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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钟秀勇民法讲义合同法共52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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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义一、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与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广告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考点解析合同的成立须经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与承诺均为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的合致成立合同。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

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生效,非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生效,对要约人产生形式拘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要约;要约生效,受要约人获得了承诺的资格。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于承诺期间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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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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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也称 为要约引诱,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 发出要约。行为人邀请这是一种事实行 为,它不是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引诱 他人发生要约,仅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 预备行为,因此,不具有法律意义,即 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现实生活中的 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广告、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符合要约规定 的除外)属于要约邀请。(广州:某商 场广告: 99年10 月1日,商场一层的化 妆品全部半价出售。这个广告属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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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义
• 五、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重点)
• 1、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依合同 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而有所不同。
• 具体而言:
• (1)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以承 诺人表示承诺的时间为准。
• (2)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 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 的时间;签字、盖章有先后的,以最后 签字、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 A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 B 要约应包含在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 意旨。
• C 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 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 (3)要约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对话形 式两种。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 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函件
• (4)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 人时生效。可分为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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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义
•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 (1)要约一般情况下是向特定人发出的, 要约邀请是向非特定人发出的;
• (2)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 的内容没有这一要求;
• (3)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因此,要 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是 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 约束力。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合同法讲义隋彭生第一章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是关于债的合意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人要有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要约+承诺=合同)。

3.《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终止和变更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係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比如结婚、扶养等法律关係不受合同法调整。

4.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就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係。

(二)合同之债有相容性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可能都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

”【例题·多选题】下列甲与乙签订的哪些合同有效?()(202X-3-58)a.甲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待办理公证后合同生效。

双方未办理合同公证,甲交付商铺后,乙支付了第1个月的租金b.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90%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1亿元股权受让款。

但此前甲已将该股权转让给丁c.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

后甲又就出卖该相机与丙签订买卖合同d.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将该商铺出卖给乙,但未通知丙『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1)a属于约定的要式合同,可通过履行突破。

(2)b属于自始履行不能,故无效。

(3)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尚都有履行的可能,两个合同都有效。

(4)“商铺”是不是“房屋”,含义不清。

如果是房屋,丙享有同等条件的下的优先购买权。

即便丙享有优先购买权,甲与乙的买卖合同也有效。

二、合同的分类(一)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依合同的成立是否须採取一定的形式为标準所作的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讲义

犯罪构成
• 犯罪构成:行为构成犯罪的主客观 要件的有机统一。 • 犯罪客体 :社会关系 • 犯罪主体 :自然人和法人 • 自然人:18岁以上 14岁以下
刑事责任年龄
•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 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 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 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2006年8月8日,郑卫东到西安市文艺路临 时劳务市场招工,发现五六名男子正要偷自己的 一辆电动自行车。 郑卫东冲出人群,拉住偷车的男子,两人厮 打在一起。 小偷同伙纷纷围上来,郑卫东便抽 出一把菜刀,挥向偷车贼刘某。见刀砍下来,惊 慌失措的刘某举起胳膊拦挡。 据刘某回忆,在劳务市场大门口,他挨了三 刀:第一刀砍在左上肢,第二刀抡在左颈部,背 部还有一道20厘米长的伤口。招架不住的他撇 下赃车,拔腿就逃,刚跑了20多米,一刀又砍 在其头上。刘某沿着环城南路南侧忍痛向西逃, 郑卫东紧追不放。
具有下列选项哪些情形,人民法 院可以对犯罪人免除处罚?
• A.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 的 • B.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 损害结果的 • C.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犯罪分子 • D.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余某犯罪后自首的,应如何量刑? • • • • A.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如果犯罪较轻,应当免除处罚 D.如果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
共同犯罪
•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 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在 从犯: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 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胁从犯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 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 罚。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一、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指以非消费耗物的使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别: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

借用无对价决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不转移所有权,借贷要转移所有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10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

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124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实行过错原则,并且无偿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例证: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合同法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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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参考书:王泽鉴:《债法原理1·基本原理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第1版。

