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限制和禁止目录(2021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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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8.30
黄骅港区
三、电力
1
中钢220KV输变电
新建
2010-2020
1.67
黄骅港区
2
渤海500KV输变电
新建
2010-2020
6.67
黄骅港区
3
渤海新区南220KV输变电
新建
2010-2020
1.67
黄骅港区
4
南大港新村110KV输变电
新建
2010-2020
0.67
南大港
5
中捷110KV输变电
新建
渤海新区
6
中疏港路西延
新建
2010-2020
60.12
渤海新区
7
港城快速路
新建
2010-2020
82.02
渤海新区
8
化工大道西延
新建
2010-2020
53.71
中捷
9
城市规划道路
新建
2010-2020
401.67
渤海新区
10
石港高速连接线
新建
2010-2020
渤海新区
11
南滕线至湿地道路
新建
2010-2020
6
张保港铁路
新建
2010-2020
(二)公路
1
滨海公路沧州段
改建
2010-2020
91.30
原路线
2
衡港高速公路
新建
2010-2020
黄骅港区
3
石港高速公路
新建
2010-2020
渤海新区
4
307国道黄骅至港口段
改建
2010-2020
14.80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自印发实施以来,有效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

根据国家和我省法规、规章、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我厅对《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以下简称《指引》),以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同时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地者参考。

本《指引》印发后,《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琼自然资改〔2020〕311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我厅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对《指引》进行更新和修订。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2021年12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第三章产业用地审批第四章土地供应基本规定第五章产业用地政策实施第六章产业用地管理要求(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本指引所称的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产业项目,不包括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的用地政策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产业项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土地利用、不动产登记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环保节能节水资源利用2021年版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发生2021年第36号学习笔记

环保节能节水资源利用2021年版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发生2021年第36号学习笔记

环保节能节水资源利用2021年版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发生2021年第36号学习笔记环保节能节水资源利用2021年版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发生2021年第36号学习笔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一、两个新目录2021年12月16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度汇缴要按照新目录执行。

二、享受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新旧目录衔接。

(一)环保、节能节水三免三减半的衔接。

1、“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对应分号之后的半句来理解,意思是按老目录已在享受优惠的,不论新目录是否列举,可按原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可归纳为三个结论:A.已在享受的,符合老目录、也符合新目录的,享受至期满。

B.已在享受的,符合老目录、不符合新目录的,享受至期满。

C.未在享受的,符合老目录、不符合新目录的,2021年12月31日前未进入优惠期的,不得享受;2021年12月31日前未进入优惠期的,享受至期满。

例1:甲公司2018年筹建环保项目,符合2008年版目录规定,但是不符合2021年版目录。

该项目直至2021年12月份才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请问该项目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环保所得的三免三减半优惠?此处是理解该文件的难点所在:从宽原则!虽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目录,但是符合老目录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仍可按老目录享受优惠,即2021年12月31日前进入优惠期享受至期满。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12月1日经农业农村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1年12月21日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流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监测调查、保护修复、捕捞利用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成立长江水生生物科学委员会,对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的重大政策、规划、措施等,开展专业咨询和评估论证。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生态补偿资金,加强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修复、宣传教育和科普培训。

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鼓励对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3.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西州盐湖管理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现依据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发展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绿色勘查开发的理念,按照矿产资源规划,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三条控制线”等空间管控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政策,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二、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一)全面停止申请在先方式出让矿业权,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矿业权。

除下列两种情形外,其他矿业权全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1.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

