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中的保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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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隐私权基本问题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隐私权基本问题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隐私权基本问题分析

作者:蔡福华严义挺

来源:《海峡法学》 2014年第3期

蔡福华,严义挺

【收稿日期】2014-05-12

【作者简介】蔡福华(1962-),男,福建莆田人,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严义挺(1985-),男,福建莆田人,福建省委政法委干部。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隐私权属于隐私权的一种,是特殊未成年人的一项特殊人格权。理论上对该项权利的立法目的、特殊性质、相关责任主体以及救济制度等基本问题的研究存在

不足或空白,影响了实践中对该项权利的理解和保护,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保护未成年人犯

罪记录隐私是这项权利的立法目的,也是正确认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关键。该项权利在主体、核心内容等方面与其它隐私权存在差异,权利的责任主体不仅包括司法部门,还包括学校、企

业等相关社会成员单位。此外,权利主体请求侵权人履行民事责任以及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也

有助于保护该项权利。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部分冲突,应当理性去

看待分析,通过实证的调查研究去判断是否解决这种冲突以及如何解决这种冲突。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隐私权;基本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7;D669.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8557(2014)03-0011-10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

收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源于

刑事领域,是一项具有代表性的未成年人法律制度,其实质是针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性制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怎样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怎样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怎样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轻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密封保存,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务单位或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问题,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犯罪记录的封存效力均存在不同理解。以封存的犯罪记录能否作为累犯或者再犯的认定条件为例,部分司法机关认为犯罪记录的封存并不否定犯罪前科的存在,可以根据封存的犯罪记录认定累犯或再犯;部分司法机关认为封存的犯罪记录不能再次评价,即使再次犯罪也不成立累犯或再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怎样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

1、关于封存的对象

适用主体为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注意的是,年龄标准中强调“犯罪时”,说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针对的是发生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说即使被发现犯罪行为或在判决时已满十八周岁,也应对该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2、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范围

即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具体包括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驱逐出境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思考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思考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思考

我国刑事法律和检察院诉讼规则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可否认的是该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去标签化”,使其更好的回归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该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原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该制度的发挥,如何完善该制度,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出台有其重要性

(一)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从贞丰县检察院近两年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大多数的未成年人犯罪系初犯、偶犯、激情犯,犯罪的人员通常是留守未成年或单亲家庭的未成年,由于缺乏家庭的关爱而一时失足,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小,在相关部门的教育和改造下,其更好的回归社会的可能性比成年人犯罪大,对此相关的法律也对其作出了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例如,刑法修正案八、新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犯罪记

录封存制度体现了我国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教育和保护优先,为涉罪未成年人重返社会创造机会。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现了“去标签化”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务困境及建议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务困境及建议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务困境及建议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因为犯罪记录封存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和权利保护。但在实践中,犯罪记录封存出现了一些困境,例如封存范围的不明确、封存方案的不合理等。本文将探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面临的实务困境,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务困境

1.封存范围的不明确

封存范围不明确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面临的实务困境之一。在实际操作中,封存的范围不仅要考虑到犯罪事实,还要考虑到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人格特征等。因此,确定封存的范围需要考虑多种因素,但现实中却经常存在封存范围不明确的情况,导致未成年人的个人权益受到了侵害。

2.封存方案的不合理

另外,封存方案的不合理也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务困境之一。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除了纸质档案之外,还应考虑到数字化存储等高科技手段,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但由于技术水平等原因,数字化存储技术的应用尚不成熟,因此在封存方案的制定上存在困难。

3.封存周期的不一致

另一个实务困境是封存周期的不一致。由于法律法规中对封存的具体周期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各地使用不同的标准,导致封存的周期不一致。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制定统一的封存周期标准,以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二、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务建议

1.建立封存范围明确的标准

为了避免封存范围不明确的情况出现,需要建立封存范围明确的标准。必要时,可以结合犯罪人的人格特征和犯罪情节等因素,量身定做符合实际需要的封存标准,确保未成年人的隐私不受侵犯。

关于在诉讼全流程做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建议

关于在诉讼全流程做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建议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是一个重要且敏感的问题,涉及到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犯罪记录的处理以及社会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健康成长,必须在诉讼全流程中做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针对这一问题,笔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一、严格依法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封存程序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合法合规。具体而言,应当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并对封存程序、标准和时限作出明确规定,使封存工作有章可循。

二、强化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保护

在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过程中,应当严格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严格保密,未经法定程序和权限,不得随意泄露和公开。对于已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信息。

三、建立健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封存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具体而言,应当建立相关部门和机

