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磕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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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辩护人观后感(精选5篇)

高中生辩护人观后感(精选5篇)

高中生辩护人观后感(精选5篇)高中生辩护人观后感(精选5篇)电影《辩护人》改编自韩国已故前总统卢武铉的亲身经历。

影片以1981年韩国第五共和国全斗焕军事独裁政权执政初期的釜山为背景,以下是给大家整理的辩护人观后感,希望大家喜欢!高中生辩护人观后感(篇1)事件发生在韩国,上个世纪80年代初,韩国独裁政权当政时期,高中毕业的主人公宋佑硕,为了生活,努力考取司法资格,先做法官,觉得收入不行,就做律师。

为了多赚钱,他独辟蹊径,专注于别人不太留意的不动产登记和税务领域,闷声发大财。

他换了能看得见大海的房子,过起了滋润日子。

在他的观念里,工作赚钱,照顾好妻儿,就是全部的生活。

他不关心政治,以为那东西离他很远。

直到一天,他一直很尊敬喜爱的大婶——开小吃店、对他有一饭之恩的阿姨家的孩子朴镇宇被警方以危害国家安全罪秘密逮捕。

阿姨跪求宋佑硕,他犹豫,他不善于办理刑事案件,亦不想卷入国安案件。

犹豫之后,他还是毅然接手了案件。

他调查了警察刑讯逼供的事实,认定这是一起无中生有的冤案。

在法庭上,他一改平时的温和敦厚,义正词严,咄咄逼人,像一头咆哮的狮子。

他怒目圆睁逼问作为警察的证人,为了抗议法庭的不公,甚至冲上法官席抢夺法槌。

由此,他成为民主人士,异议分子,开始了街头抗议。

他被送上被告席。

在庭审现场,当地所有142名律师中的99名,自愿作为他的辩护人。

电影为我们展现了一个不关心政治的人,是如何转变的。

主人公宋,以前也是埋头赚钱,老婆孩子热炕头,他和我们很多人一样,甘为犬儒,不想卷入宏大黑暗的政治。

当他得知向来文静乖巧的医科大男孩朴镇宇,受尽非人刑讯虐待,被作为罪犯移送法庭时,他心底的良知和愤怒爆发了。

政权派出了说客,试图说服宋放弃辩护,不要与政权对抗。

说客的`说辞是:目前社会发展程度不到实施民主的时候,大家安心过好当下,国民富裕后才可建设民主。

宋的回答是:我以前也是你这样的想法,可是,现在,我醒悟了。

是啊,任何以经济发展程度、文化水平作为延迟民主的托辞,都是耍流氓。

好律师办案如良将用兵

好律师办案如良将用兵

好律师办案如良将用兵作者:王卫洲诉讼博弈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诉争与兵道有着很多相通的地方,律师在其中既要为委托人出谋划策,又要与对方斗智斗勇,还需亲力亲为的处理具体的事务,充当着将军、谋士和士兵三种角色,孙子曰:“夫将者国之辅也,辅周则国必强,辅隙则国必弱”律师的业务能力直接影响着诉争的胜败,律师如何在复杂多变的诉争博弈中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笔者以为战争是最为讲究策略的,战争也最能体现争斗的白热,从战争的艺术中汲取养分、用兵道指导律道,将使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重楼,近日读孙子兵法受益颇多,自以为:律道如兵道,好律师办案当如良将用兵。

良将用兵,兵贵神速孙子曰“日费千金、十万之师举矣”,战争如此,诉讼亦然,中国的老百姓一般把打官司视为天大的事情,打过官司的人一般都会懂得诉讼之苦,执行之累。

常言道,一将无能,累死千军,一个好律师必须避免委托人人力财力的过度消耗,制定办案方案必须要结合案件的特点,如民商事案件,首先要考虑什么?不要想当然的以为是立案、发律师函恐吓,须知打草惊蛇后对方很有可能转移财产,胜诉后会不会陷入无法执行的泥潭?不要把希望寄托在强制执行,执行庭的效率是有目共睹的,对于财产类案件首先要考虑财产保全,尽可能的在对方没有准备的时候解决执行的后顾之忧,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诉前保全、先予执行,有效的控制对方的财产,方可保证案件的胜诉的果实,而这一切在于速度,因为诉争之前你的委托人与对方已经产生了争议,对方极有可能会考虑到转移财产,甚至你的委托人委托律师的事情对方已经知悉,所以有时候速度决定着成败,调查取证的完成、质辩意见的形成等各项事务无不如此,比如你准备开庭后一周之内向法官提交你的代理意见,但开庭后第二天法院合议庭已经合议了,形成了合议后你的代理意见能否起到作用?也许庭审时你已经充分的辩论了,但不要寄希望于法官能够完整的记住你的意见,兵贵神速,慢慢腾腾的将军打不好仗,拖拖拉拉的律师必然耗尽委托人的精力。

浅析“死磕派”律师

浅析“死磕派”律师

浅析“死磕派”律师作者:储贝贝来源:《山东青年》2016年第11期摘要:近年来,刑事辩护在司法大环境的影响下,出现了一些新的现象,其中“死磕派”律师的出现和活跃就是一大体现,律师“死磕”现象出现后在社会激起不小的波澜,对于其出现的原因和存在是否合理也引发了强烈争议。

故本文对于其形成的原因和出现和活跃后带来的积极意义和消极影响进行系统归纳和总结,并在其消极影响的分析基础上,提出一些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死磕派”;程序违法;辩护制度;司法独立近年来,部分辩护律师法庭上据理力争,对司法程序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依不饶,同时利用网络空间不断发声,寻求民间舆论的支持,给法院的审判带来巨大压力,迫使法院做出不同程度的让步,这类律师被称为“死磕派”律师。

一、“死磕派”律师的形成原因1.立法缺失。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可操作的程序性辩护制度,2012年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程序违法和程序性辩护的规定少之又少,很多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程序性问题都没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