2.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指国务院批准、或者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国家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或者国务院明确要求予以矿产资源保障的重点项目(不包括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正文:----------------------------------------------------------------------------------------------------------------------------------------------------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1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的决定(2021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020年12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第三章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第四章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制度,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有效保护资源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以及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监督检查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国土空间规划,是融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国土资发 [ 0 2 9 2 1 ]8号
各省 、 自治 区 、 辖市 国土 资 源主管 部 门和 发展 改革 直
部 门 、 疆 生产 建设 兵 团 国土资源 局 和发展 改 革委 : 新 用地 项 目另有 规定 的 , 国务 院规 定 办理 。 按 六、 国土资源 部 、 国家 发展 改革 委将根 据宏 观调
国家发展 改革委制定 了《 限制用 地 项 目目录 (02年 21
订《 限制 目录》 禁止 目录》 和《 。各地可 以根据本地 区实际情况 , 在符合本《 限制 目录》 禁止 目录》 和《 的 前提 下 , 制定本 地 的 限制 和禁 止用 地项 目目录 。
七 、 限制 目录》 《 止 目录》 行 中的 问题 , 《 和 禁 执
理 部 门一律 不 得办 理相 关手 续 。
附件 :. 限制用地项 目目录(02年本) 1《 21 》 2 《 止用 地项 目目录 (02年本 ) .禁 21 》
国土 资源部
五 、 限制 目录》 《 止 目录 》 行 中 , 《 和 禁 执 国务 院 发 布 的产业 政 策 和土地 资 源管理 政 策对 限制 和禁 止
国家 发展 和改革 委 员会
二 。一 二年 五月 二十 三 日
限制 用 地项 目 目录 ( 0 本 ) 21 2年


党 政 机 关 新 建 办公 楼 项 目
批 准
2 中央和 国家机 关所 属机关 事 业单位 新建 办公 . 楼 项 目 : 经 国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批 准 ( 用 中 央 预算 须 使 内投 资 700万 元 IZ 的 , 0 2  ̄ _ 须经 国务 院批 准 )

有关部 门和有关 责任 人 的责任 。 九 、 通 知 自发 布 之 E起 施 行 。 《 于发 布 实 本 t 关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制定意义
《目录》制定坚持依法、科学、公开。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畜牧法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以两次全国性 畜禽遗传资源调查成果为基础,加快推进《目录》制定工作,先后征求了36个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级人民政府 以及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产业界专家学者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多轮修改和科学论证,正式向社 会公布《目录》。
《目录》所列畜禽遗传资源是城乡居民重要农畜产品供给的主要来源。2019年,我国肉类、禽蛋、牛奶总产 量分别达到7649万吨、3309万吨、3201万吨,肉类及禽蛋总产量连年位居世界第一。改革开放40年来,畜牧业发 展步入快车道,总产值近3万亿元,成为农业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为满足日益增长的畜禽产品消费需求,提 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作出了重要贡献。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2020年5月2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公告
01 发布历程
03 全文内容
目录
02 目录简介 04 制定意义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包括家养的传统畜禽和特种畜禽共33个种,列入《目录》的动物,着按照家畜家 禽进行管理,可以用于食用等商业利用。
2020年5月2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首次明确家畜 家禽种类范围。
《目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畜牧法规定,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准确把握畜禽范围,规范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资源保护 利用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具有现实意义。
感谢观看
2020年5月29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公布与《目录》配套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

22项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被禁止和限制使用!

22项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被禁止和限制使用!

22项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被禁止和限制使用!2021年12月1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明确:2022年9月15日后,全面停止在新开工项目中使用本《目录》所列禁止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目录》所列条目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两大类,第一批共淘汰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22项。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工艺1、现场简易制作钢筋保护层垫块工艺简要描述:在施工现场采用拌制砂浆,通过切割成型等方法制作钢筋保护层垫块。

