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葡萄酒质量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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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葡萄酒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葡萄酒产品质量检验制度第一章: 总则1、为加强我酒庄产品质量保证工作,明确质量检验工作任务、范围、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在本酒庄范围内实施,质检科负责监督执行。

2、本规定包含:原料质量检验制度、操作过程管理制度、生产工艺管理制度、葡萄酒质量检验制度、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的质量标准及检测项目与方法等规定。

第二章:原料质量检验制度1、鲜葡萄外观质量技术要求1、原料葡萄必须成熟良好,应具品种特性。

2、原葡萄必须清洁卫生、无污染,霉烂粒≤25%;果粒完好,破损率≤2%;生青粒应≤1.5%。

3、若单品种收购,其纯度应大于90%。

4、可溶性固形物规定含糖量≥150g/L。

2、分选1、在投料时挑出其中生青果、霉烂穗、枝叶、杂草、土块、木棍等杂物。

2、搬运过程要轻拿轻放,以防破损。

3、生产前、中、后必须保持现场清洁卫生,每天工作完成后进行清场工作,填写操作记录。

3、破碎除根1、输送皮带、葡萄推进器、破碎除梗机及其管道在使用前必须先用情水刷洗,在用1.5~2%H2SO3水溶液消毒,在用清水冲洗干净方可使用。

2、开机前要仔细检查各种机械传动部分是否完好,并调节好除梗率及破碎率间隙位置后凯基试转。

3除梗率≥95%,方法为目测,若不符合则重新调整。

第三章:操作过程管理制度1、二氧化硫处理1、所用H2SO3质量要符合《原辅材料、包装物检验技术规范》中的规定。

2、H2SO3随果浆一边入料一边添加。

3、直至入料为罐容积的80%,并加够总SO2达到工艺要求的H2SO3总量(更具原料的卫生状况调整添加量)2、果胶酶处理1、果胶酶质量要符合《原辅材料、包装物检验技术规范》的规定。

2、果胶酶用量建《生产工艺通知书》。

3、酵母添加1、先化验分析项目有总酸,总SO2及还原糖,然后接种活性干酵母。

2、添加100~200mg/L酵母并开放式倒灌为罐内体积的1/2的果汁,结束时开始第一次测温度比重,并填写《酒精发酵操作记录》。

4、发酵检测1、接种酵母以后,观察其发酵情况,如发酵启动每两小时测一次温度,每4小事测一次比重,并填写《酒精发酵操作记录》。

葡萄酒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葡萄酒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葡萄酒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提高葡萄酒产品质量,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葡萄酒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葡萄酒生产环节,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全过程。

第三条葡萄酒安全生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食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全员参与,责任到人;3.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原料采购与检验第四条原料采购应选择信誉良好、质量可靠的供应商,确保原料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五条采购的原料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检验、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第六条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原料,不得进入生产环节。

第三章生产加工第七条生产加工过程应严格遵守生产工艺流程,确保产品质量。

第八条生产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第九条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温度、湿度等环境因素,确保葡萄酒的品质。

第十一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渣等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第四章包装储存第十二条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包装材料。

第十三条包装过程应严格遵循操作规程,确保包装质量。

第十四条储存仓库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光,温度控制在适宜范围内。

第十五条储存过程中应定期检查,确保葡萄酒品质不受影响。

第五章运输销售第十六条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葡萄酒受到损坏。

第十七条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与有害物质混装。

第十八条销售人员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葡萄酒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第十九条销售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葡萄酒生产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定期对生产过程进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葡萄酒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葡萄酒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的葡萄酒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葡萄酒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葡萄酒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原则,通过建立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葡萄酒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五条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葡萄酒质量安全管理制度;2. 负责组织对公司葡萄酒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环节进行质量检查和监督;3. 负责对不合格葡萄酒产品进行追溯、处理和整改;4. 负责对员工进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5. 负责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葡萄酒质量安全。