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卷),周海忠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

阿狄亚:《合同法导论》,赵旭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

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1版。

韩世远:《合同法总则》,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

第一章契约与契约法第一节契约与合同一、合同的概念1、合同法2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关于如何理解这一条款,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狭义说:合同法所称的合同仅仅指债权合同。

广义说:不限于债权合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都在合同法的范围之内,包括物权合同。

2、通常,契约被认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因相互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这是意思主义的定义,还是表示主义的?)——很显然,这是依据法律行为论的定义,是将契约作为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而产生的,而法律行为论中的众多规则主要适用于契约领域。

*有关契约概念的源流:罗马法,中世纪,以及德国法,尤其是自然法对此的影响,可参见徐涤宇的文章。

3、契约与合同①我国目前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将“合同”与“契约”相互替换使用的情形。

有学者提出, 今天有必要用“契约”概念代替“合同”;也有人认为:“考虑到合同一词已经约定俗成, 广为流传, 而‘契约’、‘契据’等提法已在实践中极少采用, 因此我们认为区分契约与合同实无必要。

”还有人认为,应将契约作为合同的上位概念。

②日本法和台湾法上的区别契约:按照相互对立的复数意思表示成立的法律行为。

合同行为:有多个当事人作出的,内容与方向都相同的多个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与契约的区别:当个别意思表示有问题时,法律效果不同。

*现在也有人反对这样的分类,认为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

③立足于继受法的历史,这两个词汇的法律意义可能并不完全是汉语自有的。

合同法讲义(学生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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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法律效力
• 即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所产生的法律 后果 • 它要求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不得变更或者撤回要约。如果要约指向特 定物的,则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发出同 样的要约 • 另一方面,要约给予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
2、承诺
•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作出的方式 •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 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 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 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 同成立
其它形式: 是指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以外的形式。如: 行为推定
—行为推定是指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进行意思表示 —行为推定只适用于交易习惯许可时,而不能普 遍适用。如:买卖双方在以往众多的交易中已 确认了卖方收到买方的订单后即依订单交货
三、合同的形式
• 是当事人达成合 意的表现形式。 • 合同形式是合同 内容的外部表现 和载体
• 口头形式: 当事人直接以对话的方式订立的合同 优点:简化手续、方便交易、提高效率 缺点:举证困难,不易查明真相 适用:金额小、内容简单、即时清结的合同 • 书面形式: 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 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 所载内容的形式。简言之,以文字表现合同内容的合同形 式。 优点:权利义务计载清楚,容易举证和分清责任 缺点:手续、内容较复杂, 适用:金额大、内容复杂的合同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是合同法制定过程中遵循的基本原则 • 是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 是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 遵循的原则

《合同法》培训讲义PPT精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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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总结词:经济调控,市场规 范
02
01
03
《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宏 观经济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
的法律关系。
《合同法》则侧重于规范平 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04
05
两部法律在维护市场经济秩 序、促进公平交易等方面具
有共同目标。
《合同法》与《刑法》的关系
详细描述
《刑法》主要负责对违法犯罪行 为进行制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和公民权益。
详细描述
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而合同的生效则需 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合法等。 了解这些条件有助于避免合同纠纷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总结词
掌握合同的履行和变更规则是确保合同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详细描述
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如果需要变更合同,应当协商一致并采用书 面形式。了解这些规则有助于避免因履行不当或变更不当而产生的纠纷。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恢复原状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相互返还因合同取得的 财产或权利。
免除违约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解除可以免除违约方的 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受损方有权要 求赔偿损失。
风险负担
根据《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时的风险负 担应予以合理分配。
04
《合同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合法合规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 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的历史和发展
历史
合同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合同法、近代合同法、现代合同法 三个阶段。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合同法 第十二章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合同法  第十二章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

第十二章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一、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金的合同。

1.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4)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但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

2.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①交付标的物。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②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这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转移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

