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私法的社会控制——以近亲婚姻的无效为例(2017082723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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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婚姻法中的无效与可撤销制度(一)

浅论我国婚姻法中的无效与可撤销制度(一)

浅论我国婚姻法中的无效与可撤销制度(一)内容摘要]当事人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婚姻无效或撤销,这是我国长期存在而未能解决的一个问题,它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随着婚姻法修改的通过,婚姻无效制度倍受关注。

文章从阐释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原因、法定程序、法律后果及法律意义上着手,以建立完善的婚姻制度,保护婚姻当事人特别是善意的当事人合法权益。

婚烟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是为一定社会所承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

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婚姻就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

统治阶级通过立法规定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以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婚姻家庭关系。

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结婚要件,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违法婚姻是当前我国婚姻家庭中较为突出的问题。

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地区的存在和发展,影响了结婚制度的贯彻执行,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律的严肃性,婚姻的成立脱离了国家的指导、审查和监督,降低了婚姻家庭的质量,给当事人、子女、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不少危害。

对于违反结婚要件所形成的违法婚姻,世界各国立法主要采取两种制度来处理,即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和原因。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和原因。

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之一。

凡属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都是违法婚姻。

违法婚姻一旦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就不能产生婚姻的法律后果,并会受到相应的制裁。

1、无效婚姻的概念。

所谓无效婚姻,亦称违法婚姻,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

从实质上讲,无效婚姻并非婚姻的一种类型,只是一种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是法律创设出来的用以指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

2、无效婚姻的原因。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

重婚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重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法律上的重婚;二是有配偶却实际上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即事实上的重婚;三是虽无配偶但与有配偶者结婚的。

婚姻法论文

婚姻法论文

婚姻法论文第一篇:婚姻法论文浅析事实婚姻的效力黄义灵(江西赣江学院人文学院法律系)摘要:事实婚姻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且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

我国对事实婚姻效力的认定,经历了有条件认可、相对承认、完全不承认、附条件的相对承认四个阶段,现行婚姻法是通过补办结婚证登记制度对事实婚姻变相承认,对其婚姻效力认定的规定并不完善,这影响实践中对事实婚姻的处理。

本文结合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我国事实婚姻效力的认定问题进行评析,并提出完善事实婚姻效力立法的构想。

关键词:事实婚姻;效力;同居关系事实婚姻作为一种传统的民间习俗,是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

它是指未办理结婚证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1]种两性结合。

由于传统的婚姻观的束缚造成不登记婚姻,同时,由于现代人新的婚姻观念也使登记婚姻的数量减少,因而造成现实生活中从过去到现在,事实婚姻的比例都很高,而且还将长期存在。

对于这一不可回避的问题,立法对事实婚姻的效力认定有其明确的必要性,我国在不同历史阶段对事实婚姻的效力认定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而现阶段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此规定的并不完善。

一、我国事实婚姻效力立法发展之历史沿革事实婚姻一直是我国司法界面临的困难之一。

对于事实婚姻效力的认定,我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先后制定了不同甚至相反的法律政策及司法解释。

概括而言,我国对事实婚姻效力的立法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不同的历史阶段:(一)有条件的认可阶段建国初期至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我国对事实婚姻是采取有条件的认可态度。

1986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此条例颁布之前,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这一时期只要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即认定为事实婚姻,条件很宽松,立法对事实婚姻是认可的。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版案例解析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版案例解析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版案例解析一、婚姻篇。

1. 无效婚姻案例。

案例:小明和小红是表兄妹,他们隐瞒亲属关系去领了结婚证。

解析:这事儿可不行啊。

在婚姻家庭法里,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

小明和小红这种表兄妹关系就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他们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就像搭积木搭错了根基一样。

不管他们感情多好,这种婚姻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

这就好比你要参加一场正规比赛,但是入场资格都不符合规则,那肯定是不能算数的。

2. 可撤销婚姻案例。

案例:小丽在结婚的时候被男方小李以公布她的隐私照片相威胁,被迫结婚。

解析:小李这种做法太不地道了。

小丽这种被胁迫结婚的情况,她是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

这就像你本来不想做一件事,有人拿枪顶着你(当然这是夸张说法),让你不得不做。

小丽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一旦法院判定撤销成功,这婚姻就跟没发生过一样,双方就恢复到未婚状态。