第三章生产环节管理第六条生产前,必须对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进行严格检验,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七条生产过程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对生产设备、工艺参数等进行严格控制,确保产品质量。

第八条生产过程中,对关键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九条生产完毕,对成品进行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四章储存环节管理第十条葡萄酒储存环境应满足以下条件:1. 温度控制在10-20℃;2. 湿度控制在60%-75%;3. 无阳光直射;4. 无异味污染。

第十一条储存区域应划分明确,防止不同品种、批次的产品交叉污染。

第十二条储存期间,定期检查酒体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运输环节管理第十三条运输车辆应具备良好的封闭性能,防止葡萄酒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第十四条运输过程中,严格控制温度、湿度等环境因素,确保葡萄酒品质。

第十五条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消毒,防止细菌滋生。

第六章销售环节管理第十六条销售人员应具备葡萄酒知识,能够向消费者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

第十七条销售过程中,严格遵循“先入库、先销售”的原则,确保产品新鲜。

卖红酒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卖红酒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卖红酒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红酒销售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红酒销售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销售者)。

第三条销售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自律,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红酒的食品安全。

第四条销售者应当加强红酒质量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销售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能力,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红酒进行质量检查,确保红酒的食品安全。

第三章红酒质量安全管理第八条销售者应当建立红酒进货查验制度,审验并留存红酒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第九条销售者应当建立红酒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红酒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红酒储存管理制度,保证红酒储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红酒:(一)无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生产的红酒;(二)无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检验不合格的红酒;(三)超过保质期的红酒;(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销售的红酒。

第四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二条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三条销售者发现红酒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并依法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章食品标识管理第十五条销售者应当在使用红酒包装、标签、说明书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葡萄酒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葡萄酒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葡萄酒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维护企业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葡萄酒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葡萄酒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葡萄酒产品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设立葡萄酒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职责:1. 制定并完善葡萄酒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2. 组织开展葡萄酒质量安全培训,提高员工质量安全意识;3. 监督检查葡萄酒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的质量安全;4. 负责葡萄酒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 定期向企业领导汇报葡萄酒质量安全状况。

第三章生产环节管理第六条生产原材料采购:1. 采购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2. 严格审查供应商资质,确保原材料来源合法、安全;3. 对原材料进行验收,检查其质量、数量、包装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生产过程控制:1. 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流程,确保生产过程规范化;2. 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3. 加强生产现场管理,防止污染,确保产品质量。

第八条产品检验:1. 对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成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2. 检验结果应及时记录,并妥善保存检验报告;3. 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章储存环节管理第九条储存条件:1. 葡萄酒储存库应保持通风、干燥、避光、避震;2. 储存温度控制在10-18℃之间,相对湿度控制在65%-75%之间;3. 储存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条储存管理:1. 定期检查储存库内葡萄酒的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 对储存的葡萄酒进行编号、登记,确保账实相符;3. 严格出入库手续,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葡萄酒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葡萄酒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葡萄酒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葡萄酒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葡萄酒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产品质量安全持续改进,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葡萄酒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实施、监督和持续改进。

第五条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1. 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葡萄酒质量安全管理制度;2. 负责监督各部门执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3. 定期组织内部质量审核,确保制度有效运行;4. 对违反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5. 对内部及外部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生产与加工第六条葡萄酒生产原料应选用优质葡萄,确保原料的纯净和安全。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流程,严格控制生产环境,确保生产过程卫生、清洁。

第八条生产设备应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防止污染。

第九条葡萄酒产品在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温度、湿度等条件,确保产品质量。

第四章储存与运输第十条葡萄酒储存仓库应保持通风、干燥、清洁,避免阳光直射。

第十一条储存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库存情况,确保产品不受污染和损坏。

第十二条运输过程中,应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工具,确保葡萄酒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害。

第五章销售与服务第十三条销售人员应具备葡萄酒相关知识,为消费者提供专业、诚信的服务。

第十四条销售的产品应具备合法的检验检疫证明,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售后服务部门应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及时解决消费者问题。