淘汰类型:禁止可替代的施工工艺:专业化压制设备和标准模具生产垫块工艺等。

2、卷扬机钢筋调直工艺简要描述:利用卷扬机拉直钢筋。

淘汰类型:禁止可替代的施工工艺:普通钢筋调直机、数控钢筋调直切断机的钢筋调直工艺等。

3、饰面砖水泥砂浆粘贴工艺简要描述:使用现场水泥拌砂浆粘贴外墙饰面砖。

淘汰类型:禁止可替代的施工工艺:水泥基粘接材料粘贴工艺等。

4、钢筋闪光对焊工艺简要描述:人工操作闪光对焊机进行钢筋焊接。

淘汰类型:限制。

在非固定的专业预制厂(场)或钢筋加工厂(场)内,对直径大于或等于22毫米的钢筋进行连接作业时,不得使用钢筋闪光对焊工艺。

可替代的施工工艺:套筒冷挤压连接、滚压直螺纹套筒连接等机械连接工艺。

5、基桩人工挖孔工艺简要描述:采用人工开挖方式,进行基桩成孔。

淘汰类型:限制。

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不得使用:1. 地下水丰富、软弱土层、流沙等不良地质条件的区域;2. 孔内空气污染物超标准;3. 机械成孔设备可以到达的区域。

可替代的施工工艺:冲击钻、回转钻、旋挖钻等机械成孔工艺。

6、沥青类防水卷材热熔工艺(明火施工)简要描述:使用明火热熔法施工的沥青类防水卷材。

淘汰类型:限制。

不得用于地下密闭空间、通风不畅空间、易燃材料附近的防水工程。

可替代的施工工艺:粘接剂施工工艺(冷粘、热粘、自粘)等。

施工设备1、竹(木)脚手架简要描述:采用竹(木)材料搭设的脚手架。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2021年)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2021年)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2021年)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2021年)一、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1.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枪、步枪、冲锋枪、防暴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钢珠枪、催泪枪等。

2.弹药(含仿制品):如子弹、炸弹、手榴弹、火箭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雾)弹、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炮弹、火药等。

二、管制器具1.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2.其他:如弩、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等。

三、爆炸物品1.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2.烟花爆竹:如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药弹等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发令纸、引火线等。

3.其他:如促进剂、发射药、硝化棉、电焚烧头等。

四、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1.易燃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自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机等。

2.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氯气等。

3.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气体:如压缩氧气、氮气、氦气、氖气、气雾剂等。

五、易燃液体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六、易燃固体、自燃物资、遇水易燃物资1.易燃固体:如红磷、硫磺、铝粉、闪光粉、固体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2.自燃物质: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钛粉等。

3.遇水易燃物质:如金属钠、钾、锂、锌粉、镁粉、碳化钙(电石)、氰化钠、氰化钾等。

七、氧化剂和过氧化物如高锰酸盐、高氯酸盐、氧化氢、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双氧水等。

八、毒性物质如砷、砒霜、汞化物、铊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剧毒农药等。

9、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资如病菌、炭疽、寄生虫、排泄物、医疗废弃物、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放射性物资如铀、钴、镭、钚等。

十一、侵蚀性物资如硫酸、硝酸、盐酸、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4.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通知〔2024〕3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相关处室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和新立采矿权申请登记程序,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一)审查流程1.申报受理(5个工作日)。

申请人准备申报材料(1份)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由厅矿业权处对资料内容予以审查,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和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需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未按时提交的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包括:(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复印件);(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提交);(4)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业务审查,明确是否同意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意见);(5)探矿权范围、申请的采矿权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三者叠合图(含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txt格式电子坐标);(6)勘查许可证(复印件);(7)申请人出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送件人身份证复印件;(8)申请人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9)包含上述应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电子版(光盘)。

2.业务审查(10个工作日)。

省自然资源厅自受理之日起,由厅矿业权处会同规划局、耕保处、矿保处、财务处、执法局对申请的矿区范围管控条件和探矿权人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意见模板见附件1)。

房屋市政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2021

房屋市政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2021

房屋市政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2021
《房屋市政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2021》是由日本建設省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出台的一项技术目录,它主要规定了在住宅、公共建筑以及市政设施等建设项目中必须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技术,旨在改善建筑物的可维护性和安全性,以及降低运营和管理成本。

《房屋市政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2021》对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作了具体要求,如传输和连接技术、信号控制技术和过滤技术等都不得使用;此外,在有条件外排和组装工作中也一样严格要求,不得使用潮湿和腐蚀性环境中的金属零件、重型绝缘材料、电气设备和具有燃烧危险的材料等。

