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与流程之五——就业困难残疾人灵活就业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

合集下载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1.17•【字号】赣残联字﹝2017﹞191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就业促进正文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残联字﹝2017﹞191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残联、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金融局:现将《江西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江西省财政厅2017年11月17日江西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1号)、《江西省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赣残联字〔2016〕79号)精神,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江西省残联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辅助性就业、辅助性就业机构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辅助性就业机构,是指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和完善的安保措施及相应的专业服务人员的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特点,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机构。

二、辅助性就业机构享受资金政策扶持的条件(一)辅助性就业机构具备合法产权或三年以上有效租赁合同(协议),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根据组织形式不同,可以是依法在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以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

北京 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北京 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北京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信息,北京市对招聘残疾人的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如下:
岗位补贴:
1. 普通岗位补贴:单位每月招用1名以上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予岗位补贴。

2. 重度残疾人岗位补贴:单位每月招用1名以上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予岗位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
1. 单位为残疾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后,根据残疾人员工实际缴费基数和单位实际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比例可达50%。

请注意,以上政策仅供参考,具体的补贴标准和申请程序可能会根据北京市相关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

建议您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咨询,以获取最新的政策信息和申请流程。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1.14•【字号】珠人社[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0〕19号)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财金局,各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财政局(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修改珠府〔2008〕138号文第二十四条的通知》(珠府〔2009〕16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

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再就业,规范和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珠府〔2008〕138号)和《关于修改珠府〔2008〕138号文第二十四条的通知》(珠府〔2009〕1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已实现灵活就业的本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农村贫困户)且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力、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人员、城乡“4050”(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城乡复员退役失业军人(不包括已领取政府自谋职业补贴的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范围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下列类型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一)从事保姆、社区保洁保绿、家教服务、病人看护、老人护理、钟点工、书报刊和福利彩票销售、家居设施维护、再生资源回收、果蔬零售、餐饮服务、社区来料加工、社区工艺作坊工作。

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

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

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关于印发《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深残联发〔2011〕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深发[2009]6号),进一步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持有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第二章就业服务与援助第三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应带头落实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在招考或录用公务员、职员、雇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

市、区各相关部门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残疾人,所安排的残疾人不计入分散按比例就业人数。

第四条政府在采购相关产品或服务时,优先采购由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扶持开办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承接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

第五条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安排的残疾人不计入分散按比例就业人数。

第六条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向具有保健按摩资质的从业盲人购买服务,为社区有康复和训练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保健按摩服务,购买服务所需经费在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七条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参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为失业残疾人提供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

相关工作经费在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___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省、州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的工作基调,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突出抓好就业促进、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奋力开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新局面。

一、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一)全面完成就业工作主要目标。

分解落实就业目标任务,健全责任制,努力实现城镇新增就业7000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0%以内,发放小额担保贷款600万元,促进30名高校毕业生创业,建立30个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___级藏区“9+3”学生初次就业率达到95%。

(二)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加大更加积极就业政策的实施力度,着力推进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群体政策落实,完善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给予的特殊扶持政策,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多渠道创造就业岗位。

实施牧区无业青年实名制动态管理制度,制定个性化的就业援助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强化对牧区无业青年的就业、创业服务,全面提升牧区无业青年的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努力促进牧区无业青年就业创业。

严格执行《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重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继续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点,多渠道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

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和服务周、网络招聘周等系列活动,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实名制就业服务管理。

做好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落实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政策。

改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的就业环境,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北京市残疾人岗位补贴申报流程

北京市残疾人岗位补贴申报流程

北京市残疾人岗位补贴申报流程
一、了解申报条件
1.查询相关政策文件和要求
2.确认自身是否符合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条件
3.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材料准备
1.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残疾证等)
2.就业证明(劳动合同、单位证明等)
3.医疗证明(残疾鉴定证明、医院诊断证明等)
4.家庭收入证明(户口簿、收入证明等)
三、咨询与填报
1.前往当地残联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咨询申报流程
2.索取并填写《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3.准备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四、初审及资格审核
1.提交申请表及材料进行初审
2.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3.如有不符合之处,会要求补充或修改材料
五、现场核实
1.通过初审后,安排现场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2.工作人员会实地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情况
3.核实结果将作为最终审核的依据之一
六、终审及公示
1.终审人员对初审、现场核实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2.通过终审后,将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
3.公示期结束后,发放补贴资金给合格申请人
七、资金发放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获得残疾人岗位补贴资金
2.资金将通过指定方式发放给申请人
3.申请人需如实使用资金并配合后续监督检查工作。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08•【字号】阳政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阳政发〔2015〕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实现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为社会救助事业长远发展提供了法律遵循,已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3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办法》,整合完善全市社会救助政策,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现救助标准与本地人均消费水平相挂钩,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实现市、县(区)两级政府各部门间社会救助信息互通互联、资源共享、形成合力,确保救助对象认定准确、管理科学,维护社会救助政策的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提升社会救助公共服务能力,确保社会救助政策落地见效,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畅通社会参与和监督渠道,实现“阳光救助”,共同开创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工作新局面。