第六章检验与监测第十六条建立葡萄酒产品检验制度,定期对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加强对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七章持续改进第十八条定期对葡萄酒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葡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葡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葡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葡萄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葡萄种植、收购、加工、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条葡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葡萄质量安全管理的各方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加强质量安全自律,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质量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葡萄种植者、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运输者、储存者、使用者等各方主体应当设立质量安全管理组织,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配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质量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开展质量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质量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对外来原料、种苗、农药、肥料、包装材料等的质量安全监管,确保葡萄质量安全。

第三章质量安全控制第八条葡萄种植者应当选用优质葡萄品种,采用科学合理的种植技术,保证葡萄品质。

第九条葡萄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葡萄质量检验制度,对葡萄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葡萄不得收购、加工、销售。

第十条葡萄运输者、储存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葡萄在运输、储存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防止葡萄受损、变质。

第十一条葡萄使用者应当合理使用葡萄,遵循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四章质量安全监管第十二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葡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葡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力度。

第十三条葡萄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十四条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葡萄质量安全监管,对葡萄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葡萄质量安全管理各方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国家规定红酒管理制度最新

国家规定红酒管理制度最新

国家规定红酒管理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红酒行业的管理,保障红酒的质量安全,促进红酒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红酒的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红酒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质量安全。

第四条国家鼓励红酒产业的发展,支持科技创新,提高红酒的品质和竞争力。

第五条国家对红酒的生产、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第六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红酒产业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红酒产业的质量标准和信用体系。

第二章红酒生产管理第八条红酒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原料的质量安全。

第九条红酒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和技术人员,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条红酒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原料、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的控制。

第十一条红酒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生产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红酒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产品包装、标识的管理,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红酒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追溯体系,做好产品质量的记录和追溯工作。

第十四条红酒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对产品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红酒销售管理第十五条红酒销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依法经营。

第十六条红酒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加强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控制。

第十七条红酒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对产品的储存和运输管理,确保产品的质量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红酒销售企业应当做好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第十九条红酒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对产品质量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消费者的权益。

第四章进口和出口管理第二十条进口红酒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规定,须办理相应的进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出口红酒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规定,须办理相应的出口手续。

第二十二条进口和出口红酒应当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葡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本范文

葡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本范文

葡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本范文葡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葡萄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产、加工、储存、销售葡萄产品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的质量安全管理原则是预防为主、全过程控制、责任到人、持续改进。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葡萄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使用违禁物质,确保葡萄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质量安全目标、管理方针、质量安全手册等文件,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实施和不断完善。

第七条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应进行内外部审核,以检查体系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九条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制定、审核和修订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组织质量安全培训;监督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处理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葡萄生产管理第十一条葡萄生产企事业单位应进行葡萄品种、栽培方式的选择与调整,并建立完善的种植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葡萄的种植情况和生长状况。

第十二条葡萄生产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农业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理安排葡萄种植结构,注重多元化种植。

第十三条葡萄生产企事业单位应制定葡萄生产工艺和管理规范,并开展培训与指导,确保葡萄生产过程的规范和标准化。

第十四条葡萄生产企事业单位应做好灾害防御工作,防止自然灾害、病虫害对葡萄的影响。

第十五条葡萄生产企事业单位应对农药和化肥的使用进行管理,确保使用安全和合理。

第十六条葡萄生产企事业单位应建立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控制系统,确保葡萄产品的安全性。

第十七条葡萄生产企事业单位应对葡萄采摘、收集、运输过程进行管理,确保葡萄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葡萄酒酿造生产管理制度

葡萄酒酿造生产管理制度

葡萄酒酿造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葡萄酒酿造生产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证食品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葡萄酒酿造生产的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葡萄酒酿造生产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和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葡萄酒酿造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企业应当重视员工技能的培训和提高,提高员工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档案和产品追溯系统,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做好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应对。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增加企业竞争力。