以上规定都是为了维护建筑物的安全性并防止火灾等侵害。

《房屋市政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2021》的出台,将对日本市政建设以及其它与之相关的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单位和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免受到不良影响,给社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与此同时,消费者也将受到安全保障,进而改善社会生活品质。

总之,《房屋市政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2021》的出台,显然旨在为市政建设和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维护社会的安全秩序,使得建筑物的可维护性和安全性最大化,改善社会生活品质。

2021-2022年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2021-2022年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20212022年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一、禁止出口技术目录1. 核技术核材料生产技术核设施设计、建造和运行技术核燃料循环技术核武器设计、制造和试验技术2. 生物技术某些病原体、毒素及其生产技术生物武器相关技术基因编辑技术人类胚胎干细胞技术3. 激光技术高功率激光器及其应用技术激光制导技术激光武器技术4. 航空航天技术航空发动机技术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技术卫星导航技术航天器发射技术5. 信息技术高性能计算技术网络安全漏洞挖掘和利用技术量子计算技术大数据分析和挖掘技术6. 高端材料技术高性能金属材料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纳米材料技术二、限制出口技术目录1. 军工技术常规武器设计、制造技术军用电子技术军用车辆技术军用化工技术3. 新能源技术燃料电池技术风力发电技术太阳能发电技术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技术4. 精密仪器技术光学仪器技术分析仪器技术精密测量技术高精度传感器技术5. 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某些农药生产技术某些染料生产技术某些医药中间体生产技术某些化学原料生产技术20212022年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三、出口管制政策概述1. 出口许可证制度对于列入目录的技术,出口企业需向有关部门申请出口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出口。

出口许可证的申请需提供详细的技术资料、出口目的国、最终用户等信息,以便进行严格审查。

2.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对出口技术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审查,确保技术不被用于我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禁止的领域。

对于可能存在风险的出口项目,实施更为严格的审查程序。

3. 出口合同备案出口企业需将与外商签订的出口合同进行备案,以便监管部门了解出口技术的具体内容和使用范围。

备案合同应包含技术规格、数量、价格、交付方式等关键信息。

4. 出口技术监测与跟踪对已出口的技术进行监测和跟踪,确保技术使用符合出口许可的范围和条件。

建立技术出口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掌握技术在国际市场的动态。

四、企业合规指南1. 增强法律意识企业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的具体规定。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制度(2021年版)》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制度(2021年版)》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制度(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11•【字号】川自然资办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制度(2021年版)》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发〔2021〕14号厅机关各处(室、局),相关直属单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制度(2021年版)》已经2021年第10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21年6月11日附件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制度(2021年版)为贯彻落实中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和质量,形成职责明确、运转有序、监管透明的工作机制,全力保障《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案)施行后建设用地需求,根据《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案)、自然资源部《关于建立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的函》《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要求(一)本制度所称的建设用地报批是指需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核事项。

(二)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由耕保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局)和直属单位各司其职、审核把关,实行技术服务、并联审核、网上集体会审、监理审查和限时办结制度。

(三)建设用地报批采取无纸化网上组卷报批,依托自然资源业务网进行,通过建设用地智能审批和管理系统,按照统一的请示文本格式组卷。

涉密件以纸质报件形式组卷报批。

二、办理时限(一)技术服务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技术服务审查时限:4个工作日(含接件时间)。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9.18•【字号】浙自然资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浙自然资规〔2021〕8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民法典》相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等文件要求,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化,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不动产抵押登记和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一)明确记载抵押担保相关约定1.明确记载抵押担保范围。

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担保范围”栏记载抵押担保范围的约定情况,没有提出申请的,填写“/”。

2.明确记载抵押不动产的转让约定情况。

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栏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有约定的填写“是”,可一并记载禁止或限制的内容,没有约定的填写“否”。

3.规范一般抵押和最高额抵押。

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区分一般抵押担保的“被担保主债权数额”和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二)规范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1.先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民法典》实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依抵押双方申请先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但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转移登记除外。

