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备案登记的程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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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中心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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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等住宅项目有关物业管理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等住宅项目有关物业管理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等住宅项目有关物业管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1.16•【字号】津国土房物[2007]1056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等住宅项目有关物业管理政策的通知(津国土房物[2007]1056号)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等类型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工作,确保中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的改善,根据国家和我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将相关政策明确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拆迁定向实物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及小城镇建设和城中村改造等定向安置农民的住宅项目适用本政策。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符合上述条件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市建委下达的投资计划以及规划部门下达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总平面图后,应当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的指导下,采取邀请招标或者协议选聘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管理服务水平的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对积极参与经济适用房及相关政府保障类型住宅项目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视管理业绩适当给予投标加分的奖励。

三、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和公示(一)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持下列材料一并到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手续:1、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2、市建委下达的投资计划书和市规划部门下达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总平面图;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4、物业管理服务方案;5、《业主公约》。

(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公示与确认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现场或者在组织被安置人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公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注意及流程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注意及流程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注意及流程维护良好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制度对于保障双方的权益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介绍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注意事项和流程,以帮助业主和物业公司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能够顺利进行合同备案手续。

一、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法律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规,物业服务合同需经过备案程序,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注意事项1. 合同内容合法合规:物业服务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范围、费用、付款方式、服务时限等关键内容。

合同条款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2. 保密责任:物业公司必须对业主的个人信息和财产信息保密,并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目的。

业主对物业公司的商业秘密也应承担保密责任。

3. 费用明细:物业服务合同中应明确收费的项目和标准,防止不合理收费。

物业公司有义务提供费用清单和明细,确保费用明确透明。

4. 违约责任:物业服务合同应明确违约的责任和赔偿方式,以保障双方权益。

业主应充分了解自身在合同中的权益和义务,降低合同纠纷的风险。

5. 合同终止和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服务期满、一方违约或提前解除合同等情况下的权益保障和解除合同的程序。

三、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流程1. 合同签订:业主和物业公司达成物业服务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双方签字确认。

2. 提交备案申请:业主将已签字确认的物业服务合同副本和相关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等)提交至当地物业管理部门。

3. 审核评估:物业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审核评估,核实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如有需要,可能会要求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4. 备案登记:审核通过后,物业管理部门将办理备案手续,将物业服务合同纳入备案系统,并颁发备案证明。

5. 保留备案文件:物业管理部门需妥善保管备案文件,确保备案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
审核依据
1、省发改委《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2、市人民政府《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办理程序
受理申报材料初审到现场实地勘察“四通”情况出件
申报材料
1、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市房管部门核准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证明》(前期物管没有的暂缓提供)
3、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或协议(开发建设单位委托
4、业主委员会委托合同或协议(前期物管没有的暂缓提供)
5、公司章程
6 6、书面申请报告,陈述住宅小区物管基本情况及公共性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水平
7、购房合同复印件(各种类型购房合同)
8、填报《公共性物业服务备案手册申请表》
办理时限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四通”条件,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因申报单位原因材料不齐全,
或现场勘察不符合入伙条件的耽误时间不计入在工作时限之内。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产权人权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二、规范目标1、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2、提高档案管理效率,优化服务水平;3、推动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和信息化。

三、规范内容1、档案收集: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收集与不动产相关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证明、交易合同、评估报告等。

2、档案分类:根据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特点,采用科学、合理的分类方法,方便查找和利用。

3、档案整理:对收集的档案进行系统化整理,确保档案的顺序、完整性和准确性。

4、档案保管: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和长期保存。

5、档案利用:为外部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复制等服务,满足社会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的需求。

6、档案移交:规定档案移交的时间、程序和责任人,确保档案的顺利交接。

7、档案管理信息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电子化档案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实施与监督1、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明确各项任务和责任人;2、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3、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规范的贯彻执行;4、对违反规范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五、结语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是指导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性文件,也是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不断加强规范的学习和实施,努力推动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持续发展。

天津市公司变更登记档案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天津市作为中国的重要城市之一,也积极推进公司变更登记档案的现代化管理。