2.司法不够独立。

在我国,司法独立很难实现,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预而阻碍司法审判的进程。

3.办案机关办案程序违法。

部分公检法部门在办案时往往会利用职权,动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导致权力滥用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由于公检法部分与律师司法位阶的不对等,程序违法取证难,律师无法通过正常诉讼手段行使诉权,只得通过“死磕”这一特殊方式。

4.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

一直以来,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都重实体、轻程序,对于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机关程序性违法的危害性也认识不足,少数办案人员仍然保留着“程序虚无主义”的思想,重结果而轻过程。

二、“死磕派”的利弊分析“死磕”的积极意义有利于律师更好的行使辩护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国家机关在行使的权利、行使手段和物质条件上都明显的超过被追诉人,律师与司法机关处于不平等的状态。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很容易利用其天然的优势位阶给辩护律师设置障碍,律师辩护权实际受到了限制,难以及时有效的维护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死磕”就成为了律师们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另一途径。

《法律职业伦理教程》评介_法律职业伦理是什么

《法律职业伦理教程》评介_法律职业伦理是什么

《法律职业伦理教程》评介_法律职业伦理是什么《法律职业伦理教程》评介法学1602班 ** 当代法治国家的建设,一方面,需要构筑完善的法律体系,确保法制的健全;另一方面,需要进行法律人才的培养,使法律职业者具备法律知识、逻辑思维和道德品格。

然而,近年来, 特别是随着“死磕派律师”、“某高院法官集体嫖娼”、“某检察官殴打护士”等一系列案件的出现,法律职业伦理的缺失已成为法治建设中日益突出的问题,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的问题也引起了法学教育界的重视。

《法律职业伦理教程》正是在这样背景下的一本力作。

该书显示出与传统《法律职业伦理》教材迥异的特点,从法律职业伦理主体的确定,到职业伦理内容的界定,再到其内在逻辑结构的寻觅,无不包含着可贵的原创与创新因素。

不仅如此,这种创造性的劳动还坚持了科学的体系和研究方法,具有开阔的视野,不失为一部传授知识、技能与思想的优秀教材。

如果说中国法律职业伦理的学科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还在探求新的发展,那么《法律职业伦理教程》可以说是一个很好的探索和尝试。

一、创新法律职业伦理学科体系创新,即更新与改进,这需要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

为此,作者在《法律职业伦理教程》完成了创新法律职业伦理学科体系基础性的工作,其中包括提出法律职业伦理的各类相关概念、界定其特征、划定法律职业伦理主体的范围并厘清内在的逻辑。

目录代表着作者的思维,章节标题显示了著者学术思路的切入点,章节下的小标题则将此切入点逐渐拓展,深入表述。

因此一本著作的目录安排体现着作者的思维逻辑和写作意图,应当成为整本书的重要纲领。

从《法律职业伦理教程》的目录可以看出,该书采用了传统的总论与分论的内容划分。

总论部分主要是关于界定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范畴、特征与社会功能,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准则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概念、特征;分论部分创造性地划定了法律职业伦理主体的范围,将以往的《法律职业伦理》教材的讨论主体从局限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者,扩大到了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公证员、立法工作者、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法学专业教师上,这无疑是该书的一大亮点与特色。

杨学林:“死磕派”不是瞎胡闹

杨学林:“死磕派”不是瞎胡闹

杨学林:“死磕派”不是瞎胡闹作者:唐姗姗来源:《方圆》2013年第21期【√】“一个因非法律因素遭遇障碍的案件,如果引起舆论关注,从而引起高层领导关注,那这个案子往往就会在一个相对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下开展,这对当事人是有利的。

所以搞大的目的不是搞大,而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物名片杨学林,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委员,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

从2005年开始密切关注日益激化的官民矛盾,逐渐将工作重点放在办理维护公民人权的案件上,特别注重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益。

2011年接受李庄家属的委托出庭为李庄辩护。

通过“北海案”、“小河案”、“桂松案”等影響力案件,成为“死磕派”律师的提出者和中坚力量。

近年来,地道的东北方言“死磕”,竟成为法律圈内某一群体的标签,这或许谁也未曾料想到。

“死磕派”在中国律师界算是一个比较新的名词,从李庄案开始,以“公开”手段吸引舆论、抗议案件审理程序违法、与办案机关对抗的律师们往往被归入此类。

经过四年的沉淀与酝酿,“针锋相对、抗议激烈、搞大案子、吸引媒体”似乎成为“死磕派”律师的标准形象。

曾被驱逐出庭、遭遇威胁与人身伤害的杨金柱、陈光武、迟夙生等个性鲜明的律师即“死磕派”的代表人物。

人们对“死磕派”的评价往往走向两个极端,赞誉者将其称为“以惨烈的方式推动中国法治,是悲情斗士”,诋毁者将其称为“为私利破坏法律与秩序的庭闹儿”。

首次将某一律师群体公开称为“死磕派”的律师杨学林,看上去与“死磕派”似乎毫不搭边。

虽然他同“死磕派”一样,也一次次出现在李庄案、小河案、北海案等“死磕派”律师必然出现的案件中,却总是以一种理智和沉稳的形象出现在人前,在媒体、律师界乃至司法部门中口碑都很好。

不过,这并不能阻挡他严正地声明:“我是‘死磕派’,我以‘死磕派’为荣。

”“死磕”的道路顺其自然从商业律师,到维权律师,再到“死磕”律师,这是杨学林的“成长道路”。

谁是坏律师

谁是坏律师

谁是坏律师?叶竹盛@南风窗原题为《律师治理的逻辑》,文章内容以刊出为准近日多省律协接到上级通知,认为当前律师队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极个别律师串联、抱团、死磕、恶意炒作、触碰政治法律底线……等行为”,要求各地进行调研,分析这些问题的危害性,以及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

通知还要求各地律协形成书面材料,对这些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尤其是对“个别问题严重的律师”如何加强“有针对性的措施”。

