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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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公开透明、社会参与的原则,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倡导绿色发展,实施以人为本的环境保护政策。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影响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特点,采取预防、控制、修复等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风险,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并作为批准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包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监测与监测报告、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应急预案等。

第二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和建设前,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评价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生态、文化遗产等方面。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情况、环境基线调查、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听取公众意见,并进行合理回应。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公众意见,判定建设项目是否具有环境影响,并依法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合理设计、建设和运营项目,确保环境影响在可控范围内,并监测和报告环境影响的情况。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建设项目所需的环境保护设施,确保符合环境质量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环境保护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系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管理,确保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环境保护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第三条环境保护管理系统应当依法建立,定期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制度的执行。

第二章环境保护责任制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明确环境保护的责任分工,设立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制定环境保护计划和目标,并监督和评估其执行情况。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定期进行培训,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设立环境监测点,监测并记录环境质量数据,及时报告环境问题和污染情况。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制定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做好环境事故的应对和处理工作。

第三章污染物减排与治理第九条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防止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和推广先进的治理技术和设备,改善排放状况,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合理使用和管理资源,推广清洁能源和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第四章环境风险评估与预防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对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和预防,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潜在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通过科学技术手段,预测和评估环境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

第五章环境信息公开与参与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及时公开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第六章环境保护奖惩与监督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奖励制度,激励和表彰环境保护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接受环境保护监督和检查,定期报告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保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防治施工、生活对环境的污染及人员身心健康,建设施工环保要求达到当地环保标准,确保架子队重要环境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实现环境管理方针和目标,争创一流的安全文明工地,特制定本办法。

(二)架子队环保管理执行:关爱环保、绿色活动、持续改善、造福人类的环境方针。

(三)架子队及各工班应根据项目部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体系控制风险、污染预防、持续改进的原则将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作为一个有机的系统,持续有效,进行不断的监测和定期检查,以适应变化着的内外部因素,有效的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环境活动。

架子队每一个成员都应为文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提高做出自己的努力。

(四)架子队队长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施工环境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五)生产过程和办公区、生活区的重要环境因素控制。

第二章施工现场环保工作计划(六)工程环境保护目标施工污水排放标准达标率100%、有毒烟尘浓度达标率100%、控制施工噪声达标率100%、控制施工固体废弃物排放达标率100%;其他环境因素控制目标指标不得违反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相关法规要求。

保证工程施工前、施工中,周围环境始终如一,达到当地市级文明施工现场的要求。

(七)环境保护组织机构架子队设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并设立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接受上级和地方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架子队成立以架子队队长为组长的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置在架子队办公区。

为保证环保体系有效运转,各环保员切实做好本职工作,随时进行信息反馈。

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例会,由兼职环保员决结信息,集体解决落实,保障信息网络和自我保证体系的运作。

第三章现场环保工作制度(八)施工现场环保制度为确保工程环境目标的实现和环境保护措施的有力执行特制定以下几点施工现场环保工作制度及措施:1.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架子队应根据识别、评价出的重要环境因素,制定相应管理方案、措施和紧急事件的应急预案,有效控制重要环境因素及重大污染源。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含水土保持,下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实行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全过程归口管理和各部门分工负责制度。

管理工作应做到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三条集团公司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公司发展战略与环境保护战略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鼓励发展环保产业,促进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生产必须依法保护环境,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清洁生产和文明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

第五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贯彻“全面规划,重点突破,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环境保护工作应与节能、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密切结合。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二级机构、基层企业(含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和委托集团公司管理的企业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遵循三级管控的模式,即集团公司总部、二级机构、基层企业按照不同权限对前期、基建、生产等环节环境保护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八条集团公司总部负责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考核环境保护工作。

有关部门职责为:(一)科技环保部是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全过程监督管理和考核,负责与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等。

(二)规划发展部负责煤炭、煤化工及相关交通运输以外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协调与指导,配合落实前期工作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工作。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公司系统环境保护人力资源配置。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生态环境保护(含水土保持,下同)监督管理,建立并保持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常态机制,依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是指各监督部门和人员对公司所辖煤矿、港航等企业(或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关停报废的全生命周期(或全过程)中,对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环评要求,以及集团公司和公司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标准等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以依法守规、企业自律为基础,按照分级管控原则,强化源头预防、过程管控、末端治理,从而有效防控环境风险,全面提升企业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有效保障企业经营活动顺利开展,推动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坚持监督与考核、检查评价与整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实行公司统一领导,公司、各分公司与各基层企业分级管控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环保管理部是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全范围、全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指导各分公司与各基层企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工作。