第二章生产过程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原料采购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原料的质量和来源,确保原料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要求,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确保生产进度和质量。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生产工艺流程,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的技术水平和工作素质。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检测体系,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合理安排包装和储运过程,确保产品的完好到达市场。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产品追溯系统,对每批产品进行标识和记录,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和清洁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环境的卫生和干净。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废弃物处理管理制度,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葡萄酒日常监管制度范本

葡萄酒日常监管制度范本

葡萄酒日常监管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葡萄酒的质量和安全,规范葡萄酒生产和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葡萄酒生产企业、进口商、经销商和餐饮服务单位等葡萄酒经营主体。

第三条葡萄酒日常监管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葡萄酒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二、生产经营管理第五条葡萄酒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生产葡萄酒。

第六条葡萄酒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销售记录等制度,确保葡萄酒质量安全。

第七条葡萄酒生产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容器、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第八条葡萄酒生产企业不得使用非法添加物,不得伪造、冒用葡萄酒商标、产地标识等。

第九条葡萄酒进口商应依法取得食品进口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进口葡萄酒。

第十条葡萄酒进口商应建立健全进口葡萄酒的检验、检疫、储存、运输等管理制度,确保葡萄酒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葡萄酒经销商和餐饮服务单位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经营葡萄酒。

第十二条葡萄酒经销商和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葡萄酒进货查验、销售记录、储存运输等制度,确保葡萄酒质量安全。

三、监督检查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葡萄酒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葡萄酒生产企业、进口商、经销商和餐饮服务单位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葡萄酒质量的抽检,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安全问题。

四、信息追溯与召回第十六条葡萄酒生产企业、进口商、经销商和餐饮服务单位等应建立葡萄酒信息追溯体系,记录葡萄酒的生产、流通、消费等信息。

第十七条葡萄酒生产企业、进口商、经销商和餐饮服务单位等发现葡萄酒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时,应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并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红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红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红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红酒类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红酒的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红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对所经营的红酒质量负责。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生产红酒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设施;(二)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酿酒原料和辅料供应渠道;(三)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生产红酒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生产;(二)严格原料采购、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检验和销售管理等环节的管理;(三)对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四)不得使用非法添加物,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红酒。

第七条生产红酒的企业应当对酿酒原料和辅料进行严格筛选,确保其质量安全。

第八条生产红酒的企业应当加强对红酒生产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符合生产要求。

第三章流通管理第九条经营红酒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经营红酒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经营;(二)从生产红酒的企业或者其他有权经营红酒的企业购进红酒;(三)不得经营假冒伪劣红酒;(四)不得虚假宣传红酒的品质和功效。

第十一条经营红酒的企业应当对所经营的红酒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经营红酒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红酒销售记录制度,记录红酒的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批次、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

葡萄酒企业卫生管理制度

葡萄酒企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葡萄酒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防止污染,保障产品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事葡萄酒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员工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葡萄酒生产卫生管理体系,提高员工卫生意识,确保葡萄酒产品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企业设立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第五条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和修订卫生管理制度;2. 组织卫生培训和教育;3. 定期检查、评估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4. 对违反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5. 负责卫生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过程的卫生管理,确保生产环境、设备、原料、半成品、成品符合卫生要求;2. 质量检验部门:负责对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卫生检验,确保产品质量;3.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设备的清洁、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卫生;4.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卫生培训和考核;5. 仓储部门:负责储存环境的卫生管理,确保储存条件符合卫生要求。

第三章卫生要求第七条生产环境:1. 生产车间应保持清洁、通风、干燥,无积水、无霉变;2. 生产区域应设有明确的生产线,避免交叉污染;3. 生产区域应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如洗手池、消毒设施等。

第八条生产设备:1. 生产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保持表面清洁无污垢;2. 生产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3. 生产设备不得使用非食品级材料。

第九条原料与辅料:1. 原料和辅料应从合法渠道采购,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2. 原料和辅料应存放于干燥、通风、防潮、防虫蛀的仓库;3. 原料和辅料应按照生产计划进行领用,避免过期、变质。