构负责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设立专门的

工作人员负责封存程序的实施和监督,建立相关数据和档案的备案和

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封存工作中的问题

和不足。

四、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为了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应当加强

宣传和教育工作。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广泛宣传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社会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担忧。尤其是一些严重的未

成年人犯罪行为,如盗窃、伤人、强奸等,给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胁。为了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时又要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制定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封存制度势在必行。

为了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我们应该建立一个统一而规范的封存程序。目前,各地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具体操作和程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有的地方并

没有明确的封存程序,导致不同机构的操作并不统一,容易造成信息遗漏和混乱。应该建

立一个统一的程序,明确每个环节的职责和操作规范,保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工作

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应该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时限。现行的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在未成

年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后可以进行封存。并没有具体规定封存的时限,导致一些严重的犯

罪记录可能会一直被保留下去。这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未来的发展都会造成一定的

影响。应该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时限,同时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和

情节来确定不同的处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维护其合法权益,我们还需要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犯

罪记录的保密措施。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一般来说,除了司法机关

和有权部门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是没有权利随意查询或公开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的。在

实际操作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这就给未成年人的合法

权益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应该加大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保密措施的宣传力度,同时加强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预防再犯罪的重要措施之一。在不

损害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符合中国法治

建设的要求和未成年人保护的权利,是当今中国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

封存制度的意义: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他们的犯罪行为常常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与成年人

相比,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可能是由于成长环境、教育缺陷以及思想和行为上的特殊性质

所导致。这些因素要求我们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特殊的判定和考虑。

未成年人是需要被保护的弱势群体,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制定中,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以下具体意义:

1.帮助未成年人重建人生信誉

封存制度可以避免未成年人因一次犯罪记录而带来的长期社会歧视和人生压力,保护

未成年人从事职业和教育的权利。

2. 增强未成年人的社会归属感和责任感

封存制度能够使未成年人意识到犯罪是错误的,帮助他们重建良好社会形象和自尊心,提高其社会归属感和责任感。

3. 预防二次犯罪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往往更容易被情境和环境所影响,适当的封存制度能够预防未成

年人再次犯罪,保持社会稳定。

规定要点:

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不同的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犯罪记录的保留期限应当有所不同。在满足法律规

定的保留期限后,相关记录应当得到封存或销毁。

2. 父母或监护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往往与成长环境、家庭状况、家庭教育等因素有关,父母或监护

人应该有权知道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并在封存过程中参与相应程序。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未成年人犯罪记

录封存制度的完善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对其今后的发展和生

活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将从未

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重要性、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方向等方面进行分析和

探讨。

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尤其是在犯罪记录的封存上,需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

特点和未来发展前景。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和良好的发展环境是社会

对他们的庄重承诺。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上的完善,不仅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

可以引导他们重新回归社会,重新融入社会。一方面,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

以避免因过于严苛的制度而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带来不良影响。也可以为未成年人创

造更好的发展机会,避免因犯罪记录带来的就业、学习等问题影响其未来的发展。未成年

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上,目前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

面:

1. 制度不够完善。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法律

法规不够完善,缺乏明确的划定标准和规范性的指导,导致制度执行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

性和随意性。

2. 处罚过重。有的地方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时,可能过于严苛,将未成年人纳

入成年人的法律管理范畴,给予过重的处罚,这不仅对未成年人未来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也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精神。

2021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的问题研究范文1

2021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的问题研究范文1

2021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的问

题研究范文

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设立了多项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人的制度,犯罪记录封存便是其中之一。犯罪记录封存是指在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求办案机关、单位和个人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资料予以保密的制度。犯罪记录封存能够减少和消除"犯罪"给未成年人带来的消极影响,帮助他们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我国构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过程中的重要成果,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寥寥数语,使得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困难重重,存在着封存主体不明确、适用范围狭窄、与司法公开不协调、缺乏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犯罪记录制度尚不健全、救济手段缺失等问题。于此同时,近来频繁见于报端的李某某强奸案,更直观地反映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存在诸多缺漏,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有效实施敲响了警钟。我国各地司法实务部门积极开展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的试点,效果良好,为今后统一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思路。但各地做法不一,如"前科消灭制度"、"限制公开制度"、"前科封存制度"、"轻罪犯罪记录封存"、"轻罪犯罪记录消灭"等,效果也参差不齐。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国家在这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完善,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解决我国犯罪记录封存实践中暴露的问题,应当从实施封存的义务主体、记录封存的对象、封存和查询程序、犯罪记录制度、记录封存的救济措施等几方面出发。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

焦点。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成长环境和教育对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未成年人也会犯罪,这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压力。为了保

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制定并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

