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保障制度的困境探索

合集下载

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发展与困境

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发展与困境

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发展与困境摘要新律师法的实施不仅对律师的原有权利进行了强化,而且,还赋予了律师一些新的权利。

然而,要想充分的实现这些权利的运用,就需要解决多方面的问题。

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发展进行了解,指出了几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困境。

关键词律师执业权利发展困境作者简介:杨小峰,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62-02律师是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标志,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代表。

律师的执业权利是指维护与当事人权益相关的活动和履行职务过程中,律师法所规定的权利。

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律师执业权利作相应规定的主要是诉讼法和律师法,然而,立法及司法中的缺陷致使律师执业权利中,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等重要权利没有保障,所以,对律师维权活动造成极大的影响。

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这方面的问题,那么,对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将造成严重的阻碍。

一、我国律师执业权利的发展(一)强调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与原《律师法》中相关条款相比较,新《律师法》对于就律师执业权利保护及如何保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这样,对于律师执业过程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保障,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妨碍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

但是就像规定中所要求的:律师依法执业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益。

其中没有明确如果侵害了律师执业权利,将会追究什么样的责任。

(二)放宽了律师的辩护职责原《律师法》第28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新《律师法》将这条中的证明两字删去了,就说明,即使律师提供的材料无法令辩护人达到减罪或无罪的目的,司法机关也不能因此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

(三)会见权的提升会见权是指律师在受辩护人委托,通过侦查、司法机关的约束,与辩护人进行沟通的一种权利。

从李庄案探析我国律师的执业困境

从李庄案探析我国律师的执业困境

从李庄案探析我国律师的执业困境李庄案是中国律师执业中的一个重要案件,它涉及到律师的职业权利和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李庄案入手,探讨我国律师的执业困境,以期为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提供一些参考。

李庄案是指2009年11月重庆市打黑运动中,涉嫌贿赂法官的律师李庄被捕入狱的案件。

该案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和争议,不仅涉及到律师的职业权利和责任,还涉及到了中国司法体制和法治环境等问题。

在我国,律师的职业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律师的执业范围受到了限制,许多领域不允许律师介入。

律师的执业受到各种形式的干扰和打压,例如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腐败等,导致律师难以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

在我国,律师执业的环境也较为恶劣。

司法机关对于律师的指控和惩罚往往过于严厉,甚至存在任意拘捕和虐待等现象。

社会对于律师的职业存在误解和偏见,认为律师是“讼棍”、“权力掮客”等,导致律师难以得到公正的评价和认可。

我国律师行业竞争激烈,市场存在混乱现象。

由于律师执业门槛较低,大量从业者涌入市场,导致律师数量过多而质量不足。

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和监管机制,律师之间的恶性竞争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保障律师的职业权利,我国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律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应该加强对于律师的保护,防止其受到不当的指控和惩罚。

社会应该加强对于律师职业的了解和认知,消除对于律师的误解和偏见。

同时,媒体应该加强对于律师行业的宣传和报道,提高公众对于律师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我国应该建立完善的行业监管机制,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和市场秩序。

应该加强对于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培养和教育,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

李庄案是一个涉及多方面问题的案件,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反思和改进律师执业环境的契机。

我们应该从完善立法保障、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加强行业监管等方面入手,努力改善律师执业困境,为中国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律师职业道德是法律行业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它关系到律师的职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本文将从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两方面展开阐述。

一、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存在的问题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提出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保障律师行业的正常运作和律师的执业权益。

然而,当前仍存在一些问题:1. 权益保障不到位:尽管已有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律师会遭遇到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特别是在代理敏感案件或维权案件中。

2. 执业环境不够公平和开放:一些地方对于律师行业的管理还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例如限制律师与客户见面、限制律师调查取证等。

3. 法律援助体系不完善: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不广,对于农民工、弱势群体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服务还存在欠缺。

4. 行业准入门槛过高:一些地方要求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定规模和业务实绩,对于新兴律师事务所和个体律师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5. 法律职业精神欠缺:一些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追求金钱回报而忽视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现象,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二、工作打算为了解决以上问题,需要采取以下工作打算:1. 加强法律援助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确保每位有需求的人都能够获得合适的法律援助服务。

2. 提高律师行业的准入门槛:建立完善的律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制度,确保只有具备一定素质和能力的人才能够进入律师行业。

3. 增加对律师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对于律师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建立健全的律师信用体系。

4. 提升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教育培训,提高律师的法律职业精神,引导律师将社会公正和个人利益放在首位。

5. 完善律师参与案件的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律师参与案件的权益保障机制,确保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的权益受到充分保障。

6. 推动依法治国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加强司法体制和司法改革,推动依法治国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为律师的执业权利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律师执业困境与对策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律师执业困境与对策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律师执业困境与对策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在其执业过程中常常面临着各种困境与挑战,如法律规范的复杂性、客户关系的处理、职业道德的考验等。

本文将探讨律师执业所面临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法律规范的复杂性在律师执业过程中,法律规范的复杂性常常给律师带来困扰。

一方面,法律法规繁多,变化频繁,律师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法律知识,以保持专业能力;另一方面,律师需要熟悉并理解不同法域的法律规范,以便为不同类型的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对策:律师应加强自身的学习和训练,持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

可以通过参加法律研讨会、培训班和阅读相关专业书籍等方式来不断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

