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管理行政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7【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34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伟马军王东勇【审理法官】潘伟马军王东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鼎洪有限公司【当事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鼎洪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鼎洪有限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鼎洪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3 18:30:43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京行终34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宗庆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伟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晶,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鼎洪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德辅道西。
上诉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娃哈哈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27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下发45件驰名商标名单的通知-商标[1999]0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下发45件驰名商标名单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下发45件驰名商标名单的通知(商标[1999]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月5日,我局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依法认定了“乐凯”等45件驰名商标。
现将名单发给你们,请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保护上述45件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附件:《45件驰名商标一览表》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附件:45件驰名商标一览表------------------------------------|商标|商品/服务|商标注册人||----|---------|-------------------||乐凯|胶卷、相纸、胶片|中国乐凯胶片公司||----|---------|-------------------||白猫|洗涤剂|上海合成洗涤剂厂||----|---------|-------------------||大宝|化妆品|北京市三露厂||----|---------|-------------------||两面针|牙膏|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中华|牙膏|上海牙膏厂||----|---------|-------------------||长城|润滑油|中国石化长城高级润滑油公司||----|---------|-------------------||安尔乐|卫生巾|福建安尔乐集团有限公司||----|---------|-------------------||华北|药品|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99|药品|深圳南方制药厂||----|---------|-------------------||丽珠|药品|珠海经济特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片仔癀|药品|漳州片仔癀集团公司||----|---------|-------------------||三环|锁|山东烟台造锁总厂||----|---------|-------------------||钻石|硬质合金|株洲硬质合金厂||----|---------|-------------------||荣事达|洗衣机|合肥洗衣机总厂||----|---------|-------------------||北大方正|电子出版系统|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长城|计算机|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联想|计算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海信|电视机|青岛海信电器公司||----|---------|-------------------||TCL|电话机、电视机|TCL集团有限公司||----|---------|-------------------||虎头|电池|广州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容声|电冰箱|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春兰|空调|春兰(集团)公司||----|---------|-------------------||格力|空调|珠海格力集团公司||----|---------|-------------------||美的|电扇、空调|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红|拖拉机|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轻骑|摩托车|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夏利|汽车|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1汽|汽车|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红星|宣纸|安徽泾县宣纸厂||----|---------|-------------------||恒源祥|毛线|上海万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服装|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三枪|针织服装、内衣|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富贵鸟|皮鞋|福建石狮市福林鞋业有限公司||----|---------|-------------------||回力|胶鞋|上海回力鞋业总厂||----|---------|-------------------||金猴|皮鞋|威海市金猴集团公司||----|---------|-------------------||星|台球桌|北京星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维维|豆奶粉|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百氏|饮料|广东今日(集团)有限公司||----|---------|-------------------||露露|饮料|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娃哈哈|饮料|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椰树|饮料|椰树集团有限公司||----|---------|-------------------||古井贡|白酒|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古越龙山|黄酒|中国绍兴黄酒集团公司||----|---------|-------------------||剑南春|白酒|四川省棉竹剑南春酒厂||----|---------|-------------------||全聚德|餐饮服务|中国北京全聚德烤鸭集团公司|------------------------------------(注:上述顺序系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排列)——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8.04•【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0.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国发〔1990〕2号),我局对1979年至1989年间制定发布的216件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含批复、函复、内部授权、委托及制度)进行了清理。
认定:继续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126件;自行失效和应予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90件。
现予公布。
局长刘敏学1990年8月4日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099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使用问题的通知(81)工商总字101号1981.7.101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颁发商标核转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85)工商262号1985.12.20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5)工商263号1985.12.21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86)工商13号1986.1.16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几项规定工商标字(1987)第20号1987.2.6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商标规费收缴办法的通知工商标字(1987)第101号1987.5.131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88)第8号1988.1.141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工商标字(1988)第9号1988.1.141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修改的商标注册申请等书式的通知工商标字(1988)第10号1988.1.141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的通知工商标字(1988)第200号1988.9.151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通知工商标字(1989)第52号1989.3.21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89)第59号1989.3.141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具体办法工商标字(1989)第276号1989.9.221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规定的答复工商标字(1989)第293号1989.10.221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HE字样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8.12•【字号】浙工商标[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浙工商标[2004]29号)为促进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认定条件更具科学性、合理性,根据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评委及企业的提议,省局对去年发布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为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地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具体标准:一、主体的合法性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是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范围。