第十条生产过程:1. 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污染;2. 生产过程中应加强个人卫生,员工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口罩等防护用品;3. 生产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确保生产环境符合卫生要求。

红酒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红酒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红酒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红酒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红酒生产、流通、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红酒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酒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红酒食品安全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生产环节管理第五条红酒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生产红酒。

第六条红酒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红酒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相关信息,确保红酒的可追溯性。

第七条红酒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八条红酒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控制红酒生产过程中的微生物、重金属等污染。

第九条红酒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出的红酒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红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红酒生产企业应当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酒精度、净含量等信息,确保标注的真实、准确、清晰。

第三章流通环节管理第十一条红酒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红酒。

第十二条红酒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红酒进货查验制度,验明红酒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第十三条红酒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红酒储存、运输和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红酒在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红酒经营者不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酒精度、净含量等信息的红酒。

第十五条红酒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四章餐饮服务环节管理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提供餐饮服务。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红酒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红酒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实验室红酒管理制度范本

实验室红酒管理制度范本

实验室红酒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红酒管理,保障实验室红酒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实验室中所有的红酒采购、存放、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实验室红酒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安全”的原则,确保红酒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实验室红酒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四条实验室红酒管理应注意环保和资源节约,禁止浪费或滥用红酒资源。

第五条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红酒领用、使用、报废和清点制度,确保实验室红酒的安全和流通。

第二章红酒采购第六条实验室红酒采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采购法规,确保采购程序合法、公正。

第七条红酒采购应符合实验室的实际需求,不得超量采购,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第八条采购红酒应选择正规合法的渠道和品牌,确保红酒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采购部门应及时将红酒的相关信息登记在采购台账上,包括品牌、数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条采购的红酒应按照保质期先进先出的原则存放,确保红酒的新鲜和质量。

第三章红酒存放第十一条实验室红酒存放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包括温度、湿度和通风等环境条件,确保红酒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存放红酒的仓库应做好防火防盗措施,确保红酒的安全。

第十三条存放红酒的仓库应定期清理和消毒,确保红酒的卫生和新鲜。

第十四条存放红酒的仓库应配备相应的红酒标识和保管记录,确保红酒的追溯和管理。

第十五条进口红酒需要按国家相关规定,将入库红酒样品送检,确保红酒的安全和合规。

第四章红酒领用和使用第十六条实验室红酒领用需经过申请、审批程序,确保红酒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红酒领用应根据实验室的实际需求,不得超量领用,避免资源浪费。

第十八条红酒领用后应及时登记在红酒领用记录上,确保红酒的流通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实验室红酒使用应遵循科学实验的要求,禁止将红酒用于非实验用途。

第二十条红酒使用后的空瓶、空桶等需及时归还,并按规定进行清洗和消毒,确保红酒的安全。

第五章红酒管理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应设置专门的红酒管理岗位,负责红酒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葡萄酒公司管理制度

葡萄酒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葡萄酒产品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生产、销售、仓储、财务、行政等各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依法、规范、高效、节约的原则,旨在为公司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升企业形象。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及员工,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明确,相互协作,确保公司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员工对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七条生产部负责葡萄酒的生产、质量控制、设备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生产过程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第九条生产部建立健全生产流程,优化生产工序,提高生产效率。

第十条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销售部负责葡萄酒的市场推广、销售、客户关系维护等工作。

第十二条销售人员应熟悉产品知识,了解市场动态,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三条建立客户档案,定期回访客户,了解客户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十四条加强销售团队建设,提高销售业绩。

第五章仓储管理第十五条仓储部负责葡萄酒的储存、发货、收货等工作。

第十六条建立完善的仓储管理制度,确保仓储环境符合产品储存要求。

第十七条定期对仓库进行盘点,确保库存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确保货物安全。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九条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核算、资金管理、税务申报等工作。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按时完成税务申报,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第七章行政管理第二十三条行政部负责公司行政事务、人力资源、办公环境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五条负责员工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营造良好的办公环境,确保公司正常运营。

