人与商业银行之间形成了信托法律关系。

本文将就《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项下委托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进行浅析。

一、委托人与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关系1. 委托人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着信任关系。

委托贷款是在委托人对商业银行的信任基础上形成的一种信托关系,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进行管理和运用,这种信任关系是委托贷款关系的基础。

2. 商业银行作为信托人对委托贷款负有特殊的管理和义务。

商业银行作为委托贷款的管理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有效地管理和使用委托资金,保障委托人的利益,这是商业银行作为信托人的法定责任。

3. 委托人在委托贷款中享有一定的权利。

委托人在委托贷款关系中除了享有对委托资金的支配权外,还有权要求商业银行对委托贷款进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滥用委托贷款资金,同时有权要求商业银行依法提供贷款管理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国的《信托法》,信托是指一个人(即受益人)将其财产或者一定的财产目录,委托他人(即受托人)依法用于明确指定或者确定的用途或者处分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委托贷款中,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管理委托贷款资金,委托人则作为受益人享有委托贷款的权益。

委托贷款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委托贷款具有信托目的。

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进行贷款管理,其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这一点与信托的目的一致。

在委托贷款中,委托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委托贷款是商业银行的日常业务。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与委托人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属于一种法定信托关系,但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例行性,与一般的特定目的的单一信托关系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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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操作看似对银行方面没有风险,还能带来额外的资金沉淀。

但是实际则不然,其实内藏了一些风险,下面将对委托贷款的风险进行解释分析并给出防范建议。

一、委托贷款的定义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转入委托银行一般委存账户,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

委托人可以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

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二、委托贷款的风险分类根据《贷款通则》及《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贷款风险、银行不承担贷款风险,因此,委托贷款被认为是银行的低风险业务,但对银行而言,委托贷款并非完全无风险。

实际上,受托银行在办理业务中,客观存在许多不可忽视的风险。

1、政策风险。

在业务准入上,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是否报经银监会批准或备案,取得了经营委托贷款的主体资格?如有的银行分支机构在开办业务时,未按规定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备;在政策法规方面,是否对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进行合规审查,是否严格执行有关委托贷款的期限、利率等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受托银行认为只要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一致,可随意确定利率水平,往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2、操作风险。

指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法律文本的签订、贷款资金使用、贷款本息的收付偿还、手续费的收取等具体事项操作中,不按规定和规程办理造成的风险。

若银行作为受托人未完全履行委托协议的义务,或在贷前调查、贷款发放、资金用途监控、逾期贷款催收等方面未规范操作,一旦贷款损失,委托人可能以银行未能尽职为由要求银行承担相应责任,引起纠纷。

浅析《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项下委托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

浅析《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项下委托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

浅析《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项下委托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1. 引言1.1 概述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进行贷款业务,商业银行依法履行贷款业务并承担风险的一种信托贷款模式。

商业银行作为信托贷款的受托方,必须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贷款发放和管理,同时要根据法律规定履行信托责任,确保委托人的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

信托贷款在我国商业银行业务中具有重要地位,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维护委托人和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下,委托人与商业银行之间建立了一种特殊的信托法律关系。

这种信托法律关系涉及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需要依法约束双方行为,保障双方的利益。

通过对委托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可以更好地促进信托贷款业务的规范运作,增强市场信心,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概述】1.2 委托贷款的定义委托贷款是指委托贷款人将一定的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由商业银行根据委托贷款人的要求,按照一定的利率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委托贷款通常是由委托贷款人与商业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在合同中规定了委托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具体内容。

委托贷款的特点包括委托性、专业性和风险分散性。

委托性体现在委托贷款人将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进行贷款业务,不直接参与具体的贷款操作;专业性体现在商业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具有丰富的贷款经验和风险控制能力;风险分散性体现在委托贷款人可以通过将资金委托给多家商业银行进行贷款,从而降低自身的风险。

委托贷款在金融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能够促进资金的流动和使用,满足各方的融资需求,推动经济的发展。

委托贷款的发展也需要信托法律关系的支持和监管,以确保委托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得到规范和监管。

在未来,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委托贷款业务将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解读委托贷款

解读委托贷款

解读“委托贷款”一、含义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

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

二、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的区别我国法律规定非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没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相互借贷,必须委托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具体形式包括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的金融机构借款给用款人,受托人以委托人确定的借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发放贷款并监督使用、协助收回贷款,受托人只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如果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应根据其过错大小对于造成的贷款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形式上,委托贷款业务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并有三方协议:协议可采取两种形式:一种为三方直接签订协议,另一种为受托人与委托人、借款人分别签订协议,但两份协议的委托内容一致。