二、具体任务(一)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充实和加强市、县(区)两级社会救助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信息共享制度。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5.09.09•【文号】财税[2015]72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5年9月9日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正文:----------------------------------------------------------------------------------------------------------------------------------------------------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残疾人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

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这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制定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

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

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

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

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

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

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如何申请残疾人就业补贴

如何申请残疾人就业补贴

如何申请残疾人就业补贴残疾人就业补贴是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支持的一项政策措施。

申请该项补贴对于残疾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可以帮助他们在就业中更好地融入社会。

然而,想要申请这个补贴并不容易。

以下是一些关于如何申请残疾人就业补贴的相关信息。

首先,在进行申请之前,残疾人需要先证明自己的残疾身份。

通常来说,政府相关部门会要求提交一份残疾证明材料。

其中包括残疾人身份证明、医院或医疗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残疾人康复评估报告等。

这些材料非常重要,因为它们是证明残疾人身份的重要依据,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存在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到申请的成功。

接下来,残疾人需要对自己所从事的就业岗位进行评估,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

这是因为不同的工作领域所需要的残疾人就业政策是不一样的。

因此,在申请之前,残疾人需要先进行职业评估,确定自己可以从事哪些工作,并向相关部门提供工作岗位的详细信息和工作需求,这些信息将有助于相关部门更好地为残疾人开展就业工作。

申请残疾人就业补贴需要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申请表、残疾证明材料、身份证明、银行账户信息、就业岗位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它们必须准确无误地填写和完整提交。

材料不全或者存在错误将会导致申请被驳回,从而延误申请的进程。

申请到之后,残疾人需要耐心等待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处理。

在政府部门收到申请后,相关人员将会进行审核和评估,如果符合要求,将会通过审批,并发放相应的残疾人就业补贴。

在申请残疾人就业补贴的过程中,残疾人需要注意一些注意事项。

首先,残疾人要保持沟通畅通,与相关部门进行及时沟通和交流。

同时,残疾人还需要充分了解政府部门的政策和规定,以确保自己的申请符合政策和规定要求。

最后,残疾人需要认真准备申请材料,并递交正确无误的申请材料,这是申请成功的重要保障。

总之,申请残疾人就业补贴是一项繁琐且复杂的过程,但对于残疾人来说,这项政策措施为他们提供了重要的就业支持。

因此,残疾人需要仔细了解政策和规定要求,认真准备申请材料,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并且持续跟进申请审批进程。

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的残疾人群体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支持。

为了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权益,我国政府不断推出各种政策和措施,其中就包括了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是指针对残疾人群体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政府为其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政策。

该政策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残疾人群体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更好地享受社会保障福利,并提高其生活质量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首先,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可以有效提高残疾人群体中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

残疾人群体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往往因为工作不稳定、收入较低等原因而难以享受到完整的社会保障福利,而该政策的出台可以帮助这些人员更好地获得社保补贴,提高其社会保障水平,同时也能够减轻其生活压力。

其次,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也可以有效促进残疾人群体中灵活就业人员的自我发展。

残疾人群体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往往因为工作不稳定、收入较低等原因而难以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而该政策的出台可以帮助这些人员更好地获得社保补贴,提高其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从而促进其自我发展和职业成长。

最后,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也可以帮助促进残疾人群体的社会融合。

残疾人群体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往往因为残疾等原因而受到社会的歧视和排斥,而该政策的出台可以帮助这些人员更好地获得社会保障福利,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尊严感,从而促进残疾人群体的社会融合和发展。

总之,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是我国政府为了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群体中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而推出的一项重要政策。

该政策的出台不仅可以帮助残疾人群体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更好地享受社会保障福利,提高其生活质量和自我发展的能力,还可以促进残疾人群体的社会融合和发展。