第八章奖惩制度第二十七条公司对表现优异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处罚。

葡萄酒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葡萄酒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葡萄酒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和质量,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葡萄酒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环境与设施第四条生产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通风良好,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

第五条生产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生产用水应满足生产要求,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七条生产原料应选用优质、新鲜、无污染的原材料,并定期对原料进行质量检测。

第三章生产过程管理第八条生产过程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每道工序的质量。

第九条原料进厂时,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不合格原料不得进入生产流程。

第十条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温度、湿度等条件,防止葡萄酒变质。

第十一条生产操作人员应穿戴符合卫生要求的服装、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定期对生产现场进行消毒,防止细菌滋生。

第四章质量控制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生产过程中,对关键工序进行质量监控,及时发现并解决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合格率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隔离处理,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第五章安全生产与事故处理第十七条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按规定上报相关部门。

第六章培训与考核第二十一条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二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二十三条对优秀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者进行处罚。

白葡萄酒车间管理制度

白葡萄酒车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白葡萄酒生产过程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产品质量,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车间所有员工及管理人员,是车间生产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车间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生产活动有序进行。

第二章生产纪律第四条生产过程中,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员工应爱护生产设备,不得随意拆卸、损坏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条员工必须按照生产规程操作,不得违反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

第七条员工应遵守厂区及车间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工作环境整洁,严禁在车间内吸烟、饮酒。

第八条员工应服从领导,团结协作,共同完成生产任务。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九条车间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生产过程中,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严格检验,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对不合格产品,应及时处理,不得流入市场。

第十二条定期对生产设备、检验仪器进行校验,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车间对员工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安全生产等方面。

第十四条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制度、影响生产秩序的员工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奖励和处罚的具体规定由车间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十六条车间管理人员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新员工入职后,应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生产流程、操作规程等。

第十八条员工应按照规定参加岗前培训、定期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

第十九条车间管理人员应关心员工生活,帮助解决员工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车间主任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车间主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订。

《葡萄酒生产管理办法》

《葡萄酒生产管理办法》

精品文档《葡萄酒生产管理办法》国家轻工业局发布日期:2000.12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国葡萄酒质量,规范葡萄生产,净化葡萄酒市场,促进葡萄酒工业健康发展,促进我国葡萄酒行业与国际接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葡萄酒定义、酿酒原料、葡萄酒生产、葡萄酒标签标识、葡萄酒贮存运输、葡萄酒的管理内容。

第一章葡萄酒定义第三条葡萄酒是指用新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发酵、陈酿而成的饮料酒。

质量标准应符合GB / T 15037-94 规定。

使用或掺用其它水果发酵酿制的酒,以及使用果汁、香精等未经发酵兑制或加水的饮料酒不得称为葡萄酒。

第四条特种葡萄酒是指用鲜葡萄或葡萄汁在采摘或酿造工艺中使用特定方法酿成的葡萄酒,包括加香葡萄酒、起泡葡萄酒、利口葡萄酒等。

特种葡萄酒的传统工艺:利口葡萄酒:精品文档--总酒度不低于17.5 % (V/V) ;--现有酒度在15 %~22 % 之间;其生产方法包括:--葡萄原酒产生的酒精总量至少为12 %,可以加入葡萄白兰地、食用精馏酒精或葡萄酒精,其中,由葡萄中的天然糖发酵的实际酒度,最少不低于4 %;--葡萄原酒生成的总酒度至少为12 %,可以加入白兰地、食用精馏酒精或葡萄酒精、浓缩葡萄汁、含焦糖葡萄汁等,其中,由葡萄中的原始糖分发酵得到酒度不低于4 %。