构成委托贷款的,存单原则上不作为委托借款合同成立与否的依据,法院不能仅凭金融机构开具存单否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借款关系,但如果存单等是金融机构作为担保凭证开具的,对这种担保的性质如无其他相反证据,应认定为连带保证担保:信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签订信托贷款协议,委托人将款项存入受托人处,委托人只提出一般投资要求,不指定具体对象,由受托人金融信托机构自选确定放贷对象。

款项的安全由信托机构负责,风险由信托机构承担。

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的区别主要包括:(1)性质不同。

委托贷款业务中,受托人具有财产管理性质,主要根据委托人的指示转移委托财产;而在信托贷款业务中,受托人通过类似银行的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投资。

(2)形式不同。

委托贷款合同须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签订三方协议,或者分别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内容一致协议。

城投公司融资方式是什么-

城投公司融资方式是什么-

城投公司融资方式是什么?可以分为两类: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

一般来说,债务性企业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发型债券和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而后者主要指的是股票融资方式。

一般情况下,公司在发展前期,由于资金需要,就需要通过融资的方式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提供资金的人参与入股分红。

这也是一种很普遍的方式。

那在融资的时候,不同的公司的融资方式会是相同的吗?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讲讲▲城投公司融资方式。

▲融资方式都有哪些▲一、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等)提供资金,并确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由金融机构代办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金融机构只收取手续费,风险由委托人完全承担的贷款。

形象的说,就是在a公司和b公司之间加了一个银行,形成了a公司→银行→b公司的一个贷款流程,这样就合法了。

▲二、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如a公司现在拥有对b公司的债权200万元,但是这笔钱要在3各月后b公司才能支付。

但是因为a公司急着扩大生产急需这200万元,这时可以用债权转让的方式,由c公司受让a公司的债权,转让对价为200万元及利息。

这样和c公司直接借钱给a公司100万元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但是因为是债权转让,所以是合法的。

▲三、信托贷款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根据《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的目的。

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给谁。

▲四、自然人替身模式由于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

所以出借方可以先将资金借给个人(通常为借入资金方的大股东或者可信赖的第三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该企业则为该个人向资金出借方的企业提供连带保证,或者再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

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

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

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第一篇: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一、委托贷款的法律属性1、我认为委托贷款是一种代理行为,而且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关系首先因为委托贷款是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即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并且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发放资金。

而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可以理解为委托人就是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受托人就是代理人。

但是民法通则也规定了当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委托贷款是以金融机构自己的名义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被代理人承担。

就是说委托贷款是以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的承担是由代理人承担还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民法通则当中却没有给出答案。

而委托贷款规定委托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关系。

2、委托贷款也是一种信托贷款从法律定义看,委托贷款也是一种信托贷款。

但是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二者的共同点表现为首先都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委托活动,其次都是对资金的委托,再次都是由受托人发放贷款。

它们二者之间的区别:一是委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委托人指定,而信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信托机构自行选定。

二是国家对委托贷款的管理较松,而对信托贷款的管理则与银行贷款一样偏严。

三是和银行贷款相比,信托贷款的利率有一定的浮动幅度,因此,信托机构可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对一些企业特殊而合理的资金需要给予支持。

二、委托贷款存在的风险问题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第一是因为受托人也就是商业银行而存在的风险。

首先银行由于定位不清,创新能力不足,其对授信额度有时会判断失误。

商业银行处于经营角度的考虑,为了招揽更多的客户,并不对委托人的情况以及借款人的授信情况进行审查,将贷款发放给信用额度不合格的企业,这就给收款造成了一定的风险。

什么是委托贷款?委托贷款的意义是什么

什么是委托贷款?委托贷款的意义是什么

什么是委托贷款?委托贷款的意义是什么现在贷款越来越普遍。

房贷、车贷可以给资⾦不⾜的⼈买⾼昂物品的机会,也为国家的经济增添了很⼤的活⼒。

贷款的⽅式也有很⼤的不同,所以偿还贷款的⽅式也不同。

什么是委托贷款?委托贷款的意义是什么?店铺⼩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家浏览,谢谢。

什么是委托贷款?委托贷款的意义是什么根据中国⼈民银⾏《贷款通则》第7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等委托⼈提供资⾦,由贷款⼈(即受托⼈)根据委托⼈确定的贷款对象、⽤途、⾦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受托⼈)只收取⼿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委托贷款很好地实现了企业之间借贷的需求。

