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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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论评析

死刑存废论评析

死刑存废论评析【摘要】本文围绕死刑存废展开论评析,引言部分介绍了死刑存废的背景和意义。

接着在分析了死刑存废的历史演变与现状,讨论了死刑存废对社会的影响,探讨了死刑存废的法律与伦理思考,比较了死刑存废的国际情况,并探讨了死刑存废的实施问题。

在提出了关于死刑存废的建议,并展望了未来死刑存废的发展趋势。

本文旨在全面探讨死刑存废问题,深入分析各方面影响和考量,为读者提供理性和全面的思考视角。

【关键词】死刑存废论,历史演变,社会影响,法律伦理,国际比较,实施问题,建议,发展趋势1. 引言1.1 死刑存废论评析的背景死刑是一种极端的刑罚制度,自古以来一直存在于各国法律体系中。

死刑的存废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涉及伦理、道德、法律等多个领域。

死刑制度的存在背景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当时死刑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惩罚罪恶的手段。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们开始对死刑制度提出质疑,认为其与现代法治理念和人权观念相悖。

有一部分国家和地区逐渐废除了死刑,而另一部分国家则仍然执行死刑。

死刑存废论评析的背景即是源于人们对死刑制度的深刻思考和重大改革的呼声。

通过对死刑存废论的评析,可以更全面地了解这一复杂议题的来龙去脉,找出其中的问题和争议,为死刑存废问题的深入讨论提供理论和实践的依据。

1.2 死刑存废论评析的意义死刑存废论评析的意义在于探讨一个涉及众多法律、道德、社会等层面的重要议题,有助于深入理解和思考死刑制度的真正意义和作用。

死刑是一个深刻的伦理难题,涉及到刑罚的公平性、合理性和人权保障等诸多方面,对于一个社会的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具有重要的影响。

对死刑存废进行理性的评析和讨论,有助于促进社会对死刑制度的审视和改革,为建设一个更加公正、人道和文明的社会提供理论支持和法律依据。

通过对死刑现状和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可以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确保死刑制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死刑存废论评析的意义在于引领公众对死刑制度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推动社会法治和人权保障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浅议死刑制度的存废

浅议死刑制度的存废

浅议死刑制度的存废【摘要】死刑制度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惩罚手段,历史悠久,具有一定的特点。

其存废理由也因时代背景和价值观念而不同,存在着激烈的争议。

国际上对死刑制度的应用情况各不相同,同时死刑制度对社会的影响也备受关注。

在思考死刑制度的未来发展时,我们也应该探讨其对社会的实际影响与意义。

我个人认为,死刑制度应谨慎使用,尽可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应加强社会刑事预防机制,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对于死刑制度的讨论,需要兼顾正义、人权、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以实现社会公平与稳定的发展。

【关键词】死刑制度,存废,理由,争议,国际应用,社会影响,思考,发展,个人观点1. 引言1.1 死刑制度的历史背景死刑制度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时期。

在古代社会,死刑被用作对犯下重罪的人进行惩罚和制止犯罪行为。

在古代埃及和古希腊,死刑被广泛应用,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在古代罗马帝国时期,死刑也被广泛应用,常见的执行方式包括斩首、石刑和十字架刑。

随着时间的推移,死刑制度逐渐在世界各国建立起来。

在中世纪欧洲,死刑被广泛运用,常见的执行方式包括绞刑、火刑和溺刑。

在17至18世纪的欧洲,死刑的执行过程逐渐规范化,出现了一些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础。

在现代社会,随着人权意识的提高,一些国家开始对死刑进行限制和废除。

但在一些国家,死刑仍然被保留并广泛应用。

死刑制度的历史背景影响着各国对待死刑的态度和立场,同时也反映了死刑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

1.2 死刑制度的定义与特点死刑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以罪犯生命为代价进行的惩罚措施。

其特点包括严肃性、公开性、不可撤销性和有限制性。

死刑制度的严肃性表现在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罚,对罪犯及社会起到震慑作用。

死刑制度的公开性体现在判决、执行等程序均需公开进行,确保公正、公开、透明。

死刑制度的不可撤销性意味着一旦执行便无法挽回,需极其慎重对待。

死刑制度的有限制性表现为对适用范围有一定限制,通常只适用于严重犯罪行为。

关于我国死刑存废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死刑存废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死刑存废问题的思考【摘要】我国死刑存废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死刑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悠久的背景,而如今在法律体系中依然占据重要地位。

死刑的执行程序严格,但对社会的影响和犯罪预防仍有争议。

死刑对被判决者及家属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我们需要认识到死刑存废问题的复杂性,同时在特定情况下承认死刑的必要性。

为了加强司法公正,逐步减少死刑数量也是至关重要的。

我们需要深入思考我国死刑存废问题,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关键词:死刑存废问题、社会影响、法律地位、法律程序、犯罪预防、被判决者、家属影响、复杂性、必要性、司法公正。