此外,律师也可以加强团队合作,与其他专业人士形成合作网络,以解决复杂案件和法律问题。

二、客户关系的处理律师执业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与客户的关系管理。

律师需要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以便获得客户的信任和支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常常会面临诸如拖欠律师费、客户不理解专业法律意见等问题,给律师执业带来不少困境。

对策:律师应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理解,尽可能提前预测客户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供专业的建议和帮助。

同时,律师也需要重视合同的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防范可能出现的纠纷。

此外,律师还可以加强团队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为客户提供更满意的服务。

三、职业道德的考验作为执业律师,职业道德是其一项重要的素养和责任。

然而,在现实中,律师常常会面临矛盾的利益关系,可能面临道德的困境,如表示不实的陈述、利益冲突等。

对策:律师应坚守职业道德,始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在面临利益冲突和道德困境时,律师需要保持专业操守,坚守客户的利益和职业操守,不以牺牲道德为代价来追求及时成果。

此外,律师可以加强职业伦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自身的道德素养和道德判断能力。

综上所述,律师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常常面临各种执业困境。

要应对这些困境,律师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理解,坚守职业道德。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一、背景介绍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维护法律正义和社会公正的重要一环。

然而,在实践中,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仍存在诸多问题,亟需改进和完善。

本篇文档将就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工作打算。

二、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存在的问题1. 落实法律保障不力:尽管有相关法律法规为律师执业权利提供保障,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些法律法规的落实力度明显不足,导致律师执业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2. 监督机制不完善:目前针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无法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3. 律师执业环境欠佳:当前律师执业环境存在诸多问题,如办案机关不当干预、会见难、取证难等,严重影响了律师正常开展业务。

4. 权利保障制度不健全:律师权利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遭遇侵权时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三、工作打算1. 强化法律实施: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级司法机关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法律意识,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2.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专员,负责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3. 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加强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协调,减少不当干预,保障律师会见、取证等基本执业权利。

同时,加大对律师执业环境的整治力度,严惩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

4. 完善权利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律师权利保障制度,完善律师维权机制,为律师提供多元化的救济途径。

此外,还应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管理,发挥律师协会在维护律师权益方面的作用。

5. 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效率和透明度,例如建立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

6. 强化律师队伍建设: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通过开展培训、交流等活动,提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自我保护的能力。

工作总结: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

工作总结: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

工作总结: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分别就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等方面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针对新《规定》的出台,受传统办案习惯的影响,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仍不同程度存在着观念滞后、措施缺失等问题,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

一、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保障律师知情权不够及时主动《规定》第5条、第6条、第14条对保障律师知情权提出了明确要求,但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落实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在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等情况,应当依法及时通知辩护律师”等环节,或是不够及时,或是不够主动。

(二)保障律师会见权不能放开手脚虽然,《规定》要求“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但办案机关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总是担心会发生串供、翻供、毁灭证据等情形。

(三)保障律师阅卷权不够便捷高效检察机关在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时,一般都能及时安排阅卷,很少设置障碍。

但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的,辩护律师对调整或者补充的证据材料,有权查阅、摘抄、复制”还有欠缺;在保障阅卷场所、电子化阅卷、阅卷预约平台等配套设施建设上仍需加强。

(四)保障律师申请权难以见到实效辩护律师在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检察人员回避,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等问题上,往往效果不尽人意,能够得到正面回应的很少。

(五)听取律师意见不够充分全面《规定》第21条要求“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法律行业中律师执业道德困境的思考和建议 (3)

对法律行业中律师执业道德困境的思考和建议 (3)

对法律行业中律师执业道德困境的思考和建议一、引言在法律行业中,律师作为专业人士,承担着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精神的重要责任。

然而,在实际执业过程中,律师们常常面临道德困境。

本文将就该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一些应对策略。

二、针对的道德困境1. 客户优先原则 vs. 公共利益在某些案件中,客户的利益可能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

例如,当代表一个有权势的客户时,是否应该无条件地追求其利益?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客户权益与公众福祉之间的关系?2. 保密义务 vs. 案件真相根据职业操守,律师有保密义务,不能泄露客户的机密信息。

然而,在某些案件中,若事实证明案件是贪污或欺诈行为,是否有必要维护客户的隐私?另一个角度是, 律师是否能够为了伸张正义而违反保密义务或揭示真相?3. 宣传和广告原则 vs.真实性法律行业竞争激烈,许多律师会在宣传和广告中夸大其所能做到的事情或掩盖劣迹。

如何在推广自己的同时,坚守自律和诚信,以保持行业的专业形象?三、解决道德困境的建议1. 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法律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注重培养执业前途的人格魅力与规范意识。

通过案例分析、倡导知足常乐等方式引导学生了解和思考道义困境,并培养正确处理的能力。

2. 制定明确指南并建立监督机制培养法律从业人员遵守道德规范是关键。

相关协会和机构应制定明确的行为准则,并建立监督机制来惩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通过加强评估以及持续监督来确保该指南得到有效执行。