二、商标权1、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商标,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三年以上,并已连续使用三年以上,并提供《商标注册证》和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
2、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上所标注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称相一致。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相一致。
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商标必须规范使用。
4、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
5、公众知名度高的传统品牌产品,注册证明商标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知识产权法形考国开(中央电大)本科《知识产权法》网上形考任务试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形考国开(中央电大)本科《知识产权法》网上形考任务试题及答案国开(中央电大)本科《知识产权法》网上形考任务试题及答案说明:试卷号码:1067;适用专业:法学本科。
第一次形成性考核试题及答案1.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2.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显著的可视性标志。
3.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4.商标权:也可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利。
5.商标管理: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使用、印制等行为所进行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6.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计算。
核准注册之日起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之日起注册商标申请人寄出申请书之日起公告之日起 [答案] 核准注册之日起 7.甲公司申请注册的鹰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乙公司认为与自己注册在先的商标近似,自公告之日起( )内,可以提出异议。
6个月 3个月12个月1个月 [答案] 3个月 8.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注册商标有异议,其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期限为( )。
5年2年1年 3年 [答案] 5年 9.李某申请的商标经初步审定,自公告之日起( )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6个月1个月 3个月12个月 [答案] 3个月10.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后应当实际使用,连续( )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4年2年 5年 3年 [答案] 3年11.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原则是( )。
全面注册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强制注册原则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答案] 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12.在我国,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和核准,是( )的职责。
商标维权经典案例
中国商标维权经典案例评点——中国商标经典案例近似商标争议方便食品“双白”之争方便食品行业“双白”之争在2008年11月末经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而告一段落。
根据该终审判决,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在方便粉丝商品上使用竖排“白家”商标侵犯河南正龙食品有限公司第1506193号“白象”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案源起于2007年10月,正龙公司认为郑州一超市出售的白家公司“白家”方便粉丝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竖排“白家”商标与其“白象”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郑州中院审理认为,“白象”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商标拥有者依法享有该商标专有权。
两件商标第一个字都是“白”字,字音、字形、字意完全相同;“家”和“象”均是上下结构,下半部相同,上半部由于白家公司在书写中使用的“家”字与“象”相似,同时两者在市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的共同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白家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白家”标识,构成了对正龙公司“白象”商标的侵犯。
白家公司随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院于2008年11月终审认定白家公司在经营中没有本着诚信的原则避让“白象”具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维持了一审原判。
终审判决作出后,白家公司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随后,白家公司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申请时间宽限用以回收留在渠道上的竖排“白家”商标产品。
今年3月,工商总局对该申请做出批示:在今年6月15日前,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时中止对涉嫌商标侵权的“白家”方便粉丝的查处工作。
据介绍,正龙公司与白家公司之家除了上述商标纠纷,还有一场涉及外观专利的纠纷在更早之前发生,“双白”之争也是由该事件起爆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分类】知识产权【时效性】有效【颁布时间】1997.10.05【实施时间】1997.10.05【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9月12日《关于应以商标注册人的鉴定作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认定的最终依据的请示》(浙工商标〔1997〕4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
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是真实合法的,则应以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的鉴定结论为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查处商标侵权违法案件中商标注册人鉴定商品效力问题的请示》(浙工商标「2005」3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二OO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权利人授权他人鉴定注册商标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商标综字[2008]第46号)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2007年4月4日《关于商标权利人授权他人鉴定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效力问题的请示》(津工商标字[2007]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商标注册人依法委托他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商标侵权案件,并且明确授权被授权人可对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进行鉴定的,商标注册人和被授权人须对被授权人的书面鉴定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鉴定者对该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其商品系真品的证据或者取得该证据的线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2013年国家工商总局认定我省驰名商标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2013年国家工商总局认定我省驰名商标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03.24
•【字号】浙工商标[2014]6号
•【施行日期】2014.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
正文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2013年国家工商总局认定我
省驰名商标名单的通知
(浙工商标〔2014〕6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13年12月27日、2014年1月18日、2014年1月13日批复、裁定和通知,我省下列企业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现公布如下:
上述商标中涉及有关案件的,请各立案申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结案并落实保护措施。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3月24日。
最新-李一峰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精品
李一峰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一案李一峰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一中行初字第23号原告李一峰,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春旺,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北京热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天敏,福建福州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原告李一峰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9年10月27日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23301号《关于第4669164号小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2019〕第23301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一峰的委托代理人刘春旺、林天敏,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黄琴、杨磊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19〕第23301号决定中认定第4669164号小熊商标简称申请商标与第3740556号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小熊和其对应的英文组成,与第866677号大熊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部分大熊所表示的事物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酪机、电动饮料机、家用电动搅拌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食品工业用机械及部件、酿造饮料工业用机械、家用电动搅拌机等商品属于相同和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相同和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混淆和误认,两商标构成相同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最高法公布100件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_1.doc
