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办法
鹤壁公积金提取制度
鹤壁公积金提取制度公积金是指职工在工作期间按一定比例从工资中提取的一笔储蓄,用于自己购房、还房贷等个人住房用途。
对于许多劳动者来说,公积金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福利待遇,也是保障个人住房权益的一种重要途径。
在中国,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公积金制度,鹤壁市也不例外。
本文将介绍鹤壁市的公积金提取制度。
一、提取条件根据鹤壁市的规定,职工在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够提取公积金:1.购房提取:符合鹤壁市购房条件和程序,在鹤壁市范围内购房的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还房贷等费用。
2.租房提取:租房提取需要满足一定条件,职工必须在鹤壁市范围内租房,并符合租房提取的相关规定。
3.装修提取:符合鹤壁市装修条件和程序,并在鹤壁市范围内进行装修的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装修费用。
4.偿还借款提取:根据规定,职工在偿还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可以提取相应的公积金。
5.其他提取:鹤壁市还设有其他提取公积金的情况,如大病医疗、丧葬等特殊情况。
二、提取比例鹤壁市公积金提取比例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购房提取时,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70%;租房提取时,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装修提取时,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70%。
偿还借款提取时,可以提取相应金额。
对于其他提取情况,提取比例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三、提取流程在鹤壁市,职工提取公积金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手续和流程。
大致流程如下:1.了解政策:职工需要了解鹤壁市的公积金提取政策,确定自己是否符合提取条件。
2.填写申请表:职工需要填写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资料审核:鹤壁市的公积金中心会对职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核实是否符合提取条件。
4.审批通过:如果申请符合条件,鹤壁市的公积金中心会进行审批,并将提取金额划入职工的指定账户中。
5.提取资金:职工可以凭提取申请通过的通知书和相关身份证明到指定的银行进行提取。
四、注意事项在进行公积金提取时,鹤壁市的职工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提前规划:提取公积金需要提前规划,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提取时间和提取用途。
公积金提取办法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管理中心下设分支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承办所在区域的提取业务。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应当遵循依法办理的原则,实行提取人申请,单位审核,管理中心审批制度。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五)出境定居的;(六)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七)偿还购房贷款本县的;(八)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七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厂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及配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凭证第九条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需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供下列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购买公有住房、二手房、集资建房的,提供有效付款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二)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有效付款凭证;(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经济适用用住房购销合同》、有效付款凭证;(四)建造自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五)退休的,提供退休证;(六)职工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七)职工调离本市的,提供户口迁移证明;(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十)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十一)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十二)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十三)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洛阳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证明。
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附件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郑州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办事机构)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与管理,并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划转或支付手续。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提取条件和额度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四)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3.在职期间被判刑的;4.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六)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七)有以下两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职工享受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2.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一、提取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自有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非本行政区域户籍,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7、出境定居的。
8、离休、退休的。
9、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取材料1、购买普通商品住房:(1)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五年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显示总房款的契税完税凭证。
(2)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五年内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或显示总房款的契税完税证。
2、购买二手房:提供提取人身份证、过户后的五年内不动产权证书、显示总房款的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
3、购买单位集资房和房改房:(1)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房改部门的建房批复、加盖单位公章的购房人员名单、五年内购房有效付款凭证。
(2)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五年内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有效付款凭证。
4、建造自住住房:(1)城镇自建房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五年内建房有效付款凭证。
(2)农村自建房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乡镇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五年内建房的有效付款凭证。
5、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提取人身份证、房屋安全鉴定和规划等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五年内大修住房有效付款凭证。