3. 加强对公共利益的重视作为维护法治社会公正秩序的重要角色,律师不能仅仅追求个人和客户的利益,也要兼顾公共利益。

相关法律详情可以明确规定律师义务,强调其责任感,并提供相应的奖励机制以促使律师支持社会公平与正义。

4. 建立论坛和讨论平台作为专业领域的从业者,律师之间需要交流和合作。

建立一个开放的论坛或讨论平台,让律师能就道德困境和疑虑互相分享心得与建议。

通过分享经验,不断改进行业标准,共同推动道德风险最小化。

律师执业保障制度的困境探索

律师执业保障制度的困境探索

就是《 律 师法 》 和《 刑事诉 讼法》 。 我 国新 《 律师 法》 是在《 刑 事诉 讼 法》 没 有修 订 的情 况下 出 台并实施 的 , 而《 刑事 诉讼法 》 中也有 很
多 条文涉 及 到律 师的诉讼 权利 。如 : 在会 见权上 , 《 刑 事诉讼法 》
二、 “ 适 用之争 ” 导致 司法 效 力的重重 障碍
文 章编 号: l O O 9 . O 5 9 2 ( 2 0 l 3 ) 1 0 - 0 3 5 - 0 2
律师在 现代法 治社会 的构建 中起着不 可替代 的作用 , 随着法 也无 法看 到 。而新 《 律 师法》 第3 4条 的规定 更为具 体和规 范 , 但
治 的进程 , 律 师完成 了从 “ 国家人 ” 到“ 社会 人” 的转变 , 律 师始 终 阅卷 范 围的具 体范 围仍 不明确 。而 在调查 取证权 上 , 《 刑事 诉讼
i 制 占枞金
。 。。。 。。。 。。。 ’。。’ 。 ’’ 、
2 0 1 3・1 0 ( 中)
◆ 法 制 园 地
律师执业保障制度的困境探索
夏竟 秀
摘 要 律 师执 业保 障制度 是新《 律 师法 》 修订 的重要 内容 , 新 增加 了律 师执 业豁免 权 的相 关规 定 , 并细化 了律 师依 法行 使 会 见权 、 阅卷 权 、 调 查取证 权保 障 的规 定 , 但 律 师执 业保障 建设在 现 阶段仍 难尽人 意 , 本 文将从 立 法、 司法以及观 念认 同等 方面 出发 , 探 析 目前我 国律 师执 业保 障制度 所 面临的 困境 关键 词 律 师 执业保 障 困境 探 索 作者 简介 : 夏竞 秀 , 三峡 大学马克 思 主义 学院 。 中图 分类 号 : D 9 2 6 . 5 文献标权 利 的强化与 新赋 , 既较 为充 分地 保障 了 院 或人 民法 院批准 方能调 查取证 的要求 , 也淡化 了需经过 被取证

律师执业环境现状与改善的思考

律师执业环境现状与改善的思考

律师执业环境现状与改善的思考律师,作为法治社会中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角色,其执业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到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法治的进程。

然而,当前律师执业环境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并寻求改善之策。

一、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1、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限在一些案件中,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常常遭遇不配合甚至拒绝的情况。

部分单位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使得律师难以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影响了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

2、律师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不畅司法实践中,律师与司法机关之间有时存在信息不对称、沟通不及时的问题。

例如,案件进展情况的通知不及时、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重视不够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3、律师面临的职业风险增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面临的职业风险不断加大。

如因代理案件而可能遭受当事人的投诉、报复,或者因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偏差而导致执业失误等。

4、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部分律师为了招揽业务,采取低价竞争、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扰乱了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也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5、律师的工作压力过大高强度的工作、繁琐的案件处理程序以及不断更新的法律法规,使得律师面临巨大的工作压力。

长期处于高压状态,不仅影响律师的身心健康,也可能导致工作质量下降。

二、影响律师执业环境的因素1、法律制度不完善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在不断健全,但在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上,还存在不利于律师执业的地方。

例如,对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不够充分,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和救济途径。

2、司法体制的制约司法体制中的一些问题,如司法行政化、地方保护主义等,也会对律师执业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公正、不透明现象,增加了律师执业的难度。

3、社会对律师职业的误解部分公众对律师职业存在误解,认为律师只是为了赚钱而不择手段。

对法律行业中律师执业道德困境的思考和建议

对法律行业中律师执业道德困境的思考和建议

对法律行业中律师执业道德困境的思考和建议引言在现代社会,法律发展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

作为法治社会中的重要角色,律师以其独特的职责和使命保护了公正、公平的价值观。

然而,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律师执业道德困境。

本文将探讨这些困境,并提出应对之策。

一、执业利益与客户权益权衡问题每一个律师都追求自己成功并获得更多利润。

然而,有时候维护个人或所在事务所的经济利益可能损害到客户的权益。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当事人指示驳回合理且有效的证据来达到他们自己或其他方面稀缺目标时,心存侥幸或是给予权益最大化创造良好机遇等主观动因将导致此类决定被执行。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推进行为规范化和明确化。

首先应当加强培训课程,在培训过程中强调专注于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不为了追逐个人利益而妥协。

其次,律师事务所和检察院等机构需要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核制度,确保决策过程公平、合理,并及时为律师提供支持和指导。

二、维护职业道德与光明形象律师作为法治社会中的守护者,其行为应是公正、诚实、透明的代表。

然而,有些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当行为,在极端情况下可能甚至涉及腐败或贪污。

这种行径对整个法律行业造成了恶劣影响。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和完善惩罚措施。

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各类违规活动的调查力度,通过增加审计频率和深度来发现潜在问题。