某省律协一位要求匿名的领导向《南风窗》证实了这份文件的上述内容,并据称这份文件在他所在律协引起了强烈关注,而一些已经获悉情况的律师则感到“山雨欲来风满楼”,许多人认为这意味着律师队伍将面临整顿。

近年来,“死磕派律师”兴起,律师经常超越案件本身,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

最近的两起案件更是将律师推到了舆论漩涡的中心,一起是“李某某强奸案”,一起是“夏俊峰案”。

前者更被称作刑辩律师的“滑铁卢”,藉此,一些律师的公众形象从“李庄案”时期的“崛起的法治力量”,迅速坠落成了名利场上的跳梁小丑。

律师职业面临的大气候和小气候前所未有地进入了同步状态。

好律师,坏律师?在进入自媒体时代之前,律师群体的形象,从未在中国公众面前有过如此清晰而复杂的展现。

当律师通过微博、博客等渠道,将案件暴露在公众面前,诉诸公议之时,自身的种种表现也成为舆论检视的对象。

如果说“李庄律师团”时代的律师尚能获得一致的好评,到了“死磕派”群体涌现,针对律师形象的评价开始出现分化,而“李某某强奸案”中一些律师的表现,按北京律师刘洋的说法,则是“让全国律师丢够了脸”。

其中对律师形象最具有杀伤力的,无疑是李在珂律师为了当上李某某的辩护人而发给李某某母亲梦鸽的几条“雷人”短信:“一直想找一个大的案子办成功扩大在全国的知名度,为将来当全国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加分”;“你可能失去了一个唯一有能力把这个案子翻过来的律师”;“我在外面名气不大,可我在公检法内部知名度是高得很,八十年代官至处长的律师恐怕在全国找不出几个”。

论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及防范措施

论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及防范措施

律师是社会公正的守护者,其专业素养和道德修养对推动社会法治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律师行业也存在着不正当竞争的现象,这不仅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也影响了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有必要对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表现1. 恶意拉客户。

有些律师在争取案源的过程中,通过恶意竞争手段来拉客户,包括散布虚假信息、挑起事端等,严重影响了行业的良好秩序。

2. 低价竞争。

一些律师为了争取客户,故意低价承接案件,导致律师服务质量下降,甚至出现漏洞,影响了法律服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法律诉讼过程中的不正当手段。

有些律师在进行法律诉讼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包括打击报复对手律师、非法获取证据等,严重扭曲了法律的本意。

二、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危害1. 损害律师行业形象。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让公众对律师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声誉。

2. 影响法律服务质量。

不正当竞争导致了律师为了图利而忽视了案件的质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甚至违反了职业道德,损害了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3. 扭曲法律执行。

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导致法律执行的扭曲,让本应公正执行的法律变得不公正,影响了社会的法治建设。

三、防范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措施1. 加强律师行业自律。

律师行业应加强自律管理,明确行业规范,严格约束律师的行为,建立起健全的行业自律机制。

2. 完善监管机制。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律师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律师从业资格的审核和监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3. 加强律师教育和培训。

律师在成为专业人士之前,应当接受系统的法律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增强对法律职业的敬畏和责任感。

4. 健全法律服务市场。

通过立法和政策制定,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提高律师从业门槛,减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律师行业。

5. 宣传法律观念。

死磕派简述

死磕派简述

日前,一条公诉人声称“这里是法庭,不是讲法律的地方”的微博在互联网上广泛流传,被不少网民转发和评论。

一时间,这句话俨然成为2014年的“经典官话”之一。

然而长沙市开福区法院公布的庭审视频显示,公诉人当时的原话只是要表达在法庭没有时间一条条地学习法律。

至此,一起辩护律师断章取义、掐头去尾、故意曲解公诉人发言并运用微博吸引舆论炒作的“死磕”事件迅速落幕。

人们的注意力随即转向对律师“死磕”行为的批评和反思。

近年来,“死磕”派律师的崛起成为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道“另类风景”。

究竟什么是“死磕律师”,并无权威的界定。

但在百度上输入上述4个字,搜索到的相关结果高达142万条。

相对普通律师而言,“死磕”派律师与公检法机关的对抗性更强、对案件中的程序问题关注更多,更善于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炒作案件,塑造司法不公的舆论。

如今,有“死磕”派律师介入的案件大都会引发关注,在不少地方甚至会演变成“敏感”案件。

也因此,“死磕”派律师的市场需求在逐年增加,社会影响力在与日俱增,甚至出现了“抱团死磕”的趋势。

人们对“死磕”派律师的评价褒贬不一,呈现出鲜明的认识分野。

有人认为“死磕”派律师是“维权斗士”,是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的健康力量;有人则认为“死磕”派律师是“哗众取宠”“无理取闹”,是挑战法律权威、违背法治精神的破坏力量。

其实,“死磕”派并非一个固定的律师团体,而是一种符号化的标签。

大而笼统地将这一特殊群体定性为某一种人、作出整齐划一的评价,很可能是武断且不负责任的。

纵观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法治历程,律师在一些案件中的“吹毛求疵”“挑战传统”“哗众取宠”成功促成了一些法治史上的经典判例,甚至成为推动国家法治进步的里程碑事件。

即便在我们国家,“死磕”派律师的介入,客观上也会促使司法机关更加严谨、案件审理更加公正。

但这绝非意味着“死磕”派律师都是以推动法治进步为己任的“英雄”,更绝非意味着他们在“对抗体制”时可以随意突破法律的底线。

律师庭外自媒体言论的规制——从44 个影响性诉讼切入

律师庭外自媒体言论的规制——从44 个影响性诉讼切入

2018年5月May.2018克拉玛依学刊JOURNAL OF KARAMAY 第8卷第3期Vol.8No.3摘要:律师庭外自媒体言论出现和发展已十年有余,针对该问题我国已形成了初步的规制体系,但各地法律规范不尽统一、规制对象过于宽泛且立法过于严苛。

