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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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财税处理分析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财税处理分析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财税处理分析作者:王顺超来源:《会计之友》2014年第05期【摘要】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矿山企业需根据相关规定提取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文章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对矿山企业提取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财税处理进行了探析。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专项储备;企业所得税;专项资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是由企业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提取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用于其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其中第十八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目前矿山企业基本都按照规定提取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而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收相关法律还尚未明确规定。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第二条规定,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

即根据该文件规定,矿山企业应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借记成本费用科目,但对应科目记入哪个会计科目,该文件并没有详细规定。

此外,关于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义务时发生相关支出的相关会计处理,该文件也未进行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2月16日对《关于辖区煤炭行业上市公司有关财务核算问题的请示函》的复函(会计部函〔2009〕第46号)第一条内容,按规定计提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用途属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部分应按照弃置费用核算,不属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应按照煤炭安全生产费进行会计处理。

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在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工作量大,政策性强,难度大,目前各地整合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运作不规范,整合工作不彻底。

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矿产开发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调整矿产开发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促进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的有效途径,是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实现矿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具体部署。

要通过进一步推进整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构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进一步优化。

按照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趋于合理。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平,淘汰落后开采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推动矿产资源进一步向勘查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优良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

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原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实施《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实施《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实施《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为切实做好我省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对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等文件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印发了《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

现就实施《暂行办法》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保证金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矿山生态环境是整个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省是一个矿业开发大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在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对矿区和周围的矿山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和影响,一些矿区与其周围村镇群众矛盾逐步加剧,并受到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因此,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从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落实“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新机制的需要出发,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保证金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宣传贯彻实施力度,努力走出一条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绿色矿业”之路。

二、认真做好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证金缴存、返还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缴存保证金作为采矿权人设立、变更、转让、延续采矿权手续和年检的必备条件,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收缴保证金的权限和标准。

根据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特点和有效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的实际,除《暂行办法》规定的设区市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和返还保证金外,扩权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也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的保证金收缴和返还工作。

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辽财经[2007]98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经[2007]98号)第一条为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促使矿山企业合理负担其资源与环境成本,理顺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与负责采矿许可登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与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交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责任书的格式和内容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制定。

第三条新设立、延续、变更登记的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权许可之前签订责任书,交存保证金。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本办法于6个月内补签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交存保证金。

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责任书重新签订。

第四条保证金是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而交存的保证资金。

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本金及利息(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下同)返还采矿权人。

第五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对矿山进行评估,按照基本恢复矿山环境和生态功能的原则,提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目标及要求。

矿山企业应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文字号】辽财经[2007]98号【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7.04.09【实施日期】2007.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经[2007]98号)第一条为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促使矿山企业合理负担其资源与环境成本,理顺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与负责采矿许可登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与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交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责任书的格式和内容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制定。

第三条新设立、延续、变更登记的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权许可之前签订责任书,交存保证金。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本办法于6个月内补签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交存保证金。

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责任书重新签订。

第四条保证金是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而交存的保证资金。

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本金及利息(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下同)返还采矿权人。

第五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对矿山进行评估,按照基本恢复矿山环境和生态功能的原则,提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目标及要求。

矿山企业应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避免或减轻矿产资源勘探和
采选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矿产资源勘探和采选过程中的各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采
取人工促进措施,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与自组织 能力,逐步恢复与重建其生态功能。
2、《方案》编制、论证与实施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区域。
矿山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矿井排水)及其环境污染状况,地质灾害
重点问题:生产 发生情况等; 矿山导致的各类 矿山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与总量控制要求,环保“三同时”履行情况; 生态环境问题
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等;
调查方式 (1)资料收集 包括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各类规划、自然社会经济资料和研究文献等。 (2)现场踏勘 对矿山开采工艺过程、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状况、自然及人文景观、社
会经济状况进行全面踏勘。 (3)监测分析 必要时,应对矿区及受影响区域大气、水体、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
测,以及对受保护的动植物进行生态监测。 (4)人员访谈 访谈对象为矿区的现状或历史的知情者,包括地方政府的行政人员、矿
区及其周边居民、矿区土地不同阶段使用者、以及矿区或熟悉当地情况 的第三方等。访谈内容主要包括矿区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历史及现状、 社会经济状况等。
好地发挥环保部门在矿山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职能,有更好的依据和管理手段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4、编制过程
2009年,环境保护部下达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 的编制任务。依托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 “典型矿山生态恢复技术评估与 环境管理研究”。
2010年9月形成了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并在山西太原举行的“全国矿山生态环 境恢复治理现场会”上作为会议材料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求意见。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第一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附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指导意见经过近期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评审,针对目前报告编制和报告评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问题和意见:1、报告编写中各章节之间衔接不顺,预测评估和《开发利用方案》脱节,没有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预测和评估,要求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说明各煤层和各采区的接替情况,尤其是对五年适用期内的采掘范围要明确,对《开发利用方案》五年开采期内采区和工作面没细化的,要依据矿山开采设计明确。

