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流程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流程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流程、程序成立条件:新建物业在竣工(分期竣工)后,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原有住宅区房改售房率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应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成立流程:一、成立的前期工作,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也可委托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该物业管理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后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代表组成。
必要时,可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派代表列席。
筹办组成员情况必须在物业办理区域公示一周。
二、筹办组卖力草拟业主大集会事规则及业主公约,并将拟定的文稿公示一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三、筹办组卖力审核业主资格,并将业主资格确认结果布告部分业主。
四、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筹备组商议的体式格局产生。
筹办组确认其资格后公示一周,广泛听取业主意见。
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当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五、筹办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两个月内在地点地物业办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任事处的指点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集会(提早15天将集会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6、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推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集会,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七、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名单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一周,并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物业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成立业委会的条件和流程
成立业委会的条件和流程一、成立业委会的条件:1.具备成立业委会的住宅区:业委会的成立适用范围主要是多户共有住宅小区,而对于别墅小区、商业市场、写字楼等非住宅小区则不适用。
2.具备自愿原则:业委会成立的前提是业主自愿组织,业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来决定是否成立业委会。
3.具备业主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护需要:业委会成立的终极目的是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业主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和维护,可以考虑成立业委会。
二、成立业委会的流程:2.召开业主大会: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公告召开时间、地点和议程,并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业主大会是业委会成立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业委会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和职责等。
3.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通过决议后,进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业主委员会是业委会的核心管理机构,由若干业主代表组成,负责组织和协调小区的事务。
4.完善组织机构: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需共同商议并制定业委会章程,明确业委会内部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会议制度等。
5.备案登记:业委会成立后,需要向相关政府机关备案登记,包括业委会的名称、办公地址、负责人信息等。
三、业委会的职责和权益:1.维护业主权益:业委会有义务维护和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监督物业管理部门的服务质量,并及时履行业主之间的约定和协议。
2.参与小区管理:业委会有权参与小区的管理,包括对小区的安全、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维护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3.收支管理:业委会可以代表业主管理小区的收支,包括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等,并向业主报告相关收支情况。
5.参与决策:业委会有权参与小区管理的决策,包括物业改造、设施更新等重要事项的决定。
总结起来,成立业委会需要满足具备成立的住宅区、业主自愿组织和业主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护需要等条件。
具体流程包括提出申请、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完善组织机构和备案登记等步骤。
业委会的职责主要是维护业主权益、参与小区管理、收支管理、协调业主关系和参与决策等。
成立业委会流程及要求
成立业委会流程及要求一、成立业委会的流程:1.提议:小区居民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小区业主群等形式提议成立业委会,并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合理化建议。
2.筹备组组建:居民自愿组成筹备组,协助物业公司或有关管理机构完成业委会的成立工作。
3.业主大会:租户人数占比超过50%,或者居民人数超过50%的小区,业主可以召开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决议》成立业委会。
4.选举主席:业委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举主席、副主席和秘书等职务。
5.完善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要求,完善业委会的人员组成、职责等事项。
6.备案登记:业委会成立后,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到属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二、成立业委会的要求:1.依法合规:成立业委会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物权法》、《业主大会决议条例》等。
2.民主和公正:业委会成员应当是小区业主或委托代理人,选举程序务必规范和公正,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代表利益:业委会成立的目的是为了代表业主的利益,积极参与小区管理,改善小区环境和服务质量。
业委会应当关注和解决居民的实际需求和问题。
4.独立运作:业委会应独立自主,不受物业公司、开发商或其他利益集团的控制。
业委会成立后,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确保业委会的权力行使和决策程序合法、公开、公正。
5.规范运作:业委会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经费收支制度、信息公开渠道等,确保业委会的工作透明、规范。
6.合作共赢: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开发商等管理机构应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小区的发展与管理。
7.宣传教育:业委会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对业委会工作的参与度和认知度。
以上就是成立业委会的流程及要求。
成立业委会是小区改善管理的重要手段,能够增加居民的参与度和满意度,推动小区的和谐发展。
希望居民们认识到成立业委会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和支持业委会的工作。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立及工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物业管理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3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二、成立筹备组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三、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一)筹备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二)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
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三)筹备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四)筹备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四、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筹备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五、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二)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三)业主委员会选票;(四)业主代表选票;(五)业主授权委托书;(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七)业主委员会章程;(八)业主公约;(九)其他相关资料。
成立业委会的条件和流程
成立业委会的条件和流程在小区或大型住宅区的管理中,业委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业委会是由业主自愿组成的,通过选举产生的一种组织形式,旨在管理和维护小区的公共利益,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介绍成立业委会的条件和流程。
一、成立业委会的条件1.法定人数: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委会成立需满足法定人数的要求。
一般来说,业委会的法定人数为业主大会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业主的自愿参与:成立业委会需要得到业主的支持和积极参与。
业主应表达自己的意愿,自愿担任业委会成员,共同为小区的管理和发展贡献力量。
3.遵守法律法规:业委会成立和运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不具有违法犯罪记录:业委会成员应具备良好的品德和社会公德,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
二、成立业委会的流程1.召开业主大会:由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发起,通知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讨论成立业委会的事宜。
2.确定候选人名单:业主大会上,业主可以自愿报名参选业委会成员。
根据业主大会规定的选举程序,确定候选人名单。
3.选举产生业委会成员:业主大会通过投票选举产生业委会成员。
根据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按照票数从高到低确定业委会成员。
4.成立业委会:选举产生的业委会成员进行会议,确定业委会的主席、副主席等职务,并形成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5.公示和备案:业委会成立后,应将成立业委会的相关信息公示,包括业委会成员名单、成立时间、联系方式等,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6.制定工作计划:业委会成立后,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