使那些资⾦盈余的企业和资⾦短缺的企业之间形成了⼀个相互融通的渠道。

委托贷款的意义委托贷款实际上相当于企业之间资⾦的拆借,但是由于我国《贷款通则》中明令禁⽌,在没有实际贸易背景下,不允许不同法⼈实体帐户之间的资⾦进⾏转移。

因此只能通过委托贷款来实现企业间资⾦的相互融通。

对于资⾦充裕的企业来说,⼤量的资⾦闲置在帐户中,仅仅靠⼩⼩的银⾏存款利率来获取收益,显然是很不明智的做法。

如果将这笔资⾦拿去投资,由于每个企业内部都有⼀定的风险系数,因此很多企业不会愿意进⾏那些收益较⾼、同时风险系数⼜⾼的投资活动。

同时,进⾏投资也难免会产⽣损失。

因此如何有效利⽤那么⼀⼤笔闲置的资⾦?委托贷款就恰恰迎合了盈余企业这⽅⾯的要求。

它有效地提⾼了企业内部资⾦的利⽤率。

为了企业获取额外的收益提供了有效的⼿段。

在许多发达国家,融资主要渠道是通过资本市场,⽽我国现⾦的⾦融市场尚不完善。

对于那些急需资⾦的企业来说,委托贷款⽆疑可以帮助他们拓宽融资渠道,使企业不再拘泥于使⽤贷款、票据贴现等传统⽅式获取资⾦。

同时委托贷款的利率是由委托双⽅协商制定的,因此委托贷款的利率⼀般都要低于银⾏同期的贷款利率。

这样也⼤⼤地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节约了财务开⽀。

财经知识科普

财经知识科普

财经知识科普1、什么是“影子银行”?一般是指那些有着部分银行功能,却不受监管或少受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简单理解,影子银行就是那些可以提供信贷,但是不属于银行的金融机构。

因为难以监管,那它对货币造成的影响,包括流通速度和规模,就没办法准确估算,所以在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后,很受人们的重视。

美国的“影子银行”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SIV)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在中国,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信托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地下钱庄、货币市场基金、各类私募基金、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各类金融机构理财等表外业务,民间融资等,总体呈现出机构众多、规模较小、杠杆化水平较低但发展较快的特征。

2、什么是LOF基金?英文全称是“ListedOpen-EndedFund”,也叫“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也就是上市型开放式基金发行结束后,投资者既可以在指定网点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也可以在交易所买卖该基金。

不过投资者如果是在指定网点申购的基金份额,想要上网抛出,须办理一定的转托管手续;同样,如果是在交易所网上买进的基金份额,想要在指定网点赎回,也要办理一定的转托管手续。

3、什么是逆回购?正回购与逆回购都是央行在公开市场上吞吐货币的行为,是一种调整货币政策的方式。

正回购是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卖出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买回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是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而正回购到期则是央行向市场投放流动性的操作。

逆回购是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是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到期则是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

4、“热钱”该如何理解?热钱,又称游资或投机性短期资本,通常是指以投机获利为目的快速流动的短期资本,其进出之间往往容易诱发市场乃至金融动荡。

热钱的投资对象主要是外汇、股票、贵金属及其衍生产品市场等,具有投机性强、流动性快、隐蔽性强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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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托 的 定 义 二 委
异 。本 文从 信 托 贷 款 与 委 托 贷 款 在 法 律 概
念 上 的异 同 入 手 , 析 了信 托 贷 款 和 委 托 分
2 办 理 受 托 事 务 的 名 义 不 同 。信 托 事 、
务 是 以 受 托 人 名 义 办 理 的 , 托 人 不 直 接 委
其 财 产 权 委 托 给 受 托 人 , 受托 人 按 委 托 由 人 的 意 愿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 受 益 人 的 利 益 为 或 者 特 定 目 的 ,进 行 管 理 或 者 处 分 的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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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目 的 , 将 委 托 资 金‘ 贷 给 约 定 的 借 款 放 人 , 按 照 贷 款 合 同 约 定 收 取 本 金 和 利 息 并
同 的 定 义 , 可 以很 容 易 得 出委 托 的定 义 :
委 托 , 指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约 定 , 受 托 是 由 人 处理委托 人事务的行 为。
内 不 得 从 事 信 托 投 资 和 证 券 经 营 业 务 ” 。 各 商 业银 行的 营业 范 围 内, 遍 存在 “ 普 委 托 贷 款 ” 一 项 , 托 贷 款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这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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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
口 李
摘要 : 业银行 委托 贷款 和信托 公 司 商
信 托 贷 款 , 务 性 质 类 似 , 经 营 状 况 迥 业 而
的 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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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 托 是 一 种 财 产 权 委 托 , 处 理 财 、 只 产 管 理 事 务 ; 托 所 涉 及 的 事 务 没 有 特 别 委
上 的 异 同
信托 从属于 委托 , 托 是一种特 殊 的 信
委托 。委 托 的 内 涵 和 外 延 已将 信 托 全 部 包
含。
( 信托贷 款的定义 一)
信 托 贷 款 是 指 委 托 人 出 于 对 受 托 人 ( 托 公 司1 信 任 , 其 合 法 拥 有 的 资 金 信 的 将 委 托 给 受 托 人 , 受 托 人 按 委 托 人 的 意 愿 由
为 。”
霞 丁绍敏
限 定 , 了财 产 委 托 事 务 之 外 , 可 以 委 除 还
托 代理其他 事务。
从 《 托 法 》 信 托 的 定 义 中 可 以得 信 对 知 : 托 关 系从 属 于委托 关 系 , 托 活 动 信 信
是 一 种 基 于 信 任 而 产 生 的委 托 活 动 。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 受 益人 的 利 益 或 者 特 定 为

