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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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

责治理恢复。对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的认定,依照国家有
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3.科学规划。根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和责任划分情况, 统筹考虑“新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以自然保护区、重 要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 湖泊直观可视范围“三区两线”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为重点, 全面编制国家、省和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 划,明确保护与治理任务和工作进度,统筹部署,分步实施, 确保工作目标实现。 4.加强监测。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加强监 测力量,加快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系统完善的包括矿 山地质环境在内国家、省、市、县四级地质环境动态监测 体系,全面系统掌握和监控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现状 和变化情况。 (二)强化保护预防 1.严格矿山开发准人管理。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 落实规划分区管理制度。在自然保护区,非经主管部门同 意,不得新设与资源环境保护功能不相符合的矿业权。自 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矿业权按有关规定办理。强化源头管
设、经营和管理。探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与地 产开发、旅游、养老疗养、养殖、种植等产业的融合发展。
全过程。坚持“谁开发、谁治理”,对新建和生产矿山,严
2.明确责任。各级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以下原则 认定“新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计划经济时期遗留或者 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历史遗留问题,由各 级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和治理恢复,中央财政给Hale Waihona Puke Baidu必要支持。 在建和生产矿山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矿山企业负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财税处理分析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财税处理分析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财税处理分析

作者:王顺超

来源:《会计之友》2014年第05期

【摘要】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矿山企业需根据相关规定提取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文章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对矿山企业提取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财税处理进行了探析。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专项储备;企业所得税;专项资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是由企业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提取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用于其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其中第十八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目前矿山企业基本都按照规定提取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而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收相关法律还尚未明确规定。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第二条规定,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即根据该文件规定,矿山企业应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借记成本费用科目,但对应科目记入哪个会计科目,该文件并没有详细规定。此外,关于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义务时发生相关支出的相关会计处理,该文件也未进行说明。

3a矿山复绿

3a矿山复绿

( )
三 明 确 责 任 , 集 中 整 治
三、主要任务
• 2.分类推进治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矿山复绿”行动 总体安排,按照责任划分,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充分 发挥保证金制度作用,督促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恢复方案,做好其责任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工作。对于 政府责任范围内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 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3〕530号)安排矿 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通过实施治理项目逐步解决。同时,出 台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治理,多渠道筹集资金
以构建新机制为突破,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矿 山复绿”行动目标的实现
• 自2001年开始,中央财政从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历史 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从第一批全国10个项目、总资金1350万元起步, 逐步加大投入力度,截至2012年上半年,共投入资金214亿元,安排项目近2000个。2010年 起,中央财政开始重点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2012年又启动了重点地 区的示范工程。 • 但是历史遗留问题多,治理难度大,仅靠政府投入远远不能满足治理需要。近年来,国土资 源部一直在探索构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机制,一些地区也在进行积极探索,通过出台优惠 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中。 • 因此,我们必须建立“政府出资引导、优惠政策扶持、社会资金参与”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机制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实施《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实施《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实施《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对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等文件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印发了《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现就实施《暂行办法》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保证金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矿山生态环境是整个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是一个矿业开发大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在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对矿区和周围的矿山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和影响,一些矿区与其周围村镇群众矛盾逐步加剧,并受到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因此,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从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落实“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新机制的需要出发,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保证金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宣传贯彻实施力度,努力走出一条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绿色矿业”之路。

二、认真做好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证金缴存、返还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缴存保证金作为采矿权人设立、变更、转让、延续采矿权手续和年检的必备条件,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关于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

关于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

关于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

基金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就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取消保证金制度。矿山企业不再新设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保证金管理方式不同,尽快研究制定保证金退还具体办法,按程序分类取消保证金,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对于采取资金属企业所有,但需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后动用,存缴至银行专用账户的保证金,应解除资金支取与审批动用手续的关系;对于采取汇缴至财政专户,由企业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动用的保证金,按照企业实际缴纳资金数额与企业已动用的差额,归还企业;对于以其他方式存缴的保证金,可参照上述两种方式研究确定具体可行的退还方式。企业应将退还的保证金用于已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