相信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残疾人群体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将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残联,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残联: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中国残联制定了《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中国残联2016年7月15日附件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条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残联)每年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条补助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各地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三大类,重点向工作任务重、贫困程度深、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其中:需求因素主要参考各地补助对象数量等指标,财力因素主要参考地方财政困难程度系数指标,绩效因素主要参考绩效评价结果或其他体现相关工作成效的指标。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事指南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事指南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事指南一、申请对象:1.就业困难人员;2.离校2年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实现就业且登记失业的,属于就业困难人员:①残疾人员;②“4050”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③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④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⑤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⑥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人员;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离校2年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自毕业次月起2年内(即24个月)为有效申请时间。

灵活就业是指:通过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包括没有固定雇主或自主创业(取得企业营业执照除外)等。

不符合领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形:①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②已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包含已注册登记但未正常营业的,或未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③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④其他规定停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形。

获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存在以上情形的,由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立即停止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申请条件:(一)就业困难人员:1.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2.从事灵活就业,以灵活就业身份在南宁市(或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3.未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1.从事灵活就业,以灵活就业身份在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2.未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三、补贴期限:女性就业困难人员:1.2002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初次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时,年满45周岁以上的,可享受至50周岁,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黑龙江省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和救助帮扶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和救助帮扶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和救助帮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基本民生,规范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和救助帮扶工作,健全完善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依据《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低收入人口的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救助帮扶、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二)严格规范、高效便民;(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低收入人口包括:(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特困人员;(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四)支出型困难人口;(五)易返贫致贫人口;(六)其他低收入人口。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和救助帮扶工作,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地方按有关规定执行。

医保、人社、住建、教育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收入人口的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初审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发现、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帮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

第二章确认条件第六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认条件按照《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特困人员确认条件按照《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家庭,应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申请家庭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家庭人均收入扣除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家庭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放宽到2倍;(二)申请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当地36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三)申请家庭拥有的机动车辆购买超过一年,且申请时评估价格不超过5万元,原则上家庭成员名下无船舶、60马力以上农业机械;(四)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只有一套用于居住的不动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农村宅基地的不动产除外),或虽有两套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五)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云人社通〔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人社通〔2024〕28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就业促进机制,完善就业援助工作政策体系,坚持突出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帮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7月19日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就业援助服务,规范就业援助实施工作,提高就业援助实效,全面履行就业援助工作职责,确保就业援助更加精准、科学、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云政发〔2008〕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就业援助是指以政府为主导,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技能培训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就业援助对象实现就业。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工作的规划指导、资金监管和政策法规的制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就业援助计划,开展就业援助对象帮扶,对就业援助相关业务实施经办和补贴资金兑付,做好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支持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支持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支持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7.09•【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支持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太湖新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南太湖新区社发中心:现将《支持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7月9日支持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全力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精神,结合湖州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政策。

一、着力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1.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我市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我市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参加省内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相应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企业在职在岗人员,按规定给予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训补贴。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2.加大重点人群创业支持力度。

将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列为“重点人群”。

对初次创办各类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人群,按规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创业补贴、最高1万元/年的租金补贴、最高2万元/年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2023年1月1日以后新注册、入驻青创空间并带动就业的青创项目,按规定给予最高25万元的青创项目创业补贴;大学生创业并成效明显的,按规定给予1万元的创业典型奖励;对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大赛上获奖的创业项目,按规定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创业示范补贴。

社会保障参保人员残疾人就业补贴发放通知

社会保障参保人员残疾人就业补贴发放通知

社会保障参保人员残疾人就业补贴发放通知尊敬的社会保障参保人员: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残疾人就业补贴管理办法》,为提升残疾人就业机会和生活质量,我单位决定向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障参保人员发放残疾人就业补贴。

现将发放通知公告如下:一、资格审查1. 申请条件:1.1 参保人员必须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居民身份证的残疾人。

1.2 参保人员必须在我单位进行连续12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障缴纳。

2. 申请材料:2.1 参保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2 社会保障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3 相关医疗证明(如残疾鉴定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2.4 就业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 申请流程:3.1 参保人员需携带完整的申请材料到我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手续。

3.2 我单位将进行资格审查和材料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知。

二、补贴标准与发放周期1. 补贴标准:1.1 补贴标准依据参保人员的残疾等级和就业情况确定,具体标准以《残疾人就业补贴管理办法》为准。

1.2 补贴标准将根据情况进行调整,我单位将及时通知相关变动。

2. 发放周期:2.1 补贴发放按月进行,每月发放一次。

2.2 补贴发放时间将根据实际情况,我单位将提前通知参保人员。

三、注意事项1. 请参保人员确保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若发现虚假情况,一经核实将取消补贴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2. 参保人员需及时办理社会保障缴费手续,确保连续缴纳满12个月方可申请残疾人就业补贴。