方案中要体现远粗近细的原则,对五年适用期内采矿引发的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土地、地形地貌景观要具体详细预测评估,提出预防措施,防止采动引发地质灾害。

2、针对调查内容明显不详实的情况,要细化调查内容。

调查是预测的基础,预测要结合调查的结果进行类比分析,调查不仅是对地裂缝地面塌陷的调查,村庄工业广场周边可能受到采动影响的不稳定或欠稳定坡体也要调查,采动影响下坡体的稳定性将会对村庄造成破坏。

3、目前预测计算中存在的问题是使用模型不合理,计算参数不精确,计算点位不具代表性,反映不出地表的沉陷规律及实际状况。

煤矿开采引发的地表移动变形计算结果没有真正应用在预测过程中,问题是计算归计算,分析归分析,没有真正体现出采矿引发的地质灾害问题,要单独对五年期内的地表移动变形进行计算,对地表沉陷范围及沉陷量采用概率积分法最好使用专用软件进行计算,并绘制地表移动变形等值图,进而进行采矿引发地质灾害的预测评估。

根据目前的各编制单位实际情况也可以采用如下方案进行,对五年期内的计算分三部分,一为按移动角确定五年期的塌陷范围;二为对五年内采煤工作面上方具有代表性的地表点进行移动变形量计算;三为计算地表移动变形的稳沉期,为后续工程治理提供时间依据。

4、土地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分析,可根据五年期开采范围用地表下沉10mm等值线划定塌陷范围或采用开采沉陷移动角划定塌陷范围,根据地表移动变形计算结果,参照土地复垦规范(井工部分)中表B.3和表B.4确定破坏程度,统计其各破坏程度面积,以进行后续的工程量统计计算。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24•【文号】环办[2012]154号•【施行日期】2012.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的通知(环办[2012]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加快建立企业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规范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

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强化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企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要求和依据。

本导则电子版可通过我部网站http://下载。

附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2年12月24日附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为贯彻落实十八大报告“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加强矿产、水电、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保护”有关要求,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管理,加快推进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建立,规范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指导和规范各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特制定本导则。

一、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编制,主要针对矿山开采至闭矿阶段的生态保护、治理与恢复具体工作。

矿山生态环境是指矿区内生态系统和环境系统的整体,包括地表植被与景观、生物多样性、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地质环境、声环境等。

二、《方案》编制、论证与实施1.《方案》编制矿山企业按照本导则要求负责本矿山《方案》编制工作。

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2006年2月10日财建[2006]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局(厅):为了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促使矿山企业合理负担其资源与环境成本,理顺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中有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就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从2006年起要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机制。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煤炭等行业的矿山进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再全面推开。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先行在所有矿山企业普遍推开。

二、地方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对试点矿山逐个进行评估,按照基本恢复矿山环境和生态功能的原则,提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目标及要求。

地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根据上述要求,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并提出达到矿山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目标的具体措施。

在此基础上,地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新矿山设计年限或已服役矿山的剩余寿命,以及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要的费用等因素,确定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

三、各地要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

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预提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进行监管。

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区企业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四、对本通知发布前的矿山环境治理问题,各级政府要制定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规划,按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关键技术与方案编制要点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关键技术与方案编制要点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09))
监督管理(第四章)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 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 境监测。
GB 50433 水利
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环办〔2010〕138 号 环保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矿山环境监察指南(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 号,2011 年 安全
环办[2013]14号 环保
我国矿山环境主要政策与技术文件(污染控制领域)
名称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6.2 编制背景 (1)我国矿山生态环境形势日益严峻
(1)我国矿山生态环境形势日益严峻
6.2 编制背景 (2)责任机制尚未建立,缺乏标准
矿山开发从勘探期到服务期满闭井,环境保护工作在防治污染 到保护生态环境等许多方面一直伴随着整个活动过程,任务十分艰 巨。虽然现有相关标准涉及到了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技术, 但是由于缺乏专业性的矿山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制标准,造成 我国目前矿山开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质量水平不一,缺乏规范, 难以满足我国矿产开采行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工程; (5)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全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

全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

全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0~2015年)(征求意见稿)二○○九年九月目录一、现状与形势............................................................................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取得积极进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形势仍然严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指导思想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基本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规划目标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主要任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4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4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矿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切实做到集约发展、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加快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借鉴我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坚持“资源整合、淘汰落后、优化结构、有偿使用”的方针,以建设大中型矿源地、大中型矿业集团、高标准现代化矿山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采取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企业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

按照市场价格对矿业权有偿出让,进行资产化管理,切实做到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综合考虑开采现状、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坚持资源储量与生产规模匹配、矿石产量与资源加工平衡、统筹规划与有序开发并行、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根据全省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科学合理地编制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并按照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工作。