本文将围绕天津市公司变更登记档案的背景、意义、内容、特点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背景天津市作为中国的重要城市之一,一直以来都积极推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第二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第三节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第七章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维护第一节物业安全管理第二节物业使用及专项维修资金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巡查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也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化、市场化。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在中国共产党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3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改)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改)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1月15日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5月31日丽水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修改2024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改决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组织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的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以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遵循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业主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原则,倡导诚信友善、公平公开、专业服务、智慧共享、和睦共治的理念,健全党建引领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组织、物业服务人等多方参与的协调运行机制。

倡导绿色智慧管理理念,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智慧社区建设。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机制,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指导监督的工作经费给予保障。

前期物业合同备案

前期物业合同备案

前期物业合同备案本文将对前期物业合同备案进行讨论和介绍。

前期物业合同备案是指在物业项目建设之前,开发商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并将该合同备案至相关部门,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下面将从合同备案的意义、备案的流程以及备案的要求等方面进行说明。

一、合同备案的意义前期物业合同备案的意义在于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确保物业项目的顺利进行。

合同备案可以规范物业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明确双方的权责,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和约束力。

同时,备案也是政府对物业业务的监管手段之一,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二、备案的流程1. 准备材料:开发商与物业服务公司需准备好合同原件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证书、双方身份证明等。

(可以插入一张表格,列出准备材料的清单)2. 提交备案申请:开发商或物业服务公司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申请。

备案部门可能是当地政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也可能是特定的物业管理机构。

3. 审核与批准:备案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将进行审核和审批。

审核内容包括合同的合法性、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合同双方的身份真实性等。

4. 备案登记:审核通过后,备案部门将对备案合同进行登记,并颁发备案证明。

备案证明是合同的合法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和行政监管的约束力。

三、备案的要求1. 合同的完整性:备案的合同必须是完整的、未经篡改的原件。

双方签字、盖章等必要的合同要素不得缺失,并且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签订。

2. 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备案的合同条款必须合法有效,不得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利益主体权益或不公平竞争的内容。

3. 双方身份的真实性:备案申请材料必须附有双方身份的真实证明材料,确保双方的身份合法合规。

4. 相关资质的准确性:备案的物业服务公司必须具备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并确保证书的真实有效。

四、合同备案的注意事项1. 提前规划: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应提前规划备案流程,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准备相关材料,以确保备案的顺利进行。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物业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19 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64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项目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发布和使用活动。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通常视为一个物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项目中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三条本市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系统,对其物业服务活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和《北京市物业项目负责人考核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适时调整补充;负责项目负责人考试与执业注册,并建立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档案。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记分,并将结果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像应职责分工,依据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记录,做好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北京物协)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人材培养方案,组织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可以制定发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形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

龙岗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办事指南

龙岗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办事指南
8、业主大会同意续聘物业企业的表决结果统计表(续聘合同须提供此项,复印件加盖业主大会公章)
9、物业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10、物业企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11、受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住宅局)物业监管科(中心城建设大厦1311)
提供资料
1、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登记表
2、物业服务合同(原件)
3、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应急预案
4、物业服务用房移交资料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须提供此项,复印件加盖公章)
6、竣工验收备案回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须提供此项,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7、物业服务项目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的,需提交协议选聘同意文件,验原件收复印
3、
4、
5、
龙岗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办事人类别
物业服务企业
办理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未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区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龙岗建设网()下载或到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住宅局)物业监管科领取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
2、申请人到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住宅局)物业监管科提交备案登记表及备案资料:(1)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交物业监管科,待通知领取备案登记回执; (2)提交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按要求补正资料后重新提交备案。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26•【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2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物业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二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26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保我省地方性法规与党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维护法制统一,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居住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何岚、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岚、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岚、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7【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02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喻小岷李亚李衡【审理法官】喻小岷李亚李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岚;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何岚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何岚【当事人-公司】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鞠虹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陈彦丞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鞠虹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陈彦丞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鞠虹阳陈彦丞【代理律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何岚【被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龙湖物业公司与龙湖置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何岚购买了案涉房屋并在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上签名认可和遵守合同内容,现上诉人何岚称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效,但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合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对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恶意串通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代理违约金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龙湖物业公司与龙湖置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何岚购买了案涉房屋并在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上签名认可和遵守合同内容,现上诉人何岚称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效,但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合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对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一、引言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是指将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信息提交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是确保物业服务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环节。