不过要是小丽一直拖着,过了规定时间,这撤销权可就没了,就像过了保质期的优惠券一样。

二、家庭篇。

1. 夫妻财产案例。

案例:小张和小孙结婚后,小张的父母给小张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小张名下。

解析:这时候就得分情况看啦。

如果小张的父母明确表示这房子是只给小张一个人的,那这房子就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就像是小张父母单独给他的一份大礼,小孙没份儿。

但如果小张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按照法律规定,这房子就可能被视为小张和小孙的夫妻共同财产。

这就好比你收到一个包裹,寄件人没说只给你一个人,那家里人可能就觉得这是给大家的。

2. 家庭关系中的抚养义务案例。

案例:老王和老伴离婚了,他们有一个10岁的儿子小王。

老王因为失业又生病,不想支付小王的抚养费了。

解析:老王这可不行啊。

虽然他遇到了困难,但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就像你种下了一棵小树苗,不能因为自己手头紧就不管它了。

小王才10岁,还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

老王即使失业生病,也得想办法承担起抚养责任。

黄忠:通过私法的社会控制以近亲婚姻的无效为例

黄忠:通过私法的社会控制以近亲婚姻的无效为例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通过私法的社会控制———以近亲婚姻的无效为例黄忠西南政法大学关键词: 近亲婚姻;无效婚姻;社会控制;私法内容提要: 生育活动的私密性和人口的高度流动性致使国家对生育的干预成本过高,并存在技术障碍,这就使得国家只能通过对结婚行为的否定来达到防止近亲生育的目的。

国家通过宣告婚姻无效,从而瓦解婚姻世界所必需的信任,进而迫使婚姻双方产生不信任,最终实现对近亲鸳鸯的社会控制。

宣告婚姻无效这一私法技术是一种无需成本的控制方式,故对国家极具吸引力。

但是,立法者在得益于无效等私法控制技术无成本的实惠之时,也应正视私法控制技术的不足及潜在危险。

一、问题与方法关注近亲婚姻的社会控制问题当然首先是源于近亲结婚在我国的存在(据民政部的不完全统计, 1998年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却取得结婚证的有430件,其中贵州省就占了286件。

参见王胜明、孙礼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2页、第154页。

)———由于门当户对,亲上加亲的观念使得近亲婚姻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农村仍然继续着。

(有关的报道和调查,参见汤万锥、韦信钱、孙成春:《近亲结婚婚姻无效》,《福建法制报》2005年3月30日,第13版;张虹、高莉:《近亲结婚:悲剧何时落幕》,《宁夏日报》2005年9月19日,第7版;吴德海、潘昌基:《苗族近亲婚姻根源及根除办法探讨》,《贵州民族报》2005年10月17日,第6版;高红艳:《行为逻辑与资源缺乏———宁夏南部山区乡村回族近亲结婚行为的社会学分析》,《求索》2005年第11期,第54-56页;马宗保、高永久:《乡村回族婚姻中的聘礼与通婚圈子———以宁夏南部单家集村为例》,《民族研究》2005年第2期;陈福新:《绝不能近亲结婚》,《农村新技术》2004年第6期;焦海燕等:《宁夏南部山区回族近亲结婚现状调查》,《宁夏医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靳清:《法律不允许近亲结婚》,《河北法制报》2002年6月7日,第3版;高白云、薛晓红、杨崇玲、李斐、王幼勤:《188例近亲结婚致聋情况调查》,《贵州医药》2000年第6期;李招材、刘素云:《近亲结婚子代调查及其社会因素浅析》,《河南预防医学杂志》1998年第6期;饶辉:《黔东南少数民族早婚、近亲结婚的调查分析》,《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1996年第2期;袁惠民:《为什么不准近亲结婚》,《解放军健康》1996年第2期;王庆同、徐作国、车培谟、高峰:《100对近亲结婚及对照调查分析》,《中国神经精神疾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病杂志》1985年第5期。