同时要推进信息共享,在各级机构之间建立更紧密的沟通渠道以便及时分享风险信息。

三、保持独立性与客户关系作为专业人士,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保持独立性并维护客户关系。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政府干预、利益冲突或争议解决等,律师可能会面临压力来违背专业良知。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法规制定和建立独立机构。

在制定法律法规过程中应考虑到可能产生的道德困境,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来保护律师执业时的独立性和客户关系。

此外,还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看待并支持维护独立性的努力。

四、提高社会意识与职业教育不可否认,在某些地区或领域中,一些人对法治观念存在偏差或者理解不足。

律所在执业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律所在执业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律所在执业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市场竞争激烈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服务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

传统大型律所在专业能力、资源优势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而一些小型律所面临着市场份额较小的问题,很难在争夺客户和案件上占据有利地位。

二、法律人才短缺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需要较长时间,而目前市场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量较大,导致法律人才短缺的现象比较严重。

一些律所在招聘和培养人才方面遇到了困难,影响了律所的业务发展。

三、法律服务的多元化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

涉及到商业、家庭、劳动等各个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增加,律所需要不断拓展自身的业务领域,但是对于一些传统型律所来说,业务多元化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四、资金压力律所需要不断投入资金进行团队建设、技术升级、宣传推广等工作,而收入的不稳定和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都给律所带来了较大的资金压力,这也是很多律所普遍面临的困难之一。

针对上述困难和问题,律所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予以解决和应对:一、加强专业能力律所可以通过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不断进行学习和培训,以提高律所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

二、建立合作网络律所可以积极与其他相关行业建立合作关系,比如与会计师事务所、交流公司等进行合作,共同开拓市场,提高律所的综合竞争力。

三、多元化发展律所可以通过引进新的法律服务项目或者跨领域发展,拓展律所的服务范围,以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

四、加强资金管理律所可以通过精细化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等措施来减轻资金压力,确保律所的稳步发展。

五、加强宣传和推广律所可以通过提升品牌知名度、加强市场宣传和推广等方式来吸引更多的客户,提高律所的业务量和收入。

律所在执业和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但只要律所能够积极适应市场的变化,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相信律所一定能够克服困难,顺利发展。

律师执业现状

律师执业现状

律师执业现状目前,律师执业领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随着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律师的作用和地位也得到了提升。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多个方面探讨律师执业的现状,以及律师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一、律师执业的基本情况作为司法领域的从业者,律师是法律服务的重要提供者。

律师通常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企事业单位等领域执业。

他们主要的工作内容包括代理当事人处理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参与法律诉讼等。

律师执业的范围涵盖民事、刑事、行政、经济等多个领域,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社会正义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律师执业的挑战与困境然而,律师执业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事务复杂多样化,对律师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法律市场竞争激烈,律师事务所数量庞大,行业准入门槛较低,这导致了律师从业者之间的恶性竞争现象。

再者,一些律师存在道德失范、职业操守不端或违规违法行为,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声誉。

三、律师执业的改革与发展针对上述问题,律师行业也在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首先,相关部门加强对律师的监管和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其次,鼓励律师事务所推进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同时,加强法律服务的普惠性,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四、律师执业的前景与展望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律师执业的前景是光明的。

随着社会对法治的需求不断增长,律师的作用将会更加凸显。

未来,律师执业将更加注重专业化和精细化,不断提升实践能力和服务水平,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总的来说,律师执业现状是一个错综复杂的问题。

面对种种挑战,律师行业需要共同努力,积极应对,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为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相信在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下,律师事业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律师执业面临困难与对策

律师执业面临困难与对策

律师执业面临困难与对策一是存在执业风险危机。

现行法律法规对律师执业风险保护制度不健全,使得律师的执业风险日趋加大。

由于有刑法第306条这支高悬在律师头顶的“利剑”,使得律师在担任刑事辩护中虽没达到“谈刑(辩护)色变”的地步,但恐被以“伪证、串供、泄密”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的风险危机则是普遍存在的。

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新《刑法》第306条执行以来,已有上百名律师遭此厄运,虽最后真正被法院判决有罪的不足百分之十,但仅此也足以让所有中国律师寒心,也会使律师们产生望刑(辩)生畏之感。

另外,由于律师事务所大多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随着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律师因办错案而承担赔赏责任的执业风险也日趋加大。

二是存在生存危机。

对律师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使律师们不知明天的命运如何。

律师的意外伤害、疾病、养老等社会保障不够健全,使得律师的后顾之忧尤甚。

对青年律师而言,生存的危机感更强。

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获取律师资格后,在一段时间内可能无法接到案子,这就意味着他无收入,连基本的生活都成问题。

三是存在人身安全危机。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难免会因平时办案的关系而“得罪”某些人和有关部门,“被报复”、“给小鞋穿”时有发生的。

所以,执业时间越长的律师,这种担忧也就越重。

同时,在民事诉讼及其它非诉案件中来自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和案外人对律师权益的不法侵害正日益增多,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加大。

一旦发生危险,《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对律师执业风险的规定过于原则,各管理部门职责不明确,管辖上互相推诿、拖延,让律师也有口难言。