在未发酵的葡萄汁中,加入白兰地、食用精馏酒精或葡萄酒精,其中所用葡萄汁的自然总酒度不得低于8.5 %(V/V) 。

起泡葡萄酒葡萄原酒经密闭二次发酵产生CO2,当CO2 是全部或部分人工充填,其压力达到标准时,此酒为起泡葡萄酒。

冰葡萄酒将葡萄推迟采收,当气温降低于- 7 ℃以下,使葡萄在树体上保持一定时间,结冰,然后采收、压榨,用此葡萄汁酿成的酒。

贵腐葡萄酒在葡萄的成熟后期,葡萄果实感染了灰葡萄孢霉菌使果实的成分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用这种葡萄酿成的酒。

精品文档产膜葡萄酒葡萄汁经过完全酒精发酵,并在酒的自由表面产生一层典型的酵母膜后,加入葡萄白兰地、葡萄酒精或食用精馏酒精,所含酒度等于或高于15 %的葡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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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续
资兴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除查明了上 事实外,还查明鞭炮流向为: 零售商:陈红、黄先荣 批发商:邱平雁 批发商:谢跃辉 生产商:谢发林
案例2续
诉讼: 诉讼 原告:肖威,男,1975年1月2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肖学威,系肖威之父。 被告:陈红,女,26岁,个体工商户。 被告:黄先荣,男,30岁,个体工商户,系 陈红之丈夫。 被告:邱平雁,女,34岁,居民。 被告:谢跃辉,男,33岁,个体工商户。 被告:谢发林,男,46岁,农民。
3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违反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 违反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 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包括: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和 行政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包括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销售者的进货检查验收义务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是法律、 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供需双方根据合同的 约定,检查、验明供应产品的质量, 约定,检查、验明供应产品的质量,以分清 双方责任的一项制度。 双方责任的一项制度。 关于提出异议的期限。 关于提出异议的期限。 法律规定:有合同约定的, 法律规定:有合同约定的,在合同约定期 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在货物到达后10天内提 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在货物到达后 天内提 出异议;需要安装运行才能发现质量问题的, 出异议;需要安装运行才能发现质量问题的, 除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 除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需方应当从产品运 转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 个月内提出异议。 转之日起 个月内提出异议。
产品瑕疵、产品缺陷与产品质量不合格 产品瑕疵、产品缺陷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区别
产品质量不合格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 产品质量不合格 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 产品的瑕疵是指产品存在不符合规定或者通用的质量要求的 产品的瑕疵 情形,或者影响使用效果、产品价格等方面的情况。 判断某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是看该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 危险和符合标准; 危险和符合标准; 判断某产品是否存在瑕疵是看该产品是否具备通常应当具备 的使用性、效用性以及其它约定的品质。 的使用性、效用性以及其它约定的品质。 判断某产品质量是否合格, 判断某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依据的是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当事 人的约定。 人的约定。
销售者应遵守产品质量禁止性规范的义务
⑴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不得伪造产地, ⑵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 厂名、厂址;不得伪造产地、 厂名、厂址;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 厂名、厂址的义务。 厂名、厂址的义务。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 ⑶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 质量标志。 质量标志。 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 ⑷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 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5)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不得销售失效、 不得销售失效 变质的产品。
生产者对产品内在质量的义务
依据包括: ⑴生产者的明示担保义务 所谓明示担保是指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 所谓明示担保是指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 量的一种明示的声明或陈述。 量的一种明示的声明或陈述 明示担保也是生产者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表示。 明示担保也是生产者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表示 ⑵生产者的默示担保义务 默示担保,即产品制造者虽然没有作出明示的说明,他也应担 保其产品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使用性能、一般的效用 效用、具 使用性能 效用 有平均的品质 品质、适合某一特定用途 特定用途且不含有隐蔽缺陷。 品质 特定用途 默示担保可以分为两类:适销性默示担保和符合特殊用途的默 示担保。
案例讨论1:
某学校本科生刘某运动完后, 某学校本科生刘某运动完后,即到附近一家食品店 购买食物。该食品店门口挂了一个纸牌: 购买食物。该食品店门口挂了一个纸牌:“本店清 仓,有过期食品, 特价处理”。刘某便问该食品店, 有过期食品, 特价处理” 刘某便问该食品店, 店主告知肯定未变质,但食品不能给予保证。 店主告知肯定未变质,但食品不能给予保证。刘某 买了大量的方便面回到寝室, 买了大量的方便面回到寝室,并发给全寝室每人一 大家兴致勃勃地泡食。不料一个小时后, 包,大家兴致勃勃地泡食。不料一个小时后,刘某 便腹泻,接着,全寝室均发生类似事件。 便腹泻,接着,全寝室均发生类似事件。 在严重的 腹泻情况下,学生先后被送到医院急诊。事发后, 腹泻情况下,学生先后被送到医院急诊。事发后, 根据学生介绍的情况,学校找到了该食品店。 根据学生介绍的情况,学校找到了该食品店。该食 品店承认方便面系其卖出, 品店承认方便面系其卖出,但卖出时已告知购买者 该批食品属过期处理货,一切责任由购买者自负。 该批食品属过期处理货,一切责任由购买者自负。 请问: 请问 食品店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食品店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刘某等能否获得赔偿? 刘某等能否获得赔偿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2)存在损害事实。即因产品存在缺陷已给 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 (3)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是由于产品缺陷 造成的,即二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生产者则应 承担产品责任。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有几种形式?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有几种形式?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禁止性规范