2.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

《民法典》实行后,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登记机构依据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栏记载的约定办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投资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投资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投资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19•【字号】内政办发〔2022〕63号•【施行日期】2022.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投资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投资负面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深刻认识实施《负面清单》的重要意义《负面清单》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是推动重大项目建设和稳投资工作迈上新台阶、进而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准确把握实施《负面清单》对促进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和稳投资的重要意义,坚决杜绝建设“面子工程”,避免要素无法保障的项目仓促上马,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严格管控低效、无效投资,不该上的项目一律不建,该上的项目全力支持;要按照“轻重缓急”,把有限的资金优先用于适度超前谋划布局基础设施上,重点用于群众急切期盼的民生领域上;要把有限资源用于撬动作用大、引导带动效果明显的重大项目上。

通过实施《负面清单》,推动资源从低质低效领域流动到高质高效领域,实现重大项目建设和稳投资持续、健康、良性循环发展。

二、切实抓好《负面清单》落地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负面清单》,对于《负面清单》所列事项,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批准投资建设,拟建、在建和建成的要分类进行清理整顿。

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一律叫停。

已开工建设的要严格整改,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标准后方可继续建设。

已建成的要分类施策,在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出台之前审批建设的,要按照有关政策加强管理;违规审批建成的,要制定专项整改方案,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加快整改,该淘汰退出的淘汰退出,有利用价值的充分开发利用。

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制度

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制度

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制度
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进行规范和控制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自然资源,防止过度开发和滥用,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这种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源开发许可: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批和许可,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或个人才能进行开发。

2. 资源利用限制:对于自然资源的利用,需要设定一定的限制,如限制开采量、限制使用范围等,以防止资源的过度消耗。

3. 资源保护措施:对于自然资源的保护,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如设立自然保护区、实施生态补偿机制等。

4. 资源管理监督:对于自然资源的管理,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包括对开发行为的监督、对利用行为的监督、对保护行为的监督等。