存制度势在必行。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记录进行封存和保护,以便

于他们在成年后能够重新融入社会,不再受到过去犯罪行为的影响。当前,我国对未成年

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虽然已经存在,但在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

善和加强。

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需要明确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已经颁布了《未成年人

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程序和条件。然而在

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执行不力,导致部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被封存,影响了他们的正

常生活和发展。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各地区各单位

都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机制。现行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

存在程序繁琐、审批时间长等问题,导致一些未成年人难以在成年后重新融入社会。为此,有关部门可以针对不同情况建立不同的封存机制,对于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采

取更简便的封存程序;对于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加强监督和辅导,确保他们在

成年后能够正确对待自己的过去,更好地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存在的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存在的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存在的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未成年人

的权益和社会安全。在一些情况下,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必要的,但这个问题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难点和问题。

第一步,明确封存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可以被封存的条件是:犯罪记录已经过审判或决定,并且已经被录入

档案。此外,如果犯罪行为违反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或

者犯罪人在成年后已经没有犯罪行为,则也可以考虑封存未成年人犯

罪记录。

第二步,加强封存管理。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需要保障信息的

安全性,防止信息泄露。同时,要确保只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才能访问

被封存的记录,防止滥用和泄露。加强管理的同时,还需要建立一个

完善的封存记录,确保封存的记录准确、完整、可追溯。

第三步,解决封存记录的使用问题。虽然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可以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隐私,但也存在使用问题。警方、

法院、学校等需要了解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机构,如何使用封存记录,需要在法律和实践层面加以解决。比如,在警方、学校等机构使用封

存记录时,需要明确使用的目的和范围,确保不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

和权益。

第四步,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只

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而加强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工作,则能够从根

本上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例如,加强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的教

育和管理,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总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一个涉及到法律、实践和社会多

方面问题的复杂性任务。只有正确处理好封存条件、加强管理、解决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检视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检视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检视

作者:张寒玉张红良王英

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4年第03期

摘要:秉持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全面细化。检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践,存在封存机关不统一,封存程序、救济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为保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高质量运行,应明确将检察机关作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管理的统一主体,加快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完善查询程序,构建未成年人罪后考察机制并完善救济程序。

关键词: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权利救济

现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首次规定并施行,经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21年《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不断补充,得到持续完善,但部分内容仍较为原则。各地封存的标准、操作方法等亦有差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未发挥出应有的效果。为此,2022年5月,“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封存内容、封存条件、记录查询等方面,规范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实施细节,强化公检法之间工作衔接。[1]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但自《实施办法》出台以来,实务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需予以注意和改善。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运行情况

本文以重庆市S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S区院”)为样本,对《实施办法》出台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了调研。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谢樑;林丽君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进行了规定,该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人权的尊重,是法治的进步,同时也是社会的一大进步.然而,因为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各种法律之间的相互冲突、各执法部门配合难度大等原因,导致未成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在施行过程中并不尽如人意,无法达成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正当权益的目的.司法机关应该找准自身定位,立足本职、规范自身行为,积极促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有效施行,为规范依法行政、维护法治尊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期刊名称】《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5(015)001

【总页数】4页(P13-16)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作者】谢樑;林丽君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福建泉州,362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3

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因犯罪而被判处五年徒刑以下刑罚的犯案纪录予以封存,只有有关的司法机关或是特定的部门可以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查卷并依法保密。这一法律规定有利于感化、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使之改过自新,并且在入学、就业时不受到区别对待,重拾信心,从而顺利回归社会。这一法律的施行对于保障犯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义深远,其施行是法治发展的必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1.封存环节出现的问题

执法人员在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操作不规范,未严格执行相关的规定,如在某些法律文书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未成年时的前科予以披露,这导致其未满十八周岁时的相关犯罪情况被一览无余。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等材料的保管未能实行严于成年人犯罪记录等材料保管的方式,导致其犯罪记录只是处于普通的保管状态,而非实质性的封存。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是保护未成年犯罪者权益的必要措施。因为未成年人在心智和行为上都还不成熟,对他们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可以帮助他们重新开始并保护他们的未来发展。目前的封存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当前的封存制度存在明确性不足的问题。相关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条件和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封存政策执行不统一。为了保证制度的公平性和可行性,应该进一步明确封存条件,并建立完善的程序和标准。

目前的封存制度在信息保护方面还不够健全。封存只是将犯罪记录封存于公安机关,但这并不能保证犯罪记录不会外泄,可能给未成年犯罪者带来困扰。应该建立完善的信息保护机制,确保犯罪记录的安全保密。

封存制度还存在时间限制不合理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期限仅为三年,这对于犯罪过后的未成年人来说可能是一个较短的时间。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需要更长时间,应该适当延长封存期限,以确保他们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和改造机会。