最高法公布100件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诉王蒙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 3、姜思慎诉乔雪竹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84)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 4、北京高教音像出版社、惠州东田音像有限公司诉湖北教育出版社音像制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鄂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5、高小华诉重庆陈可之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原审原告雷著华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 6、刘国础诉叶毓山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0)川法民上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7、晏泳诉永城市文物旅游管理局、永城市芒砀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豫法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8、赵继康诉曲靖卷烟厂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云高民三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9、王跃文诉叶国军、王跃文(原名王立山)、北京中元瑞太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龄出版社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三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 (4)不正当竞争案件; 1、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诉宋维河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知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 2、广东长兴科技保健品有限公司诉新疆华世丹药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乌鲁木齐满江红药业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新民三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3、昆山埃索托普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苏州有限公司诉上海化工研究院、原审被告陈伟元、程尚雄、强剑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 4、江苏鹏鹞药业有限公司诉海南亨新药业有限公司、桂林市秀峰振辉药店中药品种保护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桂民三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 5、福建天龙电机有限公司诉宁波华能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条形码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闽民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 6、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河北汇特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周文清不正当竞争及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冀民三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 7、乐清市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诉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浙经二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 (5)诉前禁令; 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诉矽玛特有限公司、东莞市歌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忠达申请诉前禁令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立禁字第001号民事裁定书]; (6)植物新品种; 山东省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省莱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呼经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二、行政案件(10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诉香港美艺(珠记)金属制品厂确认惰钳式门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2)高经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 2、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惠州超霸电池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232号行政判决书]; 3、昆明欧冠窗业有限公司诉昆明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决定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云高行终字第05号行政判决书]; 4、兰州凯瑞中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甘肃省知识产权局、第三人甘肃东佳源医药科研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纠纷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兰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 5、张梅桂、泰州市园艺塑料厂诉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王俊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行终字第0029号行政判决书]; 6、东莞市华翰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专利行政处理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书]; 7、上海思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行终字第192号行政判决书];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龙岩卷烟厂诉益安贸易公司商标复审异议裁决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00201号行政判决书]; 9、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管理行政批复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00162号行政判决书]; 10、河南省柘城县豫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河南省柘城县三鹰种业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第188号行政判决书]; 三、刑事案件(10件); 1、李亚德、陈俊假冒注册商标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刑二初字第0014号刑事判决书]; 2、北京美通嘉禾科技公司及张升德、吴瑞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法刑初字第2760号刑事判决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29•【文号】工商标字[1999]第331号•【施行日期】1999.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商标管理工作,提高商标办案质量,更好地执行《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商标行政执法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查处的商标违法案件主要包括:(一)商标侵权及假冒案件;(二)商标违法使用案件;(三)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案件;(四)商标使用许可违法案件;(五)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案件。
二、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地域,包括侵权物品生产地、运输地、销售地及仓储地等。
两个以上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商标侵权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三、下列三种商标侵权行为,属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一)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共有三种涉及商标犯罪的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商标犯罪违法行为的罪名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4.21•【文号】工商标字[2009]81号•【施行日期】2009.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通知(工商标字〔2009〕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与驰名商标认定相关的商标管理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审查、审定第一节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的因素、证据材料第二节商标管理程序中的审查第三节商标异议程序中的审查第四节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的审查第五节审定第三章复审与核审第四章监督与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驰名商标认定是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商标评审规则》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司(厅、局、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有关规定认定驰名商标。