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⑴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⑵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不得伪造产地, 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产地、 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产地、 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义务。 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义务。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 ⑶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 标志等质量标志。 标志等质量标志。 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 ⑷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 格产品。 格产品
修理。 更换。 退货。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有什么不同? 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有什么不同?
侧重点不同; 二者所引起的责任不同; 能否进入流通领域不同; 索赔对象不同; 时效不同。
生产者可以免责的法定情形有那些? 生产者可以免责的法定情形有那些?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的。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永平尚不能 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案例
刘某是一家化妆品公司的勤杂人员,每天负责公司里的清 洁工作。一天,她偶然得知公司里目前正在研发一种除雀 斑的产品,对遗传的顽固性雀班非常有效,于是她趁人不 注意偷拿了一瓶,送给了其好友李某。李某使用后三天皮 肤严重灼伤,一时之间原本清秀的一张脸变得惨不忍睹。 活泼开朗的李某从此郁郁寡欢,终日不肯出门,在朋友指 点下,李某于是以该化妆品公司为被告提出诉讼,要求该 公司赔偿各类损失共计3.85万元,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该 化妆品正处于开发、实验阶段,其性能尚不稳定,各项质 量指标正处于检测过程中,还不具备供市场销售的品质条 件,刘某偷拿时也不知道产品是正待实验的样品。 请问:化妆品公司应不应该承担产品责任?
生产者产品标识的义务
产品标识是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的 各种表述和指示的统称,它附在产品上或其包装 上,为用户、消费者提。
生产者的产品包装义务
《产品质量法》规定:“剧毒、危险、易碎 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 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 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 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是指经过加工、制作, 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 于销售的产品。 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质量法的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 间为2年 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权, 间为 年,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 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10年丧失 年丧失。 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 年丧失。
产品质量监督制度
主讲内容: 主讲内容: 1.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及时效 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及时效 2.产品质量义务 2.产品质量义务 3.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 4.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体系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体系 5.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1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及时效 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及时效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 的不合理的危险 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不合理的危险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 该标准。 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的或者潜在的, 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 。 危险产品=缺陷产品 缺陷产品? 危险产品 缺陷产品? 产品缺陷认定标准: 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 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生产者对产品内在质量的义务
第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要求; 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要求; 第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 第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 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第三, 第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 符合以产品说明、 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 量状况。 量状况。
2.2销售企业的产品质量义务 销售企业的产品质量义务
销售者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销售者的进货检查验收义务 销售者对产品标识的义务 销售者的产品包装义务 销售者应遵守产品质量禁止性规范的义 务
销售者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是指保持产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品在通常保养条件下, 品在通常保养条件下,产品应保持或 达到的质量要求。 达到的质量要求。
案例讨论2: 案例讨论 :人身伤害依法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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