公司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其业务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各分公司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所辖基层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归口部门,并配备与管理规模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岗位,配强配齐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各基层企业负责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组织体系,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标准,配备与管理规模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数,配强配齐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第九条各级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权限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组织体系、责任体系、监督体系及环境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

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范本(5篇)

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范本(5篇)

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提高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

第三条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单位全体员工应当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环保意识,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推行绿色生产,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二章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和职责第六条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包括: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制度;组织环保宣传教育;监测环境污染状况;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环境保护措施;指导环境应急处置工作等。

第八条所有员工都有责任保护环境,应当遵守环境保护规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带头执行环保政策,推动环保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环境保护工作组织与实施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工作机构,设立环境保护部门,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制定环境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环保控制措施、环境监测、环境评价、环境风险评估等。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审核,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环境保护工作检查与考核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对环境保护工作不落实,造成环境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由本单位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经领导审定后生效,并需要定期进行评估和修改。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为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范本,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管控并降低环境污染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环境污染预防、监测、治理等管理。

第三条术语解释(1)环境影响评价: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自行监测: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二)负责组织、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公司要求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三)制定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章预防管理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收购及退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一)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公司不得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四)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公司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精选7篇)如何准备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快来看看吧。

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

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篇1】环境保护是国策大事,也是人民生活质量的基本重要条件。

为维护企业的整体形象、维护工作环境以及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环境保护管理的范围为公司各部门、车间、会议室、厕所、花坛、绿地及走廊、门窗等办公场所及其设施的维护。

二、卫生清理的标准是:门窗(玻璃、窗台、窗棂)上无浮尘;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浮尘;照明灯、电风扇、空调上无浮尘;书橱、档案橱内各类书籍资料排列整齐,无灰尘,橱顶无乱堆乱放现象;办公桌上无浮尘,物品摆放整齐,水具无茶锈、水垢;桌椅摆放端正;微机、打印机等设备保养良好,无灰尘、浮土;厕所墙面、地面、便池清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花坛、绿地内无杂草、杂物。

三、各场所环境保护要求:(一)车间卫生环境保护1、坚持场地清洁,做到每一天清扫。

2、各类操作设备加工前做好润滑、预热工作,下班前清洁擦拭,做到设备表面无灰尘,及做好设备保养工作。

3、各类车辆应在规定的固定地点进行清洗,并在清洗后对清洗地点进行清扫,坚持下水道疏通,场地整洁,并定期清理淤泥。

4、废旧料应分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点,废皂化液倒入过滤桶内过滤后回用,废液倒入废液收集桶中,定期交运废液处理单位处理。

5、浸漆在浸漆间内进行,浸漆时产生的废气须经活性碳处理器过滤后高空排放,处理器中的活性碳按规定定期更换。

6、车削、磨削时应防止铁屑、铝屑、铜屑等四处飞溅,应安装防护罩,废屑应按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处。

7、对污水排放管道坚持畅通,并定期清理隔油池内的油污及沉淀物。

(二)办公室卫生环境保护1、办公区内应坚持安静,不得喧哗,办公区域内不得堆放杂物。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活动。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二、监督管理职责(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

3、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的防治。

4、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5、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工作,发布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6、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二)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

2、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工业领域的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淘汰落后产能。

3、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防止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破坏。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以及建筑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领域的污染防治,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和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保护。

6、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7、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防治水土流失和水生态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7.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施行日期】2017.07.1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版)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版)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属地监管、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价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书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满足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需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保护设施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环境保护设施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组织环境保护设施调试。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后,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维护,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章环境保护验收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保护验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5篇)

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5篇)

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规范环境保护行为,保障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生态系统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体、社会组织等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坚持以人为本,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环境保护责任第四条国家、地方政府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确保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环境监测和污染物排放控制,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防止对环境造成损害。