6、拆迁安置住房:(1)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政府批准的拆迁许可证(或拆迁批复文件)、拆迁安置协议、五年内购房有效付款凭证。
(2)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五年内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有效付款凭证。
7、提供说明购房地是购房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地的材料。
可以是购房人在购房地的身份证、户口本、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个人所得税完税明细、社保缴存明细、医保缴存明细等任一材料。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组成。
组成人员中,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工会代表由同级总工会推举产生;职工代表名额,由省辖市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
单位代表应兼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本行政区域内合理分配名额。
工会、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2024年通用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2024年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职工):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单位):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系乙方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甲方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提取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支出超过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工资条等。
二、提取额度2.1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实际住房支出或家庭收入扣除住房支出后的余额。
2.2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乙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三、提取流程3.1 甲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取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甲方的提取申请进行审核。
3.3 乙方审核通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甲方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其他约定4.1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如需再次提取,应重新提交提取申请。
4.2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虚构、隐瞒事实,不得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非法活动。
4.3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个人信息和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4 甲乙双方因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五、合同效力5.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住房公积金提取完毕之日止。
2017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流程
2017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流程从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建部发布《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小编整理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全文,一起来看看吧。
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应遵照本操作规程。
一、申请受理职工在转入地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申请将在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转入地中心。
转入地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一)职工申请。
职工向转入地中心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1)一式两份;3.其它用以核实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附表2);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3.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4.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5.其它用以核实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二)审核受理。
转入地中心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工信息。
信息相符的,予以受理,在《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上加盖印章,其中一份交职工或单位经办人。
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三)信息传递。
转入地中心受理职工申请后,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附表3),上传至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传递到转出地中心。
业务系统与平台直连的中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信息从中心业务系统发送到平台进行传递。
业务系统暂不与平台直连的中心,通过平台WEB客户端,采取人工录入方式,将异地转移接续信息发送至平台进行传递。
二、信息与资金转出转出地中心收到转入地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通过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一)审核受理。
河南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
住房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货款未还清前,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货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年只能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累计提取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征得被提取人的同意。
所需材料一、《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二、个人借款合同;三、贷款银行(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四、提取人身份证;五、因上述原因,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一)借款人的身份证;(二)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配偶提供结婚证明,父母、子女提供户口簿)注意事项:一、上述证明材料需携带原件。
二、符合上述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鉴章。
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和公积金龙卡原件亲自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经中心核查其身份证信息与中心管理系统内职工信息一致,《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可不加盖单位印鉴章。
三、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需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印鉴章。
四、提取金额为职工一年内实际还款金额(计算依据为职工提供的个人还款明细)。
五、个人还款明细须打印已归还贷款本息明细(至少显示最近6个月),明细内容中类型须齐全(借款人姓名、借款合同号、贷款金额、贷款年限等内容应与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一致)。
六、上述条款中“一年”指本次提取时间距上次提取时间满12个月。