1. 引言1.1 我国死刑存废问题的重要性我国死刑存废问题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涉及着社会稳定、法治建设以及人权保障的多个方面。

对于这一复杂而敏感的问题,我们需要深入思考、慎重对待,并寻求更加合理的解决方案。

1.2 死刑的历史背景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对死刑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

18世纪法国大革命时期,死刑被视为暴政和压迫的象征,许多知识分子提出了废除死刑的呼声。

逐渐地,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逐步废除死刑,以尊重人权和提倡人道主义。

死刑在某些情况下仍然被认为是一种必要的惩罚手段,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

2. 正文2.1 死刑对社会的影响死刑对社会的影响是一个复杂而严重的问题。

一方面,死刑可以起到警示和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死刑的执行会引发社会舆论的热议和争议,可能导致社会分裂和不满情绪的增加。

在一些案件中,死刑的执行可能会引起社会的同情和反感,甚至引发示威和抗议活动,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死刑的执行也可能造成误判和冤假错案,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社会正义感。

我们需要认真思考死刑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确保死刑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避免冤枉误判的发生。

我们也应该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矫正,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意识,从根本上减少犯罪的发生,减少对死刑的依赖。

死刑存废问题思考

死刑存废问题思考

死刑存废问题思考死刑的存废问题需要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来思考。

在法律层面上,死刑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严厉的惩罚,可以有效地威慑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

在一些严重的犯罪案件中,死刑被认为是一种对犯罪分子的应有的惩罚,可以让他们付出应有的代价,也可以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满足和安慰。

对于一些无法挽回的恶劣犯罪行为,死刑也被认为是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一种手段,可以遏制犯罪分子的再犯和制造更多的伤害。

在道德层面上,死刑的存废问题也引发了很多争议。

有人认为死刑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违反了每个人都有生存权的基本道德原则,也无法保证司法公正和执行的正确性,容易发生冤假错案。

特别是在很多国家,司法制度并不完善,容易出现检察官、法官等司法部门的腐败和滥权,导致冤假错案频频发生。

这种情况下,死刑就成了一种无法挽回的错误,带来的是无法弥补的损失和痛苦。

死刑的存废问题也需要从人道主义和社会进步的角度来思考。

死刑是一种极端的手段,无论在执行过程中还是在执行后都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伤害和痛苦。

犯罪分子的家庭、亲友、甚至整个社会都会因为死刑的执行而受到伤害和痛苦。

特别是在一些国家,死刑的执行还会采用一些残忍的方式,使得犯罪分子在临死前受尽折磨。

废除死刑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宽恕和宽容,也是对整个社会的一种保护和关爱。

废除死刑也可以进一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文明,从野蛮的刑罚方式向更加人道主义的社会价值观转变,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和谐与安宁。

死刑的存废问题也需要考虑其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和影响。

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将死刑视为一种无法接受的刑罚方式。

废除死刑可以提升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和地位,显示出国家充满人道主义和尊重人权的价值观念。

与此废除死刑也可以促进国际社会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加强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共同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死刑的存废问题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深入思考和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无论是在法律层面上、道德层面上、人道主义和社会进步的层面上,还是在国际社会层面上,我们都需要充分权衡死刑的利与弊,慎重考虑死刑的存废问题。

浅谈死刑存废问题的看法论文

浅谈死刑存废问题的看法论文

浅谈死刑存废问题的看法论文关于死刑存废这个问题的争论不休,是否应该废除死刑也是很多学者在研究的一个课题。

下面是店铺带来的关于死刑存废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死刑存废论文篇1:《浅析死刑的存废》[摘要]死刑制度自古以来一直是刑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因死刑本身的独特性,在刑法学研究领域也是相当活跃的一个部分。

在现代文明发达的今天,绝大多数国家都反对滥用死刑,除了对少数极其残暴的犯罪分子之外,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在世界上还要存在多久,是不是越早取消越好,就成为了重要议题。

[关键词]死刑;刑法;存废死刑是刑罚最重的一种,不同国家不同的人还存在观点分歧,最突出的体现就是死刑的存废问题。

就其阶级性而言,死刑的存置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它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自1765年贝卡利亚发表《论犯罪与刑罚》以后,旷日持久的死刑存废之争即拉开了序幕。

一、死刑起源与发展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财产刑应用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

关于死刑起源,学术界说法颇多。

但是,无可争议的是,原始的同态复仇(或日血族复仇)是死刑产生的本源。

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提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远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