第六条个人应当保护环境,不随意乱扔垃圾,不破坏生态环境,爱护公共设施,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

第三章环境保护工作机制第七条地方政府应当设立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公布监测数据,并对环境状况进行分析和预警。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污染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的环境投诉和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并进行环境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设备和材料,对污染物进行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紧急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环境修复与复原第十三条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环境修复与复原计划,加强对环境修复与复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十四条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修复与复原计划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复原。

第六章环境保护的奖惩机制第十五条对于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章节习题及答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章节习题及答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章节习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取得的最主要方式是(A)A.法定取得B.强制取得C.天然孽息D.自然添附2.河流入海口由于泥沙淤积而增加的土地的所有权取得方式为(D)A.法定取得B.开发利用取得C.天然孽息D.自然添附天然孳息:是指自然资源依自然规律产生出来的新的自然资源。

自然添附:是指自然资源在自然条件的作用下而使自然资源产生或增加的情况。

3.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是(B)A.自然保护区制度B.自然资源权属制度C.土地资源管理制度D.自然资源规划制度4.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多少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A)A.两年B.三年C.五年D.十年5.以下关于自然资源规划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C)A.自然资源规划的目的在于合理的开发和利用资源B.我国现行自然资源法基本上都规定了自然资源规划制度C.自然资源规划要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实施D.自然资源规划一经法定程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6.以下关于自然资源调查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B)A.自然资源调查要由法定机构进行B.自然资源调查要以自然资源规划为基础C.自然资源调查必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D.我国一些自然资源法规中已经规定了自然资源调查制度.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这种许可证的性质属于(C)A.资源开发许可证B.资源勘查许可证C.资源利用许可证D.资源进出口许可证8.我国目前的对矿产品的开采征收的是(B)A.开发税B.资源税C.管理费D.补偿费9.土地复垦费的性质属于(B)A.保护管理费B.补偿费C.开发利用费D.惩罚性收费10.森林公园门票的性质属于(A)A.保护管理费B.补偿费C.开发利用费D.惩罚性收费11.我国立法上称为“资源税”的是指(B)A.土地使用税B.矿产资源税C.耕地占用税D.水产品税12.为了弥补国家或有关单位为保护、管理自然资源所支出的费用是(A)A.保护管理费B.惩罚性收费C.补偿费D.开发使用费13.《森林法》规定的自然资源调查制度是(A)A.森林资源清查制度B.森林资源普查制度C.森林资源调查制度D.森林资源调查评价制度1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A.只有自然资源占有权的权利人可以与所有权人相分离B.只有自然资源占有、使用权的权利人可以与所有权人相分离C.只有自然资源占有、使用、收益权的权利人可以与所有权人相分离D.自然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全能的权利人都可以与所有权人相分离15.我国最早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的法律是(A)A.1954年《宪法》B.1949年《共同纲领》C.1978年《宪法》D.1982年宪法16.最早出现的环境质量标准是(B)B.污染物排放标准C.环境监测方法标准D.环境标准样品标准17.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环境监测仪器分析出的数据作为环境纠纷中的证据时(B)A.具有法律效力B.不具有法律效力C.法律效力待定D.需要由其他证据配合才能具有法律效力18.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需报哪个部门备案(D)A.同级人民代表大会B.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D.国家环保总局19.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B)A.地方环境质量标准B.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C.地方环保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D.地方环境基准20.判断排污者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依据是(B)B.污染物排放标准C.环境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D.地方环境基准21.以下说法错误的是(B)A.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B.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C.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D.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22.标志着在一定时期国家为控制污染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能达到的水平的环境标准是(A)A.环境质量标准B.污染物排放标准C.环境标准样品标准D.环境基础标准1、环境标准。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改善环境、持续发展”的环境工作方针,加强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确保新、改、扩建项目建设(以下简称为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减少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国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涉外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能够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条 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简称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编制填报程序和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由建设单位环保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程序和本细则的有关要求,完成各阶段的环保工作。

第二章 管理程序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有关规定,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试生产与竣工验收五个主要阶段进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一)建设单位结合选址,对建设项目构成和污染物特征、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以及主要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简要说明(或环境影响初步分析)。

(二)对选址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可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做进一步论证或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厂址选择论证。