试论近亲结婚的法律规制_以一起_表兄妹起诉民政局_案为视角_许晗晗

试论近亲结婚的法律规制_以一起_表兄妹起诉民政局_案为视角_许晗晗

・法律经纬・
2 009. 7(下)
(二) 人们婚育观念的改变 现代社会, 人们的需求不断多元化, 社会舆论不断开放化, 公 民权利意识不断强化。 对于许多问题, 人们已经不再简单地服从 国家政府的意志安排, 不再屈从于传统的伦理道德, 而是在理性 地观察、 审视和思考之余提出自己的观点、 意愿甚至是权利主张。 生育不再是结婚的唯一目的, 甚至结婚不是为了生育。 正如本文 开头引用的表兄妹起诉民政局一案。 四、 近亲结婚的法律规制 (一) 婚姻自由与近亲结婚禁止的协调 正如许多表兄妹提出的实质问题一样, 禁止表兄妹结婚是违 反婚姻自由原则的。 当今社会, 婚姻和生育已不再呈现一种必然 化的前因后果关系, 而是可以分离的。从人权的角度上说, 国家 立法的最终目的应当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自由幸福生活, 在 当事人自愿放弃生育权利来换取二人婚姻关系合法化的前提下, 国家应当对于当事人的理性决定给予合理的信赖,同时通过医 疗、 法律等各方面的制度完善和力量投入为国民的优生优育作出 保障, 而非只是简单地从立法上否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否则, 国 家的公权力对于公民的自由和人权就缺乏基本的尊重, 对于某些 社会群体就缺乏应有的人文关怀。 (二) 生育观念的转变与近亲结婚禁止的协调 当今社会, 随着科技、 教育、 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社会保障体 制的不断健全, “人多力量大” 人们 、 “养儿防老” 的观念已经发生 了很大变化, 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家庭从理性出发, 追求生活效益 的最大化, 不愿意因生育养育孩子而失去个人或家庭的 “享受” 。 在这种情况下, 为优生优育而禁止近亲结婚的理由越来越缺乏现 实支撑。 事实上, 许多老年人的婚姻, 由于生理上的原因, 本身已 不再有生育的可能; 许多夫妇离婚后因已有子女, 大都已无生育 的权利或需要。所以, 这些表兄妹 (或表姐弟) 的结合, 如果只婚 不育, 对自己、 对他人、 对社会都没有任何危害。 为禁止生育而禁 止结婚的法律规定对他们来说, 只意味着残酷而没有任何的现实 意义。另一方面, 倘若考虑到自然科学上的新近发现, 那些倍受 人口负增长困扰的国家甚至有了鼓励近亲结婚的理由。 (三) 乡土中国的婚姻习俗与近亲结婚禁止的协调 中表婚在我国有一定的民情基础, 在古时还曾被认为是天造 地设的绝佳婚配。 在我国很多地方, 尤其是广大的农村和城郊地 区, 这些人有较多的接触机会, 感情基础好, 禁止他们通婚, 有失 情理。 我国历史上一向就有中表婚的传统, 在道德伦理上并不存 在表兄妹 (或表姐弟) 禁婚的理由。 另外, 从婚姻登记制度实施的情况来看, 《婚姻法》 对近亲结 婚的禁止, 在现实操作中也是十分乏力的。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往 往无意亦难以查明男女双方是否近亲, 这种婚姻禁忌在程序上难 以阻却, 缺乏现实意义。

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法哲学思考

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法哲学思考
为外兄弟,外即表。故禁止中表婚即禁止表兄弟姊
妹结婚。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有同姓不婚的规定,而
表兄弟姊妹可以结婚,不悖伦理,为世俗所接受。历
代统治者一直推行门当户对的门阀等级的婚姻制
度,以近亲结婚作为巩固权力的手段。通婚范围小,
选择面窄,中表婚既不同宗又不同姓,既门当户对,
又可以亲上加亲。“在我国封建社会,实行的是小
代就已经充分意识到同姓男女结婚对繁衍后代不
利。《幼学琼林》说:“同姓不婚,周礼则然”[4]。这
一规定表明,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古人已经初步意识
到同姓近亲结婚的危害。
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历史上的各个朝
代几乎都在法律上禁止同姓结婚。自秦汉以来直至
清朝,历代均实行了这一规定。唐代对同姓为婚的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在这种
越来越排除血缘亲属结婚的事情上,自然选择的效
果也继续表现出来,用摩尔根的话来说,是没有血缘
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创造出在体质和智力
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12]42因此,不禁止近亲结婚,
会形成一代不如一代的现象,根据生物的进化规律,
人类难逃自取灭亡的厄运。
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等一
切直系血亲,不受代数的限制。三代以内的旁系血
亲包括兄弟姐妹,表堂兄弟姐妹,父母的兄弟姐妹与
己身。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是亲等,亲等
越多,关系越远。亲等的计算方法分为两种:一是代
(世)数亲等制,二是等级亲等制。我国计算亲等的
办法是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一辈为一代,如与
自然选择而存在;若不利己,必被自然淘汰而灭绝,
生物的合目的性是完全利己的。所以,达尔文一再