3. 如参保人员就业单位或个人信息发生变动,请及时向我单位报备,以免影响正常的补贴发放。

4. 参保人员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单位咨询相关问题,我单位将提供及时的解答和帮助。

请各位参保人员充分了解《残疾人就业补贴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严格按照要求办理申请手续。

我单位将依法、公正、及时地进行资格审查和补贴发放工作,确保相关补贴资金使用到位,为大家提供更好的福利保障。

残疾人灵活就业政策

残疾人灵活就业政策

残疾人灵活就业政策关键信息项1、政策适用对象:____________________2、灵活就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3、扶持政策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4、补贴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5、申请流程:____________________6、监督与管理机制:____________________7、违规处理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1、政策适用对象11 持有有效的残疾人证,且具备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残疾人。

111 年龄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12 未在其他单位稳定就业,包括全日制就业、公务员、事业单位等。

2、灵活就业类型21 个体经营,如开设小店、网店、维修摊点等。

211 自由职业,如撰稿、翻译、设计、家教等。

212 临时性、季节性工作,如家政服务、农业短期雇工等。

3、扶持政策内容31 税收优惠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

免除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32 资金补贴提供一次性创业补贴,用于创业初期的设备购置、场地租赁等费用。

给予经营场地租金补贴,减轻经营成本。

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残疾人给予培训补贴。

33 社保补贴对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的残疾人,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保补贴。

补贴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4 金融支持协调金融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低息贷款、小额信贷等金融服务。

建立担保机制,为残疾人创业贷款提供担保。

4、补贴标准41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根据创业项目的规模和效益确定,一般在具体金额元至具体金额元之间。

411 经营场地租金补贴根据实际租金支出,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具体金额元/月。

412 培训补贴根据培训课程的费用和时长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培训费用的具体比例。

413 社保补贴按照残疾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具体比例给予补贴。

5、申请流程51 申请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残疾人证、身份证、创业或就业相关证明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就业困难残疾人认定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残疾证号
后两位
残疾类别
及等级
社保电脑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电话
居住地址
手机
失业证号
失业时间
家庭主要成员
姓名
性别
关系
年龄
身体情况
就业状况
求职意向
1、2、3、
拟接受援助方式:□培训□推荐就业□临时性工作□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其他()
本人承诺
以上所填写的情况及提供的资料属实,并接受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岗位。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以下由审核机构填写




初核人:
社区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街道残联意见
复核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意见
核准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将此表复印件报送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深圳市就业困难残疾人灵活就业认定申请表
页底备注),申请养老保险补贴元。
小计元
医疗保险
上年度缴交养老保险共元,按照补贴标准(见页底备注),申请养老保险补贴元。
本人承诺
以上申报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接受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处理。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审核审批意见
社区工作站核实意见:
该申请人情况□属实(□不属实),经审核□同意(□不同意)给予灵活就业补贴和社保补贴共元。
深圳市就业困难残疾人灵活就业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残疾证号后两位
残疾类别
及等级
社保电脑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电话
居住地址
手机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间
申请补贴时段
年月至年月
申请人
开户银行
银行支行
银行帐号
申请补贴情况
灵活就业补贴
按照补贴标准400元/月,申请个月补贴
小计元
合计

养老保险
上年度缴交养老保险共元,按照补贴标准(见
□元/月
本人承诺
以上申报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接受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处理。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社区工作站审核意见
审核人:
社区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意见
复核人:单位ຫໍສະໝຸດ 责人:年月日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批意见
核准人:
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注:此申请表可作为残疾人灵活就业的证明文件,认定结果有效期最长36个月。
经办人签名:单位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注:补贴标准=上一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上年度实际缴费月数
经办人签名:社区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街道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实意见:
该申请人情况□属实(□不属实),经审核□同意(□不同意)给予灵活就业补贴和社保补贴共元。
经办人签名:单位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意见:
该申请人情况□属实(□不属实),经审核□同意(□不同意)给予灵活就业补贴和社保补贴共元。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残疾证号
后两位
残疾类别
及等级
社保电脑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电话
居住地址
手机
失业证号
失业时间
职称
职业技能等级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间
灵活就业类型
□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季节性就业□远程就业□独立就业□自雇就业□家庭就业□承包就业□小时工就业□其他
所属行业
工种
工作时间
收入
□元/天;□元/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