(三)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委托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在委托前向股份公司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委托有相应资质和石化业绩的环评单位开展环评工作。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及有关规定,针对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定编制报告书、报告表或填写登记表。

生产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保护环境,规范生产企业环保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化工、冶炼、印染、造纸等。

3、生产企业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并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制造理念。

二、环保设施与设备1、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配备完善的环保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2、环保设施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更换或停用。

3、生产企业应建立环保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制度,明确操作规程和责任人,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三、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1、生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包括但不限于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

2、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中的环保记录,对生产过程中的环保问题进行监控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3、生产企业应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循环经济理念,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四、废弃物处理与处置1、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物管理的规定,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

2、废弃物应妥善保管和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堆放或排放。

3、生产企业应与专业的废弃物处理公司合作,确保废弃物得到合规处理和合理利用。

五、监督与检查1、生产企业应定期对自身的环保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政府环保部门应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环保法规的企业进行处罚。

3、社会组织和公众也可以对生产企业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六、附则1、本办法由国家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煤矿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二、环境保护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环境保护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鼓励和支持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4、严格限制开发和建设大型能源、化工等项目,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5、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污染源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6、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7、建立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发生环境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8、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

9、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植树造林、湿地保护等生态保护工作。

10、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三、水土保持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水土保持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履行水土保持义务,采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3、严格限制在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种植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4、开办矿山企业、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规定报批。

5、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体系,提高水土保持监测水平。

6、对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任务和标准进行治理。

7、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水土保持综合能力。

8、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水土资源的行为。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保护环境,减少环境污染,确保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司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二、管理职责1、公司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环保管理制度,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问题进行监督和纠正。

2、项目负责人应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遵守国家及地方环保法规,负责审核环保方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环境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3、每位员工都应遵守环保规定,积极参与到环保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环保方案制定与审批1、项目负责人应组织专业人员制定项目环保方案,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环境保护的目标、措施、责任人等。

2、项目环保方案应报送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审核,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环保实施与管理1、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环保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2、项目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保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对违反环保规定的行为,应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五、环保监测与报告1、项目负责人应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及时掌握环境变化情况。

2、对监测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六、附则1、本管理办法由公司环保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范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保障员工身心健康和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二、管理职责1、公司环保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建设与运行、环保验收、排污申报与收费等工作。

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已撤销),国家经济委员会(已撤销),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81.05.11•【文号】•【施行日期】1981.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一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发布)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负责。

各级计委在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选址报告和初步设计时,应与环境保护部门磋商,确保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其他经济和技术问题一并作出决定。

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必须把环境保护设施所需的投资、设备、材料等与主体工程一起安排。

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相应地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确定,必须充分注意布局的合理性,使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缩小到最低的程度。

在现有的大城市和环境污染已经严重的地区,一般不新建、扩建大型的工业项目。

在城镇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不准建设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充分注意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使其污染物的排放量降低到最少的程度。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建成投产或使用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或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在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再编制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

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篇范本:一:总则为加强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责任主体1. 建设单位: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

2. 监管部门:执法机构,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 公众参与机构:包括环境组织、社会团体等,行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权力。

三:环境影响评价1. 建设单位在启动项目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2. 环境影响评价应涵盖项目的建设、运营和拆除等阶段。

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1.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和维护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

2.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应符合设计要求,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达到预期的环境保护效果。

五:废弃物管理1. 建设单位应制定废弃物管理方案,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

2. 废弃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废弃物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六:环境监测与报告1. 建设单位应定期对项目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2. 建设单位应按要求提交环境监测报告,对环境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附件:1. 《环境保护法》2. 《环境影响评价法》3.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4.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单位:指承担建设工程的单位。

2. 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估和管理的活动。

3. 环境保护设施:用于保护环境的各种设施,包括污染物治理设施、噪声控制设施等。

4. 废弃物: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废水、废气等。

第二篇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责任主体1. 建设单位: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建方。

2. 监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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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依据设计文件有效控制京沪高铁三标段线路范围与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活动,减少或防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保护和改善沿线自然、生态、工作环境,修建环保型武广客运专线,满足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1.2 工区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是:国家、行业及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标准、实施细则、条例以及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及设计文件。