试论近亲结婚的法律规制——以一起“表兄妹起诉民政局”案为视角

试论近亲结婚的法律规制——以一起“表兄妹起诉民政局”案为视角
也不禁 反 思: 在人 们 的伦理 道德 观念 和生 活方 式选择 日益 多元 化 近 亲禁 婚法 律 规定 的主 要 区别所 在 。从世 界 范 围来看 ,美 国 l 8 的今天 , 倘若 立法 不随 社会 的发 展和人 们 的客 观需要 进行 适当变 个 州不 禁止 表 兄妹 结婚 , 括加 利福 尼 亚、 包 阿拉 斯加 、 纽约 、 罗 佛
1 月再 次要 求办 理结 婚登 记 , 但婚 姻 登记 部 门仍然 拒绝 。在 经过 外 , 还包括 伯叔 姑与 侄子 女之 间、 舅姨 与甥 子女 之 间, 多数 国家 大 行 政复 议仍 被拒 绝登 记后 , 08 5月 2 20 年 7日, 人 向漯河 市郾 均采 用 这一 禁婚 范 围 。 两 三是 禁止 四亲 等 以 内旁 系 血亲 结婚 , 除 即 城 区人 民法 院起 诉 民政局 婚姻 登记 部 门 , 求其 为原告 二人 办理 上述 旁 系血 亲外 , 要 还包 括堂 兄弟 姐妹 和表 兄 弟姐 妹在 内, 国大 我

法律 规 制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o . 1 2 10.5220I71 . ) 2 0 习惯影 响下 , 在禁 止 结婚 的亲属 范围上 各个 国家和 地 区的法 律规

案情简 介
河南 省漯 河市 郾城 区某 镇 的一对 亲表 兄 妹( 的父 母是 一 定也 各有 不 同。 他们
出上 诉 。
姻亲 结婚 。 禁止 直系 姻 亲结 婚较 为普遍 , 有 绝对禁 止 与相对 禁 且
案件 发 生后 , 引发 了社 会 各界 的热 烈 讨论 , 网络 上甚 至 出现 止 之 说 。 对禁 止是 指婚 姻关 系 终止后 , 有直 系姻 亲 关系 者仍 绝 原 了相 关话 题 的 民意 调 查 : 进行 绝 育手 术之 后 , 兄 妹仍 旧不 能 不得 结婚 。 对 禁止 是指 直系 姻亲 关系 解 除后 , 在 表 相 原则 上双 方不 得 结婚 吗 ?许 多专家 、 者和 网 民都 发表 了 自己的见解 , 中很 大 结婚 , 学 其 但有 特殊 情 况 , 过批 准 者允许 结婚 。 经

婚姻家庭案例:近亲结婚 婚姻无效

婚姻家庭案例:近亲结婚 婚姻无效

[案情介绍]王某起诉张某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案,经法庭查实王某与张某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系近亲结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张某则主张双方原是自愿结合,婚姻关系应为有效。

庭审中,因牵涉延期举证问题而休庭延期审理。

在再次开庭审理本案时,王某却申请撤诉,法庭认为不符合撤诉条件,遂依法口头裁定不予准许,可王某却随即中途退庭。

[案情分析]合议庭在对本案出现的原告中途退庭现象该如何处理认识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原、被告虽为近亲结婚,但双方却已领取了结婚证,此证的颁发是属行政行为,在非当事人一方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不宜否决其效力。

故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裁定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应依法缺席判决宣告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因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了原告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但此规定对于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法定不能裁定准予撤诉的情形是不发生效力的。

本案原、被告是近亲结婚,属法定禁止结婚的事由,虽然双方已领取了结婚证,但此婚姻仍应属法定的当然无效,故不能裁定准予撤诉,既然当事人申请撤诉都不能准许,那么,在原告以中途退庭的方式来归避法律,企图让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这当然应是行不通的。

所以,本案应依法缺席判决,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该法第十条亦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故,本案原、被告之间因系近亲结婚,属法定的禁止结婚事由,应属当然地无效婚姻。

在原告申请撤诉时,法庭已裁定不予准许,可其却企图以中途退庭的方式来归避法律,这同样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

如果说因原告中途未经许可而退庭,于是就裁定按撤诉处理,等于间接地满足了原告的非法目的,这样做无疑等于放纵违法,也不利于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威严。