本文档将介绍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相关内容。

二、备案的目的和意义1. 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通过进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可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提供法律保护:备案后的物业服务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争议,可以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3. 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秩序:通过备案,可以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的经营行为,提升整个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备案的申请流程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申请流程如下:1. 准备备案材料:准备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联系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备案材料。

2. 填写备案申请表:将备案申请表填写完整,并附上必要的备案材料。

3. 递交备案申请:将填写完整的备案申请表及备案材料递交到相关部门。

4. 审核备案材料:相关部门将审核提交的备案材料,核实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备案登记: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将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备案登记,并颁发备案证明。

四、备案的注意事项在进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备案申请的时限: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需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申请。

2. 备案材料的准备: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准备齐备备案所需的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3. 合同的签订和保留: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签订,并在备案申请前保留原件。

4. 备案费用的支付:根据相关规定,备案时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需在备案申请时一并支付。

5. 备案证明的保存:备案完成后,需妥善保管备案证明,以备日后需要。

五、结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是保障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环节。

准确了解备案的目的、申请流程以及注意事项,有助于确保物业服务合同的合法性,并提供法律保护。

物业费备案流程及手续

物业费备案流程及手续

物业费备案流程及手续
一、物价局备案,需提交:
1、物业费用核算表;
2、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物业管理合同;
3、物业收费备案申请表;
4、物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房管局备案,需提交:
1、物业费用测算表;
2、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新项目提交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3、物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需要材料:
1、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
2、《物业服务合同》;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项目负责人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原件、聘任证明材料及项目负责人考试合格证书;
7、物业项目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8、事实服务的项目需提供原物业服务合同、服务现状的情
况说明、仲裁或司法文书等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政备案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政备案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政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2.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公租房市场租金价格确认主体和程序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各相关单位:省物价局新修订的《湖北省定价目录》明确,公租房租金标准不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定价范围。

市政府同意,对政府及其平台公司投资建设、购买、长期租赁及在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公租房(以下简称为政府类公租房)市场租金价格确认的主体和程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以区为主”的管理原则,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政府类公租房由项目所在区房管部门委托专业房屋评估机构,对项目市场租金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即为该公租房项目市场租金价格。

各区在本区外购买的公租房,由该区负责房源市场租金价格确认工作。

二、各区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专业房屋评估机构。

所需资金由各区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在本区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三、评估机构应以公租房项目周边同品质房屋市场租金情况为基准,综合考虑房屋设施设备、室内装修和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全市类似地段其它公租房项目平均租金水平,合理评估项目的市场租金价格。

四、各区房管部门在编制和报送公租房项目配租方案时,应说明评估机构确定和市场租金价格确认情况,并附该项目市场租金价格评估报告。

配租方案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后,各区房管部门应及时发布项目公告,并组织登记摇号配租工作。

五、政府类公租房的市场租金价格每三年可调整一次,调整程序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确认程序执行。

市场租金价格调整方案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后,各区房管部门应发布项目租金价格调整公告。

六、我市原公租房租金价格管理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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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备案登记的程序
一、办理前期物业服务登记备案的程序:
1、由开发建设单位向肃州区城市物业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勘验;
2、资料审核、勘验合格后填发《前期物业服务备案通知书》,转市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管理科。

二、办理前期物业服务需提交下列资料:
1、前期物业服务备案申请报告(红头文件)
2、酒泉市发改局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的通知(批复)
3、酒泉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通知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分期备案的付备案楼栋平面图)
5、区地名办公室审核命名的建筑物标准名称申请表(复印件)
6、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7、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8、肃州区物业前期备案项目基本情况统计表
9、小区公用设施设备规划清单(如监控设施、物业管理用房、活动室、自动停车系统、停车棚、健身器材等)。

10、开发建设单位对物业项目的承诺书;
11、物业企业对物业项目的承诺书;
1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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