1.3 环境保护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强化过程控制”的原则,实施“纵向管理责任到底,横向管理责任到边”的管理体系。

2 环境保护生产领导体系2.1 工区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组长:冯亮副组长:单勇锋沈建平左立富组员:李海肖良涛李桂兰2.2 环境保护组织机构框图附件12.3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框图附件23 职责3.1 工区主要责任是贯彻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制定经理部内部管理办法、制度,开展环境保护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监督检查经理部各部门、各总队(场)的执行情况,实现持续改进,保证经理部环境保护目标、指标的实现。

3.2 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是经理部环境保护工作最高决策机构。

负责经理部环境保护领导工作;制定环境保护方针和目标、指标;审批经理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度;对重大污染源的治理方案进行研究,做出决定;评估经理部环境保护整体状况;保证环境保护资源配置;对环境保护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员工做出表彰奖励决定;负责确定有关人员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环境事故。

领导组每年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分析研究工区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效果,并做出进一步改进环境保护工作决定与要求;年末总结经理部环境保护的状况,通报本年度环境保护事故处理决定,制定下一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的工作重点和目标、指标。

3.3 环境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

机械设备使用、物资材料消耗、施工过程环境管理归口工程技术部;环保教育管理工作归口综合部;综合部在进行企业文化宣传时,同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施工现场环境控制。

3.4 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传达贯彻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经理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起草修订,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治理方案的执行情况,参加重大环境保护事件调查。

3.5 工区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范围,收集国家、地方政府、行业和集团公司项目部环境保护的信息及行业标准,并负责贯彻落实,针对特殊施工环境、关键过程、特种作业设备对环境保护的影响,制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管理制度、控制措施,并指导实施及检查落实情况同时做好记录。

3.6 工区是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经理部的管理办法、制度的具体落实,对员工和劳务工进行环保知识的教育、培训,监督检查所属各部门环保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本单位环境目标、指标的实现。

3.7 工区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是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本工区的环境保护领导工作,组织工程技术部门、安全环保部门、物资部门、综合办公室识别、评估和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制定重要环境因素、重大污染源管理方案、实施细则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配置环境保护必要的资源,对环境保护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员工提出表彰,上报奖励意见;负责成立环保事件调查组,调查处理严重环保事件,并报经理部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

3.8 工区安质部门负责贯彻执行经理部环保相关管理办法、制度,监督检查所属工程队自建的生产、生活设施环保情况,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下达整改通知,参加严重环保事件的调查处理,建立环保工作台帐,负责单位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3.9 各工区(场)工程技术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施工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经理部的环保管理办法及本单位的制度,参加各自工作区域、生活区域中的重大污染源确定,制定环境管理方案、环保控制措施、应急预案,并将相应的环保措施纳入施组中,并在施工作业过程和业务管理过程组织实施,随时监控特殊施工环境、关键过程和特种作业设备对环境保护的影响,及时修改管理方案和相应的环保措施,并负责指导实施。

3.10 各工区场)的安质部门(或其他部门)负责对员工和劳务工的环保知识教育、培训工作和环境保护有关信息的传递工作。

3.11 工区兼(专)职环保员负责本单位的制度,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环保措施、方案的执行情况,执行重要环境因素、重大污染源预防方案和应急预案时,必须在场监督检查执行过程情况,有义务对员工、劳务工进行环保教育,建立环保工作台帐,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4 管理制度4.1 环境保护规划制度工区各总队施工前对生产生活区域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进行调查,根据国家、地方政府、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经理部的办法,制定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计划和具体措施,确保实现规定区域的环境保护目标、指标。

4.2 环保宣传教育制度4.2.1 工区综合部、安全环保部负责对环境知识和意识的培训、教育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将环境培训教育计划纳入员工培训教育计划。

4.2.2 工区侧重对经理部领导、环境管理人员的教育工作。

4.2.3 工区(场)负责对员工和劳务工进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地政府和经理部的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学习教育,进行岗前环保知识教育,使全体员工熟悉环境保护的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掌握本岗位的环境影响和环境因素,提高环保意识。