第四,相关机构对于封存记录的标准不一致。不同地区和部门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标准不一致,导致执行不公平。应该建立统一的标准,确保封存制度的实施具有公平性和一致性。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三是适当延长封存期限。根据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应该适当延长犯罪记录的封存期限,给予他们更多的改造和发展机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是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重要举措。通过明确封存条件和程序、加强信息保护、延长封存期限和统一执行标准,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犯罪者的权益,并帮助他们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反思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反思

探索争鸣法制博览2019年02月(下)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反思

郝云田思雨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我国当前社会虽然极大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但与我国设立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还是有一定的距离。通过了解当前的制度与其实施情况,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确实有必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封存机制、确定相应地涉事人员保密机制、针对不同主观恶性的犯罪人实行“差别化”管理以及严格的查询机制。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封存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6-0005-03

作者简介:郝云(1994-),女,汉族,河北灵寿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16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田思雨(1992-),女,汉族,河北张家口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16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

未成人由于其生理、心理的特点,在犯罪时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犯罪具有盲目性和冲动性,与此相对应的,其犯罪后亦具有更强的悔改性和可塑性,因此,为了防止给未成年人贴上犯罪的标签,帮助其回归社会、重新做人,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明确作出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或类似的规定。对此,这一制度在我国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被明确做出了规定。自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施行以来,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回归社会较之前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但是在好的一方面下我们也应当看到,因为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其预想发挥的效果不是特别的显著。就相关单位保密事项来看,因为未成年人犯罪所知情、涉及的团体不仅包括政府单位,还包括学校、社区等社会团体,因此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仍然存在不利的影响。就可查询封存记录的单位来看,司法机关、军队等单位均可查询且查询理由丰富多样,仍存在现实歧视的情况。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旨在更好的恢复未成年普通的生活方式和发展机会,但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仍存在各种各样不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问题。本文通过简要解读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结合当前我国这一制度的发展现状找出问题,提出相关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思考建议。如有不妥之处还请老师批评指出。

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探讨

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探讨

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探讨

【摘要】

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保护和封

存的制度。文章从未成年人轻罪记录的影响和挑战入手,指出普通封

存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不足。强调建立专门的封存制度的必要性,并讨

论制定封存标准和程序。最后分析封存制度对未成年人的积极作用,

包括帮助他们融入社会,重新开始生活。文章强调未成年人轻罪记录

封存制度的重要性,认为它有助于为未成年人的未来发展铺平道路。

同时呼吁社会给予更多关注和支持,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发展空间。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一个有益于社会和未成年人的制度,值

得进一步推广和完善。

【关键词】

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影响、挑战、不足、必要性、

标准、程序、积极作用、重要性、未来发展、关注、支持

1. 引言

1.1 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探讨

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探讨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涉及到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处理和保护。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犯

罪问题日益突出,如何对未成年人轻罪记录进行封存已成为一个亟待

解决的问题。未成年人轻罪记录的封存,不仅涉及到对未成年人个人

权益的保护,更关乎社会的稳定和未来的发展。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在这个背景下,建立起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轻罪记录的封存制度,已成

为一项紧迫的任务。通过对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探讨和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其影响和挑战,找出普通封存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不足

之处,进而建立起更加完善和专门的封存制度,为未成年人的未来发

展铺平道路,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正是一项重要的议题,希望能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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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中的保密问题

201X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专章中,正式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消除未成年人前科记录的不利后果,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奠定了基础。但犯罪记录从产生到封存经历了多个诉讼阶段和不同的执法机关,犯罪记录的信息经过了多个渠道的传播,如何保障犯罪记录的封存效果,以期发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用,已经成为司法机关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一、犯罪记录的形成和表现形式

犯罪记录作为一种信息,它的形成和表现形式,符合一般信息的发展规律,具有价值性和传播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公开将给有过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带来不利的社会评价,导致其各种民事、行政资格的丧失。因此,为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达到预设效果,需要了解犯罪记录在形成和表现形式上的独特性。

(一)犯罪记录的形成

犯罪记录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其承担的刑事责任情况的客观记载。犯罪记录的产生是伴随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国家追诉程序的进展而不断扩充和生成,它由法定的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工作流程,由专业的司法工作人员审查认定并以规范的形式予以记载。因此,犯罪记录的形成,就决定了其具有法定性、公信力和对犯罪分子作出否定性的社会评价的特点。