VOLA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VOLA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4【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75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陶钧曹丽萍孙柱永【审理法官】陶钧曹丽萍孙柱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VOLA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李新君;台州沃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当事人】VOLA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李新君台州沃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新君【当事人-公司】VOLA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台州沃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吕亚妹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尹明明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亚妹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尹明明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亚妹尹明明【代理律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VOLA有限公司;李新君;台州沃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期间,VOLA公司补充提交了经翻译的丹麦企业和建设局发布的相关文件、丹麦女王2014年访问中国参观VOLA公司上海展厅的照片等,证明其于2010年期间为上海世博会丹麦馆建设提供资助,以及对诉争商标进行长期大量使用的情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其他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其他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7【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69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亓蕾吴静闻汉东【审理法官】亓蕾吴静闻汉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澳大利亚钢铁产品有限公司;萨诺费克力斯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澳大利亚钢铁产品有限公司萨诺费克力斯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澳大利亚钢铁产品有限公司萨诺费克力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涵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崔雯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涵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崔雯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涵崔雯【代理律所】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萨诺费克力斯有限公司【被告】澳大利亚钢铁产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关联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5 05:31: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其他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京行终69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澳大利亚钢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澳大利亚联邦维多利亚州富茨凯瑞怀特豪街11-19号。
最新-STUSSY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 精品
STUSSY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一中行初字第209号原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欧文代姆莱街17426号。
法定代表人约翰•萨默,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孙晓青,男,汉族,1955年6月5日出生,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住北京市宣武区天宁寺前街南里12号楼2门1201号。
委托代理人陈晓亚,女,汉族,1976年4月8日出生,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住北京市海淀区世纪城远大园四区10楼1单元1502号。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国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何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南通信普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市石港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承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海宝,男,汉族,1959年9月22日出生,南通信普制衣有限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南通市新建路二村14幢208室。
原告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9年4月12日做出的商评字〔2019〕第1147号《关于第768862号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1147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南通信普制衣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代理机构“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代理机构“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布日期】2013.10.22•【文号】•【施行日期】2013.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商标代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代理机构“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各商标代理组织: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工作。
已提交“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材料并审核合格的商标代理组织,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可以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取数字证书的时间和地点时间:法定工作日的上午9:00-11:00;下午14:30-16:00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中国商标大楼注册大厅9号、10号窗口领取二、领取数字证书需提交的证明材料需提交以下三份材料:1、代理组织出具的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介绍信;2、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商标代理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意】:上述三份材料均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公章。
材料不齐全的,不能领取“商标数字证书”。
三、数字证书应用指引领取“商标数字证书”后,应当登录中国商标网(http:///),点击“网上申请”,进入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系统首页。
点击页面右上角的“商标网上申请指南”,进入操作指南页面,认真阅读《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流程》、《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填写要求》、《商标数字证书(key)安装指南》、《商标数字证书(key)使用注意事项》,以及在线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按其要求办理。
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010-******** 转计算机处网上申请负责人咨询。
附件:《已审核合格并可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商标代理组织名单》(名单为截至2013年9月30日提交申请材料的商标代理组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3年10月22日附件:已审核合格并可领取第二十一批“商标数字证书”的商标代理组织名单。
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浙江XXX四路火腿一厂商标侵权纠纷案
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浙江XXX四路火腿一厂商标侵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5.08.25裁判规则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虽然商标权人根据商标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如果该地名经国家专门行政机关批准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则被获准使用的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使用该原产地域专用标志。
商标权人以行为人合法使用的原产地域专用标志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文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浙江XXX四路火腿一厂商标侵权纠纷案原告: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晓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XXX四路火腿一厂。
法定代表人:方锡潜,该厂厂长。