完善现有规制体系,在借鉴美国等国家“底线标准”模式的基础上,根据中国自身情况建立“宽严相济”的规制模式,将庭外自媒体言论一项纳入律师征信体系建设。

在管理律师庭外自媒体言论措施方面,要强调法律依据,惩戒结果要公开。

此外,需要优化相应舆情监测体系。

关键词:律师;庭外言论;自媒体;宽严相济;二区域中图分类号:DF85文献标识码:ADOI :10.13677/65-1285/c.2018.03.14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赵恒喆,谷婧菲,张卓然,张亚楠.律师庭外自媒体言论的规制[J].克拉玛依学刊,2018(3)72-79.律师庭外自媒体言论的规制*——从44个影响性诉讼切入赵恒喆谷婧菲张卓然张亚楠(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律师庭外自媒体言论(下文简称“庭外自言”)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执业律师在审理前或者审理中的庭审程序之外,就所承办的案件在自媒体上公开发表的言论。

[1]63传统的庭外言论与自媒体技术相结合,导致了原庭外言论问题的突出化;而转型时期的特殊司法环境又使得该问题在我国有一定的特色。

学界较为一致地认为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规制体系,如高一飞教授指出法律规范在效力和形式上都存在不足,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实际执行效果不佳;[2]11部分规制内容缺乏正当性也得到了普遍认同,如马晶、杨天红博士表示泄露案件信息罪与刑法谦抑性相违背。

[3]167但学者们在以下问题上多有分歧,最核心的争议是构建完善的规制体系应当偏向严禁还是宽松,如魏永征教授称,律师的庭外言论无论是单方面的还是对对方言论进行回应,都会损害司法公正,[4]62而陈力丹教授认可律师在不公开审理案件中透露罪名或者抗辩等相对抽象信息的行为。

律师专门钻法律的空子吗

律师专门钻法律的空子吗

律师专门钻法律的空子吗?——王荣利也许受西方及香港影视的影响太多了,许多人对律师的看法就是“律师专门钻法律的空子”,所以他们把中国律师也往往看做是“专门钻法律的空子的人”。

什么是“钻法律的空子”呢?在西方尤其是香港的一些影视作品中,利用法律的漏洞或缺陷,或者利用法律专业技巧,做法律规定不能做的事,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甚至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却能够逃避法律制裁,明明有罪却被判无罪,或者把明明无罪的人却送上法庭被判有罪,这些行为都被人们视为“钻法律的空子”。

而做到这一点的关键主角,往往是影视作品中的律师,所以律师也就被人们自然而然地认为属于“专门钻法律的空子”的人。

然而,影视毕竟是艺术,影视往往是虚构的,而不完全是事实。

再说,无论是西方的影视作品,还是香港的影视作品,所反映的都不是中国的司法制度,更不是中国的律师。

因此,把中国律师说成是“专门钻法律空子的人”,实在让中国律师感到冤枉。

中国律师既没有西方及香港律师那样的地位,也没有他们那样的收入,更没有他们那样的法制环境,所以中国律师也根本不可能“专门钻法律的空子”。

首先,西方及香港的律师,他们在法庭上的表现,主要是给随机选取的陪审团成员看的,他们的一切努力,主要是说服陪审团成员相信他们,接受他们的观点。

而中国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则主要是给主审法官看的,中国律师的一切努力,是要让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甚至有关法院领导接受自己的观点。

西方及香港法庭上的陪审团成员,他们大都没有接受过法学教育,他们主要从双方律师的辩论中逐渐了解案情,并考虑哪方的观点更为可信,最终确认接受哪方的观点。

而中国的法官都是法律专业人员,有着相当的法律专业知识,并且往往在案件开庭之前就研究过了双方的观点和证据,甚至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所以开庭时双方律师的观点只能仅供法官参考,却很难左右法官的观点。

现实中的许多案件,往往是法官既没有采纳原告律师的观点,也没有采纳被告律师的观点,最终是以自己的观点来做出判决的,这正如同《三滴血》中的县官晋信书所唱的:“你二人说的都有理,本县心中有主意”。

法官与律师

法官与律师

法官与律师网上疯狂流传一段视频,据传说是湖北省高级法院的院长学习上海高院的作法到宾馆开房嫖娼。

继而,查证不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甚至不是副院长,而是刑事审判三庭庭长张军先生嫖娼,继而又查证张庭长嫖的不是妓女而是女律师,故事情节还在变,我相信会变得越来越有趣。

湖北高院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把张庭长免职,停职检查:你小子吃豆腐,差点让领导背黑锅。

如果张庭长自己掏钱嫖娼,属于私德问题,大不了行政拘留十五天,罚款5000元。

如果是案件当事人请张庭长嫖娼,则有贪赃枉法的重大嫌疑。

但是,根据现在的刑法规定,嫖请和吃请一样,尽管严重违纪,但是够不上犯罪,即使嫖资再贵,花样再多,也不够成犯罪。

更何况有些法官为了保证公正起见,吃了原告吃被告,贪赃不卖法。

我总是愿意把法官想得更好一点。

法官嫖女律师的性质就不一样了,故事情节的发展有了很多选项。

如果两个人是情人关系,既不违法也不犯罪,谁也不好说什么。

说不定过一段时间,会变出法官和被嫖的女律师结婚的新闻来。

这样一来,张先生照样当庭长行走在庄严的法庭上发号施令;女律师不但可以继续做律师,而且,经此一役名声大噪,很多当事人知道此女子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系密切,找她打官司的人说不定会更多,赚钱赚到合不拢嘴。