”从历史上考察,在氏族制度的初期,凡氏族成员受到外族侵害,都被认为是对整个氏族的凌辱,受害的氏族要对加害的氏族进行血亲复仇。

在西方则有《汉谟拉比法典》之“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说法。

随着氏族制度的逐渐瓦解,血亲复仇日益松散,逐渐被私人复仇所代替。

“只不过随着国家的出现,死刑的决定权、执行权由国家享有,并且要经过一定程序。

除‘死刑来自复仇’的说法外,还有‘来自战争’、‘起源于原始社会的禁忌’等多种说法,但赞同者寡。

”国家建立后,私人复仇从此由国家的刑罚所代替。

对此,恩格斯指出:“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

”17世纪以来,随着启蒙思想中所倡导的人权理念的勃兴,刑罚中的死刑开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抨击和限制。

关于死刑存废的讨论

关于死刑存废的讨论

关于死刑存废的讨论内容摘要死刑是最古老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早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同时就出现了死刑。

在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死刑是统治阶级镇压奴隶和农民的重要手段,死刑执行的方法极端野蛮残酷。

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一些资产阶级启蒙运动思想家提出了废除死刑的主张。

其后,某些资本主义国家也曾先后废除了死刑,但至今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仍保留着死刑。

关于死刑的存废,是世界各国刑法学界百年来争论不休的一个热门话题。

本文认为,死刑的存废取决于阶级斗争的形势和犯罪的特殊情况,只要阶级斗争和犯罪现象还存在,就不能轻易放弃适用死刑。

我国的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虽然已经消灭,阶级斗争不再是我国的主要矛盾,但由于国内和国际因素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在现阶段还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的经济犯罪。

我们同这些严重犯罪的斗争,仍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这种斗争在某种条件下还可能激化。

运用死刑惩罚极少数怙恶不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仍是切实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

因此,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不能废除死刑,但我国对死刑的适用一贯采取少杀、慎杀政策,对于那些可杀可不杀的犯罪分子坚决不杀。

前言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

由于死刑是罚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

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法手段。

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其认识也不断深化。

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

1764年,意大利伟大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死刑—这个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简单的刑罚方法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

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许多国家在法律中废除了死刑或在司法实践中已不执行死刑。

我国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一、死刑的产生、发展及现状(一)死刑的产生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

死刑存废之争

死刑存废之争

死刑保留论者第一,对可能犯罪的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

刑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吓作用就越大。

而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人的生命更可怖。

所谓“杀一儆百”,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第二,对罪犯本人,死刑可以从根本上制止其再犯罪。

如果没有死刑,即使罪犯被判终身监禁,他还是有可能在监狱中犯罪,例如杀人、越狱、殴伤其他囚犯等。

只有将其处死,才可以防止他继续犯罪。

第三,死刑是重罪犯人应得的报应,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

死刑可以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满足人们本能的报复心。

对那些用残忍手段杀害无辜者的犯罪人,理应受到相同的或相称的处罚,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惩罚,否则,就意味着被害人生命不如犯罪人生命重要。

对严重的犯罪分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中国从古流传至今的谚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就一直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

在中国民众看来,“罪大恶极”,便“死有余辜”。

第四,死刑比长期监禁那些最危险的犯罪人更省钱。

处决一名死囚,只需要花费一枪、一针的代价,长期监禁则需要支出大量的财政费用,而保留了生命的犯罪人,在长期监禁中对社会的经济贡献很小。

废除死刑的观点:第一,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

迄今为止,尚无任何证据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

即使人们同意刑罚的目的在于阻吓将来犯罪的发生,也不一定要坚持惟有死刑才可达到最大的威慑作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民教授认为,事实已经证明,存在死刑的国家,与废除死刑而以无期徒刑为最高刑的国家,死刑与无期徒刑对于犯罪的威慑力是相等的。

第二,死刑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新的道路。

有资料显示,谋杀犯无论是在监狱里还是被释放后,都极不可能再犯他罪。

湘潭大学法学院邱兴隆教授说,由于不能区分哪些杀人犯会再犯罪,那么,将所有的杀人犯都处死就是不正当的。

长期监禁一样可以阻止现有的死刑犯再犯罪,达到其与社会隔离的防范目的。

第三,死刑是远古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遗留。

有学者认为,报应论的公平原则虽然是合理的,但有些情况下,执法者不可能也不应该以相同的方式对罪犯施以惩罚。

死刑存废问题的分析

死刑存废问题的分析

死刑存废的争论始于贝卡里亚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

1764年贝卡里亚在其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发出了“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真的有益和公正?”的质问,并倡导限制和废除死刑。

由此引发了近现代刑法学一场轩然大波,死刑存废不仅引起了刑法学界的争论,更受到了政治家、立法者、司法者、学者乃至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

这场争论不仅唤醒了人们对死刑制度的理性思考,而且推动了各国限制和废除死刑的步伐。

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限制和废除死刑运动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新阶段,成为各国刑事改革的重头戏。

一、死刑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关于死刑产生与何时,我国学界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死刑在原始社会末期即已存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死刑产生于奴隶社会,这也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我认为,法的产生以阶级和国家的产生为标志,法的产生是伴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因此作为刑法学上的死刑制度也应产生于奴隶社会。