关于近亲结婚的案例分析

关于近亲结婚的案例分析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课程名称作者考试批次学籍批次学习中心层次专业完成时间关于近亲结婚的案例分析一、案例表哥小刚与表妹小华年龄相差无几,从小到大都是同学,总是形影不离。

初中毕业后,两人外出打工,为省房租合租一室,在互相照顾中感情迅速升温。

2007年8月,两人回家向父母提出结婚请求,受“舅表婚,亲上亲”传统观念的影响,双方父母均未反对。

随后,两人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部门得知两人是表兄妹,遂以有碍后代健康为由拒绝办理结婚证。

“我们结婚不是为要孩子!”小华当即到医院做了绝育手术。

2008年1月,两人再次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登记,但仍遭拒绝。

小刚认为,婚姻登记部门不办理结婚登记,干涉了其婚姻自由。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叙述:(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分别是什么?(2)具体阐述你对这一事件的看法。

二、就以上案例被人做出如下分析(一)结婚的条件结婚的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含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婚姻当事人本身的情况,以及一方与他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包括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

1.必备要件必备要件是结婚当事人必须具备、不可缺少的法定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即必须是男女双方共同的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必须是当事人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必须是当事人完全自愿,而不是附加条件的勉强同意;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法定婚龄只是男女双方结婚年龄的最低起点,是划分合法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年龄界限。

法定婚龄既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也不一定是结婚的最佳年龄,而是男女双方结婚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具有强制性(但基于民族、宗教、风俗习惯等原因,民族自治地方可对其作变通性的规定)。

浅谈《婚姻法》中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

浅谈《婚姻法》中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

浅谈《婚姻法》中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作者:史素红解雅虹王虹来源:《卷宗》2015年第11期摘要:婚姻自由即婚姻当事人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免受国家非法干预与侵犯的权利。

婚姻自由是宪法的基本权利之一,而禁止近亲结婚的法律规定在我国也由来已久,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那么《婚姻法》作为宪法关于婚姻方面规定的细化,这样的规定是否违宪呢?本文旨在从法律规定本身的合理性来探讨其与宪法婚姻自由基本权利的冲突,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近亲结婚;伦理道德;婚姻自由1 禁止近亲结婚法律规定的伦理道德基础在一般人的观念里,近亲结婚属于乱伦,是违背伦理道德的。

在这里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乱伦?什么是伦理道德?只有明确了“乱伦”、“伦理道德”的内涵,我们才能判断关于近亲结婚的法律规定是否具有强大的伦理道德基础。

“乱伦”通常是指不正当的性行为、性禁忌,后来特指近亲属间的通奸行为,亲属关系越近,产生的危害就越大,其中最严重的是直系亲属间发生的乱伦。

而“伦理”一词经过演化,泛指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

“道德”不仅指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还蕴含着在实际行为中遵守道德规范而体现出的高尚道德品质。

由此可见,伦理与道德具有密切的联系,且二者均属于历史的范畴,随着时代的变迁,其具有的不同的含义。

毋庸置疑,直系亲属间的婚姻是违背伦理道德的,属于乱伦,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是否具有伦理正当性,则值得怀疑。

虽然自西周开始就有限制同姓结婚的规定,但是这项规定仅仅是基于家族和政治的考量,一方面是为了国家、家族间的和平,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后代的健康,而并不涉及伦理道德问题。

关于同姓不婚的限制一直持续到唐朝,直到明清时期才对表兄妹结婚作出限制性规定,但却因不被大众所接受、践行而成为一纸空文,最终难逃被废除的厄运,反而是我国自古就有的中表婚,亲上加亲的传统,被百姓广为接受,所谓伦理道德,其实更多的是一种环境。

近亲已经登记结婚,可以向民政局申请婚姻无效

近亲已经登记结婚,可以向民政局申请婚姻无效

The flowers are not to bloom, but to bloom more brilliantl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近亲已经登记结婚,可以向民政局申请婚姻无效导读:我们都知道近亲是法律禁止结婚的,不过有些人并不知道从而发生近亲结婚的事实。

当事人在了解到近亲不可以结婚后,往往手忙脚乱,不知道怎么办。

其实不必慌张,无效婚姻是可以申请宣告的,当事人可以去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我们都知道近亲是法律禁止结婚的,不过有些人并不知道从而发生近亲结婚的事实。

当事人在了解到近亲不可以结婚后,往往手忙脚乱,不知道怎么办。

其实不必慌张,无效婚姻是可以申请宣告的,当事人可以去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首先要明确一点的是,民政部门是没有权利宣布婚姻无效。