如果两个人只是单纯的工作关系,属于普通的同志,这事情就有些“麻达”(这是什么地方的方言)。

女律师有求于张法官,想和法官搞好关系,碰上个好色的法官完全可以花钱请他嫖娼,可这个法官却只对这个女律师感兴趣,可能觉得嫖律师比嫖妓女更过瘾。

女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为了律师事业奉献了自己的青春和肉体。

这个张庭长有贪色枉法的重大嫌疑,这就是公德出问题了,丢官罢职是难免了,法院为了自证清白清理门户,说不定会找个理由送张法官一个他不太喜欢的罪名。

女律师的献身举动既不违法也不犯罪,完全可以不受任何处理。

这件事在江湖上传开,女律师的献身故事也会让她声名狼藉一蹶不振。

视频里有一个细节,好像法官嫖律师,还是律师主动开房律师结账,这个张法官是个单纯的占便宜的人,一点绅士风度都没有。

聂树斌案律师发10篇博客披露卷宗称作最坏打算

聂树斌案律师发10篇博客披露卷宗称作最坏打算

聂树斌案律师发10篇博客披露卷宗称作最坏打算015-05-07 20:17:39来源:中国江西网聂树斌案异地复查纪实在聂案走向听证的过程中,至少有以下因素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冤假错案平反的大背景,聂树斌家人的20年坚持,律师的细致调查取证,以及普遍认为聂案存疑的社会舆论本刊记者/滑璇(发自北京、济南)4月30日晚间,63岁的陈光武再也坐不住了。

作为聂树斌案的申诉代理律师之一,他把对山东高院的保密承诺抛诸脑后,一夜连发10篇博客,披露出卷宗中的多幅照片、多处文字记录,尺度之大,令人震撼。

经陈光武指点,《中国新闻周刊》在一幅黑白照片正中,隐约看到三把钥匙形状的东西尾部分开摊在地上,照片下方有一行手写文字“中心现场发现的钥匙串”。

卷宗中,王书金清晰地描述了钥匙的外观和摆放位置,与现场情况相符;而聂树斌自始至终未曾提及钥匙的存在。

陈光武表示,三把钥匙很小,又掩藏在玉米秸和杂草中,他仔细辨认许久方才找到,在100米外的工厂里打工的王书金根本不可能发现,“所以钥匙是证明王书金作案的关键。

”两小时前,有电视台对4月28日的聂案复查听证会进行了报道。

节目中,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给出了这样的意见:“聂树斌关于犯罪工具、犯罪过程和现场发现的情况高度吻合。

申诉方给出来的理由……没有找到一个可靠疑点,没到推翻这个证据的本质。

”节目播出后,网友们普遍认为这是在为聂案复查定调。

许多人担心,这场长达十年的申诉,最终将以山东高院“不予再审”的决定哑然落幕。

也正是因此,陈光武才冒着被取消代理资格的风险,发布了包括案发现场、行刑现场、受害人遗体在内的多幅照片和文字描述,他说,“问题就摆在那,照片里很清楚。

”自2014年12月12日最高法院指令山东高院复查以来,聂树斌案从未离开过公众视线。

案卷之外,是一场聂家与山东高院、河北公检法系统的三方博弈,场面宏大,参与者数量众多且立场复杂。

而案卷内多个疑点的曝光,犹如引爆一枚又一枚重磅炸弹,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和广泛质疑。

以死磕派为例探究律师职业道德制度建设

以死磕派为例探究律师职业道德制度建设

以死磕派为例探究律师职业道德制度建设作者:陈妍来源:《卷宗》2018年第25期摘要:律师是法治中国建设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认真对待律师就是认真对待公民权利。

律师以其自身技能维护当事人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其中死磕派律师尤为独特,在辩护风格上不走寻常路,已然成为刑辩律师中“特殊群体”。

基于此现象,本文以死磕派律师为研究对象,分析死磕的原因,从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出发,通过探讨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探究如何建设律师职业道德制度。

关键字:死磕派律师;律师职业道德;正义;法治中国1 死磕派律师1.1 死磕派律师由来杨学林是最早提出“死磕派律师”这一名词,具体可理解为在律师维权、涉黑犯罪、陈案、重大刑事等案件的刑事辩护中,为追求个案正义,以网络直播、举报投诉和行为艺术作为常用手段,以法院作为对抗对象,针对其在程序上的违法行为进行对抗的辩护律师。

[1]该派萌芽于李庄案,形成于小河案,已有众多典型案例。

所谓死磕式辩护,并不是一种辩护流派,只是一种辩护风格;而所谓死磕派,也不是一个“派”,只是一个群体,这个群体没有固定的成员,没有确切的人数,而且因时、因案会有变化。

甚至于,死磕派不死磕和非死磕派要死磕的情景经常交叉出现。

[2]死磕派律师确实取得了一定成效,并且发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诸多漏洞、为我国法治进步做出了一些贡献。

1.2 死磕派的种类划分将死磕派律师进行类型化处理,大致可划分为三大类:1.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在法庭上蓄意闹庭、影响庭审正常秩序的律师,如未经许可通过微博、微信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等,对着法律干。

此类律师已经偏离了正规,并被称之为“伪死磕”。

2.第二类为“类死磕”:表面雷同死磕,以死磕之手法,但其本质并无死磕派法律精神。

如在社会热点案件中,律师就实体问题一味进行炒作,甚至于不惜泄露公民个人隐私,明显突破了律师所应遵守的职业伦理。

3.第三类即为“真死磕”,也是本文将重点论述的研究对象,即在刑事辩护领域中,针对司法机关在程序上明显、严重违法的行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或辩护人的辩护权利,以较真的态度和抗争的方式采取的与有关公权力机构针锋相对的一类律师,为了正义而奋斗。

张金武、林礼国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金武、林礼国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金武、林礼国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鲁14民终13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玉敏郝全树王善文【审理法官】王玉敏郝全树王善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金武;林礼国;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张金武林礼国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金武林礼国【当事人-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金武;林礼国【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林礼国虽然针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案林礼国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张金武的上诉依法予以审理。