七、参加对冲还贷的职工,在对冲还贷期间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六全天,上午9:00- - 12:00,下午13:00- -17:00。
每月28日以后不再办理提取审批业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07•【字号】豫政[1995]5号•【施行日期】1995.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95〕5号一九九五年一月七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加快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宅建设的发展,现将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
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70%。
郑州住房公积金标准
郑州住房公积金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城市,住房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而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对于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郑州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其住房公积金标准备受到广大市民的关注。
本文将详细介绍郑州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标准,以便市民们更好地了解和利用这一制度。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郑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
根据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个人缴存比例8%,单位缴存比例12%,合计20%。
这意味着,职工每个月的工资中将有20%作为住房公积金进行缴存,这部分资金将用于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郑州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支付住房租金;个人账户年满60周岁的;因疾病、伤残等特殊情况需要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
在提取时,提取比例和条件也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申请。
再者,我们还需要了解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
根据规定,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贷款额度根据个人缴存年限和缴存额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此外,贷款利率也有一定的优惠,对于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最后,需要了解的是郑州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了健全的监督机制,对于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公积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同时,也建立了完善的服务体系,为职工提供便利的公积金查询、提取、贷款等服务。
总的来说,郑州住房公积金标准健全,旨在为职工提供更好的住房保障。
通过了解和利用这一制度,职工们可以更好地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享受到更好的生活。
希望本文能够对广大市民有所帮助,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利用郑州住房公积金制度。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02•【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8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8月2日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0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职工个人购建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维护职工公积金权益,提高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促进住房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保证住房资金的合理使用,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住房消费性提取和销户性提取两种形式。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坚持条件规范、程序严谨、操作简便、定向使用、方便职工的原则。
第二章提取的对象和条件第四条提取对象:在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规定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并没有以本人住房公积金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职工。
第五条提取条件:一、销户性提取: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在中心有借款且尚未还清者除外:1、已办理离休或退休手续。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出境定居。
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有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职工因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则上不准予销户性提取。
调出省公司所属单位的其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划入新调入单位指定的公积金帐户;辞职后尚无工作单位的,其住房公积金可暂时封存,待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后再行划转。
职工因故被除名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省公司相关部门审定批准后,方可提取。
二、住房消费性提取条件:职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消费性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职工的住房消费性提取申请应在其购房、建房或修房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提出,最迟不得超过上述合同履行完毕后三个月。
第六条提取时应提供的资料:一、销户性提取时应提供下列任意一项资料:1、劳动人事部门下发的离、退休证明。
2、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3、出境定居手续。
4、死亡证明及继承权或受遗赠证明。
二、住房消费性支取时应提供以下任意一项资料:1、购买住房的,应提供合法的购房合同及已付款证明。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河南省住房公积⾦怎么提取如果⾃⼰需要办理住房公积⾦的提取⼯作的话,那么必须要满⾜相应的条件才可以的,这个住房公积⾦是需要⾃⼰在管理中⼼去办理的。
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住房公积⾦住房公积⾦,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
⼆、河南省住房公积⾦怎么提取办理场所:河南省住房公积⾦管理中⼼归集业务⼤厅的窗⼝办理要件:职⼯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省直单位住房公积⾦提取申请表》、本⼈⾝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
由代办⼈办理的,提供代办⼈⾝份证。
三、法律规定《住房公积⾦管理条例》第⼆⼗四条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提取职⼯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并与单位终⽌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资收⼊的规定⽐例的。
依照前款第(⼆)、(三)、(四)项规定,提取职⼯住房公积⾦的,应当同时注销职⼯住房公积⾦账户。
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的继承⼈、受遗赠⼈可以提取职⼯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继承⼈也⽆受遗赠⼈的,职⼯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住房公积⾦的增值收益。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要提取住房公积⾦的话,必须要属于上⽂中的六种情况才可以的。