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有直接规定无效婚姻的宣告程序。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以下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无效婚姻虽然是“自始无效”,但并非“当然无效”,一定的宣告程序是必须的。

关于婚姻无效的宣告由谁进行,有的文献说既可以由法院进行,又可以由民政机关进行。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该条例已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该条例没有赋予民政机关以宣告婚姻无效的任何权力。

实际上,在这个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民政部门就考虑到与上文所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衔接,由于婚姻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一系列问题,无效婚姻由人民法院受理是比较适当的。

表兄妹近亲结婚17年后被判婚姻无效

表兄妹近亲结婚17年后被判婚姻无效

表兄妹近亲结婚17年后被判婚姻⽆效⽆效的婚姻不受婚姻法保护,这是我国的法律规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婚姻⽆效。

那么近亲结婚是否可以申请婚姻⽆效呢,关于申请婚姻⽆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申请婚姻⽆效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近亲结婚的⽆效婚姻下⾯引进案例分析:⼀对嫡亲的表兄妹,在双⽅⽗母的撮合下订婚、并结婚⽣⼦,17年后双⽅因为家庭琐事发⽣⽭盾诉⾄法院。

因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亲,属《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禁⽌结婚的情形,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员结婚,该婚姻⽆效。

⽇前,重庆市巫⼭县⼈民法院⼀审公开判决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的婚姻⽆效。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原告冯某某的⽗亲与被告赵某某的母亲系同胞兄妹,原、被告系嫡亲的表兄妹,1995年8⽉15⽇按农村风俗举⾏结婚仪式并同居⽣活,2009年4⽉7⽇补办结婚登记。

2000年6⽉10⽇⽣育⼀⼦,2003年1⽉29⽇⽣育⼀⼥。

法院认为,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嫡亲的表兄妹,系三代以内旁系⾎亲,属《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禁⽌结婚的情形,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员结婚,该婚姻⽆效,因此,原、被告的婚姻⽆效。

⼈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婚姻⽆效的,应作出宣告婚姻⽆效的判决。

⽆效的婚姻⾃始⽆效,原、被告同居⽣活期间的析产及⼦⼥抚养,本院将依法另⾏作出裁决。

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店铺)相关法律知识:《婚姻法》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的,禁⽌结婚:(⼀)直系⾎亲和三代以内旁系⾎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条有以下情形之⼀的,婚姻⽆效:(⼀)重婚的;(⼆)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条⽆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始⽆效。

当事⼈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民法院根据照顾⽆过错⽅的原则判决。

无效婚姻案例及法律分析

无效婚姻案例及法律分析

无效婚姻案例及法律分析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婚姻可能在法律上被宣布为无效。

无效婚姻是指由于一方或双方在婚姻缔结时存在某种法定的限制或违反了婚姻法规定,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无效婚姻案例,探讨其法律背景和法律影响。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未达法定年龄的婚姻。

根据大部分国家的婚姻法规定,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人是没有权利缔结婚姻的。

例如,在中国,法定结婚年龄为男性22周岁、女性20周岁。

如果未满法定年龄的人确实发生了婚姻关系,这样的婚姻就会被视为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无效婚姻并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夫妻双方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宣布婚姻无效。

另一个案例涉及到亲缘关系的限制。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近亲结婚是被严格禁止的。

这是由于近亲结婚可能增加遗传疾病的风险,对后代的健康造成威胁。

例如,在美国,近亲结婚被视为一级亲属结婚,被普遍禁止。

如果有人在没有解除亲缘关系限制的情况下与近亲结婚,他们的婚姻将被视为无效。

还有一种案例是关于婚姻诚意的缺失。

婚姻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双方的婚姻诚意。

如果有一方或双方在缔结婚姻时缺乏婚姻诚意,例如出于欺骗目的或迫于外在压力,这样的婚姻可被宣布为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有诚意方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布婚姻无效,并要求分割财产和解除婚姻关系。

此外,婚姻的无效还可能涉及到性别、性取向或婚姻状态的违反。

在一些国家,同性婚姻被禁止,如果同性恋夫妇缔结婚姻,这样的婚姻可能被视为无效。

同样地,如果任何一方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与第三者进行婚外情行为,这样的婚姻也可能被宣布为无效。

这涉及到公共道德和法律伦理的考量。

针对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是解除婚姻关系和财产分割。

宣布婚姻无效意味着婚姻关系从法律上不存在,夫妻双方的法律地位恢复到婚姻缔结之前的状态。

因此,夫妻双方可以申请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并根据国家婚姻法的规定进行财产分割。