现行法律没有禁止律师作为当事人委托其他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代理诉讼的权利。

林礼国的网络言行达到了侵犯上诉人张金武合法权益的程度,林礼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需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予以认定。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执行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林礼国虽然针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案林礼国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张金武的上诉依法予以审理。

本案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上诉人张金武关于判令林礼国支付律师服务费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的上诉主张是否应予支持;二、上诉人张金武关于判令林礼国持续30天在全国媒体醒目位置或黄金时段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的上诉主张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现行法律没有禁止律师作为当事人委托其他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代理诉讼的权利。

法律职业伦理调研报告

法律职业伦理调研报告

法律职业伦理调研报告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的现状分析与进路探寻刘晓霞摘要:近年来,涉及法律人职业伦理的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的问题也引起了法学界的重视。

本文通过分析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中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的现状,对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的进路进行反思,从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的目标、内容、方法以及评价标准体系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期为推进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培养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进路近十年来,涉及法律人职业伦理的问题似乎层出不穷,从2004年伴随“律师参与腐败案”、“刘涌案”等事件引发的“律师整顿”运动,到2008年出现的一系列涉及从业面广泛、级别高的“法律人腐败窝案”,如“黄松有案”、“郭京毅案”;从几件引发社会对法律人普遍反感、具有争议的案件,如“彭宇案”、“许霆案”,到2009年因重庆打黑运动而又出现的“十佳律师与涉黑法官性丑闻”、“李庄律师伪证门”等事件;从“北海案”、“黎庆洪打黑案”等案件中成长起来的“死磕派”律师,到2013年闹得沸沸扬扬的“上海高院法官涉嫌集体嫖娼”等,这一系列的人物和事件在成为民众餐桌上的谈资之余,更多的引发了执政党、政府以及诸多法学学者对于法学教育方面的讨论和反思,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的问题逐渐成为法学界所关注的焦点。

一、法律人职业伦理的概念界定(一)法律人的本质和特征法治建设离不开人们对法治的信仰,而人们之所以会对法治产生信仰主要取决于法律人的行为。

那么,何谓“法律人”?在界定法律人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了解一下与之密切相关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律人发展到比较成熟阶段后的表现。

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张文显教授曾将它表述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由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学者等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这一群体由于具有一致的法律知识背景、职业训练方法、思维习惯以及职业利益,从而使得群体成员在思想上结合起来,形成其特有的职业思维模式、推理方式及辨析技术,通过共同的法律话语(进而形成法律文化)使他们彼此间得以沟通,通过共享共同体的意义和规范,成员间在职业伦理准则上达成共识,尽管由于个体成员在人格、价值观等方面各不相同,但通过对法律事业和法治目标的认同、参与、投入,这一群体成员终因目标、精神与情感的连带而形成法律事业共同体。

论辩护权法律关系的冲突与协调——以杭州保姆放火案辩护律师退庭事件为切入

论辩护权法律关系的冲突与协调——以杭州保姆放火案辩护律师退庭事件为切入
①律师吕良彪认为,所谓“死磕”,可以做三种解释:一是指律师不畏权势、忠诚于法律和被追诉人利益的认真、较真、敢于抗争的职业 精神;二是指律师通过非同寻常、相对激烈的言行,吸引公众与媒体对其所处理案件的关注,从而防止或制止公检法机关可能存在 的违反程序或滥用权力的行为,是实现辩护目标的一种辩护方式;三是指经常性或习惯性采取死磕式辩护的律师群体。参见吕良 彪:《律师不死磕,便是 耍 流 氓?!———厘 清 刑 事 辩 护 的 几 个 基 本 认 识 问 题 》,@::F QeeU6;E 0/ 5-,08;708- e/ eU6;E h#'8U%!*#."#"!^"N50@:76,!"#& 年 * 月 & 日访问。笔者认为,对刑辩律师而言,“死磕精神”当弘扬,“死磕式辩护”须慎用。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包括维护辩护权利的各项司法改革正可谓如火如荼,但令人遗憾的是,这 些年来,诸多辩护律师似乎并没有感觉到其执业权利和执业环境有明显的改善,“死磕派”律师辩护 现象层出不穷甚至愈演愈烈,①某种意义上也印证了这一结论。2017年底发生的杭州保姆放火案辩 护律师退庭事件(以下简称:退庭事件)这一案中案所折射的问题包括:当委托辩护、指定辩护之间, 以及委托辩护、指定辩护与庭审指挥权之间发生矛盾时,法院作为法庭审理的指挥操控者,如何有效 地协调处理,居中解决矛盾?如何正视辩护权问题的不足与发展,规范和完善相关重要的救济规则? 由于相关规则过于原则模糊,甚至空白,亟需认真对待和精心织补。
作者简介:王永杰,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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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 年第 #" 期
为律师申请权受到不正当干扰,此案不适合在杭州中院管辖。因 3周之后没有等到最高人民法院的 回复,党琳山手写了一份致杭州中院 3位法官的函,希望法官能够公正审理此案。2017年 12月 21日 上午,杭州中院公开审理此案,当法官询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时,党琳山 4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均被 法官否决之后,党琳山退出了法庭。审判长询问莫焕晶是否需要另行委托辩护人,莫焕晶回答就委托 党琳山律师。由于辩护律师退庭,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开庭审理。辩护律师退庭事件产生诸多程序 问题。其后,法院与辩护律师开始在网络媒体进行激烈博弈和相互评论。

实习人员面试考题范围

实习人员面试考题范围

演讲时间:三分钟考点:对实习人员结合实习实际,正确理解中国律师执业的职业属性、政治信仰、执业理念、执业原则等的综合考核以及实习人员的语言表达能力、普通话水平、形象仪表等的综合考核。