4.2.4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控制的技能培训。

4.2.5 生活区和施工工地进行必要的标语、图片、文字宣传,教育员工和劳务工树立“爱护地球、保护自然生态、环保从我做起”的思想。

4.2.7 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紧密结合企业环境保护的形势,广泛深入环保活动和宣传教育活动。

4.2.8 各项环保活动要安排具体、目标明确、力争实效,树立典型、以点带面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4.3 重要环境因素、重大污染源评价制度工区(场)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总队(场)负责人组织技术、安检、材料、机械人员,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工艺流程图所确定的工序,共同识别、评价出施工区域的重要环境因素和施工过程的重大污染源,未进行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4.4 污染源控制制度4.4.1 工区(场)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根据识别、评价出的重要环境因素,制定相应管理方案、措施和紧急事件的应急预案,有效控制重要环境因素及重大污染源。

4.4.2 环境保护的策划内容要纳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中,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后组织实施。

4.4.3 工区(场)工程技术部门应针对作业项目特点、作业环境和岗位的环境因素,编制环保技术交底,同施工技术交底一并下达至作业班组。

4.4.4 对施工场地、作业场所、运输道路、生产设备与设施均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4.4.5 处于市区、风景区、保护区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施工工程项目,应组织专业人员认真研究、分析,制定环境保护技术措施及管理方案、应急预案,重要环境因素应按规定建档、登记、上报,评价。

4.4.6 对施工生产和生活中可能产生的污染源,制定相应的防范、控制措施,避免对施工人员造成伤害和影响驻地群众的正常生活。

对生产生活垃圾分类存放、集中控制,在指定地点或允许地点集中处理,达到防止或减少污染的目的。

4.4.7 对使用的外部劳务人员,一律纳入本单位的环境管理范畴,在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分包方人员遵守环境法规和环保要求,积极做好环境管理工作。

4.4.8 对可施加影响的相关方,要通告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其行为,保护环境。

4.5 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制度4.5.1 按国家、地方政府、行业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经理部的管理办法进行。

4.5.2 环境保护检查原则上与安全检查同时进行,侧重于检查所制定的措施、管理方案的实施情况,发现新风险,由各单位的“重要环境因素评价小组”,对新风险进行评价,确定是否为重要环境因素,并填写《环境因素调查评价表》(只上报评价为重要环境因素的部分)、《重要环境因素清单》,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上报安全质量环保部。

4.5.3 工区安全质量环保部根据发布的《重要环境因素清单》,确定监控重点,进行重点监控。

4.5.4 安全环保部门应组织进行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要有详实的记录,提出整改建议,对整改的结果要及时进行验证。

4.5.5 积极参加地方政府和项目部组织的环境保护检查活动,积累环境保护管理经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4.5.6 定期检查1)工区每月组织二次全环境保护大检查,由主管环保的副经理主持,安全质量环保部组织,工程技术部、综合部等部门参加。

2)各总队(场)每周进行一次环境保护检查,由工区(场)负责人主持,工程技术部门、安质部门、综合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4.5.7 专项检查安环部门、专(兼)职环保员对所辖生产区域、生活区域根据其评价出的重要环境因素和制定的控制措施、方案等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4.5.8 经常性检查1)各级环保员每日进行巡回检查。

2)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环保工作。

4.5.9 检查报告制度工区(场)安全环保部门应于每月25日将检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以书面形式报经理部安全质量环保部,以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4.6 限期治理制度自然生态保护区、游览区等环保敏感地区,对环境因素和污染源要重点监控,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对影响环保的行为要限定治理时间、内容、对象和效果,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按限定时间治理完毕,达到环保要求的条件或指标。

4.7 环保工作报告和监测制度特殊地区的环境因素和特殊环保内容受地方政府或项目部的领导,工区(场)应主动与对方取得联系,定期汇报工作,及时办理规定的监测手续。

4.8 环保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发生环境污染和环境因素事故,按相关规定执行,控制事故发展,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

4.9 奖励处罚制度4.9.1 工区对在环保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造成环境事故和事件的单位和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奖罚规定执行武广公司和集团公司规定。

4.9.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写出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资料、证书、文件的复印件报经理部,经审核批准给予奖励;1)在环境保护工作理论、方法、实践等方面卓有建树者。

2)及时排除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

4.9.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处罚: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环境保护受到项目部或地方政府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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