5. 法律责任追究:对于违反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制度的行为,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这种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目录 doc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目录 doc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目录 doc谢谢你的观赏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目录(2021年版)一、推广使用的建设工程技术和产品序号类别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技术和产品名称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建筑体系推广使用范围根据当地条件选择适宜结构体系推广使用原因、依据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21年2月6日)强度高,综合性能优;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开始实施时间 1 发布之日2 建筑钢材热轧带肋钢筋HRB500 各类建筑工程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建标〔2021〕1号)发布之日 3 混凝土材料与混凝土制品高性能混凝土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公共建筑等新建工程具有高耐久性、高工作性和高体积稳定性;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信息化部关于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的若干意见》(建标〔2021〕117号)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1号)资源综合利用;依据《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发布之日发布之日 4 建筑工业化预制构件及部品各类建筑工程 5 墙体材料再生骨料砌块(砖)各类建筑工程 JGJ/T240-2021、《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8239-2021 发布之日 6 建筑保温材料预拌砂浆各类建筑工程循环经济促进法;依据《预拌砂浆》GBT25181-2021 住建部《关于发布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发布之日 7 EPS模块各类建筑工程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38号)发布之日谢谢你的观赏谢谢你的观赏序号类别技术和产品名称三玻中空玻璃断桥铝合金料或塑推广使用范围推广使用原因、依据开始实施时间 8 铝复合料平开窗(K值低于2.0W/�O・K)民用建筑工程节能、降耗、隔声;依据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发布之日 9 10 建筑门窗幕墙及辅料三元乙丙门窗密封条三密封多腔体塑料门窗型材真空玻璃、空气隔层厚度不小于各类建筑门窗建筑外窗密封性好、耐老化;依据《ENB型三元乙丙橡胶规范》GJB5180-2021 保温隔热、隔音效果好;依据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降低玻璃传热系数,节能降耗,保温隔热;依据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管道系统柔韧性好,不易渗漏,熔缝质量高、输水量大、使用寿命长;依据《埋地用聚乙烯(PE)结构壁管道系统第2部分:聚乙烯缠绕结构壁管材》GB/T19472.2-2021和《高密度聚乙烯缠绕结构壁管材》CJ/T 165-2002、《埋地塑料直埋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43-2021 绿色、节能、环保;依据住建部《关于做好推广应用的通知》(建质〔2021〕170号) 绿色、节能、环保;依据住建部《关于做好推广应用的通知》(建质〔2021〕170号) 资源综合利用;依据《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JC/T 2281-2021 功率低、节约能源、体积小、重量轻、电源适应性强、使用寿命长;依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第659号公告发布之日发布之日 11 12mm的中空玻璃、低辐射镀膜玻璃(low-E)管材管件与建筑门窗和玻璃幕墙发布之日 12 建筑给排水工程材料聚乙烯缠绕结构壁排水管(B型)建筑和市政排水工程发布之日 13 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光热装备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光电装备(直接并网)市政与道路施工材料照明产品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各类建筑工程集中在学校、医院和政府等具有一定规模的公用和商用建筑市政与道路工程发布之日 14 15 发布之日发布之日 16 发光二极管灯民用建筑、景观、隧道、桥涵、室外照明(特殊要求场合除外)发布之日谢谢你的观赏谢谢你的观赏二、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技术和产品序号类别混凝土材料技术和产品名称限制使用范围限制使用原因、依据质量难控制,储运、使用过程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依据《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建设部第218号公告)单独使用不满足抗震、隔声、保温性能要求;依据《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JGJ/T157-2021 依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第659号公告气密、水密、保温和隔热性能差;依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第659号公告内腔结砂影响计量器具的使用;依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第659号公告产品热工性能差;依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第659号公告产品热工性能差;依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第659号公告开始实施时间 1 与混凝土制品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得在设区城市范围内使用发布之日 2 墙体材料厚度≥90 mm且<120mm的建筑轻质隔墙板采用聚苯颗粒、玻化微珠等颗粒保温材料与胶结材料混合而成的保温浆料单腔结构型材的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不得单独用作分户隔墙使用发布之日 3 建筑保温材料建筑门窗幕墙及辅料不得单独作为保温材料用于外墙保温工程发布之日 4 不得用于民用建筑工程发布之日 5供暖供冷系统材料设备内腔粘砂灰铸铁散热器不得用于集中供暖系统发布之日 6 钢制闭式串片散热器不得用于民用建筑的供暖系统发布之日 7 螺旋板式换热器不得用于城市供热系统发布之日谢谢你的观赏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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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10.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节约能源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土地管理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能耗、质量、自然资源利用方面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国际环境公约等要求的工艺、技术、产品、装备项目。
11.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的新建项目和淘汰类项目,直接纳入本目录禁止类,自然资源、投资管理和林草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2.毁林、毁草、毁坏湿地的开垦项目。
3.历史遗留围填海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以及污染海洋生态环境项目。
4.在无居民海岛进行房地产开发、采石、挖砂、采伐林木以及污染生态环境的项目。
5.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9)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土地用途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除外)。
4.住宅项目
(1)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单宗土地住宅用地面积小城市和重点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及以上20公顷。
(2)容积率不得低于以下标准:1.0(含1.0)(牧区、林区居民定居、抗震安居房等政策性、保障性住房除外)。
6.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7.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8.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
5.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的扩建、改建项目,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的产能条件或要求采取措施改造升级。
二、禁止类
1.党政机关、团体(含国有事业单位、参照执行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新建、改扩建培训中心(基地)和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
附件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限制和禁止目录
(2021年本)
一、限制类
1.新增围填海项目(国家重大项目除外)。
2.新增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国家重大项目和公益事业除外)。
3.以下项目不得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应等变相占用耕地:
(1)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
(2)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4)赛车场项目。
(5)公墓项目。
(6)机动车训练场项目。
(7)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等为名,开展的挖田造湖、挖湖造景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的项目除外)。
(8)在城市建设中建设的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的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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