会计处理方法研究——以露天矿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会计处理为例

会计处理方法研究——以露天矿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会计处理为例

772020年09期 (3月下旬)财经研究摘要:2017年11月6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原有的保证金制度取消,基金制度建立,同时从成本计量和资金使用两方面对基金进行了规定。

本文通过对保证金政策的梳理、露天矿企业的矿井弃置费用和矿山地质恢复治理费用两者之间差异对比两部分为切入口,从对生产成本影响和对资金影响两方面着手,以对露天矿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会计处理的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提出建议。

关键词:露天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弃置费用;会计处理2017年11月6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中,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企业矿山治理恢复责任,取消保证金制度,设立治理恢复基金。

2019年7月2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中第六条规定“采矿生产项目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统一纳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进行管理”。

2019年8月23日《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进行了相应的修订,至此我们可以认为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包含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两项支出。

这一系列规定的出台改变了原有的保证金制度,从生产成本和资金两方面进行了规定,相应的会计处理方式也发生了改变。

本文拟对露天矿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会计处理的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提出建议。

一、政策变化从表1可以看出,政策由原来的具有押金性质的保证金转变为企业可使用的基金,体现了治理责任主体的转变,政府职能由事前审批转变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增强了企业环境治理的自主性,提高了企业的积极性,降低了行政成本。

不论是保证金政策还是基金政策的管理,都应涉及适用范围、会计处理问题。

前期保证金相关文件更多的是侧重于从投资角度或资金角度对业务进行讨论,对会计处理的描述存在前后不一的情况,有以“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也有以“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部分,应按会计处理方法研究刘姝娟 神华北电胜利能源有限公司——以露天矿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会计处理为例表1 政策变化发文机构发文时间文件名称关键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2月10日《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形式:保证金、制定银行、专款专用计入成本方式:按照销售收入比例计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2月23日对《关于辖区煤炭行业上市公司有关财务核算问题的请示函》的复函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使用进行规范,按用途分为弃置费用和日常费用两部分,并提出日常费用按照煤炭安全生产费进行会计处理。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财税处理分析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财税处理分析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财税处理分析【摘要】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矿山企业需根据相关规定提取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文章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对矿山企业提取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财税处理进行了探析。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专项储备;企业所得税;专项资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是由企业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提取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用于其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其中第十八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目前矿山企业基本都按照规定提取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而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收相关法律还尚未明确规定。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第二条规定,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

即根据该文件规定,矿山企业应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借记成本费用科目,但对应科目记入哪个会计科目,该文件并没有详细规定。

此外,关于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义务时发生相关支出的相关会计处理,该文件也未进行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2月16日对《关于辖区煤炭行业上市公司有关财务核算问题的请示函》的复函(会计部函〔2009〕第46号)第一条内容,按规定计提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用途属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部分应按照弃置费用核算,不属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应按照煤炭安全生产费进行会计处理。

关于印发上海市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

关于印发上海市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

关于印发《上海市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各区县规土局(浦东新区建交委)、各采矿企业:为有效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区生态环境,改变长期忽视或牺牲自然生态环境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做法,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使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相协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精神,决定在本市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机制,实施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现将《上海市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机制,实施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一、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内涵(一)矿区: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泛指开采或使用矿产资源加工制作矿产品的生产场区。

(二)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采矿权人在矿区开采、使用矿产资源过程中及其在停办或关闭矿山后,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防止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恢复植被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应缴纳的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备用经费。

二、保证金缴纳标准和应缴纳数保证金缴纳标准:按矿区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文件记载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

采矿权人保证金应缴纳数=矿区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文件记载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乘以1.0元/平方米。

三、保证金的缴纳办法(一)保证金制度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并与矿区所在区县规土局(浦东新区建交委)签订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同时,按应缴纳数在矿区所在区县规土局(浦东新区建交委)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帐户,并按规定使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2.10•【文号】•【施行日期】2006.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局(厅):为了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促使矿山企业合理负担其资源与环境成本,理顺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中有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就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从2006年起要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煤炭等行业的矿山进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再全面推开。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先行在所有矿山企业普遍推开。

二、地方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对试点矿山逐个进行评估,按照基本恢复矿山环境和生态功能的原则,提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目标及要求。

地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根据上述要求,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并提出达到矿山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目标的具体措施。

在此基础上,地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新矿山设计年限或已服役矿山的剩余寿命,以及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要的费用等因素,确定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

三、各地要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帐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环境保护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3.01.09•【文号】国能煤炭[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19号)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中央管理煤炭企业:为推进煤炭生产方式变革,解决“三下”(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等)压煤和边角残煤等资源开采问题,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区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研究制定了《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