信 托 与 委 托 的 异 同
( ) 托 的 定 义 一 信
《 托 法 》 二 条 规 定 : 本 法 所 称 信 信 第 “
托 ,是 指 委 托 人 基 于 对 受 托 人 的 信 任 , 将
( ) 托 与 委 托 的 不 同 之 处 四 信 信 托 的 内 涵 与 外 延 更 窄 小 , 托 则 更 委 为宽广 , 体为 : 具
行 长 期 存 在 的 业 务 品 种 : 笔 者 认 为 , 托 委
《 海 》 委 托 定 义 为 : 托 , 指 将 辞 对 委 是
自 己 的事 务嘱 托 他 人 代 为处 理 。
( ) 托 与 委 托 的 相 同之 处 三 信
信 托 和 委 托 都 基 于 信 任 而 产 生 , 是 都
3 法 律 赋 予 信 托 以独 特 的 制 度 优 势 , 、 信 托 具 备 了 财 产 独 立 化 、 受 托 机 构 组 织 化 、 托 受 益 权 的证 券 化 等 法 律 特 色 。 信 信 托 财 产 的 独 立 性 , 得 委 托 人 或 受 益 入 在 使 有 限 度 的 风 险 内 享 受 信 托 财 产 利 益 , 且 并 免 于 受 益 人 之 债 权 人 的 追 索 , 立 了有 效 建 的破 产 隔 离 机 制 。这 是 信 托 相 对 于 其 他 金 融 手 段 的 制 度 优 势 , 也 是 信 托 的 魅 力 所 在 。 而 委 托 的 范 畴 过 于 宽 泛 , 处 皆可 应 处
贷 款 业 务 经 营 模 式 的 不 同 , 出 了商 业 银 提
行 可 以借 鉴 信 托 贷 款 的 经 营 模 式 . 力 发 大
与 第 三 人 发 生 法 律 上 的权 利 义 务 关 系。而 委 托 事 务 既 可 以 用 受 托 人 的 名 义 务 。
用 , 而 失 去 了特 色 。 反
托 人 事 务 的合 同 。 ” 《 同 法》 委 托 合 从 合 对 我 国 实 行 金 融 分 业 经 营 , 业 银 行 不 商 得 经 营 信 托 业 务 , 商 业 银 行 法 》 四 十 三 《 第
条 规 定 : 商 业 银 行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
我国法律 中没有 关于 委托的定 义 , 比
展 委 托 贷 款 业务 。 关键 词 :商 业 银 行 ; 托 贷 款 ; 托 贷 委 信

较接近 的有《 同法》 委托 合 同的定义 。 合 对
《 同法》 合 第三百九十 六条规定 “ 委托 合 同
是 委 托 人 和 受托 人 约 定 , 由受 托 人 处 理 委
委 托 入 基 于 对 受 托 人 的 信 任 , 约定 由 受 而 托人处 理委托人 事务的行为 。
贷 款 业 务 和 信 托 贷 款 业 务 的 相 似 程 度 较 高 , 业 银 行 可 以 借 鉴 信 托 贷 款 的 运 作 模 商 式 , 力发展 委托贷款 。 大

二 、 托 贷 款 与 委 托 贷 款 在 法 律 概 念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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