二、明确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保证金取消后,企业应承担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按照《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及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的有关要求,综合开采条件、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年限、地区开支水平等因素,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对其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等进行治理修复。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就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联合发出通知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就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联合发出通知
地 热能综合 利 用; 积极 开展 深 层地热 发 电试验 示 范;
有 燃 煤 发 电机 组 。脱 硝 电价 标 准 为 每 千 瓦 时 8 厘
钱 。( 2)脱 硝 电价 资金 暂 由 电 网企 业 垫 付 。发 电企 业 执 行脱 硝 电价 后 , 电 网企 业增 加 的购 电资金 暂 由 其 垫 付, 今 后 择机 在 销 售 电价 中予 以解 决 。( 3)各
l 9 9 4年 1月原 国家 经 贸委 等六 部 门发布 施行 的 粉
实现 非化 石 能 源 目标 、推 进 能 源 生 产 和 消 费 革命 、
促 进 生 态 文 明建 设 具 有 重 要 的现 实 意 义 和 长 远 的
战略意义 。
煤灰 综合利 用管理 办法 》( 国经 贸节 [ 1 9 9 4 】 1 4号 ) 同
康 有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发 展 。
效率 。 同时,要注意 总结脱硝 电价 政策实施情 况, 妥 善 处 理 出现 的 问题 , 并 及 时 向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会 报 告 。
财 政 部 、 国 家 发展 和 改 革 委 员会 就 关于 印发 《 战 略性新 兴产业 发展 专项 资金 管理 暂 行 办 法 》 发 出 通 知
高 财政 资金 使 用 效 益, 根 据 《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预 算
法 等法 律 法 规 以及 ( ( 国务 院关 于加 快培 育和 发 展 战 略性新 兴 产业 的决 定 ( 国发 【 2 0 1 0 】 3 2号 ) 、( ( “ 十 二 五 ” 国 家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发 展 规 划 (国 发

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7.04.09

•【字号】辽财经[2007]98号

•【施行日期】2007.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财经[2007]98号)

第一条为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促使矿山企业合理负担其资源与环境成本,理顺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与负责采矿许可登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与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交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责任书的格式和内容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制定。

第三条新设立、延续、变更登记的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权许可之前签订责任书,交存保证金。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本办法于6个月内补签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交存保证金。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责任书重新签订。

第四条保证金是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而交存的保证资金。

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本金及利息(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下同)返还采矿权人。

自然资源部关于矿山生态修复的相关文件

自然资源部关于矿山生态修复的相关文件

自然资源部关于矿山生态修复的相关文件

自然资源部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之一,负责管理和保护我

国的资源和生态环境。其中,矿山生态修复也是其重要的职责之一。

为了加强矿山生态修复的管理,自然资源部逐步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以下就是其中较为重要的几个文件:

第一,2014年《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该文件规定了矿产资源开发的总体要求和管理措施,其中明确提出了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和重

建是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要求之一。

第二,2018年《关于加快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实施意见》。该文件提出了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具体指导思想和措施,要求各级政

府和企业必须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定并执行矿山生态环境

恢复和重建计划,加强监管执法,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等。

第三,2018年《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技术规范》。该文件主要围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技术、方法和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土地恢复、水资源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景观塑造等方面内容。该规范的出台

对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作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四,2019年《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管理办法》。该文件对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耕地、林地、草地、水资源、生物多样性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管理规定和标准,明确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和重建的目标、原则和要求,规范了各级政府和企业的职责和义务,有力地推动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作的深入实施。

总的来说,自然资源部下发的相关文件都对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资源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作将会愈加重视和加强,这也将有利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推进。

江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稿

江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稿

江西省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

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矿山企业预提,并以其法人名义专户存储于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用于保证履行其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的暂存资金。

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主要包括保护矿区的自然生态环境,预防因矿产资源开发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功能,治理环境污染和矿山地质灾害。

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保证金由矿山企业根据采矿登记的矿区面积、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矿种、开采方式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因素预提,由国土资源部门(含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下同)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及财政部门核定,并由矿山企业在省财政厅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帐户,专项用于

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

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贷款质押或挪作他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采选活动的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签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协议书,并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保证金。

第四条保证金按以下规定存储: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
常生态环境监管和收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重要依据。
《方案》论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方案》
的必要性、科学性、可操作性以及恢复治理资金来源和筹集 方案等进行审查与论证。 编制单位根据审查和论证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并经过社会公示,形成《方案》报批稿。
《方案》审批与实施
2010年12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矿山 采矿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规划 (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函〔2010〕1244 号)向相关部委征求意见。
2012年9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征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 治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 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函〔2012〕1138号),再次向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机关各部门征求意见。
(2)企业环境污染治理情况分析
包括调查企业目前环保装备水平、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技术水平、污 染物排放和控制情况、是否满足现行环保要求等。根据调查结果,分 析识别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生态环境影响预测 结合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对采矿活动在《方案》编制期内
不同年份造成的生态破坏进行预测,包括生态破坏和环境 污染的范围、影响方式与影响程度。 明确矿区污染治理的重点,确定重点治理区和一般治理区。

矿山环境治理过程中资金运作模式探索与实践

矿山环境治理过程中资金运作模式探索与实践

矿山环境治理过程中资金运作模式探索与实践

田招龙;张雄邦;陈仕涛;何钰

【摘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之所以取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目的之一是通过基金的合理运营,为矿山环境治理提供长效稳定的资金保障.通过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中的资金问题进行剖析,从基金来源、基金运营、基金投入三个方面提出矿山环境治理过程中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并从市场化角

度对社会资本进入矿山复绿和综合利用进行了探索,以期对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制度的建立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参考.