原告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食公司)因与被告上海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公司)、浙江XXX四路火腿一厂(以下简称XXX火腿厂)发生商标侵权纠纷,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浙食公司诉称:原告系“金华火腿”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该注册商标由“金华火腿”字样外加印章型方框构成,是具有显著性特征的可视性标志。
1986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批准,原告对其注册商标在火腿表皮的具体使用样式做了适当改变,但具有与注册商标同等的法律效力。
2003年 7月,原告在上海市南京东路776号被告泰康公司的门店发现被告正在销售的火腿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金华火腿”,原告遂发函给泰康公司,告知“金华火腿”是原告的注册商标,要求其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同年9月,原告在被告泰康公司门店再次发现其销售的火腿上印有“金华火腿”的字样,该火腿的生产单位是XXX火腿厂。
据查,上海南京东路步行街上4家销售火腿的公司有3家销售XXX 火腿厂的火腿, 2003年销售量达到3万多只。
金春明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撤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金春明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撤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0【案件字号】(2018)京行终53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甄珂王东勇王晓颖【审理法官】谢甄珂王东勇王晓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金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当事人】金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金春明【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邢德杰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薛玉璞北京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刘俏婷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邢德杰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薛玉璞北京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刘俏婷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申军邢德杰薛玉璞刘俏婷【代理律所】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北京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金春明;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在撤销复审案件中,对于商标使用的三年期间跨越2013年商标法实施日的,在实体问题上适用2001年商标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书证质证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2 04:59:03金春明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撤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京行终53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春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德杰,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代理投诉商标侵权案件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代理投诉商标侵权案件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代理投诉商标侵权案件问题的复函
(1988年1月18日)
江苏省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987年10月26日来函收悉。
对函中所提问题,现答复如下:
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时,有关当事人都可以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控告或检举。
依《商标法》第十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外国商标注册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如果有关当事人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按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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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要点
由于历史原因 ! 早期注册的 "金华火腿 & 商标的文字部分仅由地名和商品名 组成 ! 该注册继续有效 ! 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地名和 商品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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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律
* 商标法实施条例 +!"#$" 年 % 第四十九条 -)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 用名称 & 图形 & 型号 ! 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 & 主要原料 & 功能 & 用途 & 重量 & 数 量及其他特点 !或者含有地名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 %
要点分析
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是 )金华火腿 %! 其中 ) 金华 % 是县级以上行 政区划的地名 !)金华火腿 % 具有地理标志性质或含义 ! 但原告持有的商标在现 行 * 商标法 +修正之前已经取得注册 !因此继续有效 $ 根据 * 商标法 + 和 * 商标法实 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 !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图形 &型号 ! 或者直 接表示商品的质量 & 主要原料 & 功能 & 用途 & 重量 & 数量及其他特点 ! 或者含有地 名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 本案中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的 注册商标 ) 金华火腿 % 中的 ) 金华 % 是地名 !) 火腿 % 是商品的通用名称 ! 因此他人 对 ) 金华 %&) 火腿 % 有权正当使用 , 商标局的批复对认定的 ) 金华火腿 % 字样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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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及反不正当竞争篇 ! 产品 "服务来源的混淆
种正当使用方式的原则和界限进行了合理界定 !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 即 " 在实际 使用中 !上述正当使用方式应当文字排列方向一致 !字体 # 大小 #颜色也应相同 ! 不得突出 $ 金华火腿 % 字样 &! 此要求使之与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相 区别 ! 与 ’商标法 (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原则并无冲突 )
商标及反不正当竞争篇 ! 产品 "服务来源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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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商标管理行政批复上诉案
案号 0+"++/) 高行终字第++,&" 号 判决日期 -"++/ 年 / 月 ,. 日
审理过程
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认为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商标局 " 以下简称商标局 # 作出的商标案字 !"##$% 第 &$ 号 $ 关于 % 金华 火腿 & 字样正当使用问题的批复 ’ 侵犯其在先商标权利 ( 一审判决商标局批复 不违法 ( 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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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百例经典知识产权案例精要
华市金华火腿生产企业之间的侵犯商标权纠纷向商标局请示 ! 请求对 " 金华火 腿 # 字样的正当使用的问题予以批复 $ 商标局批复称 ! 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的 " 金华火腿 % 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 金华特产火腿 %&"!!’ 商标 ( 金华火 腿 %&) 金华 !!’ 商标 ( 火腿 % 属于 * 商标法实施条例 + 第四十九条所述的正当使用 方式 $ 同时 !在实际使用中 !上述正当使用方式应当文字排列方向一致 !字体 & 大 小 &颜色也应相同 !不得突出 )金华火腿 % 字样 $ % 一审判决认定 ! 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持有的 ) 金华火腿 % 商标享有注册商标 专用权 ,根据 * 商标法实施条例 + 第四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 !注册商标专 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 商标局的批复对 )金华火腿 %字样正当使用的方 式提出了要求 !以在实际使用中使之与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有所区 别 ! 并无不当 $
"++" 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批准对金华火腿实施原产地域
产品保护 ! 核准了 ,/ 个县 , 市 + 区 ) 现辖行政区域 *"++- 年该局对浙江省常山县 火腿公司等 // 家企业提出使用金华火 腿原 产地域 产品专 用标志 予以审 核注 册登记并公告 (
"++- 年 ) 月 "$ 日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与金 !"#$%&!’(")*+,-.
案件要点
非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的地名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
基本案情
()*) 年 (+ 月 % 金华火腿 &" 第 ,-#,-, 号 ) 商标取得注册 ( ,).- 年由商标局
核准将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 ( 在商标局的 $ 商标档案 ’ 中 !该注册商标的名称记录为 % 金华 &* 商标图样描述为 %金华火腿 +方形排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