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2013年1月9日附件: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为推进煤炭生产方式变革,解决“三下”(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等,下同)压煤和边角残煤等资源开采问题,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区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现实背景和重要意义(一)煤矿开采技术亟待创新。

我国人均煤炭资源拥有量较少,“三下”压煤量较大,矿井正常生产接续受到影响;常规垮落法煤炭开采方式引发地表沉陷和地下水及含水层破坏,造成地表建筑物损毁;大量矸石直接外排堆存,占压土地、污染环境。

这些问题亟待通过开采技术创新予以解决。

(二)充填开采技术逐步成熟。

充填开采是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充填矸石、粉煤灰、建筑垃圾以及专用充填材料的煤炭开采技术。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

财政部、国⼟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建⽴矿⼭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的指导意见⽂号:财建[2017]638号颁布⽇期:2017-11-01执⾏⽇期:2017-1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源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制度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制度,落实企业矿⼭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财政部、国⼟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就取消矿⼭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以下简称保证⾦),建⽴矿⼭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以下简称基⾦)提出以下指导意见:⼀、取消保证⾦制度。

矿⼭企业不再新设保证⾦专户,缴存保证⾦。

已设⽴的保证⾦专户分类按程序取消,对于资⾦属企业所有,但需国⼟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后动⽤,存缴⾄银⾏专⽤账户的保证⾦,应解除资⾦⽀取与审批动⽤⼿续的关系;对于汇缴⾄财政专户,由企业申请,经国⼟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动⽤的保证⾦,按照企业实际缴纳资⾦数额与已⽤于该企业造成矿⼭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出差额,归还企业;对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企业,保证⾦不予退还,由政府专项⽤于矿⼭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企业应将退还的保证⾦转存为基⾦,⽤于已产⽣矿⼭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资源等部门根据保证⾦管理的不同⽅式,尽快研究制定保证⾦退还具体办法,明确具体退还时限和程序,切实保障矿业权⼈合法权益。

⼆、落实企业矿⼭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保证⾦取消后,企业应承担矿⼭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按照《关于做好矿⼭地质环境保护与⼟地复垦⽅案编报有关⼯作的通知》(国⼟资规〔2016〕21号)要求,综合开采条件、开采矿种、开采⽅式、开采规模、开采年限、地区开⽀⽔平等因素,编制矿⼭地质环境保护与⼟地复垦⽅案。

煤炭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财税管理的探讨

煤炭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财税管理的探讨

1172020年24期 (8月下旬)财经研究摘要:伴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发展和壮大,能源消耗也开始呈现增长的趋势,开采矿山的同时不可避免会对环境带来一定程度的污染。

如何切实有效地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的整治和改善,就成为当前一个亟需解决的难题。

基于矿山环境治理工作需要花费巨额的资金来保障,我国国家三部委于2017年出台下发的《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为了进一步提高矿山治理的效果,并且保证矿山管理工作的可持续性。

矿业权人需要保障环境治理费用以及环境恢复过程中所需要的资金。

本文从财税管理角度,对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的设立条件、预算管理、审核流程、会计信息披露、税务处理、会计核算和审计监督等相关业务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煤炭企业;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财税处理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背景我国国土资源局联合财政部以及环保总局在2006出台的《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已废止)文件规定:我国为了切实有效的加强和提升矿山环境治理的能力和恢复效果,督促矿山企业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起资源开发和环境治理的费用,企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计提需要用以环境治理和保护的专项保证金,并且是由当地的财政主管单位进行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存取金额,根据相关规定利用该项资金。

地方财政机构联合国有资源和环境保护主管机构负责对企业进行预提的环境治理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

2017年我国的国土资源局、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原文件(财建〔2006〕215号)废止,联合出台《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文件规定:由于原先实行的保证金制度已经不能够适应当前的环境,对于原先制度中的一些方法需要作出更改。

企业按照实际情况结合整个矿山企业在开展过程中对于环境的损坏程度,制定整个矿山在开采年限内的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并按照相关的会计准则预计弃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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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
的指导意见
财建【2006】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促使矿山企业合理负担其资源与环境成本,理顺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中有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就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从2006年起要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煤炭等行业的矿山进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再全面推开。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先行在所有矿山企业普遍推开。

二、地方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对试点矿山逐个进行评估,按照基本恢复矿山环境和生态功能的原则,提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目标及要求。

地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根据上述要求,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并提出达到矿山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目标的具体措施。

在此基础上,地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新矿山设计年限或已服役矿山的剩余寿命,以及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要的费用等因素,确定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

三、各地要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帐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

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预提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进行监管。

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区企业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四、对本通知发布前的矿山环境治理问题,各级政府要制定矿区环境治理和
生态恢复规划,按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

对不属于企业职责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矿山环境问题,以地方政府为主根据财力区分重点逐步解决。

五、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工作,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按规定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确保资金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将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并研究采取必要措施推动此项工作。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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