(四)在税负环境方面。

律师行业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税收这根杠杆的调节作用。

但目前我国对律师行业的税收政策过紧,不是促进而是限制了律师行业的发展。

目前律师事务所面临的税负环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税负过重。

从我市的情况看,各类律师事务所每年要承担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约占律师事务所年收入的8%;此外,作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要按律师事务所帐面收入扣除有限的成本开支后征收35%的个人所得税。

律师职业的困境与出路

律师职业的困境与出路

律师职业的困境与出路律师职业作为一种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职业,其在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律师职业也面临着诸多困境。

本文将分析这些困境,探讨其出路,以期对律师职业的未来发展提供一些启示。

困境分析1、经济压力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律师面临着日益增长的经济压力。

一方面,律师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客户争取利益,这使得他们难以抽出时间开展其他业务;另一方面,律师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这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资源。

2、执业风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

一方面,律师需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否则可能会导致案件败诉或遭受其他损失;另一方面,律师需要时刻保持职业道德,避免利益冲突、保密义务等方面的问题。

3、职业规划律师职业的发展需要经过多年的积累和磨练。

然而,许多年轻律师在执业初期往往面临着职业规划的困境。

他们可能缺乏经验和知名度,难以找到稳定的客户和合作伙伴,这使得他们难以在行业中脱颖而出。

出路探索1、拓展业务领域面对经济压力和市场竞争,律师可以通过拓展业务领域来寻求出路。

例如,除了传统的法律服务之外,律师可以向金融、科技、知识产权等领域扩展,以提高自身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2、提升法律素养提高法律素养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减少风险和提高案件胜诉率的重要途径。

律师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法律知识,提高对法律规则和法律精神的理解和掌握,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3、参与公益活动律师通过参与公益活动,既可以提高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和形象,也可以拓展业务领域和建立人脉关系。

此外,参与公益活动还可以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职业满足感,有助于其更好地成长和发展。

个人经验分享在律师职业生涯中,我深刻体会到困境与出路的重要性。

在案件处理方面,我曾通过深入研究法律条文和判例,为客户争取到最大的利益;在职业成长方面,我通过参与学术研究和行业交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知名度;在法律研究方面,我积极参与学术研讨会和法律研究项目,探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的前沿问题。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律师执业困境与对策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律师执业困境与对策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律师执业困境与对策随着社会进步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律服务工作成为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困境。

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的律师执业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法律咨询与诉讼代理的权衡在律师的执业过程中,常常面临着法律咨询与诉讼代理之间的权衡。

法律咨询是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的一种服务形式,而诉讼代理则是律师为当事人代理诉讼的一种职责。

律师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权衡利弊,确定采取哪种执业方式。

对于一些纠纷复杂的案件,律师可以选择先进行法律咨询,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进一步评估案件的风险和前景。

如果当事人希望继续追究法律责任,律师可以承担诉讼代理的职责,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

二、职业道德与经济利益的矛盾在律师执业过程中,职业道德与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是很常见的困境。

律师需要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为客户提供公正、客观的法律服务。

然而,一些经济利益的诱惑很容易使律师放松对职业道德的约束。

为了解决这一困境,律师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抵制各种诱惑,加强职业道德的培养和教育。

同时,法律行业组织可以加强对律师行为的监督和规范,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加强职业道德的执行力度。

三、信息不对称的挑战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经验,而当事人通常对法律问题了解有限。

这种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律师在提供服务时主导制定策略,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为了应对这一困境,律师应该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普及,提供充分的信息,并与当事人沟通,共同制定解决方案。

同时,政府和相关机构也应该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监管,确保律师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司法环境的挑战律师执业过程中,司法环境的不完善也给律师带来了一定的困境。

一些司法制度的滞后和不完善,可能影响律师的执业效率和质量。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律师可以积极参与司法改革,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动司法环境的改善。

律师职业保障存在的问题

律师职业保障存在的问题

律师职业保障存在的问题
律师职业保障存在的问题
缺乏法律保护
•律师职业在某些国家缺乏法律保护,导致其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律师在执行职务时可能受到各种不公正待遇,包括被监视、威胁、滥用权力等。

职业风险与安全问题
•律师职业存在较高的职业风险,可能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威胁和攻击。

•部分律师因承办敏感案件或为弱势群体维权,面临身体安全和生命安全的挑战。

缺乏合理报酬与职业发展机会
•部分律师经济待遇不佳,无法获得合理的报酬,严重影响其职业动力。

•律师职业晋升机会可能有限,缺乏明确的职业发展路径,导致职业发展空间受限。

专业声誉与独立性的挑战
•部分律师面临声誉受损的风险,可能因案件争议或其他因素受到责难。

•律师在代表当事人时,需要保持独立性,但存在因客户压力而牺牲独立性的困境。

法律教育与培训不足
•部分地区律师法律教育与培训体系不健全,造成律师能力和素质参差不齐。

•律师在法律知识更新与专业技能培养方面可能面临困境。

公众对律师的认知与接受度
•部分公众对律师存在偏见,认为其职业道德不高或利益导向较强。

•律师在推动公众对其的认知与接受度方面可能遇到挑战。

以上是律师职业保障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律师协会、社会组织等多方面的努力与合作,以确保律师能够在公正、公平的环境中履行其职责,并获得应有的权益保障。