(一)死刑源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制度马克思曾经清楚的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血亲复仇制度间的血缘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复仇,同态复仇的表现。

”在人类原始社会里实行了几千年的血亲复仇制度伴随着阶级的出现,国家的产生便被国家刑罚制度的死刑最终代替,使血亲复仇制度最终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这也许是人类社会走向文明的必然结果,就如同现在作为刑罚之王的死刑最终退出历史舞台一样。

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其要维持自身的发展和稳定就必须辅之以刑罚作为保障,而作为刑罚之一的死刑在其存在的过程中就起到了不小的作用。

现在人们要废除死刑,说明人类更加注重社会的文明,是人性的回归。

前面提到死刑制度是源于人类早期的血亲复仇制度。

在原始社会,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物质极其匮乏,人类连最起码的生存需要都得不到满足。

为了生存人们不得不结成一个个群体,共同劳动共同作业,实行产品平均分配。

那时“没有军队,没有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

对当前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伦理思考

对当前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伦理思考

对当前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伦理思考一、本文概述在当前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死刑作为一种极端的刑罚形式,其存废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观念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死刑是否符合现代社会的伦理道德。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伦理思考,通过对死刑的历史演变、社会影响以及伦理基础的深入分析,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深入的思考视角。

文章首先将对死刑的历史演变进行回顾,分析死刑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地位和作用。

文章将探讨死刑的伦理基础,包括报应正义、功利主义和道义论等方面的考虑。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分析死刑的存废之争,探讨死刑在当前社会中的实际影响和效果。

文章将提出一些关于死刑改革的建议和思考,以期为推动中国死刑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二、死刑的伦理基础死刑作为一种极端的法律制裁措施,其存在与否始终伴随着伦理的争议。

支持死刑的伦理基础主要基于报应正义和威慑效应两个方面。

报应正义认为,犯罪者因其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理应受到与其罪行相当的惩罚。

在这种观念下,死刑被视为对严重犯罪者的终极报应,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庭正义的一种体现。

而威慑效应则是指,通过死刑的严厉性来警示和威慑潜在的犯罪者,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这种观点认为,死刑的存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反对死刑的伦理观点同样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

这些观点主要基于生命尊严、人权保护以及替代性刑罚的可能性等方面。

生命尊严观点认为,无论犯罪者所犯罪行多么严重,其生命权都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人权保护则强调,死刑可能侵犯犯罪者的基本人权,如生命权和尊严权,这与现代法治国家保护人权的理念相悖。

替代性刑罚的可能性则认为,通过改革刑罚体系,采用更为温和、人性化的刑罚方式,同样可以达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在中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死刑仍然作为一种刑罚措施存在。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对于死刑的存废问题也需要进行更加深入和全面的伦理思考。

死刑存废问题的看法

死刑存废问题的看法

死刑存废问题的看法
死刑是一项最严厉的惩罚,它可以有效地震慑犯人和社会,使恶性犯罪减少。

但是,死刑也引发了激烈的争议。

一方认为死刑是必要的,另一方则认为死刑是不公平的。

首先,有人认为死刑是必要的,因为它可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并且是一种有效的惩罚,可以使犯罪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使犯罪减少。

此外,死刑可以更好地保护社会,阻止犯罪者继续犯罪。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死刑是不公平的,因为它既不具有普遍性,又可能会错杀无辜。

此外,死刑可能会使犯罪者陷入绝望,从而加重他们的痛苦,而不是使他们重新的错误。

此外,死刑也会对家庭造成巨大的痛苦,使家庭更加悲伤。

因此,我认为应该针对死刑存废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以便更好地了解死刑的优缺点,并找出更加合理的处理方式。

在研究的过程中,应尊重各方的意见,努力寻求一个比较公平、合理的方法来处理犯罪者。

总之,死刑是一项最严厉的惩罚,可以有效的震慑犯人和社会,使犯罪减少。

但是,死刑也引发了激烈的争议,我们应该在研究死刑存废问题时,尊重各方意见,努力寻求一个比较公平、合理的方法来处理犯罪者。

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法律思考

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法律思考

一、死刑的概念、特征及其功能(一)死刑的概念死刑,也称生命刑,较通用的理解是:“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死刑”,即最大、最重的刑罚。

因生命是人的生存方式,是人身一切权利和利益的载体,生命权是人的“权利之王”,故死刑又被为极刑。

(二)死刑的基本特征死刑是刑罚方法的一种,具有刑罚方法的一般特征,但死刑又是所有刑罚方法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最大的严厉性无疑是死刑区别于其他刑罚方法的基本特征。

死刑独特的严厉性主要体现在:1、死刑所剥夺的是犯罪分子最重要的权利。

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拥有各种各样的权利,在这一权利体系中,生命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几乎所有的权利都依附于生命权利,自然人一旦丧失了生命,也就丧失了一切。