分数:10分打分要求:1、演讲时间在2分50秒至3分钟的,不扣分;超过或不足2分50秒的,扣1分。

2、仪表不整的(按连云港市律协规定的非着律师袍时的着装要求考核),扣1分。

3、讲演时语言不连贯、出现两次以上明显不合适中断或不使用普通话或讲普通话时带有显著方言的,扣0.5分。

4、逻辑混乱或者口齿不清的,扣1分。

5、姿态不整、乱动乱晃的扣0.5分。

6、明显跑题、偏题的,扣3分。

7、出现原则性错误的,扣3分。

1、我为什么要做律师2、漫谈律师中的“法商观点”3、法律援助的意义4、中国需要人权斗士吗5、死磕派律师之我见6、中国律师的大局观7、“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律师执业中的理解8、虚假诉讼中的律师风险9、律师执业中的“以事实为依据”与律师在生活中的诚信观10、对“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理解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题库一、多项选择题(共10题)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曾经担任法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B.曾经担任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C.曾经担任法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五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D.曾经担任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三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E曾经担任法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F.曾经担任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G.曾经担任法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H.曾经担任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嫉恶如仇的典故是什么

嫉恶如仇的典故是什么

释义] 指对坏人坏事如同对仇敌一样憎恨[语出] 清·梁绍壬《两般秋雨庵随笔·蔡木龛》:“嫉恶如仇,有所白眼者,出一语必刺入骨。

”西晋时期,朝中大臣大多数都出身于皇亲国戚和名门望族。

他们依仗贵族身份享有许多特权,骄奢淫逸,越来越腐败。

晋武帝司马炎称帝后,后宫竟有近万名宫女供他享用。

当时,有一个叫傅咸的人,任武帝的尚书左丞、冀州刺史,后来又做司徒左长史等。

武帝驾崩后,惠帝即位,傅咸任御史中丞、司隶校尉。

他为人正派,敢于直言。

有一次,各地发生饥荒,许多百姓流离失所,背井离乡,饿死冻死者不计其数。

傅咸了“那他们为什么不吃肉粥?”解到这些情况后,立刻向惠帝陈奏百姓没有饭吃,惠帝却不解地问:傅咸闻听,啼笑皆非,便细细地将百姓之事讲给惠帝听。

惠帝听后问道:“依卿之见,该如何是好?”傅咸直言不讳地说:“朝中一些大臣挥霍无度,他们一天的饭费竟达万钱,而百姓却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他们如此奢侈腐化,朝廷应严加处罚,屡教不改者可按国法处治。

”惠帝听了,觉得很有道理,便说道:“言之有理。

爱卿如发现何人挥霍无度,视国法于不顾,都可按条例惩处。

”于是,傅咸便举出数人上报朝廷。

这些平日里趾高气扬的贵族们觉得傅咸不能把他们如何,心里满不在乎。

傅咸面对这些顽固不化的皇亲国戚们,并没有气馁。

他多次上书惠帝,尖锐地指出:“奢侈之费,甚于天灾。

”由于他的劝谏,惠帝终于下定决心罢免了一些官员。

从此朝中大臣因心中惧怕,均有所收敛。

于是,人们都说傅咸为官严正、疾恶如仇。

1) 这为他和他的后裔,是永享司祭品位的盟约,因为他为了自己天主的原故,嫉恶如仇,赔补了以色列子民的罪。

2) 他不是柯南道儿笔下神一样的福尔摩斯,克里斯蒂的波洛,爱伦,坡,的一些。

他有缺点,爱美人,爱喝酒。

又一点愤世嫉俗。

嫉恶如仇。

他是马洛。

那个有血有肉的马洛。

钱德勒3) 经过这两次事件,叶利钦的批评者的最大的恐惧已彻底消除。

他们的恐惧是:莫斯科兵变赢得胜利的俄国总统会从嫉恶如仇的改革者变成篡位的沙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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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磕派律师
作者:叶竹盛
来源:《人民文摘》2013年第11期
死磕派成长史
一直被认为是死磕派首创者的杨学林律师回忆说,他最初是听迟夙生律师说过这个词。

2011年6月发生了“北海案”,4名刑辩律师以刑辩界臭名昭著的伪证罪被刑拘。

当时恰逢“李庄案”第二季以检方撤诉告终不久,刑辩律师们还未从胜利的喜悦中回过神来,又被现实狠狠打击了一下。

激愤的律师从各地前往北海为被刑拘律师辩护或是声援。

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执业的齐齐哈尔律师迟夙生是律师界少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她一直偏安于东北一隅。

“北海案”发生之初,前往声援的律师在当地遭遇了诸多困难和压制,迟夙生坐不住了,从东北飞往广西。

她看到有律师受到不明身份的人员围攻被打伤,忧虑重重,说了一句“得死磕”。

杨学林从那时开始对“死磕”这个东北方言留下了印象。

2012年初,贵阳发生“黎庆洪打黑案”,总共有50多名被告,涉及27个罪名,事态越发严峻,最先介入的周泽律师呼吁各地律师前往援助。

最终有本地和外来的律师共88人出庭辩护,庭审前后持续了40多天,堪称共和国第一大规模刑事庭审。

“黎庆洪案”在贵阳第一次开庭时,天气异常寒冷,但庭审过程更为僵硬。

甫一开庭,辩护律师便直指上级指派的公诉人身份不合法,要求回避。

僵持之下,一个上午过去了,公诉人连起诉书也没有念成。

中午吃饭时,迟夙生忧心忡忡地对杨学林说:“这个事情我看得坚决死磕。


一语成谶。

当天下午继续开庭时,律师继续申请公诉人回避,一直僵持到当天庭审结束。

第二天,审判长一开始就宣布驳回前一天的回避申请,律师们立即提出抗议,要求复议,但是审判长不予理会,径直让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一些律师按捺不住,纷纷站起来抗议,最终审判长命令法警将伍雷、刘志强和杨名跨3名律师驱逐出法庭,并训诫了多名律师。

直到开庭第五天,迟夙生律师激烈抗议审判长无故中断已经启动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也被下令驱逐出法庭。