律师执业的困难与挑战

律师执业的困难与挑战

律师执业的困难与挑战律师,作为法律专业的从业者,承担着维护正义、捍卫公平的使命。

然而,律师执业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充满着各种困难与挑战。

本文将探讨律师执业中的困难与挑战,并提出应对之策。

首先,律师执业所面临的困难之一是法律知识更新速度快。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变革,法律领域的规章制度也在不断演进。

法律新知识的不断涌现,对律师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跟上时代的步伐,律师需要保持学习的态度,不断充实自己的法律知识,以应对瞬息万变的法律环境。

其次,从业的竞争与压力也是律师们所面临的挑战之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律师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进入律师行业,导致市场上供过于求。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素养、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良好的人际关系,方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

此外,公众对律师行业的信任度也是一个需要面对的问题。

部分律师存在不诚信的行为,导致公众对整个行业产生了怀疑和不信任。

这对于处心积虑维护正义的律师来说是一种沉重的打击。

为了重建公众对律师行业的信任,律师们应该以身作则、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高社会形象和声誉。

此外,法律职业的高度责任感也是律师面临的挑战之一。

作为法律行业的从业者,律师需要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律师需要全方位地了解案情,深入分析问题,并为客户提供最佳的解决方案。

然而,这种责任感也对律师的心理和精神状态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律师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抗压能力。

为了应对律师执业中的困难与挑战,律师们可以采取一些有效的策略。

首先,持续学习和更新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在学业结束之后,律师可以通过参加培训课程、研讨会等方式来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其次,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网络也是至关重要的。

律师可以通过与同事、业界专家的交流互动,共同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再次,重塑律师行业形象是解决公众不信任问题的关键。

律师们应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用行动证明自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律师执业困境与对策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律师执业困境与对策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律师执业困境与对策在律师执业中,由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质,律师们常常会面临一系列的执业困境。

这些困境不仅会对律师的工作产生负面影响,还会给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发展带来挑战。

本文将探讨律师执业中常见的困境,并提供相应的对策。

首先,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常常面临的困境之一是职业道德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冲突。

律师作为一名法律服务提供者,应当始终以维护法律正义和客户权益为首要任务。

然而,现实中律师往往面临经济利益的压力,有时可能会放弃原则以迎合客户的需求。

为了应对这一困境,律师应该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坚守法律职业的底线,严格遵守法律和专业规范,不违背自己的职业操守。

其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常常面临的困境是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与客户合作的过程中,律师通常会拥有比客户更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

这就导致了客户在选择律师时往往处于信息劣势的位置,容易被不良律师利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律师应该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向客户提供透明的法律服务和相关信息,让客户能够理解和判断自己的权益。

此外,律师在执业中还常常面临的困境是时间管理和工作压力。

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诉讼程序的繁琐,律师常常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案件调研、证据整理等工作。

同时,由于律师执业的性质决定了律师工作的不可预测性,律师可能需要面对来自多个案件的工作压力。

为了应对这一困境,律师应该学会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工作效率,避免过度承载工作压力,适当与同事合作,合理分担工作。

最后,律师在执业中常常面临的困境是法律行业竞争激烈。

随着社会的发展,律师行业不断扩大,竞争压力也越来越大。

对于律师而言,要在如此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并取得成功并不容易。

为了应对这一困境,律师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保持学习的态度,不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增加自身的竞争力。

此外,律师还可以通过积累丰富的案例经验和客户资源,提高自己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从而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

浅谈检察环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存在问题以及工作机制研究

浅谈检察环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存在问题以及工作机制研究

检察环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存在问题以及工作机制研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检察环节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承担着对犯罪案件的审判、起诉、监督等工作。

而在这个过程中,律师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职业群体,也具备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地位。

律师可以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辩护,维护其应有的权利和利益。

然而,实际中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存在问题,这一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首先,律师的执业权利受到某些利益方的侵害。

在法庭上,律师需要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而被告人可能涉及到某些利益方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某些利益方可能会对律师进行干扰,如打压、恐吓、威胁等,以期达到其自身的目的。

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律师没有得到合法的保障,就会导致律师无法正常地执行职责,更无法维护被告人的利益,从而影响整个司法公正。

其次,律师的权利受到了一些司法机关的限制。

在法庭上,律师面对的并不是单纯的事实,而是包括了法律、证据等多种严格的要素。

然而,一些司法机关对于律师的权利却没有给予足够的保障。

比如,在庭审过程中,律师遭受限制或者阻挠,或者在程序中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是对法律问题等方面无法得到足够的支持等等。

这些情况都会对律师的职业发展和执业权利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维护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要加强对律师权利的监管机制,维护其权利不受侵犯。

比如,加强监管力度,制定相应法规,明确执业权利保护的范围和方式,以此来规范司法人员的行为,保障律师权利的不被侵犯。

此外,对于对律师权利进行侵害的情况,也应该给予相应的惩罚。

比如,对于那些干扰律师正常职业运作的人员进行惩罚;对于那些协助比较薄弱的当事人的律师应该给予必要的执业帮助,如调取相关证据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为律师的职业发展和执业制度的健全性提供更多的保障。

同时,也需要改善律师与其他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运作机制。

比如,法院和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律师工作支持系统,在庭审之前,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以方便律师进行律师工作;在庭审之后,对于律师的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律师执业面临困难