刑罚的属性表现为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而这种惩罚最终又归结到对犯罪分子某些权利的剥夺上,某种刑罚所剥夺的权利愈多及对个人愈重要,这种刑罚便愈严厉。

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还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是,一旦适用死刑,犯罪分子不仅丧失了最重要的生命权利,而且依附于生命权利的人身权利及其他有相对独立意义的权利也基本上都不存在。

因此,相比财产刑、自由刑等其他刑罚方法,死刑无疑是最严厉的。

2、死刑对犯罪分子造成的痛苦是最大的。

判处刑罚势必会对犯罪分子造成某种痛苦,同时其痛苦的大小也因刑罚方法的不同而异。

一般来讲,这种痛苦是与刑罚的严厉程度成正比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愈严厉,犯罪分子所承受的痛苦就愈大,反之就愈小。

死刑给犯罪分子施加的痛苦是其他刑罚方法所望尘莫及的,死刑的适用便意味着犯罪分子生命的终结。

面对这一可怕的后果,任何一个有理智的犯罪分子都会产生强烈的恐惧感。

故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3、死刑的适用对犯罪分子来讲是不可逆转的。

犯罪分子一旦被适用死刑,欲恢复执行前的状态是绝无可能的。

这源于生命的不可恢复性,生命一旦丧失便意味着永远丧失。

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看法

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看法

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看法
中国死刑存废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支持者认为,死刑是对罪恶行为的应有惩罚,可以起到威慑作用,保护社会安全;而反对者则认为,死刑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冤错案件,对人权的侵犯,也不能真正解决社会问题。

个人认为,死刑无法彻底解决问题,而且执行死刑存在不可挽回的风险,因此应该逐步废除。

相比之下,改造教育、社区矫正等方法更具可持续性,可以帮助罪犯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审判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当然,废除死刑并非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国情和社会现实。

但我们应该积极探索更加人性化的刑罚方式,不断提高法治水平,为公正、合理、有效的司法制度不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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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辩论问题与对策总结(正方)

死刑存废辩论问题与对策总结(正方)

1.死刑剥夺了改过的机会,该用终身监禁/无期徒刑:如果废除死刑,那些犯人就必然要继续消耗国家资源。

这会给国家财政带来不小的负担。

更何况,你焉知其是否真的改过?这就好比一项投资一样。

作为纳税人,我们的钱用来养活这些本应处以极刑的犯人,也许他会改过自新,为社会带来价值。

这时,我们投资有回报。

也许他并没有,甚至继续给社会带来危害。

这时,我们非但没有得到任何收益,同时浪费了本钱,甚至可能赔了更多的钱。

有多少中国百姓敢冒这个风险承担这个财政负担?对于受害者亲属来说,这等于要求他们出钱去投资一个曾杀害他们亲人,并可能继续犯罪的凶手。

你认为他们中又有多少会同意进行这项投资?还是那句话,国家不应该也不可能不顾民意,脱离大众,一意孤行的制定法律,我想这是不辨自明的。

同时,中国目前监狱已经人满为患,这是无可争辩的客观事实。

客观条件不容许我们用终生监禁这类的刑法代替死刑制度。

所以,废除死刑造成的经济负担是难以解决的。

还需指出的一点是,我国有死缓制度,即对于不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死囚,缓期两年执行。

而在缓刑期间,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即有可能永远不执行死刑。

这其实就给了犯人改过的机会。

同时,请对方辩友理性的思考一下,如果用终身监禁代替死刑,是不是就说明了一个人可以选择用自由权换取他人的生命权呢?生命是自由的前提,生命权比自由权更基本,这两种基本权利是不能切换的。

否则便违背了不同人之间的同一基本权利应该平等的要求,当然也违背了权利平等这一普遍原则。

2. 传统观念也有许多糟粕:一个民族的传统观念不能简单的用正确与不正确来划分。

一个观念的形成,必然有他深深的文化根基和时间的沉淀,不是一时能动摇甚至改变的。

不是今天说裹小脚是糟粕的观念,明天就可以改变了呀。

“以命抵命”的报应观已成为中国文化的民族性部分,诚然,它有其绝对意义上的不合理性,但就其相对意义看,就如萨默奇所说,“任何民族性传统都有其人类性成分”。

就算这个观念有其不人道的成分,也已被大众所接受并信仰,这是必须承认的事实。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死刑。

首先,死刑的执行存在着无法挽回的风险。

在司法系统中,错误判决是不可避免的,而一旦错误地判处了死刑,就意味着无法挽回的悲剧。

据统计,全球范围内有许多冤案被证实,这些无辜者在被判处死刑后才被证明清白。

因此,废除死刑可以避免这种不可逆转的错误。

其次,死刑并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的发生。

许多犯罪分子并不会因为死刑的存在而放弃犯罪行为。

相反,一些研究表明,死刑的存在并没有显著地降低犯罪率。

因此,废除死刑并不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反而可以更好地保护人权。

此外,死刑的执行也存在着种族、阶级和地域歧视的问题。

许多研究表明,被判处死刑的人中,有相当比例是来自少数族裔和贫困社区。

这种歧视性的判决不仅违反了人权原则,也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形象。

因此,废除死刑可以消除这种歧视性的判决,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最后,废除死刑可以更好地体现人道主义的精神。