③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④承担从合同义务。

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特殊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2)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①支付价款。

②受领标的物。

③检验标的物。

对于买受人的验货期间,应掌握下表内容:3.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主义交付主义,是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风险责任及孳息在交付完成时发生移转的一种制度。

(1)交付主义在本质上与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紧密关联。

“所有权移转”完成,则“交付”完成。

“交付”完成,则“交付主义”实现。

表现为:①对于动产交付主义是指以移转所有权为意思表示的移转占有。

仅仅移转表面占有,而没有移转所有权意思的,不是交付,如借用、租赁中的移转占有。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钟秀勇合同法讲义

钟秀勇合同法讲义

合同法讲义一、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与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广告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考点解析合同的成立须经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与承诺均为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的合致成立合同。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

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生效,非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生效,对要约人产生形式拘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要约;要约生效,受要约人获得了承诺的资格。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于承诺期间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法大学合同法总则授课讲义【1-4章】

政法大学合同法总则授课讲义【1-4章】

合同法总则授课讲义【1-4章】【全部讲义对应课件页码-政法大学内部资料】课件P2-P3《合同法》是民法最重要的一部特别法,与民法尤其是债法的基本理论联系极为紧密。

《合同法》本质上规范的是合同之债,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规定的是合同的一般原理,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分论规定的是有名合同,即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十几个合同的具体规定。

课件P4合同的定义:合同也称为契约,其本质是一种合意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行为,它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

这是它与其它法律事实在性质上的不同之处。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由于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生效要件、无效和撤销等,均可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协议。

合同关系是民法中最具典型意义的平等关系,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地位一律平等,自愿协商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是合同关系的灵魂,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第三人也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合同当事人。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民事主体订立合同,是为了追求预期的目的,即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从而具体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合同法讲义(ftp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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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合同法—以案说法主讲人:罗先觉单位: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人文学院社科系电子邮箱:luoxj@社科系办公室电话:引子两个案例引起的思考:合同陷阱案例一:某高校博士生导师开发出一种新的盐碱地改良产品,遂成立一家公司进行产业化生产,股东为该教授及其几位同事。

为扩大生产规模,他们决定引进风险投资人作为公司的新股东。

该公司老股东和新股东约定:新股东于2001年向该公司投资1760万元,占有60%的股份;如果该公司2002年度销售额达不到650万元~750万元,且新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未果,老股东应按1.2~1.5倍的价格回购新股东的股权。

问:老股东面临什么风险?案例二:某公司发布广告称,牛蛙在国外市场非常畅销,现向社会广泛征求农民为其饲养牛蛙,该公司负责免费提供种蛙和饲养技术手册,并高价收购牛蛙,出口到国外市场。

该公司声称,国外进口公司为防止该公司不能履行合同,要求该公支付了巨额的履约保证金。

因此,为保证按时交付牛蛙,与该公司签订合同的农民必须向该公司暂时支付2000元押金,公司在农民交付牛蛙时全额退回押金。

有很多农民与该公司签订了饲养合同,支付了押金,领回了种蛙和技术手册。

问:农民面临什么风险?怎样维护自己的合同权益?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1、熟悉你将要进行的交易或事务的正常流程;2、掌握一些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知识;3、清楚地了解每一个合同条款的后果;4、最好于订约前向专业法律人士求助;5、订约后,一旦发生纠纷或者意识到有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应毫不迟疑地向专业人士寻求解决办法。

拖延往往会酿成更严重的后果。

合同法讲义目录总则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比较第二十章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比较第二十一章债的担保总则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一、关于合同概念的几种说法●合同(Contract)●协议(Agreement)●契约(Bond, Contract)注意:合同书或协议书所指的不是合同概念,而是关于记载合同或协议内容的具体文件,是合同或协议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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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义第一章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是关于债的合意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人要有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要约+承诺=合同)。

3.《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终止和变更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比如结婚、扶养等法律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