【期刊名称】《中国煤炭地质》

【年(卷),期】2019(031)002

【总页数】5页(P77-81)

【关键词】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基金;合理运营模式

【作者】田招龙;张雄邦;陈仕涛;何钰

【作者单位】浙江煤炭地质局,杭州 310021;浙江煤炭地质局,杭州 310021;南京师范大学地理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南京 210023;浙江煤炭地质局,杭州 310021【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2

0 引言

矿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目前我国有93%的能源,80%的工业原料,70%

的农业生产资料是以矿产品为原料的。在一些矿业较为发达的省区,其矿产品产值比重达到15%左右,成为支柱产业[1]。在矿业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开发矿产资源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也在与日俱增,包括土壤退化、自然景观破坏、地质灾害频发以及水资源污染、生物多样性降低等[2]。

为了保护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矿业企业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3-4]。不管是以前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还在现在提出的矿山环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财税处理分析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财税处理分析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财税处理分析

【摘要】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矿山企业需根据相关规定提取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文章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对矿山企业提取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财税处理进行了探析。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专项储备;企业所得税;专项资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是由企业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提取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用于其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其中第十八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目前矿山企业基本都按照规定提取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而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收相关法律还尚未明确规定。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第二条规定,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即根据该文件规定,矿山企业应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借记成本费用科目,但对应科目记入哪个会计科目,该文件并没有详细规定。此外,关于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义务时发生相关支出的相关会计处理,该文件也未进行说明。

解读《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

解读《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

解读《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

◆ 吕苑鹃

日前,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近期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作出了规定。《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有哪些主要内容?为什么要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新机制?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司长关凤峻。

建设生态文明 增进民生福祉

记者:《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关凤峻:一方面,矿山地质环境与民生息息相关,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较为严重,主要表现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造成地下水资源及其含水层破坏,造成地形地貌景观破坏,造成生物及其生态系统破坏等,加快恢复治理步伐刻不容缓。

另一方面,这也是我们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开展矿山地质恢复和综合治理”,《中共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要“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制度”。

近年来,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基础性、开创性工作,组织摸底调查,颁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专项治理,开展矿山复绿行动,建设国家矿山公园,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初步构建起开发生态补偿保护的经济机制。总体来看,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2014年,全国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达901.8亿元,全国完成治理恢复土地81万公顷。

[国土资发〔2009〕14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4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国土资发〔2009〕141号

(印发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在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工作量大,政策性强,难度大,目前各地整合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运作不规范,整合工作不彻底。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矿产开发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调整矿产开发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促进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的有效途径,是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实现矿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具体部署。要通过进一步推进整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构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进一步优化。按照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和矿业权设置

方案,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趋于合理。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平,淘汰落后开采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推动矿产资源进一步向勘查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优良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关键技术与方案编制要点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关键技术与方案编制要点

6.2 编制背景 (1)我国矿山生态环境形势日益严峻
(1)我国矿山生态环境形势日益严峻
6.2 编制背景 (2)责任机制尚未建立,缺乏标准
矿山开发从勘探期到服务期满闭井,环境保护工作在防治污染 到保护生态环境等许多方面一直伴随着整个活动过程,任务十分艰 巨。虽然现有相关标准涉及到了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技术, 但是由于缺乏专业性的矿山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制标准,造成 我国目前矿山开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质量水平不一,缺乏规范, 难以满足我国矿产开采行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技术综合恢复治理。
国内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技术体系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主要内容
生态环境恢复类型
环境污染治理 排土场 采空区 尾矿库 矸石山 沉陷区
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主要内容
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 表土剥离与堆存、水土保持与稳定性、植被恢复、土地再利用
采空区回填、表土剥离与堆存、植被恢复、土地再利用 排水、围挡、防渗、稳定性、坝顶植被恢复、土地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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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06〕215 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国家环保总局 环发〔2005〕109号 环保 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09年 1988 国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2号,2011年 国土 1995 国土 TD/T1031.1-7 国土 HJ651-2013,环保 HJ652-2013,环保 DZ/T0223-2011,国土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4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4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

正文: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7〕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矿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切实做到集约发展、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加快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借鉴我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坚持“资源整合、淘汰落后、优化结构、有偿使用”的方针,以建设大中型矿源地、大中型矿业集团、高标准现代化矿山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采取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企业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按照市场价格对矿业权有偿出让,进行资产化管理,切实做到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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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

的指导意见

财建【2006】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促使矿山企业合理负担其资源与环境成本,理顺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中有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就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从2006年起要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煤炭等行业的矿山进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再全面推开。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先行在所有矿山企业普遍推开。

二、地方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对试点矿山逐个进行评估,按照基本恢复矿山环境和生态功能的原则,提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目标及要求。地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根据上述要求,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并提出达到矿山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目标的具体措施。在此基础上,地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新矿山设计年限或已服役矿山的剩余寿命,以及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要的费用等因素,确定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

三、各地要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帐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预提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进行监管。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区企业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四、对本通知发布前的矿山环境治理问题,各级政府要制定矿区环境治理和

生态恢复规划,按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对不属于企业职责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矿山环境问题,以地方政府为主根据财力区分重点逐步解决。

五、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工作,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按规定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确保资金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将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并研究采取必要措施推动此项工作。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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