尊重生命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而死刑的存在则是对这一权利的侵犯。

正如曼德拉曾经说过的,“在评价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时,要看它如何对待犯罪分子。

”废除死刑可以更好地展现一个国家的人道主义和文明程度。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死刑。

首先,死刑对于严重犯罪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根据犯罪学的研究发现,死刑的存在可以有效地减少某些严重犯罪的发生,因为犯罪分子会在行为前考虑到死刑的威慑力。

其次,死刑可以为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正义感。

在某些严重犯罪案件中,受害者和其家属渴望看到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而死刑可以满足他们对正义的渴望。

此外,死刑也可以保护社会的安全。

一些罪犯如果不被处以死刑,有可能在监狱中再次危害社会。

而死刑的执行可以有效地阻止这种可能性。

最后,死刑也是对犯罪行为的严肃警示。

正如康德所说,“如果没有刑罚,就不会有正义。

”死刑的存在可以让犯罪分子认识到他们行为的严重性,从而促使他们改变行为。

综上所述,死刑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不应该废除。

死刑存废问题探讨-24页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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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人的生命,并强调,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能对犯有“最严重罪行” 的人判处死刑。 1989年,联合国又通过了《联合国废除死刑公约》(第二选择议定书), 要求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

死刑世界各国分布图
蓝:废除一切死刑 橙:实际上已废除 红:法律上仍有死刑 绿:废除非特殊时期罪行的死刑 (特殊时期包括战时等)
死刑应当废除的理由
一、冤案和错案造成的损失无法挽回。 二、国家是否有杀人的正当性?(社会契约
论) 三、死刑很难起到我们预期的遏制犯罪的效
果。(激情杀人) 四、死刑在一定程度上会激发犯罪。 五、死刑经常被用于别的目的。(政治、宗
教)
六、死刑鼓励嗜血的心态。 七、废除死刑是走向人类文明的需要。
人脑中根深蒂固。
讨论
你认为死刑应留存还是废除呢?
聂树斌案 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孔寨村发生
了一起强奸杀人案,石家庄液压件厂女工康某在独 自骑车回家的路上被强奸后杀害。石家庄桥西公安 分局接到报案后,开始立案侦察。一个月后,根据 附近一位村民提供的线索,当时正在附近某技校加 工厂打工的聂树斌被列为嫌疑人。随后,聂树斌被 带回当地鹿泉镇派出所接受讯问。经过一个星期的 突审,聂树斌在9月29日供述了拦路强奸杀人的罪 行。2019年3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 和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聂树斌死刑,经河北省高级 人民法院二审并复核后,2019年4月27日,聂树斌 被执行枪决。
案例
邹鸿成今年19岁,曾用名陈任正,出事时系四川外语学院国 际教育学院学生。据检察机关介绍,去年底,邹鸿成通过网 络认识了同校同学杨诗雅。直到今年6月,邹鸿成追求被害 人杨诗雅未果,又不满杨诗雅与他人交往,便购买了刀具伺 机报复。

关于死刑的存废

关于死刑的存废

关于死刑的存废,数百年的争论虽然没有使这一问题形成定论,但争论使存废两派的支持者发挥得淋漓尽致,使我们有机会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冷静地看待这个问题:死刑到底应不应该废除?死刑的作用和局限性谁更大些?死刑是应该增加还是减少?它们的依据又是什么?本文拟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上述问题,同时对我国的刑事立法中的死刑问题提出自己的想法。

一、死刑的产生、发展及现状二、世界范围内死刑存废观点综述死刑被人们不假思索地使用了几千年,但最终还是被启蒙主义者提出了质疑。

启蒙主义者先要使个人和国家的关系建筑在“理性”的基础上,即公正的基础上。

这必然涉及死刑问题。

自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系统地论证了死刑的残酷性、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后,死刑越来越为更多的人所怀疑,死刑存废之争更是从未停止过。

(一)废除死刑论的主要理由废除死刑论者主要提出了如下几点论点:1、人道主义者认为,天赋人权,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结束不可以剥夺。

处以死刑与杀人同样残忍,必须禁止。

2、相对社会契约论者认为,订立契约的人们各自交出微小的权利(不包括人的生命权)组成了国家最高权利。

由于人们的生命没有交给国家,因而国家无权剥夺其社会成员的生命。

3、终身奴役刑在预防犯罪方面优于死刑。

况且死刑对诸如激情杀人、政治犯罪、欲杀人后自杀者等无法形成其内心恐惧。

因而死刑并不具有足够的预防刑罚教育的威慑力。

4、死刑错用,无法挽回。

5、教育刑论者认为,刑罚教育的目的在于阻止有罪者再度危害社会并制止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从而改造罪犯防卫社会。

