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宾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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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宾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禽养殖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有关法规和技术文件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南环函〔2019〕753号)的要求,我局起草了《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宾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现提请常务会研究审定。

二、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畜禽养殖产业发展及生猪生产供应保障工作。

近年来,全县畜禽养殖业正向着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由于2014年我县印发实施的《宾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与法律法规明确可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有不符,存在禁养区划定范围过大,限制养猪业发展。

本次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划定为禁养区。

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有利于加强对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和工作指导;有利于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按既定方向健康、稳步发展;有利于我县生态环境及乡村面貌改善,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为建设美丽宾阳奠定基础。

三、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643号);(四)《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五)《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四、文件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宾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基本框架主要包括术语和定义、禁养区划定范围、具体要求、等,主要内容共分5条。

(一)术语和定义
1.畜禽: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如猪、牛、羊、马、驴、鸡、鸭、鹅、兔、鸽、鹌鹑等畜禽品种。

2.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5〕133号)中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1)生猪年出栏≥500头,生猪存栏≥200头;
(2)肉牛年出栏≥100头,奶牛存栏≥100头;
(3)肉鸡年出栏≥500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
(4)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养殖规模标准作出调整的,按最新标准执行。

(二)禁养区划定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范围。

(1)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清平水库(含合江水库)、清水河,以及县自来水厂、县商贸城供水有限公司和新宾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水厂3个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黎塘镇南河和姚村、露圩镇百合水库、武陵镇桃源水库、大桥镇鹰寨呇水源、甘棠镇合庄水源、新圩镇六合水源、邹圩镇上渡水源、洋桥镇文宋水源、中华镇大庄水源、古辣镇水丽水源、和吉镇石龙水源、王灵镇大宁水源、陈平镇何村水源共14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如新增或调整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其划定范围执行。

2.《宾阳县县城总体规划(2005-2025)》规划的县城中心城区区域(县城总体规划有调整的,按新批复的县城总体规划执行)。

3.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卫生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以内;村庄居民区范围内。

(1)黎塘镇、甘棠镇、思陇镇、新桥镇、新圩镇、邹圩镇、大桥镇、武陵镇、中华镇、古辣镇、露圩镇、王灵镇、和吉镇、洋桥镇、陈平镇等镇规划范围内的居民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全县各村庄的居民区;
(3)全县文教科研区、医疗卫生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其周边500米范围以内。

4.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5.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三)具体要求
1.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关停或责令搬迁,给予合理过渡期,优先支持异地重建,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禁养目标。

县城建成区范围内,除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以外,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严格依法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未实现全量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的,由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督促限期整改,如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限期关停或搬迁。

3.禁养区内仅对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有禁养要求,其他有法律法规依据可禁止一切养殖行为的区域除外。

县农业农村局、宾阳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畜禽粪污实现全量收集并资源化利用或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环办水体〔2016〕
4.各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99号),核定边界范围,设置禁养标识。

(四)国家、自治区颁发的法律法规对禁养区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宾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宾政办函〔2014〕31号)同时废止。

五、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0年2月4日,我局通过商密系统将《关于划定宾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发送给全县各镇、各部门各单位征求意见,截止2020年2月18日,共收到57个单位反馈意见,其中县司法局、水利局提出了修改意见,意见具体采纳情况见《征求意见情况表》。

2020年1月23日-2月6日在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向社会公众征求
意见,均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2020年2月25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划定宾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核意见,2020年2月26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出具《关于划定宾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核意见,均原则同意我县拟划定范围。

六、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审议通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具体施行日期,施行日期应当确定在签署之日起30日后;不及时施行将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妨碍施行的,经制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签署之日起30日内施行。

为快进促进畜禽养殖业科学规范发展,加强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和工作指导,因此建议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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