不管是⾃⼰的租⾦还是⾃⼰要贷款购买房⼦或者是要退休了的话,就可以去提取。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封存提取流程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封存提取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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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巩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一、申请准备
1.确定提取条件
(1)符合提取政策
(2)提取金额是否符合规定
2.收集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3)提取申请表
(4)相关证明材料(购房合同、拆迁通知等)3.了解提取政策
(1)巩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文件(2)提取方式及流程
二、填写申请
1.下载申请表
(1)访问巩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2)下载并打印申请表
2.填写申请信息
(1)填写个人基本信息
(2)填写提取原因及金额
3.材料整理
(1)检查材料是否齐全
(2)确保申请表无误
三、提交申请
1.提交方式选择
(1)现场提交
(2)网上提交(如适用)
2.确认提交材料
(1)提交后向工作人员确认材料接收(2)获取提交凭证
四、审核流程
1.初审
(1)材料完整性检查
(2)信息核实
2.复审
(1)相关部门复审材料
(2)确认提取条件符合性
3.审核结果通知
(1)通过与否的通知
(2)不合格原因说明
五、提取款项
1.提取方式选择
(1)银行转账
(2)现金提取
2.提取注意事项
(1)确认账户信息准确性
(2)保留提取凭证
六、后续管理
1.定期检查账户
(1)确认提取款项到账
(2)关注账户信息变更
2.了解后续政策
(1)关注巩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2)及时了解新政策及调整。
商代转移公积金流程
商代转移公积金流程商代转移公积金流程是指将一笔人员的公积金从一个单位转移到另一个单位的过程。
公积金是员工的一项福利待遇,旨在为员工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和经济支持。
对于员工来说,了解和掌握公积金转移流程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管理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准备材料二、到源单位(原公司)办理手续1.公积金缴存金额:了解自己在源单位(原公司)任职期间的公积金缴存总额。
2.缴存年限:确认自己在源单位(原公司)缴存公积金的具体年限。
3.公积金账户号码:了解自己的公积金账户号码。
这一般直接写在源单位(原公司)的工资卡上,可以通过工资卡查询。
4.缴纳比例:了解源单位(原公司)和员工分别缴交的公积金比例。
等等。
三、源单位(原公司)办理转移手续源单位(原公司)收到员工的申请后,需进行相应的操作。
一般来说,源单位会进行财务核算,确认员工在该单位期间的公积金缴存金额,并开具转移证明。
四、向目标单位(新公司)提交申请五、目标单位(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六、完成公积金转移经过一系列的核验和手续办理,员工的公积金转移流程基本上就完成了。
目标单位会将员工的公积金账号从源单位转移到新单位,并在之后根据员工新单位的薪资标准等规定,按照设置的比例进行公积金缴存。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公积金转移流程可能会因地区、单位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员工在进行操作时需了解和按照单位的规定进行办理。
总结起来,商代转移公积金流程包含准备材料、到源单位办理手续、源单位办理转移手续、向目标单位提交申请、目标单位办理入职手续以及最终完成公积金转移等步骤。
通过了解和掌握这些流程,员工可以更好地管理自己的公积金,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鹤壁公积金提取有什么新规定
鹤壁公积⾦提取有什么新规定按照《河南省住房公积⾦提取管理办法(试⾏)》(豫建⾦管[2018]30号)的通知规定,对我市现执⾏的提取政策进⾏调整如下:⼀、按照新办法规定需要取消的政策(⼀)取消职⼯及家庭成员因重⼤疾病或发⽣重⼤伤害事故造成⽣活严重困难的提取。
(⼆)取消...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鹤壁公积⾦提取有什么新规定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按照新办法规定需要取消的政策(⼀)取消职⼯及家庭成员因重⼤疾病或发⽣重⼤伤害事故造成⽣活严重困难的提取。
(⼆)取消家庭严重困难,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活保障的提取。
(三)取消⼦⼥上学每年学费超出家庭收⼊⼀定⽐例的提取。
(四)取消职⼯连续三个⽉实际收⼊低于鹤壁市最低⼯资标准的提取。
⼆、按照新办法需要补充修订的政策(⼀)现执⾏的偿还住房公积⾦贷款业务,允许将职⼯提取的住房公积⾦转⼊个⼈账户。
现修订为:在本市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贷款,且正常还款⼀年以上的,借款⼈本⼈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只能⽤于“冲还贷”或⼀次结清住房公积⾦贷款。
(⼆)现执⾏的购买⾃住住房提取个⼈账户内的住房公积⾦,没有规定同⼀套房在5年内提取的次数和必须是缴存职⼯本⼈购房,新的提取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的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发挥其定向⽤于住房消费作⽤的⾏为”和第三章提取额度规定:“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付购买⾃住住房的费⽤,新的提取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提取次数”。
现修订为:缴存住房公积⾦的职⼯购买⾃住住房,在本市⽆住房公积⾦贷款,时间在5年之内的,同⼀套房只能提取⼀次本⼈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付购买⾃住住房的费⽤,本⼈住房公积⾦账户余额不⾜的,可以提取配偶、⽗母、⼦⼥的住房公积⾦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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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在逐步完善中,我们也期待可以帮助到更多的⼈。
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是多少
河南省直住房公积⾦⼯资基数是多少住房公积⾦缴存⽐例应为单位和职⼯各8%-12%。
其中,省直⾏政、全供事业单位住房公积⾦缴存⽐例为单位和职⼯各12%,其他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缴存⽐例为单位和职⼯各8%-12%。
⼀、河南省直基数是多少?住房公积⾦缴存⽐例应为单位和职⼯各8%-12%。
其中,省直⾏政、全供事业单位住房公积⾦缴存⽐例为单位和职⼯各12%,其他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缴存⽐例为单位和职⼯各8%-12%。
住房公积⾦⽉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职⼯⼯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平均⼯资的三倍,不低于当地。
2016年住房公积⾦年度⽉缴存⼯资基数上限为13247元,⽉缴存⼯资基数下限为1600元;单位和职⼯个⼈⽉缴存总额上限为3180元,⽉缴存总额下限为160元。
⼆、住房公积⾦的⽉缴存额是如何规定的?职⼯住房公积⾦⽉缴存额为职⼯本⼈住房公积⾦缴存基数乘以职⼯住房公积⾦缴存⽐例,并由所在单位每⽉从其⼯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为职⼯缴存的住房公积⾦⽉缴存额为职⼯本⼈住房公积⾦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例。
三、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的,补缴⾦额应该如何确定?单位补缴住房公积⾦(包括单位⾃⾏补缴和⼈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的,原则上应当补缴⾃发布之⽉起⽋缴职⼯的住房公积⾦。
单位不提供职⼯⼯资情况或者职⼯对提供的⼯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平均⼯资计算。
四、职⼯⼀次性付款如何提取住房公积⾦?职⼯⼀次性付款购买,提供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或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房产证或发票的时间为准⼀年之内办理。
⼀次性付款购买,提供房产证、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房产证、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为准⼀年之内办理。
由此可见,河南省缴纳⽐例为8%到12%,单位和个⼈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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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第六条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需填写《省直、中央驻郑单位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并加盖单位印鉴章。