总之,无效婚姻是由于一方或双方在婚姻缔结时存在某种法定的限制或违反了婚姻法规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

近亲法律后果(3篇)

近亲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近亲婚姻现象逐渐增多,这一现象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近亲婚姻是指血缘关系较近的亲属之间的婚姻,如兄妹、表亲等。

在我国,近亲婚姻是受到法律限制的。

本文将从近亲婚姻的法律后果入手,探讨这一问题。

一、近亲婚姻的法律后果1. 违反婚姻法规定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近亲婚姻违反了这一规定,属于无效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无婚姻关系。

2. 生育风险近亲结婚容易导致后代遗传病的发生。

由于近亲之间存在共同的祖先,携带相同致病基因的概率较高,因此近亲结婚的后代患有遗传病的风险比非近亲结婚的后代高得多。

这些遗传病可能包括智力低下、先天畸形、遗传性耳聋、遗传性心脏病等。

3. 社会伦理道德风险近亲婚姻容易引发社会伦理道德问题。

在传统观念中,近亲结婚被视为不道德的行为。

近亲结婚可能导致家庭关系紧张,影响家庭和谐,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

4. 法律责任近亲婚姻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因近亲结婚导致婚姻无效的,应当返还因婚姻关系取得的财产。

同时,当事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等。

二、近亲婚姻的法律救济1. 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当事人发现近亲婚姻违反《婚姻法》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婚姻无效的,应当依法判决。

2. 要求返还财产近亲婚姻无效后,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因婚姻关系取得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因近亲结婚导致婚姻无效的,应当返还因婚姻关系取得的财产。

3. 要求赔偿损失近亲婚姻可能导致当事人遭受精神损害、财产损失等。

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近亲结婚导致婚姻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近亲婚姻的预防与治理1. 加强宣传教育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对近亲婚姻危害的宣传,提高公众对近亲婚姻的认识,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

法律规定近亲(3篇)

法律规定近亲(3篇)

第1篇一、引言近亲,通常指血缘关系较近的亲属,如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在我国,近亲结婚不仅受到伦理道德的谴责,更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伦理道德和社会影响三个方面对近亲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法律规定近亲1. 法律背景我国古代就有“同姓不婚”的规定,体现了对近亲结婚的禁忌。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此后,1980年、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均沿袭了这一规定。

2. 法律依据(1)直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根据《婚姻法》第七条,直系血亲禁止结婚。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旁系血亲是指非直系血亲的亲属,如兄弟姐妹、叔侄、姑侄、堂兄弟姐妹等。

根据《婚姻法》第七条,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 法律后果(1)无效婚姻违反《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法律责任违反《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三、伦理道德审视1. 伦理观念我国传统伦理观念认为,近亲结婚有悖人伦,不利于家族血脉的纯洁。

近亲结婚可能导致遗传疾病、智力低下等问题,损害家族名誉。

2. 伦理价值(1)维护家族血脉纯洁近亲结婚可能导致家族血脉的污染,损害家族名誉。

禁止近亲结婚有利于维护家族血脉的纯洁。

(2)保障后代健康近亲结婚可能导致遗传疾病、智力低下等问题,损害后代健康。

禁止近亲结婚有利于保障后代健康。

四、社会影响1. 生育问题近亲结婚可能导致生育问题,如:不孕不育、胎儿畸形等。

这些问题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

2. 遗传疾病近亲结婚可能导致遗传疾病,如:唐氏综合征、地中海贫血等。

这些问题给患者和家庭带来痛苦。

3. 社会稳定禁止近亲结婚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如果大量近亲结婚,可能导致社会道德风气败坏,甚至引发犯罪。

【法律常识】近亲结婚如何宣告无效

【法律常识】近亲结婚如何宣告无效

对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如果当事人已经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和不再生育的,可以不宣告婚姻无效,以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亲属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因出生或血缘而产生的特定身份关系,它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也不会人为的解除。

因此,对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不存在超范围。

这是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法律拟制亲属关系的,在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没有解除之前,都应是禁止的。

但有一种例外的情形,那就是依法收养形成的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依法收养的形成的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的关系的规定。

所以,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等同于自然血亲,属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范围。

但在依法解除收养关系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能近亲结婚的范围:(1)父母和子女之间、爷爷奶奶和孙子孙女之间、姥姥、姥爷和外孙子、外孙女之间,当然不能结婚。