(二)犯罪记录的表现形式

犯罪记录伴随犯罪行为而产生,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和执行,每一个诉讼环节,不同的司法机关,大量的司法工作人员都会对犯罪行为予以记载。这种记载体现在司法机关执法办案的整个过程。因此,犯罪记录的表现形式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1.物理化有形记载。包括所有的诉讼文书、卷宗证据材料、办案机关内部会议资料等以文字、图片等有形载体呈现的犯罪记录信息。

2.网络化无形记载。包括视听资料、电子卷宗、办案系统信息、统计信息等依托网络和多媒体以数据电文等形式记载的犯罪记录信息。

3.传统的口述与书面传播。主要是执法办案人员对所办理案件的口头评述与书面传播,还包括协助执法办案人员开展工作而知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人员的口述与书面传播。表现形式包括上述人员在对外宣传、内部探讨中的口头表述中传递的信息,以及以工作总结、信息宣传、调研分析等方式记载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书面材料。

因此,犯罪记录封存不仅是对犯罪记录记载载体的物理隔绝,更是对犯罪记录信息传播路径的时空切断。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效果,则取决于这两方面的保密措施成效。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运行中的保密问题及对策

(一)犯罪记录关联信息的保密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这是对单独犯罪的未成

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的原则性规定,但对于共同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其同案犯的犯罪记录记载中也应对与未成年人有关的犯罪情况予以模糊处理,以防泄露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

1.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一般采取分案侦查、分案起诉和分案审判的司法模式,各自的犯罪记录均单独记载。但在记载中对于同案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应予以模糊化处理,以防止在调取成年人犯罪记录过程中,知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情形,进而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效果大打折扣。故建议在成年人犯罪记录材料中,将同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予以代号模糊化处理。

2.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后处刑分属五年上下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

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因处刑分属五年上下,将出现对部分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需要封存,而对另一部分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不能封存的情况。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形成的犯罪记录具有很强的关联性,作为一个整体具有不可分割性。故为保证符合封存条件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将整个犯罪记录的材料予以封存。但对处刑五年以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查询则处于完全开放的状态,并且在查询处刑五年以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时,应对其同案处刑五年以下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予以模糊化处理。

因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中相关犯罪记录,不仅指未成年人在不同机关和不同诉讼阶段形成的犯罪信息,还应包括其在共同犯罪中与其有关的信息。

犯罪行为的发生,引起国家追诉程序的展开。从刑事案件的立案、破案、侦查、批捕、公诉,到审判和刑罚执行,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等有关犯罪记录信息,被大量办案人员和协助办案的人员所知悉。为避免因上述人员泄露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信息,应强化上述人员的保密义务。

1.执法办案人员的保密义务。执法办案人员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其在案件依法宣判后,对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未成年罪犯负有犯罪记录信息的保密义务。一是对于执法办案中形成的未成年人犯罪材料予以整理归档,交专门机构保管备查。二是特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对其犯罪情况不予评述和传播,在信息宣传和撰写调研时应做好模糊化处理工作。三是在有关机关和人员查询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时,做好查询条件审查和查询结果的答复工作,并采取必要的保密处理措施。

2.因协助办案而参与诉讼的人员的保密义务。主要包括鉴定人、证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和协助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工作有关组织机构的人员。在未成年人被告人依法宣判后,犯罪记录封存程序启动时,应及时通知上述人员,上述人员在所知悉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范围内负有保密义务。一是对其协助开展工作或者参加诉讼而收到和制作的记载未成年人有关犯罪信息的材料予以妥善保管,对其知悉的犯罪信息予以保密;二是收到特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后,将其保管的材料统一封存,未经通知机关批准不得向他人提供。三是在其工作总结、对外宣传等工作中对涉及已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的情况,应予以模糊化处理,不得对其知悉的情况进行评述和传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因此,执法办案机关在收到犯罪记录查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查询的理由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分情况对查询申请予以答复。

1.符合查询条件的答复。经审查,认为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查询申请,符合查询条件的,执法办案机关应在申请查询机关的查询范围内提供必要的犯罪记录材料。但应与进行查询的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监督查询单位对获知的犯罪记录予以保密。

2.不符合查询条件的答复。经审查,认为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查询申请,不符合查询条件的,对其进行答复时应采取保密化的技术处理措施。即对不符合查询条件的有关机关和单位进行答复时,应直接出具无犯罪记录的答复说明,而不能出具因不符合条件而不能提供的答复说明,以免有关单位推测被查询人有犯罪前科,仅是以为不符合查询条件而不能获得详细的犯罪记录材料。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配套体系建设。为那些不慎失足的未成年人重新就学、择业以及尽快融入社会生活创造了条件,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但制度确立后的实施过程,才是能真正检验制度效果的试金石。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运行中,严格遵守相应的保密义务,采取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才能实现封存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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