律师执业面临困难

律师执业面临困难律师业伴随着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步伐蓬勃发展,队伍日益壮大,执业组织形式进一步丰富,业务领域不断拓展。

广大律师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在刑事辩护、诉讼代理和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及参政议政、服务民营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公益事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得到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律师队伍的主流是好的。

当然,在律师业大发展的同时,在律师队伍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少数律师执业思想不端正,职业道德缺乏,诚信缺失,敷衍塞责甚至欺骗坑害当事人;少数律师事务所在人员管理、收案审查、执业纪律监督查处和服务质量控制等方面疏于管理;管理部门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

这些问题的存在,有碍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有损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

因此,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开展律师队伍的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势在必行。

然而,在加强律师队伍建设、集中解决律师执业活动中存在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种种问题的同时,关注并逐步解决律师在执业和发展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也是非常必要的。

拟在这方面发表一拙见,以期引起有关方面的探讨。

一、律师执业面临的困难(一)在社会环境方面。

一是社会认知度不高。

由于几千年的儒家思想固化的封建统治,律师的前身“讼师”被视为是民风浇灌的罪魁祸首,被历朝统治者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为由而禁止此行业,自然,律师也就在公众中留下了“讼棍”、“哗徒”等恶名。

中国现代文明的今天,律师业不再是禁止之业。

新中国虽重视司法制度建设,可律师业真正的长足发展是从八十年代才开始进入正轨,九十年代,政府对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得到很大提高,但由于律师职业是在前述的传统文化背景影响下孕生的,中国律师就不可能奢求权者和公众在短期内能形成律师是“正义化身”的认识,特别是《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位不准,加之部分律师由于自身素质不高,在执业诚信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媒体对律师的不当报道,使公众对律师群体的认识存有偏差,一般老百姓对律师的认识仍停留在律师就是替坏人说话,就是“钻政策、法律空子”的人,而忽略律师在现实生活中的重大作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师执业保障制度的困境探索作者:夏竟秀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9期摘要律师执业保障制度是新《律师法》修订的重要内容,新增加了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相关规定,并细化了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保障的规定,但律师执业保障建设在现阶段仍难尽人意,本文将从立法、司法以及观念认同等方面出发,探析目前我国律师执业保障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关键词律师执业保障困境探索作者簡介:夏竟秀,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35-02律师在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法治的进程,律师完成了从“国家人”到“社会人”的转变,律师始终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但是目前我国律师制度的建设却难尽人意。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新《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并且细化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及增加了对律师执业豁免权的规定。

新律师法的实施,强化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一些既有的权利,也赋予了律师执业豁免权等一些新的权利。

这些权利的强化与新赋,既较为充分地保障了律师执业活动中的行动与言论自由,同时,对于律师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有力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里程碑式的历史意义。

不过,在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情势下,当前律师执业依然面临一些困境,妨碍了我国律师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一、“两法冲突”导致立法权利的诸多限制律师作为法治国家维护法律实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一员,本赢得到足够的尊重,法律也应该给予律师充分的执业空间,但目前法律对于律师却又诸多的限制条款,使律师在开展业务时难免畏手畏脚,无法发挥律师的真正价值。

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

我国新《律师法》是在《刑事诉讼法》没有修订的情况下出台并实施的,而《刑事诉讼法》中也有很多条文涉及到律师的诉讼权利。

如:在会见权上,《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等规定的存在,而新《律师法》中“在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使我国律师的会见权真正落到了实处。

但新《律师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侦查机关或羁押场所侵犯律师的会见权和监所不被监听权,律师应当如何维权,相关部门又会受到什么制裁。

在阅卷权上,新《律师法》实施之前,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性材料,对于其他的关于案件的主要材料却无权查阅;而在审判阶段,律师只能查阅控诉机关所移送过来的材料,对于控诉机关基于某种原因没有移送过来的案件材料,律师永远也无法看到。

而新《律师法》第34条的规定更为具体和规范,但阅卷范围的具体范围仍不明确。

而在调查取证权上,《刑事诉讼法》第37条也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而新《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这一规定取消了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批准方能调查取证的要求,也淡化了需经过被取证人同意的条件。

但是司法实践中如果被调查人不同意配合律师的调查,辩护律师还是无法取证,此时律师又应如何行使调查取证权呢?还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律师行使查阅、复制和摘抄案件材料权利的措辞问题,新《律师法》用的是“有权”,而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用的是“可以”。

虽然新《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可根据案情需要申请检或法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如果检、法不依职权收集、调取证据而导致败诉的,检、法是否应当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律师又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由此可见,新《律师法》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化而并不易于操作,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二、“适用之争”导致司法效力的重重障碍新《律师法》先行通过,而《刑事诉讼法》尚未修订,导致了新《律师法》和现行《刑事诉讼法》在某些方面规定不一致,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还是“后法优于前法”的分歧激化了司法适用上的效力之争,同时也给律师执业制度的建设增添重重障碍。

虽然是新《律师法》强化和新赋了律师各种权利,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下,掌握司法主动权并享有最终决定权的是司法机关,律师执业过程中,其所享有的只是一种请求权而没有任何决定权。

因而在执业过程中,律师的地位往往是被动性的,很难主动获取想要得到的资料及相关证据,审前程序的会见难,律师调查取证难,律师在诉讼结算难等等。

如:在会见方面,虽然不需要经过公安、司法机关批准,但是他们还是会要求律师出具各种证明,证明律师所接手的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甚至会在律师会见的当天安排提审,使律师的会见权难以落到实处。