4.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就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合同之债有相容性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可能都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题·多选题】下列甲与乙签订的哪些合同有效?()(2011-3-58)A.甲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待办理公证后合同生效。

双方未办理合同公证,甲交付商铺后,乙支付了第1个月的租金B.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90%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1亿元股权受让款。

但此前甲已将该股权转让给丁C.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

后甲又就出卖该相机与丙签订买卖合同D.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将该商铺出卖给乙,但未通知丙『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1)A属于约定的要式合同,可通过履行突破。

(2)B属于自始履行不能,故无效。

(3)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尚都有履行的可能,两个合同都有效。

(4)“商铺”是不是“房屋”,含义不清。

如果是房屋,丙享有同等条件的下的优先购买权。

即便丙享有优先购买权,甲与乙的买卖合同也有效。

二、合同的分类(一)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依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不要式合同为原则,要式合同为例外。

我国法律上的要式合同主要有: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银行贷款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等。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依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所作的分类。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2)注意义务程度不同。

例如:《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

(4)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义不同。

(三)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依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予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自然人借款合同为单务合同。

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

合同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依合同生效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所作的分类。

《合同法》上的实践合同主要有:民间借贷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五)非涉他合同与涉他合同依订约人是否仅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非涉他合同,又称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合同。

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者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以下两种合同:(1)关于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程序法律将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拆解成两个阶段:一个是主动要求和对方订立合同方的意思表示,被称之为要约;另一个是对主动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加以同意的意思表示,被称之为承诺。

(一)要约1.要约的要件①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必须是向特定的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③要约必须具备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即要约必须是对方已经同意即可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④要约必须是表明一经对方同意即可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约必须是将最终决定合同成立的权利交给对方的意思表示。

提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给了受要约人一个承诺权(意定形成权);要约邀请没有给受邀请人以承诺权。

(1)法律有规定的,直接依据法律规定来认定: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例外:①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

例如在广告中表明有效期或者标明“款到即发货”字样的,就是要约。

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2)法律没有规定的,审查该意思表示是否完全符合要约的要件,凡是不符合要约的要件但又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邀请。

具体为:①是否具备合同成立的全部必备条款,若具备则为要约,若不全具备则为要约邀请。

②表意人是否表明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如表明对方同意即成立合同的为要约,反之为要约邀请。

③是否向特定之当事人作出,若向不特定多数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则为要约邀请。

但有例外,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及悬赏广告两种。

2.要约的生效(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书面形式的要约、承诺生效,是到达主义,不是了解主义。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撤回是阻止要约生效;撤销是消灭要约效力。

①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撤销权是形成权,有三个重要限制。

①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第20条)(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1.承诺的方式承诺方式有两种:一为意思通知;一为行为(意思实现)。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2.承诺迟延(1)因迟发而迟到的承诺(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1)实质性变更(第30条)第一,变更交易条件的。

第二,变更解决争议方法的。

第三,变更违约责任约定的。

第四,变更合同成立时间、地点的。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例题·单选题】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

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

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

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3-11)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第一:乙、甲是主合同关系;甲、丙是委托合同关系;乙与丙若成立法律关系,是保证合同关系。

第二:“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是甲将丙的成立保证合同的要约(丙签了字)送达给(尚未签字的)乙。

第三:“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是对丙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是反要约,消灭了原要约。

第四:“甲应允”不为丙对反要约的承诺,丙没有承诺行为。

故乙、丙之间的保证合同未成立。

也就是说,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合同成立的特殊程序(一)拍卖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合同成立。

其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二)招投标招标投标,是指由投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认为最优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

招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

(三)悬赏广告悬赏广告,是指通过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标明的报酬的行为。

通说认为,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为要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行为为承诺,合同因承诺而成立。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等(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以意思通知方式承诺,到达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到达之地为合同成立之地。

以行为承诺(意思实现方式承诺),作出行为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作出行为之地为成立之地。

以数据电文成立合同,成立地具有惟一性(第34条)。

(二)《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第1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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