适用死刑与刑罚教育目的相悖。

6、各国宪法中均规定保护人的生命权利、却又在子法中规定可以剥夺人的生命,违背宪法精神,应予废止。

7、死刑能对公众产生恶的导向作用,助长其残酷心理,从而引发新的犯罪。

死刑由来已久,犯罪未见减少便是证明。

8、死刑无轻重差别,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

9、对罪犯适用死刑既不利于解决犯罪造成的损害赔偿,也无助于解决被害人及罪犯家属的生活困难。

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探讨

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探讨

死刑(CapitalPunishment),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因而也称生命刑、极刑。

纵贯数千年的刑法史,在刑罚体系中,死刑曾长期居其中心地位。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的一种刑罚,是惩罚力度最强的刑种。

由于死刑关系一个人的生死问题,因而历来为众多的法学家、思想家所瞩目。

死刑的存废是一个自16世纪以来即为学者所论争的主题,其中以序曲形态登场者首推英国杰出的人文主义者托玛斯?莫尔,他在?乌托邦?(1516年)一书中首开主张废止盗窃罪的死刑之先河,但当时对死刑的发难未引起人们太大的关注,与此同时,基于原始教义而由基督教提出废止死刑的观点也未引起重大的社会反响,直至18世纪,由于理性主义、人文主义的兴起,以及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问世,死刑的存废才演变成一个社会问题,并进而成为刑法上论争之焦点[3]。

在该书中,贝卡利亚从尊重人权、强调个人理性的启蒙主义思想出发,极力主张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并且对封建专制的罪刑擅断主义和残酷、野蛮的刑罚作了激烈的批判,从而完成了死刑废止论先驱者的任务。

自此开始,一场以死刑的存置和废止为中心的大论战在世界刑法学界展开。

这场论战的规模之大,影响之深,是刑法学界有史以来所罕见的;这场论战的意义已远远超出死刑这一刑罚方式的本身,因为论战的结果是除了把死刑这一刑罚制度逐出了刑罚体系的中心地位以外,还直接影响了各国的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进而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刑罚改革运动。

现在世界上已有一部分国家废除了死刑,还有相当多的国家仍然保留着死刑。

一、死刑存废之哲学理论上的思考在一定的国家,死刑存废取决与以下两个因素:第一,社会存在的因素,这是死刑废除的物质基础。

这里所谓社会存在包括社会的物质文明程度和社会的物质生活水平。

在社会的文明程度和社会物质生活水平较高的社会,犯罪所造成的危害与人所能创造的物质价值反差大,人们比较看重人生命的价值。

因而死刑废除的物质条件较为具备。

反之,在一个物质生活水平较低的社会,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人的生命价值相对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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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立法有两个特点:其一,死刑罪名在近十年来有大幅度增加。

79年刑法死刑罪名数量实际不大,其中15个反革命罪的死刑在实践中很少适用,常用的是13个最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而以后增补的单行刑法中死刑条文和罪名均大量增加,死刑的适用条件由严格限制转为广泛扩展。

现行刑法在死刑罪名立法上基本保持了近十年来单行刑法的死刑罪名规模。

其二,高死刑率已经成为我国刑法的一大特色。

我国刑法罪名总数为413个,其中死刑罪名69个,占全部罪名的1/6强。

与世界其他国家比较,无论在绝对数量方面,还是在总罪名数量中的相对比例方面,我国的死刑规定都名列前茅。

中国死刑高适用率的原因,并不能完全归结于立法中规定了较多的死刑罪名。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并未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来适用死刑。

换言之,本已规定较多的死刑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被进一步滥用了。

第一,刑法对于死刑适用对象的实质性限制条款,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和严格执行。

我国刑法第48条对于死刑适用对象做了实质性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只适用于”,立法强调了死刑的适用是特例,必须严加限制。

“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判断,即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在主观方面具有极其严重的主观恶性。

也就是1979年刑法第43条所谓的“罪大恶极”。

不仅要客观上“罪大”,而且要主观上“恶极”,二者缺一不可。

客观上“罪大”,主要考查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后果的严重性;主观上“恶极”,主要考查行为人犯罪时主观罪过的恶劣程度及其人身危险性的严重程度。

第二,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和严格执行。

我国刑法第48条又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这就是我国刑法上独创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适用死缓的条件有二:一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所谓“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当然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所有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都应当首先考虑适用死缓,除非他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

那么,在确认犯罪人罪该处死的前提下,如何认定死刑必须立即执行呢?基于我国刑法适用死刑的目的和死刑发挥的现实功能,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可以从如下方面去考察:(1)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对人身危险性特别大的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对人身危险性不是特别大的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2)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案件中有无过错。