7.开展业务工作:业委会成立后,根据工作计划,开始履行职责,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包括公共设施的维护、安全管理、日常事务的处理等。
8.定期换届:根据业委会的章程和相关规定,业委会成员一般任期为两年,到期后应进行换届选举。
三、业委会的权限和责任1.管理小区公共事务:业委会负责管理小区的公共事务,包括公共设施的维护、公共区域的清洁、环境卫生的管理等。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立及工作流程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立及工作流程一、提出申请物业管理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3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二、成立筹备组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三、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一)筹备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二)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
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三)筹备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四)筹备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四、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筹备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五、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二)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三)业主委员会选票;(四)业主代表选票;(五)业主授权委托书;(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七)业主委员会章程;(八)业主公约;(九)其他相关资料。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是什么一、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和流程是什么一、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1、提出申请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1)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2)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2、成立筹备小组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
3、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1)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子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2)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
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3)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4)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4、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指引
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操作程序一、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一)筹备组成员的条件和人数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应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代表、社区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一半。
由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协调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二)筹备组的成立程序1.申请小区热心公益的业主联名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会提交《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对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小区,收到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2.筹备组的产生根据《申请书》内容,可由社区向业主发出《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倡议》,并在指定地方由业主领取《筹备组成员自(推)荐表》,根据业主自荐人员情况,商议进入筹备组的业主代表;业主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其工作人员参加筹备组的,应当书面委托。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也可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直接推荐产生。
3.筹备组的确立筹备组填写《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备案表》、《筹备组成员自荐表》和筹备组成员名单及简历复印件送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备案,同时发出《关于住宅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在小区内张贴公示7日。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90天内应当组织召开首届业主大会。
若筹备组通过上述流程后仍未能成立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4.筹备组职责(1)确定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2)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3)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确定业主在首届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依法确定首届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5)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立及工作流程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立及工作流程一、提出申请物业管理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3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二、成立筹备组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三、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一)筹备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二)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
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三)筹备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四)筹备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四、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筹备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五、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二)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三)业主委员会选票;(四)业主代表选票;(五)业主授权委托书;(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七)业主委员会章程;(八)业主公约;(九)其他相关资料。
上海某公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
上海某公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上海某公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业主委员会成立整体流程图:申请成立业主大会→成立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出业委会流程分解如下:一、申请成立业主大会1、大会成立条件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2、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交有关资料。
材料包括(一)物业管理区域核定意见;(二)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三)业主清册和物业建筑面积;(四)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五)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
二、成立大会筹备组1、筹备组人员的组成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代表,房管办事处代表,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2、筹备组人员的公示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的六十日内,会同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3、筹备组的工作内容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准)、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
相关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三、召开首次业主大会1、会议召集人的产生和职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通过召开业主小组会议或者采用业主推荐的方式推选一名业主作为召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上海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
上海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现结合实际,提出本市实施《条例》的若干意见如下:一、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一)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条例》施行后的执行事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条例》施行后,应分别按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章程》应在下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时,依照《条例》的规定修订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和管理。
业主委员会原有印章,应根据《条例》规定的职责使用。
业主大会需对外行使权利的,业主委员会应凭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并按规定使用。
业主委员会在《条例》施行前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未终止的,该合同应继续履行。