现在律师会见要求不被监听,但司法机关会曲解“监听”的含义,认为虽然不“听”但可以“监视”,因此,司法机关会在会见场所安置摄像头以监视律师的会见。

撇开曲解“监听”的含义不谈,谁又能保证司法机关的摄像仅仅停留在“图像”而不涉及“录音”呢?第三,目前,我国很多的会见场所在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间设置一道玻璃墙,玻璃的隔音效果极强,而会见场所所提供的通话设备又往往不能正常发挥功能,致使律师的会见根本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第四,新《律师法》虽然规定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案件的全部材料,但谁又能保证公诉机关向法院移送的材料是案件的所有材料呢?另外,公诉机关如果不向法院移送案件的所有材料,律师又能如何呢?最后,新法所赋予律师的仅仅是庭审言论豁免权,并非执业豁免权的全部,也就是说,《刑事诉讼法》第38条和《刑法》第306条的尚方宝剑的威力依然存在,司法机关仍然会以此为法宝将“帮助作伪证”的律师“绳之以法”。

三、“共同体缺失”导致身份认同的种种尴尬我国改革开放后恢复律师业,至今已经取得了重要的成就,高素质的律师队伍已经建立,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中坚力量。

但是来自社会各界在观念上的种种误解和偏见,常使得律师这种“在野”法律工作者倍感无奈和尴尬。

一是社会认同的缺失。

由于中国律师业刚刚起步,律师行业社会化程度不高,加之两千多年封建历史造成的法律意识极为淡薄,普通百姓除非碰到官司,平时很少接触律师。

我国历来缺乏传统“无罪推定”的精神,传统观念认为,被侦查机关抓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审判机关审判的被告人都是坏人,由此,所谓的“为坏人辩护的律师”,自然而然也被认为是为坏人说话。

而律师的服务是收费的,且有时的收费还不低,这无疑进一步增大了其道德风险,因此,“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几乎成为一般市民对刑事辩护律师形象的思维定势。

人们会怀疑辩护律师的动机,认为他们是“唯利是图”之辈;社会舆论也会将被指控人的不良行为与他们的辩护律师联系在一起,以至于“恨乌及屋”。

二是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歧视。

在我国,律师的基本业务是以诉讼为主,律师所必备的捍卫法治、为民众服务的职业精神在很大程度上是靠诉讼业务来支撑的。

在我国,司法机关主要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也包括在行使刑事职能时的公安机关,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七条的规定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公、检、法三机关肩负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重任,任职于三机关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们在对待犯罪分子的态度总是高度一致的,那就是要从重从快从严。

因此,当律师们以“犯罪分子”代言人的身份介入刑事诉讼而和他们分庭抗礼的时候,他们便将对犯罪分子的态度也部分地转移到了律师的身上,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司法歧视。

在律师制度刚恢复之初,少数负责同志和政法干部还把律师执行辩护制度说成是“丧失立场”、“替坏人说话”,有的甚至刁难、辱骂、捆绑和非法监禁律师。

其后,这种情况愈演愈烈,并很快延伸到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

如:1996年陈惠中律师被控包庇案,都是司法歧视的登峰造极之作。

三是律师队伍自身的不足。

中国自1986年起,实行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资格考试有效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但是,在律师队伍中高素质的律师仍然匮乏,特别是高学历、研究型的律师更是缺乏,个别律师素质较低,影响了律师执业形象。

由于高素质的律师匮乏,势必造成一些素质不高、业务不精的律师为了自己的蝇头小利而不惜牺牲法律与职业的道德尊严。

再加上我国律师没有国家给予的相应待遇,而是凭个人的劳动获取报酬,经济利益的驱使,造成个别律师不顾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案源和经济利益,与能够提供案源的司法人员勾结,给回扣、给介绍费与请客送礼等等。

有的律师甚至缺乏基本的诚信,欺骗当事人或者司法工作人员,伪造证据,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律师应有的职业形象。

这些因素都导致社会公众对律师信任度的降低以至于缺失,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对律师的轻视,从而影响到整个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和利益。

而且在法律服务领域存在大量的非律师人员,通常称为“法律工作者”,他们的存在也严重影响到律师的形象。

四是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缺乏保护律师的意识。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具有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职责。

但实践中,在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协之间的关系上,司法行政机关都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而律协仅仅是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律师的辅助性机构。

由此可见,我国律师管理机制尚不足,更谈不上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对律师执业保障服务的意识了。

法治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律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律师的执业保障,是社会平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国家普遍认可的一种权利形态。

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理顺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改革发展等方面,都需要律师来提供广泛的法律服务工作。

但是,我们不可忽略要完善律师执业保障制度还有许多难题,不仅极大地束缚了我国律师的执业行为,挫伤了律师的积极性,也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地维护。

我们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保障律师执业的观念深入人心。

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而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积蓄肥沃的土壤,更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1]徐家力,吴远浩.中国律师制度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陈卫东.中国律师学(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梁靜,华小鹏.律师执业与政务管理.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4]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5).[5]廖腾琼.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研究.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4).[6]刘文英.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思考.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6).[7]韩旗.新律师法中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研究.法学研究.2010(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