(2)和自己的伯伯、叔叔、舅舅、姑姑、姨母不能结婚。

(3)和自己的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不能结婚。

(4)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

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5)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

(6)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至于老百姓常说的“远房亲戚”,一般都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围。

近亲结婚的危害有哪些?近亲结婚,后代的死亡率高,并常出现痴呆、畸形儿和遗传病患者。

这是由于近亲结婚的夫妇,从共同祖先获得了较多的相同基因,容易使对生存不利的隐性有害基因在后代中相遇(即纯合),因而容易出生素质低劣的孩子。

近亲结婚为无效婚姻

近亲结婚为无效婚姻

近亲结婚为无效婚姻
近日,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王某诉被申请人李某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宣告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的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某的母亲
近日,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王某诉被申请人李某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宣告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的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某的母亲与被申请人李某的母亲系亲姐妹,申请人、被申请人系姨表兄妹,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在1997年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家长撮合,于1998年3月6日,申请人、被申请人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女。

结婚后,申请人、被申请人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感情不和,被申请人经常殴打申请人,申请人从2001年与被申请人分居,一直住在娘家。

申请人王某于2009年5月6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系姨表兄妹,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双方申请办理结婚证,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制度,属无效婚姻,应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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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无效婚姻法律适用和审理

浅议无效婚姻法律适用和审理

浅议无效婚姻法律适用和审理婚姻作为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是家庭、社会和国家的基础。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改变,不合法的婚姻也随之增多。

那么,对于无效婚姻,相关的法律适用和审理应该怎么处理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

1. 无效婚姻的定义和种类法律上,无效婚姻是指因为某些法定限制而导致婚姻自始无效或者在婚姻成立以后的某个时候宣告无效的婚姻。

其中,无效婚姻的法定限制有以下几种情况:1.双方存在近亲关系;2.一方已婚或者不存在离婚关系而与他人结婚;3.双方存在同性关系;4.双方一方或双方都没有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年龄;5.双方之间有重大隐瞒或者欺诈行为。

根据以上情况,无效婚姻可以分为近亲婚姻、重婚、同性婚姻、未达到法定婚龄婚姻和有重大隐瞒或者欺诈行为的婚姻。

2. 无效婚姻的法律适用对于无效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应当依法宣告其无效。

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法律上不存在这种婚姻关系。

而对于无效婚姻的财产、债务等问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和法律规定的原则处理。

同时,由于无效婚姻的产生通常是因为法律上的限制,因此在无效婚姻轻易产生之前,应当加强对婚姻的监管和规范,尽可能减少无效婚姻的产生。

3. 无效婚姻的审理在无效婚姻的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审理程序:无效婚姻案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有关行政程序进行审理,对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宣告无效,否则应当认定为有效;2.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需要收集和审查相关证据,确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标准;3.利益的平衡:在评估双方利益的平衡问题时,需要注意保护无辜方的合法权益。

4. 无效婚姻的影响无效婚姻的产生会对当事人的生活和亲戚关系等方面带来一系列影响。

对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应当离婚。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们对于婚姻法律的更新、完善,我们相信未来的无效婚姻案件会越来越少,婚姻关系也会更加和谐稳定。

5. 结语作为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婚姻不仅涉及到个人情感,也关乎到社会、家庭和国家的和谐稳定。

近亲婚姻法律后果(3篇)

近亲婚姻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近亲婚姻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婚姻。

在我国,近亲婚姻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禁止、限制、惩罚和救助。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对近亲婚姻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禁止近亲婚姻的法律依据1. 《婚姻法》第七条: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2. 《继承法》第十条: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本法所说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限制近亲婚姻的法律后果1.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应当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

2. 继承权受限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近亲婚姻的当事人作为继承人,其继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例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可能导致婚姻当事人之间的遗产分割比例不均。

四、惩罚近亲婚姻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近亲而结婚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行政处罚《婚姻登记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婚姻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婚姻登记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婚姻登记证书的;(三)违反婚姻登记程序,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五、救助近亲婚姻的法律后果1. 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公民在遇到下列困难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无力支付诉讼费用或者辩护费用,需要法律援助的;(二)因特殊情况需要法律援助的。

2. 社会救助对于因近亲婚姻导致的家庭困难,社会救助机构可以提供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支持,帮助其度过难关。

六、结论近亲婚姻在我国受到法律的严格禁止和限制。

近亲婚姻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禁止、限制、惩罚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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