5.依照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提取应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九、其他规定
1.上述证明材料只需提供原件。
2.符合上述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鉴章。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和公积金龙卡原件亲自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经中心核查其身份证信息与中心管理系统内职工信息一致,《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可不加盖单位印鉴章。
3.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需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印鉴章。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两年内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或两年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
3.购买集资房:提供提取人身份证、房改管理机构批复的集资建房批文、建房单位出具的集资人员名单、两年内集资建房款收据(或两年内房屋所有权证和付款凭证)。
2.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社区出具的五年未就业证明。
3.非本市常住户口、本市农业户口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出境定居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出境定居证明。
六、职工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
八、职工有以下两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职工享受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须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一年内县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住院证明、费用清单及亲属关系证明。
③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征得被提取人的同意,提供亲属关系证明(配偶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提供户口薄)和被提取人的身份证。
④上述条款中“一年”指本次提取时间距上次提取时间满12个月。
三、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租房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4.建造自住住房:城镇自建房提供提取人身份证、规划部门建造批准文件、两年内付款凭证;农村自建房须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宅基地使用证、乡政府的两年内建房证明、建房费用清单。
5.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提取人身份证、规划部门翻建(或大修)批准文件、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6.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提供提取人身份证、政府批准的拆迁许可证(或拆迁批复文件)、拆迁安置协议、两年内安置房付款凭证。
以上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一套住房只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征得被提取人的同意,提供亲属关系证明(配偶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提供户口薄)和被提取人的身份证。
6.参加对冲还贷的职工,在对冲还贷期间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7.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六全天,上午9:00- - 12:00,下午13:00- -17:00。每月28日以后不再办理提取审批业务。
4.按第六条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需填写《省直、中央驻郑单位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并加盖单位印鉴章。
5.依照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提取应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6.参加对冲还贷的职工,在对冲还贷期间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7.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六全天,上午9:00- - 12:00,下午13:00- -17:00。每月28日以后不再办理提取审批业务。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未还清前,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均可提取账户内余额,一年只能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累计提取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1.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
2.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贷款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
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细则
发布时间:2015-01-12 15:18:33
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细则
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细则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或转移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九、其他规定
1.上述证明材料只需提供原件。
2.符合上述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鉴章。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和公积金龙卡原件亲自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经中心核查其身份证信息与中心管理系统内职工信息一致,《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可不加盖单位印鉴章。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八、职工有以下两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职工享受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须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一年内县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住院证明、费用清单及亲属关系证明。
3.提前结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一年内结清证明、借款合同、贷款银行(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
注:①本条规定的提取金额为职工一年内实际还款金额(计算依据为职工提供的个人还款明细)。
②个人还款明细须打印已归还贷款本息明细(至少显示最近6个月),明细内容中类型须齐全(借款人姓名、借款合同号、贷款金额、贷款年限等内容应与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一致)。
租房期内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租房费用-家庭收入总额×15%)×租房月份。
注:1.租房发票须提供税务机关出具房屋租赁专用发票。
四、离、退休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本人离休、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1.同城调动的: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办理时提供转移人身份证、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调动证明、接收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函;
2.异地调动的:可办理转移或提取手续,办理时提供提取人身份证(或转移人身份证)、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往外地工作的调动证明,办理转移的须同时提供接收方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