(二)《条例》施行后的业主大会成立1.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已满两年的,应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接到书面报告后的30日内,与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一起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部分业主、建设单位组成。
筹备组中的业主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业主予以推荐产生。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筹备组应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参加,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业主投票权的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上海市《业主委员会章程》全文
上海市《业主委员会章程》全文上海市《业主委员会章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辖区域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
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______名,委员______名,聘任执行秘书_________名。
第六条本委员会的权利(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本委员会的义务(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00上海业主大会及业委会成立的基本流程
00上海业主大会及业委会成立的基本流程00上海业主大会及业委会成立的基本流程上海业主大会及业委会成立的基本流程一、业主大会的成立:1、到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填写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申请表;2、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指导大楼成立业主大会(7-10天)3、前期物业管理公司阻挠业主大会成立时,社区内一定比例的业主可以提请罢免居委会主任;4、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向全体小区业主以书面形式公开宣布,并在居委会备案;(30日内)5、筹备组的工作内容:(1)、推选:首先产生筹备组组长1名;(2)、公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建住房[2021]131号)和《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3)、告知:确定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并告知本大楼全体业主;(4)、确定: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名单以及参选业主的资料;(5)、拟订: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6)、确认:确认业主的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7)、发放:将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收条。
(8)、以上3、 4、5、6项资料需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6、《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文本:7、签订业主公约8、业主的身份及权利义务:业主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
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者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为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
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必须加盖公章。
9、业主投票权的确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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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
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现结合实际,提出本市实施《条例》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一)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条例》施行后的执行事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条例》施行后,应分别按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章程》应在下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时,依照《条例》的规定修订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和管理。
业主委员会原有印章,应根据《条例》规定的职责使用。
业主大会需对外行使权利的,业主委员会应凭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并按规定使用。
业主委员会在《条例》施行前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未终止的,该合同应继续履行。
(二)《条例》施行后的业主大会成立1.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已满两年的,应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接到书面报告后的30日内,与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一起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部分业主、建设单位组成。
筹备组中的业主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业主予以推荐产生。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筹备组应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参加,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其中,住宅物业按套计算,每套计一票;非住宅物业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一百平方米以上的,每一百平方米计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有房地产权证的,每证计一票。
单个业主所持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30%。
业主大会成立以后,单个业主最高投票权按照本意见执行。
4.业主大会的备案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的30日内,持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等材料,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凡符合《条例》规定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证明。
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刻制、使用和管理印章。
(三)《条例》施行后的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若业主人数超过一百人时,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幢为单位推选若干业主代表成立业主小组,由业主小组成员参加业主会议。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推选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于参加业主大会的3日前,就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
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订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于前期物业管理
(一)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相分离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少于3人或者住宅规模小于5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二)房屋出售的相关事项建设单位应在销售房屋前,参照市房地资源局的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房屋使用说明书。
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签订的房屋出售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并将业主临时公约、房屋使用说明书、经规划部门批准配置的公建设施和平面图作为房屋出售合同的附件。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出售合同时,应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三)物业的验收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检,查验中发现房屋质量和公建配套设施等问题,应书面告知建设单
位,并办理交接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应当予以整改,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关于物业管理用房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后,无偿提供给业主大会。
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标准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按照不低于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2%提供。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提供。
业主委员会用房,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提供。
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的独用成套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和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应提交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的相关资料。
经审核符合以上条件的,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方可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
四、关于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新建商品住宅以及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应按照市政府有关维修基金的规定执行。
新建非住宅物业出售时应设立维修资金,具体标准和设立方式由物业出售人和物业买受人参照《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房屋出售合同中约定。
成立业主大会的,维修资金应以业主大会的名义存入专户银行,设立专门帐户,按幢立帐、按户核算。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按规定设立的维修资金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业主大会成立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移交给业主大会。
五、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实行注册年检制度。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