面对围上来的法警,她情绪激动,血压升高,一头栽倒在地,被送往医院急救。

这一幕成为“死磕”最形象的展示。

“黎庆洪案”后,死磕这个词就不断出现在杨学林的微博和博客上。

2013年2月,杨金柱、陈光武、杨学林、刘志强等在“黎庆洪案”中死磕过的律师在江西办理“桂松案”时,斯伟江发了一条微博,戏称:“你们死磕这班人又去搞新案子啦,不如任命你们为死磕派。


刘志强开玩笑说,“死磕派不是谁都能当,要搞一个认证”。

杨金柱马上说,那就搞一个死磕派律师认证中心,还煞有介事地写了一份《关于拟成立“中国死磕派刑辩律师资格认证中心”的说明》,拟邀请陈有西、袁裕来、斯伟江等知名律师作为专家评审团。

但在杨学林看来,杨金柱的“杨氏刀法”一向虚虚实实,纯粹是“搞着玩”,“后来都没人提认证的事情了”。

不久后,杨学林发了一条微博,根据辩护风格,将中国刑辩律师分成三种:死磕辩护派、形式辩护派和勾兑辩护派。

后两者分别指走过场、做足样子的辩护律师和通过幕后勾兑解决问题的律师。

此后,大部分参加过“李庄案”“北海案”“常熟案”和“小河案”的律师一般被认为是死磕派律师。

争议死磕
死磕派律师中比较年轻的王兴律师并不赞成使用“死磕派”这样的说法,“往往因为概念界定不清,导致误会和矛盾”。

这种担心已经成为现实。

根据杨学林的三分法,非死磕派律师好像被归为道义上存在问题的群体。

这引起不少律师的不满。

王立峰律师用充满讽刺的笔调写了一篇《正常律师转向死磕派律师之秘笈》,描绘了一幅从接案、会见、庭审一直到结案过程的死磕派规划路线图,言语间颇有指责死磕派律师喜欢炒作、煽情和不顾当事人利益的意味。

黄云中律师则直指死磕派律师为撒娇派,他批评死磕派没有传递正能量,“置己身于体制对立面,以演艺手法娱乐社会。

利欲之心高过公义之心,热闹之中对正常法制构成破坏,也将律师业导向不归之途,十分恶俗”。

死磕派律师受到的非议不光来自业界。

频繁发生的死磕案例也吸引了最高人民法院高层的注意。

在法庭上抗议、发微博、被逐出法庭……这些死磕表现被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一次法官培训会上归纳成律师“闹庭”,并要求法官加强庭审的掌控能力。

或许死磕派律师最危险的争议来自内部。

迟夙生说,死磕派之间有时候也会死磕。

尽管陈有西和斯伟江两位成名于“李庄案”的律师都不承认自己是死磕派,但他们在一系列大的死磕案例中几乎没有缺席。

冲突首先发生在陈有西和杨金柱之间,两位曾并肩作战的律师在“北海案”后突然决裂,双方各自写了多篇文章相互指责、“揭露”。

此后先后代理过“李庄案”的陈有西和斯伟江之间又发生了论争。

许多律师不愿谈论谁是谁非,事实上这些论争已经演变成了罗生门,在不同人那里将构建出不同的“真相”。

一些人认为主要是理念之争,另外一些人则将论争解读为争功。

死磕派律师们也在努力消除误解和争议,他们做出的第一步努力就是为死磕正名。

杨学林认为“很多人对死磕派有误解,好像就是瞎闹、瞎搞,我们全是从刑事诉讼法上抄的,一个字都不差,要求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来做。

如果法院做了,死磕也磕不起来”。

王甫律师自“北海案”开始加入死磕团队,他认为造成误解的关键在于死磕的方式太单一,无非是申请回避、被逐出法庭、死磕程序等等,而法庭上的辩护词、辩护策略这些技术性的内容公众没有看到,因此容易形成死磕派没有技术的印象。

被杨学林称为“传奇人物”的朱明勇律师虽然有许多“死磕”的辉煌历史,但也不愿意自称为死磕派律师,因为这个概念“无法从字面意义理解真正的内涵是什么”。

在他看来,死磕在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对司法机关的违法进行坚决的抗争”,而律师最大的武器就是法律。

死磕派律师虽然都不再是体制内律师,但他们也在寻求与体制共存之道。

杨金柱在他今年新年献词中写道:新年的梦想之一是“让执政党对死磕派律师们越来越包容和尊重”。

在死磕派律师之前,涌现过一些维权律师或人权律师,以公益维权为主,通过个案推动社会进步。

在朱明勇看来,他们与死磕派律师的不同之处在于,死磕派律师追求的是个案公正,而维权律师可能出于理想而伤害到当事人。

即使是死磕派律师中表现最为高调的杨金柱,在杨学林看来,也是颇为务实的。

他举例说,杨金柱在近期一个案子中,“前期大力死磕,网络揭露,后期庭审和谐,网络消声。

为何?因当事人告知有司已让步,要求给面子。

律师及时改变策略,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

死磕派律师本质上仍然是追求业绩的职业律师。

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吴庆宝近期在《环球时报》上发表了《死磕派律师更要维护法治社会》一文,肯定了死磕派律师的作用,提出“政府应主动团结这些律师群体,让他们成为决策的参谋之一”,但同时也提醒“切忌私下小范围形成与政府对立的意见和行动,将自己划到政府的对立面”。

不少死磕派律师都提到私下场合来自官员的认可和赞赏,或是官员改变了以往对律师的偏见。

杨学林在代理“李庄案”之后就明显感觉到了差别,以往他代理一些比较敏感的案件时,有关部门都会找他谈话,自那以后好像变得信任他了,不再有类似的谈话。

从掀起业界涟漪到撬动中国法治进程,死磕派律师无论毁誉几何,都将是中国法治史上的重要一笔。

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觉得死磕派律师“不像律师”,但是“律师不像律师首先是因为法官不像法官”,他认为“不可否认死磕派律师以一种自我牺牲的方式推动法治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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