对受害人或其他人有过错的案件应适用死缓。

(3)犯罪人是否在共同犯罪中起最重要作用。

除最重要的主犯外,其他重要主犯可适用死缓。

(4)犯罪人如无自首或者悔改和立功表现。

对有自首或者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应当适用死缓。

(5)是否“疑罪”。

对于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仍有个别影响犯罪危害程度的事实未查清的,应当适用死缓。

(6)是否有利于国际影响。

(7)是否属于值得保存的“活证据”。

(8)是否属于土地、山林、草场、水源等资源纠纷或民族、宗教、宗派斗争导致的犯罪。

这类犯罪往往有复杂的历史、地理等原因,是非掺杂,极难判断。

为了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和睦,防止新的冲突,对这类案件中的犯罪人,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9)是否严重危害他人的生命权利或公共安全。

严重危害他人生命权利、公共安全的犯罪,动辄造成多人死伤,社会公众均认为“罪行极其
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而其他严重犯罪如重大贪污、受贿、走私等案件,即使罪当判处死刑,民愤也很大,但并不存在“必须立即执行”的事由,就应当适用死缓。

本来,我国刑法上独创的死缓制度,是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又一道“拦洪坝”,如果适用得当,无疑可收奇效。

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运用走形了,事实上被作为死刑和无期徒刑之间的又一种刑罚方法来适用。

罪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往往并非“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就适用死缓,而是要具备法定的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才适用死缓。

第三,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使一大批案件的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死刑适用的“方便化”使死刑适用率大幅度上升。

我国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这就是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是在一审、二审程序之外,对于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

每一宗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都要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种程序上的繁难性必然在客观上限制死刑适用的数量,也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宏观把握死刑适用的平衡。

通过个案审查和对一些死刑判决的否定,又自然会使下级法院更加慎用死刑。

二、中国死刑存置的思想根基批判
在世界死刑废止运动如火如荼地发展的同时,中国的死刑制度似乎岿然不为所动。

在绝大多数中国人的观念里,中国绝对不应该也不可能废除死刑,想要在中国废除死刑无异于天方夜谭。

中国人对于死刑的这种普遍肯定态度,源于两方面的重要思想根基:第一,对于死刑威慑力的迷信。

即认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

第二,以死刑“平民愤”。

即通过适用死刑,解决“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社会压力。

而这两大思想根基的合理性都是大可置疑的。

死刑所发挥的最现实的功能,也是死刑得以存在的最强大的支柱,是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或者说是满足人们的本能的报复心。

任何动物都有与生俱来的报复侵害的本能。

“只看到残忍的杀人现场,或只听到杀人样子的人,可以在即使将犯人碎尸万段也不满足之地位上考虑问题,不会有轻易赞成死刑废除论的心境。

”这就是人的本能反应。

伦理、正义、公平、公正都是抽象的概念。

实际上它们运用于刑罚问题上,其核心问题就是一个,即报复或称报应。

“如果没有了死刑,社会将感觉到它对犯罪人没有获得充分的报复。

”报应和复仇的呼声是一种客观的存在。

但这种客观存在,并不是人类理性的产物,而是人类野蛮时代报复本能的沿袭。

在原始社会,它是以血复仇制度存在的基础。

到了阶级统治的年代,人们仍然要求替代以血复仇的死刑制度,来完成报应和复仇的功能。

文明的社会需要引导民众崇尚理性。

而司法应当率先承担起这一重任。

不幸的是,我们的司法机关却往往被“民愤”———包括“官愤”、“舆论之愤”和“受害人亲友之愤”等等所左右。

据笔者体会,许多可杀可不杀的案子最终决定适用死刑,往往是由于法官更多地考虑了“领导关注”、“舆论关注”或“受害人强烈要求”之类
的因素。

这岂不是对民众原始报复本能的放纵?!
三、中国死刑必然走向废止的理由分析
中国人口众多。

中国死刑历史悠久。

中国刑法中死刑条款的数量和每年执行死刑的绝对数量都名列世界前茅。

人民群众要求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和贪污腐败现象的呼声十分强烈。

这些都是中国的现状和国情。

这些现状和国情,使绝大多数的中国人确信:无论世界上的死刑废除运动进行得怎样轰轰烈烈,中国都将自外于这场运动。

然而这种确信是经不起推敲的。

(一)死刑走向废止是历史规律
(二) 死刑走向废止是世界潮流
(三) 经济发展与对外开放,必然使中国迅速汇入废除死刑的世界潮流
1 经济的发展会唤醒民众对于生命价值的关注和尊重。

2 国际社会的影响会促使政治家们作出大力限制以致废除死刑的政策抉择。

3 对外交流的频繁和涉外法律冲突,必然给国人的刑罚价值观带来强烈的冲击。

4 学者的讨论和呼吁,会促进决策层和民众对历史潮流和世界潮流的了解和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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